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的尺度与高手遇事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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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米慧”参与投稿,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做人的尺度与高手遇事的处理方法(共5篇),供大家阅读。

篇1:做人的尺度与高手遇事的处理方法

一、做人的尺度

1、挤不进的圈子,不要硬挤,难为了别人,作贱了自己;

2、跨不过的门坎,不要硬跨,跨过了是门,跨不过就是坎;

3、做不来的事情,不要硬做,换种思路,也许会事半功倍;

4、拿不来的东西,不要硬拿,即使暂时得到,也会失去。

5、人生的道路上,常常会站在岔道口上徘徊,只要走错一步,就可能影响一生的前程。

6、在没人知道自己付出的时侯,不要表白;

7、在没人懂得自己价值的时侯,不要炫耀;

8、在没人欣赏自己才能的时候,不要气馁;

9、在没人理解自己志趣的时侯,不要困惑。

10、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不被理解也未必不幸。 做人低调一点,你会一次比一次稳健; 做事高调一点,你会一次比一次优秀。

11、认识一个人靠缘分,了解一个人靠耐心,征服一个人靠智慧,和睦相处靠包容。

二、遇事的处理方法:

1、沉默

有时候,你被人误解,你不想争辩,所以选择沉默。本来就不需要所有的人都会了解你,因此你也没必要对全世界解释。做真实的自己就好。

2、平静

在你跌入人生谷底的时候, 你身边所有的人都告诉你:要坚强,而且要快乐。坚强是绝对需要的,但是快乐?在这种情形下 ,恐怕是太为难你了。毕竟谁能在跌得头破血流的时候还要做到高兴?但你至少可以做到平静。平静地看待这件事,平静地处理该处理的事情就行。

3、弯腰

和别人发生意见上的分歧, 甚至造成言语上的冲突,回家去擦地板吧。拎一块抹布,弯下腰 ,双膝着地,把你面前地板的每个角落来回擦拭干净。有时候你必须学习弯腰,因为这个动作可以让你谦卑。劳动身体的同时, 你也擦亮了自己的心绪。

4、不要想如果当初

你说,人生是一条有无限多路口的长路,永远在不停地做选择。选择读什么科系、做什么工作,结婚或不结婚、要不要有孩子,不同的选择造就出完全不一样的人生。你又说,如果当初如何 如何,现在就不会怎样怎样 ... 这种话还是别再说了吧。每一个路口的选择没有真正的好与坏 ,只要把人生看成是自己独一无二的创作,就不会频频回首如果当初做了不一样的选择。

5、努力

漫步林间,你看见一株紫腾缠绕树干,感动于这静美的一幕 。你想,不知未来会有怎样一番风雨?也许藤将断、树会倒,也 许天会荒,地将老,你又想。那么,请时光定格在此刻吧,定格即是永恒。永恒里若有这静美的一刻,未来可能遭遇的种种劫难 ,便已得到了安慰与报偿。努力 , 不管成功与否,至少曾经美丽。

6、保持单纯

因为思虑过多,所以你常常把你的人生复杂化了。明明是活在现在,你却总是念念不忘着过去,又忧心忡忡着未来。单纯地活在当下吧,而当下其实无所谓是非真假。就单纯地把你的人生当成梦境去执行吧,做好现在的梦。

7、偶尔“俗气”

吃多了健康食品,偶尔你也想啃一啃鸭舌头和盐酥鸡还有麻辣小龙虾。偶尔你其实并不想让自己时时刻刻活得那么有意义。 人生真的不需要把自己绑得那么紧。

8、回归平静

曾经有一段时间 , 你心情低落,甚至懒得拉开窗帘,看窗外的阳光。你当然也忘了去看窗台上那一盆每天都需要喝水的茉莉花。不知过了多久,总算有一天,你恢复了美丽心情,同时也想起了你的茉莉。天啊,可怜的花,还活着吗?你战战兢兢地拉开窗帘,却见她风姿卓约,幽香扑面来。原来在过去的这段日子里,你虽然忘了喂她喝水,老天却一直没忘了以雨露眷顾她呢。 许多事物悄悄地在你的视线之外进行,而且悄悄地安排好了它们自己。

天生万物,天养万物,一切其实无须担心!你只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不留任何遗憾。

放下、淡定、宽容、感恩,你就是高手!

篇2:企业管理高手遇事处理技巧

1、罚款是没有用的

对于一个低层主管来说,罚款是有用的。对于一个高级主管来说,罚部下的款是没有用的。因为部属不是机器,特别是你主管的不是一些从事实干的员工,而是下一层的主管的时候。罚款的效果是很低的。所有人似乎都认为,罚款之后,对方一定会因为害怕罚款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实这是想当然!一个高级主管,要懂得自己想和别人想是两回事。你自己觉得OK的,部属很多时候是觉得不OK的。罚款,很多部属的心态是,罚就罚吧,罚都罚了,你还想让我怎么样?根本没有把教训放在心上。

2、根本没有民主和刻薄的分别

民主,其实就是听从大部分人的意见;刻薄,其实就是听从小部分人的意见。从表面上看,似乎民主比较安全。其实不然。必须认定一个事实,大部分人是愚蠢的,聪明的永远只是少数人。所以一个高级主管如果相信管理要民主,基本上,他干不了什么事情。但一个人如果什么都刻薄,他也干不了什么事情。所以一个高级主管,要有内敛的气质。要懂得,有些事情,要摆上台来,搞民主的样式。有些事情,要放在心里,暗中进行。

3、人才就是那些不听话的人

一个人,如果非常听话,这个人,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用的。只有真正有才干的人,才会跟你抬扛,这是几千年不变的定律。真正有才干的人都是有傲骨的。他根本不怕你把他炒了,因为他有才干,随便出去又可以找到工作。高级主管对于日常听话的人,基本上是不用自己来费心的,因为这种事情低级主管可以轻松解决,不过是照法宣科的事情,有什么困难?高级主管难就难在,要去收服这些真正有才干的人。这是主要工作。

4、看任何问题,都要深一层想

一个人,看到苹果只想到这是苹果,这个人是一个基层员工。

一个人,看到苹果会想,这是谁的苹果,这个人是个低层主管。

一个人,看到苹果会想,这个苹果为什么在这里?这个人是一个高级主管。

一个人,看到苹果会想,这样的苹果值不值钱,这个人是老板。

高级主管要善于解读表层下面的意义。所有员工都很害怕你,是什么原因?所有员工都非常亲近你,是什么原因?表相和真相很多时候是完全相背离的。要善于想。

5、好人难做

一个人,要做坏人,其实是非常简单的。没有什么能力的人,才会去做坏人。有能力的人,才试着做好人。做坏人,没有任何顾虑,对任何人都大呼小叫,强迫员工工作,也不过是一个狠心,一把嗓门而已。项羽就是这样的人,像项羽这样有军事天才的人最后都失败,就是他做“坏人”的脾性。一个老板如果你的高级主管是这种“坏人”你要小心公司被他搞垮,因为人才都流失了。要小心这种没有能力却飞扬跋扈的人。一个高级主管,就是善于做好人。好人难做,是因为你对一个人好,所有人都想要你也对他好。坏人就没有这种顾虑,你对一个人坏,所以人都想着,你不要对我坏。所以坏人很简单。

6、善于从大局出发

高级主管,永远都要明白,什么事情,轮到你的时候,一定都是一些大问题,都是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虽然它表面上看起来,可能非常简单。因为在你下面还有一些低层主管,而低层主管都是轻易不把事情向上报告的,因为你会追问,会责难。所以一个高级主管在做任何决定的时候,要多重考虑。为什么这么做?有没有更恰当的方法?公司如果在这方面有规定,为什么低层主管不照公司规定做,而要向上传?是不是公司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它人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是怎么样?都是要考虑的。不是只有照本宣科。那是愚蠢的主管的办法。

7、能够优秀的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一、有三个人走过来,有一个胖子,一个瘦子,还有一个平均人,请问三个人里面谁最有可能是老板。

二、有五个人走过来,有一个胖子,一个瘦子,还有平均人,1号,2号,3号。请问五个人里面谁最有可能是老板。

三、一枚硬币抛向空中,落下来,正面的概率是多少?

四、你离职,跳到一家比原来公司小,但提供的薪水和职位比较高的公司。原来的公司送你一张“优秀管理人员”的奖状。你觉得原来的公司对你的感觉是怎么样的?

五、老板今天早上对你说:公司财政很危险,可能支撑不下去了。为了不贻误你的时间,帮你介绍了一家更好的公司。你要怎么做?

8、必须要善于学习和发现

这不仅仅是对高级管理者的要求,对基层管理者同样如此。只不过高管就像看电影时坐在一排座位中间的人,他如果起来上厕所,一旁的所有人都要跟着起身,而坐在最边上的人上厕所去几乎不会惊动任何人,原因无他,高管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做同样事情所引发的结果。言归正传。基层管理者如果学习力不够,不能及时发现部属的优点,影响可能不会太大,或许他依然可以带领团队纵横战场。但作为一名高级管理者,如果缺乏学习力和及时发现员工或下属亮点的能力,对团队带来的影响将会是致命的。一个团队、企业,要想长足的发展,阳光、积极的心态必不可少。而随时及时的发现下属身上的亮点优点恰恰是阳光心态的一种很好传递。可能只是简单一句真诚赞美,便会让下属感动涕零,刘皇叔当年长臂轻舒将阿斗往地上一放,对赵云说:叫这孺子几损我一员大将。便就这一个动作一句话,换来的是子龙其后50年的肝脑涂地。何乐而不为。

9、坚韧,坚韧,还是坚韧

这是所有略有常识的人都清楚的话题,都知道想成功必须坚韧。然而,之所以大多数人还是仅仅看着别人成功就因为他们只知需要坚韧但不知如何才能坚韧。世界观正确了,如果方法论错误,依然是无法达成目标。任何人都有心理承受底线,只是有些人底线高些有些人低些而已。如何才能使自己具备坚韧的品质呢?很简单,不论是表面看起来多么困难的局面,多么绝望的困境,一定要想方设法的寻找出哪怕一丝丝扭转的可能性,相信,这个可能性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去找,肯定是有的。然后将这可能性通过可操作性的方案进行扩大再扩大,出口便出现了。这所有的一切,取决于管理者坚韧的品质。这一点,史玉柱的漂亮转身是个非常好的注脚。

篇3:职场遇事处理方法

一、学会弯腰,这会是我意外的收获

和别人发生意见上的纷歧,甚造成言语上的冲突,所以你闷闷不乐,因为你觉得都是别人恶意。别再耿耿于怀了,回家去擦地板吧。拎一块抹布,弯下腰,双膝 着地,把你面前这张地板的每个角落来回擦拭干净。然后重新省思自己在那场冲突,所说过的每一句话。现在,你发现自己其实也有不对的地方了,是不是?你渐渐 心平气和了,是不是?有时候你必须学习弯腰,因为这个动作可以让你谦卑。劳动身体的同时,你也擦亮了自己的心绪。而且,你还拥有了一张光洁的地板呢。这是 你的第二个收获。

二、不要想如果当初

你说,人生是一条有无限多岔口的长路,永远在不停地做选择。如果只是选择吃炒面或炒饭,影响似乎不大,但选择读什么科系、做什么工作、结婚或不结婚、要不要有孩子,每一个选择都影响深远,而不同的选择也必定造就完全不一样的人生。你又说,生命中不可承受之情,就在于人生没有重来的机会啊。当初如何 如何,现在就不会怎样怎样...这种充满怅然的喃喃自语,还是别再多说了吧。每一个岔口的选择其实没有真正的好与坏,只要把人生看成是自己。独一无二的创 作,就不会频频回首如果当初做了不一样的选择。

三、学会沉默

有时候,你被人误解,你不想争辩,所以选择沈默。本来就不是所有的人都得了解你,因此你认为不必对全世界喊话。却也有时候,你被最爱的人误解,你难过 到不想争辩,也只有选择沈默。全世界都可以不懂你,但他应该懂,若他竟然不能懂,还有什么话可说?生命中往往有连舒伯特都无言以对的时刻,毕竟不是所有的 是非都能条列清楚,甚至可能根本没有真正的是与非。那么,不想说话,就不说吧,在多说无益的时候,也许沈默就是最好的解释。

四、学会平静

在你跌入人生谷底的时候,你身旁所有的人都告诉你:要坚强,而且要快乐。坚强是绝对需要的,但是快乐?在这种情形下,恐怕是太为难你了。毕竟,谁能在 跌得头破血流的时候还觉得高兴?但是至少可以做到平静。平静地看待这件事,平静地把其他该处理的事处理好。平静,没有快乐,也没有不快乐。

五、努力

漫步林间,你看见一株藤蔓附着树干,柔软与坚实相互交缠,你感动于这静美的一幕。让幸福与归属就此驻足吧。你想。不知未来会有怎样一番风雨摧折?也许 藤将断、树会倒,也许天会荒,地将老。你又想。那么,请时光停格在此刻吧。停格即是永恒。永恒里若有这静美的一刻,未来可能遭遇的种种劫难,便已得到了安 慰与报偿。努力,不管成功与否,至少曾经美丽。

六、保持单纯

因为思虑过多,所以你常常把你的人生复杂化了。明明是活在现在,你却总是念念不忘着过去,又忧心忡忡着未来;坚持携带着过去、未来与现在同行,你的人 生当然只有一片拖泥带水。而单纯是一种恩宠状态。单纯地以皮肤感受天气的变化,单纯地以鼻腔品尝雨后的青草香,单纯地以眼睛统摄远山近景如一幅画。单纯地 活在当下。而当下其实无所谓是非真假。既然没有是非,就不必思虑;没有真假,就无须念念不忘又忧心忡忡。无是非真假,不就像在做梦一样了吗?是呀,就单纯 地把你的人生当成梦境去执行吧。

七、偶尔“俗气”

吃多了健康食品,偶尔你也想啃一啃鸭舌头和盐酥鸡。看多了大师名剧,偶尔你也想瞄一瞄耳光摔不完眼泪掉不完的连续剧。听多了古典音乐,偶尔你也想唱一 唱爱他一百年又恨他一他一万年的流行歌曲。你知道健康食品对健胃整肠有意义,大师名剧对培养气质有意义,古典音乐对提升性灵有意义,可是,偶尔你其实并不 想让自己时时刻刻活得那么有意。人生不需要把自己绑得那么紧。偶尔的小小放纵,是道德的。灵气充满或许接近大人,但偶尔的俗气会更平易近人。

八、控制情绪

今天的你,是不开心的你,因为有人在言语间刺伤了你。你不喜欢吵架,所以你离开;可是你只是离开了那,却没有离开被那人伤害的情境,因此你愈想愈生 气。愈有气,你就愈没有力气去理会别的事情,许多更该用心去做去想去处理的事件,就在你漫天漫地的心烦意乱之中,被轻忽被漠视被省略了。因为,你只是一心 一意地在生气。在情绪上做文章,这是对自己的浪费,而且是很坏的浪费。毕竟,生气也是要花力气的,而且生气一定伤元气。所以,聪明如你,别让情绪控制了 你,当你又要生气之前,不妨轻声地提醒自己一句:“别浪费了。”

九、偶尔偏离轨道

某次你搭火车打算到A地去,中途却忽然临时起意在B地下了车。也许是别致的地名吸引了你,也许是偶然一瞥的风景触动了你,总之,你就这样改变了本来预 定的行程,然后经历了一场充满惊奇的意外旅行A地是你原先的目标,B地却让你体会了小小的冒险。回忆起来,你说,那是一次令你难忘的出轨经验。生命中的 许多时候不也如此?心无旁骛地奔赴唯一的目的,不过是履行了原本的行程而已;离开预设的轨道,你才有机会发现其他的风景。

十、回归平静

曾经有一段时间,你心情低落,甚至懒得拉开窗帘,看着窗外的阳光。因此你当然也忘了去看看,窗台上那一盆每天都需要喝水的玛格丽特。如此不知过了多 久,总算有一天,你度过了心情的低潮,同时也想起了你的玛格丽特。天啊,可怜的花,她还活着吗?你战战兢兢地拉开窗帘,却见她迎风招摇,花颜可掬。原来在 过去的这段日子里,你虽然忘了喂她喝水,老天却没忘了以雨露眷顾她呢。许多事物悄悄地在你的视线之外进行,而且悄悄地安排好了它们自己。天生万物,天养万 物,一切其实无须担心......你只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不留任何遗憾,足矣。

十一、绝不错过最佳时机

你曾经买了一件很喜欢的衣裳却舍不得穿,郑重地供奉在衣柜里;许久之后,当你再看见它的时候,却发现它已经过时了。所以,你就这样与它错过了。你也曾 经买了一块漂亮的蛋糕却舍不得吃,郑重地供奉在冰箱里;许久之后,当你再看见它的时候,却发现它已经过期了。所以,你也这样与它错过了。没有在最喜欢的时 候上身的衣裳,没有在最可口的时候品尝的蛋糕,就像没有在最想做的时候去做的事情,都是遗憾。生命也有保存期限,想做的事该趁早去做。如果你只是把你的心 愿郑重地供奉在心里,却未曾去实行,那么唯一的结果,就是与它错过,一如那件过时的衣裳,一如那块过期的蛋糕。

职场励志语录:你永远不能休息,否则,你就永远休息。

篇4:高手遇事的处理方法,学会你也是高手

高手遇事的处理方法,学会你也是高手

1、立刻行动

执行力是老生常谈了,提高执行力不拖延,源自于对目标的充分理解和超出常人的坚持。

如何深刻理解目标?一方面要有基础的知识、能力积累,另一方面要灵活运用SMART原则从不同维度梳理目标。

S:具体,把目标明确到一件具体的结果上,而不是虚无缥缈抓不住的想法;

M:量化,搞清楚需要达到什么量化的结果;

A:可实现,认真考量目标是否可以实现,团队的资源、能力、士气是否足够达成目标所需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怎么办,如果远远超出能力范围,就不要做承诺;

R:有意义,做这件事对公司、对团队、对个人是否有意义,深刻理解其中的意义是什么;

T:有时限,明确了解完成目标最终实现的时间限制。

立刻行动不是傻执行,先把目标吃透就是高人的秘诀。

2、会休息

会休息才能让工作时间精力更充沛,效率更高。

休息就是睡大觉吗?

是,也不是。

充足的、高质量的睡眠是必须的,但这只是基础。

更合理的休息方式是“换脑”,除了睡觉之外,要做一些让自己身心放松的事,比如听音乐、运动、陪家人聊天等等。

而有些人选择彻夜打游戏、彻夜打麻将、喝酒喝到大醉不醒等方式,不仅达不到休息的效果,反而会让自己更疲惫。

3、会分类

对事情分类,对知识分类,对人分类,是高手做事的另一个秘诀。

将事情分类,分出轻重缓急,选择最关键最重要的20%的事去处理,这样反而能保证80%的收益,从而能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思考去学习,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将知识分类,根据知识的类别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当知识体系里的知识相互关联起来的时候,学习知识就不是加法关系,而是乘法效率了!

将人分类,不是说对某些人就可以不尊重,而是对所有人都应该保持同等的尊重,但是跟谁有更深入的交往,则需要根据分类来分配自己的精力。

分类分得越细致,做事越能把握常人注意不到的细节。

4、精力集中

做一件事的时候,能够全情投入,也是高手跟普通人的区别。

意识集中,不考虑得失、不考虑失败的后果,全心全意投入到实现目标的情境里;

执行集中,为了完成某个目标,所有执行都集中于一点,并调动所有团队成员将力量汇聚于一点。

集中精力,不要被琐碎的事物拖累才能达到常人无法企及的高度。

5、迭代求完美

普通人遇到不完美可能会停止继续向前,而高手则会通过不断尝试,一次比一次做得更好,让结果达到长线的完美。

忍受初期的不完善、不完美,投入到市场环境接受大众的检验;

跟市场保持高效的沟通,收集到问题反馈后快速完善;

重复上面的过程,会越来越趋近于完美。

用投入产出比最高的方式逐步达到完美,正是高手坚持下去的窍门。

6、做事有节奏

当有多项任务需要处理的时候,高手做事的节奏就体现出优越性了。

主力做重要又紧急的事;

有空闲多做重要不紧急的事;

集中时间处理琐碎的事;

能2分钟处理完的工作,马上做,不拖延;

不错过要事、盯住大事、不耽误有价值的琐事、放弃杂事,这就是高手的做事节奏。

7、有计划有章法

做事有计划有章法,是高手的另一秘诀。

光有目标还不足够,还要把目标分解为可执行的计划,才能万无一失,做计划的要点是什么呢?

把目标分解为多项任务,任务的综合是实现目标的充分必要条件。一定得是充分必要条件哦!

确保每一项任务都有人负责执行,确保每一个负责的人有能力完成任务;

量化确定每项任务最终的交付成果是什么;

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间。

做好计划之后严格按计划的时间点和交付物的质量要求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按计划完成目标后,要有分析和总结,总结执行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让下一个目标实现得更顺利更高效。

以上汇总起来,就是“计划―执行―检查―总结”的高效做事循环,也就是传说中的PDCA循环,高手都是这么做的哦!

8、掌控时间

一天当中的时间安排:

早上早起先做一天的计划;

上班路上可以阅读或听录音;

到公司先与同事沟通一天的工作计划;

上午全情投入重点工作;

午休时间看看新闻、做点自己的小爱好,放松精神;

下午继续投入工作;

下班后尽快回家与家人相处一会儿;

晚间留一段时间出来学习,并总结当天的工作得失;

安排好时间,既能让工作更高效、能力提升得更迅速,还能让你觉得很轻松。

9、善于授权

任何人都不是超人,想一个人把所有事情全部做完,最终只会把自己累死,却无法达到更高的做事境界。

把事情合理地分配给团队其他的成员,一起做,既能把事情更快更高效地完成,又能让团队成员都得到应有的锻炼。

良好授权的要点:

对目标的充分理解,知道要干的是什么;

合理的计划分解,保证回收的工作能完成总体目标;

充分了解团队成员,不光是了解工作能力,更需要了解心理状态,不光有能力干,还要士气高涨。

一个人做事做得好,只能算是个能人,能带领一个团队把事情做好,才是真正的高人。

篇5: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另一方面,正由于财产范围的不断扩大,将这些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将日益增多。而“赠与为无偿合同的典型,其他无偿合同,除性质所不许之外,均得准用赠与合同的规定。”(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146 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如将赠与合同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权,则除此以外财产之无偿给与,也还要准用赠与合同的规定。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将其承认为赠与之标的更为直接和简便。

因此,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185条所称之财产, 应扩张解释为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问题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合同,我国学者之间一直有不同观点。不过,由于将赠与视为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合同的不同理解,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产生直接的影响。依笔者的理解,应将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对此作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诺成为原则,如认为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则应属相对于原则的一种例外,对此法律应有明文规定。而在赠与合同一章中并无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即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方才成立的规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只是为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并非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规定。而且如认为赠与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谈不上撤销赠与的问题。因此,依以上逻辑推理,合同法应是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加以规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赠与均为诺成性合同。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实际上,要求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的学者,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因此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则对于赠与人似乎有失严苛。但是,赠与人之赠与既然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当不同于戏谑之言语,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为发生相应法律上结果之内容。如受赠人已信赠与人之诺言,而后赠与人却欲反悔,则其仅不交付其财产即可达到目的,且无须为此背信行为负担责任,如此一来,其后果无异于放纵信口开河、言而无信之风。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况且受赠人如因信其赠与之诚意而为接受赠与之准备时,一旦赠与人背信,则其不独缺德,还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害并使其无处寻求补救,实在有悖诚信原则。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虽然使赠与人受有一定约束,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亦同时赋予其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且仅令其承担较轻的瑕疵担保责任等以资平衡,也不能说双方之间有严重失衡的利益。因此,通过给赠与人以一定的约束,使赠与人增强信用观念,避免信口开河,较之于放纵赠与人言而无信的做法,应是较好的选择。

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 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实际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 此一问题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假设在赠与人尚未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 如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似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受赠人依此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赠偿责任时,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此时完全可以以此条规定为依据撤销原有之赠与。而合同一经撤销,受赠人之合同上请求权即不复存在,因此无法请求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损害赔偿。而在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该财产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在其撤销赠与之后,由于赠与财产之权利并未转移,因此已毁损之财产仍为其自己之财产。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过失致其毁损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担责任。受赠人此时仍无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在实际上只有赠与人自己在此情况下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才有可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不过为一种可能性而已,因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并无时间上的限制,仍可随时行使之。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第189条将在实际上落空。

第二种情形,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此时赠与财产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亦随之消灭,该财产已归受赠人,成为受赠人之财产,如此时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财产,属于侵权无疑。然而衡诸立法本意,并无在此规定赠与人侵权责任的意图和必要。因为对于他人财产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过失,即一般过失亦构成侵权行为,得向受侵害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其请求权之规范基础,而不应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赠与合同一章中作特别规定。而且此处要求赠与人仅应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负责,而未说明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可见并无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意图。因此,《合同法》第189 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不是在此处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故此时无第189条的适用余地。

第三种情形,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过程中。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应认为赠与人仍可撤销之。故此时如因赠与人之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与第一种情形无异,难适用第189条。

由此可见,前述立法在如下两方面存在不符合立法意图之处:

其一,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间等均无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到毁损、灭失时,实际上无法请求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毫无限制,使得受赠人不仅在前述情况下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使得受赠人在为接受赠与而作了准备之后,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使其遭受的损失,由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为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从而使得受赠人的这种损失无从得到补偿。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人赠与之汽车,修建了一座车库,其后赠与人撤销赠与使受赠人徒耗金钱、时间和人力,从而遭受损失的,如仅对合同法前述条文作纯粹之文意解释,则受赠人的损失将无从得到补偿。

由此可见,《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范围失之过宽。实际上《合同法》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规范目的,无非是考虑因受赠人系纯获得利益,因此需要适当减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故此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193条)、赠与履行拒绝权(《合同法》第196条)及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等。 但规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赠人之期待和信赖因此而毫无保障,而仅是相对平衡双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毫无限制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在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251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另参见杨仁寿前引书142页以下。)。 为补充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对第186条第1款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将前述两种不宜于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排除于该条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第一种情形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销权,于损害发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认为是专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之权利滥用。此权利之滥用有悖于前述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排除于法条文意之外,使赠与人在此时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第二情形中,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既然为法律所赋予,其行使即为符合法律要求之权利行使,可以排除违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无须负担责任。然而在受赠人出于诚实信用而作了接受赠与之准备之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合同,则必将使受赠人之信赖受到损害,如前述汽车赠与之例。在此情况下赠与人撤销合同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背于立法之规范意图。因此,在此应对赠与人撤销权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赠与人在此时原则上虽亦可行使其撤销权,但此权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对因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依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前述两种情形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的作法,只不过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之下,作两种类型化之处理。实际中可能还会有些情形尚未归纳出来,仍有待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逐渐类型化。但是,笔者以为这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消除漏洞的最好办法还应该是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前述种种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四、捐赠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本来也有,但在1998年9 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也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的也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情况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173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 )。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在此种场合下,“赠与人”为何人?“受赠人”为何人?有没有赠与合同存在?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

实际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复杂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决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注:参见孔祥俊前引书586页。)但总的说来, 可以将捐赠分为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普通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

第二类:无法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直接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情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 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很多地方水灾,中央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电视台此时不可能依赠与合同请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使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注:史尚宽:《债法各论》,137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从而, 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有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委托赠与”关系,依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 )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直接向其请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请求履行也须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请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情况的事后陈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笔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买人直接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直接在购买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如由义演人、义卖人将其义演、义卖收入归为自己以后再交给受赠人的,如其在义演、义卖前未声明其表演或拍卖等有捐赠目的的,则应认义卖人、义演人为赠与人;如在此之前已声明有为捐赠之目的的,则与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处理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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