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设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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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设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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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一门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点建立起来的信息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当今,人类身处新世纪的初始阶段,社会信息化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入,构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已成为信息界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关心的一个课题。

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特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学科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门学科的发展水平。关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性,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理论体系对哲学的重要性时的看法很具有代表性。他曾提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说或个人的主观确信而已。鉴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重心所在。因此,著名科学史学家G霍尔顿提出;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那些混乱和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探索出一个有秩序和有意义的协调一致的结构,并以这种方式解释和超越直接的经验。”对于信息伦理学学科而言,这些道理同样是适用的。

万物皆系统。信息伦理学及其理论也不例外。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除了应用唯物辩证法外,还应以系统论所提示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原则作为指导。

1.1整体性原则

我们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伦理和伦理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信息与传统的伦理学统一起来,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从总体上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

1.2有序性和动态原则

有序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一定规则,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认识一个系统也就是要认识相关性中产生的“有序性”或规则性。这一原则表明,系统内部的“序”必须在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动态交流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起来。人们从系统内在的有序过程和系统与环境的交换过程来分析系统,认识就进入到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理论体系内部各个理论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之保持有序性;同时,要从动态上研究信息伦理学理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信息环境作为研究的起点,可深入到信息伦理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

1.3等级系统和系统发展原则

等级系统原则就是将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等级式的不同层次。系统的形成是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系统的等级存在本身是系统自身发展变化的产物。我们必须从发展的观点,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

2.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只有应用科学的方法才能

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科学体系。科学的方法论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也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

2.1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

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指该门学科的概念和联结这些概念的判断所组成的逻辑系统。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关键就在于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3]。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规定:

首先,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概念有科学概念和日常概念之分。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概念,必须是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而非主观臆造的概念,必须是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过程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

其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学科概念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很多科学概念,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充当逻辑起点,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本门学科的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

再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包含了所有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推演出学科理论体系中的所有概念和关系。

最后,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能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维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形式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从恩格斯的话可以看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能够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2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都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那么,怎样确立范畴体系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进行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叙述)虽然必须在对具体材料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但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方法(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先验结构开始的。总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2.3逻辑分析、演绎推理等思维过程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把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相应地,我们把与之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概念、原理称之为逻辑终点。从逻辑起点向逻辑终点,即从最抽象的范畴向最具体的概念推进,必须通过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推演出一系列中介概念,使理论体系的构建沿着最抽象的概念这个逻辑起点经一系列中介概念到达逻辑终点,同时找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起学科的理论体系。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归纳、分析、综合对经验事实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学科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后又通过分析、综合特别是演绎推理揭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和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单纯依靠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思维过程去构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精神。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典范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篇2: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设想论文

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首先,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逻辑起点的实质是揭示该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什么样存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之为存在论。其次,从作为逻辑起点的最基本、最抽象的概念推演出能够抵达逻辑终点的中介概念,形成与之相联系的相应的判断,即该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称之为本质论。最后,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逻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在应用性学科中,逻辑终点就是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这一部分一般称之为实践论。

3.1信息伦理学存在论

存在论部分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伦理观(即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概念是否符合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所必须具备的规定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信息伦理观是一个科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广为人们接受的概念。其次,信息伦理观是信息伦理学学科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其它概念(如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均可以通过信息伦理观加以说明,它们都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信息伦理观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再次,信息伦理观包含了信息伦理学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的基本规律、信息伦理准则、信息传播伦理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存在论部分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由于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因此,存在论中我们首先从信息伦理的历史发展来探讨信息伦理学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信息学家WeihergG.M,他于1971年出版了《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书,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信息伦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和调整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6]。

(3)信息伦理的存在价值。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

3.2信息伦理学本质论

信息伦理学本质论,主要是探讨信息伦理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约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我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m。

(2)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信息伦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即信息的激增、信息经济的崛起与壮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因此,我们可以说,它的形成根植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其存在和发展有牢固的根基。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3.3信息伦理学实践论

揭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和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由于信息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实践论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论部分主要讨论的问题有:

(1)信息伦理学原理: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科等。

(2)信息伦理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方法体系构成及其内容。

(3)信息伦理学发展史:人类的信息伦理可追溯到古代传统的伦理,因而,研究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无疑是必要的。通过对其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为现代信息伦理流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4)信息资源理论研究:以信息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信息资源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布局以及信息资源的成本、价值问题,目的是对信息伦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5)信息政策研究:主要以信息政策的作用、类型,制定的原则、程序等为研究方向,从理论上为信息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6)信息伦理教育学:该分支学科探讨社会环境对信息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实际技能、人才本身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以及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以更利于人才的培养等等。

(7)信息心理学:该分支学科主要研究人与信息的关系,信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及如何消除信息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如何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8)比较信息伦理学:该学科主要是通过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历史的角度对跨国、跨地区和不同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活动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信息伦理与其它学科关系的跨学科研究等。

(9)信息伦理学的发展研究:以信息伦理的未来发展为研究基点,主要研究信息伦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使用的技术手段、方法及现代信息伦理从理念到方法的差异等。

总之,该体系以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为逻辑起点,体现了它的学科性质,反映了它的研究内容,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信息伦理进行剖析,构建信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当然,信息伦理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因而,它的理论体系必将处于不断丰富和完善中。随着学科建设的推进,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完善,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信息伦理学研究在21世纪必将迎来一个全面发展和繁荣的时代,成为信息科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一门倍受人们关注、青睐和重视的新兴学科。

篇3: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要求及设想论文

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要求及设想论文

摘 要:税法体系是税法在法律形式上的整体布局和法律内容上的严密规范。针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代写硕士论文我国应努力提升税法的协调性、可操作性,提高税法级次,尽快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以税收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完整的税法体系。

关键词: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 税收基本法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税法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目前,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已达40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综合性的税法体系,较广泛地覆盖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为保证国家赋税的征收,税收宏观调控经济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作用。然而,应当看到,我国的税法体系由于发育较晚,在立法工作上缺乏经验,现行税法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现状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

1.宪法。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的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法律。迄今为止,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法法律共有三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

3.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4.税收规章。税收规章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其职权和国务院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解释及实施细则。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等就属于税收规章。

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制定的有关涉外法规。

(二)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税收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规范性。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部门法律体系。各单行法律、法规既缺少一个母法的统领,其相互之间的法律级次、隶属关系也没有理顺。在法律体系结构上存在着分散、交叉、甚至重叠的现象。例如,在所得税制度上,对国内和涉外纳税人分别按两套税收制度征税,造成现行税收制度繁杂、不统一,不易于操作。在法律体系内容上,税收立法的原则、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的划分,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收立法程序都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2.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降低了税收的立法级次,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及权威性。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但从实际看,这种授权显然被过多使用了。据统计,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中的80%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的,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布补充规定。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立法体制从根本上讲是与税收法律主义相悖的。它一方面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不高,稳定性差,对税法的权威性和税务部门的执法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难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合理地扩大其税收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从而冲击立法民主原则,影响立法程序公正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性。

3.税法的行政法特点不突出。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税法列入经济法范畴,认为它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经济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忽略了税法在较大程度上还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具有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法律关系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见,造成现行税法在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体制、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纳税人申诉制度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而这些方面都是行政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现行税法正是由于缺乏这些方面的内容,才造成地方越权自定章法,纳税人状靠税务派出机构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使税务机关遭败诉,一些税务机关和人员不清楚自身责任和义务随意征税和处罚等情况时有发生。

4.立法技术不高,忽视程序法的制定。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习惯于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人员则多是搞财政、税务业务的,很少有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法规的审议中,由法律专家审核把关也还比较欠缺,以至于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都过于原则、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给主管机关自行解释留了很大的余地。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常常出现条款概念模糊、歧义理解、相互矛盾等现象,给实际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依据带来很大困难。另外,立法中偏重于实体法的制定,对于具体实施程序则较为忽视,使税务执法人员和纳人对某项税法如何具体操作都不甚清楚。程序法不健全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薄弱之处,在完善税法体系中需要认真加以弥补。

5.地方缺乏适度的税收立法权。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曾涉及到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到目前为止,在地方也只有民族自治区、海南省有权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其它省市仍无权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这种中央集权型的立法体制,既影响了分税制的规范实施,削弱了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同时,地方在缺乏适度税收立法权的情况下,变相地征收了名目繁多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和基金。收费种类繁多,政出多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增加了基层负担,而且加大了收费管理、收费制度改革的难度。

二、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搞好立法规则

回顾我国近来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没有总的立法规划。经过20年的辛勤探索,应当说,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相当明确,税收改革已有相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应当采用常规的办法,即先从总体上搞好税收立法规划,然后再接照立法规划有步骤地操作各项税收立法。这样才能把握完善税法体系的基本方向,减少立法中的漏洞,提高税法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协调性

协调性是一个系统有效率的基本要求。税法是经济与法的结合,牵涉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对协调性的要求应当是非常高的。这种协调性应当分为很多层次:既包括税法经济内容与法律形式的协调,也包括税法与国家掌握的其他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协调;既包括税法各单行税法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税法与其他国内法律乃至有关国际法的协调。从税法建设的角度考虑,更应注意的是要将税法的完善放在整个法律体中去研究,其好处一是可以拓展研究视野,借用法学研究的科学方法,吸收法学研究的成果,提高税收立法水平;二是有利于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增强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联系;三是有利于提高税法与有关法律的协调性,合理借助其他法律的某些规范,简化税法。所以,将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应成为税收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思想方法。

(三)提高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或许是个不够规范的概念,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税法的法律功能与地位。其含义应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强调税法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税法既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二是要表明税法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四)提高可操作性

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是我国法的一大弊端。与其他法比,税法的可操作性更差,其直接原因是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税务机关自己)借口税法需要以高度的原则性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而降低其可操作性,背后的原因则是为了随意解释税法以方便税务机关执法。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所以,就目前我国税法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将提高税法可操作性的程度,视为衡量税法建设成就的一个尺度,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方向性目标。

(五)增强程序性

一套法律体系的程序性规则是否健全,通常被视为其现代程度如何的一项重要标志,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毋庸讳言,我国税法从立法到行政执行都严重忽视了程序性规则的重要性,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一大弱点。对此,未来的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法承担着较大的责任。我们可以套用前面的话说,提高税法的程度性,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另一个方向性目标。

(六)具有预见性

具有预见性是对任何法律都要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对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国企改革,加入WTO以及知识经济时代来给税收带来的种种困难等等。这些问题研究得越深入,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努力也就越充分,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水平也就越高,税法体系也就越稳定、赵有效。

三、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确立中国税法体系的整体结构

长期以来,我们在税收立法上缺少完整的整体规划。在改革开放中虽拟定了税制改革规划,但也只是税种设置格局的规划,最多也只是税收实体法的完善规划。就整个税法体系来讲,实体法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属于行政法的法律。如果不从整体结构上对税法体系进行规划,即便某些实体充实了,仍难以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对税法体系整体结构进行规划是十分必要的。从整体结构的形式上讲,应按照法律级次和隶属关系予以完善。

1.要完善宪法,充实税收立法原则,使整个税法体系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依据。宪法中应增加这样一些条款:国家开征新税或进行税制改革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全国人大审核国家预算时,对现行税法的实施情况一并进行审核,经审议通过方可继续执行等。

2.建立税法的塔式体系结构,即在一个税收母法的统领下,按行政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制定若干单行法律,各单行法律下设置若干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则隶属于法规之下。

3.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全社会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配套规定。

(二)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就是税收的母法,是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有税法有约束力,是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效力最高的税法,决定着国家全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税收基本法,我国至今还没有这样的税收法律,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庞大、国情复杂的特点,同时考虑到宪法以税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单行税法又较多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基本法是非常迫切,非常必要的。通过颁布税收基本法,有助于杜绝税收立法的随意性,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加强各税收法规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有助于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增强其可操作性。

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的内容可以考虑包括这样几方面: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全社会协税护税法律义务和责任;税务组织机构。这些内容虽然将以原则性条款表述,但要内容一致,为征纳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包括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都提供原则依据。制定好税收基本法是建立我国完整规范的税法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三)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立法职责,尽快制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基本法律。对授权立法的行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可能减少授权立法,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整体效力等级。同时对授权立法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制定法律条件成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地把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法律制定后,应终止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

2.各有权机关在制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税收法规时,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合理安排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注重立法技术,明确立法依据、实施日期等等。

3.全面清理、审查、修订税收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复杂,各类税收法律规范间存在相互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状,立法机关应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全国清理、审查、修订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分类和归并,严谨立法,做到税法体系内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和每一个税法律法规内部内容的一致性、形式的完整性和表达的规范性。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疏漏和不明确之处进行立法解释。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

建立适宜于中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应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要调动地方自主性,使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适应。

1.对于中央税、共享税和全国性地方税,其立法权应集中于中央。具体来说,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负责制定和颁布税法或由其授权国务院办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法的解释。尽管全国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属于中央,但是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其开征或停征与否,并且拥有相应的税目、税率调整权限。

2.对于全国不统一开征,但具有极强的地方性

意义的零星税种,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立法,并由各级地方确定开征或停征与否。这样,就使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与地方拥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相适应,还要保持中央税收立法权限的主导性,使地方税收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央权限的制衡;

第一,地方颁布和实施的税法不得与中央颁布的税法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地方性税法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地方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只能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可层层下放。违反以上几点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有权否决。这样,既保证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又维护了国家在大的税政方面的统一。

(五)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

税收监督的存在和发展是与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并在保证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严密有效,保证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努力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要健全税收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立法过程应当由财经、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和专门委员会参与和审查,以提高税收法律质量,充分发挥税收监督的作用。要健全税务执法监督监察制度,对税务执法行为必须进行日常的、专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的各个过程、各项内容,并与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对照,检查其合法性。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使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过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徐 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J].财政研究,,(12).

[2]于中一.地方税立法原则研究[J]. www.51lunwen.org/master_degree.html 涉外税务..(6).

[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4]刘 磊.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J].涉外税务,(1)

篇4:我国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出发点会计毕业论文

我国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出发点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理论体系又称会计理论结构,是指由各种相对独立且具有自身作用的会计理论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同一整体。在会计理论研究中,逻辑出发点是一个必须探讨的现实题目,逻辑出发点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会计理论体系的内在严密性,以及它对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

为了明确会计理论研究的总体目标与总体思路;为了增强会计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严密性;为了进步会计理论研究的效率与水平,正确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出发点十分必要。纵观中西方会计理论,关于会计理论研究逻辑出发点的观点主要有会计假设出发点论,会计对象出发点论,会计本质出发点论,会计目标出发点论和会计环境出发点论五种。

一、几种观点的比较

(一)会计假设出发点论

会计假设是会计职员为了进行会计实践而对会计环境中的某些事物和现象所做的公道推断。这种观点以为,面对变化不定的会计环境,会计假设是基于客观环境推理而得到的最本质的东西,它着眼于会计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条件,是现代会计存在的基础。但是,会计假设只能来自于会计所处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而社会经济十分复杂,会计假设的形成及层次都将受到主观和客观等因素的制约。就目前环境变化看,公认的四项会计基本假设都受到了挑战。由此可见,以会计假设作为逻辑出发点是行不通的,是脱离实际的。

(二)会计环境出发点论

这种观点以为,环境决定一切,任何会计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客观环境密切相关,会计的历史发展始终受环境的影响与支配,会计环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以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研究的出发点,可以构建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可以揭示会计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会计本质、对象、假设、目标,终极同一在特定的会计环境条件下,会计理论体系结构:会计环境――会计本质――会计目标、假设、对象――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实务。但是,传统观点以为环境属于外因,外因只能通过内因发挥作用,因此环境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

(三)会计目标出发点论

会计目标是会计实践活动所期看达到的境地。会计目标论以为:会计作为一个人为的系统必须首先确立目标。没有目标,系统就不能存在。但是,目标具有主观性,缺乏可靠的客观依据。以会计目标为出发点,不免以需求为导向,一定程度上会忽视会计的实践。

(四)会计本质出发点论

会计本质反映了会计的内在规律,是会计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最重要的标志。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我国当时的历史环境比较特殊,会计理论研究工作一般都是从会计的本质进手,推及会计职能,再及会计目标,依次推出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程序,推定会计方法,终极得出会计报告。但是,如何由会计实践来检验会计本质的真实性?有人以为以会计本质为出发点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缺乏会计实践的支持,轻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五)会计对象出发点论

会计对象出发点论以社会经济活动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对象,摆脱了理论与实践脱离的弊端,体现了会计是工具的传统观念。但是,会计是一种主观反映客观的活动,过多地注重会计的客观性,显得被动,不利于提升会计理论的层次性和进步会计信息质量。

二、我国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出发点

任何一种出发点论都有其固有的缺陷,通过查阅各种出发点论的资料,笔者以为,未来我国应以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出发点。

(一)什么是会计环境

会计环境是指存在于会计系统外部的,决定着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影响着会计思想、会计理论、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包括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客观情况。不管论述的观点有多少种,都可以从中看到人们非常重视环境对会计的影响,以为会计环境决定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并且把会计环境作为研究会计题目的出发点。   (二)会计环境出发点论的上风分析

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都离不开环境,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在环境的作用下进行的,会计也不例外。尽管会计环境出发点论自身存在缺陷,但是会计环境涵盖了影响会计理论的诸多因素,将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应是会计界加强会计理论建设、建立完整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的关键。

将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有以下上风:

1.会计环境具有可知性、初始性。葛家澍教授将会计环境分为历史、经济、文化和制度四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是人们可以认知的。会计环境独立于会计假设、会计目标而存在,具有初始性。将会计环境作为逻辑出发点不会受到其它理论要素的制约,从而建立逻辑严密的会计理论体系。

2.从会计理论研究逻辑出发点的历史分析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会计假设出发点论,会计对象出发点论,会计本质出发点论还是会计目标出发点论,人们对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始终没有离开会计环境这一客观背景。会计环境是衡量会计理论是否先进科学的基本标准,脱离会计环境而孤立地研究会计理论,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脱离实际,从而成为“空想”。

3.会计理论研究逻辑出发点的转换,即从会计假设出发点论过渡到会计目标论,从会计目标论向会计环境出发点论转变,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法律及会计实践发展的'产物,会计环境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这种转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4.将会计环境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有利于会计理论前后一贯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由于考虑了会计环境的因素,减少了理论的不确定性,研究的结果更为稳定,也更符合人们对“会计内涵”的界定。

5.会计环境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会计环境决定会计的目标,从而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进一步影响着会计程序与方法。因此,会计本质、职能与会计目标终极同一在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同一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会计环境中。由此可见,会计环境包含了会计实践的全部内容和孕育着会计理论要素的全部“胚胎”。由此出发构建的会计理论体系可以揭示会计理论发展过程的全部因素和客观规律,从而是全面的、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

(三)会计环境出发点论更适合我国国情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学者发表了大量文章来探讨会计理论逻辑出发点题目,研究结果有一种共同的取向,与西方会计界的“主流观点”趋向基本一致,认定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出发点。然而,由于与国外会计环境的差别较大,美国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市场监管严格,税制完善且征管手段强硬,注册会计师职业得以充分发展且有着严谨的自律机制,资讯系统完善且高效。相比之下,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社会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市场经济体制固然已经建立,但是尚需进行调整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监管手段和税收征管及税制的完善尚待时日,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自律不够乐观,资讯条件不够理想,所以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应当以我国会计所处的环境为基础,以会计环境为逻辑出发点。

从会计环境研究基础上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的具体内容,能够充分适应环境要求,进而指导建立切实可行的会计准则。会计环境理论的研究,首先应把重点放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的环境上,研究这个条件下的会计理论与方法,然后再探讨它们如何结合我国的社会、文化及经济条件进行具体应用。以这样的环境观出发来研究,我国会计理论建设才能出发点更高,视野更广。

三、展看

从目前来看,以会计环境作为逻辑出发点构建会计理论比较公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理论体系的演变,该观点能否延续?也许会计的定义会给我们以启示。美国《现代会计手册》在序言第一句就开门见山地指出:“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它旨在向利害攸关的各个方面传输一家企业或其他个体的富有意义的经济信息。”CPA教材也在开篇第一句就指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视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治理工作。”这些观点能否完整、正确地涵盖会计的范畴,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寻。相信随着人们对会计理解的不断深进,会计理论体系逻辑出发点的研究将进进更高层次。

【参考文献】

[1] 宋英慧.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出发点[J].税务与经济,2001,(03).

[2] 王勤.从会计对象的历史沿革看会计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出发点[J].市场论坛,,(04).

[3] 李小兰.会计理论结构的逻辑出发点探析[J].桂林航天产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2).

[4] 李映照,陈妮娜.关于会计理论体系逻辑出发点题目的研究[J].财会通讯,,(08).

[5] 杨同胜,吴杰.论会计理论框架的逻辑出发点[J].特区经济,2006,(02).

[6] 薛正宽.再论会计理论的逻辑出发点[J]. 中国治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01).

篇5:论我国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论文

论我国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论文

保护和治理环境,遏制环境恶化,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绿色会计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所谓绿色会计又称环境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作为21世纪会计学的难题,绿色会计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来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本文就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系统构建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1.从系统的角度认识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基本构建

绿色会计理论体系作为系统是由若干个要素或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子系统之间既具有一定的联系,又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作用,都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资源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可见,绿色会计理论体系就自身而言是一个“自成系统”就外部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而言又是一个“互成系统”。同时,它又寓于绿色社会经济生态大系统之中,是其一个子系统。因此,我们必须运用系统论这一方法来研究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组成要素包括绿色会计的理论基础、职能、目标、对象、假设、原则、确认、计量和报表等内容。现分述如下:

1.1绿色会计的理论基础

绿色会计是环境学、环境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相结合的产物。绿色会计除了要秉承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之外,它同时要吸收、借鉴包括环境学、环境经济学(及其分支学科如污染经济学又称公害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和领域的一系列观念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一套绿色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体系。

1.2绿色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控制,与传统会计的基本职能大致相同,如果说稍有变化的话,主要就是在履行反映职能时适当地扩大了实物计量单位的应用。依照这样的职能,绿色会计的工作体系也就大致地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提供信息,二是参与企业的环境管理。

1.3绿色会计的目标

作为绿色会计行为指南的目标可分为两个层次,即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由会计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改善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最优。具体目标则是为相关客体提供环境会计信息。具体包括:

(1)促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规律和物质循环规律,管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努力提高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确认和计量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的环境效益;

(3)组织相应的会计核算,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各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目标、环境政策、环境规划以及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贡献等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

1.4绿色会计的对象

绿色会计的对象突破了传统会计以资金运动作为对象的范畴,它所考虑的是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以及生态循环价值。因此,在绿色会计理论体系下,会计要素须重共有的空气、7水、海洋、矿产资源、臭氧层等;负债中应将企业承担的环保社会责任加以确认;所有者权益中应将自然资本加入其中。在收入要素中除了确认生产经营所得带来的收入外,还应包括企业在推行环保政策、积极治理污染时所享受的国家给予的补贴、资金和税收减免,企业回收的“三废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缴来的环境损害赔偿费或罚金收入以及实施环保措施后企业形象、信誉度的提高带来的社会效益等。费用不能仅仅计算经济成本,还要包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耗用资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治理费、环境研究与开发费。

1.5绿色会计的假设

尽管绿色会计的核算内容与企业会计有所区别,但绿色会计同样可以参照传统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所不同的是,因绿色会计核算对象的特殊性,使一般意义上的货币计量假设发生了较大变化,它不仅可以用货币单位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成本和效益,还可选择实物、百分数、指数进行辅助计量,甚至可以用图表和文字叙述加以说明。

1.6绿色会计的原则

绿色会计除了继承一些传统会计的原则外,还有适用于绿色会计特有的会计原则:

(1)与一般会计原则完全相同的原则有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明晰性原则;

(2)与一般会计原则不尽相同的原则有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绿色会计在核算时,应将环境、资源因素按重要性进行排列,选取对经济发展起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核算;它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联合国统计的绿色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比较,促进绿色会计信息在世界范围内的可比性)

(3)与一般会计原则完全不同的原则有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即:政策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在进行核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环保政策和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正确处理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社会性原则是指绿色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充分揭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评价应站在社会的角度全方位地考虑企业的业绩;充分披露原须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保护或者污染、损耗等情况。

1.7绿色会计的确认

绿色会计超过了传统会计所确认的范围,主要将涉及环境的经济业务也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记录,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确认。绿色会计涉及环境的经济业务主要有:资源价值、环境成本、环境收益和环境利润四大部分。资源价值包括自然资源价值、人力资源价值和旅游资源价值三个方面。环境成本包括资源消耗成本、环境支出成本、环境破坏成本和环境机会成本。环境收益包括获得的环保业绩卓著奖励、环境损害补偿收入、环境污染罚款收入和环保措施机会收益。环境利润是环境收益扣除环境成本和环境税金后的净额,它反映会计主体的环境绩效。

1.8绿色会计的计量

传统会计建立在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经济事项都能用货币计量。绿色会计存在着许多无法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也有的无法用历史成本计价。这就需要以货币计量为主、多种计量单位并用的原则;对环境状况评价也应建立相应的方法体系,如采用指数评价法、分级聚类法以及模型评价法等。

1.9绿色会计的报表

绿色会计报表的设置应在传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增添有关绿色会计的核算资料,并辅之以报表附注、文字说明等揭示企业的绿色会计信息。如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增列“自然资产”、“自然资产损耗”科目,负债方增列“应付环保费”科目所有者权益下面增列“自然资本”科目等。在损益表中增列“环境收入”、“环境治理费”、“环境损害费”以及“环境利润”。在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揭示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其所支付的社会责任成本、罚款等。

2.绿色会计信息披露

一方面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思路,利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揭示因环境问题引起的财务影响;另一方面可以编制专门的环境报告来提供企业的环境绩效状况。

2.1财务报告

2.1.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是财务信息的主要载体,那么将环境问题引起的财务影响纳入其中也是实际可行的。具体方法是在会计报表内增加合适的项目,对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进行单独的披露。

2.1.2报表附注

环境会计报表的附注分为括号注释和底注两种形式。括号注释不宜过长,以便于阅读。企业用括号注释揭示以下信息:(1)环境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如直接环境效益采用影子价格法还是数学分解法;(2)说明环境项目的特征,如某种环境负债有无优先要求权;(3)按替代性计价方法得出的金额,如在按历史成本入账的环境资产后面列示其现行市价;(4)需要参见其它报表或本报表其它部分的说明。

2.1.3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应该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列明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包括:(1)企业对环境的损害情况及其治理措施;(2)企业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3)企业对有害的环境影响结果进行保险,以及政府对此的补助金运用情况;(4)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等等。

2.2环境报告

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和环境工作有全面的认识。环境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环境法规执行情况,包括执行的成绩和未能执行的原因;(2)环境质量情况;(3)环境治理和污染利用情况。主要是企业所建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情况;污染物回收利用情况。

3.建立绿色会计理论体系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由于绿色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要在企业中全面、系统地披露绿色会计信息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绿色会计的计量、成本确认等方面尚未形成共识,理论认识还不一致;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难以协调企业逐利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会计市场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的现象等等。因此,当前要顺利地开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

3.1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由于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化,尤其是在计量环节上尚未突破,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对此,会计理论界应对这门新兴学科进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解决基本理论问题,以突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障碍。

3.2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绿色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绿色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绿色会计有法可依,使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1)将绿色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⑵制定绿色会计准则;(3)设立绿色会计制度,使绿色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3加强绿色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会全面、如实地披露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绿色的再监督,有助于绿色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

3.4加强对绿色会计的宣传教育

建立实施中国绿色会计理论体系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同样也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必须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建议在大中专学校会计专业中增设绿色会计、绿色审计专业课。将绿色会计宣传、培训列入《全国环境初级教育行动纲要》中,要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绿色会计培训工作,尽快筹办中国绿色会计刊物,以加大绿色会计宣传的力度。

3.5给出明确的价格信号,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

首先,给出明确的价格信号。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对于资源的使用应坚持有偿原则,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费(税)。其次,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绿色会计要将广义循环成本理论应用于绿色会计实践,在商品的成本中加入资源成本会使商品价值得到客观反映。

3.6增设适当的绿色财务管理的评价指标创建绿色会计

企业财务管理应增加绿色财务管理的内容,其中增设适当的绿色财务管理的评价指标是其基本内容之一。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财务管理的流程,寻找和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绿色财务管理的评价指标与方法;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据实制定相关的绿色财务评价指标或指标体系。按指标的约束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两类,或将绿色财务评价指标区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3.7加强绿色审计,强化对绿色会计再监督绿色审计是对绿色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绿色审计,有助于绿色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绿色审计是对与环境有关的组织、管理和设备等业绩进行系统的、有说服力的、客观的估价,反映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所发生的支出和收益情况及其对未来环境的影响,说明企业治理环境的长远目标及行动等。这样,使企业的会计报表不仅能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而且能更充分地反映绿色会计信息,以此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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