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总结

矮马来了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矮马来了”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总结(共2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总结

,我院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积极申请并成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探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新的组织网络、职能、技术平台、工作模式与运行机制,建立自己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为实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业病医务工作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共同努力与辛勤劳动,我院已成为了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为**市社会经济建设和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机构建设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院和**市疾病控制中心等机构分成立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制定了各自职责及其工作程序。同时,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化和质量管理建设

组织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在**市卫生局主持下,制定并实施了多项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制度,包括:①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记录制度②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管理制度③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等。

通过制度化建设,使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初步形成了依照法定工作程序办事。形成了做到事事有记录,诊断与鉴定有档案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制度化建设过程中,职业病诊断医务人员和鉴定委员会专家得到了良好的法制训练,提高了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深刻认识。

三、积极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解决多年来职业病诊断鉴定遗留问题,为政府排忧,为劳动者解难,为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服务。

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明显增加,截止到5月前,共接待302次咨询活动。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83个案例,经过认真审查,同意受理的为39个案例。接受政府委托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4个案例。做出无职业病诊断的有8个案例。为受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做出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技术保证,同时,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经济权益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政府排忧、为劳动者解难、为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服务,加强社会的稳定。

四、配合**市政府和**市卫生局解决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解决了几起公共卫生突发重大事件,专家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了诊断,鉴定办将结果上报卫生局,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避免企业出现更多的职业病病人。

五、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与鉴定医师的法律意识

自防治法实施以来,管理办公室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问题多次接待法院和律师的来访,在与律师的接触中发现许多问题,而且有些问

题必须引起我们诊断医师和鉴定医师的重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诊断与鉴定材料,这些材料按照法的要求由用人单位提供,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劳动者头脑里具有法的意识,往往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当鉴定办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不受理时,劳动者就会上法院起诉,委托法院来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因此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法律意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准绳,以诊断标准为依据,严格按照规范去做,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科学性公正性。

六、积极组织学习,加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最突出的部分是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为此提出一系列的规定,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符合“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既要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业技术的规范,又要满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所以,这是一项高标准、高水平的'挑战和要求。它必须要在排除普通疾病基础上,并依据直接职业病危害因素确诊为职业病。同时,还得运用法律术语,才能做出最后的诊断与鉴定。所以说,对职业病诊断医师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

七、**市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发展战略

(一)指导思想

在**市卫生局的亲切关怀与正确领导下,坚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扎扎实实地做好职业病诊断与装定基础规范工作。经过医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初步建立了新的无围墙的职业病与鉴定组织网络、工作模式与运行机制,取得了显

著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提出探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质量体系建设的新思路,有助于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质量水平,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了新鲜经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以人为本”(即“以健康为本”)的服务宗旨日益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质量已经成为衡量现代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规范化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用人单位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技术服务质量求发展,建立和完善首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为**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化发展服务,为提高**市劳动者工作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服务。

(二)总体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1 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我市疾控中心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院职业病诊断无围墙的技术服务平台和组织网络。

2 努力创建新的工作模式。

3 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质量体系和工作程序。实施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资格服务和规范化管理。

4 合理配置资源,探索建立职业病诊断治疗与职业卫生预防、研究、管理、教学培训一体化职业病防治机构,促进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与国际接轨。

5 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队伍业务素质,加强职业病诊断

鉴定专家库医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律和标准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

6 建立职业病诊断报告制度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咨询与服务。

篇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 ,自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篇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 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1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2/3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20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篇5:职业病怎么鉴定

职业病怎么鉴定

职业病怎么鉴定

当地劳动鉴定委员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补助和待遇 :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2.

诊断职业病有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并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玻

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其中还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玻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篇6:职业病鉴定程序

职业病鉴定程序

职业病鉴定程序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以上就是职业病鉴定的.程序,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劳动者可作为参考.更多相关资讯尽在:中国LED人才网.

你是要诊断还是鉴定?

如果是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提供(一)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如果是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卫生部关于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篇7:深圳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1212室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现在的他经常戴着一顶鸭舌帽。因为化疗,他曾经浓密的头发已经没了。

困局

26岁的邓昆鹏没有想到,第一次出远门打工,却梦断深圳。现在的他经常戴着一顶鸭舌帽。因为化疗,他曾经浓密的头发已经没了。

一年来,为申请职业病鉴定,他辗转于医院、职业病诊断部门、工厂,最终落脚在城中村的出租屋里。由于工厂提出异议,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两个月后才能出来。邓昆鹏还在苦苦等待,但连他自己都说不清等待着的究竟是什么,一个医学的奇迹?还是一个体面的葬礼。

深圳卫生监督所向南方都市报独家披露的数据显示,目前深圳共有工厂2.24万家,而涉及职业病致病因素的工厂有1.103万家,直接接触这些致病因素的工人有30万,约占到工人总数的10%,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深圳的职业病病例共有97例,比去年69例略有增加。而这个数字也许还是冰山一角,专家表示,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实际发生的职业病人数远远大于报告数。

去年,深圳市百名湖南张家界籍劳务工在深圳申请矽肺职业病鉴定无门的新闻喧嚣一时。但在这座并不以开矿和开采业安身立命的城市里,悄悄蔓延着的却是有机溶剂的慢性中毒,仅在今年就发现有机溶剂中毒60例,占到统计数据的70%以上,重金属中毒亦有抬头趋势。比起矽肺来,它们一样隐蔽,也不同程度在危害工人的健康。

深圳市人大代表常巨平透露,深圳市工业企业使用的进口或国产有机溶剂,几乎都缺乏详尽的中文说明书,致使职业危害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在成分和毒性不明的情况下使用化学品,高毒的溶剂常被当作低毒或无毒来使用,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苦苦等待的鉴定结果

来深圳后,26岁的邓昆鹏一直在华达玻璃钢通信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一条生产线上当工人。邓昆鹏所在的生产线主要是制造3G天线罩的材料,需要切割等操作。工作起来,伴随着机器轰鸣,玻璃纤维像雾一样弥漫在车间里,不出半天头发就被染成银白色。生产过程中使用含苯的黏合剂,挥发时会有刺鼻气味。呛人的化学气味让人嗓子发痛。工厂最忙的时候,邓昆鹏和工友们每天要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12个小时。

如今,邓昆鹏挣扎在龙华的一间小出租屋里,打工挣下的一点积蓄全花在治疗上,还欠了不少钱。白血病前期治疗需要30万,如果是职业病,工厂需要负担医疗费用,做职业病鉴定成了邓昆鹏的救命稻草。

今年2月份,邓昆鹏向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华达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苯乙烯、噪声、粉尘、二甲苯等。邓昆鹏所在的拉挤车间,没有抽风机和排气扇等卫生防护设施,防护口罩、半面罩、手套等均未提供。但检测结果是:工厂空气不含苯。

由于苯中毒可引发白血病,“空气不含苯”的鉴定报告等于宣判邓昆鹏并非职业玻邓昆鹏说,这种约定时间地点的抽检,给了工厂大扫除的时间。市职业病防治院有关人士介绍,为了核实材料真实性,需要到用人单位进行抽样检查。“一般要先知会用人单位,以免遇到单位不办公的情况。”

因此,今年8月份,邓昆鹏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检测。9月7日,鉴定结果出来,报告上明确写着“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这次,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该厂15个原料样品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测,结果显示7个样品含有苯。

然而,就在公示的第15天,华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向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南都记者就此事采访华达公司副经理黄贻洪时,其透露,一旦最终鉴定结果出来,华达将会按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

根据程序,最终鉴定结果需要两个月后才能出来。邓昆鹏还在苦苦等待,如果最终鉴定显示并非职业病,他将无法继续提出异议。

继续上诉直到生命终止

小小鸟公益组织的义工刘超说,很多职业病病人发现异样的时候就已经病入膏肓,往往还等不到结果,人就已经没了。相比邓昆鹏,30岁的胡旭荣随时都要做好死亡的准备。

11月21日,南都记者在宝安人民医院病房里见到了胡旭荣,这个多次接到病危通知书的30岁女人,被维权公益组织和患病工友称为“职业病维权斗士”,持续五年的抗争,多次上访、上诉,法条在她已烂熟于心。甚至,她还建立了专门的职业病维权网站,但她始终难为自己拿到职业病鉴定报告。

12月9日,她进入深圳沙井一家名为飞蝗电子制品厂的企业打工,第一个洗板的岗位她工作了九天,用含有天拿水的'元件清洁水清洗脏的线路板。9月26号上午,她发病被送往宝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初步怀疑是白血病,之后病情加重,胡旭荣只能在3月向厂里辞职。求医时,医生不断询问她的工作环境,得知车间可能含有苯的时候,医生建议她去做职业病鉴定。

月,胡旭荣回到深圳,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递交申请职业病诊断要求。5月22日,胡旭荣收到职业病鉴定书,不能诊断为职业病苯中毒。月,胡旭荣将深圳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布厂方所提交的职业病史、车间空气环境检测报告等。

三个月后公布结果,胡旭荣惊讶地发现,被深圳职防院当做推翻胡旭荣是职业病的主要证据,是厂方提交的一份年10份的车间空气采样检测报告,“当时我已经离开了工厂,这份鉴定给人的感觉是荒唐。”她决定据此继续上诉,直到生命终止。

统筹:南都记者 文婷

采写:南都记者 吴怿 陈显玲 朱 文婷 林燕德 王日晶

摄影:南都记者 乔彦杰 南都制图:李勇

轮盘赌局

很多工人辗转于若干家工厂,病症日积月累,职业病鉴定就演绎成一场企业之间的赌局

迷局

除了受害者,在职业病这根绳子上牵着的蚂蚱还有卫生部门、企业以及为数不少的NGO志愿者。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透露,职业病完全是可以预防控制,病因是企业没有落实。但应该打板子的除了无良企业,应该写检讨的似乎还有监管制度。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是刚性的,但“这种沿着政府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的职业病监管体系,实际上是内嵌于自上而下授权的政府体系中的,其运作的驱动力量是高层级政府的政令。到了执行环节往往大打折扣,甚至消失于无形中”。而这种折扣,源于对经济指标的投鼠忌器,源于部门管理的错综复杂,源于企业对法律的规避,更源于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良法也举步维艰。

很多工人辗转于若干家工厂,他的病症已经是日积月累,但最终病发时所在的工厂可能会沦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行业普遍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就演绎成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轮盘赌。

赔偿的法理与人情

11月22日、23日,连续两天,戴厚金、周升成等四人一直守在位于龙岗区大鹏街道同富工业区的雄韬电源公司门口。在经历过血铅中毒之后,他们已无法重返有致病因素的工作岗位,希望与公司协商,获得身体损失赔偿。但公司却只肯赔付一个月的工资。

龙岗区大鹏镇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的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之一,从起,就占据了中国铅酸电池出口企业第一的位置,两个多月前,媒体爆出的工人集体涉铅事件,将其推上风口浪尖。

公司每年的体检,都显示工人血铅含量无问题。2008年、年,公司却不愿公布体检报告。207月,工人们自己掏钱,来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做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报告显示,三十多名工人血液、尿液里的铅含量都超过了国家铅中毒的标准,工人们找到了雄韬公司,要求企业对此负责,15名工人被安排在了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排铅治疗,包括戴厚金在内的另外18名工人被安排到了湖北荆州。

到10月12日,医院诊断其血铅含量正常。戴厚金等出院回到深圳。公司给了一个月的时间休养。随着一个月的假期到期,部分工友申请了延长。戴厚金等也曾提供大棚医院的证明,试图延长假期。公司表示,要去湖北职防院开证明。“我一个打工的,不可能花几百块去开证明。”

他最终决定不做了,“现在身体都这样了,得补偿点费用吧!

篇8:职业病等级鉴定

职业病等级鉴定

职业病等级鉴定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 、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

篇9: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是医师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对患者身体的损害程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作出的诊断,是一种凭着医生的主观判断做出的结果,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当你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作为当事人(患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而且《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国家卫生部门不设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受理职业病的鉴定申请。

为使能顺利办理申请职业病鉴定,请记得携带已领取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史和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资料。这些资料是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专家需要查阅的资料。

职业病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是经过有关部门反复资格审查筛选出来的,相信他们一定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让当事人放心。

篇10:怎样鉴定职业病

怎样鉴定职业病

怎样鉴定职业病

一、法律依据

1、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3、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二、诉求事项

1、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企业没有为员工建立保险并交纳相关费用,属违法行为,应判令企业为员工补充建立工伤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

2、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为你母亲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认定。

注意:如果自己办理,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鉴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报销所有诊断、鉴定费、医疗费等,并发放所有合法待遇。

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单位没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2月1日起算应当再支付13个月的工资,连同拖欠的工资共须支付15个月的工资。

5、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注意事项

1、能收集到的证据,你尽可能收,收不全不要紧,按国家有关规定,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仲裁或法院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据材料。

2、应该先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受理或仲裁不利再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并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和其它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玻

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其中还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玻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篇11:职业病鉴定费用

职业病鉴定费用

职业病鉴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上条款都出自《职业病防治法》。

有关职业病的诊断其实挺复杂的,要反复研读相关法律,或向卫生行政部门请教。

某文具厂员工被单位解聘后,自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厂方拒付费用。市中院判决――员工疑患职业病,厂方须付鉴定费。

疑患职业病自行去鉴定

原告宋某于1992年10月起被被告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聘为员工,11月14日遭解雇,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已按规定给予宋某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月18日,宋某自行到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进行诊断,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在宋某的《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其印章。1月5日,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组作出了《疑似职业病人告知书》,并通知宋某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进一步的诊断。204月21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向宋某发出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通知书。

宋某于是在年8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承担有关鉴定费用,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宋某于2003年8月5日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并要求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承担鉴定费用1万元。诉讼期间,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宋某,要求宋某在某五金文具制品厂预先支付鉴定费的同时提供担保,而宋某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

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局2003年1月30日给广东省卫生局的《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中称:同意收取职业病诊断费每例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每例68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负担诊断鉴定费8300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判令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安排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并承担宋某职业病诊断费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6800元。

诉讼未过时效

要求担保无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在宋某的《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上加盖了其印章,同意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宋某经深圳市职业病诊断组诊断作出了《疑似职业病人告知书》,确定宋某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并通知宋某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作进一步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由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担保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原审法院要求宋某提供担保不当,应予纠正。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应当依法及时安排宋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承担宋某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局2003年1月30日给广东省卫生局的`《关于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应当承担宋某职业病诊断费1500元,职业病鉴定费6800元。某五金文具制品厂称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单位承担

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宋某在离职时和某五金文具制品厂之间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关系解除时,作为用人单位,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宋某相关的经济补偿,其后,宋某经某五金文具制品厂同意自行到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进行诊断,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而宋某在离职时,并未提出其患有职业病和要求进行鉴定,从而发生纠纷。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玻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职业病共有10类115种。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玻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玻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玻

申诉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我国对职业病的防治是十分重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职业病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在宋某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后,其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某五金文具制品厂拒绝承担此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职业病的发病过程比较缓慢,潜伏期长,劳动者只有在发病后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申诉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才能开始计算,故某五金文具制品厂认为宋某的申诉时效已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改善环境、健全制度,减少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劳动纠纷,主要还在于减少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改革工艺流程,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现有设施进行防尘、防毒处理,加强通风排气设施的建设,隔离封闭有毒有害物质以防散发,注意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已有设施起到应有的防护效果等。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劳动者要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切实加强自身防护。

第五,劳动者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肖艾新)

相关链接:职业病案件处理程序

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深圳市目前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为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心,广东省目前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为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完成后,如劳动者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篇12:职业病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一安排部署,20xx年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逐级落实职业危害申报、检测监控和警示告知“三项制度”,狠抓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和公司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等基础工作,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并通过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计划的多方位实施,促进了公司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为加快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强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公司专门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确定1名专职、4名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并吸收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全程参与领导组工作。同时强化了与安监、经营、环保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车间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全程配合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全力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车间,大多配备了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工作措施。

(二)全面摸底,整体推进,确保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今年以来,由公司安全科牵头,各部门、车间等的配合,在上年度摸排的基础上,对我公司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全公司接触职业危害人数51人(其中:男员工25人,女员工26人);今年以来,公司按照市安监局20xx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总体安排意见要求,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题会议,对各车间涉及职业危害进行了专项安排部署。在此基础上,还组织两名管理人员参加专项培训,两人已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20xx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检查依据、检查范围、组织机构、时间安排、排查内容、检查方式及有关要求,划定了职业健康检查进度计划(与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同步进行),本项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已全面展开。通过交叉检查、分区域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大了职业卫生监管检查力度。

(三)突出重点,分工协作,确保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

今年以来,公司与各科室、车间配合,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全面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指导各生产车间对本车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委托山东安健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进行了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公司建立完善了职业危害警示告知、职业危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建立完善公司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本项工作执行情况良好 。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科还打印了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48号、49号、52号等内容60余份,全部免费发放到部门、车间,意在提高全公司安全自查自改主体责任意识及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标准化工作。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1、从部门和车间监管的情况看,一是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差距,重“伤亡事故”、轻“职业病因素危害”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严重。二是职业卫生监管薄弱,业务能力还不很强、检测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检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2、从公司主体责任落实看,一是公司一些部门负责人职业健康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片面追求生产经济效益,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公司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实。二是公司的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薄弱。公司虽建立起职业卫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车间没有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些外包以及民工员工没有进行健康体检。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

三、20xx年工作打算

1、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并对监管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更新、建档、备案。

2、增强公司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方法、步骤和要求,同步组织公司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督促公司认真做好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确保治理工作效果。

3、依据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没有整改到位的下达整改卡,并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规给予严厉处罚。监督公司相关部门通过改革原材料、工艺流程和布局,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的防治能力和水平。

篇13:职业病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安监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近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安监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召开了职业防治工作会议,传达了省、州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安排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相关部门深入重点企业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咨询等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建档,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从这一阶段时间检查情况来看,我市的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例如早子沟金矿、中石油等企业能按照标准配备了防护设备,车间有卫生安全防护等措施,有防护器具并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能督促职工正确配带使用,企业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做到有健康证上岗。企业能够与职工正确签订用人合同,企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县企业按时落实到位工资待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增强了职业病防治意识。目前已对检查不符合标准,没有防护措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了整改。目前,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二是我市企业较小,工人流动性强,伸缩性大,淡旺季明显,企业认识不到位。三是工业基础弱,工艺装备不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近年农业人口向县城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对企业监测有待加强。五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媒体、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安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加倍努力,为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合作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篇14:职业病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们职业卫生防治科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司矿委会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在边学习边实践中找突破点,在边工作、边落实中找准把手,精诚团结、攻艰克难,胜利地完成了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中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首先我们在机构设置上,公司领导审时度势,为了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专职职业卫生防治科,并配备了5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防治工作的具体管理,并明确了工作责职,专职科室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进一步提高,使职工的职业健康水平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其次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一项要求,是煤矿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没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就不可能取得职业病防治工作业绩的最大化,因此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上,我们职业卫生防治科对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对我们内部不健全的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并针对工作中易出现的矛盾和漏洞作出了补充和强化,持别是在防尘治理措施上强化了手段,加大了监管力度和要求,使制度更具体化、标准化。

一、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各个不同作业场作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体要求,我公司制定出台了《高平科兴申家庄煤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危害奖惩制度》,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安全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体系。我公司对全体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专项培训,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截至目前,我矿职业卫生培训率达100%,做到了培训人员全覆盖;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培训档案,做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向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害因素。

三、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防尘口罩、防雾滤棉、防噪耳塞,定期发放口罩、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库管科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安监科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严禁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入井作业。

四、增加职业防护设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作业环境,我公司下大力气实施矿区环境绿化,在储煤厂设置了防风抑尘装置。同时在修车间增加了轴流风机,加强空气流通。在井下各主要巷道增设了喷雾装置,并督促专人管理。通过努力员工作业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

五、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综合防尘体系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中心,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综合防尘

(1)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3)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开机洒水等管理制度。各进、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安装了净化水幕,有效的降低了割断煤时粉尘浓度。目前,井下共安设净化水幕38道,转载点洒水20处,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4)聘请专家进行专项检查,对提出的整改意见专门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全面整改。

六、在职业卫生防止治理措施和落实方面

1、们在井下主要危害场所;综放面和掘进面增设了警示灯箱,在检测点悬挂了检测点指示牌。使告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2、在煤尘源头场所,综放队回风巷和掘进巷防尘净化水幕由原来的二道增设成了三道,加大了降尘力度。

3、我们对井下防尘洒水实行了巡回检查制度,凡生产时没有对井下各防尘设施开启运行的加大了处罚力度,确保防尘洒水工作规范化。

4、对井下防尘洒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没有及时修理更换的进行了重罚,使防尘设施规范化运作有了保障。

5、对井下防尘洒水综合防止工作责任到队、分工到人。

七、在申报和检测方面

我们在3月份对职业危害申报进行了上报,在检测方面我们每月二次采样检测正常进行,月报工作按时完成,上半年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要求。对检测的结果按时进行了申报和公示。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公司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职业危害防治科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治理是我们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永恒主题。们们职业卫生防治科坚决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正确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作为我们煤矿企业,一要增强隐患意识,二要有责任意识,三要有大局意识,对每项工作坚持标准、严肃认真、抓实抓细,只要长期抓、深入抓、坚持抓,我们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一定会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

篇15:个人申请职业病鉴定

个人申请职业病鉴定

申请人:姓名

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案由:铅中毒职业病纠纷案。

请求鉴定1975年患铅中毒职业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是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州军区空军某部司令部服役、68年复员、71年被招聘到原怀化铁路分局怀化车辆段工作,同期送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学习车辆钳工。72年xx月13日改为正式车辆钳工。

1973年xx月单位通知我和杨国兴去衡阳学习挂瓦,衡阳车辆段的车间很宽大厂房有6米左右高、四周空旷挂瓦后的铅烟直接排出屋顶、专用休息室四周才有档风屏障。我们学习了一个月时间回到怀化单独作业。当时的口号是: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年代!单位的人事命令是74年5月1日下达的。

我们当时的怀化车辆段挂瓦室是一间单身宿舍住房改的挂瓦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上有封闭的天花板,高度3米左右。抽风机是后来怀化铁路机修厂自制的,由于叶片焊反了,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抽风效果,反而燥音很大,当抽风机开启时燥声振得脑子像要炸开一样,相互讲话都听不到声音,我们只能用手势传替信息。

1975年8月,怀化铁路卫生防疫站对我、杨国兴、向维建等有毒工种人员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职业性体检,检查结果是:我患有铅职业病。其它人员正常。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铅职业病,只觉头痛头昏,四肢无力、口吐甜沫、胃如刀铰、烦躁不安、头脑中好像有很多蛙、虫在叫唤叫得我耳呜失眠,有时头脑一片空白,有时像缺氧一样难受,有时感到自己头脑不知怎么放才舒服,有时头脑像触了电一样发麻、有时全身皮肉就像要爆裂一样,常要妻子用竹板用力抽打我背部。整个人体就像有心魔付体一样的难受,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时实再受不了啦、好像头部就要炸开一样、为了减轻痛苦、我只好把头往墙上撞、以头皮的疼痛来减轻皮肉和心灵的痛苦。当时怀化铁路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筋功能紊乱和疑似胃溃疡等等疾病。

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持续到1976年6月10日,怀铁医院对我的.病情产生怀疑,由该院金医师(女)便会同我一起去怀铁卫生防疫站查询,该站化验室主任曾伟华找出我1975年8月我就已经患有铅职业病的原始材料和临床诊断资料,并说明属铅吸收职业病。并写出证明盖上公章,作为诊断病情报告的原始依据之一。

最后怀化铁路医院决定76年6月24日进行会诊诊断为

1、中度铅中毒职业病。

2、中毒性肝炎。

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篡改销毁有关职业病的所有证据材料,我不服上访申诉,他们就诬陷我在省铁指医院(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搞来一张假化验单强行向单位要职业病等等被陷害我坐牢两年。我一直申诉未果。

申请人根据20xx年xx月3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职业病有关资料和职业病鉴定,被告下级于20xx年元月17用书面回答:真正的档案材料被毁,伪造了很多假材料塞满了我个人的人事档案。

自怀化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通知被申请人提供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一直不予提供。

20xx年5月18日我去市职防所汇报情况,职防所专家告诉我:这次市卫生局领导只是要求他们进行诊断,不是对75年是否属于铅职业病。

现在诊断是不能查出真实结果的。

故此请求鉴定。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16:个人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再者工龄满33年,符合退休条件,现提出退本人因健康问题,符合退休条件,休申请。休申请。本人是乌什县第一中学教师,***,本人是乌什县第一中学教师,***,男,维吾尔族,1956年9月维吾尔族,出生,大专学历,中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出生,大专学历,中学高级教师,中共党员,1971年4月至1976年月下乡接受在教育;8月下乡接受在教育;1976年8月至1979年6月就读于喀什师范学院体育专业;1979年6月参加工作,一直至今,现任副校长,工龄院体育专业;月参加工作,一直至今,现任副校长,33年。

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在乌什县第一中学任教,在三十多年的从教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在乌什县第一中学任教,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教师、己,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了教师的职业病”,三十多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了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左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身患风湿性关节炎,两眼视力下降,左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身患风湿性关节炎,两腿静脉曲张,两腿无力等疾病;经县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脉曲张,两腿无力等疾病;年经县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多次住院仍未好转,且此病传染性极强,不易做剧烈运动,多次住院仍未好转,且此病传染性极强,不易做剧烈运动,医生建议在家静养,不宜再参与体育教学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在家静养,不宜再参与体育教学工作。鉴于以上情况,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给予批准我的退休申请为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给予批准我的退休申请为盼!

此致敬礼

xxx

xxx年xx月xx日

篇17:职业病防治法的工作总结

近日,市安监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本次活动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1日,主要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是开展一次“七进”活动现场咨询。联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职工签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

二是开展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利用市安全监管局官方微信微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有奖知识竞赛。同时,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全省职业病防治知识网络学习竞赛活动。

三是实施一次专项执法。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4、5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典型曝光。

四是组织一次讲法学法。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五是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区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

六是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此外还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同时,通知对活动提出要求,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在的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创新手段,形成合力。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三是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的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篇1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总结

一、活动时间

20XX年4月25日-5月1日。

二、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三、活动目标

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全员参与、严密组织、深入厂企、确保效果”为主要工作思路,通过下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达到“人人重视职业卫生、人人远离职业危害”的目标。

四、宣传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规章、标准;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前期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洁具卫浴、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的标准与要求;

(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九)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动情况

今年宣传周活动我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六家单位到企业现场宣传,二是区卫安监局采用新闻通稿、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协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班

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联系镇(街道)分局通知辖区内的陶瓷卫浴洁具等重点行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4月26日举办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作为我区首场宣传活动和启动仪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

1、4月25至5月10日,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单位分别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解答、派发宣传资料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大力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活动中,工作人员耐心回答员工们的`疑问,正确展示如何选择和佩戴防尘口罩,积极派发宣传资料,认真纠正错误认识,活动气氛热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员工参与,接受咨询260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8000多份,各类奖品余份。日报、时报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台实施广域宣传

利用市安监局网站信息系统的政企沟通平台向全区陶瓷、家具、机械、危化品、建筑、纺织、商贸等5000余家企业发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员工健康企业兴旺、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短信,共发送短信30000多条,企业普遍反应效果良好。

(四)开辟专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联系《时报》,利用“华仔话安全”专栏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先后刊发了《九种控制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谨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会反响较好。

(五)充实我区安监网站职业卫生内容

宣传活动期间,我区网站对有关职业卫生的版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丰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科普园地、资料表格下载、职业卫生监督动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栏目,使我区安监网站逐步成为职业卫生的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方便企业、劳动者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查阅和下载。

六、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参与

活动开始前,区局高成建政务委员、邓剑波常务副局长对宣传活动作出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深入基层、确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职业卫生的孟书琛副局长多次带领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厂区组织现场宣传,其他单位领导也都亲自到场,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和扎实开展。

(二)深入基层,效果明显

本次宣传活动场点都设在企业厂区,方便企业一线员工参与,六家企业员工踊跃参与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企业领导和员工普遍反映宣传活动强化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理念,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和个人防护的意识,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保证了宣传质量和效果。

(三)组织严密,秩序良好

本次活动共有六家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还有新闻媒体和大量的企业员工,多数宣传场地较小,组织难度较大。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既保证了宣传效果,又维护了现场秩序,企业和员工对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达98%以上。

篇19: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总结

近日,遵义市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据介绍,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主要是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方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

活动周期间,全市各地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到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篇20:人生诊断与发展规划

人生诊断与发展规划

一,填表登记

(略)

二,认知自我

(一)测试问卷(见附录16,测试试题)

(二)测试结果

1,《性格》测试结果

性格内向度+7.5分(外向型)

体质内向度-6分(体质内向型)

性格得分-26.25分.负20分以上,说明性格内向,时而闷闷不乐,时而郁郁寡欢.

2,《气质》检测结果

胆汁质:-1分;

多血质:+16分;

粘液质:-1分;

抑郁质:-12分.

3,《个性成熟》测验结果

66分.

得分在61-70之间,说明个性比较成熟,能够客观地看待事物,为人处世比较乐观,具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有自己的见解,能做到独立分析与思考,对人有耐心,比较好相处,各方面的想法基本成熟.

4,《能力》测试结果

推理能力:5分.(良好:5~10分)

管理能力:43分.(优秀:42~50分)

操作能力:37分.(良好:33~41分)

创造能力:14:12.(一般:比数差在4以内)

判断能力:6分.(中等:4~6分)

5,《职业选择》测试结果

你最大的优点是思想活跃,善与人交往.你喜欢把自己的想法让别人去实现,或者与大家共同去实现.适宜你的职务是记者,演员,推销员,采购员,服务员,人事干部,宣传干事等.

6,《是否适合现在的工作》测试结果

202分.176分以上,得到这种高分表明工作对你来说已超出了一切,你可能因工作而疏忽了其它任何事情.应该说对工作你已陷得太深.不妨冷静想一下,人在社会中是否还应考虑到其它方面的内容.

7,《职业满意度》测试结果

·关于你的工作:136分.

如果你的得分在130—149分之间,表明你对自己的职业具有高度满足感.你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有能力应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因而能获得上司及同事的赏识和尊敬,而且你今后的职业生涯将会比较顺利.

·关于你的家庭生活:42分.

如果你的得分在41—50分之间,表明你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而且你的家人和同事也很认同你的`工作及工作成就.你完全可以在这个职业上干出一番成就来.

8,《是否可以创业》测试结果

28分.

如果你的得分在15-29分之间,说明你是一个高效率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是一个成功的创业者,你还在等什么呢

9,《成功商数》分析结果

268分.

如果你的得分在200——274分之间,你的成功商数属于中等,需要你继续修炼,尽快提高.

10,电脑测评结果

(略)

三,现状咨询

(一)咨询方向

1,自身难题

(1)对自己的现状感觉不理想;

(2)对自己现有真实能力的大小不十分清楚;

(3)对自己的发展方向是否准确不特别肯定;

(4)不知用何方式尽快实现自己的理想.

2,发展方向

(1)在什么行业求发展最适合于自己

(2)做什么职业最能发挥自己的潜能

(3)到大公司打工可行否

(4)和朋友一起创业是最佳的发展方式

(5)还是单独求发展

(二)现在情况

1,概况

相关专题 职业病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