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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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东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南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东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精品课)、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外语(课程)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年大学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

第五条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东南大学组建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科生招生工作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纪委监察处、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托,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专业录取时,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语文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考生数学分数高者优先。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投放生源计划的所有省(区、市)。

第十五条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类型)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理科考生选测物理,文科考生选测历史)科目的等级必需达A级或以上等级,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必需达B级或以上等级;报考医学类专业(生物工程专业除外)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需达2B级或以上等级。同等情况下,学业水平测试4门必测科目级别为全A的考生优先。

第十六条 对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类型),学校根据考生选测科目的测试等级实行加分进行专业投档的录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测试的级别为A+,则在考生投档分上加2分进行专业投档;若选测科目中非物理课程测试的级别为A+,在考生投档分上加1分进行专业投档,两项可以兼得。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b.seu.edu.cn/,咨询电话:025-52090271,传真: 025-52090273。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电话:025-83792682。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南大学。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篇2:东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东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大学,国标代码:10145。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第三条 东北大学录取新生在辽宁省沈阳市就读,南湖校区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浑南校区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95号。

第四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标准、章程、政策、制度和程序,研究分析招生重大问题,统筹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招生具体政策、制度与程序,组织考试招生和录取、监督指导招生日常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和预留计划使用原则,经学校集体研究后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或有同分考生的省份。

第八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定向就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学生、综合评价录取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学生)、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调档比例。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东北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艺术类招生体检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但分值最高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优先顺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 数学 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 数学 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征集志愿(二志愿)。当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调取征集志愿(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对征集志愿(非第一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学校将调整到其他的省(区、市)录取。

第十六条 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类(含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原则上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生物医学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录取时将视生源情况在部分省市征集志愿中额外征集录取部分考生。

第十七条 按专业类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招生大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 我校部分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和性别有要求。采矿工程专业因专业培养要求,建议男生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德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德语的考生。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类(含软件工程、信息安全、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行政管理、新闻学(网络传媒)、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专业入学后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教材和英语授课,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江苏和内蒙古。江苏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进档后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再依次录取其他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录取办法见《东北大学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类专业招生时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录取基准分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辽宁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5 专业测试成绩,其它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 专业测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基准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东北大学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大部分专业学费为2500-5200元/年,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学费大一大二5200元/年,大三大四16000元/年,生物医学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8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为: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ddzsb@mail.neu.edu.cn,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监督申诉电话:024-83687318。

篇3: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简称合工大;英文译名为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FUT。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是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安徽省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现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宣城校区。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两个校区统称为合肥校区,院校国标代码10359;宣城校区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院校国标代码19359。统一颁发“合肥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自主招生、国家贫困专项、高校专项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任副主任,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术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原则进行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在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部、监察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协调、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纪委监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确定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最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批。

年学校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8200人,其中合肥校区招生6200人,宣城校区招生人。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 如个别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 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通过我校综合测试合格且已被预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除外)。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合格名单实行学校、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三级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省报考国防生志愿学员体检、面试;学校会同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防生招生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肥校区和宣城校区均有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院校代码独立,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分别录取。两校区之间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投档情况对调档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相关政策之外确定的地方性政策加分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政策性加分,部分省区含投档顺序位)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配专业。在已进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成绩顺序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采用“专业志愿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考生一、二志愿专业之间级差为3分,只降一次。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3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专业,以其减3分后的总分与具有该专业志愿其他未录考生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

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时,不再降分,直接将其档案投入后续志愿专业中按高低分排序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档。

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排序方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必须为“双B”及以上,不另加分;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2016年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无色盲、色弱,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江苏、湖南、山东)省考生,取得专业校考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综合分(专业加试分×60% +文化分×40%)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安徽、辽宁、河北、河南、湖北、福建省艺术类考生,执行生源省份录取办法;如所在省无明确规定,学校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700 +文化分/文化满分× 300)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和国防生限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英语专业考生需外语口试。

第二十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广告学专业需要美术基础,但不用加试。其中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除国防生外)。

第二十五条 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引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标准按军检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各类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可以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新生进校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以便核对身份。开学后,学校将对全体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自己的学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当地乡镇以上证明,在入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以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合肥工业大学按学生每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和学籍注册费统一结算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学费标准以安徽省物价局核定数额为准。住宿费四人间1200元/生·年 ,六人间800元/生·年。

第三十四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2902397 62902387 62902327 62905427(传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230009)

网址:

E-mail:hfutzb@hfut.edu.cn

微信公众号: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51)62901024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东南大学招生章程

东南大学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东南大学20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结合2011年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东南大学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东南大学是中央直管、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占地面积6300多亩,建有四牌楼、九龙湖、丁家桥等校区。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素以“学府圣地”和“东南学府第一流”而广受赞誉。东南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的三江师范学堂。19经近代著名教育家郭秉文先生竭力倡导,以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为基础正式建立东南大学,成为当时国内仅有的两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之一。郭秉文先生出任首任校长,他周咨博访、广延名师,数十位著名学者、专家荟萃东大,遂有“北大以文史哲著称、东大以科学名世”之美誉。1928年学校改名为国立中央大学,设理、工、医、农、文、法、教育七个学院,学科之全和规模之大为全国高校之冠。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学校文理等科迁出,以原中大工学院为主体,先后并入复旦大学、交通大学、浙江大学、金陵大学等校的有关系科,在中央大学本部原址建立了南京工学院。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

经过一百多年的创业发展,如今的东南大学已成为一所以工科为主要特色,理学、工学、医学、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二、办学特色

1、注重学科专业建设,优质教学资源丰富。我校现设有75个本科专业,主要依托5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0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经过包括10名院士、30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500多名博导在内的2400多名教师的辛勤耕耘,形成了丰富的专业办学资源。各专业在通识教育基础课程平台和大类学科基础课程平台的基础上,以二级学科口径为主,按照专业内核要求,精炼教学内容,追踪学科前沿和实际应用,构建专业主干课程(群);按照灵活专业适应的原则,构建专业方向课程,形成了科学先进的课程体系。学校共有23个专业入选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40门课程入选国家精品课程,6个实验中心入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建设点,11个团队入选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正在建设1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8项改革荣获近两届国家教学成果奖。

2、注重教学改革,培养模式先进。充分利用我校以工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的优势,按照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理念,以 “加强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基础,凝炼专业主干,灵活专业适应”的总体思路,实施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培养模式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自主研学、网络助学”四位一体的教学模式,精炼课堂教学,强化实践教学,活化自主研学,拓宽网络助学,强调学生获取运用知识与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作等活动,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优质资源条件,多学习,多实践,提早进入科研活动,使学生具有明显的专业特长和创新能力。

3、实行灵活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给学生更多的选择权和选择空间。学生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可根据自身的学习基础选择课程和学习进程,以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入学一年后,符合学校“转系、转专业类实施办法”的学生可按自己的志向提出转系、转专业类申请,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系或转专业类学习。实行大类招生和大类培养的专业,学生还可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分流方案在专业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学生修完专业规定的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必修学分后,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自主选择本学科的专业方向。允许学生在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本科学业。

4、致力培养卓越创新人才,为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学校坚持因材施教,构建了由点到面、立体交叉的`优秀生培养格局。成立了以杰出校友、著名物理学家吴健雄先生命名的“人才培养特区”吴健雄学院,学院面向大工科优秀学生选拔成立“高等理工实验班”,实行本研贯通培养;面向电子信息类、机械动力类优秀学生选拔成立强化班,实行“2+2”、个性化培养;学院践行“卓越化、个性化、国际化”育人理念,聘请国内外优秀师资,开展小班化和研究型教学,实行导师制和国际交流,学生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创新能力培养,为学生迈向更高发展平台打下坚实基础并提供有效支撑。学校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各专业3%学习优秀生的遴选培养;在院系组建面向优秀学生的教改试点班,在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等专业进行本硕一贯制优秀人才培养;东南大学是教育部、中国工程院联合实施工程教育改革实践的十所高校之一,是教育部首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之一。2011年开始,在土木建筑类、电子信息类、机械动力类等专业领域,选择在产学研方面已经取得良好基础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施本、硕、博贯通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进研发型、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工程人才培养;学校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正致力于英文授课专业与课程建设,拓展与国际知名高校间的学生交流项目,全方位加快推进学生国际化培养。

三、办学地点、学习形式和证书

1、学校全称:东南大学

隶属单位:国家教育部

学校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

2、办学性质:公办重点本科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4、基本学制:四年、五年、七年

5、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东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东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四、招生计划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计划数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分别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访问东南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或向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索取招生简章。

五、报考和录取

学校继续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度高校招生工作文件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招生工作。

1、报考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东南大学。

2)江苏籍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物理或历史科目的等级必需达A级或以上等级,另一门选测科目的等级必需达B级或以上等级;报考医学类专业(生物工程专业除外)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需达2B级或以上等级。江苏省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同等情况下,学业水平测试4门必测科目级别为全A的考生优先。

3)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江苏、浙江、江西、山东、福建、湖南、湖北七省招生,文、理兼收。江苏省考生参加江苏省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其他省份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若考生所在省组织统一的专业课考试,考生仍需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详情请见我校公布的“东南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

4)学校继续进行“自主选拔录取”工作,详情请见我校公布的“东南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

5)学校继续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优秀中学生中招收保送生。详情请见我校公布的“东南大学2011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6)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首批招收少年大学生的学校之一,今年将继续招收少年大学生。详情请见我校公布的“东南大学2011年少年生招生简章”。

7)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考生,须经我校考核、确认通过后方可报考。详情请见我校公布的“东南大学2011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和“东南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

8)根据教育部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学校继续在相关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新生的专业将以高考成绩、预科学校的学习成绩、我校自命题测试的成绩为依据择优选择。招生专业我校将委托相关省(自治区)公布。

2、录取规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

2)学校调档比例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专业之间按“有专业级差”模式进行录取。满分为900分的省(市、自治区)专业级差为5分;其它考分形式的省(市、自治区)为1-5分。

3)对于江苏籍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选测科目的测试等级实行加分进行专业投档的录取政策。若物理科目测试的级别为A+,则在考生投档分上加2分进行专业投档;若选修科目中非物理课程测试的级别为A+,在考生投档分上加1分进行专业投档,两项可以兼得。

4)学校实行按志愿录取。在第一志愿考生线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方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5)体检标准:执行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制定的“东南大学招生体检标准”。

6)依照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的规定,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的实际投档成绩进行专业投档。

7)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8)录取结果的公布:

a. 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渠道

b. 我校本科招生网(zsb.seu.edu

篇5: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通识教育学院)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类)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投档考生的专业(类),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类)。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我校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英语、日语、法语、葡萄牙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文理兼招同时投档。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排序,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含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英语、日语、法语、翻译、葡萄牙语、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110分,金融学专业数学110分(以上分数适用于150分制的科目,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比例折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重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第十八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70cm,女生160cm。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三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我校楚才学院本科项目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或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二十五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湖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湖北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5167、88755267。

篇6: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北京物资学院

英文名称:Beijing Wuzi University

缩写:BWU

二、学校隶属:北京市

三、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037

四、培养目标:紧密依托物流和流通行业,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五、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政编码:101149

联系电话:010-89534409/89534469

学校网址:

招生专网:

电子邮箱:zhaosheng@bwu.edu.cn

七、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上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八、录取批次:具体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批次为准。

九、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3.学校招生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4.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没有级差。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的规定加分提档,在专业录取时对加分予以认可。

如有同分进档而又有选择专业或录退档的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专业志愿、有无特长、相关单科成绩。

6.报考英语(精品课)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口试成绩达到良好。

本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没有其他语种的教学。

7.学校信息学院包括计算机技术与物联网工程系(下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计算科学与统计系(下设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电子商务系(下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实行“按系招生”的培养模式。学生入学时在系内不分专业,学生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学习情况、专业志愿及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在系内确定所学专业。

8.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均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达到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十、收费标准:学生一律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200元;授予工学和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600元;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专业(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分为750元、1200元、1300元和1500元四档,住宿标准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学生资助政策:学校设置新生奖学金,高考(精品课)成绩优异者可按照学校当年政策获得新生奖学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对贫困学生学校帮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多项助学措施,保障勤奋刻苦的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7: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北京物资学院

二、学校隶属:北京市

三、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10037

四、培养目标:紧密依托物流和流通行业,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五、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邮政编码:101149

招生咨询电话:010-89534409 / 89534469

纪检监察电话:010-89534611

学校网址:www.bwu.edu.cn

招生专网:zs.bwu.edu.cn

电子邮箱:zhaosheng@bw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bwu_zs

七、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八、录取批次:具体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批次为准。

九、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3.学校招生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执行。

4.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没有级差。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的规定加分提档,在专业录取时对加分予以认可。

如有同分进档而又有选择专业或录退档的情况,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专业志愿、单科成绩(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数学和文科/理科综合)。

6.“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外培计划”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7.学校信息学院包括计算机技术与物联网工程系(下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计算科学与统计系(下设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电子商务系(下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实行“按系招生”的培养模式。学生入学时在系内不分专业,学生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学习情况、专业志愿及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在系内确定所学专业。

8.江苏省按照该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学校对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考生在历史、物理中选择一门,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均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达到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

9.浙江和上海考生须满足我校20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参考。

十、收费标准:学生一律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200元;授予工学和理学学士学位的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600元;授予文学学士学位的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50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分为750元、1200元、1300元和1500元四档,住宿标准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

十一、学生资助政策:学校设置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优异者可按照学校当年政策获得新生奖学金。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对贫困学生学校帮助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多项助学措施,保障勤奋刻苦的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进校后须改学英语。

十三、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十四、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国标代码:10530),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zhaosh.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我校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河北、湖北、河南、山东、广东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湖南、北京、上海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设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如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校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如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同时兼顾考生综合素质实施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和投档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保送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印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篇9:湘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高校教育部网站2016-04-29 11:17我要分享0[摘要]教育部公布湘潭大学2016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精品课)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计划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3452,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zhaosh.xtu.edu.cn/,电子邮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大学,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首期入选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到上线生源多、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河北、湖北、河南、山东、广东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湖南、北京、上海艺术类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高考成绩、考生志愿、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综合素质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享受生源地优惠政策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学校,按其高考实际分数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课程)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精品课)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校考成绩×0.6×3.75+文化成绩×0.4)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按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保送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印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学年预收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附表:

学费标准

专 业

学费标准(元/学年)

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德语、法语、日语、翻译、西班牙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类(韶峰班)、物理学、物理学类(韶峰班)、化学、应用化学

5300

文化产业管理、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档案学、图书馆学、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法学、知识产权、统计学

5500

数字出版、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

600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类(师昌绪班)、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环保设备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工程力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测绘工程、安全工程

6500

艺术设计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

8000

药学

7800

采矿工程

36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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