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道北卡洛斯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道北卡洛斯”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共16篇),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4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2014─)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生态**”为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打造美丽幸福新**。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下降2%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到底,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进行全面排查,完成全市燃煤锅炉、茶浴炉调查工作,建立调查工作档案。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底,全市辖区内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20底前完成现有经营性加油站、储油库和现有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安全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须进行地面硬化或绿化,在出入口设置冲洗台、排水沟、沉沙井,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推行低尘作业方式。对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工地出入口未硬化,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等运输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从事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工建设,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发现施工行为,依法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给予罚款处罚。

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大力整治矿山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逐步对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实施在线监管。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的矿山企业的扬尘治理,在重污染天气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和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城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低空排放或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已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坚决纠正将油烟引入城市下水道排放的行为。禁止城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城管局

4.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划定燃煤、秸秆、烟花爆竹、生活垃圾等禁燃区,逐步将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及各种可燃废物。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公安局

5.扩大绿地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公园绿地建设,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建设绿色廊道,推进单位、居住区绿化,开拓立体绿化,拓展绿地空间。大力实施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农村绿化、水系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

牵头单位:林业局

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提升燃油品质。各加油站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7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质监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强化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监管,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免费为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采用划定禁行区域,加大老旧车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淘汰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商务局

3.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版)》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达州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6年明显降低。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大力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发展天然气、分步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1.5倍削减量替代。发改、经信、环保、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能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工商局、人行**分行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围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

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牵头单位:科技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

3.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科技局、投促局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积极制定《**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区联防联控工作;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将大气污染整治要求贯穿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协同推进。同时,要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真正做到全力以赴抓推进,凝聚合力抓落实。

(二)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将大气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污染源监管信息;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和油品使用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场尘控制情况;城管局负责发布城市综合管理和扬尘控制情况;公安分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相关信息;国土分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林业局负责公布农村面源整治和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四)鼓励公众参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以防治大气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

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工作参与平台,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激励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篇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年,淘汰20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篇3: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南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 号)和《浙江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XX市政府关于印发 X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 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到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下降25%以上。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对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下降10%以上。严禁新建项目配 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到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 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配合市级部门开展XX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严禁新增燃烧高污染 燃料工业锅炉,对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将XX区中心城区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底前,XX区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区工业园区(产业集 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 或其它清洁能源,全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4.发展清洁能源。制订天然气 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实现 XX区建成区供气管网全覆盖,2014年全区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0.8亿方左右,全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到2017年,全区天然气年 供应量达到1亿方左右。

5.强化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能源“双控”管理,对超出能源“双控”目标的工业项目,必须 实施用能总量“等量”或“减量”替代,实现区域用能的动态平衡。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 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配合市级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配合执行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标准,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监督抽测,规范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收费。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以及对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监督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配合市级部门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禁止燃油助力车的生产、销售和上道路行驶,配合市级部门禁止摩托车 在中心城区通行。2014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适时扩大禁止通行区 域范围。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淘汰黄标车(含农用车辆、环卫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起,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许可证和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配合市级部门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4.提升车辆运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专用道路建设,倡导无偿拼车、通勤班车出行。配合市级部门采取高峰 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同时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促进道路畅通。到2017年,XX区中心城区公 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19%以上,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10~20%。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 硫设施,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投运,所有火电 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017年底前,所有 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完成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全区燃煤锅炉和工业 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 案》,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vocs排放量削减18%。2017年底前, 完成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 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 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 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XX区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 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XX区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配合 市级部门于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 前,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 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 (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嘉兴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 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 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 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 扫率。到2015年,XX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达到52%以上。

3.控制居住小区扬尘污染。居住小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严禁车辆在小区绿化带行驶、停放。

4.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 置,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检查,2014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 监管机制。

5.控制露天烟尘。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地点外燃 放烟花爆竹。配合市级部门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企业)露天堆场、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5年底前, 全面建成烟控区。

6.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 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强制使用、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 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在用干洗设施的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实 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 强秸秆梵烧监控,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加强联合督查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焚烧点进行定期通报,实行年度考核。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3.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区完成新造林0.4万亩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二、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成立XX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 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经局(区农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人口计生与卫生 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国土分局、市城郊港航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 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订实施污染防治专项管理办法和督查落实。各镇、街道、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细则。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区级各牵头部门于2014年8月底前制订2014-2017年的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并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二)严格督查考核。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 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区政府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

(三)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 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 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秸秆生物质燃料推广应用、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政策资金支 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 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 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 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 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五)加强预警应急。各级各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霾天气监测预警体 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 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六)加强区域协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 边县、市、区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七)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 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 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八)动员社会参与。推动大气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构建统一 开放的环境服务市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 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篇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5%以上,其中: 厦门、 莆田、 南平市下降2%以上; 福州、 泉州、 宁德市下降4%以上; 漳州、 三明市下降6%以上; 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基本完成、20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下降1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主要成因

一般的空气污染成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原因:

• 天然的空气污染:

•火山活动

•来自沙漠区或缺乏植被地区所刮起的风沙

•来自动物排出的有毒气体,如牛只在消化完植物后所排放的甲烷。

•山火所释出的烟

• 人为的空气污染通常由于燃烧燃料引致,而这可能由下列各种活动引起:

•很多资源被消耗

•过度畜牧时所引起的沙尘或在耕种时所产生的化学残余物

•燃烧稻草,不断砍伐树林

•一般工业活动

•使用内燃机的车辆及飞机

•燃烧化石燃料引起的污染

•油漆或其他挥发性溶剂

•气溶胶

•二手烟

•烧金纸

空气污染不限于室外,室内的空气也会受污染,但污染的机制有所不同,例如吸烟造成的整体空气污染很低、但是最常见伤害性最大的室内空气污染来源。

篇5:《六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89号),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突出中心城区、各县县城和各类开发园区,以扬尘、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油气和餐饮油烟、废弃物焚烧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不再审批新增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项目,限制审批表面处理、板材生产、铸造、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在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暂停对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5.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意见,加强钢铁、化工、电力、水泥、冶金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底前,完成60%以上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下降5%以上;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到20,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下降30%以上。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年降低20%左右,国家级开发区和50%的省级开发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7.建设生态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鼓励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8.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争取所有的县区实现管道供气。

9.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控制其过快增长的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到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10.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11.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级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市内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1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等规模化应用。到年,全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

(三)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3.强化城市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控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行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于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14.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年底前,各县区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室内无炭烧烤;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行为。

15.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2014年底前要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各地要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16.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市中心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15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17.严禁废弃物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产生烟粉尘物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建立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秸秆收集工作,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2015年力争达到80%以上。

18.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和城市周边绿化,加快闲置土地的临时绿化。2014年底前,完成市区主干道两侧裸露土地的绿化;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所有裸露土地的绿化、硬化。到2017年,中心城区的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220公里以上。积极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争取到2017年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四)加强工业废气处理

19.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铸造、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重点行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粉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运输过程中扬尘专项整治,落实防尘抑尘控尘措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应使用清洁能源,对未履行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继续加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矿山开采须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废弃物应专门堆放,加强现场和道路管理,落实防尘抑尘控尘措施,2014年底前整治到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无主矿山,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20.加快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市内所有钢铁、冶金、浮法玻璃、水泥、陶瓷和建材窑炉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1.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4年制定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和年度计划,2015年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中所有治理项目。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2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市、县二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实现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90%以上。制定黄标车限行措施实施办法,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2014年4月底前,完成市中心黄标车限行工作。控制机动车保有量,2014年底前,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

23.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2014年,淘汰35%的黄标车,其中,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达到50%以上;2015年,累计淘汰55%的黄标车,其中,20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部淘汰;,累计淘汰75%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24.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流通准入审查关,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25.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汽车。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6.大力推广绿色交通。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底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27.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8.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总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举措,层层抓好落实。

29.强化企业治污。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坚持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30.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各地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和挂牌督办,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落实经济政策

31.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资、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执法监督经费,将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

32.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33.落实价格税收政策。落实脱硝、除尘电价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健全制度机制

34.建立相关制度。制定出台扬尘、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管理办法。

35.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职能,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高执法装备能力。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应急保障和科技支撑

36.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 年6月底前,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各县(含叶集)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试运行,2014年10月正式运行并发布数据,2014年底前全部实现联网。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7.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大气污染源源解析及PM10、PM2.5来源形成机理研究,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烟气治理、有机废气净化等新技术、新设备。

(五)加强宣传教育

38.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篇6:《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海南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年度优良天数达95%以上。?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 5%以上,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4年水平。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时间节点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催化裂化装置要安装脱硫设施;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海口电厂4、5、8、9号燃煤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电厂1、2号机组实行脱硝改造,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建设;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海口电厂4、5、8、9 号燃煤机组、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电厂1、2号机组、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4.加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尾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控制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从2015年起,各市县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干旱季节强化道路洒水降尘措施,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

2.严厉整治矿山和水泥厂扬尘。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水泥厂、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3.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到 2017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严格限制城区露天烧烤。?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耕地地力保育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和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及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禁城市(镇)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开展槟榔熏烤小炉灶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扶持大型槟榔熏烤加工企业的建设,通过工艺改进和污染防治等途径解决我省槟榔熏烤污染问题。?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海口市和三亚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2.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到2017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逐步扩大高排放车辆禁行范围,增加尾气排放监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环保检验信息网建设,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5.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汽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县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到2014年底,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全省市县经济发展和城镇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钢铁、橡胶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市县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

4.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按照国家要求,到2015年,实现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下降的节能目标。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通过加快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从2015年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到2015年底,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90 亿立方米以上,覆盖洋浦、儋州、老城等区域。稳步发展核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利用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 2017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

3.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5年底前,各市县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尽快制订《海南省新型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相对应的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

3.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将城市森林建设和城郊湿地修复、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镇区域内影响环境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整合省级科研技术力量,扶持建立重点企业科研平台,加快推进我省细颗粒物、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开展城市森林、城郊湿地大气污染净化能力等关键技术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制糖、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明显下降。?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施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等现有工业园区的生态循环化改造。开展水泥窑实施废物协同处置项目建设,推进尾矿贫矿(特别是黄金尾矿)和造纸绿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八)建立监测预警预报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到 2015 年底,完成省级和海口市、三亚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完成北部和西部沿海大气污染防控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物远程输送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细则;加强与周边省份的联防联控,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市县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法规政策。?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重点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四)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理顺电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导向机制,将生态移民费用列入水电建设成本给予保障,实行阶梯式电价。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

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全部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到2017年底,省级和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信息共享。?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每月公布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各市县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严格考核奖惩。?

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县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九)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篇7: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省重污染天气,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5%以上。

具体指标:到20,哈尔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基础上下降10%,齐齐哈尔市、七台河市、鹤岗市下降8%,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绥化市下降5%,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不高于年浓度值。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城市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

1? 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三供两治”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及周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供热改造力度,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拔除小烟筒。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争取到年底,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67亿平方米,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亿平方米以上。到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3%以上,哈尔滨市达到93%以上。从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哈尔滨建成区要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工作,到2017年年底,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基本完成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要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市区、城乡结合部街路裸露地面。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减少施工现场污染。建筑施工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加强对餐饮行业的污染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各地要在206月底前划定专用区域,规范管理,禁止在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

(二)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治理。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硫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到年年底,完成对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化、新型干法水泥窑、炼焦炉、工业炉窑等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2?加强对燃煤锅炉及窑炉等治理。规模在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确保达标排放。循环硫化床锅炉要全部安装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抛煤机和往复炉排等层燃锅炉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700千卡/公斤的洁净配煤,并综合考虑加大动力煤洗选力度、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冲天炉完成电炉改造,或实施每小时5吨以上热风炉和湿式除尘器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窑炉完成煤气发生炉、水煤浆燃烧器等技术改造或使用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各地要制定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的运用,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的使用和逸散,对有机废气安装后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治理。石化行业要开展LDAR(泄漏与修复技术)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制药行业要重点解决发酵尾气的无组织排放,对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安装喷淋吸收装置和生物脱硫装置,使气体的分离效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年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年底,整治方案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4?加强对污水、污泥、垃圾的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各地要统筹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处置和利用技术研究。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哈尔滨、大庆市达到90%以上。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气治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所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

5?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要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年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大庆市等涉油企业较多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件的市地可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三)疏堵结合,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治理。

1?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禁烧。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对机场、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2?加强种植业引导。大力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控制农业氨污染。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全省不再审批新增加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到2014年6月底,完成制定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结合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到2014年年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对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4年6月底,各地要完成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实施方案,尽快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搬迁工作以及涉重金属的电镀企业进园工作。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地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

4?加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强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5?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各地要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五)严格煤炭管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27%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煤炭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年底,哈尔滨市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加大风电、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4年年底,各地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以及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城市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气污染。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扩大清洁能源的气源覆盖面,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所占比重,具备气源的市地在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2?提升燃油品质。从2014年开始,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油品升级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3?加快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黄标车限行、严格车辆年度检测、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等措施,加强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管控,加快其淘汰进程。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83号),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检测、车辆上路、车辆报废、注销以及外地车转入等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或办理转入手续;对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审,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年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到2014年年底,建成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4个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站要与省、国家联网。其他城市的`3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要加强PM2?5监测能力建设,争取到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加快建设省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在线监控专网,每月对全省各市地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公布,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年底,完成省级和哈尔滨市2个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加强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3?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鹤岗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同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结合国家年度考核,省政府每年初对各地、各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城市,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缓慢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税收政策等。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将环境监测、监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列入行动计划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强对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点安装位置、仪表完好情况、联网情况的检查,加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篇8:市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市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严格准入,优化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实施“上大压小”的燃煤电厂和石化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区及近郊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各县(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锅炉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优化工业布局。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发展规模、产业导向、功能区块、生态环保及配套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快实施“退低进高”,对城区内已建的.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启动实施民丰特纸、兰宝毛纺、华梦纺织等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和关停工作。市区到2014年、各县(市)到20**年基本完成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通过关停淘汰、转移转产、倒逼提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低端低效产能的腾退与淘汰步伐,到20**年全市腾退低效工业用地3万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核电等新能源,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引进工程,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到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天然气管网,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着力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2013~20**年,天然气、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到20**年达到1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

2.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低硫、低灰分煤炭使用比率,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牵头)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发展绿色交通。深入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快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更新换代,鼓励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辆投入营运市场,促进低碳运输发展。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限制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保管理,防范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污染。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大力整治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一步普及公共自行车,建设自行车专用道,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市区到、各县(市)到20**年全面建成公共自行车网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环保局配合)

2.强化车辆管理。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对新车及转入的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实行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2012年底前各县(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要实现全覆盖,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市区自201月1日起、各县(市)自20**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加载减速烟法(柴油车)。强化在用车辆管理,设立车辆冒黑烟举报电话,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整治,经定期检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2012年底前各县(市)主城区要全面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3.全面提高油品质量。加强高标准油品的推广和使用,2013年6月底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确保各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含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甲醇汽油等)达到标准要求。(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篇9: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关于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37号)及《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1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力争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下降4%以上,其中:XX区、XX区、XX区下降4%以上,XX市下降5%以上,XX区和XX市下降10%以上,XX市下降12%以上,XX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0.042mg/m3以下,XX县控制在0.044mg/m3以下,XX县控制在0.039mg/m3以下,XX县控制在0.045mg/m3以下,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控制在0.056mg/m3以下。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县(市、区)建成区、大气污染源头敏感区、大气聚集敏感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未加工生物质锅炉。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的XX区、XX区、XX区、XX市、XX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lng、电等清洁能源,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杜绝“死灰复燃”;XX区、XX市、XX县、XX县、XX县、XX县要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中小燃煤炉窑;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XX区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中供热区域;XX市应于底完成沿海三个工业集控区的中温中压蒸汽集中供热替代导热油工程;XX市要继续推进晋江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启动、动工建设深沪东海垵工业区集中供热工程并于建成;泉港、泉惠石化园区应同步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区域外的燃煤锅炉,组织实施一批水煤气发生炉、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治理项目。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锅炉。在化工、印染、造纸、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基本淘汰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予以保留的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XX市、XX市、XX县、XX县、XX县要巩固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成果,持续发挥减排效益,限期于206月30日前拆除水煤气发生炉。XX市因南官公路建设推迟lng替代的4家建陶企业,未能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lng替代,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其他地方的陶瓷企业限期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lng替代。新建陶瓷企业必须采用lng、电等清洁能源。各陶瓷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当地经贸、环保部门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禁新建或重新起用水煤气发生炉,违反规定的一律立即停产、切断生产用电或责令关闭。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XX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脱硝工程;石狮热电有限公司、晋江热电有限公司要结合技改于2014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运sncr脱硝工程;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要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综合脱硝效率。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永春美岭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XX海峡水泥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脱硝设施。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配套高效除尘设施;三安钢铁等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并稳定达到颗粒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有机化工行业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包装印刷业烘干车间应安装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车间有机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596家加油站、28个储油库和3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并要求达标运行。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地应建立由住建、环保、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

强化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监管。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拆迁现场的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和拆迁。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应采取围挡、喷淋等切实有效的压尘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住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加强道路施工、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公路施工的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压尘措施。各地、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除必要情况外禁止在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到2014年底前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出场上路前必须清洗,并对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面监控。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露天堆场的扬尘监管,要求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属地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加强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处理处罚。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林业部门应结合城市发展,推行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环保、市政公用事业、工商、卫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均应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有效运行,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

强化生物质焚烧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违规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杆等生物质,严厉查处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城乡垃圾清运管理,增加城乡结合部垃圾转运站数量及覆盖面,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禁止垃圾随意露天堆放,杜绝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林业部门应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管理。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科学设置机动车单行道,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合理配置中心市区和各县(市)城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推进沿海县(市)城际客运线路公交化运作,增加环泉州湾大公交线路,设置快速公交干线,优化完善公交线网和枢纽站、首末站等场站布局;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系统,结合公交车站点网络就近设置公共自行车站点,将公共自行车站点覆盖范围扩大到市区周边,构建低碳生活圈。

提升燃油品质。经贸部门要推动油品升级工作。全市所有加油站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经贸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规划、环保部门配合经贸部门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逐步扩大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贸、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市区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泉州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质监、经贸、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发改、经贸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修正)》,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海关应依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经贸部门应牵头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本)(修正)》,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争取在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施和空气质量改善方案,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贸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贸、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发改、经贸等部门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改、经贸等部门要认真清理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的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贸、环保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底,力争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贸部门应牵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园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加强监督和督促园区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大幅增加全市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发改、经贸部门应牵头制定有关鼓励政策,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力争全市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西气东输三线泉州段和海西天然气管网德化支线、西三线天然气高压管网利用工程等项目建设。做好汽车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及中海油、中石油之间与我市城区(包括县城)燃气间气源对接和输气设施的互联互通,保障我市天然气供应。加快泉州国际液化天然气(lng)调峰储备中心及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在2015年底开工建设。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继续推进各县(市)城区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县(市)要启动lng气化站建设,至2015年底,新建450公里燃气管网,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和管道违章占压整改,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加快惠安小岞风电场、安溪龙门风电场、石狮将军山风电场、安溪尚卿风电场、安溪大坪风电场、永春外山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力争2015年底部分建成投产。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经贸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方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至2015年,除XX区、XX区以外的县(市、区)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建成区的80%以上,禁止民用蜂窝煤进入禁煤区。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经贸、发改部门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协同物价部门,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下降16%。

住建部门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XX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城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发改、经贸、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提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篇10: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取得实际效果,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行动计划》为纲领。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落实和创新各项措施。

(二)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当地医疗服务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年度改善医疗服务主题和重点工作,同时统筹落实其他各项行动计划。

(三)以医务人员积极性与人民群众满意度为评判标准。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观能动性,为改善医疗服务建言献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患者,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四)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围绕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落实《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成立领导机构,确定责任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主题和重点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统筹推进落实《行动计划》相关工作;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报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三级医院: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方案和要求,具体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就诊患者服务需求,创新改善医疗服务措施。各三级医院每年必须落实《行动计划》第1、3、5、6、7、9项,三年内逐步落实《行动计划》第2、4、8项。

(三)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方案和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就诊患者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落实改善医疗服务各项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一)2015年工作安排。

1、2015年1月,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召开全国会议部署工作。

2、2015年2月—3月,组织集中宣传报道,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落实工作。

3、2015年4月—5月,印发《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医疗机构部署落实改善医疗服务工作。

4、2015年6月—12月,医疗机构落实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督导检查,推进落实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开展“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创建活动。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宣传报道。

(二)20工作安排

1、年1月,总结《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16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召开会议通报20情况,部署2016年工作。对2015年度“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情况交流。

3、2016年3月—12月,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多种形式的同行评价、社会评价,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继续开展年度“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创建活动,发现先进典型,组织宣传报道。

(三)工作安排

1、2017年1月,总结《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17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召开会议通报20情况,部署2017年工作。对2016年度“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情况交流。

3、2017年3月—12月,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同行评价、社会评价,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继续开展年度“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创建活动,发现先进典型,组织宣传报道。

4、2017年10月—12月,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行动计划》3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召开总结会议,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3年中表现突出的“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进行表扬,部署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落实《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当地和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主题、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要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医疗服务最薄弱的环节,确定改善医疗服务优先领域,明确落实《行动计划》重点内容,做到提出一项、落实一项。对尚不具备开展条件的《行动计划》内容,要纳入中长期工作安排,逐步努力达到《行动计划》要求。鼓励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在改善医疗服务和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方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做法和先进经验。

(三)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和跟进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有关情况,善于发现好经验、好典型,组织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增进社会各界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四)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落实《行动计划》过程中,不断巩固成果,同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和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要根据医务人员、人民群众评价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有关措施,持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形成改善医疗服务常态化、常规化。

拓展阅读:

《福建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解读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内容,推动我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针对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情,国务院于颁布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福建省根据《科学素质纲要》的要求和省情,先后出台了我省“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方案。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根据第九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2015年我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6.10%,位居全国第八位。

“十三五”时期是福建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进一步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促进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的跨越提升,对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注入发展新动能,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落实好《科学素质纲要》最后5年的实施工作,福建省科协会同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文化厅、民政厅等部门,共同编制了《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提出新的发展目标

《实施方案》强调要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要求,提出了促进“五大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民科学素质整体水平跨越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等4个总体定性目标,以及“到2020年,福建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0%”的总体定量目标。

三、《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10项重点任务,分别是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四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科技教育与培训、社区科普益民、科普信息化、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产业助力、科普人才建设等六大基础工程,总共提出了43条具体措施。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行动。提出了推进不同教育阶段的科技教育和科普工作、开展校内外结合的科技教育活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均衡配置科技教育资源等5条措施。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提出了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和农村科普活动、加强农村科普公共服务建设、推进农村科普信息化建设等5条措施。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提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营造崇尚创新创造的社会氛围等4条措施。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出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培训,在考核、录用中体现科学素质的要求,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普活动等5条措施。

(五)实施科技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提出了加强科技教育师资培训和研修、加强教材建设、改进科技教育教学方法、强化科技教育与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等5条措施。

(六)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提出了开展社区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改善社区科普基础条件,促进形成社区科普工作新格局等3条措施。

(七)实施科普信息化工程。提出了实施“互联网+科普”行动、繁荣科普创作、强化科普传播协作、促进科普信息落地应用等4条措施。

(八)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创新完善现代科技馆体系、发展基层科普设施、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科普资源开发开放等5条措施。

(九)实施科普产业助力工程。提出了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加强科普产业市场培育等3条措施。

(十)实施科普人才建设工程。提出了完善科普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制度,强化继续教育,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建设,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等4条措施。

《实施方案》在重点任务中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量化目标,如:组织200万人次青少年参与各类科技竞赛活动;全省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00万人,培训1万名文化与食品安全协管员;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280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0万人,实现师徒结对10万对,其中农民工结对名师5万对以上,组织100万名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表彰200个科普示范社区,奖补资金1000万元;引进和投放5万分钟的优质电视科普节目,集成共享10TB科普信息化资源;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城市至少拥有1座达标科技馆,所有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流动科技馆的保有量达到20套,科普大篷车的保有量达到40辆,拥有全国科普教育基地50个,省级科普教育基地200个;专兼职科普人才达到15万名;拥有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5个,命名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50个。

四、《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保障条件

为确保“十三五”时期我省《科学素质纲要》的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机构,以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共建、科研与科普相结合、监测评估、社会动员与激励等机制。《实施方案》强调要进一步落实政策法规,加大科普投入,明确“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20年,被命名为全国和福建省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年人均财政科普经费达到2元”的目标。《实施方案》还对我省“十三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时间进度作了安排。

篇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网站了解到,近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北京主持召开环保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去年7月召开的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汪涛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投入资金预计达2万亿元。”规模将高于大气污染防治的1.7万亿元,新一轮的环保投资“盛宴”即将开启,相关公司将会明显受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相较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缺乏严格的惩罚措施,一些企业污水治理的积极性明显不高,2万亿元投资将给水污染防治注入新的动力。

核心是改善水环境质量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一些水体丧失了环境功能,部分地区群众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水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压力持续加大。为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有必要制定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原则、目标及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今年2月,在介绍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的发布会上,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指出,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个文件的核心就是要改善水环境质量,重点是抓两头,一头是污染重的地方坚决进行治理,另一头是水质较好的河湖,坚决保护起来,不能先污染再治理。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要大幅度削减工业污染的排放;二是要管理好城市生活污染的排放;三是治理好农村河沟、河岔。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样,力图在责任、任务、措施、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更好地不断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会议要求,要以送审稿为基础,秉承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2万亿投资推动治理

我国水环境的污染问题相当突出。环保部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共占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

环保部提供的数据显示,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I~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

而由于水环境受土壤环境、空气环境等影响较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难度与大气污染防治相比,难度更大。在去年7月召开的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处长汪涛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投入预计达到2万亿元。”此规模将高于大气污染防治的1.7万亿元。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水污染防治挑战比较大,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等多个部分,耗资将较多;另一方面,当前有很多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仍不能达标排放,而相关的处罚比较有限。

据业内专家介绍,治理力度看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必将会有更加严格的政策措施出台,对于污水治理等末端治理产业和河流、地下水修复等行业的公司而言,将会是较大利好。

篇1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礼貌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职责,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构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到达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到达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到达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贴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务必经预处理到达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年底前到达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年底前全面到达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潜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到达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到达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掉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到达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到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到达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用心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用心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到达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潜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潜力及污染事故应急潜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到达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潜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潜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思考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贴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掉。(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用心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必须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用心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到达20%以上,京津冀区域到达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思考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到达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到达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掉。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状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十分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到达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贴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务必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贴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用心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到达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到达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到达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达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潜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透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构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用心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用心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潜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到达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用心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职责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职责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个性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务必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到达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掉。自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状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内含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职责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潜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潜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到达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取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职责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资料,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海洋局参与)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能够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到达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三峡库区水质持续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调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个性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个性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及跨界水体水质持续稳定。(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用心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农业部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状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职责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个性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潜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职责。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职责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职责。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职责。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职责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未透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职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职责。(环境保护部牵头,监察部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思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状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礼貌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洋局等参与)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状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主动理解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带给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透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用心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持续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建立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境保护部牵头,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礼貌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职责、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职责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篇13: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礼貌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职责,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构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到达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到达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到达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贴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务必经预处理到达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到达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到达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潜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到达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到达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掉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到达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到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到达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用心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用心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到达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潜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潜力及污染事故应急潜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到达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状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潜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潜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思考水资源、水环境承载潜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贴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掉。(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用心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必须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用心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到达20%以上,京津冀区域到达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思考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到达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到达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掉。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状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十分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到达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贴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务必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贴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用心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到达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到达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到达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到达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潜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透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构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篇14: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大行业面临“清查”

国务院16日正式对外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未来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个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今后一段时间,多部门将联合启动水污染治理“组合拳”,除了依法取缔“十小”企业,“十大”重点行业也面临“清查”。

专家测算,“水十条”实施后,将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

“水十条”提出的目标是,到,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到达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到达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到达70%左右。

“水十条”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除了对小型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等在内的不贴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将严格清除外,针对焦化、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排放强度大的十大行业,行动计划也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务必全面达标排放。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巡视员陈永清表示,从开始,将定期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超总量的企业黄牌警告,对于整治后仍然不能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企业,要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掉。

“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坦言,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为15。7%。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很多地方政府只顾经济发展,却忽略了水源地的保护和安全。同时,我们的环境管理不够严格,违法成本严重偏低,很多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意在环保方面下工夫,不少企业都在超标排放。”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

专家分析称,“水十条”出台后,相应的排放标准有望更加严格,传统工艺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修订后的排放标准,未来治水投资将涉及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既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管网建设及村镇污水处理等四大块,这也是当前国内污水处理的重点领域。

篇15: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16: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