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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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兔头小法师”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中路28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荣,女,住址:青岛市XX区xx路124号楼3单元503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顺,男,住址:青岛市XX区XX路124号楼3单元503户

原审被告:仪XX,男,户籍:xx省高密市xxx社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男,住址:青岛市市北区xx路168号3号楼2单元101户

上诉人因不服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XX)李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xx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有关上诉人对原审被告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

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依据(xx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涛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对受害人李宝惠的侵权。李宝惠被仪明琛驾驶的车辆撞击到王涛所驾驶车辆车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特征。有意识,即指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王涛的行为恰恰是不具备这两个特征。

交通事故发生时,王X正驾驶车辆由南往北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章行为;更不可能对其后的损害后果有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预期。李宝惠被撞过来时,王涛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间撞到自己驾驶车辆车箱中部的李宝惠,更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的产生。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xxxx)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仪明琛因驾驶车辆措施不当,所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孙瑞家、王涛、李宝惠不承担责任。”若王涛在事故中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可能没有责任的。

本案对王涛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本案中,李宝惠的死亡后果是仪明琛之前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的,王涛正在行驶的车辆只是被动承受了仪明琛之前行为造成的飞来横祸,王涛对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预见。

因而,原审判决认定王涛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与仪明琛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连带清偿被告仪明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但其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可以据此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为:1、二人以上对同一被侵权人有侵权行为;2、侵权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涛对李宝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对李宝惠生命权的侵害,也就无法与仪明琛过失对李宝惠侵权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定的,没有与仪明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让王涛对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不可能让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涛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并判令上诉人对被告人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裁判,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xx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篇2: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柯某,男,××××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上诉人柯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依法对上诉人柯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3、上诉人柯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尽管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客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发生并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肇事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肇事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逃跑的故意,即肇事者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已造成严重后果而逃离现场,且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上诉人柯某肇事后离开现场的目的并非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如下:

1、本案中,上诉人柯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即拨打了999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抢救伤者,随后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替伤者筹集医疗费用,而不在于逃避法律处罚,这项事实可从证人张××的证言中得到证实。

2、上诉人柯某在事故发生当晚,即主动拨打了警方的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且在第二天主动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投案。试问,如果上诉人柯某离开事故现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处罚,其又怎么可能主动与警方取得联系并投案自首?原审法院仅仅因为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就机械的认定其行为属“肇事后逃逸”,这种认定是极其武断且片面的。

二、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错误

由于上诉人柯某不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且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系初犯及偶犯,悔罪表现良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范围内对其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三、上诉人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收入微薄,还要扶养全家老小,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上诉人柯某系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正履行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更多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季某全家所带来的伤痛深表悔过,急切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愿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尽量予以补偿,恳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柯某

年 月 日

篇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原告人:刘芳,女,汉族,xxx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xx省xx市***村。

原告人:刘xx,女,汉族,xxx年10月11出生,户籍地xx省xx市***村。

被告人:王xx,男,生于xxx年8月2日,住xx省xx市***村***路。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交通肇事致原告亲属刘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额总计48098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xxxx年5月2日上午6时55分,在xx市xx区衙前镇山南富村塘头庙路,被告人王x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电动机动车,从xx区衙前镇山南富村驶往坎山镇八大村,由东向西行驶至虎成路xx市xx区衙前镇山南富村地方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大路边大棚17号刘xx相撞,造成刘xx经医院抢救无效xxxx年5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xx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年5月2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的交通安全非法行为大于刘x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错,故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原告人:

xxx年七月 日

篇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xx(系解xx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系解xx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xx(系解xx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xx(系解xx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王xx;营业地址:兴安盟xxx县北环路

被告人丁磊,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xxx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赔偿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解xx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 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丁磊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xx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解xx死亡、宋保军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xx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xx负次要责任,宋保军、赵南民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丁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丁磊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解xx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解xx女儿解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2人)。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市xxx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解xx

孟xx、解xx

解xx法定代理人:

20xx年4月29日

篇5: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村民。

被答辩人: xxx,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133号,村民。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样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提供土地使用证,证明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必然会影响自己使用已经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为此,原审认定答辩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并不错误。

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土地证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原审向法庭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说被检的土地证系伪造,而且虽然给出的意见为被检土地证上的笔迹与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时期书写的,但因样本时间的不确定而导致不能在字迹形成时间得出确定性结论,作为证据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被采信,是原审正确的证据裁量;第

二,土地证的发放属行政行为,早年间我县农村,在土地证的发放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这不是答辩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答辩人所持土地证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定其效力时,原审缺乏进行否定的依据,原审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定也是正确的。

所以,原审认定答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判定。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二. 原审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适用法律是建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合法性时,在确定被诉的土地证上的印章为过期作废时,认定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后,依法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按上诉人的诉称引用其它条文则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6月18日

篇6: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篇7: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篇8: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9: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应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律师提示: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阐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10:刑事上诉状附带民事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 20xx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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