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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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威武高大强壮”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

文化业营业税起征点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1.演出收入,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播映收入,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4.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5.体育收入,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6.几项特殊规定。

(1)电台、电视台为听众、观众提供播映服务,其中一些播映项目实行了有偿收费,这些收费,均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尽管也是提供播映服务并取得收入,但其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

(2)体育运动队的出场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率计征营业税。目前,体育俱乐部的收入有广告赞助收入和运动队的出场费收入,其中出场费是举办体育比赛而取得的收入,应归人体育业的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3)对演出业务营业额的具体规定:

演出者在自有的演出场地演出,自身负责演出的售票业务,则其从事演出业务所取得的售票收入全额作为营业额,由演出者缴纳营业税。

演出者租借其他单位的演出场所演出,但仍由演出者自身售票、取得售票收入和向场地提供单位以及经纪人支付有关场租、佣金等费用,则其从事演出者所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的场租和佣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经纪人是个人,其应纳税款应由演出者扣缴。

演出者只负责演出,由场地提供者和经纪人负责售票、提供场地以及办理演出的有关事宜,演出者只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演出场次,向售票单位收取收入,则演出者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由售票单位在支付演出者的演出收入时,按其应分得的收入额扣缴营业税,将扣税后的收入净额再付给演出者。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1.从事文化体育业税目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演出事业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演出者为个人经纪人收取的服务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经纪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文化体育业的稽查,应侧重于稽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

1.通过稽查营业收入及其明细账,看其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对个人经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文化体育业的收人多以门票收入为主,培训则以定期收取学费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稽查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介关于演出、体育比赛的宣传广告信息;了解演出、比赛的场次,以及各场次的票价、票价浮动情况。

(2)稽核经营单位的各类门票、财务部门监制的教育专用收据、会员证(金卡或银卡等)的领、用、存情况及赠票情况,并与票款收入日报表、收入账户、会计报表相核对,从中发现有无收入不入账、坐支现款等情况;稽查培训单位有无另用自印收据收取杂费、实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3)稽查往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及代售点结报单、代售合同,从中审查有无在代售点直接坐支现款,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4)稽查公园及游览场所实行多重关卡收费的,有无擅自只按第一道门票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2.通过稽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看其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额计税,有无以收入冲抵支出。如某市体育馆6月支付电视台广告费4万元,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同月因组织比赛又收到广告费收入5万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未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直接贷记“营业费用”,从而偷逃“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2500元(50000×5%)元。

篇2: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二、出租用于经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营业税=租金收入*5%;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南京个人出租房屋有了新税率,其营业税起征点已经调到5000元。此前该市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是每月租金1000元,上调后的起征点为每月租金5000元。按照新规定,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这样,凡是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住宅房屋出租,只收租金的4%房产税,1.5%个人调节税,0.1%印花税,合计税率5.6%;凡是每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非住宅房屋出租,只收租金的12%房产税、1.5%个人调节税、0.1%印花税,合计税率为13.6%。每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个人住宅税率为8.93%,非个人住宅税率为19.15%。

篇3:山西省营业税起征点

据了解,受重点扶持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主要涉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并且需要符合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条件。

对于上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山西省相关部门将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山西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降低其税费负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上给予优惠,暂时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缓解融资困难方面,税务部门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并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等。

篇4:辽宁营业税起征点

相关信息只供参考用途: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篇5:公司营业税起征点

公司营业税起征点

本报讯 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享受和个体工商户一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待遇。据悉,该政策调整将会让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影响到数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起征点是指对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开始征税的最低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即: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则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算纳税。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而这次政策调整,正是把小微企业纳入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同等待遇范围。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征点范围扩大至企业,至少有三点意义:

一是助力小微企业发展。通过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多一些资金来源,缓解他们的融资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速度放缓的形势下,出台这样的政策对小微企业尤为珍贵,因为小微企业当前短缺的就是资金。

二是助力经济结构调整。现在国家正处于经济调整期,包括区域性调整。在中西部地区,生活服务类的传统产业多,小微企业的贡献大,这个政策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展传统型小微企业。和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人员的就业相呼应,这个政策促进了传统产业人员的就业,从而多层次促进了人员的就业。

三是助力城镇化。现在我国正在推进城镇化,城市经济有了新的增长点。而城镇化的推进,城镇人口的扩张,对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的需求激增,出现了新的产业需求,出台这个政策,正是配合了城镇化的推进和扩张。

“总的来说,税收政策的出台,是着眼于宏观和长远,不是简单的减税不减税的问题,这是为整个经济和社会转型创造条件。”白景明说。

据了解,自1994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于2003年和2011年两次上调起征点,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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