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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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至今,刑法历经十次修正,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圈扩大化等趋势。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易导致刑法的保护范围涵盖不足,进而通过不断修正的方式来完善刑法,保护人们的安全感免受风险社会的侵蚀。但频繁修正刑法本身是否会带来社会风险的增加,以及通过修正刑法以应对风险社会是否应有所限制,值得深思。

(一)风险社会之“风险”解析

风险在现代意义上是指对未来结果可能性的一种认知或判断。风险不同于危险:首先,风险是中性评价,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而危险是一种负面评价,其带来的后果是消极的;其次,风险可以是主动造成也可以是被动形成的,而危险是被动形成的;最后,风险的发生没有前车之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衍生,无法预测,而危险的因果关系和盖然性较易确定。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控制社会中存在的“风险”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但此处刑法控制的“风险”,其实质意义是危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中性的,带来的不必然是消极的后果,但刑法调整社会、控制的风险一定是消极的。所以犯罪行为带来的“风险”,其实质是“危险”。

(二)刑法修正之“风险”解析

刑法通过修正不断完善,是一种立法实践活动,其本身也是造成风险社会的因素之一。由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结果犯转为抽象危险犯的趋势明显。如将诸多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预备行为正犯化);将校车、客运车超载、超速的行为入罪。由于犯罪圈的扩大化,一些原先让人们感到不安全的行为也纷纷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根源是这些行为侵害了人们的安全感。社会公众普遍倾向于针对这些侵害到人们安全感的行为设置一道最强有力的制度防线――刑法防线,以制度来控制危险。这种做法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即在风险社会中实现风险“制度化”的错觉,但其实不然。首先,刑法中控制的“风险”实为危险,是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其次,在制度防线建立的同时,也人为地制造了新的风险――“制度化”风险,即制度运转不力或制度失灵的风险。以刑法修正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目的'是预防因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人们对吃过酒心巧克力后驾车,或者吃过豆腐乳、醉虾后驾车都会有所担忧,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在酒精呼气检测中呈阳性结果。增设此罪名后确实大大减少了酒驾行为,但同时产生的担忧也不容忽视。笔者认为,通过行政处罚、道德教化等方式达到抑制酒驾,效果可能更佳。

(三)刑法修正应遵循的原则

1.法益保护前置应控制在故意犯罪范围。在风险社会中,法益保护的前置使刑法提前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加强社会保护的效果,但应以故意犯罪为限,对于过失犯罪,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因其缺乏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刑法不宜过度提前介入。如果抛开意志因素定性行为,将会给社会安定带来另一种风险,即法律不确定的风险。2.犯罪圈的扩大应遵循谦抑性原则。整体而言,刑法的修正过程是个不断扩大犯罪圈的过程,这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应对模式,因为随着风险的增加,其治理依据自然要相应增加,才能促进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然而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应在穷尽其他法律仍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阻止或惩罚的情况下,才由刑法进行规制。所以,在修正刑法过程中,面对风险社会的新型风险,能够通过修正其他部门法来达到治理效果的就绝不修改刑法,以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谦抑性。

篇2:正确认识和应对风险社会

正确认识和应对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是指现代性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业化社会道路上所产生的威胁开始占主导地位.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经济社会片面发展的结果.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应对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作 者:梁志明  作者单位:成都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 FU NEW IDEA 年,卷(期): “”(z1) 分类号:C913 关键词:风险社会   科学发展   和谐社会  

篇3: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的论文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9-0222-01

作者简介:姚敏娜(1988-),女,汉族,杭州余杭人,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方向:行政执法、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向。

社会实践的变革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推樱刑法实践的变革需要刑法理论的推动。到目前为止,刑法已经走过了九次修订的历程,在刑法制度和刑法犯罪名等领域实施了全面调整,与此同时对不同罪状描述的界定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司法实践影响最深刻的修订是将危险犯体系的应对与辨别形成新的指引,并将其确定为调整的重点内容。下面就刑法修正视角下的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进行浅析。

一、危险犯的分类

危险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中,对它的概念的界定外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1]。他们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危险犯,主要包括处罚依据、犯罪未遂和犯罪成立等。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部分危险犯的行为没有在确定之前不能盲目的认定罪行。如一些危险犯单单从行为上判断是犯罪既遂,但是经过实际过程的证明,对危险犯的阐释却并不仅仅是已产生是极危险的行为。同时,司法理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达成实际危害将危险犯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其中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害性,司法人员辨别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表述,而抽象危险犯的判决是以立法推定为依据,并不需要达成实际的危害。

二、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

(一)危险犯范围内部的调整

在我国原有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之上,刑法修正案在罪状的表述方面一直不停的修正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将刑法中的部分具体危险犯调整成抽象危险犯。比如之前众所周知的三鹿奶粉案件,根据原有的刑法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刑法修订案调整以后取消了这个条件,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再不进行考虑,因此三鹿奶粉案件有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危险犯。

(二)危险犯范围内部的`扩张

在刑法修正案内添加了危险犯的罪行,实质上是对危险犯范围的对外扩展。例如在修正案中增加的对追逐驾车、酒驾行为的刑法制约[2],二者都会对行车安全带来危险,都容易引起交通安全事故,对道路管理造成困难,所以都属于危险犯。则追逐驾车和酒驾在犯罪情节上必须存在一定的差距,追逐驾车以发生的实际危害行为的危险度进行辨别,不能根据犯罪的结果确定,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辨别类型具备具体的犯罪特征,方可辨别为具体危险犯。而酒驾除了对司机本身行为进行描述外,没有对其他行为进行描述和规定,所以可以辨别为抽象危险犯。

三、危险犯立法范围变化的司法应对

(一)危险犯的行为界定性更加关注行为本身

对造成现实危害的说,如果能够量化危害造成的数量和损坏程度,那么这种相对来说也能够容易获取,也就能被司法容易的应对,对这种行为实质性的危害也能快速准确的揭示。而危险犯和结果犯则有所不同,它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或许存在,或许不存在,对此的裁决也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行为属于一种拟制性危害,对犯罪证据的提取更存在着困难,为了更好地对危险犯的裁决,采取关注本身体现的危害程度的方法。

(二)要综合判断危险犯的裁量

司法应对危险犯危害行为可以从具体的时间、地点、工具、行为手段、行为动机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当对危险犯行为定性的判决结束后,将会进入司法自由裁决阶段,而逮捕、起诉是具体检查工作的体现。但是,自由裁决阶段并不是那么的简单,自由裁量权一般包括法律、相关的政策、民意等因素,过程也较复杂。因此,对于危险犯的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对大多数犯罪行为可以用限制解释的犯罪圈限缩,还可以以形势政策对部分犯罪行为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是非犯处理或者从轻处理。制定刑法的就是对对风险犯罪的约束和防范,对于这一点在逮捕或者起诉时也要综合处理,同时要从行为人是否会再次犯罪,或者是否将抽象危险犯转化成具体危险犯等分析。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各种矛盾不断浮出水面,随之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危险犯也探出了头,在刑法修正案中将危险犯的解释一直都被调整为重点内容。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对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提出来新的要求,要求全面考虑对危险犯的应对措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负责公民合法权益,客观处理危险犯,维护刑法的尊严,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全面的向前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李科.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05:159-160.

[2]单地灵.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J].法制博览,,12:163.

篇4:浅谈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浅谈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大部分人士都对欧美的风险社会观念有一定的误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分析和反思目前制定当中的风险,也可以代表群众所普遍的主观构建的风险,并且我国已经进入到成熟的风险社会中。刑法观必须要考虑社会风险,并在风险社会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讨论,并且需要讨论其如何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务必杜绝以风险预防名义的刑事立法。

关键词:风险社会 风险治理 刑法观

上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提出风险社会的观念,并认为风险社会观念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并且各个国家都已经进入到风险社会中,需要使用相应的风险社会观念去审视社会。风险社会的观念自从传入我国以来,刑法相关人士都认为应当以该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并经过统计和分析,提出风险刑法、安全性发、风险政治等观念。本文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中所存在的风险及我国风险社会环境下刑法观的合理应用范畴。

一、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风险

(1)制度风险

1.法规执行机制缺陷:所指定的法规再好、再全,去过丢失了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最终也是空谈。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风险行为上,相关部门制定了针对性的法规来预防风险,当时目前许多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少执行制度,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够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防范作用,从而使法规无法真正的实施,导致法规变成少数执法者利用职务谋取私人利益的方式,从而形成出现更加严重的风险。假设法律在执行体制有问题,则在无法起到风险预防作用的同时,还会成为某些风险的制造源头。

《动物检疫法》便是典型案例,该法律的施行目的是,有效的对动物产品或者动物进行必要的检疫,并且检疫需要通过相关动物检疫机构进行认证。事实上,有多数动物检疫机构并没有执行应执行的检疫职务,反倒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检疫规定,通过检疫、检验等手段为单位或个人创收。许多相关工作人员也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导致许多的非法、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到群众手中,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法规的制定必然需要执行人员来执行,其执行力度或执行机制的不足,必定会导致法规的形同虚设。

2.制度严重缺乏规范化:制度制定的原因是为了对风险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如果预防风险的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则在实行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能对风险起到的防范作用,还极有可能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缺乏规范的特点而制造出另外的风险。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有许多的情况。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现状。假设制度出现滞后现象,则会使得法律会出现严重的滞后并原理现实,并逐渐使法律出现漏洞,成为制度上的缺失。

潲水油的制度则是典型案例,从潲水油当中提炼出的食用油是一种不能使用的危害物质,但有关检测机构表示,从潲水油当中所提炼的食用油的危害物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这便代表从潲水油提炼的食用油能够进入到市场并销售。所以,当前我国的食用油执行标准则变身成为风险的源头,导致食用油指标变得不再可靠。社会的快速发展,造成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国家的发展会出现严重的滞后风险。对此,立法者就必须要时刻保持对制度的反思,认识当前制度的缺陷,并发现缺陷和问题时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防范。

(2)被群众扩大化认识的主观风险

风险社会的风险不仅仅是来源于制度上的问题,群众的主观扩大化认识也是较为主要的风险源头。当前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其各种负面言论传播也较为严重,群众受到影响的可能性也较高,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群众的风险意识。当前我国社会的分工较为明确,群众的相互依存的观念逐渐深刻,这样的观念逐渐深刻也导致了承担风险后果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当前信息化和网络化社会的背景下,群众很容易感知到风险并猜测其后果,在缺乏全面且有效的'信息化交流情况下,如果不能掌握风险的结果,并且在有人煽动的情况之下,就会有许多的人群因为信息的不准确使得出现恐惧、慌张的情绪,加重风险的危害。

群众在意识到风险之后,便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风险之前自主的使用自身认为妥当的预防侧率,最终导致风险认识被扩大化。例如,前些年四川的钼铜项目,因为群众的强烈反对而关闭,其根源是群众盲目认为钼铜项目会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但是其机构在群众有该反应之后,便申请政府对项目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该项目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群众并没有相信政府,而是自以为是的认为该项目应当被取消。

二、我国风险社会下刑法观的应用界限

在风险社会环境下,违纪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需要符合风险社会理论指向的群众主观所组建的制度风险,不能够不加区分的将任何风险都放置于风险社会的概念之下加入刑法,更加不得认为只要发现具有威胁性大社会危害风险时,就直接建议介入刑法,最终使得刑法因为预防风险而被迫遭受绑架。

(1)刑法处理违法违纪的行为只得存在于微观层面

1.刑法不应当将不规范犯规归纳到风险刑法处理范围:在当前的法律体制背景下,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维持社会的健康、持续运行,并不是创造秩序。所以,执法便只能够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加以严惩,并不能够直接的接入到法律的运作过程当中。刑法既是维持法律正常运行的根据和强有力的支撑,还是相对较为较为独立存在。刑法必须要时刻以维持法律正常运行作为前提,如果刑法所维持的法律本身出现问题,则刑法就不得再继续对其进行维持,否则,会导致刑法认为该法律的制度,但该法律却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从而使得刑法脱离法律法规的设计初衷。

刑法惩罚我是通过威慑,杜绝出现任何风险,虽然不能杜绝风险的所有源头,但是任何的风险想要起到负面作用都必须要有制度作为基础,对于本身有问题的制度而言,假设至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改变和改善就能够杜绝该风险的出现,便不需要将风险本身定义为违法。针对因为制度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则需要将风险纳入到犯罪范畴内,并将其定义为强化群众、刑法威慑的道德化身。对此,刑法不应当运用于因为失去了规范性的制度而产生的风险当中。

2.刑法只能应用于破坏法规并且侵犯法益而出现的风险当中: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初衷都是为了有效的预防风险,巡查制度的缺陷及对其造成破坏就等于制造了风险。制度化的风险并不能够针对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风险,任何风险,国家都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所以,对风险制度的破坏,并不能够证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果制度中出现了破坏较大的危害性行为就定义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就必须接入刑法。则会使得刑法变成风险的管理制度,导致刑法失去了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导致法律当中无最高法的定义。

虽然风险出现之后刑法不应当直接接入,但是并不代表着刑法绝对就不能够干涉风险制度的维护工作。刑法是我国法律当中的最后后盾法规,只有在危害行为已经严重损坏了风险制度之后,并且对法律造成严重危害时,同时利用其他任何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防止时,刑法才能够接入。对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当中的必然条件仍然是危害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法规的权益时。除此之外,从法益陷害所规范的风险社会刑法接入的界限的运用意义还在于,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机构通过防范风险的名义滥用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整体执法情况分析,司法权的滥用和限制相对比,权力的滥用情况更为严重。以往,少数的司法机关打着风险预防的名义,利用法律的特殊形式或者特殊情况,扩大化的打击社会犯罪危害性的临界点。

(2)刑法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判断中,其具备较强的主观性和不客观性,某些风险被某些意图不轨的人夸大。刑法作为执法、制裁力度最大、规范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法规法规,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将主观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利用刑法保护群众的安全感受,帮助其建立安全的思想。

社会与风险的进步呈现的形式为一体两面,是社会想要进步时不然会出现的事物,国家法律并且无法将其全部禁止,不然,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国家就必须拟定适当的范围,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可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能够对这些风险随时进行控制,能够随时将这些风险进行分配和分散。根据目前社会来说,当前可以被允许的包括许多的领域,例如医生在医疗事故归责范围内所使用的治疗措施、具备一定风险的体育表演、有一定风险的舞台表演、工业行业的生产中、公共交通等。当前风险社会中,只要风险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对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群众便可以适当的容忍这些风险的出现,对风险控制提出相对较为苛刻的要求并且要求通过刑法来保护群众的主观感受是不可行的。

群众的安全感受会以为个人的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并且这样的感受较为抽象,无法进行统计和分析。安全感受作为刑法保护对象将会使得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少一个统一且准确的标准,使得司法和立法会出现严重的随意性。假设法规将群众的安全感受作为保护目标,并且随着群众的意愿处罚群众认为存在威胁的食物,则刑法的适用将不会再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取决于群众的个人感受。群众的个人感受会因为感性的影响,对某些认为的危害性行为有严厉的惩罚要求,惩罚越严重越能够满足群众的安全感受,但这便会导致刑法变得更加的残酷。一旦刑法变得更加残酷,则群众又会反过头来指责刑法,导致破坏刑法的尊严。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的孙伟铭案例,其因为群众的要求,一审盘踞孙伟铭死刑,但是判决一出,群众又认为刑法惩罚力度太过严重,又要求国家减轻处理力度,导致二审时又减轻对孙伟铭的量刑。所以,刑法不应当随着群众的风险感受而改变判决力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刑法观,在社会风险理论上的认识存在许多的观点的不同,并且在风险社会理论上也存在许多的误解。在风险的防范上,相关人员需要加强注意各项细节,并且这些细节会因为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环境而出现较为繁琐、复杂的局面。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刑事立法需要保持自身所拟定的风险社会观,对敌人刑法和风险刑法的采用需要根据实际的风险行为进行拟定,不得盲目行事。

参考文献:

[1]李林、何晓红.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7(1).

[2]李树雨.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8).

[3]柯怀英.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机能的冲突和调和.湖北警官学院学报.(9).

[4]苏霍培.风险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城市发展理论.2015(2).

[5]张菲英.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法学论坛.2013(20).

[6]黄桂萍.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法学评论.(3).

篇5: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及反思论文

风险刑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风险社会理论,特别是风险范畴的内涵,并没有有效区分新社会与旧社会中的风险。该理论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社会风险,而当今社会的风险具有全球性、未知性及系统性等诸多特点,难以更好地应对系统风险,因此我们应积极面对风险刑法理论当中的批判和反思。

一、风险刑法理论批判

(一)理论层面的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的创新引起很多学者的批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刑法基本立场而展开的批评。如有的学者认为风险刑法理是反统治的`;二是追溯到社会学领域,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批判,通过否定理论描述的风险社会否认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如一些学者认为风险社会并非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者治理的产物。这种批判理论仅关注了理论层面,但受到理论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无法通过对社会的状态分析和判断刑法的科学、有效性,于社会真正的状态存在较大差别,难以被公众接受和理解,在实践中的有效指导作用的发挥更是无从谈起[1]。

(二)对批评的批评

由于针对风险社会理论的理解不够完善,上文对于理论的批判深度不够,不具备较强的说服力。其中第一类批评是错误的,极易将人们引入到自由与安全、结果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泥潭当中。不同的主张都具有独特的理论渊源。尤其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些主张不能够完全接受。而针对另一个批评来说,都定了风险社会是社会的本质,无异于都定了风险社会理论。从根本上来说,风险刑法理论的问题归根结底出现在它去接了风险社会理论,特别是风险的内涵。简单而言,风险刑法理论谈及的风险,是与传统社会风险之间的差别,出现了混淆。因此在引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根本主张时,风险刑法理论犯了基础性错误,促使理论的正当依据受到了消极影响。因此本文的根本任务就是还原风险社会理论的真实本质,并将曲解问题提出来进行反驳,完成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

二、风险社会刑法反思

就本质来说,风险社会是对自我批判的社会,风险社会的危机属于系统危机。因此需要采取系统手段进行解决,其中科学、政治制度的重要作用日渐突出。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人的知识结构与研究视野在当今社会中,需要大力拓展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而非刑事法律领域之内,否则,法律将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积极作用。

(一)科学反思

现代社会过程中,科学能够将宗教的神秘有效化解,在反思性现代化阶段,对科学的传统理解同样如此,科学的怀疑已经不仅仅关注事物的外在,而开始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反思主要是借助一些方式和方法,分析和研究现实问题,将这种方式作为基础,能够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尤其是科学文明进入到新时期,人类已经不仅仅是科学认识自然、人与社会,而是认识它本身及其产物等。

(二)政治反思

社会不断进步,传统思想、观念势必会被淘汰,进步不仅仅是否认风险的绝对理由。民族国家政治逐渐走向世界主义、地球政治当中,亚政治的兴趣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传统政治领域[2]。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的影响下,政治民主将进入到全新发展阶段,如工厂管理的神秘领域,商业与技术也将被赋予一种新的政治与道德约束,古典工业社会风险定义将会被完全改变,朝着伦理学、哲学等多个方面发展。风险社会当中,处处是危机,在科学和政治完成制度性反思前,刑法不能够为所欲为,更不能够盲目进行,而应时时反思自身。反思能够让我们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和调整。因此古典工业社会紧紧围绕着传统风险都建立起来,不仅无法有效化解风险社会当中的风险,且会产生更多推动力。因此需要对刑法进行一些基础层面的反思,如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哪些等。反思性不仅是当前刑法理论应对风险社会危机的主要态度,也是风险社会当中刑法的基本立场。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应明确认识到刑法反思会受到科学与政治的影响,刑法反思无法转化为具体的立法,且无法为实践提供科学指导,其能够在冒进与悲观之间做出权衡,提供一条乐观的悲观主义道路,从而促进刑法的保护效益能够发挥到最佳状态。

三、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形势下,风险社会意识是寻求复杂环境下国家发展的根本依据,我们只有真正意义上理解了风险社会理论,才能够更好地协调和控制刑法,促使其能够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约束和限制,为公众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因此面对当前存在地风险社会理论误解,我们应突破传统思想、观念,寻找风险社会理论中社会风险的根本概念及定义,不断完善刑法理论体系,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从而促使刑法体系能够获得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J].中外法学,,(01):103-127.

[2]张蒙蒙.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理论问题反思和批判[J].法制与社会,,(03):22-23.

篇6:金融会计风险防范及应对论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不断改革发展,金融业之间的激烈竞争,金融会计的责任愈发重大。

金融会计风险防范及应对论文

篇7:金融会计风险防范及应对论文

摘要: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稳健运行的基本条件,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业风险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金融会计风险就是其中一种。

近年来发生的金融违规犯罪案件基本都离不开会计部门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因此,探讨和加强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控制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探讨了金融会计风险有哪些具体形式,并提出了金融会计风险的防控策略。

关键词:金融会计;风险防范;控制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信息失真风险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其所发挥的作用是真实、可靠地反映出资金的运用情况,银行机构的运作、经营状况如何都能通过会计信息体现出来,如果核算方法不正确、不符合金融业的业务处理要求,则都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风险。

有些银行在利益驱使下,有时候会故意采用违规操作、任意调整收支科目、会计信息资料作假等手段来掩盖真实的业务经营状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导致外界对银行经营状况出现误读。

(二)会计监势风险

会计监督的目的是督促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高效性,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弱化,主要表现在一些会计人员会出现操作不规范而导致会计信息发生差错;会计岗位的设置缺乏应有的互相制衡的作用;缺乏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缺乏权力牵制监督机制。

在这种内控弱化情况下,有些银行出于利益驱使,出现超规定限额发放贷款、会计科目不规范、对发放的贷款记在内部往来科目上,将一些资金进行账外放贷,没有放在账内核算,也即是相当于私设小金库,甚至有些银行机构拆借操作违反规定。

(三)会计结算风险

金融行业的结算管理工作复杂性很强,而且规范机制不完善,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凭证、结算渠道等手段和方式对资金进行套取、侵吞、挪用,这就产生了结算风险,结算风险一旦发生,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损害和影响极大,是危害金融体系的主要会计风险。

处理结算票据是银行会计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结算票据种类有现金资产、凭证、有价单证等等,若在结算过程中发生差错就会给金融企业带来资产损失。

伪造假汇票、信用卡恶意透支、贪腐盗窃、索贿纳贿等案件的发生往往都会牵涉到会计结算业务,如果会计部门放松结算管制,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加大了会计结算风险。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建立适应新形势的金融会计体系

金融会计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构建过程中要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风险防范系统的建立要具备整体性、关联性和动态性特点,以确保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控制得以高效的实现。

首先,梳理基础会计各方面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严格控制核算环节,对整个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分级授予不同会计岗位人员相应的权力,约束会计行为,杜绝伪造会计数据,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其次,要规范会计管理体制,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一些银行机构搞账外经营,降低风险发生率,统一会计核算体制,化解金融会计风险。

(二)构建金融会计风险监势保障体系

有效的会计风险监督是要实现对财会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全面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管理。

事前监督,就是分析评估潜在的金融会计风险,并根据风险大小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事中监督,就是对银行会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机制,对各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风险就会发出反馈信号。

事后监督,就是要刊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和各种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分析,若发现有存在不符点,则要进一步探入分析,找出原因,并加以纠正,从而避免金融会计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独立的会计核算体制。

在银行内部采用统一的信息化财务处理手段,对财务实行集中核算,资产负债表等数据由系统生成汇总上报,至于其他的报表则由财会人员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独立编制,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财会人员的工作,不得唆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作假账,以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有效防止会计失真现象。

其次,重点加强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的控制,会计岗位的设置要体现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内部财会工作规范制度,从内部做好管理控制工作,对相关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

(四)强化会计责任风险意识

不管是银行的高管还是基层会计工作人员都要形成由上而下的统一认识,强化会计责任风险意识。

作为管理人员要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保持关注,在会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合理、科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机制;作为基层会计人员,

要充分认识至日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要依照金融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法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职位之便违反财经法规谋取私利,

与此同时,还要不但学习新知识,以确保自己的会计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三、结束语

我国经济形式日益多元化,处于经济核心地位的金融行业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风险,有信贷风险、支付风险这些传统的风险形式,同时也有金融会计风险,

而且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对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要充分认识至日金融会计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防范和控制。

参考文献:

[1]王翠兰。我国金融会计风险及其防范[J]。时代金融,

[2]康兰敏。金融企业会计风险与防范J[]。金融经济,

篇8:金融会计风险防范及应对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也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也逐渐提高了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度,然而在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会计风险问题,

金融会计风险的形式比较多,而且产生的原因也十分的复杂,目前构建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完善金融会计核算体系、以及其内部控制体系。

关键词: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也不断地深化了市场化改革,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金融会计风险,如果不及时进行防范、构建相应的体系,就会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阻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还会影响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会计体系中金融会计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它所运用的也是会计的基本原理,以及基本的方法和原则,从而准确地监督、核算金融机构的经营治理活动,还要衡量、加工以及传送其财务信息,总而言之就是专业的会计,金融会计可以为相应的金融活动提供准确的数据,帮助其进行正确地决策。

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具有核算以及经营管理两方面的重要职能,它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在实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和管理中,

金融会计由于面临着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复杂的主客观的因素,因此就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所谓的金融会计风险就是由于会计核算以及审核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从而提供了错误的会计信息,导致金融机构出现了名誉、或者是财产以及资金上的损失,当然风险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

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那么我国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就会很容易地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

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随着经济全球进程的发展,我国也顺势加入了WTO,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地发展,金融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断与国际接轨的经济中给金融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用国际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还要将自己的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谨慎会计标准,

是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个标准,它有力地体现了金融行业的风险性,并且还提醒了金融企业要有谨慎性,要清醒地、谨慎地认识和防范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

金融企业要想完善自身的会计制度,首先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在进行会计核算之前,要保证所要进行核算的资产的质量,保证其真实性,然后在此基础上,要逐渐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体制,

这一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加强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会计工作,还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保证所评估的信贷资产的质量,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这样就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企业对每项资产所潜在的风险进行清楚地分析,从而减少金融会计所面临的风险。

(二)加强对金融会计工作的监督。

加强金融会计工作的监督,是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重要措施,加强监督需要依靠各级的监管部门的共同合作,为了做好监督工作,彼此之间要不断地交流与沟通,

从而真正地落实对金融企业的金融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从而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要掌握好相应的监管与处罚的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要切实地交流与沟通,从而掌握彼此所获取的信息,避免对同一信息的重复获取,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

此外,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要积极地、及时地做好会计风险发生的前、中、后各个环节的工作,在金融会计风险发生之前要仔细审查所有的信息,

将错误的信息进行剔除,确保信息的科学与准确,一旦发现了重大的问题或者是风险,监督管理部门就要及时地进行报告,尽量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大的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风险发生的时候要加强账面信息的确认工作,仔细地核对和审对;在风险发生之后,要寻找风险发生的根源,并根据其剖析具体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改革金融会计管理体制。

同级别领导管理体制是我国目前使用的金融会计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束缚了金融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打击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阻碍了金融会计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因此要想加强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构建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必须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逐渐实行金融会计经理委派体制,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给予金融会计管理工作人员独立性,激发其积极性,从而加强对金融会计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

三、结语

金融会计在复杂的环境中,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给其带来很大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的发生,必须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企业的金融会计制度、改革金融会计管理体制,加强对金融会计工作的管理,从而为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战玮。简析我国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时代金融,2014,06:41+43。

篇9: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论文

1980年以来,国际上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危机包括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危机,90年代日本的房地产泡沫破灭,前后东南亚各国的金融危机,以及下半年始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1]。

这些前车之鉴及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发展“泡沫论”的出现,致使房地产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属于先导性、基础性产业,处于主导产业地位[2],面对房地产投资的快速增长,非理性发展势头开始出现,国家从开始从土地、金融信贷、税收及产业政策等多角度对房地产业展开了一轮又一轮宏观调控。对开发商而言政策环境不容乐观,开发风险日益增大。至此,盲目的房地产开发将使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关联度极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划分的国民经济35个产业中,除政府服务业外,其余34个产业均与房地产业相关,而在我国40多个产业中,除废品及废料业外其余产业均与房地产业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3]。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高度的关联性决定了房地产业的异常波动将引起其他产业的异常波动,并与宏观经济波动保持一致。因此,无论是从促进国家经济平稳发展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持房地产企业自身健康发展出发,将房地产开发政策风险应对作为研究对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10: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论文

政策风险,是国家出台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带来的风险。由于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多种政策变动的影响。20下半年开始,房地产市场日趋繁荣,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增速过快、房价上涨过快,存在市场过热风险。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对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商品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这一政策正式拉响了现阶段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警报。现将2003年以来房地产政策做一简要分析总结。

1.1土地政策

土地是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基础,面对房地产业中出现的开发商非法囤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及有效供应不足等问题,政府主要是从颁布控制土地供应、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土地交易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土地是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源头,国家对土地的调控将直接影响开发活动的开展。

1.2货币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资金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采取了以下货币政策:首先,从2003年开始至6月,央行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共计34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的6%上调至206月的21.5%。存款准备金率的大幅上调,使市场上可用于放贷的资金大量减少。其次,从2003年开始至年7月6日,央行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共计18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2003年的5.31%上升至2011年7月6日的6.56%,贷款利率上升,导致开发商贷款成本上升。再次,提高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款比例。如银发[2003]121号文规定个人购房首套首付款比例为20%;银发[]359号文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银发[2007]452号文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放贷次数;银发[]275号文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2011年1月,新“国八条”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等。最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比例。

如银发[2003]12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银监发[]57号文规定,建筑商不得为开发商垫资建楼,开发商开发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国家对自有资本金比例规定略有放松,国发[]27号文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可见,央行通过规定开发商自有资本金比例来减少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业贷款的信贷风险,房地产开发商也因此受到影响。

除以上四点之外,国家还发布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类业务风险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等方面对银行信贷进行控制。在房地产开发所需资金来源中,约有70%~75%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基本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通过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资金的注入,使房地产企业对金融业的依赖程度过大。日益从紧的货币政策使房地产开发商面临越来越大的融资风险。

1.3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方面,通过税收的征收,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挤压房地产投资、投机水分,从而达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目的。国税发[]89号文规定:6月1日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正式明确了个人买卖二手房,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87号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税函[]299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进行了规范。2011年新“国八条”明确指出: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重庆市明确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和高档公寓,以及在渝的三无人员(无工作、无户口、无投资)购买的第二套房。个人新购高档住房征税税率为0.5%起。上海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亦同时出台,以上海市居民新购第二套及外地居民新购首套住房为征收对象,税率暂定为0.6%。财政政策一般不改变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而是直接改变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别墅及大户型高档住房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开发产品中利润最高的项目,然而随着国家税收征收的逐步规范,将抑制社会对高档住房的需求,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面临利润降低的风险。

1.4其他政策

其他政策主要指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等。在法律手段方面,这一阶段主要出台了与房地产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行政手段方面,主要着眼点在于确定不同时期房地产调控的基调及主要目标、房地产供应结构的控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颁布与逐步落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严格监管等方面。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人群使用,限定了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包括各类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一些保障性商品房、租赁房。为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予以高度重视。国办发明电[2005]8号文中指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银发[2008]355号文指出: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20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建保[2009]91号文要求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建保[2010]62号文指出: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2011年1月,新“国八条”明确要求: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区改造住房1 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等。

这些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落实,必然会增加市场上住房的供给总量,进而对商业性地产开发造成较大的冲击。

2003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全方位进行调控,房地产宏观政策的调控重点,经历了从控制供给,到重点控制房价上涨,打击投机炒房,再到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的过程。通过宏观调控,房地产业界部分风险已得到释放,房地产市场“虚火”消退了不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同比明显回落,但一些房地产热点市场的房价仍快速上涨[4,5]。只要调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将会有新的更严厉调控政策出台。

国家调控房地产业的决心及力度将越来越大,政策风险也将越来越成为开发商面临的头号风险。

篇11: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论文

在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众多风险中,政策风险属于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不但不可避免,而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极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把握国家的政策导向,熟知国家出台的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政策,积极应对此类风险。

2.1认真研读房地产政策,识别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不可避免,然而,实际情况是往往只有大型开发项目或政府工程的开发商会较认真地研读房地产政策,众多中小开发企业对此并不重视,他们往往只是在开发前从造价或成本的角度来估算开发项目是否可获利,而对宏观政策的变化并不关心。特别是现阶段,房地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与房地产有关的新政频出,政策环境日趋从紧,房地产市场中的开发主体无一幸免都将成为调控的`对象。因此,开发企业应迅速识别房地产开发政策风险,对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所有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都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并将政策研究结果报告给开发企业管理层,以供其决策使用。通过对各项政策的研究,既有助于房地产投资者确定正确的投资开发方向,较准确预测未来市场需求,又有利于其根据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有效控制政策风险[6]。

2.2规范开发行为,应对政策风险通过对房地产政策的研读与分析,明确现阶段国家政策导向,将其与开发商自身开发行为进行比对,规范开发行为。如土地政策中明确对囤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予以严格限制;其他政策中鼓励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对大面积豪华住房的开发予以严格限制等。开发商在开发活动开始之前就应该明确怎样的开发行为是国家鼓励的,怎样的行为是国家严格限制的,对即将开始的开发活动做出正确决策,才能使开发活动顺利进行。

2.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绝大多数政策风险都可以通过认真研读政策、规范自身开发行为加以应对,而货币政策变动给企业带来的融资风险需要企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来改变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现状。现阶段,除银行贷款外还有以下融资渠道,可供开发企业选择。

首先,上市融资。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上市可以为其提供稳定的资金流,保证开发期间的资金需求。截止2009年底我国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80 407个,而至2011年3月31日上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仅有149个。因此,上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一旦上市成功,将会打开资金融通的瓶颈,令其在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脱颖而出,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其次,房地产信托融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在我国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系中,房地产信托融资是为数不多的一种在实践和法律第4期苏亚莉等:浅议房地产开发的政策风险应对333制度上都比较成熟的直接融资方式,它建立了民间资本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的融资通道[7]。

再次,债券融资。债券融资可以集聚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等,但发行者必须承担在债券到期后,向持有者偿付本息的现时义务。由于房地产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收益较高,与股票相比,安全性较高,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对于开发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房地产项目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最后,融资租赁。当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多,民间资本充裕,而资本市场不完善,居民的投资渠道狭窄,这为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发展房地产融资租赁可以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房地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采取借贷、拆借、上市、发行债券等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吸收社会投资,从而改变我国房地产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降低风险。

当然,融资首要条件是合法,而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的前提下,政策原因往往成为融资的最大障碍。因此,国家应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支持,完善房地产金融立法,创造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3结论

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风险,特别是现阶段日益凸显的政策风险。为了保证开发效率与效果,开发企业必须认真研读房地产政策、规范开发行为、拓宽融资渠道,主动地应对政策风险,保障房地产开发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勇.国际房地产危机对我国房地产风险防范的启示[J].住宅产业,2008(8):22-26.

[2]苏亚莉.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研究[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6-29.

[3]张雯.中国房地产信贷风险度量与控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40.

[4]杨玉珍,文林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及建议[J].管理世界,2005(6):153-154.

[5]陈柳钦.房地产宏观调控回顾及展望[J].改革与开放,2008(2):6-8.

[6]徐晓音.房地产投资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9):145-148.

[7]刘枫.当前房地产开发融资困境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7):88-89.

篇12: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

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

毕业论文是检验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文档,如何写好毕业论文也成为每个即将毕业的学子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伴随着人类社会步入风险社会的时代,刑法体系经历着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这一转变除了要求刑事立法及时改革创新,更要求指导刑事立法的刑法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定位。安全刑法应以刑法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应该妥善协调与自由价值、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及刑法谦抑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引领刑事立法合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论文关键词: 风险社会 安全刑法 自由与公平刑法谦抑性

风险社会增大了人类的社会生活中的不安感,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折磨公众的神经。面对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危险,国家应当以更积极的姿态承担风险管理的任务。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大力发挥保证与促进人类安全的机能。因而,保障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了刑法的一项主要任务。正如德国学者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倡,“今天的刑法不单是对侵害作出回应,而它还有另一个任务:使保障安全的基本条件得以遵循。” 风险社会的到来表面上呼唤着刑法立法及时作出回应,但在深层上要求对支配或指引刑法立法的刑法内在价值观念进行重新定位。与制度重建这一“肉体上的修补”相比,价值观重构这一“灵魂上的塑造”更具决定性意义。

在刑法价值观重构过程中,需要细致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风险社会中更为重要的刑法价值是什么?二是这种刑法价值是否应当动用刑法加以保护?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刑法应为了促进自由、安全与平等。 用“安全”代替“秩序”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可能是一种更符合社会现状的表述。因为在风险社会下,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但应当看到,自由、安全及平等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取向都为人们所珍视,没有一种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能得到绝对高于其他两种价值的超然地位。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维护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考量,在不同情况下动态协调三大价值,力求使三者处于微妙的共存关系。第二个问题,安全价值是否应当与必须动用刑法加以保护?安全刑法是否和传统刑法一直主张的谦抑性概念相互矛盾?刑法谦抑性要求发动作为最为严厉国家制裁的刑罚时,必须符合适当性要求,要和动用刑法想要达致的目的本身成正比例关系。这实质上呼唤着学界理性思考刑法在众多社会管理手段中是否调控风险的最恰当手段。由此,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刑法应如何妥善处理刑法内在价值取向间的关系,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安全价值与自由、公平价值的良性调和

进入风险社会后,人类行为成为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有时人类某些漫不经心的过失举动都会给整个社会或全人类带来巨大损失。通过抽象危险犯这一理论的应用,能有效将风险限于未然状态。这一操作因与公众的安全期待契合,故被视为是刑法对时代的回应。但是抽象危险犯的广泛设置同时也会造成新的理论风险,如抽象危险犯对被告人辩护权等基本人权的剥夺问题一度引起理论界的担忧。抽象危险犯是指在观念上被认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严重后果的危险性,经立法者以构成要件形式予以类型化而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并不以实际上出现的危险状态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在实际上并没有引起任何危险状态,这个行为仍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但实际上并未造成任何危险,此时行为人的基本人权因缺乏救济途径而沦为国家安全防控的牺牲品。对此,有学者提出,根据法治国思想应当将抽象危险犯从行为犯的范式中剥离,只要被告人能举证证明当时符合正条的行为并不存在危险,且经法官审查属实就可以存在违反性阻却事由为由不成立犯罪。这样既有利于在人权保障与安全保障之间寻求平衡,也有利于犯罪圈不恰当地扩大。

现实世界中许多问题涉及了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利益不能和谐共存而只能彼此妥协。在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上,我们有时也能感受到这个二律背反法则。德国联邦法院副院长哈塞默尔教授曾明确指出:“即使是一个专注于维护安全的刑法,它仍然是刑法而不是危险防治法。对于刑法的限制并非始于比例原则,而是早就基于责任原则的有限度功能而获得。它专注于行为人个体并必须公正地对待此人。刑法不仅和自由、财产和名誉等基本权利的受害有关,更涉及社会道德的无价值判断。从而可以得出,应对相关人员予以最大可能之宽容及坦诚运用较为温和的手段。刑法必须严肃看待真实的追求并对此提供保证。” 可见,风险社会下,对安全的追求无疑是正当的,但必须与其他刑法价值追求进行良性协调。

二、安全价值与刑法谦抑性的良性调和

动用暴力方式能在短期内实现与扩展秩序,但在法治国蓝图下只能是最后的手段。暴力方式对社会调控的作用不在于经常性的实际施行,而在于垄断情况下形成的威胁态势。暴力的施行当然能产生秩序与扩展秩序,但仅仅依靠暴力维持秩序难以达到长期而持续存在秩序。因此,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刑事立法应适时迎合安全刑法的立法要求,同时还应捍卫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立场,力争实现风险的多元化治理。面对现代新型危险,绝对的刑法的谦抑性是不可能且有害的,坚持相对的刑法谦抑至少应由两个层面组成:一方面刑事立法要奉行谦抑原则,刑法对犯罪的规制必须以存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刑法调整的范围不应大于非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否则,犯罪的规定就缺乏合理性根据。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也要奉行谦抑性的基本立场,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运用刑法处置犯罪的范围不应大于刑事立法规定的'范围。对于诸如恶意欠薪、醉酒驾驶、飙车等已处于交通运输管理法与劳动法大力调整下的违法行为,在严重违反前提法时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体现了对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安全价值的共同遵循与平衡,也彰显了对刑法基本立场的坚持。此时,刑法犹如一把利剑,悬挂于非刑事活动领域各方参加者头上,一方面最大限度发挥刑法一般预防的效能,另一方面保障了非刑事法律的良好实施。但对于非刑事法律无法单凭一己之力进行有效规制的行为,刑法基于安全价值的考虑,必须毫不犹豫向前提法施以援手,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道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增进民众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与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置都体现了刑法安全价值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良性调和。

篇13:通过发展型社会管理应对体制性风险

通过发展型社会管理应对体制性风险

通过发展型社会管理应对体制性风险

马西恒,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博士

社会管理在政府目标职能中的浮现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进入矛盾多发期的基本现实,而当下对社会和公共安全风险的强烈关注,则意味着转型社会内蕴的更多不确定性正在被人们明确感知。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连续出现政府“维稳”与社会“维权”的对立,暴露出我们的社会管理机制在某些方面不仅难以有效化解既有的矛盾和风险,反而可能埋下新的风险因素。在这种局面下,政府超越法制的进退失据与民众超越理性的过激行为往往相互强化,既无法切近国家与社会共同期待的安全感,也使实现从规避风险着手完善社会管理的设想并不成为必然。于是我们不得不追问,面对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多发的社会矛盾和多方面的潜在风险,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管理,它应当通过何种手段把社会导向何方?

警惕管制型社会管理潜藏的体制性风险

当前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主体部分无疑仍然沿袭着高度集权的政府一元化模式,这就是所谓的管制型社会管理。其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在管理理念上强调国家意志统领社会意志;二是在目标追求上强调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秩序;三是在主体结构上存在政府权威和社会依赖的互补;四是在操作方式上由政府承担全能责任。管制型社会管理的核心显然是国家权力本位,在国家看来,社会秩序既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唯一目的,也是自身履行现代化建设使命的基本保障,因此任何对社会秩序的挑战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威的挑战,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是紧密融合在一起的。

市场化改革激发了社会活力,人们在利益的诱导下迅速流向城市,并且快速生成了一个多样化、主体性的社会,这无疑造成了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内在矛盾。从国家方面看,一个具有主体性的社会已成顺利施政的潜在风险,所以一旦社会矛盾发生,便必须介入,必须加强政府控制能力以维持稳定。而从社会方面看,政府的控制倾向恰恰构成了伸张权益的风险,所以一旦有所诉求,便必须强力提出,必须有一些过激言行以引起政府关注。正因为政府和社会各自从自身角度去定义风险并采取措施,我们才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一方面,面对社会的“个体化”、“原子化”、“疏离化”趋向,尽管中央多次强调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方针,相关公共政策的改进却明显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在“维稳”过程中缺乏社会协同,要么轻率动用强制手段造成矛盾激化,要么花钱买稳定造成群众预期被误导。公众因此很容易产生“老实人吃亏”、“做刁民有利”的感受,进而导致“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在这个意义上,通过管制型社会管理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社会本身,已经构成了新一轮社会风险的体制根源。

事实上,现阶段的诸多社会冲突都可从国家控制与市场放开的共同作用中找到风险源头。在市场化改革中,国家对不同地区和行业人群放权的先后、让利的大小各不相同;在工业化进程中,城乡分割、户籍制度、地方福利等制度设置继续发挥着不平等赋权的作用: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更加深入地卷进了土地制度衍生的利益纠缠,地方政府在强制拆迁、强制征地中往往成为与民争利的一方。这些制度安排在市场竞争之外为不同人群赋予了不同的机会、资源、福利和权利,在城市社区形成了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外来居民的福利落差和身份隔离,2亿农民工因此处于漂泊的边缘化状态.4000多万城郊失地农民和大量的.“上访专业户”因此积累下来。体制性的社会排斥和阶层分化不仅阻碍着城市生活中不同人群的社会认同与社会融合,而且促使弱势人群和底层居民形成对自身地位的制度归因,从而为被剥夺感的蔓延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埋下风险。

客观地说,正是在国家的有效控制下,经济领域卓有成效的渐进式改革才能得以有序进行,但是必须认识到管制型社会管理的效用已经随着市场化、社会化进程而迅速递减。从社会风险的角度看,当前应该特别警惕管制型社会管理可能造成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因为过分强调社会秩序而成为维护既得利益的借口,从而阻碍改革的继续深化:二是在控制社会矛盾中积累社会矛盾,从而激发更多的非理性情绪和行为:三是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从而误导公众的是非观和道德观,加速社会价值体系的瓦解。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和管制社会所需投入的巨大成本,由于容易激发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对立,管制型社会管理自身也已面临不可持续的风险。

确立发展型社会管理的价值理念及模式取向

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如今已有很多人运用治理理论设计理想的社会管理模式,企望建构一种可容纳多样化社会力量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进而实现社会管理从国家权力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向。其无疑看到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所面临的基本矛盾,然而,在我看来,真正的难题并不在于设计完美的治理框架,而在于治理如何才能达成。事实上,关于治理的诸多设想常常忽视了这个来自于西方的模式也有着西方的前提――例如公民社会、现代国家以及对法制权威的遵从。就此而言,我们需要认真反思中国建构治理模式的理性基础在哪里。

历史地看,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密切相关。在国力积贫积弱、社会动荡失序的近代中国,追求发展首先需要重建秩序,重建秩序则首先需要建设国家。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秩序仍然离不开国家的动员、培育和组织,但国家的进步也需要公民社会的参与、牵引和支持。因此一个习惯于管制型社会管理的国家和一个虽有主体性发育但尚缺乏理性共识的“原子化”社会,如何在良性互动中共同发展、实现双赢,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现阶段我们需要建构一种发展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发展型社会管理遵循一种有活力的秩序观,寻求国家与社会在协同管理过程中实现共同发展。在这种观念看来,社会秩序不是国家单方面的需求,而是国家稳定发展与公民自我发展的共同需要,社会管理的目标固然要以社会秩序为根本,但必须同时维护公民权益以保障社会活力.,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的建设性作用,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为社会力量和群众的参与提供足够空间,保持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合作:另一方面不断反思现有社会管理的体制、方式、手段对各类社会人群所产生的价值导向作用,着力重建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法制原则,维护社会公德和恭序良俗。

建构发展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政府遵重民主、人本理念,严格区分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以利益协调、公平公正为主导处理社会稳定问题.由此为社会化主体的参与和协同打开通道。在这种格局中,公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在协同、自治、自律与互律中培养公民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意识,积累公民社会的新传统。通过这种格局,避免不当社会管理的负功能和可能风险,利用正常利益冲突的正功能疏导情绪、暴露问题、化解风险,使社会管理真正回到制度创新的社会轨道上来。这就是说,发展型社会管理模式主张政府通过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机会公平、改善民生质量维护国家权威。这要求政府的社会管理更多地通过公共服务来体现,增强政府处理社会利益问题的超越性,善于利用法制和协商手段应对利益冲突,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

建构发展型社会管理,可以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宏观层面的法制和政策建设,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社会政策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强社会政策制定与管理立法的统筹协调,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同时,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管理目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破除过度的维稳压力。二是中观层面的社会力量整合,依托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平台,形成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三是微观层面的机制搞活,在管理主体上,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在管理环节上,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在管理手段上,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篇14:计算机信息安全风险及应对策略论文

计算机信息安全风险及应对策略论文

目前计算机已经渗入各个办公领域,在公安工作中也被大力应用,推动公安工作走向科技化和信息化。计算机的应用为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便利,但相应地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自从公安系统引用计算机工作以来,发生了一些信息泄露等情况,为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加强公安计算机信息的保密工作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1计算机信息安全概述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利用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来保护信息系统就是信息安全,它能使电子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其更具完整性和可控性。计算机网络是信息时代中不能缺少的一种信息交换工具,它具有开放性、连接方式多样性以及互联性等多个特点,但同时其自身有较大的技术弱点,很容易导致病毒和恶意软件侵袭到计算机网络中,面对这样的网络安全隐患,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是所有人都必须关注和考虑的问题。通常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网络信息所包括的内容。首先,硬件安全。也就是存储信息的媒介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的安全,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这些硬件不受病毒的侵害,能够维持系统的正常工作。其次,软件安全。也就是计算机内部网络系统的安全,要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各种软件的安全,避免其被网络黑或病毒所侵害,造成网页的篡改、破坏和个人信息的丢失,维护功能的正常使用不会被非法复制。再次,运行服务安全。也就是计算机网络中的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且能够实现信息的正常交流。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督和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设备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就及时的发出报警系统,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不安全的因素解决和处理,恢复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最后,数据安全。也就是在网络中存储的数据信息或者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数据信息的安全。要采取的有效的措施保护数据不被恶意的篡改和使用,避免数据的非法增删和复制等,这也是网络安全保障的最根本的目的。网络信息安全的目标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首先,保密性。对信息的保护,不能够将信息谢泄露给非授权人和实体,又或者是显示供其使用的特征就是指保密性。其次,完整性。保护信息不被非法的删除、篡改、插入和破坏,避免信息出现乱序和丢失的特性就是完整性,破坏信息的完整性就是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攻击的最终目的。再次,可用性,主要是指授权用户对信息的正常使用,就是合法用户在对信息有需要时按顺序要求进行信息的访问。然后是可控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授权机构控制着信息的传播和内容的能力,一定授权范围内的信息的流向和方式也能够有效的控制。最后,可审查性。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流的双方人员,不能够否认自己曾接收到对方的信息,因为网络系统是有痕迹的,由不得抵赖行为出现。

2当前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主要风险

对于公安保密工作来说,传统的工作一般都是将门锁好、文件柜锁好、将文件保管好,对于自己职责之外的一切事物都不予关注。在计算机网络引用到公安工作中之后,由于其固有的资源庞大性和开放性,使公安内部涉密文件的失泄密风险逐渐加大。

2.1黑入侵风险

通常情况下,黑在入侵的时候都是寻找网络系统中比较脆弱的部位和有漏洞的软件进行下手,利用专业的手段窃取系统口令和身份识别码,或者直接绕过计算机的安全控制系统,非法进入数据库系统,对信息和数据进行窃取。虽然公安内网和互联网之间组建了物理隔离,而实际的工作中,还是会利用公安内网和互联网之间进行文件的转接,这也等于将公安内网和互联网又一次联系在一起,就为黑留下了入侵的漏洞。特别是西方的一些国家,组建了专门的情报部门,利用黑高手去编制黑入侵程序,主要的目的就是根据各个国家在网络上留下的网络足迹,去研究和侵入系统以窃取各种数据信息。

2.2电磁泄漏风险

所谓电磁泄露,就是计算机设备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向外发出辐射电磁波。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的时候,它的内部会产生向空中发射的电磁波,也会在含有电磁波信息的信号线和电源线等传送过程中形成辐射。当数据信息中含有电磁辐射的时候,可以利用仪器设备对其进行接收,当然在距离范围上是有限制的。

2.3剩磁效应风险

几乎所有的公安计算机用户都认为在计算机中将涉密信息进行删除,就不会发生信息的`失泄密情况,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首先,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删除的文件,通常都是只删除了文件名,原文件还是存在储存介质中的。其次,当删除掉储存介质中所存的信息之后,还是会有可读痕迹被留下,就算是进行系统格式化也还会有剩磁存在,而这些剩磁是能够被还原使用的。所以说只要在磁盘上写了文件,就不能进行真正的删除,只有对磁盘进行物理粉碎,才能将信息删除掉。

2.4软件漏洞风险

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会或或多或少的存在漏洞,就连技术足够强大的微软公司推出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所属的软件也是会有漏洞存在,黑人员通过软件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侵入,并窃取内部信息。现在有很多计算机系统侵入高手,这对计算机安全来说是一种威胁。而且,所有的软件开发商在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都会嵌入相应的程序,这样既绕开了监控系统,自己又可以随意进入系统,这样的现象也间接地为软件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为计算机入侵者带来便利和通道。

2.5网络通讯风险

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发送信息时,黑会选择一个信道、一个节点直接进行中截取,一旦截取成功,用户所发送的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或者被用于其他违法之处。

2.6其他风险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计算机发展水平还不是很先进,存缺陷和不足。一直以来,计算机的核心技术都被西方发达国家所垄断,不管是计算机的硬件设备,还是计算机的软件系统;无论是中央处理器还是内存,不管是交换机还是路由器,大多数的设备全都是依赖进口,这样一来,我国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就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的难度。由此看来,只要是用过计算机进行信息的交流,就可能会造成信息的的泄密和盗取,使计算机网络信息处于风险之中。

3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风险应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公安计算机信息泄密问题越发严重,针对此现象,公安机关制定了很多条例,比如要求一台计算机不能两用;公安人员不能在公共网络上或者是互联网上发布或传输机密信息;不能使用与公安网连接的计算机传输或存储文件;不能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公安网内部信息内容;移动设备不能随便插入到公共内部计算机上。上述这些条例与规定,如果都能够明确落实,能够非常好的抵御风险,极大的降低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但是目前我国公安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中在这方面做的却不是很好,上级部署了很多任务,但是下级却未能依照相应的规定执行;领导虽然进行了严格要求,但是基层民警管理却比较松懈。

3.1计算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

首先,一些基层公安人员没有意识到计算机信息安全很重要,再加上自身计算机操作能力也不高,基本上不了解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知识,这些人员非常容易成为信息安全风险的源头;其次,比较多的非公安部门在没有通过允许的情况,应用公安网下载信息,而且因为人员流动性很大,纪律性却未能达到要求,所以埋下了比较大的安全隐患;再次,负责公共计算机维修的人员,并没有按时对计算机进行维修,有些故障比较严重,某些人员私自送到个人单位展开维修,这非常容易泄露公共部门重要信息,但是大多数人却没有意识到;最后,一些计算机并没有加强保密工作,比如随便什么人都能够开机,而没有设置密码,这使得非公安人员或者怀有不良企图之心的公安人员很容易就进入到公安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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