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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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

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   北京大学 罗 涛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为美国银行与证券业的“金融防火墙”,其主要措施延续至今,然而有关保留还是废除该法的争论却一年年愈演愈烈。

1929年10月美国证券市场崩溃后,从1930年10月开始,美国又爆发了空前的银行大危机:1930年有1350家银行倒闭,1931年有2300家银行倒闭,1932年有1450多家银行倒闭,1933年情况恶化到极点,美国经济衰退到历史最低纪录,全国有1/4的劳动力失业,公众对银行失去信心,银行倒闭风潮加速进行(1933年共有4000余家银行倒闭),有许多州宣布银行停业。3月,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并于3月6日宣布全国银行停业。3月9日,国会通过1933年银行法,即大家所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作为紧急状态下通过的法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旨在恢复公众的信心,消除银行体系的不稳定,使银行能尽快重新开业。事实证明,该法不仅达到了预期目的,而且主要措施延续至今。可以说,当今美国银行体系,尤其是银行监管体系完全是在该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格拉斯与斯蒂格尔

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内容广泛,但主要措施有二:一是由众议员亨利・斯蒂格尔(Henry Steagall)提出的存款保险;二是以参议员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为主倡导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前者作为美国银行体系安全网(Safety net)两大组成部分之一而备受赞誉,因为据此而成立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为所有参与保险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使投保银行免受挤兑之苦。而后者自60年代后期以来,因美国经济环境变化,计算机及通讯技术发展,以及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渗透,已成为金融界争论的焦点。有的主张保留,反对的呼声似乎更高。因此,同是一部法律的倡导人,格拉斯参议员与斯蒂格尔遭遇不同,成为一个毁誉参半的人物。 格拉斯是当时美国在银行事务方面最受尊敬、最有影响的政治家。他是19联邦储备系统的主要发起人,为此,他被誉为“联储之父”,格拉斯本人也把创立联储视为其政治生涯的最高成就。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担任美国财政部长。19后他一直任民主党参议员,尽管参议院是共和党占多数,格拉斯仍能主持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下的一个特别分会。格拉斯是“实质票据”(real bill)学说的信奉者,这种在19世纪后期颇为流行而当时已被主流经济学家所唾弃的理论认为:商业银行是为了向工商业提供短期贷款而存在的,商业银行用实质商品或票据支持下能自我清偿的贷款来满足工商业短期资金需求。早在1933年大萧条来临的许多年前,格拉斯就确信银行业与证券业必须分开,否则将影响联储的正常运作,但他的主张一直未被重视。1929年股市崩溃造成银行大危机后,给格拉斯精心设计并引以为豪的联储体系当头一棒。格拉斯在参议院听证会上情绪激动地指出股市投机、1929年股市崩溃、银行倒闭和大萧条都可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不分上找到原因。在他的敦促下,1933年银行法顺利通过,在该法规定下,商业银行必须出清它们的投资银行业务。例如,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将其投资银行业务让给了第一波士顿公司,后者现在是美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投资银行一般都中止了它们的存款业务(而J・P・摩根却中止了其投资银行业务并重新组建为一家商业银行,即现在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业与投资银行业终于分开,格拉斯如愿以偿。

四个条款

今天我们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一般都特指1933年银行法中对银行参与证券业活动的规定,包括第16、20、21和32款。这四个条款由美国货币监理官、联邦储备委员会和法院来解释和修订,它们从各方面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国内的证券活动范围。

条款16和21涉及商业银行的直接操作问题。在1935年经修订的银行法中,条款16一般禁止联储的成员银行用自己的帐户购买证券,但国民银行例外。国民银行可以用自己的帐户购买和持有投资证券(Investment Securities),但数额不能超过银行股本的10%,也不能超过银行公积金的10%。这里所指的投资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和被货币监理官认可的公司信用债。此外条款16允许商业银行在顾客发出指令并运用顾客帐户的前提下直接购买和销售证券。

条款21禁止任何以批发、零售或辛迪加的方式进行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票据和其它证券的发行、包销销售或分配的组织同时吸收存款。但也有例外,即任何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银行及其它存款机构)可以交易、包销、购买和销售投资证券或发行证券,但仅限于以下种类的证券:联邦政府的债务、由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务(如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世界银行等)、学院和大学宿舍债券、州和政治分支机构的一般公债。

条款20和32涉及商业银行的联属问题。“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款对联属(affiliate)作了特别说明。商业银行的联属是指以下4种情况下的任何公司、企业经营信托(business trust)、公会(association)或其它类似的组织:1.该组织大多数有选举权股票或50%以上股票,被一家联储成员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2.该组织被拥有一家联储成员银行大多数有选举权股票或50%以上股票的银行股东通过股权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3.该组织大多数董事或受托人同时也是一家联储成员银行的董事;4.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了一家联储成员银行的大多数股权。

条款20禁止联储成员银行与主要从事通过批发、零售或辛迪加形式进行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票据或其它证券的发行、包销、拍卖或分配活动的任何公司、企业经营信托、公众或其它类似的组织发生联属关系。

条款32禁止联储成员银行与主要从事证券包销和分配的公司有交叉领导关系或亲密的人事关系。而且条款32在即使在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没有共同的所有权或公司联属的情况下也适用。 条款20和32不适用于非联储成员银行和储蓄与贷款协会。二者不受该法限制,可自由地与证券公司发生联属关系。因此,该法对本质上相似的机构并不同等对待。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仅能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的证券业行为。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商业银行没有被禁止从事证券包销和交易活动。受该法管制的大银行在国外积极从事证券业活动。1985年欧洲债券市场前30名包销商都是美国银行的联属组织,它们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1%,其中有11个联属组织进入欧洲票据包销商前50名之列。著名的花旗银行在全世界17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都有会员资格,并在35个国家提供了投资银行服务。

透风的墙

1933年大萧条后,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孤立银行,提高银行利润率来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在提高银行利润率方面,美国政府有如下举措:1.为保护现有银行的利润,新银行的进入受到很大限制;2.为限制银行间为争取公众存款而进行的竞争,法律禁止银行对支票存款帐户付息;3.硬性规定了银行在其它帐户上支付利息的上限。在孤立银行方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分离银行业与证券业,限制了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公司与银行间的竞争。例如支票存款帐户只有银行才能持有,只有银行才能从联储获得贷款和支票清算的便利,也只有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才能提供经联邦保险了的存款帐户。这种办法成功地沿用了许多年,到60年代后期,经济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使“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用来隔离和保护银行的障碍常被绕过,银行与其它金融组织的界线变得非常模糊,银行独有的服务已很少。详见图1

经济的变化表现为通货膨胀和利率上升。当市场利率超过存款利率上限时,在银行存款就不如去购买国库券、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于是存款者中的大户开始在银行与证券市场间转移资金以寻求高收益。到了70年代,市场利率再度猛升,面向广大小户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应运而生。它将众多不能直接进入货币市场的小户手中的资金聚集起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购买国库券、高级商业票据和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等货币市场工具并将获得的高收益返还顾客。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的帐户具有完全流动性,顾客只要愿意可随时转让兑现,因此,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了与银行支票存款帐户相同的服务。但与当时的银行支票存款帐户不同之处在于:1.用具有高度流动性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不象银行那样靠具有相当不流动性和高风险的贷款来支撑债务;2.能支付市场利率报酬而不象银行那样受存款帐户利率上限的制约。因此,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发展不仅使银行之外的公司有办法打破银行对支票存款帐户的垄断,而且提供了一个明显优于支票存款帐户的“存款”帐户。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服务的成本很低,所以在高利率的引发下,银行与其它储蓄机构失去了大量存款。

银行在失去大量存款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发行大量可转让定期存章(CDs),借入欧洲美元以及在世界市场上发行数额巨大的短期、流动性很强的货币市场债来摆脱困境。最终银行适应了新形势并成功地筹集了大量资金。如今,虽然存款仍是美国银行的一个资金来源,但其重要性已被银行每年从国内外货币市场筹集来的上千亿美元所取代。

金融市场对银行的冲击不仅来自存款,而且来自贷款。银行过去是大公司短期

贷款的主要来源。60年代后期当银行经历了存款流失并无力满足大公司借款要求时,许多大公司转向商业票据市场,在计算机及远程通讯技术的帮助下,大公司在商业票据市场筹集资金非常便利并且不再倚重银行了。此时银行贷款只能面向国内的小公司和一些不发达国家。

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非银行金融混合体的大量出现。这些混合体不仅包括老牌的证券公司,还有一些大制造商,例如西尔斯(Sears)、通用(GM)和福特(Ford)。它们集多种对公众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务于一身,不仅能够提供许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而且能够提供许多类似银行服务的服务,争夺银行传统的地盘。例如证券经纪人的现金管理帐户(Cash Management Account)在功能上与支票存款帐户有相同之处,但法律并不以为它是存款帐户。

综上所述,非银行机构已有办法绕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提供银行的服务,而银行在受到金融市场冲击后,也努力寻找新的有利可图的服务并企图涉足证券业。银行监管者面对意料不到的窘境,是加紧还是放松管制呢?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当代美国是如何被解释的,我们可以看到银行监管者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渗透所持的态度。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具有多重性特点,参与监管的有货币监理官、联储、FDIC和州银行管理当局,此外还有法院。货币监理官主要负责监督国民银行,联储主要负责管理作为其成员的州银行和那些拥有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FDIC和州银行管理当局共同监督在FDIC投了保但不是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州银行管理当局还独自管理无FDIC保险的州银行。它们的意见经常相互抵触,这种管理多头的局面使得一位银行界人士感叹道:“一个管理者说你能做某些事;另一个说你不能;还有一个说你可以做,但不能全力去做。”解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各监管机构虽有冲突,但总的来说是趋向放松管制。

在条款16和21方面:

●70年代早期,货币监理官批准花旗银行向公众提供单位投资信托,但71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说条款16和21禁止银行提供类似共同基金的金融产品。然而在1985年和1986年,货币监理官认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国民银行作为代理人替顾客购买和出售共同基金股份及出售单位投资信托中的单位(Unit)。货币监理官认为国民银行在作为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的咨询商时,可通过其子公司向公众提供经纪服务和投资咨询。此外,自1985年以来,银行已被允许通过其子公司提供贴现经纪服务。这些愈发纵容银行的规定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裁决现在都趋向于松动1971年最高法院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显严格的解释。

在条款20和32方面 :

●1984年和1986年,法院认定联储成员银行的联属组织可提供零售贴现经纪服务,只要这些活动不涉及证券包销。

●1987年华盛顿特区的上诉法院认可了1985年联储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允许银行持股公司拥有提供经纪服务和投资咨询的子公司。

●198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一家低级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可了1987年4月联储批准其成员银行与包销商业票据、市政收益债券的公司联储。只要联属组织不是主要从事上述证券活动。这里的“主要从事”被联储定义为“占联属组织总收入5&10%的活动”。

争论的焦点

近年来,有关保留还是逐步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争论愈演愈烈,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主张保留该法的人士认为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合一将会带来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

第一,利益冲突和银行滥用权力。1933年以前,银行业与证券业是合一的,但由

同一家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业与证券业导致了许多潜在的利益冲突。因为银行一方面握有高风险的证券,另一方面掌管信托基金和公众存款。一旦证券市场不景气,银行很容易把卖不出去的证券售给它自己管理的信托基金,这样银行的证券业务将靠牺牲信托基金来获得利润。如果这些售不出去的证券由银行自己购买,存款者将面临较大的银行倒闭风险。因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才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并规定银行只能购买由监管者批准的债券证券。即只有把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才能避免此类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二,不公平竞争。银行在其存款由联邦保险后,能方便地得到大量“廉价”的资金,而证券公司得到资金的成本较高,这些资金通常来自银行的贷款。因此,银行参与证券业将获得强大的市场力量,在竞争方面有着非银行机构所不能获得的优势。这种不公平竞争最终将导致银行在证券业中居统治和支配地位,并且这种权力的集中到一定程度,会使证券业缺乏竞争从而失去活力。

主张逐步废除该法的人士则认为:

第一,现在的证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比起1933年以前的情况已有很大不同。银行法规和SEC多半可以防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前所发生的许多滥用职权的事件。此外,现在监管机构有着更为强大的力量来发现并惩罚那些滥用职权的商业银行,即使滥用职权的事发生,也是很偶然的。由此引起的损失远小于增强证券业竞争所得利益。

第二,不让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互相竞争去从事证券活动是不公平的。随着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现金管理帐户的发展,证券公司已在从事传统的商业银行活动了,为什么不允许商业银行去证券公司传统的经营领域内同它们竞争?

第三,银行进入证券业将增强证券业的竞争。在发行新证券的情况下,银行的参与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包销发行人。因此发行者得到的证券价格与公众购买证券的价格差价将缩小,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境况均改善。证券供给方――发行者由于竞争的存在将获得较高价格,负担较低的利息成本;证券的需求者――购买者由于竞争的存在将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得到较高的利率。因此,银行参与证券业将使证券业竞争增加,从而减少了经纪人手续费。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值得讨论吗?

6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监管者面临两难抉择:不放松管制,则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放松管制则后果令人难以预料。当监管者最终发现只有前进才有出路时,放松管制就是不由自主的选择。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存在,银行业虽然从货币市场筹集到大量资金,但无法进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业,因此为创造更多的利润,银行业开始了新的扩张:不仅在传统的业务范围内扩张,如大量贷款;而且在放松管制后新的业务领域内扩张。扩张的冲动往往伴着对风险的估计不足,结果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仍免不了倒闭的可能。以储蓄与贷款协会为例,利率管制放松后,它们开始用高利率去吸收存款,甚至动用存款经纪人去各地搜罗存款。高利率加上有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提供存款保险,储蓄与贷款协会获得了大量资金。在放款业务方面,储蓄与贷款协会以前仅限于发放抵押贷款,放松管制后,它们不仅可以象商业银行那样为消费者及工商业提供贷款,而且可以从事不动产开发和低级商业债券(垃圾债券)这些商业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扩张的冲动以及自恃有FSLIC顶着,储蓄与贷款协会淡忘了风险,结果该行业1/3的组织破产,FSLIC也最终因无力提供存款保险而倒闭。储蓄与贷款协会的存款保险现改由FDIC提供。

因此,我们看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树立的“金融防火墙”并非万能,该法固然使银行免遭证券业高风险的牵连,但具有相当不流动性和高度风险性的贷款不也有致银行于死地的能力吗?此外斯蒂格尔提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走了样,FDIC通常是另找一家银行来接管和购买某濒于倒闭的银行,从而保护了该银行的全部存款者而不是按规定只保护投保了的存款者。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未投保的存款大户明知银行要倒闭也不提早抽回存款移存他处,银行外部的来自市场的监管力量大大减弱;银行监管责任大部分落到FDIC身上;纵容了其它银行更加大胆地冒险。

面对现时的困境,美国经济学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系教授皮尔斯(J ・L・Pierce)认为应首先明确金融管制的目标。他认为金融管制的目标不在于保护银行,保证货币体系――交易中介和支付系统的高效和稳定才是本质上的和最重要的。为什么金融管制的目标不是保护银行呢?皮尔斯认为:既然关键在于严格管制好货币系统,保证其稳定和高效,那么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这项重任是无关紧要的。按照皮尔斯设计的蓝图,现有的银行业务要分成两大块:货币块与非货币块,并相应成立两个公司:货币业务公司(Monetary Service

Companies,简称MSCs)与金融业务公司(Financial Service Companies,简称FSCs)。前者提供计息并可随时提取的支票存款帐户,并由联邦提供全金额保险;后者可经营除货币业务以外的一切金融业务:贷款、发行CDs、共同基金、证券承销、交易等。两者在银行可并存,人员、设备、办公场所可共用,但在资金上严格分隔,后者的倒闭与前者无关。前者旨在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人们可随时存取,不用担心存款损失,因而不会去挤兑;支票存款帐户按市场利率计息,人们用不着转移资金寻找高收益。后者为人们提供了各种风险不一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储蓄、为消费者及工商业提供贷款、保险、共同基金、证券承销和交易。前者因有联邦提供存款保险且MSCs的资产仅限于投资在国库券、信用等级很高的商业票据上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后者将只接受有关的反垄断法、证券管理条例等。“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完全被废除了。由于FSCs的所有负债不受联邦保险,投资者将不受联邦保护。

皮尔斯的思路很新颖,但引起的争议也很大,他本人也认为到下一次金融危机爆发时,自己的主张才会有实施的可能。

在皮尔斯那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完全没有争议的必要,因此也遭到了最为彻底的否定。

篇2:金融服务与银行内部管理研究论文

金融服务是说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有价商品,与金融参与人员和消费者提供的共同收益、共同得到满意度的综合活动。其中世贸组织曾提到,有以下几个机构可以提供金融相关服务:相关的保险业务,除保险外的其它银行业务。金融服务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是说整个全金融行业充分发挥功能来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进步。详细的说,金融服务表明从事金融的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为消费者提供的有货币储蓄、商业和非商业贷款、货币结算等综合性的服务。加强相关服务意识,提高综合性个性化的水平,针对快速推进中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改善机构的管理方式,加强架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是一个具有深度意义的管理理念。

一、金融服务

(一)深化服务的相关概念

现在的服务观点是,创造价值的人只能是顾客,共同价值创造者最多在特殊的情况下成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供应的一方坚定的认为,顾客只有在加上自己独有的特殊价值才能成为价值,在某些时候还需要一些比较特殊的基础资源。银行的ATM机想必大家并不陌生,银行提供的服务一定附加消费者自行操作ATM机器的行为动作来进行,但事实上剩下的基础资本是银行卡。由此,服务的观点就是:使用价值是由消费者认可的价值才能称得上价值,顾客是创造的主体。提供服务的一方只可以主张出价值,单单是提供辅助价值创造的一方。所以,市场营销的目标是服务供应以相互受益的做法积极参与顾客的行为活动,为价值的增值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金融服务营销

过去的40年,全球经济金融放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基本成型的市场化经济开始慢慢不将重点放在监督和经济自由的部分,科学发展加速了金融经济服务创新的不断变化;相对的另一方面,金融消费的服务需求不断的增加,并出现个性化趋势,顾客逐渐希望私人订制的服务方式。对于新出现的市场经济,金融的服务水平忽然直线上升地起步;而且经济市场的不健全和监督不够完备,总是能看出经济社会很难维持稳定。到在美国出现的经济危机,全球的经济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逐渐人们开始对经济市场失去了信心和耐心。在不断更新的金融社会和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威胁下,金融机构的销售目标影响着经济产业如何针对经济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最重要的是,有依据的改善金融行业服务水平来增长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到金融机构的人员,他们这所带来的价值主张影响着他们的能否在相互交易中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创造营销的新高峰。从金融服务的根本来说,对消费者而言,无非是货币融资和货币投资和一些辅助的经济服务(例如资金清结等)。多种不同的经济服务当中,一定要注重下面三个的金融特有的特性:首先,对于金融相关的流动性;其次,助力顾客避免不应该出现的经济风险;最后,给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金融的服务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是提供一些和客户的互动性来营销自己,观察和关注客户的消费偏好,制定个性化的金融经济服务。

二、我国银行内部管理

(一)现今银行管理的实际情况

1.内部的管理没有起到实际作用(1)银行内部管控、监督和治理机制不完善。银行中相关业务的设计和管理监督两方的联系并没处理好,也没考虑到内部管控的必要,把银行业务事项的管理和内部管控根本不联系起来,太过于关注扩大业务量却不管不顾降低会出现的经济风险,从而很多风险间接对银行实现核心目标的出现了许多完全不应出现阻碍。对于银行的人力培训也并不健全。与此同时也实行一些单位自行规定的休假制度,这种情况对于管理银行人员是十分不利的,会使员工产生抵触情绪。银行的内部监督体制和激励机制也需要重新的审视,找出不足的地方,积极改正,银行很多时候都会有反向激励的出现,但是大多把精力放在了业务考核,一味追求利益上的增长,渐渐淡忘了内部管控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2)银行内部存在会计失责现象。银行内部的各板块缺少一些协调,业务板块和营销板块还有管理板块完全隔离,没有实现相互交叉。所以让银行内部的各种事项相互重复,还有一些业务盲点没有人管理;从业人员的意识不清晰,这些都还没有完全的综合化,还有不少业务操作和岗位责任不够明确,权责分界不明显,缺少管理。此外因为业务上的岗位完全是杂乱无章的,导致重复岗位以及空白岗位和一人顶替多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较为容易发生。另外,银行中对于上层监管和业务授权的力度无法相互协调,无法一起齐头并进,特别是针对业务授权中还很常见的一些问题的管理还需要不断地增加,还有针对岗位上的权责不对等的恶劣行为惩罚的力度还不够大。2.银行内部的管控难以协调并适应银行中的管控很难与银行的业务的进行相辅相成,很多银行都存在着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看出。(1)银行内部管理与监督在机制中还有一些没补充的空挡,所以有很大的风险危机还在,尤其是新型的产品和事务依旧存在的基础机制管理上没有很好的处理。(2)银行内部管理与监督在管理上可以看出稍微有些落后,一些业务虽然起步而且出现了具有影响性的转变,但是原本来的制度和规范没有任何变化。(3)银行不少内部管控的地方没有与相应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缺少实际操作性,所以很多额制度和机制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实际实施。(4)银行内部监管缺少有效性的管理,努力营造一个系统性的银行体系。

(二)我国银行内部金融研究

1.加强银行内部会计的管控首先,金融会计从业人员对针对自己的业务形成明确的认知。理解相应责任和主要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定,保证违反规定之后有明确的奖惩制度。这种办法之下,增加会计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行为管控能力和减少以自我为中心的消极负面情绪,以及对其它同行业人员的的监督理念。其次,有依有据的管理并完善银行内部管控的事项与银行所有现行业务的联系。市场经济越来越接近我们的生活,银行大步向前走,建立合理合法的的广阔消费者市场,也就是积极发展更为宽广的顾客群体、渐渐地把服务水平上升一个台阶。对于违法和不合理的商业角逐应该立刻制止。再次,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监督运行管理系统,对银行目前正实行的每一项会计管理控制的机制实行合适的整理、理清关系以及系统改善,通过对会计相关操作过程中各项业务的阻碍和危机每一项都完全化消灭,目标是寻找各每个环节暗中藏匿着的危机,保证会计制度的标准化、系统化以及科学化,计划出拥有可实行性的、系统性的以及有远大目标性的实际操作流程。特别是银行内部管控的事务、主要管理的人事、很久没解决的重难点、营销盈利手段以及消费者的实际操作做到确实可以实行,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更新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要一直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一些过时的、不够完备的以及失去时效性的管理规则制度要按时修改已经立刻排除。把银行的每一项基础资源开始更新综合性整理,按时把最符合实际情况、最新制定的银行管理制度进行公开,目标是可以将这些信息普及给所有的会计从业人员,让每个层次都知晓,这样一来,全公司上下都可以相互学习,相互探讨,这也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通过不同的方式经查阅资料,最好能完全的规避一些无法实际操作的金融行为,由此减少行为的不切实际,进一步将实操性提高。此外要完全利用会计监督和审核这两个功能。由此我们会把日常的不良风险中逃避,从中规避掉许多完全没必要发生的损失,成立柜台事务危机避免警报机制和针对不遵守银行内部管控的追溯体制。2.加强银行的内部建设第一,健全和完善银行之中管控和治理层级的管控和区别授予的机制制度,根据相同的目标对相同等级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后,将其大致分成为多个级别,接着把不一样的经营管理权力分开发放给这些机构,保证所有银行机构的从业能力与经营利益相互匹配。第二,逐步的增加和完善银行制度,但凡存在有关具有高度影响力的事务的决定要按时将事务上报到上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银行事务委员会进行全体职工探讨来投票表决,这样才能完全的减少个人的主观决策或者比较随心意的.事情产生,因此保证高度影响力和重要抉择的可操性。针对上级领导职权的约束和增加公开决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很有帮助。第三,必须健全银行行长每年的公务审计以及离开职位的审计机制和制度。在每年的年末,上级银行的内部管控监督执法部门会对下级银行的行长根据针对该年度的权责使用经过、盈利营销以及银行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评价和监督。对于在任期间已经满期的执行人员,上级的银行组织鹰联手监察的成员就其在职期间内所取得的成绩、盈利情况甚至是权责的利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保证事务的主管拥有执行的权力。这也就是明白管理基础机制的基本规定,每个级层、部门之间的管理者会出现将一些事务擅自改变,甚至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除此之外,还要加强银行内部领导和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在职的期间以及重要部门的按时换岗制等地方也要逐步加强建设的轻度,争取将规则向综合性、制度规范化以及合理合法化靠近,这对现今银行的金融完善开展来很有帮助。

三、总结

在如今的时代,完善的市场经济体也依旧面对人才枯竭的问题,虽然中国的经济市场正慢慢的好转,但依旧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威胁。金融服务一定要坚持着合理合法的理念并有责任的与顾客进行沟通、资源优化,每个环节都将会和消费者形成良性的互动,他们共同成为金融服务中的互动的双方,对于金融服务行业的完善和健康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内部管控与监管是一种必须要银行的高管层、董事会和银行内各每个阶层、各个不同职位的从业人员相互努力、慢慢研究与健全的一个步骤。也许我国银行在进行内部管控中仍然有着许多的不同的阻碍,但其在慢慢的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多成功的成就,公司的保安和管控在于慢慢的完善,公司内的员工的意识在于不断地加强,银行的董事会、高管阶层以及从业人员相互在对应的岗位上尽好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等等。所以说,我国的银行金融业走向国家化的一流化的行业的战略性目的终将会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桂琴.金融服务营销的核心理念———价值的共同创造[J].金融研究,(11):197-206.

[2]熊朝旭,祝维亮.我国银行内部管理强化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02):78-79.

[3]熊朝旭,祝维亮.我国银行内部管理强化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2013(02):78-79.

篇3: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笔试与面试经验

终于把自己卖了,在求职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师兄师姐的帮助,在此非常感谢他们。同时觉得过来人的经验还是很重要的,所以在此写一点自己的笔经面经,希望对以后找工作的师弟师妹有所帮助。

1、关于心态:

找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此过程中自信心可能会不断的收到打击,但大家一定要认清形式,暂时没有工作不是说明自己能力不行,而是一方面北京的竞争实在是太激烈,另一方面可能自己确实不太符合目前这些单位的用人要求,可能你“overqualified”呢,呵呵。到毕业时,相信大家都会有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的。记得有一家面试企业的老总跟我说过“起码要经过20多次的面试才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当然他说的有点夸张,但是也说明了求职是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煎熬”的。挺过来了,也就好了,好事多磨嘛!

2、关于职业规划:

找工作不要太草率,要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知道自己要干什么,想干什么,适合干什么,同时还要考虑家长的意见和自己gf或bf的意见,毕竟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做好职业定位以后,就要为之持之以恒的努力,要相信付出总会有汇报的。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有很多诱惑,比如说,可能有很好的企业给出了很高的薪水,但如果你自己觉得不喜欢这个行业,那么请你不要为之浪费精力(本人就曾毫不犹豫的据掉了一家年薪开出13w+提成的企业,当然,当时投简历以及笔试面试也浪费了很多的时间精力,现在想想不值得),因为薪水是暂时的,五年十年以后不一定谁赚得多,而且工作不仅是为了钱,工作中的满足和事业上的.成就感也是很重要的。

3、关于准备:

这包括具体笔试面试前的准备和为自己职业目标长期的准备。面试笔试我后面会讲,关于职业目标长期准备,我是从大四下星期开始的(本人小硕),包括收集心仪单位的信息、考试面试题型等,也包括外语准备,

找工作中外语还是特别重要的,我的英语笔试完全没有问题,口语比较差,但一定要记住,口语是可以准备的,经过短期努力应付面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口语比较差的同学也不要担心,好好准备就可以了。

4、关于面试着装:

面试金融企业,尤其是北京的金融企业,请一定要穿正装,不要标新立异,而且发型最好要严肃一点,不要太休闲那种,女生化妆不要太浓,自然一点就好了。好多同学会投资几k买职装,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反正我买西服领带等全部行头花了1k左右(可能不到1k吧,没有自习计算过),我觉得只要整洁一点的正装就行了,面试就那么短的时间,面试考官是不会在意你的衣服是什么牌子什么质地的。当然,如果你的经济条件很好,也可以买一些品牌的职装,量力而行就行了。笔试时没有必要穿职装。

5、关于网申:

网申,尤其是外企的网申,会耗费特别多的时间精力,如果你不是特别想去外企,我个人认为可以放弃,因为即使你申请了,在申请过程中你可能觉得反正不一定去,随便申申得了,殊不知随便申申肯定没有机会的,那你的随便申申岂不是也是白随便了,呵呵,即使侥幸过了,外企的面试笔试等特别麻烦,你去还是不去?这是一个问题,所以网申前请你考虑清楚。当然,如果你特别想去外企,网申也要注意,千万不能随便申申,openquestions一定要认真写,仔细检查,要求你写1000字你最好写满,毕竟这是你叩开外企大门的第一步。同时建议你把自己网申填写的内容留底,一来其他外企网申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二来面试中很有可能会问道你填写的内容和你的open questions的答案。当然,中资的网申也应该留底的。

6、部分金融企业笔经面经:

前面罗嗦了半天,现在步入正题,说说我面过的几家金融单位的情况吧,当然很多过去一段时间了,我尽量说的具体一点:

篇4: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

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

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

赵楠楠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本国的管理体制,同时也要考虑世界金融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无论分业或是混业,都对证券业的监管体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目前世界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综合管理的新趋向进行初步探讨,从而寻找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关系

纵观西方国家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以及保险业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33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证券业的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此时,就美国而言,证券交易主要受州的管理,现代的证券市场法规多未出台,因此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互交叉,没有严格的界限。这一状况一方面对证券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此滋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1929年发生的股市大崩溃,迫使西方国家认识到银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从而改变银证混业经营的状况。

1933年,以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银证关系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分业经营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制度上建立了杜绝风险的防火墙,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彻底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管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由此,美国走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道路。”1日本在二战以后,作为战败国按美国的要求制定了日本证券法,也确立了银证分业制度。英国、韩国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的证券界滋生了一股强大的自由化浪潮,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传统区分逐渐消失,银证又出现再次融合的趋势,成为第三个发展阶段。首先体现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1986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了重大的金融改革,“1、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交易报从事证券交易;2、取消交易最低佣金的规定,公司与客户可以直接谈判决定佣金数额;3、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票;4、取消经纪商和营业商的界限,允许二者的业务交叉和统一;5、实行证券交易手段电子化和交易方式国际化。”2这一重大改革主要是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从而拆除了银证之间的防火墙。这些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国银行的大量资金,提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美、日面对英国这一重大措施,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从80年代以后,对银证分业制度逐步松动。1987年,美联储授权部分银行有限度地从事证券业务,并授权一些银行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募集资金活动。日本也在提出金融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银证融合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强,更多的国家对证券业自由化动作给予了配合和响应。

可以这样看,银证分业经营是在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政府为保护金融市场所采取的干预行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强大,政府必然要逐步减少和放宽对这一领域的干预。这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最初都是由银行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但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银证混业经营的许多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成分过大,市场泡沫过多,价格起伏剧烈,若实行银证混业,势必将广大储户置于高风险之中,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储户利益的保护。1995年《商业银行法》通过,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成为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由此,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新近出台的《信托法》并未像《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那样明确规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经营,而是较为宽泛地规定了受托人的诚信义务。由于信托并不像银行与保险那样牵扯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给予了信托业更广泛的空间,允许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而将调整的重点放在了对“信用”的保护,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三、关于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我们知道,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其本身并无优劣可言。采取哪一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采取分业经营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虽然采取混业经营,使业务范围扩大,形成规模经济,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大量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一旦证券价格下跌,势必牵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其它业务,甚至面临支付困难的境况。同时,我国金融立法尚不健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都只对相关方面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细则法规定。因此,法制环境也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另一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4月11日举行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同时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的稳定的考虑。但笔者认为适当的分业虽有利于保险业、银行业自身的安全,但完全将证券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人为阻断,并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

首先,我们不应只注重分业经营管理的优点,而忽视混业经营也有其优势。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混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另一方面也将更有力地推动证券市场朝着国际化目标迅猛发展。这些都是金融业繁荣壮大的积极因素,也是提高本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银行业主要利润来源仍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呆、坏账比例较高,使银行不得不提高对贷款人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普遍贷款困难,银行也缺乏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从而又制约了银行的发展。而发达国家银行业相当大部分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这就使呆、坏账比例大大降低,银行也不用停留在争夺居民小额储户的`低水平竞争层次上了。怎样拓展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笔者认为目光应放在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上。

其次,我们应该仔细考察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分业经营在我国是否行得通,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利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很成熟,市场投机比率过大,而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是否就完全不具备适当混业经营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实行适当混业经营是否会完全破坏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呢?答案并非如此。

就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而言,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即大危机的爆发。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面对经济危机有些选择战争转嫁危机,而另一部分(尤指美国)采用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由于在资本主义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次实行了这一政策,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摸索。虽然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金融业里选择了完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放入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应是这样。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先后松动了原本完全隔离的证券业与银行业。这一行动表明西方国家在探索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过程中改进了自己的做法。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将学习看作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也应该考虑方法改进的原因。()由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界限不可能十分明显,必然有所交叉,那么完全一刀切的方法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原则上应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在某些方面应当逐渐松动分业的限制,采纳适当的混业经营。单就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来说,国际上保险业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已十分普遍。“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就是增加保险收益,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3自以来,我国连续7次降低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于保险资产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经历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扩大,保值能力却不断缩小。为此,国务院于10月批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保险基金目前只能循序渐进地间接进入股市,但这已表明适当混业经营是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的,我国今后必然要向这一趋势发展。在信托业方面,也必然出现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需要,可将信托的相关制度引入证券投资领域,从而使证券监管的法律渊源进一步扩大、完善。

若向银行业引入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我们可以采取一个相对折衷的方式。由银行设立控股公司,下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相互独立的子公司。这样做既可以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又可以使子公司的业务不至相互影响,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调整资金运用,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实力。

引入混业经营的有关做法之后,对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进行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就必须纠正一些法律思想的偏误。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自律组织及新闻传媒等市场监管的配套建设。

总之,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的适当融合是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因此与之相配套的混业监管体制也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改革的方向。

档备案。其他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

“黑名单”引起国内法学界争鸣

备受关注并不等于一边倒的赞誉。这个旨在反腐倡廉的全新尝试,不可避免地在全国引起了众多法学家的热烈争论。

1、“隐私权”之争

据了解,对于公民污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有人担忧,如果听任检察机关在没有法律规范和授权的情况下,建立公民污点资料档案,并向特定对象公开,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

华东政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认为,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都收集起来,并向外提供服务,这涉及到自然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潘君说,行贿犯罪与行贿行为记录属于不良记录,应当是属隐私范围。违法与犯罪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违法、犯罪公民和法人要回归社会,同时也要承担违规与犯罪的负面影响。从民事权利保障角度看,若公民、法人因不良记录的公布而受到严重损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游伟认为,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凡没有经过法律判罪的,都是无罪。检察院将这些人也列入“黑名单”,实际上是作了“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宪权则认为,这与隐私权是两回事。从法学角度讲,如行贿行为发生在公开的招投标经济活动中,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公众有权知道,有什么隐私可言?也可以说,这是行贿人对自己行贿行为付出的代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说:“说到隐私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时候,就不应该受所谓的隐私权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犯罪记录本身不存在涉及隐私问题,犯罪后除了刑法之外自然会存在其他不利后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不包括在法律内,这也是犯罪人应该承担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表示,检察机关可进行“黑名单”全国联网的探索,不能因为顾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使我们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守法、信用要成为守信人的通行证。

2.“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争论的问题接踵而来。对行贿人信息的采集建档,对外是保密的,包括当事人也不知情,因此,这项行为若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被滥用,而且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傅鼎生说,信息征集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相关法律的允许,不是每个组织都可以进行信息征集活动的,否则人人都会感到自危了,觉得每时每刻都在受人监视、调查,而且自己还不知道,会产生恐惧感。

傅鼎生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收集行贿人资料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但它的途径是为招标单位提供审查服务,首先这是一个民事活动。因此,一旦收集的信息资料不真实,自然人有权要求改正,收集的资料起什么作用,自然人有权知道。因为检察机关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已不属于侦查活动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说,不能提供有误的信息,如果有误,则应负担民事责任。

3.“黑名单”的使用问题

据许尚金介绍,检方无权干涉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的决定。那作为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会不会存在滥用信息的情况?如不遵守保密约定而对社会传播,这种约束机制的建立同样相当困难。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杨涛说(现供职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如果北仑区检察院仅仅为侦查办案的需要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供内部掌握并无可厚非,但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则令人质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说:“一般公民查询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查询人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有充分的规定。违反这些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检院反贪总局副局长马海滨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服务就得承担义务。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的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检察机关不宜直接面向社会,以免引起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这项措施在操作上、在什么样的范围查询还需要进行研究,过严过宽都失之偏颇。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把行贿记录档案提供给行业协会,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置比较合适。行贿记录档案不宜向社会进行公示。”

最近,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事实建立记录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向建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截至8月31日,共收到320票,其中认为有积极作用的占79.06%,而认为侵犯隐私,属违法行为的占11.56%,认为无意义的占7.81%,对此不知道的占1.56%。

社会对此抱着良好的期待,但真正落到实处,并有制度保障,还有很多问题须得解决。正如许尚金所讲:北仑的资料库目前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而对外地来北仑的建筑企业是否有污点记录却无法把握,其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是限制了本地企业而放纵了外地企业。他建议,建立起全省或全国范围的行贿人资料库,并通过网络技术实行情报资料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共享。

截止记者发稿时了解到,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建筑业行贿记录档案受到宁波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行贿人资料库的搜集范围将扩展到建筑、医药、政府采购三个行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充分地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地建立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并争取在全国推广。

是耶非耶“黑名单”。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北仑区检察院也认为,“黑名单”不可能长此以往,它只是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宜之计。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惩治行贿犯罪不该难。

篇5: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利弊分析与法律监管

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利弊分析与法律监管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差异,大体上可区分为两类制度模式:一是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融合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跨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衍生业务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二是分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分离模式),即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信用交易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不能跨营证券、保险等其它业务。理论界有种意见认为,在实行严格分业管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被禁止参与证券业务,因而也就不存在银行跨营证券业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国家里,银行本身虽无法透过“防火墙”进入证券业,但它可以以直接或间接控股其附属公司的形式变相地绕过上述屏障,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因此,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中,同样也存在着银行跨营证券业务的问题。

一、 银行跨营证券业的动因

在大多数国家中,银行资本是最强大也是最有政治“捕获力”的金融资本。近年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服务法律变革,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游说“院外集团”(lobby groups)所推动的。银行为何不满足其固有的存贷和授信业务,意图染指证券业务,并极力推动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呢?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素的考虑。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同一资产完全可适用于不同金融业务,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作为金融业中资产规模最大、资力最雄厚的银行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追求,远甚于其它金融行业,因而对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积极性最高。

2、出于竞争因素的考虑。银行跨营证券业所考虑的竞争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因素。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开发和业务市场开拓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使银行能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是制度性竞争因素。银行业的竞争不仅是市场主体的.竞争,还受制于各国的银行管理制度,各国在制度宽严上的差异,容易使银行业产生“制度性竞争扭曲”现象。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顽固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陆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微,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在制度性竞争上重现均势,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3、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金融界有句格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里”,银行业特有的高风险性使其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强烈。与其他行业或金融业的其他部门相比,银行的外部效应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由于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银行跨营证券业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银行业日渐放大的风险因素。

此外,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革命大大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混业风险控制提供了新颖有效的手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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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论美国的新金融霸权与经济繁荣

论美国的新金融霸权与经济繁荣

发布时间: -1-6  作者:秩名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国建立起金融霸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是美国金融霸权的转折点,即由美国“独霸”到寻求日本“协作”才能实施有限的金融霸权的“过渡阶段”。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减少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增强了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尤其重要的是激活了资本市场,使其恢复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恢复了金融霸权的实力;另一方面,竭力推进金融自由化,为其实现新金融霸权营造合适的外在条件。这样,美国安全度过了有可能丧失金融霸权的“危险期”,并于90年代确立了它在世界的新金融霸权地位。在金融霸权的充分施展之下,美国终于汇集世界巨额资本,孕育出本国的经济繁荣。

篇7:论美国的新金融霸权与经济繁荣

金融霸权是指霸权国凭借其压倒优势的经济(尤其是金融)、政治、军事等综合实力,来获取用武力冒险与政治讹诈所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运作而轻易获得的巨大经济利益。从本质上来看,金融霸权是军事霸权和政治霸权在经济领域中的延伸,而军事霸权与政治霸权是金融霸权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是主要依靠新金融霸权,赢得了长达十年的经济繁荣。

一、由“独霸”到“协霸” ――美国金融霸权的历史转折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是美国金融霸权的转折点

冷战时期,美国凭借它一手设计的国际金融机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将美元等同于黄金,确立了美元的国际绝对垄断地位,由此变相向世界各国征收巨额的铸币税。通过征收铸币税,美国为其工业的国际性扩张融通资金,为其扮演“世界银行”融通资金,为其充当“世界警察”融通资金。亦即,美国可以不受其国际收支盈亏的限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其任何经费的短缺都可以通过加快印钞机的速度来解决。“美国基本上是利用美元的国际地位,解决全球霸权的经济负担”。“美国人随心所欲地印刷美元,以便在越南打一场殖民战争,尽量买进外国公司,并通常为美国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政治霸权提供资金。”美国的随心所欲行动,引发国内持续恶性通货膨胀,并通过国际货币体系直接导致全球性通货膨胀,从而促使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是美国金融霸权的转折点,美元由一家独霸绝对垄断地位,到与马克、日元相竞争的相对垄断地位。美国的金融霸权也由独霸而向联邦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寻求协助霸权转变。

(二)日本支持美元,协助美国金融霸权

由于战后西欧一体化不断取得进展,本身就是对美国霸权提出的挑战,因此联邦德国对于美国金融霸权的协助极为勉强,当美国试图通过“史密森协定”要求其他国家同意将自己的货币与美元重新挂钩时,遭到了联邦德国的拒绝,布雷顿森林体系所确立的固定汇率的“复活”便“胎死腹中”。联邦德国拒绝对美元的支持,促使美国改变了国内经济政策,“这是战后美国第一次在外国的压力下对本国经济政策作出的重大的改变。在经济领域,这种政策逆转标志着美国霸权的结束。从此以后,美国需要日本在金融上予以支持了。”

日本于1981年成为世界头号资本输出大国,1986年又成为世界最大的债权国。而美国于1985年底,因为日益庞大的财政与外贸赤字而迅速沦为世界最大的债务国。到80年代末,美国的外债累计约1万亿美元。这样,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美国便逆转了持续一个世纪之久的趋势,即由富甲天下变成负债累累。在金融实力迅速下降的前提下,美国继续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必须得到金融地位迅速上升的日本的支持。1983年11月美日成立了货币委员会,以加强两国在货币领域里的协作,奠定了两国之间的特殊金融关系。1976年日本购买美国联邦债券总额只有1.97亿美元,但是自美日加强金融协作后,日本对美国联邦债券的购买迅速增加,仅1986年4月购买额就高达138亿美元。8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每年借债1000~2000亿美元,日本则提供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80年代中期,日本已经取代联邦德国成为美国主要的经济盟友,以及从金融方面支持美国在经济和政治上继续称霸的后盾。日本把储蓄款和大量国际收支盈余在美国投资,支持了美元,帮助为防御体系融通了资金,而且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如果里根政府没有得到日本这种金融上的支持,作为里根经济政策的结果,溢值太大的美元可能会暴跌,甚至垮台。”在日本的鼎立协助之下,? 拦?裙?擞锌赡苁?ソ鹑诎匀ǖ摹拔A称凇保??笸ü?阅谑敌薪鹑诟母铮?酝饣??平?鹑谧杂苫??佣?痪倩指戳私鹑诎匀ā?/P>

二、进行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夯实金融霸权的内在基础

“从70年代到80年代,在美国经济衰退当中,美国的金融界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90年代这种变化的效果显露出来,确立了美国的世界最强国地位”。由于巨额贸易赤字、恶性通货膨胀以及利率大幅度上涨等不利条件,美国的金融机构的生存基础一度遭到严重动摇(典型事例是伊利诺斯银行危机和储蓄贷款合作社危机),在整个80年代,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不断增加,在拯救伊利诺斯银行的1984年,倒闭的银行就达1OO多家,另外由于管理失败,400多家储蓄贷款合作社(S&L)濒临倒闭危机。为避免全面金融危机的发生,建立健康而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制,美国着手对金融业实施一系列的改革。

(一)减少金融业的经营风险。为稳定金融秩序,改变了由过去保护储户存款为提高各类银行的自有资本比例。通过提高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增强银行应对不良贷款增加的能力,从而减少破产风险。对自有资本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银行,金融当局则勒令其采取措施增加资本或压缩资产,而当自有资本比例低到无法改善的程度时,政府可以决定将其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在提高银行自有资本比例的同时,金融当局还就存款保险费作出规定,凡是自有资本比例越低的银行,所缴纳的保险费就越高。银行必须公开主要经营指标,储户根据这些指标判断银行的存款有无风险。为监视银行是否准确公开信息,政府配置了多达8000余人的金融检察官,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给予严厉惩罚。

(二)增强金融业的竞争能力。第一,提高金融业经营效率。通过一系列稳定金融秩序的措施,金融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在健康的运行环境下得到进一步贯彻

。1990年以后,美国为了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兴起了大改组运动,金融机构的数量大幅度减少,金融运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第二,放松了银行兼营其他金融业务的限制。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尽管这一限制控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但在与欧洲全能型银行的竞争中,美国金融业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为了增强美国金融业的竞争力,1989年以后,美联储通过对《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第20条作更宽松的解释,使商业银行(通过其作为一级交易商的附属机构)得以进入新证券发行市场,银行业证券化由此得以迅速发展。

(三)激活资本市场,恢复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由于过多的市场准入限制,与欧洲资本市场相比,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尤其是欧洲美元市场迅速扩展,大大减少了美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为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第一,缩减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权限,简化部门手续,加快证券发行的审查,建立一揽子登记制度,废除对非居民的利息收入增收源泉所得税。以此为契机,大批外国机构纷纷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第二,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90年改变了依靠公开信息来保护投资者的想法,大幅度放宽有关融资机构在这个领域公开信息的义务。由此,各类投资基金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第三,由于放松管制以及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美国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空间迅速增大,金融衍生商品层出不穷,给各类风险喜好者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或投机)机会,美国资本市场的活力由此得到空前提高。

通过稳定金融秩序、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以及激活资本市场,美国很快恢复了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金融实力迅速增强,为新金融霸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营造金融霸权的外在条件

由于美国的经济实力与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与原先相比,美国的新金融霸权在内在基础与外在条件上都有了新的特色。内在基础主要体现在: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政治、军事与经济超级大国,强大的金融实力,美元的国际垄断优势,完善与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遥遥领先的金融创新能力,极具有危险性的对冲基金,等等;外在条件主要体现在:整体上依旧有利于美国金融霸权的国际金融机制,金融自由化与开放的金融市场,世界经济对于国际资本的依赖,其他金融大国的协助,等等。其中,金融自由化是美国实现金融霸权的最重要的外在条件,因此美国不遗余力地加以营造这一外在条件。

在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时所制订的章程中并没有“资本帐户自由化”的条款,不仅没有.而且基金协定还赋予各国“资本控制”的权力。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撒切尔和里根执政为标志,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取代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学获得了英美官方经济学的宝座,新自由主义崇尚“自由市场机制能自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能自动实现国民经济充分就业均衡”的旧自由主义教条,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而美国也不断通过其在世界经济学界的影响力,大力渲染新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极力推动下,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所极力宣扬与主张下,新自由主义逐渐上升至世界主流经济学的地位,促进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也就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主要目标之一,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因此而成了世界性的潮流,在这一潮流的有力推动下,国际资本流动突飞猛进,金融自由化蔚然成风。

在强化新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变更别国意识形态的同时,美国不断利用其强大实力,来打开别国金融市场。为此,美国采取的手段通常主要有:一是通过其霸权地位强迫其他国家开放其金融市场。1984年美国就曾压迫日本开放其金融体系,在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同样要求中国开放金融市场;二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变相推行金融自由化。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操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极力推动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进程,并一度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发生危机,并非投机资本的过度流动而是流动不足造成的,并且甚至以进一步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作为经济援助的前提条件。1997年在香港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了修改其章程的设想,其目的是要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中。

四、美国新金融霸权的主要表现

(一)巩固和捍卫美元的特权地位

1.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特权地位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美国世界地位的基石”。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美元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依旧具有核心货币的地位。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美元约占64%;在国际贸易中,有2/3是用美元结算的;在外汇市场上,以美元结算的占83%;国际证券发行总额接近1/2由美元标价;金融衍生产品结算至少有1/2是用美元;国际贷款总额中以美元计价的部分也接近一半;所有美钞(约4700亿美元)的2/3都是在境外流通的,大约3/4新增发的美钞被外国人所持有;非居民持有的美国净资产已超过1万亿美元。

美元的这种特殊地位为美国经济的货币扩张、国际收支平衡、信用支撑提供了无法替代的优势效应。各国以美元作为储备和主要结算货币,导致对其需求增加,得以让这种绿色的纸币取代“金本位制”。同时,也让美国有条件不断增发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需求的货币、大幅度提高了以金融为主导的第三产业比重。于是,以金融资本主导的美国经济出现了“从纸到纸”的循环;美联储发行纸币支付巨额贸易逆差――各顺差国再以得到的美元购买美国发行的其他类型的“纸片”:政府或企业证券――美元回流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美国用以对内与对外投资。这种“从纸到纸”的循环支撑了美国的经济持续繁荣。

2.美元的特权地位给美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首先,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使美国获得数额巨大的铸币税,从而白白占有了境外持币者的资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1995年约有半数美元(约3750亿美元)在美国境外流通,使其每年大概获益150亿美元,占美国GDP的0.2%。

其次,分享其他国家经济增长的成果。美国相对而言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全世界举债,却不必对等地承担或干脆不承担偿还责任。美国可以通过美元的贬值,既减轻外债负担,又刺激出口,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例如;在19

85年3月至 1986年3月的一年间美元贬值就减少了美国约三分之一的债务。

第三,转嫁危机。当美国出现经常帐户逆差时,可以通过印刷美钞来弥补赤字,维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将通货膨胀转嫁给其他国家。在出现金融危机时,美国可以直接增加货币发行量,从而避免信贷紧缩和信心崩溃带来的经济危机,把部分损失通过货币政策的变化转嫁给世界各国。

3.美国坚决捍卫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特权地位

90年代初期,日元和马克随着日本与德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一度成为国际储备体系中的新宠。然而,由于德国统一消耗了大量财力、物力,再加上欧洲经济一体化加速,欧洲货币联盟提上议事日程,马克也就不再对美元构成挑战。

针对日元的挑战,现在看来,美国的应对可以说是处心积虑,对日元抑制也不遗余力。在美日经济战中,美国给予日本的致命一击,当数泡沫经济。是美国“帮助”日本形成了巨大的泡沫经济,又是美国“协助”日本挤破经济泡沫,泡沫经济的破裂,使日元遭受重创。”亚洲金融危机,美元进一步挤压日元空间。这样,随着日本经济低迷的持续,金融业问题成堆,日元对美元的挑战也自然被无限期搁置。”

1999年启动的欧元对美元的特权地位构成的威胁远远大于当初马克的挑战。在欧元启动前夕以及启动之初,不少国家曾纷纷表示要调整本国的外汇储备结构――减少美元、增加欧元。但是,由美国主导的“北约”通过对南联盟的轰炸,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欧元的乐观预期,最终使美元度过了经受挑战的最危险时刻,并且保持着对欧元的强势。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科索沃危机是美国给欧元布下的陷阱,在危机的“帮助”下,美国股市一路凯歌,而欧元疲态尽现,美元无疑取得了与欧元较量的首轮回合的胜利。

(二)美国金融霸权的新工具――对冲基金

20世纪80年代后的金融改革,大大增加了美国金融业的活力,美国新的金融机构纷纷涌现,金融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这些都远远走在西方发达国家前列。这一方面大大增强了美国资本市场的活力,增加了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这些从事新的金融衍生交易的新的金融机构日益频繁的活动,大大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并且客观上成为美国金融霸权的又一重要工具。

在诸多从事新的金融衍生交易的新的金融机构中,对冲基金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兴盛起来的,是美国投资风险最大而联邦金融监管最松的一种基金。然而,直到1990年,美国的对冲基金仅有1500家,资本总额不过 500亿美元。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的开放,美国对冲基金每年都以极快的速度增加。据估算,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4000多亿美元(不包括基金的借贷款)。

由于美国股票总市值十分庞大(2000年前后,美国股价市值已高达近17万亿美元,是GDP的1.8倍),外加金融监管严格完善,对冲基金很难在国内兴风作浪,但是对于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美国的对冲基金则往往能够掀起惊涛骇浪,严重威胁金融市场业已开放或正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从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一系列的金融危机来看,对冲基金客观上已经成为美国金融霸权的重要工具。

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使国际社会第一次领教对冲基金的巨大威力。危机发生后,英镑和里拉先后被迫退出欧洲货币机制,西班牙的比塞塔、葡萄牙的埃斯库多以及爱尔兰镑也受到重创,欧洲汇率机制受到严重威胁,英国如今对此仍心有余悸,依旧徘徊于单一货币体制之外,欧洲经济一体化因此而放缓步伐。欧洲货币危机,增加了英国对欧洲一体化前途的'疑虑,增加了欧盟的离心力,从而减少对美国金融霸权的威胁。

1994岁末95年初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对冲基金又大显身手。墨西哥比索受到重创,外汇储备耗散殆尽,而对冲基金却中饱私囊。由于怕遭“池鱼之殃”,美国慷慨出资400亿美元,给予墨西哥鼎立援助,平息墨西哥的金融风潮。墨西哥金融危机,一方面增强了美国对冲基金的实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墨西哥对美国的依赖,再一方面增添了美元对西半球的影响力,加快拉美美元化进程。

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对冲基金兴风作浪的结果。对冲基金使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等诸多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印度尼西亚的损失尤其惨重,这些国家人民辛苦几十年所积累的财富,被“金融大鳄”席卷一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东盟诸国损失达数千亿美元,印尼经济甚至倒退了30年,菲律宾的国民财富也减少近一半。一度是无限风光的亚洲小虎被折腾得满目疮痍、伤痕累累。危机的结果是:东亚“新兴经济体”的实力被严重削弱,日本经济持续低迷,国际经济中心向亚太转移的步伐放缓,“日元圈”遭受重挫,美元恢复并强化了在该地区的地位。

对冲基金成为美国金融霸权的重要佐证还体现在:(1)美国官方和经济学者对对冲基金的严重违背人类道义的无赖行为――“于乞丐钵中取食”,聚敛不义之财――声嘶力竭的辩护;(2)美国官方和经济学者纷纷指责香港特区政府对对冲基金迎头痛击,违背自由市场原则,“损害”香港的长远利益;(3)美联储对因在俄罗斯金融危机和日本金融动荡中兴风作浪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本应“罪该万死”的“长期管理基金”给予迅速及时救助;等等。

总之,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美国获取金融霸权利益的同时,还承担着维持国际金融秩序稳定的义务。在新金融霸权之下,美国在享用更大特权的同时,却很少甚至根本就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为维护美国国家利益或攫取更大更多的特权利益,有意或无意制造国际金融动荡,业已成为美国新金融霸权的本身。美元的特权地位,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这一旧的国际金融机制给美国留下的遗产,而“金融大鳄”对冲基金则是美国金融市场诞生的杰作,一个坐收渔利,一个明火执仗,因此巧取与豪夺成为美国新金融霸权最显著的特征。而其他诸多金融霸权手段,要么是协助维护美元特权地位以坐收渔利,要么是配合对冲基金“金融大鳄”好明火执仗,如对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的利用。

五、美国新金融霸权迎来新的经济繁荣

(一)美国金融霸权的目标在于争夺国际资金

国际资金是美国金融霸权争夺的目标,为此美国利用各种霸权手段,竭力将美国营造成为世界最有利和最安全的投资场所。

1.保持强势美元,吸引外资进入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将美元强势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核心地位。为维持美元强势,90年代以来,美国一方面不遗余力打压竞争对手――马克(后来是欧元)与日元;另一方面将国内利率总是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扩大与欧盟和日本之间的利差,从而有力地增加了美元资产的吸引力。尤其是从1999年6月到 2000年5月期间,由于担心股市泡沫损害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美联储连续6次提高利率。到2000年5月,联邦基金利率达到9年来的最高水平。截至2000年底,美元的贸易加权汇率比1997年高出15%。保持强势美元,就可以吸引外资流入,降低银行利率,刺激消费和投资,利用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引导资金流向高新产业,鼓励企业重组和调整,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以此来支持美元的强势地位。布什新政府的财政部长的保罗・奥尼尔就曾强调,美元坚挺,通胀率较低,促进了外国资本的流入,是美国经济保持lo年连续增长的重要因素,美国新政府将继续沿用这一政策。

2.制造诸多事端,驱赶外资进入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元强势决不是美国吸引外资的唯一驱动力。前文业已陈述,通过不断的金融改革,美国对内建立了高度发达的极富有竞争力的资本市场,对外强化了美元和对冲基金大棒,利用政府(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操纵国际经济机构)和市场(推进经济全球化)双管齐下来巩固和扩展美国的国家利益。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总是每隔一段时期(2~3年),都要发生与美国紧密相关的事端,从海湾战争,到欧洲、墨西哥与东亚三大金融危机,再到科索沃危机以及所谓“千年虫”问题等等。这些与美国紧密相关的事端,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导致国际金融动荡,国际金融界由此而确信;美国是世界最安全的避风港――例如对“千年虫”有着准备最充分和最稳定的投资场所――美国远离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美国通过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技术等各种手段,将世界资本驱赶至美国,使美国成为世界资本汇集的中心。在东亚金融危机发生后的一年内,以各种形式流入美国的国际资本约有 7000亿美元,其中由东亚地区转向美国的外资就超过3000亿美元。

(二)汇集世界资本,孕育经济繁荣

美国自1982年始便从国际资本净输出国转为净输入国。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990年,美国对外资本输出净额为 816亿美元,外资流入净额为1 420亿美元。1998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2 928亿美元和5 026亿美元,意味着美国净接受了2 000多亿美元的国际资本。到1998年底,外国人拥有的美国金融资产总额,就已经达到6.6万亿美元。按美国政府最新的核算方法计算,1990年时,美国可能还算不上是一个国际净债务国,但1997年时,累计的国际净债务已相当于 GDP的13%,到1998年年底,这一比重达到18%。据美国第一波士顿信托银行估计,到1998年年底,美国实际上利用着全世界净储蓄额的约?2%。大量外国资本流入,使美国的净外债高达2万亿美元,这相当于每个美国家庭承受2万美元的外债负担。

美国长达lo年的经济繁荣,依赖于旺盛的个人消费这一内在基础。在美国全年GDP构成中,个人消费因素近年来一直超过了2/3,在2000年4 446亿美元的美国GDP增额中,个人消费就高达3158亿美元。而旺盛的个人消费又仰赖以下三个前提:股市的“财富效应”、日益膨胀的消费信贷以及持续而大量的商品进口。然而,这三大前提的存在又与外国资本密不可分。

首先,外国资本的流入促进了美国股市的繁荣,从而引致“财富效应”。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股市的“财富效应”最为明显。1991年3月至2000年3月这一持续快速经济增长时期,美国个人消费开支的增加,主要源于美国股市的持续繁荣而引致的“财富效应”。研究表明:在美国,每100元股市收益,就有2―4元用于消费。从1994年年中到1999年年中,美国家庭资产净值从24万亿美元增加到38万亿美元,在增加的14万亿美元中,有10万亿美元与股票价格上涨有关。但是,美国股市的繁荣与外资大量而持续流入息息相关。 1994年外国人购买的美国股票、公司债券和其它非国库券证券为570亿美元,1997年激增到1 970亿美元,1998年进一步上升到2 280亿美元,而1999年仅流入美国股市的外国资本就达3 520亿美元。美国股市在接近巅峰状态时期,其市值超过17万亿美元,其中外资约占13.6%。

其次,外国资本的流入填补了美国储蓄与消费的资金缺口。美国消费信贷由来已久,90年代的经济繁荣的一大前提,就是消费信贷市场繁荣。由于股票升值的担保,家庭在住宅和汽车等方面扩大了消费,各类消费信贷大大增加。到 1999年美国的家庭借贷增加了62%,家庭的住房信贷占居民房产价值的43%,而这个数字在1985年则为30%。在90年代的整个消费信贷中,银行的信用卡信贷仅在1994―1995年之间就增长了77%。然而,长期以来,美国人的储蓄意识淡薄,借贷消费旺盛。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近年来美国家庭的储蓄率一直在下降,1996年为3.1%,1997年是2.1%,1998年进一步降至0.5%,这是自]93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1998年第4季度,储蓄率更是接近0。1999年还出现了连续数月的负增长。储蓄与消费的资金缺口,很大一部分依靠外国流入的资金填补。

第三,外国资本的流入弥补了经常项目的赤字。由于美国经济向服务行业的转变,导致美国制造业在经济中的地位自60年代以来不断下降。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制造业所占比重也从1960年的27%下降到了1997年的17%。因此,旺盛的消费需求,只有依赖对国外商品与服务的大量进口,而持续大量进口导致了对外商品贸易与经常项目出现越来越大的巨额逆差。到2000年,美国经常项目赤字约4 500亿美元,相当于其GDP的4%。经常项目的失衡,需要资本项目的盈余来弥补,以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投资收益净额逐年递减,1998年还出现了62亿美元的赤字,1999年这一赤字更增加到185亿美元,因此,美国用以弥补经常项目赤字的只有吸引大批国际资本的持续流入。

正因如此,是美国的新金融霸权,汇集了世界巨额资本。而就是世界的巨额资本,孕育了美国

的经济繁荣。

综上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国建立起金融霸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是美国金融霸权的转折点,即美国由“独霸”到寻求日本“协作”才能实施有限的金融霸权的“过渡阶段”。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减少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增强了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尤其重要的是激活了资本市场,使其恢复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恢复了金融霸权的实力;另一方面,竭力推进金融自由化,为其实现新金融霸权营造合适的外在条件。这样,美国安全度过了有可能丧失金融霸权的“危险期”,并于90年代确立了它在世界的新金融霸权地位。主要表现:一是美国不断巩固和强化美元的特权地位,二是培育出极具危险的金融霸权的新工具――对冲基金,一个坐收渔利,一个明火执仗,巧取与豪夺成为美国新金融霸权最显著的特征。在金融霸权的充分施展之下,美国终于汇集世界的巨额资本,孕育出本国的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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