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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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下列儿童。

(一)昆明市以外来昆的;

(二)昆明市四城区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三)除昆明市四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管理,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与本地儿童享有平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实施相关管理。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扩大免疫的预防接种疫苗。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且具备国家、省、市设置要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卡、预防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疫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各项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三)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知识宣传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九)各街道、乡(镇)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规范的接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接种点的设置和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以便流动人口儿童就地、就近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并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对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三)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流动人口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有效;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一)公安机关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将7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登记管理,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儿童的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接种情况逐级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公安、工商、计生、教育、宣传、建设、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开展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人口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预防接种服务计划、预防接种实施与效果。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流动人口儿童监护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及时携带流动人口儿童到预防接种点接种疫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2: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

方法:选取我科1月-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18499例作为研究对象,在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观察分析临床护理效果。

结果: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结论: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关键词】计划免疫;儿童;疫苗接种;全程护理

当前,计划免疫已经成为一种预防疾病不可或缺的手段,在儿童疾病预防中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也得到了家长的普遍重视。

为了进一步分析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方法与效果,我科针对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展开了相关护理研究,现将结果作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年1月-2013年12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的儿童18499例,皆由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配合本次研究。

其中包括男性儿童10012例、女性儿童8487例;年龄在1个月-11岁之间,均值3.1±0.8岁;疫苗类型包括脊髓灰质糖丸、百白破、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

1.2 方法

1.2.1 接种前护理:1)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接种疫苗儿童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在每次疫苗接种前可以做好通知工作,即将疫苗的种类、接种时间、接种对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告知儿童及其家属,每次接种后则应将下次接种相关情况给家长解释清楚。

2)宣教与指导:护理人员应将疫苗物理学特征、禁忌证、适应证等告知家长,以此提高家长对疫苗的了解,尽量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积极鼓励儿童消除恐惧,主动配合接种。

接种前为了减少儿童因为饥饿而引发过敏或晕针,则要合理安排饮食,尽量清淡,不宜进食过敏或刺激性食物。

3)准备工作:接种场所要清洁明亮,空气则要流通,同时要保障温度适宜;接种的用品与急救用品应摆放有序,接种时要做好检查和指导;应严格按照消毒制度执行,对于不同疫苗要分室分台操作,尽量减少疫苗错种;还要仔细询问儿童的近期身体状况,做好相关的解释与宣传,尽可能获得儿童及其家属的合作。

1.2.2 接种时护理:1)药物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查对工作;做好生物制品标签检查,比如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及有效期等;对药液有无变质、发霉、冻结、变色及凝块等进行检查;根据儿童注射部位选择合理的注射器;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执行,抽吸剩余药液应采用无菌纱布将瓶口覆盖;做好过时药液的废弃处理等。

2)局部消毒:皮肤消毒应采用乙醇(75%)与碘酊(2%),待干后方可进行注射;部分疫苗可能被碘酊杀死,则仅采取乙醇消毒即可[1]。

3)情况询问:接种疫苗时要对儿童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若有感冒则不宜接种;接种过程中,应指导家属采取正确接种姿势,尽量将接种部位充分暴露,保障接种顺利完成。

4)接种后处理:接种完成拔出针头后,要及时采用无菌棉稍微按压下,避免出血或疫苗溢出。

1.2.3 接种后护理:接种后要做好观察,叮嘱他们接种后应在接种场所休息大约15-30分钟,若察觉有不良反应则要及时处理;儿童在接种后应适当休息,切勿做一些剧烈的运动;应做好皮肤的清洁,若皮肤出现瘙痒,应禁止用手去抓挠,避免出现感染;若儿童出现全身或局部反应,则要做好处理(一般情况下仅为轻微或短暂反应,属于正常反应,无需处理),若晕厥、过敏性休克、全身感染等,则要叮嘱儿童采取平卧保暖,并饮服温糖水,进而针刺人中与百会,同时皮下注射0.5-1.0ml的0.1%肾上腺素[2]。

2 结果

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3 讨论

儿童计划免疫在近几年倍受重视,在儿童疾病预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儿童计划免疫指的是根据某些传染病发生规律,将有关疫苗根据科学免疫程序采取有计划的策略给儿童行免疫接种,使得人体获取对该类传染病的免疫能力,最终实现控制与消灭传染源的效果。

我院针对接种疫苗的18499例计划免疫的儿童产生了相关研究,采取全程护理,最终皆全部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笔者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多年经验认为临床护理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针对疫苗的不同种类要做好家属的心理护理,尽量消除他们的疑虑,从而促使儿童更好的接受与配合接种;第二,疫苗接种的护理要点要给儿童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尽量减少家长疏忽而引发的并发症;第三,疫苗注射时要注意放置的时间不能太长,并且要避光保存,尽量减少疫苗接种失败;第四,接种术后要指导儿童多多饮水,并做好护理观察,正确处理全身或局部的不良反应,从而保障儿童更顺利的完成疫苗接种[3]。

总之,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王惠如.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研究[J].医学信息(下旬刊),,23(4):195-195.

[2] 杜丽.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护理分析[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3,7(4): 114-115.

[3] 彭妃.临床护理路径在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09(12): 1120-1121.

篇3: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

【摘 要】目的:探讨系统化健康教育应用于儿童计划免疫中的作用。

方法:选取我院9月至9月的建卡儿童家长,均给予问卷调查,对于参加、未参加的儿童家长比较分析。

结果:参加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率、计划外免疫接种率、儿童计划内五苗接种合格率分别98.3%、96.8%、95.7%,均明显优于未参加者的82.6%、53.8%、87.2%。

结论:针对儿童家长实施系统化健康教育,可提高家长对计划免疫认知,改变家长行为角色,由被动接受型转向主动参与型,可提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关键词】儿童计划免疫;系统化;健康教育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9月至209月建卡儿童家长,均给予问卷调查,共1400名调查对象,其中1000名参加调查问卷,即A组,400名未参加,即B组。

参加次数未达3次者均视为未参加,其余为参加家长。

1.2 方法

系统化健康是一种系统化管理、健康教育相结合模式,通过系统管理输入、输出、反馈、调整等系统流程开展健康教育,编写知识手册给儿童家长。

根据儿童计划免疫流程设计课程表,每月一次授课,一共8次。

内容主要有:计划免疫的含义、计划内与计划外免疫、接种疫苗程序、注意事项、每一种疾病疫苗预防。

同时,加以电教化宣讲、个别指导、家庭随访等多种形式教育。

根据健康教育内容,自行编制调查问卷,家长回答正确率≥80%视为知晓,≤60%视为不知晓[1]。

1.3 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患者的临床资料与数据全部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治疗前后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明显性,有统计学意义[2]。

2.结果

3.讨论

接种预防是一种控制疾病传播的手段,是最简便、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计划免疫是一种我国卫生防疫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满足疫苗传染病预防的主要保证。

系统化健康教育是提高儿童家长计划免疫知识知晓率,未参加家长的知识知晓率为46.7%,参加系统化健康教育的完全知晓率为98.2%,儿童家长对于计划免疫内容、流程、疾病预防、何时接种疫苗、接种后问题、注意事项、基础初免疫、免疫加强,如何转变儿童合格接种知识,加强系统全面理解,转变儿童家长角色,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提高家长积极参与性,促进接种率、5苗合格率、计划外接种率的提高[3]。

同时,加强系统化健康教育,有流于促进免疫接种工作管理。

系统化的健康教育可有效增加家长对于计划免疫人员的信任,促进护理人员和家长建立良好关系,促进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儿童健康的接种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并对教育效果作出评价。

通过健康教育,能帮助家长了解哪些行为是影响健康的,并能自觉地选择有益于儿童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4]。

它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是多种相关学科的结合,例如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

所以,护理人员在健康教育时,在掌握本专业知识基础上,还应掌握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教育策略。

通过系统化的健康教育,让家长了解到我国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工程,是为加强免疫疾病预防,发挥免疫作用,确保我国免疫事业的稳定发展,为广大儿童健康而努力。

系统化健康教育,可有效提高计划外疫苗接种率,参加健康教育的儿童计划外集中率明显高于未参加组,系统化健康教育可让家长明白是计划内、计划外免疫,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预防疾病观念,认识到控制传染病主要有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5],而对“儿童”这一易感人群实施有效的接种疫苗,是控制传染病的关键。

通过半个世纪的医学临床证明,免疫预防是疾病控制基础,在为社会人类安全,尤其是儿童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创新,一些新技术、新疫苗会不断出现,然而因社会资源局限性,国家与个人在免疫工作中均承担有一定责任,实施健康教育,可使家长明白,给儿童接种疫苗不仅为个人、孩子的安全,而是为整个社会的安全。

总而言之,在本组实验中,参加预防接种知识知晓率、计划外免疫接种率、儿童计划内五苗接种合格率分别98.3%、96.8%、95.7%,均明显优于未参加者的82.6%、53.8%、87.2%。

这说明,针对儿童家长实施系统化健康教育,可提高家长对计划免疫认知,改变家长行为角色,由被动接受型转向主动参与型,可提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参考文献:

[1] 高月平,郭惜珍,陈少虹等.儿童计划免疫影响因素及护理管理的效果研究[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2, 31(7): 1159-1161.

[2] 曲珠凤,陈慧林,陈丽等.在儿童计划免疫中运用护理指导的体会[J].吉林医学(护理版),,25(4):37-38.

[3] 王惠如.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研究[J].医学信息(下旬刊),2010,23(4):195-195.

[4] 宫丽萍,任继风,陈琦等.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在儿童计划免疫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2,18(26):132-132.

[5] 周春兰.儿童计划免疫中人性化服务模式运用研究[J].中外医疗,2012,31(27):142,144.

加强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3】

摘 要目前,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已成为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本文分析了影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因素,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流动儿童 计划免疫 管理

影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的因素

①居住分散,流动性强:流动儿童家庭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有的未在当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登记,处于失控状态,常规的计划免疫宣传及当地预防接种门诊的预防接种通知无法到位,易造成免疫接种空白点的出现。

②对接种疫苗的认识不足:流动人口主要来自边远或贫困地区,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卫生知识懂得的也较少,对接种疫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能积极主动与当地卫生部门取得联系,造成漏种。

③宣传未到位或方法欠完善:流动儿童家长职业不稳定,大多无固定住所,或家庭条件较差,无法看电视或听广播,常规的宣传可能不到位。

管理措施

①取得领导重视与支持。

我院有业务副院长分管计划免疫工作,有计免科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建立有相对稳定的计划免疫人员队伍,所有人员均通过正规培训,取得《吉林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资格证》。

②提高卫生人员水平,加强计划免疫队伍建设 按1/万以上比例配备计划免疫专业人员,我院现有计划免疫人员11人,热爱计划免疫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且经常加强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具有适宜的.业务水平的一支队伍。

③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每天安排下地段时间,每人对自已所分管的地段轮流寻访,挨门逐户地调查流动儿童,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如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广泛张贴免疫接种通知的办法,来提高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率。

④广泛进行宣传:由于流动儿童家长文化水平、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儿童家长仅知有病看病,不知无病防病,我们通过面对面、接种点的宣传版块和在每年4月25日的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6月1日国际儿童节,OPV强化免疫宣传等,利用版报、画廊等多种传媒、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知识水平,顺利开展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

⑤认真组织调查,加强多部门合作 地段医生每月到管辖的地区进行调查登记,并与公安、计划、教育、工商等社会其他管理部门合作,摸清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尤其对市场、小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进行深入调查,对流动儿童及时建立免疫接种证,查漏补种,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⑥规范化管理 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强化预防接种措施的管理,对流动儿童居住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为其建卡、建证,发给预防接种证,对于漏种的疫苗进行补种或重新按程序进行接种,同时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时间。

结 果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我院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得到明显提高。

讨 论

据统计,其中0~7岁常住儿童为4159人,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100%,流动儿童为900余人,但计划免疫接种率只达到80%左右,接种率明显低于常住儿童。

要想提高流动儿童接种率,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十分必要。

在长期的计划免疫工作中,对流动儿童的管理应坚持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那样,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积极向儿童家长宣传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告示当地儿童预防接种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做到宣传及时、服务及时,工作中改进对流动儿童服务的态度,提高优质的免疫服务。

“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目标,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院分管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 余晓琼,路秀平.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中国计划免疫杂志,,11:73~75

2 何建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18:80~81

3 沈平.中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中华预防医学杂志,,36:352~354

篇4: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发挥疫苗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直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 全省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居住我省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计划免疫协调小组,协调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成员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儿童必须有《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儿所、幼儿园、和上小学校的手续医学`教育网整理。未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不全的,应在补种后办理上述手续。

第九条 全省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包括:三型混合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卡介苗。

随着经济的发展,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的种类。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计划免疫程序,在规定时限完成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儿童没有禁忌证的情况下,必须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保证按规定时间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并出具诊断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接种人员、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死因鉴定,必要时由上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死因鉴定。

第十七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对偶合病例不负经济赔偿责任;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从县级卫生事业费中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偿,属于预防接种事故的,医药费用从县级卫生事业费中核销,对致残、致死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统一解决。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经费。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所用疫苗经费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并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的;

(七)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其他计划免疫措施的;

(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医学`教育网整理,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疫苗系由卫生部批准的单位所生产,并经过国家检疫机构按《生物制品规程》检定合格的预防用疫苗。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篇5: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实施细则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岁及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篇6: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

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是指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承保机构(甲方),对计划免疫服务对象(乙方)提供计划免疫保偿服务,入保者一次性交纳保偿金,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的一种保偿制度。合同一式3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条 计划免疫保偿实行自愿、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是新生儿,将随家长常住本市者;

(二)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精神病家族史;

(三)凡参加保偿者一次性缴交保偿金60元,除有严重过敏史及意外事故外,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保儿童的保偿期限为7年(即0—7周岁);

(二)在保偿期内可免费接种卡介苗、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下称“四苗”),并确保接种质量;

(三)入保儿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单位(地点)按免疫程序完成上述疫苗的接种;

(四)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已按时完成“四苗”预防接种,但仍患麻疹、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结核性脑膜炎、浸润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下称“六病”),可得到一次过的赔偿费:小儿麻痹症3000元,白喉1000元,破伤风1000元,麻疹300元,百日咳300元,结核病500元。

第六条 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成立“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管理中心下设“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负责本级相应的工作;

(二)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小组,由分管卫生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院院长及防保组组长、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负责人、医疗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偿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免疫保偿工作,负责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实施和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四)市、区两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保偿实施的技术鉴定和技术指导;

(五)驻市及市属各医疗保健单位设有产房的产科负责办理新生儿入保手续,产科漏办者由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卫生院防保组负责补办。在签定入保合同的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证上的保偿记录,并做好花名册的登记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办理入保手续的单位负责卡介苗接种,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种门诊负责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接种以及漏种卡介苗者的补种。

第二章 “六病”的诊断权限

第七条 入保儿童一旦发生麻疹、百日咳、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等传染病,家长必须于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地段医生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由区卫生防疫站进行个案调查及填写初步诊断意见,依诊断权限交有关诊断鉴定小组进行确诊。

第八条 由区卫生防疫站站长、计划免疫科科长、接种门诊负责人、卫生院业务院长、防保组组长、医疗组组长组成区“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麻疹、百日咳的诊断;由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及计划免疫科主任、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及传染科主任、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等组成市“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白喉、结核病、破伤风、小儿麻痹症的诊断。唯诊断鉴定小组作出的诊断才是发病赔偿的依据。

第三章“六病”发病赔偿原则

第九条 入保儿童一旦经“六病”诊断鉴定小组确诊为“六病”之一,由患儿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填写一式3份赔偿单,上报市保偿管理中心审批,由市保偿管理中心先付赔偿费,到年终才分摊结算。

第十条 凡因计划免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入保儿童漏种疫苗或免疫失败而发生相应传染病者,由承保机构负责赔偿患儿相应标准的赔偿费;若入保儿童不按时间、地点及免疫程序接种,因故漏种又不及时补种,发病后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入保儿童发病后原则上应在当地就诊,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家长不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者,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诊断和赔偿事宜。

第四章 计划免疫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的保偿金,实行单独建帐,全部存入银行,专人管理。各级保偿金独立核算,在市管理中心监督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偿金的分配原则:收取保偿金后,先提取7元作为劳务费(其中4元作为宣传发动的劳务费,1元为办理花名册,保偿收据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2元作为卡介苗接种劳务费),剩余部分再按如下标准分配:地段医生20元(其中接种劳务费8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13元,区管理中心10元,市管理中心10元(见附件1)。地段医生所得的款额于次年初先付50%,余下的50%结合年终检查考核情况及清理赔偿金后再付清。

第十四条 保偿金的用途:地段医生所得的保偿金作为自己的发动费、接种劳务费及发病赔偿;乡镇卫生院及接种门诊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器材的购置、设备维修和发病赔偿;市、区管理中心的保偿金主要用于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购置,印制表、卡、簿、证,宣传、培训、检查考核、年终评比奖励及发病赔偿。

分级赔偿标准:

(一)麻疹、百日咳:地段医生负责15%,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0%。

(二)结核病、破伤风、白喉和小儿麻痹症:地段医生负责10%,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5%。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市儿童免疫保偿入保率,各接种单位应尽可能动员家长入保,若动员无效,仍应按免疫程序规定给予接种,并按我市接种收费标准收费。对入保儿童接种“四苗”时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应得的全部保偿金。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办理入保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对拒不履行本方法所规定的职责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而且不得评为年度计划免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于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及各项接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在责任管辖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达90%以上,一周岁内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六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在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低于60%,一周岁内的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接种率低于85%,造成责任范围内的“六病”发生流行,其发病率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应得保偿金。

儿童计划免疫方案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岁及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篇7:关于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计划免疫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流动人口儿童的计划免疫已经成为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摸全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为行政部门提供对策建议,金坛市妇儿委成员单金坛卫生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各镇卫生院防疫人员及各行政村乡村医生对全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现状进行了调查。

一、对象及方法

1.对象 金坛市所辖7镇1区,157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0~7岁的流动儿童,主要是外地户口流入且居住本地满2个月以上者。

2.方法 医卫组召开专题会议制订了详细的调查方案,并责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划免疫管理科召集各镇卫生院防疫医生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调查方案。各镇防疫医生再对各行政村的村医生进行培训。从12月18日至22日,各镇卫生院防疫医生组织辖区各行政村乡村医生开展逐户调查,重点调查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如市场、窑场、垃圾场周围、废品收购场所和出租屋,并将调查内容详细记录在调查表上。调查内容:金坛市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流动儿童的姓名、家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籍住址、现住址、流动类型、流动日期、是否建证和建卡、疫苗接种史等。为确保调查质量,调查期间,在每个镇,医卫组指定1名政协委员和2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督导检查。

二、结果

1.流动儿童的流动来源及年龄构成情况:本次共调查了3601名流动儿童,其中以省外流动和小年龄(0-3岁)组为主,分别占64.95%和54.65%。见表1。

表1 金坛市流动人口儿童登记情况

2.流动儿童的建卡(有登记、有记录)情况

共有2351名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为65.29%(2351/3601)。

表2 金坛市流动儿童建卡情况

3.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免费接种的疫苗)

本次调查登记的1~7周岁流动儿童为2939人,卡介苗接种率为62.30%(1831/2939),第一剂糖丸接种率为63.80%(1875/2939),第二剂糖丸接种率为63.35%(1862/2939),第三剂糖丸接种率为61.72%(1814/2939),18-24月龄儿童糖丸加强接种率为:45.66%(1030/2256),第一针百白破疫苗接种率为63.79%(1875/2939),第二针百白破疫苗接种率63.32%(1861/2939),第三针百白破疫苗接种率为61.51%(1808/2939),18-24月龄儿童百白破疫苗加强接种率为42.64%(962/2256),麻苗接种率为57.64%(1694/2939),第一针乙肝疫苗接种率为62.78%(1845/2939),第二针乙肝疫苗接种率为61.52%(1808/2939),第三针乙肝疫苗接种率为58.01%(1705/2939),第一针乙脑疫苗接种率为44.30%(1302/2939),第二针乙脑疫苗接种率为37.80%(1111/2939),乙脑疫苗第一针加强接种率为18.26%(412/2256),乙脑疫苗第二针加强接种率为:1.8%(20/1109),第一针流脑疫苗接种率为37.29%(1096/2939),第二针流脑疫苗接种率31.03%(912/2939),流脑疫苗加强接种率为9.92%(110/1109)。(详见表3)

三、分析

近年来,金坛市的计划免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卫生部门紧紧围绕巩固提高免疫接种率的目标,充分发挥了市、镇、村三级公共卫生网络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计划免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协调解决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免疫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技术指导组和协作组,明确责任,长抓不懈,形成了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稳定防保队伍。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三级防保队伍建设,力求责任到人,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三是强化目标管理。明确市疾控中心、各镇卫生院在计划免疫工作方面的职责和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运行体系。五是建立督导制度。建立了市对镇、镇对村卫生室的督导体系和工作制度,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六是抓好流动人口防保工作。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加强薄弱地区和流动人口的预防保健工作。明确规定将居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纳入常住儿童管理范围,居住3个月以下儿童建立临时接种证、卡,做到底数清楚,管理规范。

由于措施得力、工作到位,金坛市的计划免疫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几年来,本地儿童计划免疫各种疫苗的接种率均保持在99%以上;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连续控制在省定标准之下。金坛市已经连续32年没有白喉病例发生,连续28年没有小儿麻痹症病例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次调查的流动儿童的特点:①来自不同的地区,居住时间、地点不固定;②以经商、做工的农民为多,超生情况严重,这部分儿童流动性大,且隐蔽性大,不易暴露,估计我们这次调查只调查到80%的流动儿童;③家长文化素质及自我保健意识偏低,对计划免疫工作认识不足,儿童接种史不清,不能主动进行预防接种;⑤建证、建卡率太低,与我市本地儿童的建卡、建证率相差较大;⑥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等基础工作低于全市常规水平,本次调查的2939名1~7周岁流动人口儿童“七苗”接种覆盖率只有37%,而本地儿童的“七苗”接种覆盖率高达99%。金坛市近几年发生的几例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如麻疹、乙脑等均为流动人口儿童或成年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均未接种过相应的疫苗。因此,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对策建议

1.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评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经费。充实计划免疫队伍,提高计免人员政治与业务素质,适当增加报酬。计划免疫工作成就要得到巩固与发展,应以一支稳定而高素质的队伍为前提。组织形式应改变传统的模式,实行医疗与防疫分开,乡级防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上级疾控统一管理。实行竞争上岗,经常性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这样才能稳定思想,巩固队伍,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卡、证、簿制度。由镇防保人员到流动人口家中了解有无适龄儿童及接种史,然后登记造册,做好常规免疫接种和补种工作,对迁出的儿童,接种卡保留1年,如再回来,仍可继续使用。

(2)建立例会制度。通过每月的防保医生例会,互相交流,传递信息,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也可以以会代训,逐级培训,由防保医生对村医生培训后,通过他们向辖区内流动人口做好计划免疫知识宣传。

(3)建立检查制度。开展每季1次的流动儿童专题调查,了解流动人口的状态,掌握儿童流动的规律及特点,针对其居住的相对集中性和节假日相对流动性,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利用中秋、春节和农忙季节等节假日流出儿童大批返乡时,随父母回归的流动儿童突击开展查漏补种。

(4)建立奖惩制度。为了增加镇防保医生和村医生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强化管理,每半年进行1次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的鼓励,促进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

各镇卫生院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在坚持每月按旬接种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流动儿童家长提供方便。打破常规,随时补种,开设常年接种门诊,出现未接种的流动儿童,对漏种者除及时补种外,还要预约以后的接种疫苗日期。

2.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3.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幼儿园、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4.工商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5.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开办者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接种单位对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

6.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加强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主动接受计划免疫接种的意识。

篇8:强化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建议

强化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建议

我州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在各级中共党委、政府的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及卫生人员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82%,且大都居住在“山、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各类传染性疾病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做好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降低免疫针对疾病发病率,对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红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州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政府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按国家规定,计划免疫工作经费和接种人员接种补助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证,但我州除下拨国家转移支付的接种人员补助费外,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接种补助费和工作经费还未得到落实。经费不足制约了我州计划免疫工作的健康发展。

2、冷链设备缺乏正常更新机制。我州自1986年装备冷链设备以来,仅通过1996年卫七项目和1993年、1995年州县级自购进行过更新,目前冷链设备的使用均在10年以上,各级冷链设备损坏严重,因缺乏关键设备的更新保障机制和经费投入,无法得到及时更新。此问题在边疆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尤为突出,已成为本州计划免疫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农村儿童计划免疫中疫苗运转、质量保证及预防接种安全性不容乐观。农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的实际功能定位,由于受市场经济及投入不足的影响,尚未摆脱“重医轻防”现象,导致农村三级防疫网功能弱化,再加上普遍存在的工作经费短缺、人员编制少,业务素质低、基础设施差、培训经费短缺等,导致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疫苗的运转、贮存、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4、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漏洞尚存。随父母进城打工的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特别在经济相对发达、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县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边疆及贫困地区,大多从事矿山、建筑及打短工,他们或居住在矿山,或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缺乏主动送其子女预防接种的意识,加上流动性大,给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带来较大困难。虽然通过几年的努力和反复宣传,情况有所改观,但总体上流动儿童超期接种、未种、漏种等情况还是存在。

5、对14岁以下儿童免费接种实施困难。在国家5苗免费及云南省增加的2苗免费接种基础上,州委、州政府2006年下发了《关于对14岁以下儿童实行免费预防接种的通知》将原需付费接种的13种二类疫苗全部纳入14岁以下儿童免费接种范筹。这对我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无疑是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州委、州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决心,得到了全州人民的'欢迎。但由于实施此项决定所需经费金额巨大,现有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力及设备不足等原因,使此项工作未能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群众都知道可以免费接种,但带孩子去进行预防接种时却被告知无疫苗,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6、乡村医生待遇低、无社会保障,队伍难以稳定。我州从事计划免疫的工作人员中,乡村医生占了83.5%,是农村基本医疗和包括计划免疫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主力军。而政府给乡村医生的补助却很低,加之乡村医生随着年龄增长,其养老问题已成为他们的后顾之忧,一部分人已放弃乡村医生工作外出打工或从事更能赚钱的工作。全州从事计划免疫的工作人员由最高时的3600多人减少到现在的2800多人。

二、进一步做好我州农村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建议

1、强化对计划免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计划免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按计划免疫规程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适时调整对儿童计划免疫的相关政策,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2、加大对农村儿童计划免疫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一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州、县市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编制,加强对各级计免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计划免疫工作队伍适应工作需求;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和完善冷链设备定期强制更新制度,保证疫苗转运、贮存和使用的安全性;三是逐步增加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的投入。

3、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是全面推行乡村医生公开招聘制,选拔农村优秀青年补充到乡村医生队伍中来;二是通过提高各级财政支付乡村医生的月补助标准,增加对乡村医生预防接种针次的补助标准,增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的吸引力,稳定现有的乡村医生队伍,吸引中专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三是逐步考虑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对多年从事防保工作、年龄偏大、文化较低的乡村医生,可采取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或解决其养老保险等方式让其离岗,及时补充新人,逐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4、关注和重视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公安、卫生、劳动、社区管理、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工作措施,解决随父母打工在矿山、城镇居住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5、针对本州14岁以下儿童13种二类疫苗全部免费预防接种工作难以实施的情况,政府应适时进行调整,把本州14岁以下儿童13项二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作为近期目标,根据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13种疫苗针对疾病在我州的发病情况,拟定分步实施方案,逐年选取1-3种疫苗实施免费接种,最终实现13种二类疫苗全部免费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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