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汇报

路琴德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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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汇报

XX年在我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劳动局安排的工作计划,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上下一心的共同努力,我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镇医保工作总结如下;

XX年度,我镇累计参保人员2930人(包括二中参保学生)参保率47%。据统计,我镇已有572人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有438人长期在外务工但户口未迁走(包括外嫁妇女)。很多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认识模糊,有的把这项保险当作是商业保险,怕有欺诈行为;有的认为缴费不累计、不顺延,怕缴了费不享受而吃亏,特别是一些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还相对健康,不愿参保,这样就造成仅老年人参保,或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给医保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缺乏缴费制约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最低缴费年限和欠费行为均有硬性规定,确保参保单位和职工能够主动连续缴费,以及时享受到医保政策。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还没有任何制约措施,从而无法保证参保人员自觉缴费和连续性缴费。

总体来说,在XX年度,我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镇政府把城镇居民医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主管领导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进行了研究与讨论。并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工作安排。不但要求各级工作人员思想上提高认识,镇政府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列为民生工程督查工作的重点,定时召开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调度会,解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政策解读。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会同中小学校将《致城镇居民的一封信》等资料发放到每一位在校学生和居民手中,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家喻户晓。

三、运行机制健全、措施到位。镇政府专题研究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具体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镇政府制定下发了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从多方面支持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支持基础建设、人员经费,把居民参保工作纳入社区主要工作内容。四、安排专人负责。优化服务态度。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我镇加大了工作力度,将工作安排彻底落实,安排专人负责,村干部积极入户宣传讲解政策,便民服务大厅专人负责接待承办医保事项,优化服务质量,落实工作责任,以优质的服务创建我镇的和谐医保。

篇2:乌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乌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年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和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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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存在未成功缴纳20缴费情况,请在1月10日前及时将缴费存入缴费银行卡中,以便年城镇居民一本医疗保险缴费扣缴成功。”2015年元旦前,首府市民王丽收到来自乌市社保局的一条短信后,才想起自己忘给儿子缴纳医保费了。

事实上,像王丽这么健忘的居民还有不少。1月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社保局了解到,考虑到12月部分居民基本医保未成功划扣,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银行划扣工作将于1月11日、19日再次进行。参保居民如果还不能及时缴费,将会影响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乌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底,乌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人员为59.25万人,12月集中划扣成功的有35.89万人。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已于缴款成功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5年全年;在2015年元月-6月缴费的,医疗待遇享受期规定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

这位负责人提醒参保居民,及时将足额社保费存入指定的代扣银行卡中,以确保缴费成功,方能正常享受20的医疗待遇。如果没有指定代扣银行账户,可及时到各区(县)社保分局进行银行卡绑定或现金缴纳社保费。

据悉,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年一次性缴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财政补助标准这几年也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参保人员生病住院,报销标准也大幅提高了。年开始,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9万元,超过9万元的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享受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且二次报销不封顶。

篇3:凤凰城镇居民医保征缴时间

9月23日,笔者从凤凰县医保中心获悉,凤凰县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将于10月8日全面启动,并于12月31日结束,对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让医改成果精准落实到民生所需上,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促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凤凰县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为:1、未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①、属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70元,②、其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80元;2、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①、属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 160元,②、属一、二类低保对象的,每人每年缴纳80元,③、属“三无”人员的,个人不缴费,④、其他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80元。

征缴工作期间,新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一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续保人员持《凤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户口所属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

篇4:湘潭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消息

“我明天上午就去给宝宝续交城镇居民医保费用。”10月10日,获知湘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于10月11日启动,在湘潭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许阳女士表示,将尽快去续费。去年,许阳在宝宝出生的28天内,就为孩子参保了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宝宝两次住院花费了5000元,医保报销了元左右,减轻了她不小的经济负担。

缴费标准有所调整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湘潭市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相比去年有所调整。

根据相关通知,60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但非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由民政和残联帮助解决。

另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子女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为150元/人・年,与原来缴费标准保持不变。

早买早享受待遇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时间也与缴费时间直接挂钩,建议大家尽早办理。

2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从10月11日启动至203月31日结束。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大家,月11日至12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参保续保有章可循

湘潭市城镇居民如何参保续保?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湘潭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已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学生不需要再在社区办理手续)、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户籍不在湘潭,在湘潭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在湘潭务工的农民工及子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新参保人员需在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再带居民身份证到华融湘江银行各营业网点缴费。办理参保登记需要准备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照2张。户籍不在湘潭,但在湘潭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续保人员带居民身份证到华融湘江银行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即可。

另外,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携带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在居住地就近街道政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凭户口本到华融湘江银行各营业网点按60元/人・年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即时办理即时享受。

篇5: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总结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总结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总结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件实事,是关系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好事!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者年满60周岁每月都可以领到不少于70元的`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已近尾声,自元月份启动至今已顺利超额完成任务,**中心参保人数共计12568人,其中,共有4150名60岁以上老人已领取养老金。

二、全力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个人创业和企业融资提供贴息政策。为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贯彻创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从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政策。半年来共向高新区推荐8名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创业培训:随着高新区重大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怎样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这个问题就成了当前工作重点,围绕高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社会安定稳定,()下半年联系培训机构,组织30名有创业愿望的失业农民在永和社居委进行了创业培训。

四、超额完成医保任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我**中心大部分农村群众,使绝大部分人有了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7.1-9.30为参保为参保缴费日期。针对部分年老群众无子女或子女在外地打工的高龄人群,行动不便加上高温天气出行危险,村居发动网格员、村名组长开展医保上门服务,老年人足不出户直接在家中就能买到医保。目前我中心已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参保人数18553人,其总金额达186万多。

篇6: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别核算,旗县区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逐步实现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严格管理,不得设立过渡性账户,不得将保费存入个人存折。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居民实际参保之日算起。补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每年4月30日前,市、旗县区财政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城镇居民。

(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在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第六条 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其所在家庭按以下标准缴费,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在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二)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各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20元,市财政人均补助1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

第八条 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元给予补助,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简便利民的经办服务办法。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在街道社区的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在册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提供花名册。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以上有关证明外,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按核定的缴费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进行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联网管理,并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参保第二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册儿童的缴费时间可以按学年起始时间确定。

第五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统筹,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者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补偿金。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因病住院或大病门诊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以后按时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年缴费后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本办法下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主要是参保者住院医疗费用和大病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大病门诊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一)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或大病门诊,其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或大病门诊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

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在相应级别标准上降低100元。

(二)参保居民在参保第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或大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以后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但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适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大病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补偿。

二级医院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3)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一级医院补偿标准为:在二级医院标准上提高5%。

三级医院补偿标准为:在二级医院标准上降低5%。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统一确定为50%。未经批准转往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六)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七)近视眼矫正术的;

(八)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九)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十)其他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十九条 参保者家庭成员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全部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以家庭为单位,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以所筹资金15%的比例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补偿金。普通门诊家庭补偿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后的三个年度内,归各该家庭所有,逐年划入,跨年结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均可用该补偿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和购买药品费用。积极探索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特殊病门诊管理保障办法,逐步实现普通门诊费用社会统筹。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每年从基金中提取3%的风险调剂金,逐年滚存,累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中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件。需要住院时,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出院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结算。属于参保居民自付的,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 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补偿结算采取手续简便的结账方式,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以总额预付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直接结算。对生活贫困无力预交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可通过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和缓交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工作机制。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因病需要转往市外治疗的,需由本地最高等级的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市外医院住院治疗。

第二十七条 已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户籍迁出本市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转院手续,经核准后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办理申报,补办转院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成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疗服务机构、药品流通单位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运行的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和支付情况。对数额较大的基金补偿支出,要在经办机构和社区的专门公示栏进行公示,保证参保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登记中,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借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参保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的;

(二)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将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四)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五)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和过量检查治疗等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行为的,除扣回违规费用外,同时可按协议和考核办法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基金情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取消定点资格:

(一)未认真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二)以医疗保险药品换取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分解住院、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四)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的。

(六)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挂名挂床住院等行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恶意攻击医疗保险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九)处方用药不分类或分类错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7: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比例

,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一致。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篇8:漯河市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时间消息

20城镇居民医保开始办理

财政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均有调整缴费时间截至11月底

“目前,漯河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在进行。符合参保条件的老人或孩子等,要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学校进行参保登记,以便顺利享受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11月2日上午,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

筹资财政补助提高40元个人筹资提高10元

据了解,漯河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出台惠民政策,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0元至320元。

2015年儿童、学生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最低为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最低为100元,均比今年提高10元。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以及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城郊农村居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儿童、学生,个人不必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参保学生在校登记其余到社居委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在学校进行参保登记,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到户口所在街办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参保时,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提醒市民,漯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截至11月底,希望大家不要错过。

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就可以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释疑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医保不可同时参加

近期,不少市民向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咨询退休职工为何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对此,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目前漯河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交叉参保。

“不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调整养老保险方式的方法得以实现,就是把职工养老保险变更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然后就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这位负责人说,“需要提醒的是,漯河市职工医保最高报销比例为95%,报销封顶线为25万元。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报销比例为50%,封顶8万元。两者报销比例相差很大,希望有意调整参保方式的市民三思而行。”

篇9:洛阳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

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洛阳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自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参保人员自明年1月1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度洛阳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个人缴费150元,各类在校学生、18岁以下未成年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4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90元,低保、重残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居民无需另行缴纳大病保险费,全体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据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增城市区中国银行作为缴费网点。城市区一般居民、小学和初高中在校学生、少年儿童首次参保的,可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可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中国银行各网点或洛阳银行各网点缴费。缴费次日起,即可携带缴费凭证和医保卡费7元,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医保卡。已参保人员续保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费。

另外,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相应的资格认定手续――由社区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审批后,社区负责更新系统中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然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18周岁以上的高三毕业学生,今年秋季开学后到外地上大学或回高中复读的,缴费系统中将显示为成年人缴费标准。这部分学生可携带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家庭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中心变更为学生身份后,继续按学生缴费标准在银行缴费。

该负责人提醒说,今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参保缴费期,逾期缴费系统将关闭。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将不能享受明年全年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详情请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热线12333或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69933565咨询。

篇10:常德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资讯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到市第一中医院报销女儿的门诊费用,被告知他携带的600元门诊发票未超过门诊起付标准,根据最新的城居保政策,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首诊医院才能报销50%,限额报销300元。

记者从常德市医保处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确实有较大调整。在医疗待遇方面一是恢复了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了报销限额。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只出一次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所有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高可报销金额从去年的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15万元以内按相关规定报销。二是调整了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恢复门诊统筹起付线,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诊医院或首诊医院指定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由首诊医院报销50%,限额报销300元。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新生儿童参保政策也有变化,不再像往年出生30天以后才能参保。按照新政策,新出生的儿童,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出生后即可凭户口本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出生后28天内参保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28天之后参保的,待遇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

同时,相关转诊转院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可向医保部门和医院咨询了解。

居民医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俗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报销限额(15万元)以内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

篇11:新街镇城镇居民参加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汇报

新街镇城镇居民参加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汇报

一、基本情况

新街镇共有城镇居民1135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490人,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645人,现已经办理参保手续206人,参保率达32。

二、工作措施

我镇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县上的要求自10月12日开始,前一阶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召开专门会议宣传发动。在各机关站所、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原文传达县级参保公告,由各机关站所、村委会向辖区内城镇居民传达。

二、张贴公告。在镇内的各个交通要道,主要是新街集镇、海坝庄、新十路、西庄街张贴公告,以便城镇居民看到。

三、打电话通知。去年来参保过的城镇居民,留有固定电话的,打电话通知他们。

四、发短信通知。去年来参保过的城镇居民,留有手机号码的,发短信通知。

五、口头通知。前来办理灵活性就业养老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新增失业人员,口头通知他们。

六、请退休人员转达。办理62名退休人员参加重阳节体检、发放《健康养生之友》过程中,请退休人员向自己的亲戚朋友转达。

近段时间,我们专门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利用一周的时间,深入到未参保人员中间宣传发动,入户办理参保手续。虽然采取了这些措施推动参保工作,但是效果不理想,至今在645人的应参保人中,只有少数人办理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的参保意识不强。

三、情况分析

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一、部分城镇居民外出务工,远在外地,宣传措施无法到达他们那里;

二、部分城镇居民混入了新农合,这些人不会来参保了;

三、部分城镇居民认为参保费高,一般成年人收费70元/年,而新农合收费只是30元/年,不想参保。

四、在镇老体协挂靠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有119人,我们不掌握他们的实际住址及通讯方式,不能联系到本人。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继续抓实参保工作,深入到各享受城镇低保人员中间,把他们全部纳进来,切实为他们办一件实事。

弥渡县新街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新街镇城镇居民参加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汇报]

篇12:乌鲁木齐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力争

我区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力争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将加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按照规定,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据了解,我区通过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需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未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要尽快组织、认真测算并制定方案,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篇13:大庆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人生在世,一怕没钱,二怕有病。有了医疗保险对于个人来讲,相当于就有了一项最重要的健康保障。

近日,从大庆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大庆市公布市区城镇居民及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大庆市从10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今,财政匹配资金逐年增加,此次调整是自年以来的第3次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各类人群缴费基数均上调30元。

1个人缴费基数均上调30元

据大庆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后,在社区参保的普通成年人个人缴纳由原来的428元上调为458元,低保重残等特殊成年人个人缴纳由原来的146元上调为176元;普通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由原来的110元上调为140元,低保重残等特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由原来的68元上调为98元。

此次调整后,各类人群缴费基数均上调30元。

对市民较为关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大庆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依据政策规定,成年人为6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11万元。

2今年新参保学生缴费为250元

大庆市各大中小学校开学后,大庆市学生医保缴费也将陆续开始,有关学生缴费的相关问题,大庆市医保局的工作人员作了详细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参保且正常缴费的普通学生开学后预缴20保费为140元;新参保的普通学生缴费为250元,其中包括保费110元和年保费140元。重度残疾等特殊学生中,已经参保且正常缴费的学生预缴2017年保费为98元;新参保学生缴费为166元,其中包括20保费68元和2017年保费98元。

据工作人员介绍,大庆市各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保缴费时,学校会给学生发一张《缴费通知单》,要求家长签字。家长接到通知单并签字后,要与保费一并交到学生的班主任处。左联学校留存作为缴费凭证,右联由家长保存作为缴费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民政局承担保费的低保对象,需持民政局开具的“缴费资助单”转回所在社区缴费。

学生医保主要用于在校期间发生的医疗、住院费用,其报销标准为:学生缴费期间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8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11万元。据统计,截至目前,在大庆市市区28万参保人员中,大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参保比例较大,约有15.6万人。

需要家长注意的是,针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学生,参保人员还要缴纳年的保费,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参保学生需待遇等待期过后才能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在等待期发生的医疗及住院费用不予以报销。

另外,考入大庆市大学的学生,需随所在学校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至毕业,也就是大学生医保;考入外地大学的学生,学生在本地的医保关系将终结,此时,如医保卡里还有余额,可用来购买药品至余额清空为零为止。若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如在大庆就业,则在大学期间医保关系结束,工作单位将会给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若没有就业,可依据自身情况,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个体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如在外地就业,大学期间医保关系将自动解除。

3社区参保人员缴费于今年11月份开始

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开始,缴费时间共分为两段,具体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工作日期间。

大庆市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人员,缴费前,必须先到所在社区领取缴费凭证,然后再到相关银行进行缴费,其他时间银行拒绝收取。大中小学生缴费将由学校统一收取。

现在想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原件、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两张白底2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每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篇14:宿迁城镇居民医保可持社保卡缴费

为切实让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待遇,9月15日,宿迁市召开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社保卡缴费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当前工作形势,部署2016年目标任务。这也标志着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工作正式启动。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从10月1日至月30日,外出务工人员延长到2016年2月28日。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续保目标为 87.6万人,参保缴费率将达98%。

与往年相比,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最大的不同是居民可以持社保卡缴费,而且缴费形式多样。居民医保续保人员中,已领到社保卡的,可携带社保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没有领到社保卡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民丰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也可以到银社联合办理网点缴费。用社保卡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可以验证居民信息、确保缴费人员唯一性;可以银社联动,查询缴费业务记录,账款核对实时联动。目前,全市银行营业网点从去年22家增至40家,能够有效为居民提供就近便捷的社保服务。

据悉,到8月底,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已达88.39万人,完成扩面续保目标任务103%,其中市区参保缴费46.33万人,完成目标任务102%。居民积极性很高,每年缴费人数都在增加。参保人员中已有38.3万人成功领取社保卡。

篇15:海口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时间通知

海口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底截止

从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获悉,目前,20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已接近尾声,已经完成征缴任务的社区居委会,停止办理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统一集中到所在各区保留征缴点进行缴费。社保部门提醒广大市民,12月是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核账工作时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请于11月30日前前往指定地点缴纳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费,以免明年医保待遇受影响。

记者昨日走访发现,目前海口多个社区居委会已停止办理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的业务,尚未办理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去四个区指定的保留征缴点进行缴费。许多居民对此难以理解,认为自己跑了冤枉路。“每个社区都有征缴任务,11月15日后,已经完成征缴任务的社区居委会可以暂停征缴工作,告知辖区居民去区里保留点缴费。”海口市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局有关负责人称,各区具体的保留征缴点由各区社保中心确定。

据了解,2015年度海口市预计有150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次征缴的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

四个区保留征缴点地址及电话

晋江村433号(美兰区政务中心二楼),65357926

美兰区

文庄路8号区人社局办公楼二楼,65855796

琼山区

城西路新华陶瓷市场三楼仁里南社区居委会,66892329

龙华区

海口市秀华路4号(国税楼三楼),68666725

秀英区

(注:各区社保中心指定的保留征缴点,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正常上班,广大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务必于11月30日前前往缴费。)

篇16:玉林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消息

日前,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获悉,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今年我市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水平,补助标准由的不低于人均320元/人・年提高到的不低于360元/人・年。

根据规定,20我区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25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67.4元/人・年,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40.6元/人・年。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108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据悉,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l月~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度的新参保手续;已参保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缴纳下一年度的保费。城镇居民请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篇17: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

年,新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330元提高至390元。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与此同时,新疆将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通知》还提出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篇18:宿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概况

宿迁自10月份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以来,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做实宣传发动、紧扣服务提升,全方位推进新农保续保扩面,为参保群众打造和谐、有序的参保氛围。截至目前,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85.38万人,完成目标任务110%,同比增幅8.1%。累计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1.25亿元;按时足额支付城镇居民门诊、住院、生育等各项待遇33681亿元。

强化政策激励,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稳中有升。新增门诊特定慢性病待遇4种、门诊特殊病种1种;取消生育定额报销,提升生育报销比例,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城镇居民医保规定范围的,按70%比例报销。同时,大病二次报销按赔付档次制定报销比例,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大,并不设最高赔付限额。新增长住我市的外市户籍居民个人缴费480元后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做实宣传发动,确保续保缴费工作有序推进。宣传立足以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的内容,以直截了当的标语、喜闻乐见的形式、鲜活明白的案例,让群众明白缴费;通过在街道、社区拉标语,挂横幅、放广播、发宣传册等方式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耐心指引居民到银行缴费,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紧扣服务提升,打造高效便捷社保服务体系。一是邮储银行网点高效运行。全市开通的邮储银行营业网点,为续保居民提供每天10小时的不间断服务,且周六、周日均提供服务。二是延长缴费时间。在规定缴费时间内,为不影响外出务工人员医保待遇,将缴费时间延长至2月28日,同时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均可缴费。三是多设缴费地点。在每个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设立参保窗口,新参保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均可直接办理;在校大中专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收取。

篇19: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下月启动的新闻稿

关于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下月启动的新闻稿

每年一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又要开始啦,今年的城镇居民医保有没有什么新的变动呢?近日,笔者从合肥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的城镇居民医保较往年有了不少的.调整。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皖医改办〔2017〕1号)和《2017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发文对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调整进行通知。>>>推荐阅读:合肥将扩大公积金受益范围 今年将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纳入

变化之一:调整缴费标准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求,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强化个人缴费征缴,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的标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基金运行状况一直良好,居民医保基金有累计结余,结合实际,合肥市采取小幅度提高缴费金额,尽量降低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合肥市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普通居民由120元提高至150元;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由30元提高至80元;在肥高校的在校大学生由35元提高到80元。按上述办法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约增加基金收入6800万元左右;另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提高 30元,约增加基金收入5000万元左右,合计约增加基金收入1.18亿元。

变化之二:延长待遇享受期

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提出的居民医保费每年9-12月缴纳,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做好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政策上的衔接,因此对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作相应调整。

2017年参保缴费期为7月1日至9月20日;2017年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在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时间段上延长3个月,调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期调整为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因本次调整,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约增加基金支出1.7亿元左右。

变化之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为缩小两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距,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合肥市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80%、90%调整为75%、85%、95%;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经测算,提高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约为76%左右,达到省要求75%的目标。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共参保167万人,其中普通居民64.2万人,在校中小学生52.9万人,在肥高校大学生49.9万人。普通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在肥高校大学生三类人群大体上各占比例约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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