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确认、计量的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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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资产确认、计量的案例分析论文

有关资产确认、计量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探讨了资产客观表象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确认条件的判断过程,以及会计计量中分析、判断资产中各部分不同的消耗方式、不同功能与采用的折旧方法等问题。

【关键词】 资产;确认;后续计量

在会计核算与处理中,会计要素特别是资产这一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判断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基础。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如果资产这一要素的确认不准确,则会影响到负债或损益的确认。

一、关于资产定义的变化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版与版中对资产这一要素的定义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准则对该要素的定义发生了重大的调整。

1993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强调的重点是“拥有或控制”与“以货币计量”这两个要点,强调企业对资产的权利,重视交易历史形成的结果。

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调整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强调“拥有或控制”与“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要点,除了交易历史形成的结果外,还强调未来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增加了对未来利益获取能力的判断。至于准则定义中未列示“以货币计量”,可能是考虑到某些事项无法以货币计量的特例,如生物资产中需要以名义价格计量的情况。

二、关于具体案例的会计实务处理分析与探讨

(一)案例“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支出能确认为资产吗”

1.案例背景:目前由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应的各种休闲或交际型活动也大量出现,如高尔夫俱乐部。在我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中,许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自己消遣及与客户应酬,购买了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元。该会员资格证一般不规定有效使用年限并可以转让、或继承。每次消费时可能需要另行支付费用,也可能支付低于未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的消费者费用水平的费用。

2.案例分析:该笔购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的支出是确认为一项资产进行分年摊销,还是确认为费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即存在一个资产确认问题。

资产确认时,应当依据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具体会计准则未作出规定的(含《企业会计制度》),就应当依据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问题在具体会计准则中是未作出相应规定的,所以我们从基本准则中对资产要素确认的规定上分析是否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定义的要点是三个,一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二是拥有与控制,三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笔支出如果确认为资产,是满足第一、二个资产确认要点的,但不满足第三个要点。该笔支出能否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呢?这是问题的焦点。有人认为,该俱乐部会员资格可以转让这也是一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所以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但笔者认为,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是指在将该笔支出记录到会计账簿与财务报表列报时,企业管理层如何对该笔支出所产生结果的判断,即管理层的“认定”(包括如何使用该项资产,该项资产以何种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管理层在支出该笔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时目的就是为了在其未来增值转让以获取其增值收益而不是为了自身消费的,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以出售该项资产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管理层购买俱乐部会员资格证时目的仅为消费,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不需要处置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管理层购买时主要为了消费,兼有在其增值后出售的(包括不需要时),则表明管理层“认定”为以自身消费为主,不是以出售该项资产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管理层出售的意图是不确定的(包括出售时间的不确定),因此,不能依此作为资产确认时的条件,也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

笔者认为,确认资产这一会计要素时主要判断该项支出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是“拥有与控制”,拥有表明企业对某项资产的权利是完整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控制表明企业对某项资产具有决定其相关方(被控制方)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预期应当是在资产确认时就有充分证据表明管理层运用该项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意图,包括时间、方式等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只要不符合这两个要点中的一个的,则应当确认为费用。

(二)案例“银杏树能列为固定资产吗”

1. 案例背景:某企业是机械制造业企业,购买了4棵银杏树,共计130万元。企业将该4棵银杏树列为固定资产,按计提折旧。

2. 案例分析:这一问题同样是资产确认问题,但与上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资格证确认的不同之处在于固定资产确认是可以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进行的。

类似的问题还涉及购买字画支出、古董收藏支出等。实务中对这类支出是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确认为费用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这一案例中对4棵银杏树是否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存在不同看法的双方对4棵银杏树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是不存在较大争议的,即具有实物形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对“使用”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暂不讨论);对是否符合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这一条件则存在较大争议。

依据固定资产确认的经济意义而言,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目的是取得劳动手段,为企业产品生产、劳务作业提供工具,银杏树等资产(非会计意义上所说的资产)是否属于劳动工具需要分析其在企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目前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都未从会计核算方面对“生产”给出相关的定义,所以要分析银杏树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需要确定“生产”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51号)中规定:“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是从税务征管的角度来看待“生产”的实质性要素的,其角度虽与会计准则不同,但并不妨碍将其作为本案例中作为分析的基础。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机械制造业企业中,银杏树显然是不可能在机械产品的形态、性能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从持有固定资产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角度分析,我们同样遇到了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中未有对“经营管理”给出相关定义的困难。按照管理科学中对管理的一般含义,经营管理是一种活动过程,包含决策、计划、组织与实施、协调等功能。企业持有固定资产为“经营管理”所需,则应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或数个功能中体现其实际作用,否则对经营管理过程不是必须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显然,上述银杏树是不可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功能中发挥作用的。

从以上对“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所需”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判断某项资产(非会计意义)是否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会计意义)予以确认时,应当分析其在企业业务活动中是否对直接形成业务成果或在业务成果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必要的`作用或功能,而不是看价值是否足够高、存在时间是否长等外在因素。

从对本案例中银杏树的分析,笔者认为银杏树不能确认为资产,应当确认为一项当期费用。

对某些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等收藏品是否能确认为资产的问题,也应当按照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来分析判断。

如果一般企业购买此类物品目的在于获取未来增值收益,应当确认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自行增设“其他长期资产”科目予以核算(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 P 155),财务报表列报时,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对于其他长期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予规定,依据资产的持有目的是获取其增值收益而不是在生产(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予以使用并发挥其作用这一点上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分期摊销,但应当定期作减值测试。

如果在以经营古董、字画等收藏品为主业的企业中,则应当将其确认为存货;如果古董、字画等收藏品对企业经营业务发挥作用的(如高星级酒店)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此时其后续计量应当按照存货或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三)案例“一条高速公路能否采取两种折旧方法”

1.案例背景:某公司有高速公路一条。其折旧方法为,路面价值采用车流量法,路基价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这一案例涉及的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2.案例分析: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五条)。”

笔者认为,确定同一资产中各组成部分的不同使用寿命并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基础是区分固定资产的物理空间,只有清晰区分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物理空间,才能确定其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从而确定不同的资产价值并判断各自不同的功能与折旧方式,或确认为不同的资产。例如,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的物理空间是可清晰划分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各自的功能是独立的,各自价值是可以分别确定的。

在本案例中,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为路基与路面两个部分。从公路的横截面分析,路基结构与路面材料结构是不同的,路基主要由泥土与较大的石块组成,路面由沥青或水泥与配比适度的石子(包括粒度与混合比例)组成,物理空间是可以清晰区分的;从功能分析,路基功能主要为承重,路面及车辆的压力垂直于路基,路基损坏较少(除非地震、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路面功能主要是承受摩擦力的,车辆行驶时对路面的作用力是平行于路面的(当然也有承重功能),由于车辆的频繁摩擦,路面磨损较快,高速公路的路基与路面对车辆通过公路的行为提供了不同的服务方式;从使用寿命分析,路基的使用寿命显然高于路面的使用寿命。再看折旧计算,从折旧计算的基础之一即账面原值角度分析,当路面建造完工并经养护后需要经建造监理方的鉴定后才能敷设路面,路基与路面建造之间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因此一般情况下,路基与路面的账面价值是可以区分的。所以,从物理空间、使用寿命、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账面价值的确定等方面分析,路基与路面均可清晰区分,各自形成核算基础,符合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的规定,路基适用按使用寿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路面则适用车辆量法。

笔者认为,在分别确认不同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资产是否符合物理空间清晰、功能或作用、价值确定、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等要素明显不同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确认为不同的资产,适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清晰了解资产及其后续计量情况。

(四)案例“收购小型发电机组的支出能否计入大型发电机组的建造成本”

1.案例背景:某股份企业(非发电企业)为了建造大型发电机组,从其他发电企业购买了国家规定应当关停的小型发电机组。购买时给予出售企业的款项中包括资产价值与职工安置补偿款。购买后按规定对小型发电机组进行了报废处理,从而获得大型机组的建造许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此项购买小机组的行为是合法的。

2.案例分析:对该项购买小型发电机组的支出是作为当期损益核算还是作为大机组的建造成本核算,存在不同意见。

认为该项支出应当构成大机组建造成本的会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所购买的小机组按照相关政策应当淘汰,其行为同时是建造大发电机组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淘汰小发电机组,则不能建造大型发电机组。这一政策性规定表明:取得一项该等资产(即任何一项大发电机组)的必要支出中包含原为非发电企业购买小发电机组并予以清理小发电机组的相关支出。

认为该项支出应当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会计人员认为,购买小发电机组后应当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清理支出应当作为当期损益进行核算。因为小发电机组与大发电机组虽然功能相同,但小发电机组购买或清理支出并不构成会计核算中的“必要支出”的普遍意义。所以应当作为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建造大发电机组必须淘汰小发电机组”这一规定在任何企业建造(取得)大发电机组资产实体时都是一项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规定了对不同的企业(即发电企业与非发电企业)取得相同资产(即大机组)的相同的法律环境,但不同企业从不同来源取得资产的成本是不同的,即原发电企业淘汰其原有的小发电机组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清理结果计入当期损益;但对购买小发电机组后建造大发电机组的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大发电机组的建造成本。

会计准则中所说的“必要支出”应当理解为:会计主体在其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内的众多规定中的最基本规律。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视具体企业、具体资产、具体取得来源及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支出”,而不应当机械地运用“普遍意义”作为会计处理时的判断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篇2: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研究论文

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研究论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应按其差额确认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及以上的,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库存材料、商品、在产品等。期末,如因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观净值差额计提。如满足制度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合并计提,或按存货类别计提。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此外,对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存货,如,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根据规定,应将该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3、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并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需要注意的是:

(1)关于应收票据。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2)关于预付账款。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关于如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给出一个标准,这就需要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5、委托贷减值准备。委托贷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迹象表明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委托贷,想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在期末或年终,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能恢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的,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对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及披露

1 、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因企业各项资产的性质不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对应收款项、存货两项流动资产发生减损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因其主要与企业日常管理水平有关,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三项投资性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减值准备,虽其投资的期限、方式不同,但均属于企业对外投资,且目的均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因其均属于企业非投资性的长期资产,通常它们的价值减损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将其发生的价值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期末时,如需补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借记上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需要转回已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则作相反的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1)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一般以减至零为限;

(2)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计提了,应按原渠道冲回。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以“资产负债表”附表的形式,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披露。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同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如果变更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除需要报经批准、备案外,还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企业计提的委托贷减值准备,应根据其期限的长短,将委托贷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3)如果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篇3: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论文

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论文

摘要:企业按照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核算时,所涉及到的两种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还应相应地调整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商誉等项目。递延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在理解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内容的理解。

关键词: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时,要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时,将涉及两个一级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科目不易被理解,且会计处理相对复杂,因此本文重点对这两个科目的确认与计量进行分析。

一、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计税基础是企业新会计准则提出的区别于企业账面价值的一项重要概念。资产在未来期间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收回这些价值的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能够税前扣除,该部分金额即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换句话说,若假设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是税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会计准则,那么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金额。

企业资产在进行初始确认时,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就是其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在取得该类资产时所支付的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在未来期间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时所支付的成本就是其计税基础。资产在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通常为该项资产的取得成本扣除已经按税法规定税前抵扣掉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在未来会计期间仍可以税前扣除。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累积折旧额、摊销额;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以其取得时支付的历史成本为基础扣除折旧或摊销计算确认。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去除以后会计年度中企业严格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税前扣除的那部分之后的金额,即企业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不可税前抵扣的负债价值。

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的负债的确认可能会通过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造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按照税法规定一些负债允许全部税前扣除,这些负债的计税基础则为零,即未来期间可予抵扣的金额等于其账面价值,例如预计负债、预收账款等;还有一些负债税法规定了其扣除标准,不能全额扣除,未来期间可抵扣额只是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因此使得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但是其计税基础并不为零,例如应付职工薪酬等。

而大部分负债的确定与偿还并不影响企业的损益,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这些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此时其计税基础就等于账面价值,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等。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在进行收益和所得税核算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服务目的都各不相同。财务会计遵循一般会计准则,核算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进行有关决策时提供有用、可靠的信息;税收则是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核算,并以课税为最终目的。由于这些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会计准则得出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在金额上往往并不相等,形成永久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两类。下面分别对二者进行介绍。

(一)永久性差异

企业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口径和标准不同,使得企业最终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产生差异,由这种原因造成的差异即为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的发生只影响发生当期,并不会对其他会计报告期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其他会计报告期的摊销问题。因此,形成永久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金额相等,不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也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例如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在会计上被确认为收益,而按照税法规定该笔收入是免税收入,不作为应税所得,由此会使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二者之间形成差异,该项差异只影响收入发生的当期,不会对以后各期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因此由国债利息收入引起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再如企业发生的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付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纳税利润等造成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都是永久性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不同于永久性差异,企业的暂时性差异是指当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金额不等时形成的差额,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未来会计期间导致企业应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增加的暂时性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二是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此时,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大于税法规定的未来可抵扣金额,或者未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小于未来期间不可税前抵扣金额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将增加,因此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50万元,该项资产未来将给企业带来200万元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未来可抵扣的金额只有150万元,企业因为该差异将增加纳税义务,二者的差额50万元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且该差异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对应,在未来期间导致应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金额减少的暂时性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同样有两种:一是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二是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此时会减轻企业未来的纳税义务。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企业的纳税义务减少,因而应相应的确认一项资产,该项资产即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等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企业当期所得税适用税率二者的乘积,并且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一般地,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应对应地减少所得税费用。

例如,甲公司末存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 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均不存在期初余额。经分析,20年末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而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形成10万元的抵扣暂时性差异,由此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10×25%=2.5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

然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企业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不应再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应减少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对于确认时记入权益的交易,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应对应地调整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时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年年末,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为90万。经分析,2011年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9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因而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由此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10×25%=2.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下文中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量时应采用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适用的税率。目前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在不同会计年度适用的税率不发生变化,但是当一些企业税率发生变化时,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也随之发生改变,应当重新对其进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未来期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无法收回,按照谨慎性原则,企业应计提减值准备,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该减值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允许转回,依据新的环境进行判定。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将增加企业的纳税义务,除某些特殊情况外,根据负债确认条件应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应地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 应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对应地调整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和商誉等。

例如,甲公司12月10日购入某设备,原价为12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规定应按3年计提折旧。经分析,2011年年末该设备账面价值为72万元,计税基础为40万元,因二者的金额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2万元(72万元-40万元)。由此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32×25%=8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8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8万

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按照会计准则该部分差异应确认为商誉,而按照税法规定不确认商誉,即计税基础为零。然而此时账面价值虽然大于计税基础,但是准则并不将二者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在除企业合并外发生的交易中,若有关项目的初始确认对企业的收益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不产生影响,则由这些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导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对应地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新会计准则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使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使会计信息得到更为全面、准确的反映,同时增强了国内外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应对该部分内容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会计报告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 高樱。所得税会计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11): 62-6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张涛。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处理[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10(6): 43-46

[4] 李雪飞。 浅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J].经营管理者,(6): 110

篇4: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探讨论文

摘 要:知识经济时期下,企业价值来自于不断创新和不可模仿性的核心能力。企业的创新主要是通过加大无形资产的投入而实现的。随着无形资产的大力投入,其在资产比重中的重要性也不断增强,甚至有超越固定资产的趋势。新时期下,对无形资产会计的要求必然会被提到新的高度。

关键词:无形资产; 确认;计量; 研究与开发费用

1 无形资产的概念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无形资产新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较旧准则“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来说更加准确和科学地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己以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篇5: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探讨论文

3.1 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相对于旧的会计准则而言虽然有了扩大,但是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意义上,确认范围狭窄,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对会计核算的要求。目前我国列入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权等几项,相对于IAS38号而言,一些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要素并未确认。

3.2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法单一,计量金额不够全面

(1)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新旧准则对外购或者单独取得的无形资产都以成本进行计量。但是,当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IAS准则规定与此大致相同。而旧准则一般不考虑现值对资产计量的影响,直接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进行初始计量。相比较,新准则的计量方式更加合理,计量结果也更接近公允价值,更真实地计量了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以及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也就是说,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仅包括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且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旧准则仅仅将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虽然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科学,但是依然有其局限性,其具体表现在:

首先,无形资产真实的价值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研究费用通常很大,如果只将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而研究费用不予资本化,从谨慎的原则出发,虽然防止了企业虚增无形资产,但是这种会计计量方法本身并未真实地反映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导致其账面价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不能正确揭示无形资产的实质。

其次,在财务报告中会低估资产价值,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合理判断。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只包括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和注册费等费用,其结果会使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从而低估了企业资产总价值。同时,由于在财务报告中不能反映企业在这方面的大量投入,低估了企业价值,也将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合理判断。

再次,会抑制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积极性,增加操纵利润的机会。因为从本质上讲,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研发费用支出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潜在的经济利益,研发活动一旦成功,就能为企业未来的连续几个会计期间带来收入。而与当期利润无关。因此,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必须在谨慎性和真实性之间做出一种权衡的选择。

3.3 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便于管理、控制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只包括摊销和减值,没有对后续支出进行规定。由于新准则的规定较为灵活,对于后续计量的许多方面需要专业的判断,如:摊销年限、残值、减值等,并且主观性较强,这就导致了在管理技术上难以控制和加大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1)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的规定其更加接近国际惯例。

①摊销范围。新准则规定,只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②摊销的年限。新准则对摊销年限的确定十分灵活。摊销年限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往往不同,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③摊销方法。新准则认为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这一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

④残值。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此无形资产,可根据活跃市场得到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旧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的因素

⑤摊销金额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新准则区分了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的不同成本补偿渠道,更符合配比原则

(2)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以往的会计制度相比,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一大特色。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加接近国际惯例

但是,从资产减值能否转回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规定: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可见,二者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虽然减值的可转回性在会计理论中更加科学,但是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规定减值不得转回的主要原因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减值准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观随意性。人为操纵利润现象频频发生,减值准备曾一度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

4 完善无形资产会计的构想及思路?

4.1 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传统会计体制下,无形资产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重点要求以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这就使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即只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这就导致企业外购、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可以确认,而大量无形资产由于没有相应的交易活动在会计上无法确认。最典型的是商誉问题。虽然理论上认为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但是因为没有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与它直接相关,所以在会计上不确认商誉。此外,人力资本、商业秘密等也都应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总之,在知识经济环境下,无形资产地位的提高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确认方法,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使无形资产能够得到充分全面的反映

4.2 对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量方法实行多样化?

而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更新、技术更新越来越快,研究与开发活动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企业投入到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具体到会计实务中,建议统设“研发成本”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反映企业自行开发研制设计过程的价值损耗和成果情况。开发成功的结转到“无形资产”;开发不成功的项目若数额较高,转入“其他递延支出”,对其进行摊销,可平衡各期支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开发不成功若数额较低,则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简化核算。“研发成本”应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按不同的无形资产要素设置,主要包括: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福利;研究开发中消耗的材料及劳务费;研究开发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和其他费用。此外,在利润表中应单列费用项目“研发成本”进行披露,这样可使报表使用者准确地了解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投入。这样,一是自创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后账面上的成本能够反映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二是可以解决研究费用全部费用化造成利润减少、经营者为确保利润而放弃研究开发的问题;三是会计核算能够直接反映企业在科技创新上投入的程度

4.3 加强和完善后续计量管理?

主要是要加强减值的管理。规定减值不得转回,是为了防止利用减值操纵利润的目的,这终归不是长久之计,这种方法过于呆板,不能体现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客观性。要改善这种状况,首先,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我国的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尚不完善,导致计提工作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因此,只有完善信息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反映,让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其次,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审计作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防止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一旦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表使用者充分注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总之,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处理,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研究,例如:商誉的处理、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等等,今后要根据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变化再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2.[3]@邬展霞.IASB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修订引发的思考[J].经济论坛,,(19).

[4]@刘芳.IASB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我国无形资产的确认[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6,26(2):56-59.

篇6:无形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探讨论文

2.1 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时必须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项经济因素做出合理的估计,提出明确的证据来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是否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在无形资产成本的计量时,明确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正确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2.2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最初取得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主要运用历史成本法。取得的途径主要包括外购、自行开发、投资者投入等方式。本文仅对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进行探讨。

(1)外购无形资产的计量。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2.3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在无形资产的存续期间衡量其价值,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1)无形资产的摊销。

①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种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另一种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2)无形资产的减值。

对于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如果出现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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