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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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篇2: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3:工商局直销管理条例

最新的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历程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底到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7月24日,雅芳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月1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20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篇4:直销经典语录

1、领导人的格局,就是团队的结局;领导人的咨讯,就是团队的自信。

2、业绩不是保障、团队不是保障,只有教育 训练才是稳健的保障。

3、家中讲爱,不是讲理。

4、一场会议就是一个团队发展的分水岭。

5、无聊的人,才整天喝着咖啡,聊着是非。

6、所见所闻改变一生,不知不觉葬送一生。

7、远离会场,就是阵亡的开始;停止学习,就是梦想的结束。

8、定位=地位,定位不当,终生流浪。

9、不怕成功人清高,就怕成功人弯腰。

10、理性分析、感性分享。

11、领导人干大事,我们干小事。

12、知道是没有生产力的,相信并做到才有力量。

13、用错误的方法得到正确的结果,比用正确的方法得到错误的结果更可怕。

14、成功始于每天进步一点点,卓越始于每天改变一点点。

15、开会的人决定了不开会的人的命运。

16、改变不了别人就改变自己,改变自己必然影响别人。

17、开会不付费,永远学不会;管吃管住管报销,这样的公司很糟糕。

18、人性三大弱点:怕损失、爱面子、贪便宜。

19、内向,就是内心没有方向。

20、领导人:人前光鲜亮丽,人后非常努力。

21、所有的成功者都离不开会议,所有大成功者都会经营会议。

22、自以为“了不起”,就一定会“起不了”。

23、不管你相不相信,这世界上最富有的人,是跌倒最多的人。这世界上最勇敢的人,是每次跌倒都能站起来的人。而这世界上最成功的人,是那些每次跌倒,不单单能站起来,还能够坚持走下去的人。你能尊重多少人,就有多少人尊重你。你能信任多少人,就有多少人信任你!你能让多少人成功,就有多少人帮助你成功!

24、世界上很多东西越分越小,而爱越分越大。

25、能复制的事情才是正确的事情;有标准的事情才是复制的事情。

26、钱是内行人赚的,专家才是赢家。

27、相互借力才叫合作,否则就是利用。

28、你知道而别人不知道的就是你的--优 点;你不知道而别人知道的就是你的--缺点;你不知道别人也不知道的就是你的--潜能。

29、领导人不学习,将是团队的灾难。

30、人类最需要的是:爱与关怀。

31、借力是取款,要想取款,得先存款。

32、跑步就是锻炼,开会就是做市场。

33、水的状态是温度决定的,人的状态是自己决定的。

34、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35、教育的本质就是:思维训练、价值培养、 情感交流。

36、为钱而来,为情而留。

37、“4个凡事”:凡事积极主动、凡事全力以赴、凡事用心、凡事负责任。

38、人生最大的悲哀,就是自己在睡觉的时候,以为别人也在睡觉。

39、成功没有奇迹,只有轨迹;成功不靠条件,只靠信念。

40、与其教他开发市场、不如教他开发思想。

41、会场是根、会议是魂。

42、培训的密度决定团队发展的速度,会议的频率决定团队的一切。

篇5:直销经典语录

微商篇

做微商,并不难,一边赚钱一边玩;

张张嘴,迈迈腿,收入就像自来水;

喝喝茶,聊聊天,谈谈财富把单签。

相信大胆跟着干,一月收入几十万;

合法合情又合理,利国利民又利己;

遵纪守法又行善,家族兴旺美名传!

跟着团队一起走,自由快乐啥都有!

心态篇

有一种孤独是,你鼓起勇气说出自己的想法,却遭到众人的嘲笑。一条只有自己笃定相信的路,只有你一个行色匆匆的路人,不用在意他们的看法,因为你会在未来的路口等着曾经嘲笑你的人。

纵使生命很长,只有一头一尾,但一个人真正的人生却是从你想使劲的那一天开始的。不必担心错过了就没有机会,我们会有很多开始人生的机会,因为我们必然会一次比一次更清醒地顿悟。

马云说的对,穷人真难伺候: 免费的吧,说是骗人的!投资小吧,说赚不到钱!投资大吧,又说没钱投!新行业吧,又说不会!老行业吧,又说难做!好的模式吧,又说像传销!守店吧说不自由!做业务吧,又说没能力!总爱问百度 !习惯听朋友!想的比教授多!做的比文盲少!请你告诉我,你能做什么 . 总结一下:心动不如行动 . 想到不如做到 . 多少人都败给一个字:等

励志篇

别人越是瞧不上你,你就越要努力,

别人越是打击你,你越要做出成绩来!

要像石灰一样,别人越泼冷水,你越沸腾!

活着的意义并不是衣食无忧,而是拿出勇气去做别人不敢做的事,去尝试未曾尝试过的人生

丰富人生阅历,你才有“故事”讲给别人听!

不要让自己只是一个买故事书的人!

要把自己变成一本故事书!你有没有价值!就看你有没有故事讲给别人听!

行动篇

要想口袋有钱,必须观念超前!

脑袋决定口袋、思路决定出路!

格局决定布局、布局决定结局!

定位决定地位,世界上没有走不通的路,

只有想不通的人。

想干的人永远找方法,不想干的人一直找理由。

成功的人听门道,失败的人听热闹。

这就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富人看到危机后面的商机,穷人看到商机后面的危机!

想要什么样的人生,都是你自己决定。

你还等天上掉馅饼吗?[惊讶][惊讶]

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梦想!说一千遍!不如做一遍!

微商心得

1.自用产品,体验产品人,自带产品。

2.列名单,分类A.B.C,每天必聊准客户,循序渐进!

3.快速抓住熟悉的人,能见面的尽量见面,直接发二维

码锁住客户!然后成交!

4.找客户需求,学会聊天,找需求,不急于赚钱的,从产品着手!急于赚钱的从模式着手!能带事业部的,就带事业部!学会借力!

5.每天必学产品知识,在朋友圈有动态的二维码分享,行业话语,产品截图分享!

篇6:直销经典语录

一流推销员――卖自己;二流推销员――卖服务;三流推销员――卖产品;四流推销员――卖价格。

取众人之长,才能长于众人,顾客是最好的老师,同行是最好的榜样,市场是最好的学堂。

你的选择大于努力十倍

选对池塘才能钓大鱼,顾客的品质一定要好。如果你为穷人服务,你将变得越来越穷;你可以把自己定位为珠宝店老板,也可以把自己定位为收破铜烂铁的小贩;()你服务十个破铜烂铁不如服务一颗钻石。

信赖感大于实力,有价值的才是最好的,直销的97%都在建立信赖感,3%在成交;

一定要给顾客讲有含金量的东西,一定要学会创造价值,为顾客创造他需要的价值。

直销最大的敌人是谁?

不是提成多少,不是升职,不是增加了炫耀的'资本,不是完成任务,不是对手,不是价格太高,不是拒绝你的客户,不是公司制度,不是产品不好,最大的敌人是:你的抱怨!你的借口!你的懒惰!

天上不会掉钱,要赚钱找顾客拿

直销人员要永远问自己的三个问题:

我为什么值得别人帮助?顾客为什么要帮我转介绍?顾客为什么向我买单?

天上不会掉钱,要赚钱找顾客拿。买和不买永远不是价格的问题,而是价值的问题。要不断的向顾客塑造产品的价值。

拒绝是成交的开始

拒绝是成交的开始,直销就是零存整取的游戏,顾客每一次的拒绝都是在为你存钱。

六个方面

要从信任、观点、故事、利益、损失、利他六个方面,创造让顾客不可思议、不可抗拒的营销方案。

当你学会了直销和收钱,你才是直销的入门,但是,更重要的是你会――服务!做到这三点,你不想成功都难!

直销是信心的传递

直销是信心的传递,情绪的转移,体力的说服;谈判是决心的较量;成交是意志力的体现。

所有的一切事物,都要学会去链接。情感的关系大于利益关系和合作关系,要与顾客有深层次的情感交流。

经营你的人脉

人脉就是钱脉,人缘就是财缘,人脉决定命脉。你永远没有第二次机会给顾客建立自己的第一印象。把握好每一个第一次,更容易成功!

直销时传递给顾客的第一印象:我就是你的朋友,我今天与你见面就是和你交朋友的,所有顶尖高手都是会把客户当家人的人。

篇7:浅谈“变相直销”

近几年来,“直销”在营销领域里大概是最流行的名词之一了,几乎所有营销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在谈论有关“直销”的是是非非,几乎任何媒体的有关“直销”的话题都能让读者的目光长时间的停留,随着《直销法》的出台,正名后的“直销”从一个神秘的角落逐渐的凸显出来,她不再蒙着神秘的面纱,坦然的走到了营销领域的大厅里。就象一个迅速窜红的明星,一下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从躲躲闪闪混个跑龙套的角色成为了当之无愧的主角。

我们国家的消费者甚至销售人员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直销”与“ ”或者“推销”等同起来,畏之如蛇蝎。这大概就是人们可以接受安利的产品,但是很少有人接受安利的销售模式,甚至对安利的从业人员也“另眼相看”的原因吧!

然而,“直销”并非专指安利、玫琳凯、天狮等公司采用的销售模式。对于“直销”的定义,我比较倾向于“直销是指商品在工厂制造完成以后,不再经过许多中间商,只经过经销商一个环节,直接交付到消费者手中(摘自直销创世纪)”的说法。这个经销商或许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家公司或者一个固定的店面,主要采用“登门拜访、说明、展示、直接对消费者展开销售或服务(摘自直销创世纪)”的方式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照此考证的话,采用“直销”的企业就不仅仅是人们所了解的那几个有限的厂家或者商家了。事实上,有很多企业的销售模式在很多方面都借鉴了“直销”的优点,采用类似直销的形式在市场上创造了,并且还在继续创造着一个又一个销售奇迹。我将这些企业采用的销售模式称之为“变相直销”。

在我所了解的营销方式中,会议营销和保险业的销售模式堪称“变相直销”的典范。

会议营销指通过寻找特定顾客,通过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会议营销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操作模式成就了一批医药保健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如珍奥、中脉、天年、绿谷、奥索等等。他们都曾凭借会议营销在各地市场叱咤风云,创造了骄人的业绩,

会议营销的的魅力在于,它可以迅速的使产品在市场上崛起;可以让品牌在短期内为目标受众群体所熟悉;可以使企业在短期内收回投资;可以极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没有积压大额货款的担忧;投资相对较少;可以让其从业人员获得丰厚的收入。由于其独特的魅力,会议营销不断的在一个个的企业中复制,甚至有些企业甚至将会议营销当成了其产品的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

我之所以将会议营销称为“变相直销”,是因为会议营销具备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采用会议营销的产品,大都是只经过经销商就传递到了直接的消费群体手中,有些甚至连经销商都没有,直接通过销售人员就传递到了消费群体手中;

第二,会议营销的主导销售路线是登门拜访、说明、展示、直接对消费者展开销售或服务。会议营销的一切活动几乎都是围绕这条销售路线展开的,而这一条恰恰与直销有着惊人的相似;

第三,会议营销的销售组织同直销组织一样,需要极大的工作热情,因此,会议营销的从业人员也同直销组织的从业人员一样,需要不断的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激励性培训;

第四,会议营销也象直销一样,需要不断的给消费者灌输有关产品的一切知识。所不同的是,直销是将产品灌输给其从业人员,然后后由从业人员去灌输给其他人,而会议营销则是将消费者集中起来,集体灌输;

第五,会议营销又不同于直销。其一,直销从业者大都单打独斗,团队意识淡漠,而会议营销则更强调团队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企业虽然鼓励个人尽最大可能的提高销量,但是反对因销量而破坏团队的团结;其二,会议营销的计薪方式与直销的计薪方式完全不同。会议营销的从业人员采用的是传统的“底薪+提成+奖金”的计薪方式,只是它与传统的医药保健品销售的提成方法有所不同;其三,会议营销在产品销售时需要借助特定的仪器和专家、顾问的力量,而直销主要依赖从业者本身的说服能力或者通过第三者介绍进行产品的销售;其四,目前来看,会议营销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赋闲在家的老年人,而直销的目标客户群体则更加广泛。

篇8:直销演讲稿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和大家有缘聚在一起,首先要对各位优秀的朋友抽出宝贵的时间参加这个聚会表示真诚的感谢!!愿我们能度过一段愉快的时光!

我先提几个问题:这里有想赚大钱请举一下手!想成功的举一下手!想自己当老板而不是替别人打工的举一下手!谢谢.看来大家都有想成功的愿望,我再问一下,现在还没实现刚才我讲的那几个目标的举一下手!谢谢.想知道你为什么没有成功吗?因为你没有清晰长期的人生目标.权威调查显示,3%的人有清晰且长期的目标----他们几乎都成了社会各界的顶尖人士,行业领袖社会精英.10%的人有清晰但比较短期的目标----成为各行业不可缺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工程师、高级主管等.60%的人目标模糊---几乎都生活在社会的中下层安稳的生活与工作.27%的人没有目标-----几乎都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常常失业,常常抱怨.那些成功的人比你聪明吗?比你有能力吗?不是的.因为他们有梦想,想都不敢想,怎么能够做到呢?很多人非常容易满足,图稳定,找个几千块钱的工作就知足了.当然如果没有意外的话,也许能够过一个祥和平淡的生活.也就是你不能生病,不能失业!结果往往图稳定却不能稳定,在这个物质社会里,要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既比较丰厚,还要保证不会受社会环境所影响.老了还会有一笔养老金.怎么才能实现这个愿望呢?有的人说,自己当老板,目前80%的人希望创业,希望通过创业拥有自己的一份事业,但这80%的人因为以下原因,而没有创业,原因a:缺乏资金,60%.原因b:缺乏技术或渠道、关系,20%.原因c:缺乏创业团队.20%.我们就是这80%的人,所以希望有一个平台,不需要多少资金投入,有好的渠道支持,有专业的团队帮助,来实现我们的创业梦想.

大多数人打工拿工资,用自己的血汗去成就老板的事业,用自己的辛勤去烘托领导的辉煌.工作40年工资不过千,省吃俭用几十年,买个小套房还要贷款,借钱.

做生意好赚钱.十多年前第一批人被认为“没出席”的去摆地摊,十多年后的今天个个成了大老板,今天你也要摆地摊,100年也成不了大老板!生意竞争越来越激烈,办工厂?开百货?炒股票?做期货?......有人说,我有技术就好了.其实送你百项专利也只是废纸一张,有几个教授,工程师是富翁?有人说,我要是有资金就好了,其实借你一千万你敢保证做赚钱的生意?

有人长期走入赚钱的误区,一提到钱就想到开工厂,做生意.这一想法不突破就抓不住许多在他看来不可能的新机遇.真正想一想,成功与失败,富有与贫穷只是因为当初的一念之差.当初要带几千元杀进股市几年后就成了百万富翁.当初只要花几百元愿意去摆地摊10年后就成了大老板.可是有人说,如果当初我做会比他们赚钱更多.不错,是的,你的能力比他强,你的资金比他多,你的经验比他足.可是明摆着就是当初一念之差,你的观念决定了你当初不去做,你不去做的观念决定了你10年后的今天还是很穷,所以成功与不成功的最大区别就是观念的不同.不同的观念导致了不同的人生.

有人面对一个来之不易的良好机会总是拿不定把握,于是去问他人,问了10个肯定有9个说不能做,于是就放弃了.其实机会来源于新生事物,而新生事物之所以新就是因为90%以上的人还不知道、不认识、等90%的人知道了就不再是新生事物.但再过一段时间,这10个人都点头时,我想这个市场就已经开始饱和了!

世界已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富不再以占有土地、矿产、工厂、劳力等游-行资金的多少来衡量.而是以掌握信息、知识、智慧等无形资源的多少来衡量了.再不改变观念,用传统思维来指导你的行为.你就要被社会无情的淘汰!富人之所以富,是因为他们敢于在大多数人还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就作出了实际行动.他们先行了一步,便抢得了商机,占领了市场.在别人还不了解的时候,你开始行动,你便抢得了商机,占领了市场制高点.早一天加入,你就早一天获得成功!

有人说,我没钱投资,我没有后台,我没有管理能力,我没有贵人帮我.还能够开创个人事业吗?我肯定的告诉你----能!有一个行业,不要刚才说的这些,只要你肯努力,肯坚持,肯学习.你就能成功!有人要问我是什么?直销!有人要开始鄙视我了,原来是这个东西,我不喜欢去推销!还有的人要说,直销就是传销啊!这个行业都能成功?有这样想法的请举一下手!谢谢.我不怪大家,因为我开始接触这个行业时也是这样认为的.非常排斥,认为是在赚朋友的钱.随着我对它不断学习,认真的研究,发现情况不是这样的.对我当时的看法感到非常肤浅.所以我告戒自己,在对一件事物没有了解清楚之前,一定不要盲目下结论!现在我把我研究得出的正确的结论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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