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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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慢妞儿”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共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体控制办法

(1)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篇2: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资金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努力节约支出,防止国有资金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建立权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

第一条 按照学院“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由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的唯一财务机构,在院长和主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工作人员组成,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

第四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2、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的经济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4、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5、保障、支持和监督本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6、保证本部门上报的各类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第二条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财务收支管理。

1、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的各项具体业务。

2、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制定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

4、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处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核对工作。

5、正确反映本部门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6、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负责向有关部门、领导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数据。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预算年度招生计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又要尽量核实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时,在确保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和维持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基建、设备购置和修缮要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部门预算组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各部门预算计划经本部门财经管理小组审议后报财务审计处。院级预算由学院财务审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党委审议后通过,并由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一条 经费核定指导思想:创造宽松条件,打造品牌专业;确保正常教学,鼓励节约创收。

第二条 经费核定指导原则:

1、节约使用经费,若有结余,可留次年使用,但专款专用。

2、鼓励依法创收,净利润两年内自留使用,不再上缴学院。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如有违纪,立即处罚。

第三条 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单位的上报预算计划,结合学院的财力,提出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分解和下发当年预算指标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1、人员支出:

(!)工资标准、各种补贴等由财务审计处根据人事处提供职工人数(含合同制)统一管理。

(2)出勤奖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教工出勤情况,将发放明细于每月末报到人事处,结余归各部门留用。

2、日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三条 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我院现金结算起点(500元)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收入现金及时存送银行,不保留账外现金;

第七条 现金账登记及时,做到日清月结,账钱相符;

第八条 现金支票要认真填写,金额大写正确,印章要齐全;

第九条 不得编造用途或以支取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不得利用私人或其他单位账户支取现金;不得用公款转存储蓄;不得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邮局汇兑、异地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换取现金。

第八章  支票管理

第一条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定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二条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办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核对注销。

第三条 支票在使用前,不得先盖章备用。

第四条 支票和印鉴分别存放,实行印鉴分管制,不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借款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有经办人签字后,按金额逐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借款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第七条  支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领取,严禁领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方可领用。

第八条 对过期或作废的支票要盖上(或签写上)作废字样,妥善保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领用支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报账,三天内原始凭证交与财务审计处结算。如遇有特殊情况,三天内不能报账,请与财务审计处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审计处向银行办理挂失,同时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第九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一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统一收据”(分电脑和手工2种)。

2、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

以上两种收据主要用于对院内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教材费等。严禁相互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收据。

3、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主要用于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票据的领用和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工作。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2、所有领购票据部门,必须在财务审计处办理内部领购手续。财务审计处设票据领购簿。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单位类型、核准领用票据种类及名称、准领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违章记录。

3、学院各部门领购票据时(往来工作必需),应先提出申请领购票据用途、数量等报告,并盖上处室公章及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收款结束后必须将所领购的票据(己用和未用)全部交财务审计处办理有关手续。

4、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即刻办理退办、退换手续。

5、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和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开票据时必须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填票日期、金额等。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票人要签名。

6、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全联应保存完整,盖好作废章以备查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7、每本票据的所收款项及时如数交财务审计处入账,每本用完后将票据的存根联整本交回,经核对无误后,才能换领新的票据。

8、用票单位发现丢失票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写成书面材料送财务审计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一条 资金收入管理

1、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3、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院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4、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范围、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任意变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5、新增办学项目,各部门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6、联合办学的项目,需将协议或合同及对方物价审批文件或收费许可证报财务审计处,并共同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7、未能办理收费许可的项目,请限期尽快办理。如不能办理收费许可,确实需要保留的,提出申请,报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8、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须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财务审计处收费。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审计处统一进行,集中上缴,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注:以上系指使用我院正式收费收据的收费项目。

第二条 资金支出管理

学院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各项费用的支出。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修缮等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

第一条 审批范围

……

第二条 审批原则

各处室(含辅助部门)经费支出按领导分工,业务归口管理;按审批权限,逐层逐级签批。

各系部经费支出由各系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各独立部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审批。

第三条 审批权限

1、凡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的工作,属专项支出的

2、凡各处室的各项支出

3、凡各系部的各项支出

4、凡独立部门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一条 正常支出

凡未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首先到财务审计处填制《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签字手续后,办理借款;凡已直接取得对方有效票据的支出,可在履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审计处取款,但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同时签字。

第二条 特殊支出

包括自制凭证的支出(如讲课费、加班费、劳务费、招生费等)及不可预见性支出等,一律在履行正常手续后,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以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未含的有关内容,财务审计处报请主管财务院长、院长,一事一议。

第十三章 报销程序

第一条 发生支出业务后,具体经办人员在取得正式有效的发票背后,居中盖上报销印章,按审批权限及印章上的要求,逐一审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对经办人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定额标准、金额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发票金额支付现金或转账支票。

第四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前来报销,拒绝支付。

第十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一条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逐一签批。

第二条 会计人员审核《借款单》后,通知出纳员支付现金或转帐支票。

第三条 借款人在有关借款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在三日内办理核销手续。无故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予再次借款。

第四条 借支差旅费,会议费,必须持有院长的审批意见,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起止时间;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上通知的复印件。

第五条 非本院教职员工领取现金或转帐支票,拒绝支付。

第十五章  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条 由经办人提出需求和市场价格,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处、后勤管理处办理采购手续,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再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请款手续,。

第三条 持《政府采购审批表》到市教育局办理审批,并送市财政局科教文处。

第四条 等待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评审。

第五条 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货、验收。

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及采购程序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目前学院设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一、图书馆负责图书、书刊的购置和管理;二、后勤处负责学院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管理;三、国有资产处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分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盘点,每学期末向财务审计处提供所管资产的财产明细清单,学院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核对清点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须设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分户账,做好购进、领用和管理等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对的资产安全、完整和维护负责。不得随意处置资产,资产的报废、损毁应由负责人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分清责任,属于个人过失的由过失人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经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资产需自行采购的,将需求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资产购回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并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章  经费转账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间的经费转账,由提供服务的部门登记汇总后,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批准后,定期交到财务审计处办理转账和扣费,财务审计处登记入账后将通知各部门,做好互相核对工作。

第十八章  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教学、培训、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由技能培训中心负责的项目除外),增加收入,提高学院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条 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再按照学院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对各部门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每一个创收项目必须向学院财务审计处提供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和项目预算和计划,并提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以便安排收款和票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须在项目完成后十天以内通知财务审计处进行有关经济结算工作。

第五条 创收项目的收入一定按照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议执行,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创收结余……

第十九章  相关业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教学费用

1、开支范围:讲课费、聘用人员费、课程设计费、专题报告费、命题费等。

2、开支标准:(1)讲课费: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不得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2)聘用人员费:各部门根据有关文件,不得超出文件规定的标准。(3)课程设计、专题报告、命题费、监考费、评卷费,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3、开支审批:(1)各部门将本学期的教学计划(短期培训随时上报),所开课程名称,学时数及任课教师名单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并报教务处备案。(2)由各部门负责人把关,将填制完整的《费用支出表》和教师的课时量及发放依据(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报教务处。教务处备案、复核,并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请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之后送财务审计处发放。(3)每月5日前,未送达人事部门的,视同无费用支出。

4、开支提取:无特殊情况下,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前,按开支汇总表总额到银行领取现金,并做好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5、开支发放:每月10日为发放日(节假日顺延),届时由各处室负责发放人员,到财务审计处领取进行发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签字后的发放表,交至财务审计处,以便留存。

第二条 差旅费

1、公务差旅费

(1)教职工公务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前应填制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表”。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2)原则上教职工出差严禁乘坐飞机,出差的车船费按公出人应享受乘坐等级标准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者,不予报销;无故绕道者,绕道部分不予报销。

(4)符合条件,未购卧铺票的,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票价的60%计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50%计发给个人;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快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给个人。

(5)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宿费标准

人员市内区县一般地区特区、海南

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 元) (规定80元)(执行……元) (规定100元)(执行……元) (规定140元)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执行……元) (规定5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执行……元) (规定80元)

其他人员(执行……元) (规定30元)(执行……元) (规定40元)(执行……元) (规定60元)

(6)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30%,其余部分有单位承担。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7)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日历天数补助,一般地区每天15元,特区每天20元。

(8)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9)凡交纳会议费的公出人员,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不予报销。

(10)公出人员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11)出差交通费等级标准和报销规定(我院):正副院长40元/天,正副处长30元/天,其他人员20元/天。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按出差日历天数计发,不再报销实际发生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均不报销交通费。

2、探亲差旅费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由学院报销一次。

(2)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本人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工资基数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座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本人父母的职工,可报硬席卧铺票,未买卧铺票的按乘坐的慢车硬席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的3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硬席的,按其座位票价的25%发给补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应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工资基数的30%减去应坐未坐卧铺的补助)为单位应报销的金额。

(5)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收费单据按实支报销,旅行车或出租车的不予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和轮渡费,凭票据按实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的不予报销。

(6)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

(7)凡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己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经人事处审核后财务部门凭票报销。

第三条 加班费

1、严格按照学院自身规定标准执行,不能超出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加班夜餐补助费(电话通知)》的标准。

2、凡加班应填制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加班费审批表”,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人事处备案。每月末,人事处将各部门的填制的《……费用支出表》审核后,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财务审计处于每月10日进行支付。超出规定权限,报院长签批。

3、对于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报销时按实际加班数填写,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交通费

教职员工不需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后勤处将名单统一于每月末送达财务审计处。

第五条 书报费

公务订阅报刊杂志,由宣传部(还是办公室)统一订购,持正规的发票,到财务审计处报销,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除离退休职工外,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采暖费

1、采暖费报销金额标准:22元/建筑平方米;

2、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4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05平方米,科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85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托费补助

1、长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20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40元。

2、日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15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35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的托幼补贴,由父母双方各补贴18元,园所代办费同上,共计33元。

3、不入托幼园所的子女,由父母单位每月各补贴11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不入托幼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补贴9元。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父母一方单位负担:丧偶或离婚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八条 招待费

招待费发票以地税版刮奖式定额餐费或机打票据为报销依据,过期版的,不予报销;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印刷费

依据沈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印刷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维修费

1、校舍维修、改造等不论数额多少,必需报请预算,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院长审批后生效。

2、依据沈阳市20政府采购目录,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

1、购买固定资产不论数额多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生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学院规定教学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固定资产单据报销。

4、购买固定资产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5、依据沈阳市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

1、购买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需按以上归口在院有关部门办理低耗品登记后,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单据报销。

3、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不保持实物形态的易耗品,如碳粉、墨盒、复印纸等,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依据沈阳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事前,由经办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详见:人事部门登记表)。事后,各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篇3: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 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取、缴纳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观光等各种形式的消费。 第九条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彻查,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对已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给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给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执行的有关公安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纪委和审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最新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 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 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具体标准,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主要劳动资料或高于规定标准的易损劳动资料,应否按固定资产管理,由地、市税务机关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一、入股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投资各方依新旧程度协商估价;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费用确定的价值记帐;

三、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册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对已经动用而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移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暂时估价入帐,待移交手续完成后,再行调整;

四、购入的设备,以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的价值记帐;

五、购入房屋、建筑物,按实际购入价格记帐;

六、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价值记帐;

七、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记帐;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九、凡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其原值非属下列情形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帐价值有错误。

第十条 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变动固定资产原值,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中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产中交替使用的设备;

(四)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提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按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计提当月折旧,列入当月成本。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除开始停用的当月外,不提折旧;改、扩建中的房屋、建筑物,按月照提折旧;因主观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不予补提;因技术更新或耗能高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企业,可一次性提足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企业,不予补提。

(二)计提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个别企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在一个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不可同时兼用多种方法。具体适用方法由地、市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值3%至5%的范围内,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结合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企业添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重估年限计提。

第十二条 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帐簿或卡片,分别按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类别进行登记,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增减变化和利用情况。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企业到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点,并在年度决算期内,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损溢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后,对其挤入成本的部分,随时冲减当期成本;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责任人赔款,列作专用基金管理,全额冲减固定资金,差额冲减专用基金;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有关鉴定、检测或可资依据的资料,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补充和金融部门的贷款及其它借款等。

第十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收、发、领、退、保管责任制度,往来结算责任制度,现金管理责任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按规定设置帐簿,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占用、流向和变化。

第十七条 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生产需要、经营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材料或商品(以下简称物资)采购。

二、入库物资,须指定人员保管,及时登记入帐。做到采购适当,入库认真验收,出库依凭据准确点付,退库要有手续,库存按月盘点,记帐必须有合法依据。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确保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三、入库物资一律以买价加运杂费和途中合理损耗计价。

四、发出物资的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

五、外委加工物资的成本,为发出物资实际耗用的成本,加上加工费、往返运杂费和受托方代扣的税金。

第十八条 生产资金和产成品资金的管理。

一、一切从事产品生产和工艺加工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耗料标准或定额,依规定手续领用各种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实行领用、消耗、保管、退库责任制。要认真做好工时、产品产量记录,按产品对象进行统计,为核算产成品成本提供数据;月终对在产品应进行清点,按成本对象确定完工程度,为计算在产品成本提供数据。

二、对产成品要指定人员保管,建立相应的入库、出库、保管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帐。产成品入库时,按生产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出库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不准估算。月终要进行认真盘点,防止差错,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对各种物资盘盈、盘亏的处理。盘盈的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并相应冲减成本;盘亏的,除合理损耗部分列入成本外,损失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该由企业承担的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执行结算制度。对应付税金及法定费用,必须按期足额缴齐,不得拖欠;应收、应付款项,要认真及时办理结算、催收或支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不包括各种押金),一律在企业自有资金项下处理。对逾期的包装物等各种押金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企业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应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在当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所发生的收、支事项,要有合法凭证,及时入帐。库存现金发生差错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加以处理。对现金的损失和溢余,均在企业的自有资金项下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收、支事项,都必须开具或收取合法凭证,及时如数登记入帐。严禁凭白条付款;严禁开白条、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严禁隐瞒收入、虚构成本、假报开支、编造假帐、抽逃资金、偷税漏税。

第四章 工 资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工资是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投资经营者、生产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所付给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工资形式及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根据私营企业属自主雇工并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的特点,其工资形式可以自行选定。工资的列支标准,职工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但最多不得高于两倍;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在此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成本或有关支出项目。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工资列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雇用的临时工、业余科技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按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考勤、工时、产品产量等记录制度,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劳动生产定额制度,据以考核、计算和支付工资,为核算成本提供确切数据。

第五章 成本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及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核算制度,节约各项支出,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严禁乱挤、滥摊成本。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业企业列入成本的费用为: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费;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三)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应列入成本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工资;

(四)在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11%范围内实际支付的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费、福利费;

(五)按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2%提取的工会经费(建立了工会的企业);

(六)在列入成本的工资1.5%以内按实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按规定允许列支的各种税金;

(八)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特殊工种人身保险费;

(九)应列成本的排污费;

(十)产成品的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和废品修复费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产成品报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或过失人赔款后的净额计列);

(十一)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私人借款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列支的利息;

(十二)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

(十三)办公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以及消防费、检验(测)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契约或合同公(监)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十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准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上列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冬季采暖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劳保用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其他数额较大的费用,应按实际受益期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数额特大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和合理损耗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的超定额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和家俱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其他有关费用。

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参照工业、商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生产或营业用房与生活用房划分不清的,其租金、水电费应确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各种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

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

三、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筵席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投资者或投资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购置的国库券、债券和股票;

四、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流动资金贷款罚息、赔偿金、违约金、赞助金、滞纳金、罚款等;

五、应在营业外项下列支的诉讼费、企业搬迁费和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治理“三废”支出、流动资产非常损失等;

六、以前年度亏损;

七、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和摊派支出;

八、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月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方法,一般可采用综合核算法,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产品或主要产品核算;运输企业可按营运项目或营运额(吨公里)核算;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工程项目进度核算;商业、饮食、服务业可按经营项目核算,等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必须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生产或经营成本与基建成本的界限等等,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成本。各行业成本项目的设置,由地、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对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集和分配表及统计资料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制,并按规定期限妥加保管,不得毁损。

第六章 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工、商业企业的销售、加工、服务收入,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及劳务收入,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销售、服务业务收入。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切实恪守结算纪律。对发生的营业收入,收回贷款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帐。严禁以任何方式抵扣或坐支销售(营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的确定。企业必须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营业收入的发生与形成:

一、发票开出;

二、产(商)品及各种货物的付出;

三、交通运输业为承运事项的结束或取得营运收入;

四、建筑安装企业为承建工程的结(决)算或收到工程及劳务款(不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

五、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业,为销售或服务业务结束或收取的销售、服务收入;

六、自产的产品,不论是用于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或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也不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应列记营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算期为月度。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主业和附营业务的成本、税金和经营利润。销售成本应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费用应按规定计算列支,应纳税金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包装物押金、技术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收取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企业搬迁费、诉讼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经济成果。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为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应分配的项目:

一、技术转让费;

二、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扣除本办法允许扣除项目的税前分配的各项数额,为计税所得额。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在确保生产发展前提下,按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基数,以企业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为利润分配基数。

二、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因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分配比例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是由企业内部形成及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金,且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因灾害取得的固定资产保险赔偿金和责任人赔款以及私营煤矿按规定提取的井下维简费等。

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机器设备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改扩建,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试制新产品的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二、生产发展基金,是来源于税后利润分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和特定的减免税。国家特定减免税金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专项核算。

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向外部联营单位投资,为发展生产进行基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开发新产品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支出,归还贷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弥补本企业亏损,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专用基金应加强管理,要本着先提后用的原则,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八章 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歇业时,一般以一个月为清理期;如果一个月清理不完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付清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缴清应纳税金(包括特定的减免税金而未按规定使用和未用的部分);归还银行贷款;支付法定费用;收回应收款项;偿还应付债务。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撤出股金或生产发展基金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材料、商品等物资,在企业支付时必须开具“撤股清单”,详细登记撤出的货币量和物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各执一份存查,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投资者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填制“撤出固定资产清单”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牌名、号码、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据以存查,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或股金转让时,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和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时办理变更资产或股金所有权和有关的税务事项。

对转让时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各种物资及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两次财务、纳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要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如实报告和筛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如实报告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税务局。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各部门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篇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47号

)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xx]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xx]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

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篇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