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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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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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计划生育局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等13个部门、4个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计生工作管理机制。要根据“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居委会的任务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好社区计划生育的阵地建设、制度建设、网络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承担起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服务等职能。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居民小区的“社会人”,实行重点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切实搞好社区建设过程中部门、街道、居委会之间计生工作的职能衔接。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村改居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篇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篇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版

2016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版)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7:贯彻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贯彻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贯彻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一、贯彻《条例》基本情况和成效

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注重管理和服务,人口和计生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多年以来,全镇计生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全镇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6.02‰,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7,20被市人口委评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

(一)注重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的氛围更加浓厚。我们始终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工作的重点,依靠全社会力量开展人口法制宣传。一是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宣传协会的作用,利用人口学校,每年分别对村两委成员、村计生专兼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应知应会水平。二是着眼于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改进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活动,向广大群众和育龄妇女宣传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率。三是各地充分利用“5.29”计生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开展了“零距离”宣传。四是干部入户面对面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广大干部群众的计生法律意识、婚育观念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得到加强,营造了良好的依法行政工作氛围。

(二)严格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坚持利益导向,激励和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依法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切实感受到实惠和保障。全镇累计确认奖励扶助对象67名,计生特困家庭4户,减免“两户”新合参合费315户,享受低保的“两户”家庭188户,占两户家庭的63.1%,为16户农村“两户”家庭子女落实了升学加分。全镇累计养老保险参保73人,(死亡2人,余71人),累计享受15人(其中死亡1人,余14人)。

(三)积极探索创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取得新成效。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一是重视管理网络建设。建立了镇、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镇上设了专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人员,村级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协管员。二是注重部门服务管理协作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计生、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三是努力构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一证式”管理服务模式,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办证、健康检查等服务;

(四)提升优质服务能力,全面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一是认真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我们邀请区上专家大夫,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妇科病普查普治,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服务,累计普查达4600多人次;建立完善生殖健康档案3800多份。二是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村”宣传活动6场次,培训婚育群众1000多人次;三是坚持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向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介服用“叶酸片”;四是全面做好产、术后访视,积极为育龄群众帮助解决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困难,产、术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五是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措施知情选择。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育龄夫妇在充分知情、自主选择的前提下落实适合本人身体需要的避孕节育措施。目前,全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87.35%,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率达到95%以上。

(五)依法行政,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健康发展。(www.fwsir.Com)一是认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二是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落实便民维权措施,镇、村两级设立了便民维权公开栏及便民维权热线电话和服务承诺。三是认真办理群众诉求。设立意见信箱,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及时予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责成相关部门限时办结。

二、进一步贯彻好《条例》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深化思想认识,继续把宣传教育贯穿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开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计划生育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严肃查处违法怀孕、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引流产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网络,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高度重视计生家庭的民生问题,特别要关注当前各项惠民政策的利益导向问题,做到普惠政策向计生家庭倾斜,真正让计生家庭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篇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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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2016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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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11:《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

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对我市《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汇报,走访了北汽奥铃、外贸公司等10多家企业。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近年来,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防范,深化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安监局被省政府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市长常务会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调整充实了安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将安监局由事业局改为行政局,并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13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各乡镇、部门、村庄(居委会)、企业都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初步建立了市、乡(街)、村(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二是严格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乡镇(部门)、村(企业)、车间、班组、岗位,逐级量化分解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三是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与干部政绩和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强化了领导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进行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通过新闻报道、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悬挂过街横幅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职工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进社区、企业、校园活动,为《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五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监管,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市政府及安监部门狠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任务。一是建章立制。积极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章程、安全保证体系、消防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制度、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使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二是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事故多发领域和高危行业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设立的隐患督察整改办公室,记入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挂牌督导,落实责任,限期改正。今年以来,先后组织了12次安全生产综合、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出事故隐患1925处,已整改1921处,整改合格率达99%,有效预防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把开工运营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建设必须与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坚决禁止运营,做到了“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对涉危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信息档案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初步建立了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四是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应急预案。重点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涉危行业和企业完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修订应急预案,并进行了突发事故模拟演练,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不断得到巩固。?

三、依法行政,监管能力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把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务求实效。一是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二是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持协力同查,从严处罚,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提高了案件处结率。今年以来,仅危险化学品行业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业户598家,下处罚告知276份,处罚决定168份,整改指令735份,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三是坚持“回头看”。对已经接受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跟踪监察,坚持不查清问题不放过、违法人员受不到追究不放过、不汲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改变重罚轻管现象,进一步规范了业户的安全生产行为。?

四、着眼长远,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已初步建立。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安监部门率先在福田奥铃制造厂进行试点,指导企业在基础管理、机械、电器、热工燃爆、作业环境等方面,先后进行了10多次“地毯式”的隐患排查,投资61万元整改各种安全隐患420项,制定各项管理制度38种,各级安全责任制46种,操作规程58种,编制各类人员的安全教材30多种;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序,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提高了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水平。福田奥铃制造厂已于今年7月正式通过了专家组复评审,成为全国首批、全省首家“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还非常严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少数企业没有摆正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的倾向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比较差。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器材装备不足,执法力量薄弱。三是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对一些违法现象处理不及时、不严厉,没有在社会上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安全生产事关构建和谐社会,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市政府和安监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人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众知晓率,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学习安全方式、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市政府要针对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领域多、涵盖面广、监管力量不足的实际,理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县市的做法,配齐配强安监执法人员,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达到安监人员的60%以上,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装备水平,切实解决执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讨市安监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职能的新路子,保证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继续健全市、镇、村(企业)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和网络,力争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空白点。要不断加大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他们成为安全生产的明白人,执法执纪的责任人,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全面推进“平安诸城”建设。?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确保全市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安监工作重心下移,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监察的频次和深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建档,跟踪监控,限期整改。要指导企业依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活动,提高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怠于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照章处理,绝不姑息。要依法监察,分类指导,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方方面面,必须举全社会之力,集全社会之智,从根本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企业要积极配合,重点防范,注重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更新安全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质量。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动员全市上下共同参与,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照章行事、社会参与监督的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

篇12:明年元旦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明年元旦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一孩、二孩都可获延长生育假

通过此次修法,中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失独家庭获扶助继续保留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等是否调整,是该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焦点。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禁止代孕未写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

篇13: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X年10月19日,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在我的带领下,对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深入到乌鲁却勒镇、多浪乡计生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部分村委会进行了实地查看,走访了部分群众家庭,并与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进行了座谈,基本上达到了执法检查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现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综述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这一主题,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截止今年9月30日,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8.4‰,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9.08%,人口自然增长率达15.2‰,死亡率达3.2‰,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87%。

(一)领导重视。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XX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政。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服务优质。县计生委能够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查环查孕达6865人次,免费服务36275人次。

篇1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局以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口与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全面落实计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管理服务,夯实了民政工作基础,为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各项目标任务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为确保计生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系统和帮扶联系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股室负责人、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在落实责任的同时,建立完善了全系统干部职工计生档案,并派一名副科级干部深入帮扶村—弥陀镇安乐村联系人口与计生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不断加强对民政系统内部干部职工的管理,严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律。同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局领导每年都与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签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计生工作目标和综合治理责任分解到各单位,制定奖惩措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确保计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阵地建设

(一)加大计生宣传力度。

为了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我局结合普法宣传,开展了五一节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并充分利用社区活动等契机,在街道、小区等人流量多地点大力普及计生工作知识,提升了社区居民群众对计生工作重要性认识。结合民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计生政策进行了全面辅导培训,共培训干部职工118人次,下发宣传资料236份,营造了部门参与、社会互动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狠抓宣传阵地建设。

系统各单位制作了计划生育宣传橱窗,并拨发专款对帮扶联系村的计生服务室进行了更新改造,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等。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布置计划生育图片展等载体和平台,广泛地宣传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对系统内育龄妇女组织健康教育培训活动,三八节对系统育龄妇女进行计生知识培训。全系统32名育龄妇女均已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

(三)推进优生优育工程。

我局始终把婚姻登记管理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第一道防线”抓实抓好,坚持按章办理、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的工作原则,公开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等。今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近4261对(截止20xx年11月30日),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无一例违法登记发生。同时,对登记夫妻进行计生政策和《婚姻法》、《人口与计生工作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婚姻登记窗口向群众宣传计生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了当事人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认识,确保新生儿及时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享受一系列合法权益。同时,按照计生工作职责,我局对每对新婚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了按规定及时与计生部门交流信息,促进了优生优育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帮扶

我局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及时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调查核定农村低保待遇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算家庭收入。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女孩不在身边且无赡养能力的独女户老年父母,给予重点保障。,为全县近千名计生困难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近100万元。二是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适当给予临时救助。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低收入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按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缓解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加强协作配合,服务工作大局

我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大局。一是把计划生育和收养登记工作相结合。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认真落实《收养法》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走访调查、索证等形式,严格审核登记材料,加强收养信息沟通,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二是将计划生育和城乡社区建设相结合。我局坚持把计生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社区服务,向育龄对象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检查服务。

计划生育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计生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取了一些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在一定差距,与其他单位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婚姻登记与未婚先孕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婚育登记率与计生工作要求存在差距,尽管客观原因复杂,但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对婚姻法规的宣传广度不够,深度不够。

二是尽管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都获得县计生部门的好评,成效显著,但规范性操作,尤其是对帮扶村流动计生对象的规范性跟踪建档方面还做的.不够。

今后我们将继续履行好职责,积极发挥作用。

一是要充分调动广大民政干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重点加强班子、队伍、阵地、制度四项建设,着力做好培训和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尤其是加大宣传登记力度,尽力缩小登记与未婚先孕的比率。

三是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促落实。充分发挥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不断强化民政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篇1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党纪检组长为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形成了人人重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目标任务实现。

二、将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责任制考核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局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局办公室与下属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局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局领导班子将计划生育工作同其它各项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强调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同时,要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计生工作条例》

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并结合经济,社会生活实际,宣讲计生工作与社会发展的辨证关系和它的积极作用。二是利用墙报、版报等多种形式,适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使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广泛宣传,讲解计生《条例》,使广大职工深深认识到计生工作与我们每人息息相关。

四、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创造方便条件

20xx年我局无一例违反计生工作事件发生。同时,我们也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我局各项指标均达到100﹪。

1、为育龄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

2、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组织职工参加县计生委的各项宣传活动,并且积极稳妥地开展以“知情选择”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搞好节育服务工作。

3、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普查和妇女病体检,对查出的妇女病进行治疗。

五、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计生工作水平

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局上下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职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篇1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校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县,乡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精神,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争创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我校已连续七次被评为区文明单位。

一、领导重视,制定具体计划。

有效的管理是工作得以落实的基本保证,为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领导非常重视该项工作的推进。首先成立了党政一体的工作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工会女工委员和卫生老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构条块结合牢固的层级架构网,把每一个教职工纳入到检查、监控管理队伍中,我校地每一位教职员

工也能自觉执行。具体做法:

1、坚持跟进,对已生育一孩的夫妻,及时督促其落实节育避孕措施,避免

了计划外怀孕,更杜绝了政策外出生现象的.发生。

2、落实提醒、督促、跟进等工作,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规章制度中,

使之成为一个纲领性的指导工作。

3、严格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精神,对新招聘的教职工实行

聘任前核实工作,对超生人员,拒绝聘任。

4、建立完善的个人档案追踪制度,有卫生室及时掌握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教

职员工名单。

二、人性管理,提升优质服务。

我们对教师提供优质服务,我校签订了《女教职工保护条例》,学校时刻关注有困难的女教师,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多做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关怀送到妇女身边。每学期组织开展12次送温暖活动,从多渠道关心了解女教职工疾苦,及时走访探望患病的女教职工,定期走访探望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尽力为女教职工排忧解难。每年定期对女教职工进行妇科健康检查。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经常找女教职工谈话,了解女教职工思想情况,

关心女教职工婚姻、家庭幸福,并及时解决其问题。

主动关心对婚后未育的妇女,积极向她传授优生知识,希望她能优生优育;热情体贴怀孕哺乳期女工,适当减轻工作量,及时送上温馨小提示;对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卫生老师积极向其宣传放环后注意事项,关心教师,提醒如有不适及时提醒其去医院检查;对超龄妇女,关心她们的更年期生活,学习更年期有关

注意事项,把组织的关心带给她们。

三、开展宣传,丰富活动内容。

宣传教育管理内容上力求实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有机地融入学校文化之中,利用宣传资料张贴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生育氛围。在活动中,形式多样:开展庆“三八”活动;“手拉手解难送暖”献爱心扶助活动;“心目中好教师”评选推优活动;“提升幸福指数”心理减压报告演讲;“远离毒品,预防艾滋”板报宣传活动;组织女教师健康体检活动等。按照“文化传播、教育宣传、健康服务”的工作定位,努力满足教师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服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一孩晚育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总之,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在领导、支持下,经过我们自身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自我加压,加大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为实现教育强区做出我们自己的贡献。

篇17: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xx街道位于市区南郊,东临乌xx,南衔xx,西接绿色产业园区,北靠城区,xx区市场园区,下辖x个行政村,x个社区,辖区面积x.xx平方公里,现辖区总人口约x.x万余名左右,其中户籍人口xxxxx名,流动人口xxxxx余名,从xxxx年至xxxx年,街道(乡)已连续xx年在柯城区计生目标考核中获一等奖,并先后被授予:x市“九五”期间计生工作红旗单位,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街道,x市“十一五”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示范街道等荣誉。今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口计生局的具体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柯城区xxxx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坚持国策、依法治理、强化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x-xx月全街道共出生xx人,其中计划内生育xx人,计划外生育x人,计划生育率xx.xx%;死亡xx人,女性初婚xx人,街道现有育龄妇女xxxx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xxxx人,落实各种节育措施xxxx人,节育率xx.x%,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xx例,今年完成征收x例,今年新增一例。全年共为xx对夫妇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xx对妇夫办理二孩生育登记,x对夫妇办理了再生育证。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稳定低生育水平转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重的新形势。街道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专题召开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街道与各村、居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居又与辖区内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其次加大村、居干部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目标的落实,三是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计生例会,学习上级文件要求,上报材料分析存在问题,布置工作任务。四是确保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到位。在村(居)宣传教育、计生环孕检考核以及外出省内、外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等项工作中予以充分保障,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升宣传服务水平。

1、巩固传统宣传模式,通过人口学校、宣传橱窗、宣传标语、宣传读本等手段,努力营造计划生育政策为国策的氛围。全年共发的各类计生宣传资料xxx余份。

2、探索新路子,如微信网络宣传,结合美容、养生服务宣传,充分利用卫生院医疗资源开展计生保健类宣传等方式,结合当前时代特征拓展宣传阵地。

3、深化优质服务,围绕“随防服务”、“阳光计生”、“关怀关爱行动”、计生贫困家庭走访“等活动,按照利民、便民、亲民等工作形式,全心为民服务。全年共为xx对夫妇办理了一孩生育登记,xx对妇夫办理二孩生育登记,x对夫妇办理了再生育证,共为xxxx余人次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三查”,对落实各项节育措施的育龄妇进行术后随访,x-xx月共为xxx余人进行了术后随访,免费为xxx余人发放了避孕药具。

(三)抓好奖抚、特抚工作。

按照区计生局的工作布置结合街道实际,做到工作早准备、排摸要细致、政策紧把握、宣传应到位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奖扶、特抚工作。今年全街共有xx名对象符合奖扶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难点、重点工作,今年来街道按照区计生局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清查工作,录入、更新信息xxxx多条,充分利用全员服务平台、公安平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查环查孕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流动人口管理,同时结合各村实际、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传销排查等警民共同参与调查的机会,做好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在全员平台上做到及时提交反馈,认真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随着计生工作形势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建立,建全,对从事计生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街道结合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学习活动,组织了多次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街道、村、居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执法中,我们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力求说服、程序合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xx例,今年完成征收x例,今年新增一例,其他工作在稳步推进中,全年无一例上访。

(六)强化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作用。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今年一是认真开展协会活动,特别是“x.xx”全员活动日,我们联合联合区人民医院共同举办“女性健康”知识讲座,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提高了群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在社区发挥好志愿者队伍作用,现安装社区计生协、新苑社区计生协都有了志愿者队伍,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协会活动,如文艺汇演、五水共治等。三是推进计划生育村民x工作,在协会的推动下,各村在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中,纷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结合,有利促进村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新水平。四是开展计生保险工作,组织发动各村居育龄妇女参加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参保人数达xxx人,收缴保费xxxxx元,男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参保人数xx人,收缴保费xxx元。

一年来,我们在新形势下做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与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努力使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有更大进步。

篇18: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BB路街道办事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计生委的正确指导和关怀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强队伍、促业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工作思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目标,以“双创”等争优创先活动和“一改”、“三优”工作为契机,狠抓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年处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切实把“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三项工作落到了实处,在计生日常工作中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综合治理,推进优质服务,认真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发挥计生基层部门的职能作用,“一法四规”也深入民心。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指标:

BB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有X5295人,其中常住人口X529人,流动人口有X8766人;已婚育龄妇女X088人,其中本处已婚育龄妇女X310人,流动人口X778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X717人,综合节育率为X2.7%,晚婚率为94.8%,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人数为X96人,优惠政策兑现率为X7.8%。截止目前我处人口出生为X17人,其中本处常住X4人,流动人口为X53人,出生率为12.53‰,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100%。

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年初与各村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将中共中央决定和“一法四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机关干部学习日程中去,今年7月11日之前,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一法四规”并进行了试卷测试,成绩较好。

3、办事处党工委积极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计划生育事业办好事、办实事,如:1、领导召开两次会议为计生办调配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实际情况,调配懂信息化管理人员到计生办工作。2 、解决各村委会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根据各村情况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并协调计生经费7万余元,  在办公室紧缺的情况下,为计生办配了二间办公室,并配齐了办公用品。

4、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费税改革后市财政拔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专户管理,并明确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挪用挤占。对各村计生宣传员相关补贴及工资全部落实到位。   (二)改进作风、依法管理、加强培训、强化队伍建设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AA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要求,我处结合本处实际,制订了纠风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及纠风工作责任书,并在辖区各村及单位聘请了5位纠风义务监督员,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我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及学习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宣传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我处在年初对各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了计划生育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闭卷考试,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三月初组织全处计生干部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三天业务培训,本处又举办了为期二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宣传员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通过培训,计生宣传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3、对当年需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时将《生育服务证》送上门,并为她们送一份生殖保健宣传袋,在农牧民享受四项节育手术时,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并送“三联单”上门及送避孕节育知识上门,一年工作中能严格按《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农牧民四项手术免费服务中也没有1例违反规定开单的事件发生。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及“关爱女孩”试点工作。

1、今年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研究制定了《BB路街道办事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将创建活动与“三学三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确定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一组、二组为试点村,从试点村入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活动内容为:“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办事处形成一种学习高潮。二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办事处统一规范了一批以“综合改革”、“婚育新风进万家”协会等宣传标语,并在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建立了优质服务及婚育文化一条路及一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给我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我处有一条路4条、一面墙2个,大型喷绘板面8块,灯箱牌105块,布标48幅。三是利用各大节日及科技之冬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活动,在科技之冬安排中,将科普知识、计生知识送到农户手中,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700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5000余份,播放电教片8场,举办咨询活动12次,参加人数达4800人次。四是改变过去宣传和服务只针对育龄妇女而忽视了老年人及男性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今年我处将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活动延伸到男性和老年人群中去,向他们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并举办了一期男性生殖健康讲座,参加人数达78人,通过男性生殖健康专家的精彩讲课,参加培训的男性反映说,平日里也不知道男性还需保健,经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以后应多办此类培训班,对老年人除了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外,村计生协组织老年人跳健美操,扭秧歌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使老年人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到各类有益身心的健康的活动中。

3、积极推进“关爱女孩活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积极为辖区生育一个女孩领证家庭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各方面政策倾斜:(1)领证家庭每月享受保健费10元,对生育一个女孩领证的每月发15元保健费。(2)对辖区市场内做生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一个女孩领证户每月15元的儿童保健费,双女户每月10元补助。(3)对辖区贫困家庭的女孩在入学有困难的办事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4)对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对怀孕妇女不得安排夜班及重体力劳动。如:我处辖区CC二村又结合本村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辖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每月发120元的生活补助,对主动放弃二、三孩生育指标,除每月发10元保健费外,奖励100元物品,对领证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奖励(研究生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中专生及技工专业200元),目前已有13个家庭的孩子享受了此奖励,其中本科6个、大专1个、中专6个,共计奖励8000元,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4、我处在辖区开展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活动,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下发了通知,优惠政策为凡婚丧事简办的,办事处为其免费拍照、摄像,送一份宣传袋,送一束献花,办事处在民族较集中的六工庙村召开清真寺阿訇和理事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就民族中的个别要高额财礼、父母包办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将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宗教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宣传,此项活动深受广大村民好评。

四、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我们根据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办事处要求,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使工作“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四送”即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2、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我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内容送到家家户户。一是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开展读书竞赛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印制了知情选择宣传单5千份发到每家每户家中,制作高规格宣传牌块进行宣传;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通过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知情选择”宣传,我处长效节育及时率较往年有所上升,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对使用各种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两月孕检一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检查率达98%以上,对当年上环和历年上环,皮埋人员每年查环一次至2次,全年共计查环、查孕1200人次。通过查环、查孕活动的开展,人流、引产率有所下降,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巩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1、今年年初我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村上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吸纳了一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基层群众发展到协会中来,村级协会会员承包村上清扫积雪工作,每年5千元的承包费用作协会活动经费,通过活动的开展真正把协会建设成为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日常工作开展顺利的群众团体,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协会活动,解决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及场所。

2、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首先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结合各村情况进行了补充,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其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生育部门仅限于管理的局面,通过改革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服务中通过利益驱动,政策推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现我处8个村有7个村委会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民自治,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强,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我处近年没有发生计划外孕育。

六、因地制宜、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加强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切实纳入到常住人口一样管理轨道。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辖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做生意的90%都是流动人口,针对市场内情况,我处在市场内开展“双创”进市场及“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在市场内制作了各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板面,并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中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女孩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每月享受15元的儿童保健费,生育一个男孩领证的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对双女户家庭每月可享受10元补助,并可享受年底的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在市场内开展种种活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充分调动了广大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流动人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3、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重要职责之中,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村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800-1000元补助。

七、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处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辖区8个村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了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及建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处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2、为做好各类统计台帐的登记造册工作,我处每月及时对人口出生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并在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之前,组织人员对辖区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并对育龄妇女信息卡,进行了微机录入工作,并实现了与市计生委联网资源共享。一年工作中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处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以新的思路谋求发展,以新的突破促进改革,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和创建活动做一份贡献,也为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篇19: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范本

为进一步深化我镇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先导作用,不断营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环境氛围,为我镇创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宣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思路,加强新型婚育文化阵地建设,突出载体创新,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权利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上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首位意识,构建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

1、广泛学习宣传《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深入开展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积极创建人口文化建设示范村。

2、切实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努力营造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围绕全镇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好人口计生新闻宣传,做好对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充分发挥各级计生网络的宣传阵地作用,认真落实人口报刊、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融入到社会打宣传的各方面。要针

对群众对生育文化需求的新期待,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中,作为镇村(居)文明的重要内容;

(二)突出服务关怀,抓好宣传重点

1、强化“五期”教育可皮知识宣传。依托人口计生宣传、服务阵地,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要把加强婚检教育、预防出生缺陷和0-3岁婴幼儿家庭宣传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切入点,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2、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强化对有生育意愿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宣传教育,防范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流动人口宣传。要多形式宣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落实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职责和流出人口应履行的义务,对流出人员要通过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确引导流出人口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员要通过落实现居住地管理,使宣传指导、培训服务、督促落实“三到位”,以真正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通过对村(居)两委成员的宣传,为落实村(居)为主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

民自治进程。

(三)创新宣传载体,推动生育文化发展

1、以重大纪念日、活动日为载体,抓好主题宣传。坚持把人口计生“一法三规”的宣传贯彻于计生宣教工作的全过程。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展牌、发放宣传品、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计生相关法律法规。

2、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广泛深入开展。部署和启动新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推进新型家庭文化建设,努力建设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引导家庭积极健康、负责人的婚育行为,切实强化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强化云清跟踪管理,晚上政策内孕14周以上无出生个案汇审和月报告制度,规范查处程序,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规范落实实名登记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应用PIS系统,不断完善出生实名登记长效工作机制。

3、计生办、站要及时更新交通要到的宣传标语,在各村组建设多个宣传栏,并自制宣传品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强化领导。牢固树立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真正把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落实这人。宣传、教育、文化、人口计生、共青团等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将人口计生宣传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三)立足实际,用于创新。计生宣传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要在全面抓的同时,突出重点,要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新鲜活泼的宣传形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益,改变工作面貌。要注重经验交流和信息反馈,及时做好蚊子信息、音像资料收集工作。

篇20: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范本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为了进一步抓好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积极探索城乡统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群众需要、互动互惠、城乡结合的宣传新模式。经研究决定,在XXX公路(XXX村至XXXX村)沿线区域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为了确保搞好这次活动,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乡上成立了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XXX为副组长,计生办主任,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计生办,具体负责开展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布臵、督查工作。各村村委会要高度

重视,村干部要参加到此项活动中来,具体主办好各村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作为出发点,以群众受教育,构建和谐计生为落脚点,各村委会积极参与,实现宣传的目的,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三.工作目标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原则,拓展人口宣传载体和空间;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凝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提升宣传教育和文化传播的时效性,提高人口文化的影响力。

四.工作任务

(一)工作规划

宣传区域为XXX公路(XXX村至XXX村)沿线区域内人口计生宣传工作,4月上旬筹备,从4月中旬开始进行公路沿线人口计生宣传工作,以后每季度开展一次宣传内容更新和补充活动。要求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各村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组织村域内的宣传工作;4月中旬,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XX村至XXX村的完成宣传工作;乡计生办包村指导XXX村至新集村的完成宣传工作;4月下旬由计生办主任统一组织督查验收。

(二)部门配合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这次宣传为契机,这是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整合社会资源搞好人口计生宣传的迫切需要,沿路宣传内容要求:优惠政策与人民群众困难相结合;政策咨询与致富宣传相结合;利益导向与法规宣传相结合;婚育政策与传统观念相结合;宣传所涉及内容与群众需求相结合。广泛利用村人口与计生文化大院、评选和谐五星、好媳妇、好婆婆、科技种植、养殖致富能手等形式推进宣传工作的开展。

(三)落实奖惩

为了确保宣传效果,使人口政策知晓率达95﹪,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群众满意率达95﹪的要求。乡党委政府把此项活动列入今年的人口计生创新项目之一,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由计生办进行检查,量化考核,对取得前三名的村委会和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对倒数第一名的村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四)营造氛围

在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中,各村要准备好展板(4面)、横幅(3条)、村区域内公路沿线墙体宣传标语(每社1条)、国策碑墙(1墩两面)。村计生室要设立宣传资料盒(2个人),存档宣传内容底稿及更新补充内容。各村要利用“一条路”宣传之机,突出宣传计生法规、奖励扶助、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搞好种养殖业技术培训、返乡农民工培训、法制培训等特色宣传方式,提高人民群众

的素质,继续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宣传教育中得到实惠。

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此次宣传作用,把我乡农村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

附:XXX乡农村计生宣传工作方案表。

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