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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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suran”参与投稿,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共3篇),供大家参考。

篇1: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

发布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新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3日对外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召开一类会议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76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6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为550元/人天。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办法具体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在会议规模方面,办法明确: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部门强调,在会期安排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办法提出,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各单位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新规有三大变化

变化1:审批更严格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比版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这是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来做出的规定,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其经费都要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能随便调整预算。因此,如果突然增加会议,预算没有这笔费用,会就不能开,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

刘小川认为,这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来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为。未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科学化和法制化。

变化2: 二三四类会议取消“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新旧版的《管理办法》都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篇2: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审计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86号)等规定,结合审计署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署机关会议(包括以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署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促进节约会议费支出。

第三条 署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类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召开地点及会议形式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署机关会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必须“先有计划和预算,后有会议和支出”,不得召开无计划、无预算会议。

署机关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

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6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审计长批准。

7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长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一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11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方案,并完成报批工作。其中,二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审批。

12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二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确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计划内会议取消或调整时间、会期、规模、地点及形式的,报分管署领导审核,报审计长审定。

计划外新增会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先报分管署领导审核同意。其中:二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报审计长审批。

计划内会议调整或计划外新增会议如涉及申请追加署机关会议费预算,由办公厅负责向财政部报批。在审批到位前,原则上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 署机关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是会议费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署机关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参观以及各种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 署机关各类会议应优先使用署内现有会议室及培训场所;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署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

第八条 各司局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会一报”原则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计划及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厅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办公厅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计署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国管局,并在署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署机关各司局和署所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厅财务部门。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制定、修订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核相关会议费开支,编报、公示和向社会公开审计署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署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各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行事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署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和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所属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篇3:沈阳市商品房交付管理办法八项新规发布

2016沈阳市商品房交付管理办法八项新规发布

住进新房,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全不?小区大门口的路修好没?承诺的绿化和全民健身场地有没有?今后,商品房交付再遇这些问题将依法处理。

12月1日,沈阳市政府召开第十九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工作方案》、《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其中《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实施,开发商交房时必须通过“八项考核”。

8项新规具体内容

《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新房交付前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现场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8个 项目。包括:

1、 项目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

2、项目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

3、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 号安装情况;

4、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5、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件情况;

6、是否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了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

7、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开发商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8、分期开发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

商品房交付新规依据及必要性

《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新房交付前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现场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8个项目。包括:项目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项目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号安装情况;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件情况;是否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了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开发商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分期开发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

沈阳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至今,全市因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引起的纠纷每年达到1000多件,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商品房建设项目必须上述八项全部合格,才能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开发商在没有确认书的情况下违规交房,将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房,限期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对开发商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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