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

黎啊啊啊啊啊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黎啊啊啊啊啊”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诉状范文(共1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篇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年3月至20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公司一案与刘*诉**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到**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公司伪造的吧!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盖印章?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我现在应该是把**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 起早摸黑 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后变更为秦明(刘*),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篇2: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法编辑温馨提示: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篇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6312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021****** 电话:1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篇4:经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

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 撤销XXX人民法院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 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 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 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篇5:民事上诉状

2016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篇6: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欧军燕,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红岗西村24-806号,身份证号码:440301760510152

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西侧大冲综合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7月10日的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立即向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及其补偿金人民币3752.35元;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实际上,早在,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2005.3.23.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被上诉人自20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在上诉人于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a)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明确拒付工资的日期发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所列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在年12月3日。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诉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时效而致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审判决声称:“……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为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向被告(上诉人)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关于支付工资期限的“规定”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作出对谁有利的推论呢?原审判决毫不犹豫地倒向了强势的被上诉人一方。这是公正的司法吗?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处罚的。可是,原审判决不但罔顾这样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诉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径实在令人齿冷。总之,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篇7: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怎么写呢,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1】

上诉状

上诉人:钱XX 女,37岁,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

××市××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赵天成(男,40岁,汉族,××省××县人,住××市××区××路××号。

××市××工厂推销员)

上诉人因离婚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将孩子改判为由上诉人钱玉荣抚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第二项判决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决书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

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了。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

孩子也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审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特向贵院上诉,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X市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X

篇8: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要求

(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

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民事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

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

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

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民事上诉状。

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

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

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

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

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

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

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

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

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四)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篇9:民事上诉状-上诉状

原告:吴XX、女、汉族、初中、现年34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红星村一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钟XX)生意比较顺利,原告守门市,被告负责进货。外勤,因此经营了四年以后,有一 定的.积蓄,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近十万元。并购买川A-MF990奥拓小车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将小车开走,并将货款带走。(出走情况见村镇两级证明)。从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两年有余,未予原告联系,被告未尽夫妻责任,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责任,属于遗弃行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是死亡的婚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2间半,因儿子吴X杰才10岁。只能有原告抚养,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带走的小车、财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XX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篇10: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名称:_____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篇11: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篇12: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篇1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书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通用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329路

负责人:马xx 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xx,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园区刘口乡xx村小胡庄x号

上诉人因赵xx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 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请;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xx在给被上诉人赵xx变更保单名字时,私自将被上诉人的保单退保,上诉人过于相信李xx,对退保手续审核不严,致使李xx诈骗得逞,给被上诉人造成保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造成其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上诉人根据退保程序为被上诉人办理退保手续,严格审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单原件等在内所有材料。上述这些东西都是被上诉人基于对李晓敏的信任亲自交由李xx,并让其代为办理的,不存在上诉人对李晓敏的信任,对退保手续审核不严。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员李xx……,李xx系被告的业务员’这样的事实认定,这样的事实认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员是公司的正式劳动合同制员工,其在工作中的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业务人员根据《保险法》及李xx与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员并非工作人员,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代替被上诉人退保的行为是接受了赵xx的委托,代理被上诉人处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务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第三,李xx的诈骗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导致其诈骗行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对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诉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身份证,保单原件交给了李xx,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对李xx的信任从另一方面讲,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办理的被上诉人的银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这个事实更进一步证明了被上诉人与李xx之间的亲密关系,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虽然,被上诉人因李xx的诈骗行为经济受到了损失,这个事实值得我们同情,但是被上诉人如果不是对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发展不可能会是这样的结果。事实上,上诉人仅仅只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断,最终办理了退保手续,上诉人在这起诈骗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及对李xx的信任,同样也是受害者,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判决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更是严重有悖于法律的。

第四,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是因为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李xx之所以非常容易的能够骗取被上诉人的财产,是因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其本人的银行卡一直由李xx保管。以至于退保金额退至被上诉人银行账户,退保手续已履行完毕后,李xx非常轻松的直接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里提取了现金进行了侵占,试问这种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保管行为也应该由上诉人承担后果吗?这样的判决对上诉人公平吗?

最后,在一审判决中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陈述退保手续中没有其本人签名,那么这个签名是谁的,是李xx的吗?如果是,上诉人承认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的时候存在过错,如果不是,这个签名会是谁的,那么我公司在签名人拿着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办理与争议合同相关的事宜,作出通过肉眼审核的业务存在什么样的过错。上诉人办理业务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样的,只要当事人拿着身份证(原件)、诉状、案件材料,法院进行审核之后都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难道法院还会问,身份证是你本人的吗,即便问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够通过肉眼判断身份证和持有身份证的人是否一致,有无法律规定除了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之外,公民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单位还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证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审法院依据什么样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存在过错,又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认定上诉人举证不利,在不知是谁拿着被上诉人的身份证、保单原件办理退保手续,而上诉人进行正常退保手续后,一审法院还要求上诉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办理退保手续时是被上诉人其本人办理的!

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一审法院在诸多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在退保手续到底是谁签字的事实没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实认定,显然没有任何说服力,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工作表现。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合同定金的规定,酌定按照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所争议合同中没有针对定金的约定,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缴纳订立合同的定金,一审法院为了上诉人能够获得更多所谓的损失赔偿,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其中缘由我们没办法进行猜测,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公司也会竭尽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过各种途径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2、上诉人注意到,一审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同时适用了违约金罚则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利息的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先不说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定金、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说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更不提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法律也规定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张。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定金诉请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因所谓的违约同时承担定金罚则和利息违约责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话,上诉人没有办法理解更无法解释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诈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认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导演的诈骗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被上诉人也是因为知道李xx的个人欺诈行为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而最终拿起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上诉人作为合同当事一方,作为一个企业严格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退保程序办理业务,这些手续不管被上诉人提供给了谁,是谁拿到上诉人处办理,但对李xx的欺诈行为上诉人并不知情,也没办法知情,所以亦无过错更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赵成霞所诉求的损失因李晓敏的行为所致,更确切的说是因为上诉人对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其所诉求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xx承担。被上诉人在法院审理李xx诈骗案件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没有提起表示已经放弃,但不能因为其对侵权人的权利放弃,或者因为侵权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就有权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张权利,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李xx的诈骗行为之所以得逞,是因为被上诉人让其代为办理‘变更名字’的事宜,并积极配合李xx将自己的身份证、保单原件交给他人,在他人办理保险合同的业务过程中没有对其委托办理的人产生丝毫怀疑,充分表现出对其委托代理人员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顺利的拿着被上诉人的银行卡将退保金额取现侵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进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审查后做出对争议保险合同退保的处理,并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约,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单位办理许可业务一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判决要求上诉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单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审核判断,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损失确实存在,而胡乱的找个替罪羊代他人受过,看着好像是对所谓弱者的利益保护,实际上是践踏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此 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相关专题 上诉状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