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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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本校医院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上课。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九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基础课,文科或理科公共基础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

第十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①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②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③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④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所在专业开出专业方向课程自由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对于部分自学能力很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和体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英语考试安排在大三下学期,大四上学期和大四下学期。学生在大一上学期至大三上学期,不得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凡获得全国“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广告艺术”竞赛等全国类一等奖计3个学分,二等奖计2个学分;其它类型的全国科技、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学生获得各类竞赛奖和发表学术论文,凭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复印件到教务处登记,并领取学分认可证明回所在院系注册学分。凡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只记载一次学分。学生获得竞赛奖所计学分一律记作文化素质课程学分。获得专业类论文发表所计学分,可以记作专业选修课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确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

其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若学生考试不及格,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选修课程除外)在60—70分之间,根据学生本人自愿,允许学生在开学两周内书面申请注销上一学期成绩,按副修课程标准收费,继续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四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第五学年累计为140。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完不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具体考试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允许一部分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每年3月为受理时间。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为:学校公布年度转专业接收计划;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接收院系组织考查,学校审批通过面向全校公示;下发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具体办法届时参见学校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试情况及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全校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

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十一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补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五十一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6、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84、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12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9、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转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

八、纪律与考勤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院系教务员保存备查。

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年级主任同意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年级主任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

第六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30学时,给予院系通报批评;

2、旷课31—49学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可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选修课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不超过12个,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超过12个,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交费重新修读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六年内(包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九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十一、学士学位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上(含3.0);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下者;

3、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未获得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

第九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十四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和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两年内各方面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记过处分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要求。

第九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者,允许两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九十一条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二、出国学习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可以到教务处办理中外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第九十七条 凡经学校组织选拔参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区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我校与相关大学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可抵冲相关课程学分。

成绩的对应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条 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不归者,作退学处理。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延长期间应正常向本校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在交流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自理。

十三、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OO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的管理作用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篇2: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类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困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返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 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篇3: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二、注册与请假

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短学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少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规定的办法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与第三学期一并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

第六条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生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学生只有在准假后方可离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选课

第八条课程的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二类:

(1)必修课:指本专业必须修读的基本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 70%,

医科专业 75%,

文科专业 60%。

(2)选修课:属于扩大知识面的课程,由学生根据需要、兴趣和爱好选读。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20%,任意选修课 10%。

医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15%,任意选修课 10%。

文科专业 限定选修课 20%,任意选修课 20%。

第九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课程的学分值约按课内外42.5学时为1学分计。按学期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课内外比例为1:1.5,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

(2)实验课、体育课、美术课、设计课,课内每周1学时为0.5学分;

(3)实践性环节一般一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5学分。劳动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学分;

(4)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选修课,课内每周2学时为1.5学分。

第十条选课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长学期内选修的学分一般为18~20学分,但不能少于12学分,也不能超过28学分。短学期实践性教学学分一般为4~7学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增加或减少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上课时间。同一课程,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也有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开课。学生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满意的时间去听课。

(4)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滞后毕业(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在七年内完成学业)。

(5)进入德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其学制为五年,其选修课的规定学分按原专业年制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其先修课成绩均在“中”及以上成绩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如免修考试取得“中”及以上成绩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以及选修课。

(3)申请免修考试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选修下学期课程前申请免修考试,由学生填写“学生免修申请单”(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可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并缴纳考务费,方可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按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但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可占该课成绩的30%左右,具体由各教研室确定。

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不采取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关系为: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A 4

良 B 3

中 C 2

及格 D 1

不及格 F 0

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试卷,有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缓考。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凡未选上某门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即使私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也不予登记,并按违反校纪校规论处。

第十九条对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应予重修;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重修。

重修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进行体育课课内教学的考试外,还必须在每学年进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核,该项考核内容含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健康状况以及体育课课内教学考试成绩、课外体育锻炼等几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校医院的证明,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二十四条如果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上课,不影响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一年后,如未出现再次作弊现象,该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条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两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自动申请退学者;

(8)在校学习期间结婚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业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退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精神病或有应予退学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六、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需连续病休第二年的,从第二年开始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公费医疗指定范围内的医疗及药品费用。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校医院,经校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

(2)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届别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半年,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3)修满原专业培养计划中指导性安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的手续如下: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2)学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6月中旬各学院将同意转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各有关学院,接受学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于6月下旬返回教务处。

(3)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跨学院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审批。

(4)下一学年第一周内,教务处将所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包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学院。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经上海市教委或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八、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凡要求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对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分收费,且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发结业证书;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校期间没有旷考或考试违纪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从入学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学生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七年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凡其它条例同本规定有悖,以本规定为准。

篇4: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5: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6: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总 则

为适应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的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注重基本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条例。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为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考号、年龄、籍贯等,均以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报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身体复查由校医院主办。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务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放弃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家长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时,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 制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留级,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 学生欲提前毕业,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确需延长修业期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计划,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学生应按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的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制内容包括学分、质量绩点和学分绩点等。学分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的依据。学分绩点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

实验课、公共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等每32学时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计10学分;

学年论文:计2学分;

毕业实习:计4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2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学分数×质量绩点。

质量绩点分为9档,即:

60分以下,质量绩点为0;60—64分,质量绩点为1;

65—69分,质量绩点为1.5;70—74分,质量绩点为2;

75—79分,质量绩点为2.5;80—84分,质量绩点为3;

85—89分,质量绩点为3.5;90—94分,质量绩点为4;

95—100分,质量绩点为4.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点为1。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应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为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应修课程学分之和。

五、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求、学制与学分要求、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度表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原则上为18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大板块。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课程模块、校本通识课程模块、主干核心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模块。课程类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其中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且应取得学分的课程。

理论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体育、军事理论等公共必修课。

2、校本通识课程模块。包括文史哲经典与文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等四个模块。校本通识课程采取网上选课,学生可在第三至十一学期选修,每学期只能选修1门课程,四年选修不得少于8学分。

3、主干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课程与核心课程两类,主干课程主要涉及各专业所属学科的基础课,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中居于核心位置、具有生成力的课程。

4、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除主干核心课外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课程组成。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可以自由选择的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实践教学板块:

1、公共基础模块。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公共必修课。

2、专业实验模块。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的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3、实习实践模块。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年论文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4、创新实践模块。包括顶点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等实践项目。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跨学院选课应征得有关学院认可。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六、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的取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和期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80%。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查、平时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每个长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医院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六条 成绩的记载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2、单科成绩单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3、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除记载实际成绩外,要注明“缓考”、“补考”等字样。对旷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相应栏目内记0分,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4、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学院,学院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后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字、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和学院公章,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各学院应及时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秘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确需查阅时,经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秘书办理查阅手续。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的,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在第五周统一复查成绩;

6、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

7、参加大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中。凡在我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在《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中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此成绩可作为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依据之一;

8、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的在校学生,其成绩可作为我校相应课程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七条 《山西大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学院负责打印,加盖教学秘书名章、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方可生效。出国学习需英文成绩单者,在校学生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办理,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进行,不单独组织。学生务必在申请缓考后一年内,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否则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0分,并注明“旷考”。

期末考试结束后,学院应下载生成《缺考学生登记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缓考、旷考情况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组织的学期初补考或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考,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在毕业学期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考试无效;

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未得到规定学分者,在离校前可以再安排一次答辩或补考;

5、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尽早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凡因学生本人不积极参加课程补考而导致积累较多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时,必修课程不能多于三门;

6、校本通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不参加补考;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的,由学院决定是否需要补考;

7、学生结业离校后应积极主动与学院和教务处联系课程补考事宜,在规定时间报名并携身份证返校补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别的专业学习;

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应予退学;

5、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或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7、无正当理由;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的专科层次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本人申请,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手续;

2、学生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办理,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读起,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专业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一切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未修过的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过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九、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其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且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或入院治疗,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二年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县级医院以上的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须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未到学校报到的,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但未达到32学分,应予留级。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山西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十五条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2学分;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本人申请退学且家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作退学处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2、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其它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参照本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取得学籍之日起六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凭结业证书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从取得学籍之日起超过六年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四年,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符合《山西大学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毕业证书;

2、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3、在校期间未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而又解除处分的学生,其自作弊后学期直至毕业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的专业排名在前50%以内;

4、毕业论文(设计)等无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组织团伙作弊、替考或两次作弊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晋教学办[]5号)文件,从级学生开始,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补考及格,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负责人主持,召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四、其 他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篇7: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控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

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到拟接受院系报名,参加接受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接受院系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部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标准,则取消转系资格;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跨省转出者,由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等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视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个别不合格课程或实践环节未重新学习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以旁听方式回校学习的结业生,应交纳相关费用, 食宿、交通等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满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总学分数70%以上,且取得总学分数达到70学分以上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按专科毕业离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累计达五门(含)以上,且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因伪造各类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对毕业后发现的在学期间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认定即追回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等,每学年发放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严禁考试违纪和舞弊。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该课程成绩无效, 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得重新学习机会。

凡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本部本科学生(含本科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篇8: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注册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临床训练、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学位评议组会同院系、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不许正常补考,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一学期内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所在学校本科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五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可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三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七年(含休学)。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2) 怀孕的;

(3) 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4) 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5)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 超过注册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及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但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原校内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位基本介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国家和社会承认的专业知识学习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学位,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专业知识学习资历,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历史上不同时期学位制度不同。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指的是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它不是一种学位,将博士后看成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是对我国学位制度的一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学位和学历不能划等号,学位是学术称号,学历是学习经历。有某种学位,不一定有某种相应的学历;同样,有某种学历,并不一定有相应的学位。例如,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不一定有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的学历仍为原学历。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和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是有区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有学位但无学历。而在职研究生尽管是在职人员身份,但与脱产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是相同的,属于学历教育。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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