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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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炉果”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版(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2、各地要加强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交通、通讯和办公条件,满足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核查和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的需要。

3、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实施监管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篇2: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篇3:新农合定点门诊汇报材料

新农合定点门诊汇报材料

新农合定点门诊汇报材料

李家店村新农合定点门诊从一开始实施定点时李铁民与刘荣久就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波澜起伏;中间一段时间各得其利,战火稍息;现在烽烟再起,各述理足,自述冤深;追究原由首先是自私占有欲较强、独享自吞欲太重;其次是把个人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矛盾带到定点门诊工作中来,以此说事,只找他人缺点,不觉自身毛病,找理上告对方不称职和不具备资格;由于原先双方私人之间造成的矛盾,却给村定点门诊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并给参合村民带来一定损失;现村“两委”将定点门诊实施时具体情况、签署履行“村级定点合作医疗协议书”的具体情况及互相告状情况汇报如下:

一、村定点门诊的确定

李家店村有三个医疗点,分别是李铁民村卫生室、**占成村卫生室和刘荣久村卫生所,

10月乡政府召开村级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村级合作医疗门诊要求一村一室”。依据会议精神,我村充分发扬民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村卫生室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投票选举,刘荣久当选。

由于刘荣久的当选,李铁民、**占成分别找到村和乡里,都认为自己没当选心里感到不平衡,原因是刘荣久是村卫生所,不是卫生室,不具备资格。村到乡里汇报了这一情况,经乡村商议,为了新农合整体工作,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民意是有效的,由刘荣久、李铁民、**占成三人共同去做这项工作,但刘荣久不能做法人。经村里调解,三人一致同意,并签了合作协议(附后)。因李铁民是村卫生防疫法人,为了减少村医疗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生冲突,村任命**占成为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法人。他们三人由**占成统一分配任务,利润统一平分。

二、李铁民争做法人

李铁民认为法人必须由他来做,对村里的决定不服,告到县纪检委,说法人是乡里主要领导安排的,县纪检委到村里调查核实,村里拿出了当时的会议记录,并说明了情况,澄清了事实,县纪检委非常认可村里的决定。

三、李铁民状告刘荣久不具资格

20他们三人一起合作,共同垫付收缴款,分片负责,利润一起评分的。李铁民和刘荣久都同住李家店组,两家相距30左右米,刘荣久在李铁民家前面住,两家平时就有矛盾,以前因合作医疗报销李铁民就告过刘荣久。这次刘荣久当选并参与定点门诊工作,李铁民到县卫生局状告刘荣久不具资格,县卫生局找村里调查了解情况,知道刘荣久是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民意所向,可以参与新农合工作,也认可村里的做法。

四、李铁民告刘荣久挂卫生室牌子违法

县卫生局找到刘荣久,刘荣久说牌子是原卫生局统一发放的。()县卫生局把他们两家的牌子统一摘掉,要求他们两家谁都不许再挂,并对他们两家的行医不规范给予了经济处罚,并把他们两家的合作医疗报销单据进行了登记。

五、刘荣久告李铁民定点门诊医药费补偿金问题

刘荣久告李铁民把国家补偿给农民的`定点门诊医药补偿金销售其商店商品给农民,有的给啤酒、方便面,有的给鸡蛋……,乡里也给予了核查。

六、今年李铁民合作医疗垫付款问题

今年收缴新农合款时,乡考虑农合工作难度,由具备卫生室资格的**占成、李铁民两人垫付新农合款,刘荣久知道后,又去县卫生局和县农合办告李铁民。乡、村调解还由他们三人共同去做这项工作,李铁民不同意。现在的问题是:李铁民参与新农合报销,刘荣久就去县农合办上告,刘荣久参与新农合李铁民就去上告。由于李铁民和刘荣久互相告状,且都是两家个人矛盾激化产生的,给我们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工作产生极坏影响,且李铁民把部分村民的合作医疗本没有及时上报,造成村民近二千七、八百元的医药补偿金没有报销的损失。乡、村调解不了他们两人之间的矛盾,决定返回李铁民的垫款,由**占成一人负责此项工作。

以上就是新农合工作到现在的整个过程。

篇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16号

【执行时间】:7月1日起

【有效期限】:5年

【相关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六条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规定的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8%;

(二)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占总分值60%;

(三)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2%;

(四)医疗费用控制情况,占总分值10%。

第七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具有门诊及住院资格、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生效满一年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加等级评定,并应当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级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纳入等级评定考核范围但未参加评级的,纳入下次等级评定范围评定等级。

第八条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A级:连续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满三年以上;评审得分达到950分以上;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15%。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A级:评审得分在800 以上;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排名不超过全部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60%。

(三)不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但评审得分在600 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A级。

(四)评审得分不足60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为无级别。

(五)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申请的,直接定为无级别。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服务协议期最后一个社保年度末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下一个医疗服务协议期(以下简称新协议期)。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年度评定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社保年度末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评定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评定考核)。

(二)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协议期最后一个社保年度末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通知。

(三)申请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级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四)初审评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等级评定当年度,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期内评定考核平均分作为其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评分,按评定标准初步拟定相应等级。

(五)社会公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的初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

(六)结果确认:经公示后的初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拟定为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七)结果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分级管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标牌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AAA级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标牌。

(九)结果报送: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抄送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十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评定考核中将视情况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和医疗费用年终清算的参考指标:已评定等级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预拨周转金;评定为AAA级的,在每年度清算时,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所规定的最高支付比例支付其定额内差额费用或超定额补偿费用。

AAA级、AA级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开展医疗费结算新项目试点,优先将其作为异地就医合作的定点医疗机构。A级和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开展医疗费结算新项目试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点监控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评定等级按如下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一)年度评定考核评分低于其评定等级标准的,降至评分所对应的等级;

(二)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存在违规问题受到通报处理的,降低一个评定等级;受到暂停医疗服务协议处理的,降低至无级别;

(三)因违规被降低至无级别的,下一个评定周期原则上仍按无级别进行管理;

(四)年度评定考核评分高于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评定周期内不上调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藏匿、转移、伪造分级管理评定考核所需相关资料。不配合或干扰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应扣减评定考核分数。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5: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篇6:辽宁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细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4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认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六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条件》(详见附件2)。

第八条愿意承担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各项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二)营利性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机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程序

(一)需填写《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行确认。

(二)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期限15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期间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审查合格的颁发《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接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

定点医疗机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变更后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含月结算及保证金)等与变更前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分配责任。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中应确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做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终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票、门诊就医手册、复式处方、收据和结算单。并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明显场所公示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参保人员,及时抢救危重病人,不许借故推诿病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时,必须核对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保IC卡,做到人、册、卡三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行为。否则,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开“大处方”和“人情方”;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严禁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备齐备足《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所规定的药品,并且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应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实施各种医疗设备检查时,必须有检查结果记录。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需要的疾病,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许随意扩大检查项目。其中100元以上大型检查要求阳性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0%以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确需使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时,经治医师必须先征求参保人员的同意,告知自付费用比例及要求,并严格履行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入、出院标准和ICD病种目录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出院标准、分解住院及挂床等情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后,核减本次住院结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手续时,应同时收取参保人员预交的起付标准费,起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住院后,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应及时检查确诊,三日内确诊率应达90%以上。病程记录和医嘱单应详细填写、备查。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保证《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五)参保人员病愈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者,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患者本人自付;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患者出院的,其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六)参保人员出院,经治医院应出具出院证明。病愈出院时不予带药,慢性病人确需带药者可酌情带7日常用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不超过15日常用量)。

(七)经治医院在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当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经患者本人或家属核对签字后,结算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否则,后果由经治医院负责。其自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管理:

(一)转诊、转院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要建立转诊转院登记、报告制度,逐人登记、报告。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区域内向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率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2%以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4%以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6%以内。

(四)转往外地就医率。具备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超过转外就医率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特殊情况需报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承担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医疗服务。

(二)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详细记载患者门诊就诊情况。处方单独装订、保管。

(三)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七十岁(含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两周。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的管理:

(一)开展比例:市属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总量控制;市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开展家庭病床人次占编制床位数的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开展家庭病床人次占编制床位数的5%。一个治疗周期不超过两个月。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处方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沈阳市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及时自查自纠。

第二十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如实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和医疗收费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工作。每年年终,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未通过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评、审核。考评成绩优秀者,将在全市通报表扬,继续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续签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综合考评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篇7:安徽犬类管理办法版

安徽犬类管理办法全文

一、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市城区、近郊禁止养犬。

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二、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

严格控制禁养区内居户养犬。在总控量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户,公安部门可批准其购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一)户居状况良好、独户居住成套住房;

(二)社会公德意识较强。

禁养区内养犬总控量由市公安部门确定,准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商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三、禁养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的审批、违规养犬的处理,组织捕杀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病人的诊治。

(四)市容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捕杀野犬。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近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同以上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加强对控制养犬工作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擅自养犬,经查证确属无证养犬的,对举报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要将养犬许可证发放情况抄送畜牧兽医机构。

养犬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六、获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持养犬许可证,按畜牧兽医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及免疫标牌。畜牧兽医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免疫注射及免疫证、牌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补发,犬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八、外来有证犬在本市禁养区居留超过15天的,公安部门应责令管养人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九、无证犬禁止携入本市禁养区。外来无证犬和禁养区内未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管养人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的,公安部门对无证犬可依法先予扣留或登记保存。逾期未办或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予以捕杀。

十、有证犬不得户外散养。遛犬的地点及时间应当执行市公安部门的规定。犬只不得进入无关公共场所。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以防伤人。违者,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处以罚款。犬在户外便溺的,管养人应即时清除,未即时清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养犬扰邻以及违反有关养犬规定、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应收回其养犬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逾期未处置的,由公安部门捕杀其犬。

十二、犬咬伤人,管养人应立即将伤员送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伤人犬交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处理。其中,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卫生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禁养区内禁止设置犬养殖场和犬市。禁养区外需要设置的,须经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养犬管理的有关收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按规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未涉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国家、省、市无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8:新农合中的基层医疗机构现状探析-以孝感市孝南区为例

新农合中的基层医疗机构现状探析-以孝感市孝南区为例

基层医疗机构在新农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影响着新农合的实施.今后应在资金投入、人才、硬件、制度等方面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它们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作 者:乐波 Yue Bo  作者单位:孝感学院,政法学院,湖北,孝感,432000 刊 名:孝感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OGAN UNIVERSITY 年,卷(期):2009 29(4) 分类号:P197.1 关键词:新农合   基层医疗机构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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