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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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栗子”参与投稿,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共10篇),供大家阅读。

篇1: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5号文件规定,自6月24日起至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

[]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1月1日起至20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1月1日起至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

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 2008年前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年度从起算。享受至期满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

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加速折旧政策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八)捐赠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过渡政策

原税法下,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对

此项减免税08年前未执行到期的,新税法实施后可执行到期满。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二十)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对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减税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三)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对国家核定的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四)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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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0〕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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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

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附件1、2、3中“大型高炉余压透平发电装置”更名为“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能量回收利用装置”,国内企业申请享受该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第十三类“输变电设备”项下“直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2、4、5、9条商品;“交流输变电设备”包括第10、11、13、14、15、17、18条商品;“交直流通用输变电设备”包括第3、6、7、8、12、16、19、20、21、22、23、24、26条商品。

附件:1.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2.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部分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1

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

[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篇2: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小微个业普遍反映的税费高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月1日至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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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为更好的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有哪些优惠政策,有创业想法和正在创业的亲们,注意啦!

1、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国地税答: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2、当前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本数,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印花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自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5、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地税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国地税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8、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地税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9、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国地税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篇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牢靠资产加快折旧怎样计较?

答:1.双倍余额递减法计较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估量行使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牢靠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纪总和法,计较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行使年限÷估量行使寿命的年纪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牢靠资产原值-估量净残值)×月折旧率

完美牢靠资产加快折旧的新政策是什么?

答:1.小型微利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出产策划共用的仪器、装备,单元代价不高出100万元的,应承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用度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较折旧;单元代价高出100万元的,应承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划定折旧年限的60%收缩折旧年限,或选择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纪总和法举办加快折旧。

2.对全部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装备,单元代价不高出100万元的,应承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用度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较折旧;单元代价高出100万元的,可以收缩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要领。

3.对全部企业持有的单元代价不高出5000元的牢靠资产,应承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用度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较折旧。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

一、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实务操作

1.自20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8.2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5.1×20%×50%=0.51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万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可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万,2015年1-9月累计利润21万元,2015年10-12月份累计利润12万元,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且弥补亏损后年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则:

2015年第四季度申报:12×20%×50%=1.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万元。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知道有坑,知道有临界点,要的是会合理避开,如:多发点工资,多发点福利费(没有超标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

2.核定征收企业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25%-20%×5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7.5%(25%-17.5%)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7.5%(25%-17.5%)的乘积。

篇6: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小微个业普遍反映的税费高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通过减免包括印花税在内税费缴纳和提高营业税等的征收标准来扶持小微企业,缓解税费高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2015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篇7:如何享受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了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两份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财税[]4号和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具体优惠可归纳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20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年至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不过,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享受资格条件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里值得强调一下,是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51号文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而财税[]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显然,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与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指标的标准是有所区别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这一点,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款得到印证,该条款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三、如何正确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4号、财税[2011]1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相关规定,2012年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预缴申报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度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含3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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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操作指南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操作指南

一、何为小微企业?

(一)工信部标准:分15个行业,其中工业

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从业人数300-1000人20-1000人20以下营业收入-4亿300-2000万300以下(二)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类型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税负备注小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 30万 100人 3000 减按20%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

其他企业 30万 80人 1000万小小型微利企业12.1.1日-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有何优惠?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规定:自1月1日至20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第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策适用?

1、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如何申报?

(一)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自20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预缴申报办理

1、非新办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新办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申报征收。

五、注意事项

一是备案管理。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也有的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但是,不论是采取事先备案还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都必须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事先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而未按规定提供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条件备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二是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①税收优惠备案表,②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③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④资产负债表,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追缴其税款。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下一年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和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自1月1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其他由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该文件同时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篇9: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16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号)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五、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434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47号)

2.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贴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4.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抵免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特殊的规定,即: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其相关指标的计算,如: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均以境内、境外合计数据为依据的,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5.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1.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小贴士: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软件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小贴士:

1.20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3.软件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①软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②重点软件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申报:

①软件企业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②重点软件企业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动漫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2号)的精神,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出台了有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一系列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见“(二)软件企业”。

小贴士:重点动漫企业只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享受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文市发字〔2009〕717号)。

2.动漫企业的条件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篇10: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