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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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公正

摘要: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却被忽视了。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视。本文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标准 程序 公正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11月14日报道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个普通公民丁志权,前因妻子遇害被指控为杀人凶手,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十多年,对丁志权到底有没有罪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说法,案件一直没有定论。直到12月5日,丁志权才在律师的努力下,得以取保候审。

上述报道中的当事人被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据新华社的报道,从1993年到,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都在5万人左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领域存在大量的超期羁押的现象,超期羁押现在已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因而出现诸如上述超期羁押问题、侦查人员未办理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人、无拘留证都可以拘留人、没有开庭就宣告判决、案件能否立案、是否开庭、何时开庭,还有超审限、以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不公的问题等等种种不公现象。

由此引发关于程序公正的思考。本文拟就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一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的英文单词是justice即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中文的“公正”一词有公平正直、正义、公平之意。在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公平有不偏不倚,合理之意,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正义有正当的道理,公道的、有利于人民的之意;正直有公正刚直之意。对公正的理解,角度不同,则效果不同。例如:

庞德说:“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1〕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Raw ls)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3〕综合关于公正的各种理解,可以看出其基本内涵: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认为是公正的,反之则不公正。

其实,综合各种观点来看,不外乎两个标准:一个是社会标准,一个是法律标准。以上所讨论的是社会标准,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应是法律标准,即在法律上公正应有什么样的标准。

笔者认为,公正的法律标准应包括两方面的问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广大民众来说,应是平等对待,没有歧视,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在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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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程序公正价值初论

程序公正价值初论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逐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对司法公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① 人们不但要求司法实体公正,作为一个被“人治”了几千年的国度,社会全体成员对程序公正的向往和要求更加强烈。因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是法的正义的直接和具体的体现,它代表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代表着所有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生命”。② 笔者就此略陈浅见,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我国司法程序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中国自夏朝至晚清,漫长的几千年中,统治者颁布法典不计其数,但居然没有一部独立的诉讼程序法典颁布。清末沈家本等人虽然完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拟成不久便爆发辛亥革命,清朝随即被推翻,因此这两部诉讼法草案也未审议颁行。历代统治者都把处理刑事、民事纠纷当做行政事务,把审判权也交给行政长官行使,不仅行政和司法不分,民事和刑事不分,而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审判程序因人而异,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特别自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认为理想社会应该“无讼”的思想统治了整个封建社会,替人打官司的“讼师”往往被讥为“讼棍”,而帮助行政长官裁判案件的“刑名幕友”只能躲在幕后出谋献策,根本不能堂堂正正行使审判权。法治被践踏,必然导致人治被尊崇,中国古代“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宪”,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皇帝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行政,机构长官可以干预或参与司法,但司法长官却无权过问行政,而地方行政长官都兼理同级司法审判。由于司法仅被视为行政职能之一,所以司法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不高。中国古代对告诉的限制都很严厉,如最具代表性的唐朝诉讼制度规定,除谋反、谋大逆、谋判罪外,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告期亲尊长等至亲者,虽得实,徒二年;部曲、奴婢告主者,绞;被囚禁的犯人,除知有谋反、谋大逆、谋判罪,以及被狱官虐待可以告发外,不得告发其他的事;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可以告谋大逆、谋判,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有被人侵害等,其余不得告。又如清朝统治者将民间诉讼视为“民风浇薄,人心不古”的表现,视为对专制统治的干扰,因此设法采取措施,限制起诉。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称之为“农忙止讼”。在其余的八月中,也不是每天都可起诉。清朝规定有“词讼日”平民只有此日起诉。官府才予受理。清初词讼日多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一年之中实际可以起诉的不过几十天。清朝律例还严禁“讼师”,讼师为人代写诉状不实即成诬告罪,如果接受他人财物,按受财枉法处罪。③当代中国诉讼制度如何t是否已实现程序公正t笔者认为,尚待继续努力。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施行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人竟然又要求法院提前介入,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以期快速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并且规定“上述案件,上诉和抗诉期限从法定10日改为3日”。法院系统内部还将死刑判决权下放到基层法院。形势转变,政策下来,法律就要靠边站,将法律视如儿戏,审判程序公正能得到保证吗t当然,我们应当肯定,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正在走上法治的轨道。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去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将全面市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治的观念将更加深入人心,社会个体的权利意识将不断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评价”,④ 必将对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必须重构程序公正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司法实体公正和司法程序公正。所谓程序,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而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及现行传统理论决定了我们长期以来将司法机关视为统治工具,同时滋生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打击轻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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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论文

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论文

一、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概念和必要性

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其中就包括正当性基础,行政程序的价值是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其既包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也包括人对行政程序的一种绝对超越指向,可以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基础分为外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两个层次: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所能够达到的某种好的客观效果。现在的问题在于,忽略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而只是片而追求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有历史遗留方面的原因,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比较落后,更多的执法人员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打击,然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却有欠缺,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僵化、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程序的控制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责任事件的发生,控制行政程序,应当充分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这既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外部控制方式的不足,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也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律,符合行政程序集体道德决策的本质,以下具体论述。

(一)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可以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

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有外在程序与内在程序之分,人们仅仅重视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往往对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不重视,这实际上是片而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方式,其在控制行政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行政权的扩张性使得单纯的外部控制力不从心。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其天然的具有扩张性的特点,行政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扩张。也就是说,行政权管理范围和控制范围逐渐扩张。重视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内容有利于弥补行政程序外部控制的'弊端:一方面,虽然行政权在不断扩张,甚至深入到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细节,但通过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更能够督促其关注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这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僵化执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行政责任事件。另一方面,关注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础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保障行政权顺利的实现。从规范效果上看,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卜行政权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却无法从根本上真正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却能弥补这一点,则内在价值的理念有利于使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积极履行其行政职责,避免僵化执法,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行政程序内在要求的表现。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时,始终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从而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能够体现行政程序的人文主义精神。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很容易使人们对行政程序达成共识。

(三)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集体道德决策和现代程序的本质要求

行政程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道德决策,传统伦理学仅关注个体决策,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道德分歧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也就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机制,而对集体的道德决策而言,由于参与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道德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这才需要现代程序对该选择结果的妥当性提供保障和基础。

二、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坚持每个行政程序参加者的主体性,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格尊严,不仅如此行政程序更应当以行政参与者个体基本的尊严要求为目标,不能将行政参与个体视为行政行为的客体,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从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来看,行政程序表而上是一种程序的运行过程,但行政程序的本质上是行政程序的各方为自身利益博弈的过程。行政程序的本质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程序的所有参与者之间不仅仅是隶属,还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在行政程序运行中应始终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毕竟人的尊严是个人享有权利的基础。第二,现代程度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现代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权力的任意扩张,保障个体的权利。现代程度核心价值同样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亦是行序正当性的基础。第三,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在对保护每个个体主体性和尊重人格尊严。在行政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会产生语言和肢体的交涉,行政程序的运行效率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两者的交涉的好坏。如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尊重个体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那么就行政程序的交涉性而言,行政程序是就能较好的进行下去。因此,行政程序的本质也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核心主要内容是以人为本。从外在要求看,行政程序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首先,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应当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程序公开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寻租行为,预防部分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或故意越权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程序的具有公开性也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的前提。行政程序的公开性也是人们认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前提。其次,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特点。其实不仅仅是行政程序,其他法律也应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正常生活的前提,也是法治区别人治的主要特点。行政程序的稳定性有利于为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所受到的行政行为做出合法的预判,排除人们对生活不确定性的担忧,自由地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行政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肆意更改,修改后的法律应该及时的向大众公布,并设置合理的生效时间,尽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从内在要求来看,行政程序应当具有程序的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特点,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让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其意愿,尊重其主体资格和人格尊严。相关的行政决议可能会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一定的限制,其具有强制性的特单,但行政程序本身则应当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尤其是相关的行政行为可能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出相关的质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是程序过程性和可互动性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申诉性。行政程序应当以一种人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运行,即行政程序在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的行政程序理应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正当的妨害。

篇4:浅谈法官之公正论文

浅谈法官之公正论文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

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

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

(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 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

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篇5:论文的十二个程序

论文初稿的十二个程序

你需要准备好完成初稿所须的详细资料,如果没有,你可以为每一节预备好一系列的不同要点的主标题,副标题和段落。有人推荐你从介绍并按顺序写起,以确保流 畅,另一些人建议你从最简单的材料与方法开始写起,然后是讨论、结论、介绍和文献部分以及标题,把摘要放在最后。无论如何,头等要事是动手开始写作,而不 是空谈。

1. 准备好所有资料。保证你已经将写作所需要的资料准备齐全,比如数据、文献、图表和图片等。

2. 选择期刊。决定你计划投稿的期刊,并按期刊的要求写作。写作要求可以参考所选择期刊近期的出版物。

3. 开始写作。写作初稿时,只须写下来,只要保证抓住了文章的要点和主题,语句不全或是语法错误无关紧要。在你思想活跃时写作,而不要选择在疲劳时。试着找一个你能专心思考和写作的时间和地点。

4. 快速的写作。初写时,不要担心语句,拼写或者标点,有想法就写下来,保持这样的节奏。疑点放在最后。试着快速和顺畅地写作。用缩写词并为不能马上想起的句子留下空白。

5. 用自己的声音写作。表达你自己的想法有助于清晰地写作,这样也可以帮助读者更容易理解你的'思想。

6. 不要修改。不要想着初稿就能搞定一切,不要修改你写的内容,否则你会走弯路和浪费时间,如果你想边修改边写作,那你一个也做不好。

7. 不断构思你的提纲。用标题来说明你想说明的内容。如果离题,停下来从下一个主题写起。

8. 分段写作。不要试着一次完成写作,而要把每一部分写成小的评论。看你的资料,想清楚特定章节的目标和你想要完成和表达的东西。

9. 将初稿放在一边。将初稿置于脑后,这是为了让你保持清醒,一个人很难去校正和修改自己的作品,一天或者更多的停顿可以帮助你更正自己。

10. 修改。不断地修改文章直到你认为已经无法提高。不要以本文作者而是以公正和苛刻的批评者的立场去审视你的文章。每一个句子是否通顺?长句子是否能够说明主题?长句子是否表意清楚,或者可以将它们分成短句?这都是需要自我检查的问题。

11. 清楚和精练。以简洁为标准来修改句子和段落。最大程度地保证可读性,大多数的句子最好在15-20个单词之间。对于科学论文来说,每段150个单词是最合适的。避免无用的句子。

12. 一致性。通常一篇文章有超过一名的作者来合写,然而写作风格需要保持一致。第一作者必须通读全文并在投稿前完成必要的修改。

篇6: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

参考日程

负责人

1.专业(或专业课群)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并填写题目报表经主管院长认可

每学年第一学期12―14周

院教学秘书、教学院长

2.确定题目、学生报名、各学院汇总报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

每学年第一学期15―16周

院教学秘书、专业(或专业课群)负责人

3.各学院做好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并公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等有关规定

每学年第一学期末

教学院长

4.各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工作,下达任务书,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及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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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小额诉讼程序论文

小额诉讼程序论文

小额诉讼程序论文【1】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是简易和效率,符合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标,有利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

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其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并且要有系统论方法和必要的司法配套措施才可以真正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小额纠纷解决之需要。

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同时亦应当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些特别规定。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司法资源;司法效率

在如今这个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平常人民的家庭中,对于现有的司法资源来说,真是供不应求,其中以小额纠纷更为普遍。

小额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较小,并且大多是金钱给付。

虽然这些小额纠纷似乎只是有关个人利益的一些问题,实质上它的解决效果不仅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而且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平。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确认具有社会实践的显示需求,它不仅体现了法律是社会的产物而且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所占的地位。

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般,社会性质也决定这法律性质,法律的本质在最终意义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的简易程序比较来说没有很大的区别,通常只是诉讼标的额的不同,目前关于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有两种说法,其一是将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等同于简易程序,而另一种是将小额诉讼程序再次简化,标的额也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次减少。

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内部设置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庭或者是在一些固定的区域内设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院,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比一般的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它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存在的一种诉讼程序。

日本著名法学大家小岛武司结合美国的小额诉讼法院研究经验,提出小额小额法院是具有双重含义的:如果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这一意义而言,小额法院是一个“事实概念”。

这里所认为的小额法院不是单单受理小额案件的法院,并且是所有有权审理小额请求给付之诉的法院中,专门设立的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和特征的法院。

我认为,所谓的小额诉讼,就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者是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法院适用比一般简易程序还要简单便捷的诉讼程序来审理一些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和因为这些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其他诉讼关系的总和。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体现。

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进行起诉和答辩,也可以口头进行;简化证据调查;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甚至都不需要法庭记录;判决也不必说明理由只宣布结果。

还有,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一般是不允许反诉和上诉的,但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具有简易的优势。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规则方面也尽量简化,法官的自由心证更为重要;总的来说,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其特殊的优势,以迅速而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目标。

并且与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少了很多。

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短,所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就相对的少了很多;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小,如果当事人还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的话,小额诉讼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

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民诉权的保障和维护是其构建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

民事诉讼不仅要可以处理案情比较复杂且涉及范围广牵扯面多的案件,也要可以处理零星细微的案件,甚至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而引起的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使人们的司法救济变得更加便捷和简单了,当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救济的时候,他们不会再因为司法诉讼程序花费过大或者是诉讼程序繁琐而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甚至放弃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让普通公民有了维护权利保护个人利益的“武器”。

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人民大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尽管诉讼标的额可能很小,但司法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所以小额诉讼程序能够保障所有的公民平等的接近司法,逐步实现司法的亲民化和大众化的目标,增强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依赖。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在制度和程序上为民众行寻求司法保护,使诉权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它的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多元化安排,让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的时候方便的寻求司法保护,来捍卫其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文化素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所以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带来很大的动力,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就越来越成为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课题。

特别是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对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适用和实施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那么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态以及它的发展前景就更成为焦点问题。

当然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都需要不断的完善。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可以看出,小额诉讼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法律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具有很大优势。

所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是一种趋势,是一种很有潜力的诉讼程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更加深入,经济纠纷问题不断增加,司法资源严重的供不应求,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亟待提高,所以很需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法律纠纷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简便快捷,运用灵活,审理人性化,并且成本也低廉,这么多的优势,让人更加期待它未来的发展。

从哲学的观点来说,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有很多的优势但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

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扬长避短,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良,使其能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不可否认,事物是发展变化着的,所以制度也是永远在进化中,我们不能奢望有一劳永逸的好的制度。

随着世界的不断的发展变化,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新的情况新的纠纷的出现,小额诉讼制度也一样需要在发展中不断的进步,特别是它在我国的理论基础薄弱,在程序的设计上也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我们需要加强各个方面的建设来辅助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这样才能跟得上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步伐。

因此,我们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创新,最终发展成有我国特色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版。

[2]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中国检察院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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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版。

小额诉讼程序【2】

摘 要 小额诉讼程序为审理简单的小额民事案件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路径,但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较为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小额诉讼程序出台的背景入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在适用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从而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分析建议。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司法实践 程序

一、出台的社会背景

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交易往来的不断增多,导致经济纠纷也大量产生,单纯依靠私力救济去解决这些纷争,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而人们更加倾向于诉诸司法。

这就导致了所谓“诉讼爆炸”现象的产生,司法领域的资源供需矛盾亦愈加凸显。

针对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了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审理简单的小额民事案件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路径。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架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62 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一条总括性条款。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解释中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就小额诉讼的审级制度、标的额确定、适用类型、举证期限、管辖异议、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的简化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基本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

(一)明确的适用类型和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其适用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民诉法解释》第274条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和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同时第275条对于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

(二)明确的标的金额

篇8:输电网损公正分析的论文

关于输电网损公正分析的论文

摘要:电网用户各自在电力元件上引起的损耗究竟有多大,这是电力市场中输电成本合理分摊的重要内容,是传统的电路理论未曾论及、实际上也无法回答的问题,因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兴趣和争议。基于电路的基本理论,作者给出了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提出了合理分摊支路损耗的基本要求。针对国内外几种典型的支路损耗分摊算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剖析了这些算法中的某些模糊认识,理论上指出了各种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性。

关键词:电力市场损耗分摊成本分摊

1引言

当前,世界电力工业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传统电力工业自上而下的生产和经营模式(垄断模式)正在向发电公司、输电公司和配电司的生产与经营模式转化。引入零售转运、建立电力商品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电力商品的消费价格,使用户得到真正的实惠。电力市场条件下,发电公司和用户都会提出诸如一台发电机的电究竟送达了哪些负荷,在某个用户中发电公司提供的潮流究竟有多大,发电公司在某个电力设备上引起的损耗究竟有多大等问题,这些问题是输电费用公正分配的基础,是输电定价的重要依据,是提高输电系统运行的透明度、保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这些问题是传统的电路理论无法解决、电力市场环境下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12]。

本文针对国内外几种典型的支路损耗分摊算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基于电路的基本理论给出了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和支路损耗合理分摊的基本要求,理论上指出了各种方法的合理性、优劣和适用范围。对某些观点和争议给出了相应的结论,为输电成本的合理分摊和提高电力市场的公正性奠定了理论基础。

2支路模型与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

图1为任一电网支路l(或i-j),等值阻抗为rl+jxl,节点电压为(幅值为Vi和Vj),有功和无功功率从节点i流向节点j。各电源通过其它支路或直接经节点i向支路l供给复功率。设电源m贡献给支路l首端的电流分量为jbml,则流入支路l的总复电流为

式中n为电网中电源的总个数。

支路l上的总有功损耗分别为

从式(2)~(3)不难看出,支路损耗具有下述基本性质:

性质1:电源的有功(或无功)电流对支路无功(或有功)损耗有交叉影响。

性质2:电源的有功电流之间、无功电流之间有交叉作用影响支路损耗,而电源的有功电流与无功电流之间没有交叉作用。

性质3:支路有功(或无功)损耗与支路电阻(或电抗)有关,而与支路电抗(或电阻)无关。

性质4:支路总有功(无功)损耗与支路总复电流的模(电流有效值)的平方成正比。

这些性质具有明确的物理意义。

上述性质中,只有性质4是定量的,其余性质都是定性的,因此,合理的支路损耗分摊算法应符合性质1~3的基本要求。

3方法1:基于叠加定理的支路损耗分摊方法

文献[1]基于电路的叠加定理求出各电源在支路上的电流分量后,分析并给出了各电源在同一支路中引起的功率分量的定义,推导并给出了各电源在支路中引起的功率损耗分量表达式。

按叠加定理求得的电源m在支路l上的电流分量设为,按文献[1]中的式(3)有电源m在支路l中引起的复功率分量为,损耗分量为(见文献[1]第四节末)。考虑得电源m在支路l中引起的复功率损耗分量为

可见,损耗分量表达式中,电源的有功电流与无功电流之间有交叉作用、支路有功(或无功)损耗与支路电抗(或电阻)有关,这与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2、3相矛盾,即损耗分量中出现了2个不合理的冗余项。实际上,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支路的电阻等于零时,支路l上的总有功损耗等于零,但电源m分摊的有功损耗为,并不等于零(虽然式对所有电源求和为零)。支路上的总有功损耗等于零,而各电源分摊的支路有功损耗分量不等于零,这在物理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这种方法基于叠加定理求取各电源在支路上的电流分量,往往会出现不同电源在支路上的电流分量方向相反,即反向潮流(counterflows)现象,导致某些电源在支路上的损耗分量小于零,尽管它使用了电网资源、却还要得到补偿的不合理现象。而且,从式(5)可以看出,即使电网中无反向潮流,支路电抗大时也会有<0,仍会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

4方法2:与同类电流分量成比例的支路损耗分摊方法

这是一种以虚构的无损网络潮流追踪为基础的损耗分摊算法[2-6]。它以有功和无功潮流解耦为基础,有功损耗只分摊给相应的有功发电,无功损耗只分摊给相应的无功发电。认为电源引起的支路损耗分量与该电源贡献给该支路的同类电流分量成比例。

考虑式(2),取损耗按与同类电流分量的k(k≥1)次方成正比分摊,则电源m承担的支路l上的有功损耗分量(2)和无功损耗分量为

式中(2)表示方法2。考虑到支路总功率损耗与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因此,有人主张支路损耗按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分配[2-3],即取指数k=2;又考虑到(2)和(3)式中电流之和的平方项展开后,有同种电流的乘积交叉项,各电源按其供给的支路电流一次方参与对乘积交叉项的影响,因此,又有人主张支路损耗按与电流分量成正比分配[4-6],即取指数k=1。方法2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不符合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2。式(7)中,比例系数由有功电流决定,而乘号后面的表达式中有无功电流,出现了电源的有功电流与无功电流间的交叉作用;式(8)中也有相同的情况。

(2)分摊系数未计及潮流的交叉作用。式(7)或(8)中有功(或无功)损耗的分摊系数未考虑无功(或有功)潮流的交叉影响。有功潮流引起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潮流引起的有功损耗具有相同的分摊系数,忽略了潮流功率因数的不同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只有当所有电源在支路上的潮流分量具有相同的功率因数时才能消除这种影响。因此,该法不适用于各电源提供的潮流分量的功率因数相差较大的情况。

(3)要虚构理想的无损网络。该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先虚构理想的无损有功(或无功)潮流网络,采用潮流追踪法求解后,再进行损耗分摊,即存在“消除损耗虚构无损网络—潮流追踪—基于潮流追踪结果分摊损耗”的损耗处理过程中的逻辑矛盾。

(4)要虚构纯串联网络。即需要将电网中的并联支路进行等值或移植处理,不能将电力元件(如线路的p型等值电路、计及并联励磁支路的二卷、三卷变压器等值电路等)直接视为一个自然整体进行处理。

(5)适用性较好。这种方法由于采用了潮流追踪法,避免了“counterflows”现象,保证了使用电网资源的所有用户必须承担电网服务费的合理性;输电网的功率因数通常较高,使潮流的交叉作用对分摊系数的影响小;该方法思想简单、易于实现。因此,目前在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通常取k=1)。

5方法3:直接分解同类交叉项的支路损耗分摊方法

这是一种以虚构的无损有功潮流追踪为基础的损耗分摊算法。它以忽略无功潮流为基础,细致考虑了电源有功潮流之间的交叉作用对支路有功损耗的影响[7]。

设支路潮流由e和f二个电源供给,支路首端的有功电流分量分别为ael和afl。对有功潮流网络,支路l上的总有功损耗近似为

式中(3)表示方法3。显然,上式中的分别为电源e和f的有功潮流分量引起的有功损耗,而为电源e和f的有功交叉作用引起的损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交叉损耗合理地分解并分摊到e和f两个电源。

设交叉损耗分摊到e和f两个电源的.分摊系数分别为βe和βf,则有

为求取上述两个分摊系数,还应加上一个由交叉损耗分摊到两个电源的分摊方法决定的关于βe和βf的方法方程。表1给出了4种不同的交叉项分摊方法及其具体的分摊系数表达式。

表1中,不同方法的分摊方程与式(10)联立求解,即得相应方法的交叉项损耗分摊系数。值得注意的是,对交叉项几何平均分摊法,式(10)决定了βe和βf均属于区间[0,1],由βe和βf的表达式易知,这种分摊方法只有当aelafl两者的比值属于区间[0.01,10]时才适用。

两个电源应分摊的有功损耗分别为

上面的结果对应有两个电源向支路l提供潮流的情况,这不难推广到有多个电源的情况。

不难看出,这类分摊方法除了具有方法2中的特点(3)和(4)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不符合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1。式(11)~(12)中缺少无功电流对支路有功损耗的影响。

(2)存在固有误差。这种方法忽略了无功潮流,使得各电源分担的支路有功损耗分量之和与支路实际有功损耗之间存在固有误差,且其大小随支路潮流功率因数的减小而增大。因此,该法不适用于低功率因数网络和功率因数多变的情况。

(3)适用性差。算法本身存在固有误差。

(4)细致考虑并区分了不同电源有功潮流之间的交叉作用对支路有功损耗的影响。

6方法4:与复电流分量的模成比例的支路损耗分摊方法

这是一种以虚构的有功和无功无损网络潮流追踪为基础的损耗分摊算法。它直接以复电流的模为基础来确定损耗分摊系数[6,8]。

考虑式(2)和式(3),展开电流之和的平方项有

式中(4)表示方法4。可见,支路总损耗可分成两部分,其一是各电源单独作用时引起的支路损耗之和,此处称之为独立损耗分量;另一部分是不同电源之间的交叉作用引起的支路损耗,此处称之为交叉损耗分量。显然,独立损耗分量中各电源对支路损耗的贡献与该电源向支路供给的复电流模的平方成正比,而交叉损耗分量与不同电源电流之间的关系很复杂,这也正是损耗分摊的难点和关键所在。

设电源m在支路l中引起的损耗分量在独立损耗分量中所占的比例为αml、在交叉损耗分量中所占的比例为βml,电源m在支路l中引起的有功和无功损耗分量分别为,则与复电流分量的模成比例的损耗分摊方法可统一描述为

比例系数αml和βml由基于复电流分量模的具体比例算法确定。表2归纳了常见的三种典型算法中αml和βml的计算公式,表中

显然,这类分摊方法除了具有方法2中的特点(3)和(4)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不符合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2。式(14)中,比例系数αml和βml由复电流的模决定,也即由有功和无功电流共同决定,而该两个系数后面的因式中都含有功和无功电流,这出现了电源的有功电流与无功电流间的交叉作用;式(15)中也有相同的情况。

(2)交叉项分摊系数未计及潮流分量功率因数的影响。式(14)或(15)中交叉项损耗分摊系数由复电流的模确定,这在复平面上意味着考虑了模的大小、但未计及相位不同(功率因数不同)的影响;另外,有功和无功损耗分量表达式中,有功交叉项和无功交叉项损耗都按相同的比例系数分配,未计有功间的交叉作用、无功间的交叉作用两者对支路损耗影响的不同。实际上,只有当所有电源在支路上的潮流分量的功率因数都相同时才能消除这种影响。因此,该法不适用于各电源提供的潮流分量的功率因数相差较大的情况。

(3)这种方法的实现要以潮流追踪为基础,避免了“counterflows”现象,保证了使用电网资源的所有用户必须承担电网服务费的合理性;电网的功率因数越高,潮流的交叉作用对分摊系数的影响越小;此外,该方法思想简单、易于实现。

(4)适用性与比例系数αml和βml的求取方法有关。实际上,支路损耗按与复电流的模成正比分配的方法适用性最好,其次是与复电流模的平方成正比的方法,而与复电流的模及其平方成正比分配的方法适用最差,详细分析见本文的第二部分。

7结论

方法1~4是支路损耗分摊的几类主要方法,其中方法2在国际上使用得最为广泛;这些方法都不符合支路损耗的基本性质2,它们的损耗分量表达式中都存在着电源的有功电流与无功电流间的交叉作用;对任意的电网潮流,方法1、方法2(取k=1)、方法3(交叉项平均分摊法)和方法4(与复电流的模成正比分配)所得结果的差异很大(本文的第二部分将详细分析),随着电网潮流功率因数的提高,这些差异将越来越小,在直流电路中,这些方法完全等同;和以叠加定理为基础的方法(方法1)相比,以潮流追踪为基础的方法(方法2~4)不会引起反向潮流、不会出现使用了电网资源还要得到电网补偿的不合理现象,因而更加直观和具有工程意义;方法2~4都要虚构理想的无损串联网络,不能直接处理线路的对地电容和变压器的并联励磁支路等上的损耗分摊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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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自由与公正之张力论文

自由与公正之张力论文

摘 要: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同为基本人权,都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所必需,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但二者之间又存在复杂的张力关系。低碳消费伦理在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关系中,更加倾向于对消费公正的关注,尤其是代际公正和生态公正,因而有削弱消费自由之嫌。在这样的语境下,如何伸张消费自由,如何消解消费公正与消费自由之间的反向张力,就成为低碳消费能否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的关键,同时也是低碳经济发展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消费;消费自由;消费公正

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核心话题,是风靡全球的人类共同呼声。中国基于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及对人类未来的思考,一开始便予以强烈关注,并于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1]34低碳经济之所以如此被关注,有着经济与伦理上的双重意义和考虑,其中,低碳消费更多体现了人们对经济生活中的道德关注。

低碳消费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其实质是以“低碳”为导向的一种共生型消费。低碳消费有五种基本类型:一是“恒温消费”,消费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最低;二是“经济消费”,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量最小;三是“安全消费”,消费结果对消费主体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健康危害最小;四是“可持续消费”,对可持续发展危害最小;五是“新领域消费”,转向消费新能源,鼓励开发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品,拓展新的消费领域。[2]低碳消费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低碳经济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而低碳消费能否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成为一种社会认可的消费价值观,关键在于调整处理好经济伦理的两个核心价值观———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张力关系。

张力,本为物理学概念,指物体内部的一种结构性力量,即物体内各部分之间相互拉拽而形成的一种平衡力,具有正向和反向的性质和作用。所谓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张力,是指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微妙而复杂的拉拽关系:既相互支撑、含摄,又相互排斥、销蚀。本文试图以理论自觉的态度,探讨并厘清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消解其在低碳经济模式下不相兼容的反向张力,使之达到一种和谐的动态平衡。

一、消费自由与低碳消费

“自由”一词(freedomorliberty),一般意义上是指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有符合自我意愿、不受强制、没有障碍等特征。广义上的自由包括没有外在障碍的行为可能性和没有自身障碍的行为能力。哲学意义上偏重没有自身障碍,如精神自由。

伦理学意义上强调没有外在强制,即来自于社会的人为干涉。我们讨论消费自由,指的是这种没有来自社会强制的自由。

自由具有内在与外在双重价值,一方面,它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欲望、基本需要、基本目的,是人性中最深刻的追求之一;另一方面,它是达成个人自我实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3]162所以,自由被确立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被确立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并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消费自由是消费主体自觉、自愿和自主的消费行为,消费主体可以根据自我意愿和喜好,选择不选择、接受不接受商品或服务,不受外在人为的强制。

消费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和根本前提之一。

在经济过程的四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消费是终点和最后目的的结束行为,但它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起点(生产)并重新引起整个过程。

消费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经济萧条时期,所以现代政府几乎无一例外的将刺激消费、扩大需求作为主要的经济政策。在现代消费型社会中,消费俨然代替生产环节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由于消费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上升,消费自由也就格外受到保护,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放大了。现代“消费主义”的盛行,以及以“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消费社会的出现,虽有诸多复杂因素,但消费自由的助力“功不可没”。

发端于西方社会的“消费主义”,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到来,有向全球蔓延的趋势。由“消费主义”带来的日益加剧的社会和生态危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有深切的体验,学术界对“消费主义”的本质也有种种剖析,如消费异化论、价值虚无论等,并站在理论高度对人们发出了严重的警告。笔者认为,从消费伦理角度看,“消费主义”是消费自由走向极端的结果(虽然不一定是必然结果),而“消费主义”导致消费自由悖论,使消费主体成为物的奴隶,属物的消费品挤占了人的主体地位,主客体发生颠倒。正如弗洛姆所指出的那样:“在工业化的国家里,人本身越来越成为贪婪的被动的消费者。物品不是用来为人服务,相反,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4]174自由消费没有使人的幸福感相应增强,反而销蚀了人的自由空间。

尽管我们对“消费主义”有种种指责,从自由(包括消费自由)具有内在价值而确立为基本人权的事实来说,只要人们在享受消费自由时承担了相应义务,即,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与社会道德规范相冲突,那么以“符号消费”①*为表征的“消费主义”价值观及其生活方式,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干涉,也没有太大的道德风险。

但是,在低碳经济模式中,消费自由与低碳消费之间却呈现出微妙的反向张力关系。低碳消费倡导理性消费,主张节约、适度、循环和绿色环保,放弃或尽量减少“一次性”(如一次性碗筷)、“便捷式”(如塑料袋等)及“高能耗”(如大排量汽车)的消费。公权部门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形成良性的低碳消费文化,在制度上做出相应安排,如限制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消费品的生产,提高奢侈品的消费税率,开征环境税等,这些行为无疑会对消费自由造成压力。在这样的态势下,如何伸张消费自由,甚至如何重新界定消费自由,就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消费所要解决的现实伦理难题。

二、消费公正与低碳消费

“公正就是给人应得”,这是对公正(justice)最简明而经典的定义。《美国百科全书》这样描述:“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

我国有学者认为,公正是公平和正义的统一。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而且认为,公平显然表达一种公共关系德性,突出体现社会群体中各主体间的平等意义。正义虽然也属于关系范畴,但它突出表达的是个体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正义的本质是有关人生意义和人类价值的哲学问题,它所面对的绝不是物的世界,而是人的社会和人的意义世界”。

人的意义和价值问题构成了正义的核心问题。[5]117所以在汉语中,正义有私德倾向,如“正义感”即指个人的道德情感。

公正兼具公德与私德性质,但在相当多情况下,公正与正义常常混用。笔者认为,由于正义有私德倾向,在涉及明显的公共关系领域中使用公正更加确切,如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制度公正等。具体到消费伦理,为突出消费的`公共关系性质,使用公正一词更加恰当,因此,我们在此使用“消费公正”来表达。

“正义(公正)就其基本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平衡的关系以及为建构、规范、维护这种平衡关系而确立的普遍的、合乎道义的规则。正义(公正)本质上是一种得所应得、付所应付的道德价值和道德精神。”[6]44-45因而公正与自由一样,具有内在与外在的双重价值,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公正必须借助权利—义务(包括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表达。所谓“得所应得”即是权利,“付所应付”即是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可以说,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乃公正之实质。公正本身不仅是基本人权,也是衡量其他权利的天平,如维护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公正的主要道德功能之一。公正正是通过调节与维护这些权利显示其价值的。

所谓消费公正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得所应得、付所应付”的权利—义务的平等、自由交换与平衡关系。

低碳经济下的消费公正有三种类型: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生态公正,其中,代际公正和生态公正是主要的关注点。

代内公正是指当代社会内部的消费公正。低碳经济下应该在不同阶层之间形成现实的消费公正,确立公正的消费规则;代际公正是调节前后相续各代人之间,主要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在低碳消费时代,怎样在代际之间达成利益和谐,尤其是在消费主义大行其是的当代社会,如何在保证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行使消费自由权时又不损及后代子孙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代际公正的核心所在。

生态公正是生态伦理学的主题之一,而生态伦理是当代伦理学发展前沿中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传统伦理学认为,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只有人才是道德主体和权利主体。但是20世纪40年代,西方伦理学界中“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基于自然权利论提出了“动物权利”、“生物权利”或“物种权利”说,将伦理范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低碳消费下的生态公正关注的是,有理性的人类如何公正对待动物、生物及整体生态系统,对自然万物负有怎样的道德义务,从道德层面入手,维护和调整人与生态的良性互动,形成一种公正的和谐关系。低碳消费是人类为自身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而考量的,但直接关涉的却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无可避免地使生态伦理问题成为人们的聚焦点之一,使生态伦理研究与实践朝纵深推进,从而加深人类对自然万物的认识。

三、低碳经济下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张力

自由与公正同为基本人权,都是人性的基本追求,二者之间本具微妙而复杂的张力关系。首先,消费自由虽然突出消费者个体的不受强制性,似乎与公正无关,因为公正是处理公共关系的伦理,凸显的是社会成员交往中的恰当关系。但由于消费产品、消费方式等无不与社会和环境发生联系,消费就不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共关系的一部分,而只要涉及公共关系,就不能免于公正与否的道德评判。

其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消费自由,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消费自由是否平等(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就是消费公正的重要内容了。再次,消费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相对性,这个相对性就是责任与义务。

人们在享受消费自由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对等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对等要求,恰好表明消费自由必须在消费公正的制约之下,或者说消费自由不能以损害消费公正为前提。

低碳经济下的消费自由,侧重于个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侧重于当代人幸福的获得,而消费公正则主要解决人类的生存发展问题,协调当代与未来世代的消费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反向张力关系。

低碳消费伦理倾向于对公正的偏爱,这种偏爱有合乎逻辑的事实依据。自由与公正被确立为基本人权,是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理性觉醒的结果,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显示了巨大的进步性,但是,由于偏重于以个体为中心的自由权,难免使人有意无意间淡忘了与自由具有同等价值的公正。市场经济在早期发展中过于依赖“看不见的手”的调节,经济自由走向经济自由主义,由此衍生出严重的贫富分化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对立。可以说,经济公正是在经济自由化带来严重后果后才获得足够关注的,是未被公正对待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持续抗争的结果。这种在现实生活中不断重复上演的事实表明:只有当弱势群体发出呼声且很强烈时,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在公正与自由的张力关系中,自由总是居于优越地位。

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也同样出现了严重失衡的现象,这使得人们无止境的欲望借由过度的消费自由,以物态形式迅速膨胀,并使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诸多危机:一是意义危机。消费的本来目的是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条件,为幸福的获得做物质铺垫,而消费自由为此提供了可能,但是,由过度消费自由带来的“消费主义”使人们将消费这个手段视为目的,将不断升级的物质消费中的快感体验视为幸福,忘失了超越性的人生价值和终极目标。二是生态危机。人类的过度消费使本来良性循环、和谐共生的生态平衡一再被打破:水源枯竭、森林消失、物种退化;气温变暖、洪灾泛滥、旱魃肆虐,种种“自然”灾害此起彼伏。三是伦理危机。生态危机的背后是生态伦理危机,人类几千年来在与自然交往中形成的朴素却和谐的道德,诸如尊重自然、慈爱生命的观念被抛掷脑后,人类之外的一切都被视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工具。在这种生态伦理危机的背后又隐含了人类代际间的道德危机,环境恶化、资源枯竭已严重侵犯人类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权。

由于对人类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强烈忧患,在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关系中倾向公正而非自由;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中,更加强调义务而非权利,就是顺理成章的逻辑。

但是,要改变消费社会背景下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的不平衡关系,使之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达到一种合理而和谐的平衡,通过历史上由弱势的公正对处于优势地位的自由发起抗争的方式是不可能的,原因就在于代际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特殊性。示意如下:代际之间(A—前代,B—当代,C—后代):A(义务)=B(权利);B(义务)=C(权利);而一般情况下(A、B为二个人):A(权利)=B(义务);A(义务)=B(权利)。

从代际之间权利—义务的对应中可以看出,虽然每代都有平等的消费权利与义务,但权利—义务的对应对象却是前后传递的。当代(B)承传消费自由权利与义务时对应的对象均“不在场”:前代(A)已逝,后代(C)未来。因此,当代人要充分行使消费自由权,有赖于前代自觉履行义务;同样的,人类的后代作为“不在场”的权利主体,其生存与发展的命运掌握在我辈手中,有赖于我辈公正的恩惠。

从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所谓的基本人权(包括消费自由)虽是基于人生存与发展内在需要的自然权利,同时也是从前代继承的结果,也需要在对后代自觉履行义务中获得。因此,要解决低碳消费的代际公正问题,完全寄希望于当代消费者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

罗尔斯对此提出了代际公正的“合理储备原则”,要求遵照“合理的储备率”,保证“为子女辈储备的东西同自己有权从父辈处索取的东西在数量上保持平衡”。[7]275-283对类的关照是一切生命的本能。“动物对类的关照是本能的、直接的、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而人对类的关照则是形而上学的、是反思的,人的存在是本能和超本能的。”[8]27人的超本能就是人类特有的理性,依靠人的本能,人类才能生存,而依靠理性,人类才能永续生存与发展。

低碳消费伦理并不因为对公正的偏爱就漠视消费自由,而是强调消费自由的伸张必须在公正的制约之下。低碳消费伦理的新态势,对消费自由

的发挥未尝不是“因祸得福”的好机会,因为它可以使人们对物态产品的消费偏好能有理性的自我控制,能够转向理想的精神消费、文化消费领域,使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达到合理的平衡;有助于消除人们以物的消费彰显人的价值及其存在现状、标示社会地位与身份的异化现象;有助于人们消费质量和消费品味的提升,实现文明消费,使人能够真正在消费中体验精神的愉悦和道德的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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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勒堂.什么是正义?[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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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王云霞.从传统伦理到消费伦理—当代伦理学变革中的一种立场[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篇10:论石油钻井工作状态的程序分类工学论文

论石油钻井工作状态的程序分类工学论文

摘要:对鄂北24147至26147样本区间的钻头位置、井深、大钩负荷、立压、钻压、出口流量等5个指标,根据专家知识经验,对石油钻井工作状态进行了程序分类,结果正确率高,速度快,满足实时性要求。

关键词:程序分类;Matlab仿真;石油钻井工作状态

1石油钻井工作状态分析

由石油钻井经验知识可以知道,其工作状态大致分为钻进、起钻、下钻、划眼、离井底等5个正常和故障状态,它们之间的过渡过程也可以粗略的归入这五类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1)钻进的后续状态:离井底。

(2)起钻的后续状态:划眼、下钻。

(3)下钻的后续状态:钻进、起钻、划眼。

(4)划眼的后续状态:钻进、起钻、下钻。

(5)离井底的后续状态:起钻、钻进。

常用的录井参数指标有:钻头位置、井深、大钩高度、转速转速、泵冲、大钩符合、立管压力、套管压力、入口密度、出口密度、划眼深度、扭矩、悬重、钻时、钻压、划眼深度、出口流量、入口流量、活动池总体积等。根据经验知可得:

(1)钻进:钻头位置≤0.5m,立管压力≥1Mpa。

(2)起钻:钻头位置>25m,立管压力<1Mpa,钻头向上。

(3)下钻:钻头位置>25m,立管压力<1Mpa,钻头向下。

(4)划眼:立管压力≥1Mpa,钻头位置>25m。

(5)离井底:钻头位置在0.5m―25m之间。

2方案设计

本文根据样本点的钻头位置、井深、大钩负荷、立压、钻压、出口流量共5个指标来进行分析,采用鄂北六个录井matlab数据的'24147至26147样本区间随机采样的100个样本点进行分析,选取时过滤掉过渡过程的样本点。程序流程图如下:

3仿真结果

对鄂北24147至26147样本区间进行分析,各个状态样本点的走势图如下:

4结论

在总结石油钻井各个状态和指标参数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状态判断条件,对数据进行程序判别分析,正确率较高,运行速度较快,能满足实时性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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