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论文

ircko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ircko”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所得税论文(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个人所得税论文

个人所得税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增长,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成为税务部门的监管重点。在全员全额申报的同时,高校个税代扣代缴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剖析了高校在缴纳个税中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存在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起开征。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3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在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提到1600元/月。3月1日,又将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到现在的元/月。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稳步增长,高校教师纳税也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于明确提出将高等院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要求要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校经过扩张后,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构成、来源都比较复杂。而高校财务往往实行集中核算或委派会计的模式,在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时经常有不正确的做法,既存在超义务扣税的情况,也存在欠义务扣税的现象。出人意料的是,不少高校的教职工本人往往并不了解税法,也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跟着多缴了税。

一、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作用

高校教师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既是扣缴义务人又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教职工所得时有税法赋予的义务,那就是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高校的社会角色是代扣代缴的操作者,是教职工收入的直接支付者。如对教职工收入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可以做出财务安排,不同的安排,可能造成税收负担不同,进而影响教职工的实得利益。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业务不熟练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以前基本上不涉及各种税收,牵扯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只是在最近几年,因此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尚未深入认识到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有的认为代扣税款只是替税务局办事,更有甚者不愿与税务部门配合,认为交税是教职工自己的事,与单位无关。在工作过程中,不是对有关的法规、制度不熟,就是对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规范。

2、代扣代缴程序复杂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征管项目划分过细,税率档次设计过多,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较多.这一切都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法、履行扣缴义务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高校纳税人多,每人的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不同,如果办税人员每月对他们逐个分类造册计算,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许多办税人员也因对政策掌握不准确难以应付,从而影响了代扣代缴的质量。

3、适用税率平均化

有些高校在发放货币等额福利时,虽然代扣了个税,但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都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部分教职工超义务扣税,部分教职工欠义务扣税。在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非等额工薪事项时,则往往对每个人都采取相同的适用税率扣税,同样导致出现超义务纳税或欠义务纳税的情况。

4、高校不当的扣税方法可能导致职工多交税金

由于高校对于教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区分,所以干脆采取简便的方法,即不分所得类别,把教师所有的多元化收入合并到一起当作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套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代扣税金。由于目前一般高校教师所有的各种收入加起来一般都能达到20%税率这一档,而劳务报酬的实际税率是小于或等于16%,所以这种合并收入的扣税方式往往使得教师的劳务报酬实际承担的.税率提高。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建议

1、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税务机关要对高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其认识。高校支付教职工一切个人所得时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同时对应税项目多、复杂、工作量大等现实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扣缴人员的税法学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切实掌握税法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2、各高校应采用统一的扣税方式

针对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的特点,高校比较合理的代扣代缴方式应该是根据教师收入的类别采用分项扣缴的方法,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开发一套适合本校教师收入情况的扣缴系统。整个扣缴系统可以分为两个子系统,一个是对工资、奖金等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扣缴的系统,另外一个是对划为劳务报酬的讲学收入、稿酬收入、科研收入等采用比例税率扣缴的系统。

假如所有高校都采用这种分项扣税方式,则首先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目前采用优惠的低税率的高校远比采用合并计税多交税金的高校多),其次也能维护教师应有的权利,最后更为重要的是使得不同高校教师之间的税负是平等一致的。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可以避免由于税收差别导致的高校人才的大量流动。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

4、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联系税务机关和教职工的纽带和桥梁,它既涉及运用税收法律及政策规定,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又涉及学校资金和教师利益,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篇2: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开征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参照情况

(一)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

目前,调高个税费用扣除额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焦点。那么,美国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多少呢?在美国,个税费用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费用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设立费用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使用“标准扣除”在纳税时的申报表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以合起来交税,也可以分开交。孩子如果有收入的话,孩子的这部分收入要单独交税。在美国,小孩有收入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送给他的股票证券,他可以拥有这些股票证券的收入。夫妻两人合并纳税,比夫妻分别纳税更有利,这是因为美国在税务安排上鼓励夫妻合并申报。另外,由于小孩纳税的税率比父母的税率要低,父母在很多情况下会把收入转移到小孩的名下。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常见,是法律所允许的,被称为“税务安排”。

(三)税务抽查重点在高收入人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美国国会制定,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美国还建立了预扣申报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同时也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开始,首先就本年度总所得的估计情况进行申报,并在一年中按估算额分四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结后,再按照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税款进行清缴,多退少补。雇主代缴税款是在支付工资的时候代扣,美国支付雇员的工资有每月付一次、每两个星期付一次、每星期付一次等,最常见的是每两星期付一次。在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是自愿去交税,对此没有任何疑义。美国税务机关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抽样检查,审查他们报税的数额是否真实,如果由于过失填错了表,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尽管如此,一些高收入者偷逃税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收入高的话,税负会重,所以他们尽量想少交些税。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样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参照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情况,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置与征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自从80年代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就费用扣除额来说,现在已经提高到了2000元。但大多数工薪阶层认为还是偏低。在税率方面,美国税率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我国相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率非效率问题。第一,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和承租所得则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第二,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偏高,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挫伤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并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这种设置也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总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税制模式存在缺陷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我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这种税制模式既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分类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分类课征同样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项扣除,进而逃避纳税。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项纳税,费用扣除也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种征税方法很难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一些高收入者可以隐藏真实收入,逃避纳税。还有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现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大提高,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一些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再有税率级距过于庞大,税率偏高,从最低的5%到最高的45%。这在国际社会中都算是比较高的税率。再加上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这种税率的设置反而更容易造成贫富悬殊,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收手段比较落后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收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纳税人又故意隐藏个人收入,因此,无法对纳税人收入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而正是这一部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手段的落后导致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转移。也滋生了纳税人的逃税、避税情绪。

(五)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

个人所得税的设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为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通过费用扣除额,税率等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个作用。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所调控的对象,却成为了纳税主体。,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长期这样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国内个人所得税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一)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综合征收因其税率的一致性和扣除的多样性相互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际税负的公平,达到合理调节个人和家庭收入分配的目的。目前我国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但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具备有效的收入汇总手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运用已经起步,个人存款已经采用实名制,个人信用正在逐步建立,加之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也逐步流畅,所以应先建立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混合税制中: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如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统一,对其他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计数的同时年终汇算,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

(二)简化税制结构

减少税率级次,把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级距定在4—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35%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商等高收入行业群体的征收。总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三)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费用扣除额。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另外,根据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上下浮动。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考虑试行收入越高,费用扣除额越低的做法。这样可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控。

(四)实行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这样可以进一步地简化纳税主体,有利于税收的征管操作,还能更好地调节纳税人收入分配。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相关责任人,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网络一体化。

4、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总之,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实现其“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马广博。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技术经济,(3)。

2、崔光营。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首当其冲[J]。税务研究,(11)。

3、沈春梅,张秋月。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办法[J]。北方经贸,(1)。

4、谷进军,高景芳,李明。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10)。

5、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财经研究,(5)。

6、刘广仲。税制结构与收入调节[J]。税务研究,2005(6)。

7、李友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收经济学,(9)。

8、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改革探索,2006(5)。

篇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论文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别课征;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6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

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从而导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对高收入者征收高税,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于他们几乎不起作用,因为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对那些只依赖薪金收入的高职人员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行业和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过高的税收政策减弱了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压抑了他们的积极性。

同周边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国的税率最高达45%确实太高了。与此同时我国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现行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具体的负担能力。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举例而言,对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对夫妇抚养一个小孩,但在一对夫妇有二位老人要赡养且老人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其实际所得就远远低于另一对夫妇,可是他们却要纳相同的税负。马克思说过:“试问按公道来说,能不能指望一个每天赚一角二分钱的人缴纳一分钱和每天赚十二块钱的缴纳一元钱那么容易?按比例来说,他们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样的一份,但是这一捐税对他们生活需要的影响程度却完全不同。”因此,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费用标准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实现纳税能力越高纳税越多这一目的,造成了事实上的横向不公平,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体系,征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效率低是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淡薄,且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对税收的排斥,加上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中,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大户,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

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各个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尽可能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三)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在所得税法理论中,公平包含差别课征和量能征收二层含义。差别课征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区分纳税人的婚姻、抚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要求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量能征收是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纵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等的税,纳税能力强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少纳税,无能力的不纳税。只有承认纳税人的差别,量能课征,个人所得税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认,“家庭抚养人数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无,在同一所得阶层中会成为影响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修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外籍人员与专家享受“国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点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建立起能够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为国家积累资金、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且在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促进消费和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篇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篇5: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探讨论文

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探讨论文

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随着国家相应政策的改变,特别是针对于税率和起征点的变化,税务系统就需要的对计算公式和流程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能及时升级,便需要进入后台进行手工调整。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输入数据可以手动录入也可以从外部成批量的数据导入,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格式转换,尤其是对于不同的字段,格式要求非常严格。而几个学院,职能部门来报销时提供的报表往往是自制的以不同格式编制的纸质报表,加上财务系统为防范病毒等威胁,很难将外部报表移植到税务管理系统中批量计算,即使成功移入财务电脑中,格式的转换,不仅耗时又容易出错,因此格式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批量计算的实现。在业务量小时,即只有个别几个人报销时可以单独手工输入金额,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往往各个节日发放福利费、加班费、期末年底发放课时费时,是各个学院、职能部门一起发放,就会涉及到几百人甚至几千人,在不能批量计算的情况下只能依赖传统的手工录入计算,大量的人工核算不仅降低了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还非常耗时,费力,即便采用Excel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也可能因为录入数据的错误或不完整性导致错误。因此,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了税务管理系统仍处于半自动化状态。

高校个人所得发放与税务处理的不同步,加大了税务计算的难度和纳税的不合理性。

1、个人所得收入的不定时发放,导致不能合理累加计税。高校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在发放当月工资时便计算出来代缴代扣,但是每个月教职工还有其他的收入所得,这部分收入不是定时发放,比如评审费、加班费等,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还不止发放一次,需要与当月工资和本月先前发放的薪金收入一起计税,而先前每人已发放的薪金数据难以统计,因此每次报销其他收入时,只能与当月的工资合并计算,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务部门检查时,学校的税务管理风险。

2、统一税率导致不同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纳税。各个学院,职能部门不定期发放的等额加班费、评审费,由于人数较多,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采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使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教职工的工资级别不同,所使用的税率也不同,用一个统一税率计算整体的纳税额势必会导致应多纳税的人少纳税了,不应纳税的人纳税了,产生纳税的不合理性。例如:某个学院30人,教授10人,适用税率为10%,讲师10人,适用税率为3%,助教10人,工资未达到扣税标准,如果当月均发放福利费1000元后,三者适用税率不变,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10*10%+1000*10*3%+0=1300元,如果采用统一的最低税率3%对总体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额=1000*10*3%+1000*10*3%+1000*10*3%=900元,平均下来这样便使教授少纳税了700元,助教多纳税300。

3、集中发放个人所得,加重纳税负担。由于高校课时费计算的依据是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只有在各学期期末或年底才能汇总出来,因此课时费等的发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学期期末或年底,而税务处理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个人所得税按发放当月计税,使得教师的一些本属于不同期间的收入只能在发放当月集中扣税,从而造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不合理增加。

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只是按照确定的标准完成各项课时费、津贴的发放任务,并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分配标准以及分配时间,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纳税筹划的主体应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以及发放时间的部门,这主要涉及到能够统计工作总量的教务部门,制定和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人事部门,及执行发放并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的财务部门,但由于教职工工作量,工资等级等相关信息没有共享的资源库,因此这三个主要部门很难相互配合和及时沟通使税收筹划得以实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管理的不断改善,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纳税方案。

1、提高高校教职工对作为纳税人的认知

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着纳税人的权力,而在当今中国这种义务和权力存在的不对等性,纳税人在纳税后,并不清楚税款的去向,不清楚我们所缴纳的税款在为谁买单,也正是因为人们大多数缺乏这种纳税人维权的意识,才使得这种不对等性的延续。因此,不能只是单方面的提高教职工的纳税意识,而是应该提高教职工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认知,只有在清楚了自己享有的'权力后才能更好的实现自觉纳税。高校可以通过不定期的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及时公布更新的相关法律政策,增强教职工的税法意识。此外对于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应当进行追溯,由未缴纳的个人补缴,不应再由学校承担税款的补缴,这样既减轻了学校的负担,还提高了教职工自觉纳税的意识,消除了逃税的侥幸心理,实现了对其他教职工的享有学校公共资源的公平性。

2、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有序的税务代扣代缴机制

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执行部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扣缴的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才能减少高校的税务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处罚。因此,首先要加强高校内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以及各院系之间的协调,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把各个环节的工作衔接起来,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这种协调沟通可以借助高校税收信息化管理实现。其次,加强对高校执行代扣代缴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出外学习,以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的工作机制。

3、加强高校税收系统信息化管理

资金流循环和信息流循环是高校内部进行日常管理的全部核心,两者密不可分。高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现二者的协同管理,因此高校的财务软件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当前很多高校的管理体制仍旧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得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相孤立,不能即时获取使用,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造成了同一数据统计上的不一致,因此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越发重要。针对于个税系统管理建设,通过借助信息化管理,把教职工信息共享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建立连接人事、财务、教务等有关部门的高校教职工信息数据库,完善个税管理信息系统,使得个税的扣缴工作可以通过几个部门网络信息的沟通得以实现,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扣缴中的错误。但这种全面运行办公自动化,完善、升级现行软件功能模块,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磨合,因此对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的改进,要逐步进行。

4、寻求合理避税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逃税、漏税而是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制订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税后收人达到最大化,避免因政策的错误使用,不合理计算而导致不必要的多纳税。高校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计税工资,合理筹划年终奖金避开纳税的敏感区间,按年统筹收入分月均衡支付等途径减少不必要的纳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纳税筹划方案合法与否,最终由税务机关认定,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使制定出来的纳税筹划方案得到认可。

篇6: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篇7: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1:

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抓住整改关键环节

我们一致认为,《税务通知书》反馈的问题是中肯、务实的,对我们队伍建设和有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一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二、针对问题,严格措施,有关问题逐项落实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年度个人所得税。

****年,正我们的**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三、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合法缴税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查报告2:

我企业在 X(税款所属期为X年1月至X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篇8: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xx(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x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20xx年10月31日

篇9: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xx人,少报xx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xxxxx)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xx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xx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xx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xx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xx

财务负责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篇10: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1、我单位已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XX人,已申报总人次XX人。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XX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XX

财务负责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相关专题 个人所得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