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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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

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

【内容提要】文章介绍了新西兰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所实施的学校自主(学校本位)管理政策,包括中、小学校行政管理的历史传统、政策变革的缘起与理念、学校自主管理的政策内容与制度设计。

近十余年来,许多西方国家推动教育改革,并进行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体系及组织再造:一则强化中央的教育决策权,二则实施学校自主(或学校本位)管理政策,同时建构准市场化教育情境。藉以提升教育行政效率和学校教育效能,追求卓越的教育品质。本文选择新西兰的学校(学校包括境内的公立中、小学校,但不包括私立学校)自主管理政策进行研究。

1988年以前,新西兰的中等教育行政科层包括:教育部、教育部地区教育署和各校校管会。小学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教育部、教育部地区教育署、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各校校务委员会。与英、美等分权国家相比,此时新西兰的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体制具有相当明显的中央化色彩,学校制度也相当齐一化,各校间具有同质性。各校在人事和经费上的自主权仍相当有限。唯教师在课程、教学和评估上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余地。家长对不额满的学校则已拥有选择权。

一、政策变革的缘起与理念基础

(一)缘起与过程

自1877年至1988年,新西兰百余年来教育行政体制并无重大变革。但国内要求教育体制变革的呼声是经常出现的。1966年的公共支出委员会(Public Expenditure Committee)即曾强烈批评教育部须为急剧上升的财政支出负极大的责任,认为政府应慎重衡量教育经费的支出与教育对经济的贡献间之关系。

另外,由于传统的新西兰政治活动具有地方化色彩,含有极强的人民主权优先观念,中央集权常被批以恶名。于是,公众对教育行政事务的参与成为20世纪70年代的主要政策议题之一。1974年的诺迈尔(Nordmeyer)报告书,即建议给予小学校务委员会聘任与罢免教师的权力,并质疑各地教育委员会存在的价值。同年的霍姆斯(Holmes)报告书,则建议政府建立消费者取向的教育行政制度,并给予教育机构较大的财务责任和课程咨询权力。1976年的麦科斯(McCombs)报告书也建议给地方作教育决定的权利,并要求给家长在校管会更多的席次[1]。

有感于民众和政府机构日渐对既有教育体制和教育成效的不满,新西兰国会于1986年筹备一个跨党派的科学及教育特别委员会(Science and Education Select Committee),对教育问题进行深入广泛地研究。研究后于1986年提出Scott报告书,认为新西兰教育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有三:1)提供者取向,即教育的成效是由教育的提供者去描绘他们的服务品质;2)粗大迟钝而分工过于精细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连带产生责任和沟通渠道含糊不清的问题;3)因循苟且,荒废陈旧行政态度与措施。当时的政府对于特别委员会的改革诉求并没有得到立即的回应,亦没有提出教育改革策略方案。

1987年国会改选结果,执政的工党政府虽然仍保有多数党席次,但在选举选过程中,教育问题饱受批评,教育问题被认为是该党国会议员席次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当时的工党领袖为首相蓝基(David Lange)决定采取政治性全面教育改革策略,一方面自兼教育部长,另一方面于1987年7月21日任命成立皮康特委员会(p.9136.com/0pmittee),针对教育行政体制研拟改革方案。当时政府给皮康特委员会的任务,包括检讨行政功能,扩大授权;评估加速授权的管理体制;将行政导向增进顾客的满意度;再建构组织以获得较大的效能、效率与均等[2]。委员会由闻名的企业家皮康特(Brian Picot)担任主席,其他委员包括怀卡托(Waikato)大学的教育学副教授Peter Ramsey,惠灵顿(Wellington)教育学院的高级讲师Margaret Rosemergy,“毛利事务部”(Department of Maori Affairs)的社会统计专家玛格丽特・罗斯梅格(Whetumarama Wereta),和来自但尼丁(Dunedin)的成功商人科兰・怀斯(Colin Wise)。委员会的秘书人员由教育部派员担任,并提供必要之资料。此外,首相办公室、财政部和政府服务委员会(State Services Commission)则不断对皮康特委员会提供政策意见。财政部的主要意见是反政府过度干预,提升效率,以及主张基础教育之上的使用者付费。政府服务委员会则关心所有各科层政府组织的再建构,权力的再分配,主要目标是使组织对民众需求能力即回应。基本上,这些意见都影响了皮康特委员会。

1988年3月10日,即委员会成立后第9个月,皮康特报告书出台。1988年8月,前首相蓝基几乎完全接受皮康特报告书的建议,据以发表名为“明日学校”(Tomorrow's School)的政制白皮书,并决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的教育行政制度[3]。

(二)理念基础

从上述政策变革缘起与过程的说明,已约略可看出当时新西兰政府的改革意图为:改造组织以善用资源,提升效率,回应顾客(家长)需要,增进社区参与,提升效能。至于改革蓝图所植基的理念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政管理主义

1970年,英、美等西方国家,大都面临经济衰退,财政萎缩的噩运。支撑福利国家政策的'经济体系既然面临问题,当然就会受到财政部门的检讨。新西兰于20世纪70年代同样受到全球性经济衰退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求政府其他部门检讨原有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的主张也就日渐强烈。自1984年以后,新西兰的财政部就是其国内政策形成的最有力的单位,财政管理是1985至1987年间引导该国家政策的支配性意识形态。

2.市场化自由主义

为了解决财政与经济问题,提升国家竞争力,当时主要西方国家大都采取市场化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并且将此种政策移植到包括教育在内的政府公共部门中。新西兰亦采此种改革策略。

市场化自由主义观点,与英国新自由主义的主张不谋而合。市场化自由主义者对无法完全私有化的公共部门转而形成所谓“公众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重视民众对政府各种公共服务的消费选择权利,并以下列原则进行政府组织之再造:1)在任何政府组织中,政策部门与执行部门,经费补助者与服务提供者皆应分开来,以缩小制度中各科层组织的营私效应,扩大效率;2)尽可能使公共服务私有化,若无法私有化,必须精确计算每一服务要素的真正成本,成本须是透明的,并采用使用者付费之观点,将公共服务成本转嫁给消费者;3)尽可能在政府机构改组中,建立清楚明白的责任控制线路。两种机制可达成此目标:首先是内部管理关系之再调整,将大部分的管理者,重新任命为短期性、成就取向的契聘者;其次是建立机构间的契约关系,政府机构间(尤其是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间)应订定权利义务契约;第四,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使新的责任控制过程能确保机构的表现,恰如预期[4]。

3.新管理主义

20世纪70年代西方工业社会的管理观念,生产企业重视组织大型化,强调生产线上的工具性管理及标准化工作程序之制定,基本上是生产者取向的管理。公共部门则强调科层组织中水平与垂直分工的分化,并尊重科层中所谓专业人员的专业决定,久而久之形成科层的专业偏执现象。这种生产者取向的专业偏执,既无法反应消费者的需要,亦可能凭藉专业自主之名,而逃避外在的责任监督。近年来,乃兴起新管理主义的主张。基本上,新西兰的学校自主管理政策亦受到新管理主义之影响。

新管理主义与上述财政管理主义、市场化自由主义三者之间,事实是相互依存,互为支撑的关系。新西兰的自主管理政策与制度模式,显现出许多这些核心意识形态的特征。

二、政策内容与制度设计

(一)调整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组织与职权

将原来政策决定、经费补助、政策实施及责任监督于一身、分工精细且组织庞大的教育部,改组成五个平行、各自分工、员额精简、且以任务契约聘员工的中央组织。第一组织称“教育部”(Minister of Education),负责教育经费补助,并向部长及副部长提供政策咨询;第二个组织称“教育视导署”(Education Review Office),负责视导评鉴学校办学成效,规划筹组由各学科专家、校长、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视导评鉴小组,对各校进行每三年一次的视导评鉴;第三个组织称“国家教育资格局”(National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Authority),掌理中等教育及中等后教育阶段各项教育资格之考试与检定;第四个组织称“家长咨议会”(Parent Advocacy Council),对不满学校董事会有关其子女决定之家长们,提供申诉及调解服务,并作为家长表达国家教育政策意见的渠道;第五个组织是中央于各地所设的“社区教育论坛”(Community Education Forums),作为同一地域区内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学校和社区民众间讨论教育政策,沟通教育议题之机制。

(二)取消中央与各校间的所有教育行政管理科层

新的制度废除原介于中、小学校与教育部间的3个教育部地区教育署及10个地方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科层只剩中央与学校两科层。换言之,学校与教育部间已完全没有中间科层的教育行政机关存在。

(三)扩大学校董事会的权责

中小学校一律设相同名称的学校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取代原中学的校管会和小学的校务委员会,并扩大其权责,成为学校科层的最高权力组织。中小学校董事会由5位家长互选委员(1991年后,家长所选出之委员已不以家长为限)、1位校内教师互选委员、校长,以及由这些委员们所共同选出之委员,至多不超过4位,目的在使各种专业人士有机会参与校董会,或反映校董会在性别、族群和阶级上的均衡,以增进决策权力的公平性。在中学,校董会须另增一席学生互选委员。

校董会的权责包括:研订学校发展政策及其实施计划,根据发展计划代表社区与教育部签订办学合同(Charter),监督学校依合同办学,分配并管理学校预算,聘任与罢免包括校长在内的教职员工,维持学校土地及建筑设备,根据教育部颁订之国家课程架构实施校内课程,向教育部提报学校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四)信托管理

各校校董会须与社区充分咨议后,提出详细记载学校发展远景、学校社区特性、校内各方面发展细部方案、课程实施、特殊学童与毛利学生教育安排等措施之书面契约草案,并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与学校校董会签订办学合同,并根据合同内容提供所需办学经费。合同到期后,由教育部检视学校是否根据合同办学和能否达到一定成就水准来作为是否继续签订办学合同,提供经费补助的根据。

原先的构想是视学校办学合同为学校赢得社区支持的书面说明,规范学校与教育部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以及教育部提供经费补助并课以学校成败责任的依据。但是,原先具有学校与教育部间双向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原因为每年国会的教育经费预算审议结果,并非教育部与学校间的合同所能事先规范的。

信托学校(Chartering School,又译特许学校或委办学校)的行政管理模式,乃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模式之一大特征。新西兰可能是最早全面采取此种管理模式的国家。此种模式,即使最近颇流行的美国,也迟至1991年才有第一个州(明尼苏达州)的立法倡行信托学校制度。时,美国则有25个州通过类似立法,全国大约仅300所学校是信托学校[5]。

(五)自主管理内容

1.课程方面

传统上新西兰的中小学校在中央所颁布的课程指引下,具有一定的课程和教学自主空间。但此种现象,也常被批评无法提供学生广泛而均衡的基本课程经验,难以提升教学品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新西兰政府即广泛征询各界意见,希望制定国家课程,从事中小学课程改革,使中小学校的课程具有一贯性、系统性和均衡性,并且将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引导方向定位清楚,明细告知家长、学生、教师和社区人士学校应该教些什么,应该使学生达成哪些成就指标。到了1991年,教育部乃公布新西兰国家课程草案,供各界讨论,1993年则正式颁布“新西兰课程架构”(The New Zealand Curriculum Framework)。根据1993年所颁布的课程架构,中小学课程包含语文、数学、科学、科技、社会科学、艺术,以及健康与幸福等七大基本学习领域。每一基本学习领域内,再由数股核心学习大纲(Strands)组成。各基本学习领域内的各核心学习大纲,皆包含许多该领域的概念、能力、价值和方法,配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由浅而深,分别区分成第1至第8级,贯穿中小学课程,由学生逐级学习。每级基本学习领域内之各核心学习大纲,均清楚地陈述该级该大纲具体成就指标、教材选择要领、教学方法建议与评估学习结果的方法[6]。虽然在国家课程架构下,教师仍有若干课程决定的机会和范围,但国家课程架构的实施,将使各校和教师的课程和教学活动日趋一致。

另外,由于新西兰已在发展适用于小学各关键年级的全国性题库,并发展标准化全国性定期学生成就评估制度,教师乃日益增加评估与测验的使用。就此看来,新西兰学校自主管理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使学校和教师在课程教学上发挥更多自主空间;反而由于国家课程架构和定期性学生成就评估制度的实施,而缩小学校的课程和教学自主范围。

2.人事方面

校长及教职员工之聘任与罢免乃校董会权责,唯校董会可能将大部分教职员工的聘任、罢免及考核授权校长处理,再由校董会核定。在教师薪金方面,原先政府的改革架构是先计算全国教师的平均薪金,再以此平均数为基础,依公式及学校学生数算出各校人事费额度,每年拨交各校运用以聘任教师。这可能造成学校倾向于聘低薪教师,或最后导致压低教师薪额的现象。此举招致教师团体的强烈抗议,最后政府改弦易辙,教师薪金仍维持旧制,由政府与教师团体协商订定各级教师薪级表,且大多数学校之教师薪津仍维持由中央支付,不纳入学校自主管理经费范围。

3.经费方面

原先构想是由中央根据信托合同依公式将学校年度经费,采总额补助(Bulk Grant)的方式,拨交各校董事会,再由校董事会核定分配校内分项预算。总额补助之经费包括人事费和运作维持费(Operational Activities Grant)两大类。唯如前所述,由于教师团体的强烈抗争,政府乃将人事费维持旧制,仍由中央支付,没纳入中央经费自由管理之范畴。不过,新西兰政府仍一直努力尝试将教师费纳入各校自主管理经费内。例如,1992年起试办由学校依意愿自由参加的完全总额经费(含人事费)自主管理计划,当时全国约有3%的学校参加此项计划。1995年试办期满后,政府于19又继续试办3年,此时则有全国6%之学校参看加试办[7]。

各校运作维持费额度由中央依公式计算,直接总额拨交各校管理。各校所获得的经费,依补助公式计算,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1)无论学校大小,所有学校均可获得一定基本的行政经费额;2)依学校类别不同,以各类学校学生的单位平均额为基础,获得校内注册学生数的人数补助额;3)教育机会均等的加乘补助额:本项加乘,依学校所在社区的族群背景和社区家长的社会经济背景区分等级,依等级决定加乘系数;4)特殊需要学生,于公式补助额之外,依其人数另可获得额外补助。

总之,实施学校自主管理政策后,新西兰的中小学校在校内教职员工的聘任、罢免及学校运作维持费上,拥有非常大的自主决定权;在课程方面,则由于受国家课程架构的规范,以及定期评估和市场竞争压力之影响,使学校课程和教学的安排趋于制式化,课程自主的空间反而较以前小。

(六)加强责任控制

新西兰学校在改革前的办学成效责任,主要诉诸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本身的内在控制,属生产者取向的科层和专业自主控制。改革后,则偏重于消费者取向的市场控制和信托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定期访视监督。

市场控制的机制,主要包括校董会中家长席次的增多,家长选校权的继续实施,学校运作维持费受学生影响,以及新设教育视导署安排定期访视评鉴,并将结果旅店于媒体公布。

教育视导署的定期访视评鉴,除公布学校办学成效指标外,对于办学不佳学校,另可能采取下列三种处分方式:削减中央对学校之补助经费,解散学校董事会,以及关闭学校。因此,新西兰中小学校在自主管理政策之下,相对地须面临极为强烈的责任控制压力。

综上所述,在缘起方面,新西兰政策之形成是受到国家经济和财政因素之影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之变革,是为了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学校教育品质,以增进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理念基础言之,新西兰的政策植基于市场主义、新自由主义、新管理主义和财政管理主义,但亦都兼有新保守主义的色彩。在政策内容与制度上,新西兰进行教育行政权力与教育行政组织的再分配与再造,属于全盘式改革:1)增加中央与各校权力,而缩减或取消中央与各校间的中间行政科层的管理权;增加消费权,而减少科层与专业权;2)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之再造,均强调决策部门、经费分配部门和视导评鉴部门之单独设置;各校组织之再造,则在强化校管(董)会之权责,将其塑造成学校科层的最高决策组织,其组成也都尽量包括消费者(家长)、专业者(教师和校长)和社区人士等类人员;3)学校自主管理之范围,都以校务计划、经费运用和人事管理为主,但由于新西兰另实施国家课程和定期学生评估,使得新西兰学校的课程自主范围反而比以前小;4)学校的自主管理经费额度建立在以学生人数为基础的经费补助公式上,且都订定了有关教育社会均等精神的调节因素,但不包括人事费在内;5)市场化机制和中央教育视导组织对各校的定期访视评鉴两者,都成为控制学校办学责任的主要机制。

【参考文献】

[1] Bennett C.“The New Zealand Principal Post-Picot”[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94,32(4):36.

[2] Macpeherson R.J.S.“The Reconstruction of New Zealand Education a Case of High-Politics Reform?”[A].In H.Beare & W.L.Boyd(ed.).Restructuring Schools: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the Movement to Transform the Control and Performance of Schools[C].London:The Falmer Press,1994.31.

[3] Macpherson R.J.S.“Radical Administrative Reforms in New Zealand:the implications of the Picot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Managers”[J].Journal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1989,27(1):32-33

篇2: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总结

学习上:早读由课代表带着领读。每天选出两名同学担任早读及中午写字课的监督员,同学们轮流值勤。

小组长负责收发作业,并交给课代表,课代表自己制作好表格,做好每天的作业记录,一周进行统计一次;小组长自己设计好自己组内作业检查情况表,一周一汇总。

卫生方面:由卫生委员总体负责,每一部分由同学们具体负责。设立地面卫生监督员2名;桌面及桌洞卫生监督员一名;桌凳摆放监督员一名,每天做好记录,一周一汇总,一月一总结。值日组长每天填好当天的值日情况记录,迟到的同学干得不认真的同学及时通报批评。

纪律方面:设立红领巾监督员一名,每天负责检查班级内没有戴红领巾的同学,没有戴红领巾的同学罚带红领巾一条,设立红领巾收发站,没带红领巾的同学让其他同学帮助暂时用班级的红领巾。课间操监督员一名,负责监督同学们做操,做的不认真的负责教他并监督他直到做好为止。设置课间监督员一名,专门负责监督可见乱跑的同学和打架做危险动作的同学。路队:每支路队选出路队长,路队长负责每天通报路队情况并且评价给分。

学习、纪律、卫生以个人进行总评比,每月评比一次,被扣最多分的同学应擦一天的黑板或为班级做件好事,如果被扣4分以上或被学校扣分的,应在班会上做公开检讨;被扣最少分的同学进行一定的小奖励。班长在周末进行汇总。

每个月以组为单位对学习,纪律和卫生进行评比,扣分最多的一组替扣分最少的一组扫一次教室,一个月允许每周每人平均被扣5分,如果被扣5分以上的组,应再替扫一次卫生区,并且组长要在班会上做公开检讨。班长在周末进行汇总。

期末进行个人总评比:学习+纪律+道德+卫生。对表现最好的10名同学进行奖励,表现最差的同学做公开检讨。班长在周末进行汇总。

班级自主管理实施以后,给我的班主任工作带来许多惊喜:班主任直接管理班务少了,工作轻松了,少了许多事;学生的个人管

理能力强了,参与意识强了,表现欲望强了;班级更有活力,活动更加丰富;学生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了。这些变化是令人高兴的。但是同时,作为新教师,由于我经验缺乏,在班级自主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1.随着学生自主管理能力的提高,学生的自我意识开始膨胀,班级出现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自以为是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2.由于我自身经验的缺乏,难以适度地把握教师参与管理的程度。

3.学生年龄较小,能力毕竟有限,我忽视了发挥班主任的主导作用,没有及时指导学生的工作,导致班干部管理能力难以满足班级自主管理的需要。

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要注意多观察,发现问题多指导,及时纠正不足,尽快提高孩子们的各项能力,使班级自主管理真正为班级服务,和学生一起享受自主管理的乐趣。

篇三:学生自主管理总结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班主任扮演着重要角色,对班级工作事无巨细一把抓,很多时候是既辛苦又得不到学生的理解和配合,可谓事倍功半。但如果我们应注意到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又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主体,我们可以通过开展学生的自治、自立活动,落实学生的管理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主参与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主发展。以下就如何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教育能力从而实现班级自主管理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转变理念、大胆尝试,树立学生自主教育的观念

现代教育观念的要求学校教育必须以人为本,重视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担任了几届班主任,我发现学生在心理和行为上表现出比较鲜明的自主性,独立思考和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如果能够正确引导,这认为完全可能让他们实现自我管理。“班级自主管理”就是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指导,班级学生实现对班级的自治。班级自主管理的主体是学生,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是班级管理的参谋者、指导者,这一点要先有清醒的认识。学生自治和直接参与班级教育教学管理的探索,不仅是加快学校民主化管理进程从而提高班级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提升学生自主教育、培养合格公民的德育策略,班主任、

任课教师要转变观念,大胆放手,切实让学生成为班级的主人。我班学生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在认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在开学初让学生自订“班规”。以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根据自己班级的实际情况,在每一位同学直接、民主的参与下,制定集体生活的规则,让学生用自己制订的制度来约束自己,不断培养自我调控、自我管理的能力,以达到自主管理的目的。学生可参照细则,自主管理。每周评出纪律、卫生、学习等方面的示范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推选小组长,这样一来,在班级管理上,教师就很好把握。

二、相信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要实现班级自主管理,还应该充分信任学生,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摆脱班会课传统的说教、强制灌输模式,让学生自己设计主题班级活动方案。除了学校规定的主题班会外,班级活动方案、主题班会的方案都让学生自己来设计,从而从根本上打破以往班级活动、主题班会“我说你听”、“我讲你做”的被动局面,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教师让学生根据一周班级所发生的大小事件,让学生自由发言,谈体会,谈改进的措施,制定改进方案。

三、健全制度,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制定了班规后,还要把它完善和健全,并且落实好,充分利用“班级法律”,约束学生行为,从而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

1、以行为规范作为切入口,培养学生的自信、自尊、自觉意识,体现“学生发展为本”思想,启迪学生摆脱依赖,自主决策,勇担责任。如在作业和纪律等方面,让同学们自我审查,自我监督。

2、试行“班委竞选制”、“班干部轮值制”、“班级日记制”。通过自荐和他人举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由全班同学投票产生班委,班委通过轮值制度对班级实施管理。同时实行“值日班长制”,每天一位小值日班长配合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全天的班级管理工作,作好值日记录。从机制上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了发展空间和自我发展的平台,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合作、学会负责、学会做人”。

3、班级事务实行“包干负责制”。对班级的事务管理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班级卫生工作、服务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到位,要求学生自觉做好,并由班长、劳动委员和值日班长负责检查监督。

四、开展活动,提升学生自主教育能力

只有使教育者的教育与学生的自主教育协调发展、形成“共振”的时候,教育才是有效的。因此,首先就要建立学生自主发展的激励机制,创设发展学生个性的环境与氛围。自主教育是班级自主管理的延伸和深化,也是班级自主管理的归宿和落脚点。以下是我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几个方面:

1、让学生自己主持班级重大活动。在班级活动过程中,班主任要大胆放手,尽可能让班干部来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总结,尽可

能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能让学生说的道理就让学生说,能让学生做的事就让学生做,使之在活动的亲身实践中受到教育和锻炼。

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年级组和学校的各种竞争。要让学生真正成为班级的主人,必须让学生经常感受到班集体的温暖,体验到团结的力量,品尝到成功的喜悦。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年级组和学校的各种竞争,培养学生“班兴我荣、班衰我耻”的班集体主人翁精神,这是学生自主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班级自主管理德育模式”对形成良好的班风,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提高班级管理效益,切实有效,还能提升学生的自主能力。

班主任工作总结

张敏

平凡的班主任工作,是让学生提高能力、养成习惯、塑造人格的工作,又是一件琐碎、繁忙的工作。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花很大的精力和努力。在领导的关心、科任老师的齐心协力下,圆满地完成了本学期的各项任务。我把这学期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了解学生,做学生的朋友,树立威望。

“谁爱孩子,孩子就会爱他,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班主任要善于接近孩子,体贴和关心学生,和他们进行亲密的思想交流,让他们真正感受到老师对他的亲近和“爱”。这是班主任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基础。 研究学生是教育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最好的途径是通过活动观察。了解班风、学风,了解全班主要的优缺点并分析其原因所在,了解家长普遍的文化层次,找到亟待纠正的弱点;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了解个人的生活环境,掌握哪些是积极分子,哪些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学生等等。在亲近与研究学生的过程中,班主任要努力展现自身广博的文化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对你“既亲近又崇拜”,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又把你当作好朋友,树立起班主任崇高的威望。那么,你的教育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班干部队伍的培养。

一个班的集体面貌如何,很大程度上是由小干部决定的。小干部对班集体有着“以点带面”和“以面带面”的作用,我称他们是“班主任的左右手。”所以唯有慎重地选拔和培养干部队伍,班主任工作才能逐渐从简。

[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总结]

篇3: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总结

所谓班级自主管理,就是把学生从被动地被人管理变为主动的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做班级的主人,变“要我做”为“我要做”的新型管理模式,这样做将为学生今后主动走向社会、走向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自学校推行班级自主管理以来,我们四年级三班本着自我管理,锻炼自我的目标,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学会自我约束。孩子们的表现大有起色,班级管理更是有条不紊。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本学期的具体做法:

1.班委自己选:实行“班委竞选制”。我告诉孩子们,领头羊很重要,他们的能力将决定班级的发展,决定着班级的命运,我们需要慎重选择。班委组建采取自荐和他荐相结合的方式,候选人报名后,进行演讲,采取匿名投票,公开唱票的原则产生。紧接着我和班长、副班长召开了会议,告诉他们你们在班级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你们要和小组长通力合作,互相配合,这样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2.班规自己制定。让学生自己参与制定出我们班级自己的班规,这样全班同学共同制定比我们班主任的说教更加有力,于是我们在学期初参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小学生守则,结合本班实际,小组讨论,在班中讨论修订最终形成班规。

3.丰富班级管理角色,除了班委成员外,班级事务实行“包干责任制”,激活学生参与管理的热情,班级事务坚持“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的原则,班级每一项事务每一个角落都有人负责,人人都是主人翁。

班长:①有计划的工作,对班上学习、纪律、卫生劳动和活动情况全面负责;②定期召开班委会议,研究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与班主任沟通;③及时处理班上出现的突发事件;④协助其他成员管理好班级。

副班长:①对班上的组织、文艺、宣传情况全面负责;②深入了解班上同学的思想状况,及时做好个别同学的思想工作,及时与班主任沟通;③协助班长工作。

学习委员:①负责班上日常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积极组织各学科活动小组开展活动;②了解班上同学的学习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方法,及时与任课老师沟通;③定期召开科代表会,讨论对各科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科代表定期公布学习及完成作业情况;④协助科代表做好对学习困难同学的帮助。

卫生委员:①对本班卫生、劳动情况全面负责;②对班级的课间操、眼保健操等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纪律委员:①负责本班升旗、集合、上课等各项活动的纪律监督并考核记载;②加强对同学们的纪律、安全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积极组织安排同学参加学校各班执勤活动;③注意同学们课间活动的情况,防止安全事故。

班级分四个方面进行评比:学习,纪律,道德,卫生。

篇4: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上

一 引 语

1000多年前,一小队玻利维亚人开始了人类历史上在太平洋区域的一次最富戏剧性的探险。他们从现在称为库克岛的岛屿出发,在没有罗盘和完全陌生的海里向西南方向航行了1000多里。他们的航行以发现太平洋上最大的两个岛屿而告终。由于岛屿陆地突起的海拔和宽广的面积形成了环岛海洋大气的垂直对流, 发现者因此称这个岛屿为奥特雷(aotearoa),意为“白云之乡”。5以后, 第一批欧洲航海家发现了这个岛屿,并给它起了个名字-新西兰。

十多年前,新西兰人民开始了另一个历程,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历程与1000年前毛利人开始的航行一样,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识。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新西兰:(1)宣布新西兰为无核区;(2)采取了一系列的资源私有化措施和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福利国家所必备的措施;(3 )按照自然疆界重新划定了内部政治行政区划;(4 )明确采取可持续原则为管理所有可更新自然资源的主要国家政策。此外,这些改革的速度之快和广度之深同样令世人注目。

最近的一项改革是《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以下简称rma)。 《资源管理法》于1991 年由新西兰国会通过, 并经1993年修正。这是一个国家法案,它授权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统一的环境政策指导下进行资源管理。这个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是以保持环境的生命可持续能力为目标,资源管理必须满足子孙后代合理的、可预测的需求,必须避免、补偿或减缓自然资源利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通过这一法案的进程中,新西兰政府正如当初毛利人在完全陌生的海洋中探索一样;因为,即使在来可持续原则已经在联合国大会和决议中作为智慧的思想被强调,但在和新西兰国情类似的现代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可持续原则明确宣布为一项调整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指导性原则。

由于《资源管理法》涉及的是跨越空间和多因子的环境管理,我们在这里选取了新西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与其他静态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的综合管理不同的是,水资源管理需要更高水平的地方政府间的和团体间的密切合作。这对《资源管理法》的实施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还将考察其他环太平洋英语国家和普通法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共同关心的、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议题。我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展示新西兰实施《资源管理法》的经验及其与其他国情类似国家在处理类似社会-环境问题上的关联。此外,还可为其他人士在研究新西兰在水资源管理时提供参考;这正如新西兰一样,它也在仔细研究环太平洋国家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经验。

跟以前英联邦殖民地一样,这四个环太平洋普通法国家互相之间能分享到更多的管理各自国民与国有自然资源关系方面的法律经验。上述几个国家都存在着三个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政府部门纵向等级关系和横向平级关系。《资源管理法》的立法是第一次对国家环境政策在各个环节的实践进行了概括,同时区域和地方政府已经广泛地被授权实施《资源管理法》。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资源管理法》以一个可更新水资源许可系统取代了渊源于传统普通法原则的开发利用的习惯法规则。但是新法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虽然不是强制令-即利用水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进行的尝试。此做法产生于以前,那时中央政府正急速推行国有资源(如能源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私有化。10年以来,新西兰已经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向新自由政治经济国家的转变,与此同时,它也寻找到了可持续管理私有化了的可更新资源的新方法。

第三个问题是,新西兰政府和土著毛利人在自然资源管理权限上的未决问题。《资源管理法》中某些条款和上诉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已经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篇5: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上

(一)背景

随着1984年政府的换届,新西兰开始了一项经济、行政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在很长一段时期的保守党执政以后,劳工党借着实施改革和恢复经济的允诺于1984年竞选成功,并维持了两届执政期(1984―1990)。此间,国会推行了一系列法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改革,从而引起了社会和经济的深刻变化。虽然1990年保守党以压倒多数的选票战胜劳工党而重新执政,但仍然坚持推行早在6 年前劳工党执政时开始的财政及其他改革。

改革的导因是新西兰面临的严重的经济和财政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和失业、低速徘徊的经济增长、高额的外债、非互惠的出口贸易、超预算的政府开支等。那时,新西兰推行的是经济保护主义政策,制造业尤其是农业制造业,得到高额的政府补贴。

行政和经济改革的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不断扩张的.国库和预算危机可能只有通过建立更具市场因素的、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体制才能得以恢复。“新西兰经济改建的动因是,面对日趋国际化的世界经济和全球资本化而产生的危机感。过多的经济干预和过多的经济保护已经成为新西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的严重障碍。”(注:原注⑦, chris cocklin  owen furseth. geographical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restructuring in new zcaland. 46proe,geographer 459,460(1994)。)同时,已成共识的改革思路是:必须削减政府干预,让国有资产资本化和私有化;政府部门在职能和机构上都要服从精减的原则;社会服务的开支也必须削减。

此项改革无论从涉及的范围、进行的速度以及改革所引发变化的深度,都令人瞩目。在几年间,新西兰完成了从狭隘的保护型经济向最开放、非干预性的西方型经济的转变。同时,许多社会“安全网”解除了,公共服务也急剧减少。

某种程度上说,在此项保守党重建经济的活动中,似乎只有环境行政和立法得到了加强。克里思・库克林(chris cocklin )和欧文・富塞舌(owen furseth)指出:“尤为重要的是,在经济重建的过程中,环境伦理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灌输和培养之后,业已深入人心,主导着新西兰政经生活,即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福利遭到削减时亦不例外。”(注:原注⑧,同原注⑦,第461页。)

新西兰环境行政的改革和立法经历了互为衔接的三个阶段, 始于1984年,鼎盛于1991,而1984―1991年的7 年成为最重要的历史时期。这三个时期为:

(1)1985―1988年,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2)1988―1989年,重建区域政府的职能和管辖权(1989 年地方政府修正案的通过);

(3)1988―1991年,改革相关资源和环境管理、使用和分配的立法(1991年《资源管理法》的通过)。

(二)重建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

新西兰实行由一个国会主导的单一型的政府体制。虽然在中央政府下还存在地方政府机构(如区域政府议会和市议会),但地方政府的职权完全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新西兰的政体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自下而上的行政体系。

新西兰中央政府着手环境事务管理的起始时间确切地说与美国相吻合,始于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建立和《清洁大气和水法》的通过,也就是美国政治所称的“现代环境年代”。1972年新西兰政府建立了环境委员会,这是在中央政府内设置的一个很小的办公机构,专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环境评估程序的建设和实施。此外,许多其他政府部门,如能源部、农业和渔业部、林业部、土地和测量部,也发布了直接涉及环境事务的命令和规章。

1981年,两个独立的政府环境行政综述分别产生,一个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作出,另一个由新西兰自然保护委员会(ncc )(注:全称为nature conservation committee, 这是一个非政府的自治委员会,在民间的资助下从事公益事业。)完成。后者揭露了现行体制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环境行政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缺乏协调;

2.政府各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开发或保护自然资源的命令和规章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3.在某些资源管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配置是重叠的。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针对环境体制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同时,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还指出,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新西兰很难应付经济增长和经济多元化的挑战,也很难度过80年代早期的经济难关。

当时在任的中央政府对这些综述所提出的建议没有采取积极的反应。1984年的大选预选,劳动党把环境议题纳入了政治日程。大选后,胜利的劳动党随即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实现大选中提出的允诺。

自由的劳动党采纳了右翼的财政措施,开始了经济和行政的改革。财政部提出的改革中心思想得到了劳动党决策机构及时的赞同,由此新西兰开始步入市场为主的经济管理。甚至当时新任的环境部长也宣称:“改革的基本点在于我们深信一个开放、更富有竞争力的经济将恢复新西兰的经济增长,并提高新西兰人的生活水平。 ”(注:原注①③,roger blakeley, balance, in environment meets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council and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ed.1987)。)

在着手市场经济改革的同时,行政改革也明确了要求,即增加透明度、落实责任制和提高行政效率。环境领域的行政改革目标也是一样,这就必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和目标,“必须避免相互冲突的职能配置……,行政必须透明公开,……,要向公众开放并接受公众审查……,而且,必须严格法律责任。”(注:同原注①④,同上。)

行政公开化和严格法律责任这两项目标在重划政府部门的职能界限中得到落实。政府部门的环境职能被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负责自然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负责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效益。因此,经济改革和环境行政的改革直接产生两个变革:

(1)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转变。

以经济效益为主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被授权给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简称soes)去负责。这些企业直接依据法令从事资源开发活动,同时必须遵守严格的商事规则。例如,原先的国有煤炭资产转给煤炭公司经营,国有土地转给土地公司经营,国有林木转给了林业公司经营,等等。一些资源,如商用林还被私有化。不难预料,通过重新划分职能,行政效率将大大提高;而且这种战略性改革将更加证明私体所有权必然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

(2)环境行政机构的改组。

改组后的环境行政机构的设置分为三块:第一个机构是保护部(简称doc),负责保护新西兰的自然资源和历史遗迹,管理国家公园、陆地保护区、海洋保护区。第二个机构是环境部(简称mfe), 负责向政府提出环境政策,监督《资源管理法》的实施。环境部是按照1986年《环境法案》建立的,当时它的职责是管理自然资源,保持生态系统本质价值,保护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能,保证子孙后代的合理需要(注:原注①⑥,这三项职责的表述最早出现在环境部1986年组织法, 后来被1991 年的《资源管理法》确认为国家环境政策, 参见rma,supra note 4.and discussion infra part h.1.)由此可知, 设立环境部的思想与1987年联合国在布伦特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可持续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可持续思想亦被司法裁判人员适用于裁判过程,以此协调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个行政机构是环境国会委员会(简称pce),也是依据《环境法案》成立的。实际上, 这是国会民间申诉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环境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国会。(注:原注①⑧,ringer,supra note 9,at 136.)

1984年以后的环境行政还出现了两个处理争议的司法机构,一个是计划法庭,处理资源分配和资源利用的纠纷;另一个是怀特基法庭,负责处理毛利人的资源权益争议或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意见。当上述法庭对诉愿请求只作出处理意见时,这些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

总而言之,中央政府的环境行政重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最重要的成果是把原先较小和较弱的环境委员会发展为多个行政机构,并佐之以责权明确的立法。但是,新的环境行政体系的主要不足在于保护部经费匮乏。环境部主要是一个平衡开发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机构,保护部才是真正在中央政府中负责环境保护的支柱机构。保护部的经费从组建时起就不足。现任的中央政府对环境事务态度冷淡,近年来经费几遭削减,以目前的财政预算环境部难以发挥基本职能。例如,公园的保护虽迫不急待却经费不足,更不用说其他宏伟的工程,如保护濒危野生物种等。

里昂德・伯顿 克里斯・库克林

篇6: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下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政策改革(下)

(三)重建地方政府及其环境行政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 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 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

、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

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 原注⑤①,philip milne,the water regime:management of water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in resource management wr8(s. condie ed.1991  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起诉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 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发布《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 中央政府尚未发布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 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 supra note 4. 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国家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 我

们尚难定论, 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 结语

如前所述,新西兰环境政策改革是一个既光明又曲折的过程。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实际上是把可持续原则提升为国家环境政策的立法,新西兰因此而在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了第一世界国家的前列;在资源管理改革的同时,新西兰还进行了从福利社会主义向自由政治经济的转变。

实践是检验政策创新成败的标准,新西兰环境政策改革还远没有完成。通过集中水资源管理和相关问题的讨论,我们已经看到,《资源管理法》所推广的环境政策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留存很多尚待中央政府去解决的问题,要完全解决这些问题还不能操之过急,但只有完善这些问题、全面实施环境政策改革,才能实现《资源管理法》设定的可持续管理目标。

里昂德・伯顿 克里斯・库克林

篇7:新西兰留学陪读政策解析

新西兰贴心的留学政策,孩子5岁即可去新西兰留学上小学;孩子5-12岁之间,必须有一方家长进行陪读,陪读签证的时间期限与孩子读书期限吻合;孩子13-17岁之间,家长是可以在新西兰陪读的;孩子满18周岁,家长不可陪读,但是可以办理短期的访问签证去新西兰探望孩子。

同时,新西兰移民局修改了家长陪读签证的有关政策。新政策规定,陪读签证持有人,不再具有申请全职工作许可的资格,但仍然保留可以申请非全职工作许可或者学生许可的资格,但陪读者的被照顾对象仍然要按国际学生的标准缴费上学。您只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至下午2:30内工作,且您必须已经有工作的聘雇。

配偶签证是为去新西兰就读本科紧缺专业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学生而设立的,这些学生在获得学生签证以后,其配偶可申请。配偶签证的有效期与学生签证有效期等同。

学生签证持有者若能证明与其配偶的稳定关系,其配偶则可无需资金担保,即可获新西兰移民局签发的全职工作签证。配偶可在陪读期间,在新西兰从事任何的工作,分担留学生在新西兰的学费,以及生活费用负担。另外,已经找到新西兰工作的配偶,也能为学生签证持有者毕业后,申请移民加分,增加双方定居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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