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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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丸丸”参与投稿,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全文)(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年本)》,规范公告符合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耐火材料企业公告申请材料的受理、核查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耐火材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耐火材料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随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主要随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四)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洁生产审核文件;

(六)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上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文件。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将经核查的申请材料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 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核查、复核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结果,由查验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可根据情况赴现场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3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实地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时,应当记录检查情况,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不执行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执行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公告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整改不合格的,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30 天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生产高铝粘土熟料的企业申请公告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依据《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高铝矾土熟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篇2:《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公告

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附后),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稀土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录、转移联单齐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文件。

(五)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业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稀土企业公告名单的,应当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因前款规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第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篇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 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篇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2016关于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 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篇5:按规范如何进行耐火设计?

若试验所得的构件耐火时间符合所要求的耐火时间,就认为这个构件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这是日前国际上最通用的种方法,广泛用于对墙、隔断、柱、梁、楼板及屋面等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进行评价和分级

篇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篇7: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主要规范

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主要规范

作为新一代的通信人,掌握业务知识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要忘了工作对于我们也是种责任,要对它负责我们就要对自己有一定的约束,通信行业职业道德主要规范。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通信行业员工在工作中都应该遵守哪些职业道德的规范吧!

通信行业员工在长期的通信生产中,逐步形成了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八条:敬业、尽责、优质、守纪、协作、为民、文明、廉洁。

(一)敬业――爱岗敬业,忠于本职

敬业精神体现热爱通信行业,忠于本职工作,这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通信行业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的要求:

1、对通信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通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对通信行业有浓厚的感情。表现在对事业的发展倍加关切;为事业的成就欢欣鼓舞;对通信行业信誉十分爱护。

3、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4、明确人生目的,决心为通信事业做贡献,在自己的专业和岗位上有所追求,有所突破。

忠于本职工作的要求:

1、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不斤斤计较报酬,不计较个人名利。

2、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怕任务繁重,不怕条件艰苦,不怕工作劳累,无骄娇二气,能吃苦勇挑重担。

3、有自我牺牲精神。在紧要关头,为确保通信畅通不怕流血牺牲,不畏惧退缩。

4、有创新精神。在通信技术飞跃发展的时代,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要自觉学习新技术,不甘落后,勇于创新。

(二)尽责――坚守岗位、确保畅通

1、尽责的意义: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昼夜不停,分秒必争的特点。

2、尽责的要求:(1)在平时的工作时间,准时上班,准时接班。(2)在任务繁重、人员紧张时,能以全局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确保通信畅通。(3)在自然灾害危及到通信生产安全时,不惊慌失措、贪生怕死、临阵脱逃,自动抢上岗位或冷静地坚守岗位,力保通信畅通,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4)在战争时期和对敌斗争中,经得起不怕流血牺牲的考验。

(三)优质――保证质量、精通业务技术

通信生产质量的特殊意义:通信生产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的,若生产了次品、废品,既不能重新加工复制,又不能削价处理,它造成的不仅仅是一般商品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将会出现精神损失、政治损失,这种损失往往又是事后无法挽回或无法弥补的,在政治价值上往往是无法计算的。

保证通信质量的要求:

1、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2、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通信生产是现代化社会化的大生产,有一整套统一的生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遵章办事是确保通信质量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3、要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刻苦钻研业务技术。通信部门是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有些工种看起来简单,但要真正精通,不下苦功学习是不行的。

(四)守纪――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

1、保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意义遵纪守法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顺利完成通信任务,维护通信部门信誉的保障。通信部门担负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经济情报传递以及个人之间的通信交往等项任务,在通信工作中,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确保机密的安全,是通信部门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是通信职工的神圣职责,因此,通信职工必须具有严守通信纪律的品德。

2、保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要求。(1)加强法制观念,坚决依法办事。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外,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要遵守通信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3)要有严格的组织措施,坚决按规章制度办事。

(五)协作――全国一盘棋、全网一条心

我国的通信网,是以首都北京为中心,联结全国的通信网。整个通信过程,需要通过多工种、多工序的紧密衔接,协作配合,共同劳动才能完成。

全国一盘棋、全网一条心的基本要求:

1、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自觉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

2、要发扬协作风格。在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在各个工序之间,做到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着想,下一工序为上一工序把关。

(六)为民――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尊重用户,热情服务

方便用户的意义:通信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通信需要。方便用户、满足用户是通信部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是通信行业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用户至上用心服务” 什么叫“用心服务”?一是要全身心投入;二是要为用户着想,动脑筋服务;三是把用心服务具体化、细化到每个岗位上去,要有可操作性。

用心服务、用户至上要求企业对客户以信为本、以诚相待,站在客户的角度上,最快、最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顺畅的服务。“上心、知心、倾心”,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的基本要求:

1、要提高通信能力,满足用户需要,努力开拓通信市场。

2、要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用户使用通信业务。

3、尊重用户,热情服务,要设身处地为用户排忧解难。

(七)文明――文明生产、礼貌待人

文明生产、礼貌待人的意义 通信企业每天与千千万万国内外用户打交道。这种行业特点,要求通信行业职工文明生产,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的状况如何,反映一个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职工队伍素质的优劣;同时表现了一个职工的文化教养道德水平如何。文明生产,礼貌待人,关系到通信行业的兴衰荣辱与经济效益。文明生产、礼貌待人的要求:

1、要创建整齐、清洁、美观大方的营业场所和生产场地(服务规范硬件);

2、要有整洁的服饰仪表(服务规范);

3、要有准确、简洁、亲切的服务用语(服务规范)。

(八)廉洁――廉洁奉公、一尘不染

因为通信企业是公用性、服务性很强的企业,是为国内外广大用户服务的,信誉是非常重要的。信誉好,用户有安全感。

廉洁奉公的主要要求:

1、要秉公办事,忠诚老实。

2、不占用户的便宜,不吃不拿不要。

3、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综上所述,“通信行业八德”是社会对每个通信职工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实现通信职责和通信任务的根本保证,因此,每个通信行业职工都应在工作实践中,严格遵守、身体力行,为通信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通信员工,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我教育,自我改造,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

篇8: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于目前我国旅游法规还不够完善,一般的法律法规难以照顾到饭店行业的特殊性,而我国对旅游饭店业国际惯例又宣传得不够。饭店与客人出现纠纷后,往往各执一词,无据可依客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饭店的经营。而明确饭店的权利和义务。过去我国一些单体饭店、饭店集团虽然也有自己的规范,但她对企业的约束力、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对客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对有关部门裁决依据的效力都无法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相比。《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将饭店与客人之间易产生权益纠纷的作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保护饭店客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饭店的正常经营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近日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丁世和秘书长助理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对《规范》的出台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称这是我国消费行业的第一部行业规范,是行业自律行为的突出代表。这种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意识与发达国家的水平同步,非常有意义。消费者保护运动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阶段性不明显,我国从1984年到1994年用时间走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阶段。目前处于国家行政法律保护阶段。部分行业有可能率先进入消费者的社会保护阶段,即企业和行业协会自觉地参与到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中来。中国旅游饭店行业之所以能在国内率先出台这种自律性规范,是因为这一行业是目前国内与国际接舅最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希望这部《规范》能成为一面旗帜,引导其他行业也尽快走向自律。

篇9: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

1.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2.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4.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5.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6.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7.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