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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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篇2: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 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条 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监督流动人口的治安、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 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后,不再缴纳城市人口增容费。但暂住地常住户口居民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流动人口也应缴纳。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者申领的,处50元罚款,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是流动人口的,还应责令限期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流动人口未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雇用1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处以应交款额2至5倍的罚款;逾期不交的,责令其离开暂住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处罚规定的,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五)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成建制来本省的务工队伍,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许可证明和人员花名册及外出人员登记卡,在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4: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篇5:流动人口慰问信

远方来的各位朋友:

您好!

您来自五湖四海,投身于长乐的各项经济建设中,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此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礼,表示最真挚的谢意!同时,也感谢您对我们计划生育事业的支持和对我们计划生育干部工作的理解!

计划生育与您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不论是在家乡还是在外地,都希望您能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们温馨提示您:

一、如果您来长乐拟居住30天以上,请您在15天之内及时到暂住地的村(社区)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登记,以便我们竭诚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如果您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或所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已到期,请在返乡之际及时办理,换证。

三、如果您是新婚夫妇,要计划在我市生育子女,请您随带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如果您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需要帮助,请您及时与所在村(社区)或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给您提供帮助和服务。

我们提供的服务项目:政策咨询服务、B超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免费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救措施、长效节育措施等服务。

五、如果您流入我市半年以上,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享受奖励(或误工补贴),即落实宫内节育器奖励300元,落实输精管(或输卵管)节育术奖励500元。

可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

六、如果您需要咨询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问题,请您拨打如下电话:

吴航街道计生办:28208013

航城街道计生办:28810778

营前街道计生办:28996127

首占镇计生办:28987894

玉田镇计生办:28960005

罗联乡计生办:28973261

江田镇计生办:28707919

松下镇计生办:28769050

古槐镇计生办:28771089

文武砂镇计生办:28789713

鹤上镇计生办:28113838

漳港街道计生办:28629444

湖南镇计生办:28638567

金峰镇计生办:28556001

文岭镇计生办:28699978

梅花镇计生办:28606505

潭头镇计生办:28651288

猴屿乡计生办:28942699

计生局法规科:28886475

计生局流管站:28209985

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我们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创建出温馨和谐的人口环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们将尽力为您排忧解难,使您感受到与家乡一样的温暖、一样的幸福、一样的称心如意。

长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篇6:街道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街道辖区面积3.18平方公里,下辖6个社区居委会。截至目前,全街道总人口46445人,15150户,育龄妇女13768人,已婚育龄妇女9324人,流动人口1870人,其中育龄妇女531人。(属地单位371个,流动人口协会7个,小组42个)。

近几年来,××街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区计生部门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市、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调整思路,提出了以“一站式依法管理,走动中亲情服务”为主题的模式并持之以恒不断深化,注重倡导生育文化和提供优质服务,创设载体,开展活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上。宣传、管理、服务。

一是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氛围。街道精心设计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深入流动人口家庭,广泛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宣促教,宣教结合,既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又增强了辖区流动人口的素质和自我管理意识。通过定期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健康驿站》小报,从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等多方位提供生育文化信息。每年年初都要印发上千份的《致流动人口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不仅使广大流动人口清楚了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增强了他们远在异乡的亲情感。各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展示板等设施,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在辖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适时开展宣传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努力使有关流动人口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坚持管理与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全区开展的“行政效能年”和“社区服务效能年”创建活动,我们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标准》,以百分制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管理和考核。

在工作中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抓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和核实,我们和派出所密切配合,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同志和街道计生科的同志合署办公,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准确的人员流入流出信息,然后社区专干定期来进行抄录,回去后一一核实。从这一点来说也是开展一站式依法管理的明显的例子。二是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协助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确保办证率达到100%,并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三是及时与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楼不漏户,户不漏人;四是切实开展“双情”检测服务,定期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街道健康活动室进行“双情”检测,及时掌握孕情,以服务促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三是坚持救助与服务相结合,促进便民维权。注重发挥各社区专干和流动人口协会小组的作用,大力开展流动人口救助和服务活动。①在每年4月份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活动月”活动中,以“便民维权、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关怀关爱”行动,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流动人口家庭,免费发放药具,对于特困家庭给予适当救助,同时对出租房屋开展清理清查,进一步掌握底数,便于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②设立“爱心助学超市”,对于上学有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积极帮助,提供学习用品、衣物等;对于就医有困难的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治疗;在街道司法所开设法律维权服务站,给予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周到的法律维权服务;③以前我们还开展过以“关爱一个孩子、栓住一个家庭;救助一个母亲、温暖一个家庭;推荐一份工作、稳定一个家庭;维护一个权益、快乐一个家庭”为主题的系列服务活动。我们觉得做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不仅仅是计生科一个部门的事,更多的时候需要全街道各个口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来做。

因此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类似活动中,都是发动包括计生、民政、劳动就业、司法稳定各个口共同参与。④每年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使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暑假期间学习和业余生活丰满多彩,比如以前搞过的迎奥运看大连美景系列活动、“我爱和谐”小故事王、小书法家、小作家、小摄影家、小歌唱家、小舞蹈家六小活动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为这些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了一个活动的载体和去处,让他们的家长在暑假期间放心,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孩子们的假期生活,受到了流动人口子女和家长的'欢迎和一致好评;⑤健康驿站小报:5月创立,我们于又进行了改扩版,设立了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健康快报、医疗服务、政策咨询台、我的故事等栏目,向流动人口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辖区典型,引导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生活理念。小报每月一期,目前已出版56期,累计投入资金近6万元,免费发放近8万份,除了常住人口以外,流动人口受教育面达90%以上,受到大家的好评和欢迎。⑥在载体活动方面,再比如,每年年底街道都组织召开“流动人口表彰大会”,也是一个茶话会,大家一起座谈,并对辖区内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外来人员进行表彰,设立了一些包括“自主创业好能手”、“文明经商好市民”、“邻里互助好对子”、“自立自强好母亲”、“刻苦学习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发给他们荣誉证书和奖品。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增强他们彼此间的了解的沟通,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他们在大连这里的亲情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热情。

篇7: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在凤阳工业园区计生办从事流动人口工作已经两年多时间。这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同志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逐步完成着从“三支一扶”到乡镇机关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改变和适应。静心回想这两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近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素质与修养

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紧紧把握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计生办举办的法律法规集体学习活动,使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方面知识,为完成做好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近年的工作中,我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对流动人口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同时,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有序管理。坚持发展地方经济与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相结合,坚持主动热情服务与依法落实管理措施相结合,加强和改进了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初步做到了控制

总量、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的目标。在园区工委领导下的计生办的指挥下,我脚踏实地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按时完成县计生委安排的各项任务,及时处理流动人口平台上的各种信息。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法规、文化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劳动致富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员流动人口清理专项行动中,下社区、村居进企业,深入街头巷尾,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的出租屋、菜市场、网吧等人口密集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在企业,各社区固定的宣传栏张贴通告,在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标语。

同时,在园区委的统一指导下,逐户、逐人、逐企业登记的方法,利用二个月左右时间,出动50余人,通过对全园区的4个农村社区、2个城市社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1443名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普查,在此项工作中,我在领导与同志们的指导下,完成所里下达的任务,对我园区的流动人口的规模、地区来源、人口结构、就业领域、住所分布等情况,深入全面地了解,这对于后续更加优化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三、虚心请教、认识并完善自我工作不足

在过去两年时间中,虽然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但是在工作的实际磨炼中,发现自己仍然有诸多不足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向领导、同志们学习提高、完善自我不足,努力将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完成,得到群众和领导的认可。提高自己的能力与党性素养,以适应流管所未来更大的工

作挑战与考验。

四、积极思考、为流动人口工作发展献计献策

虽然仅只有两年年在计生办的流动人口工作时间,流动人口在计划生工作中只是一小部分,但是发展潜力非常巨大,承担的社会职责非常重要。在未来的工作中,不能靠领导安排、上级部署的态度来完成工作。应发挥积极主动性,思考与探索、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工作中解决问题,为在计划生育的工作平台中发挥自身的价值,献计献策。

总结人:高洁

时间:20xx年10月20日

篇8: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总结

一年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局,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靠实工作责任,加强管理,立足服务,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年”活动;加强两地协作,落实“两个互考”,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流动人口计划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截止XXXX年XX月底,我辖区流动人口总数XXX人。其中,流出人口X人,流出育龄人口X人,发证X人,发证率100%,流入人口XXX人,流入育龄人口XX人,流入育龄人口持证XX人,应验证XX人,已验证XX人,验证率100%。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总数XX人,其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X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XX人,流入人口育龄妇女纳入管理率为100%;流出育龄人口X人,发证人X人,发证率100%。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建档XX人,已建档XX人,建档率100%。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健全了管理网络。社区成立清查专班,广泛宣传,营造气氛,辖区分成四片,按放在门点、单位、居民区进行入户调查流口信息,对辖区内的流口进行了清理清查工作,对新来的流口办了登记手续,对无证的流口发放了催办通知书,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奠定

了坚实的网络基础,及时完善系统信息。

2、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我社区与辖区单位世通物流、基督教女子青年会、民建设计院、城投房产、银丰实业集团、长江航道工程局、港申船务有限公司等辖区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指标,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社区与辖区单位(法人)、私营企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流动人口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雇佣流动人口的企业、单位由企业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由房主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形成了层层衔接、环环相扣的目标管理体系。

3、按照区通知《通知》要求,我们紧紧围绕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邻市邻县邻乡为主、以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为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管理。一是加强了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现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安排、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同奖惩,强化了属地化管理体制。二是加强了协议管理。建立健全了“两地”双向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明确了双方责任,制定了双向管理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了政策管理。牢固树立依法管理意识,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落实有关政策的工作力度,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村流动人口“两户”落实了优先优惠政策;四是加强了信息管理。建立了渠道畅通的信息

交换平台,做到及时沟通信息,加强两地之间的信函通报工作。生育信息异地查询,方便了我社区主动地与现居住地沟通联系,对无《婚育证明》和无长效节育措施的,及时向流出地发出《信息通报单》。基本实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异地查询、联系通报、信息共享、双向管理服务的目的,起到了“指导管理、引导服务、提高效率、辅助决策”的积极效果;五是加强了宣传教育管理。我们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发放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主要宣传内容的宣传材料100余份。设置宣传牌、墙报、专栏、标语14多块(条),广泛宣传计生政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的婚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

4、建立自治组织,依托社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狠抓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在社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和企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依托协会建立流动人口之家,发放流动人口“亲情服务联系卡”,及时为流动育龄群众提供服务和活动场地;依托楼院,建立以楼(院)长、居民代表为骨干的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依托街道计生服务所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三查一治”免费服务活动,落实各项长效节育措施;依托社区劳务信息工作站,无偿向流动人口提供房屋租赁就业和致富信息,确保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一年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进

展还不够平衡,管理还有漏洞,服务还不细致,维权还不过硬,保障还不到位。这些问题仍然是影响和制约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关键和瓶颈。

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一方面,加大宣传,提高流动人口的理念,加强了广大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让他们有自觉结扎、上环以及正确是用药具的意识。另一方面发动中心户长及门栋组长的力量,及时向我们提供新情况;利用流动人口协管员及巡逻队的力量,经常检查、查余补漏、及时登记,对无证人员随时发放催办单,争取做到不错登、不漏登,确保登记验证率。

20xx年2月

篇9: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篇10: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和成社区流动人口工作计划转变工作思路、提升服务理念、使计生管理融入服务工作之中,积极开展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

一、以的工作为基础,在新的一年里切实做到为育龄群众所想,提供育龄群众所需的服务;重视亲情随访;以孕情跟踪随访为突破,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社会扶养费的征收,20和成社区处于大力拆迁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动人口的流出工作,为流出人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利用两节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与服务,实施孕环检信息网络交验工作规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二、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发生。和成社区拆迁后实行集中居住,将推行物业小区进社区管理,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三、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要抓好孕环检工作和孕环检反馈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上级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规范,真正将流动人口工作做到实处 。

四、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做好当前计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改变动的内容,仔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篇11:流动人口调查报告

流动人口调查报告

截至12月底,我县共登记在册流动人口251010人,同比去年登记在册流动人口263871人,减少12861人,降幅4.9%;环比20第三季度登记在册流动人口257256人,减少2.4%。为及时了解春节(元宵节)过后流动人口就业状况、生活情况、求职意愿与治安状况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最新动态,3月初,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流动人口问卷调查,对全县年初流动人口流动状况和数量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分析。现综合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样调查范围覆盖全县11个乡镇(街道),分别选取用工单位、居住出租房屋、车站码头、劳务市场、建筑工地及网吧等六个不同部位,采用问卷调查形式,共调查流动人口300名。

本次调查的新玉环人样本基本情况为:

1、户籍构成,以外省为主,共有291人,占97.0%。

2、性别比例,男性比例高,占84.3%。

3、年龄结构,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16至45岁占66.0%、46岁至59岁占31.0%、60岁以上占3.0%。

4、在玉时间,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占45.7%,居住一年至三年的占18.3%,居住六个月至一年的占12.7%,居住六个月以下的占16.3%,第一次来玉环的占7.0%。

5、来玉同行情况,全家来玉或家庭多数人员一起来玉情况较为普遍,占55%,单独出行的占45%。

6、文化程度,新玉环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3%、高中学历占13.3%、大专及以上学历仅占3.7%。

7、技能水平,有专业技能的占47%,53%的人没有专业技能;83%的人没有技术职称,仅17%的人有技术职称。

综上来玉的流动人口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工作生活较稳定,文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差,与原延续的玉环传统产业需求密集型劳动力比较符合。但与玉环社会转型升级的需求,文化、技能素质等尚有不少差距

二、数据分析

(一)就业情况

1、工作落实情况。有79.7%的受访者已经找到工作,从事的岗位为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和其他,分别占71.5%、10%、18.5%。有20.3%的受访者目前待业,待业人员中有63.9%的流动人口表示滞留当地继续找,13.1%的流动人口准备到其他地方找工作,1.7%的人选择返乡,21.3%的流动人口对自己工作情况渺茫。

2、薪资期望值。在已就业的受访者中,平均月薪为4140元,而在未就业的受访者中,理想月薪平均为3500元,这些人期望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

(二)权益保障情况

1、超时工作普遍存在。根据调查,已就业的受访者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为8.2小时,每月工作26天。与《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待提高。在找到工作的受访者中,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占38.5%、未签订的占61.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企业用工观念陈旧,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

3、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受访者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有63人,占26.4%,这其中44人参保六个月以上,参保未满六个月的19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有176人,占73.6%。新玉环人的社会保障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居住情况

长期生活意愿不强烈。受访者中在本地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占45.7%,居住一年至三年的占18.3%。在调查是否愿意长期在居住地生活时,有64.7%的受访者选择愿意,35.3%的受访者选择不愿意。不愿意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原因中,“生活成本高”、“房价太高”、“缺少朋友、感情孤单”“家中老人需要照顾”占原因前四位。

(四)治安状况

1、总体满意度较高。在进行治安状况满意度调查时,有53%的受访者表示对玉环治安状况感到很满意,42.7%的人表示基本满意, 4.3%的人表示不满意。

2、就业仍是新玉环人最关心的问题。调查显示,新玉环人最关注的问题按照从高到低排列,前五项分别为工资待遇、就业、生活成本、居住环境和子女就学。可见,赚钱还是外来人口向玉流动的主要动力,解决好就业问题至关重要。政府在加大流动人口就业帮扶方面还需要出台更多有效的措施。

3、居住登记情况:被访者中有229人办理了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占了76.3%,但还有23.7%的被访者未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登记已过期。

三、相关建议

玉环是工业强县,新玉环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新玉环人的数量、质量,事关玉环社会转型升级,多级多部门形成合力,创造引人、留人、用人的环境至关重要,应努力让新玉环人工作更有活力,生活更有尊严,后放更有保障,更好地融入玉环,为玉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1、加快实体运作,准确把握信息动态。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实体化运作为重点,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加强基层所(站)规范化建设和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工作力度。同时,加强综治、公安、计生、劳动、工商、城管、卫生、财政等职能部门联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2、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居住条件。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出租私房的管理力度,实现房东自治。强化新民小区规范化管理,按照“八个一”要求,由县新民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属地负责,对全县各新民小区进行分类整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分头落实的长效工作格局。

3、推进积分管理,逐步实现同城待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利益导向为基础的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实现流动人口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登记”转变。根据流动人口年龄、学历、技能、居住时间等情况进行量化统计,建立流动人口积分档案,在入户、住房、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方面以积分制为引导,逐步实现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发挥公办中小学在解决新玉环人子女义务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正规的教育体系中,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人口经常性工作范围,完善管理网络,加大传染病防治、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生殖保健等法定免费服务工作。同时,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参保。

4、注重就业引导,大力优化人口结构。加大招聘求职网站的宣传力度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以各乡镇(街道)流管所或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双向求职平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就业培训工作网络,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流动人口从业技能和劳动素质。完善人力资源引进政策,搭建高端人才创业平台,让高素质人才加速集聚到玉环。

5、加大宣传激励,努力促进和谐共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素养和文明素质。逐步提高党代表、政协委员中流动人口代表的比例,提升政治参与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各类先进评选,增强流动人口的荣誉感和自信心。广泛开展适合流动人口文化层次、生活特点、消费水平和实际需求的文体活动,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文化广场,努力丰富新玉环人业余生活,促进和谐共融。

篇12:流动人口慰问信

流动人口慰问信

“关怀关爱”慰问温暖流动人口【1】

1月21日,中卫市计生局和海原县计生局联合开展了主题为“关怀关爱流动人口,服务地方百姓”的流动人口送温暖活动。

走访慰问了返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少生快富项目户家庭、够孩次绝育的纯女户家庭、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及流入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48户,向群众发放计划生育宣传画册200余份,宣传品100余份,避孕药具2箱。

致流动人口的一封慰问信【2】

远方来的各位朋友:您好!

您来自五湖四海,投身于长乐的各项经济建设中,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此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礼,表示最真挚的`谢意!同时,也感谢您对我们计划生育事业的支持和对我们计划生育干部工作的理解!

计划生育与您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不论是在家乡还是在外地,都希望您能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我们温馨提示您:

一、如果您来长乐拟居住30天以上,请您在15天之内及时到暂住地的村(社区)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登记,以便我们竭诚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如果您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或所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已到期,请在返乡之际及时办理,换证。

三、如果您是新婚夫妇,要计划在我市生育子女,请您随带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如果您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需要帮助,请您及时与所在村(社区)或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联系,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给您提供帮助和服务。

我们提供的服务项目:政策咨询服务、B超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免费发放计生宣传资料;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补救措施、长效节育措施等服务。

五、如果您流入我市半年以上,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享受奖励(或误工补贴),即落实宫内节育器奖励300元,落实输精管(或输卵管)节育术奖励500元。

可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

六、如果您需要咨询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问题,请您拨打如下电话:

吴航街道计生办:28208013

航城街道计生办:28810778

营前街道计生办:28996127

首占镇计生办:28987894

玉田镇计生办:28960005

罗联乡计生办:28973261

江田镇计生办:28707919

松下镇计生办:28769050

古槐镇计生办:28771089

文武砂镇计生办:28789713

鹤上镇计生办:28113838

漳港街道计生办:28629444

湖南镇计生办:28638567

金峰镇计生办:28556001

文岭镇计生办:28699978

梅花镇计生办:28606505

潭头镇计生办:28651288

猴屿乡计生办:28942699

计生局法规科:28886475

计生局流管站:28209985

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我们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创建出温馨和谐的人口环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们将尽力为您排忧解难,使您感受到与家乡一样的温暖、一样的幸福、一样的称心如意。

长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篇13: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人口违法闲散人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4、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村与企业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得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四、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管理

我村坚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芳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与本地居民实行同等待遇。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是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村定期开展育龄妇女座谈会,发放宣传品,利用协会网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宣传、计生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指导。

流动人口工作计划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旧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的现状,特制定20xx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镇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旧城”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1、强化宣传教育,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各镇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用工较多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4、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结合实际,制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其纳入了各村、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

(二)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管理

各村、各部门坚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与本地居民实行同等待遇。公安机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管理。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充分发挥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十户联防”活动加强各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预到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来。

(三)强化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管理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章立制,协调配合,使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册,实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

二是强化出租房管理。认真贯彻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和保证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配合监督各地房屋租赁情况,杜绝房屋无证非法出租现象。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守法意识

1、通过在外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致流动人员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2、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使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维护自身利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村、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措施,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在增强工作实效上求突破。

篇14: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在社区计生工作中,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度。针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我社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专门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逐步完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社区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为中心,融宣传、管理和服务为一体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其具体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1、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积极查验《婚育证明》,同时采取计生工作人员上门宣传,实行办证制约等手段督促外地人员办理原籍《婚育证明》,努力提高持证率。二是为本地离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办理《婚育证明》。这项措施不仅有助于了解流入和流出人口的婚育情况,而且给管理工作减轻了许多重复的程度和负担。并定期向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召开计生座谈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发放印有计生宣传纪念品。这要既增强外来流动人员对社区的亲切感,又创造了宽松和谐的氛围。提高他们的知法、守法意识,达到自我约束、自我执行计生政策、法规的目的。

2、建立基础资料和工作台帐制度。我社区计划生育人员定期到规定的区域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及时了解最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包括流入人口的未婚女性,已婚育妇情况,男性人数,

持证人数,期内生育,以及流出人口数他们的相关情况等。同时还要把这些资料大体情况登记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证验证情况表》中。最后再输入到电脑中,实现网络化管理。这一实施办法细化、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强化了人们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觉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有利于上级加强对下级开展工作的监督。

3、建立“计划一起制定,工作分开实施,问题共同解决”的合作与分工并存的工作体系。社区工作人员每人分管一个不同的区域,负责该区域的流动人口最新情况的调查、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教导,向有需要的人群免费发放避孕工具和药具,倾听并帮助解决外来人口的颖难问题、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等等。每个将收集来的资料交给社区计生专干汇总,同时对遇到的比较棘手的情况一起共同分析处理。分工增加了各自的责任感,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合作又增进了团结,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4、做好基础性服务工作。做好社区辖区内外来人口药具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免费向外来人员发药具,了解避孕药具的知情选择。并向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做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等计生解说工作。对有生育规划、计划在本社区的外来务工妇女,要定期安排时间妇检,做好生育前的就医保健工作。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利用健康检查这个过程,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