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沙镇和平村村干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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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沙镇和平村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村干部职业行为、组织行为和廉洁行为,全面提升村干部和基层组织形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村干部是指所属下列人员:

1、在换届选举中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支村两委成员;

2、大学生村官;

3、在村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镇政府制订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干部应加强学习,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学习笔记,由镇政府组织抽查与检查。

第五条 村干部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皮、拖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故意设置障碍。

第六条 对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张笑脸、一句你好、一杯茶水、一声请坐”,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七条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第八条 村级安排好值班表,严格请假制度,村副职成员请假两天以内由支部书记批准,超过两天由联村领导批准。村主职请假两天以内由联村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特护期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积极按时参加上级组织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组织会议负责人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学习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村副职须经联村领导批准,正职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三章 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村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明确责权分工,实行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事项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本村重大工程或建设项目,对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经镇村级工程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

3、本村年终奖励、组干部工资待遇及评先评优事宜;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固定资产的'处置;

6、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如低保评定等。

第十三条 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先确定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严禁搞“一言堂”。

第十四条 村报帐员每月按时向镇财政所报帐,坚持“一支笔”审批,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坐收坐支现金,严禁非报帐员收取现金。

第十五条 村级取得的各项收入及收回的款项,必须统一开具《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严禁乱开收据。对开错的收据,必须保持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对遗失收据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全年工资、奖金、福利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必须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报帐的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用途证明人、审批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帐。支部书记开支的票据必须有村主任证明签字,村主任开支的票据必须有支部书记证明签字方可报帐。

第十七条 推进党务和村务公开,设立规范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支村委分工职责、党内重要事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公约、宅基地批办、上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财务、计划生育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加强印章管理,安排专人管理好印章,确需配备两套印章的,必须经支村委集体研究,并报镇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每半年应开好一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交会议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公开述职述廉。

第四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村干部应当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2、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可能影响公正从事公务的宴请;

3、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严格执行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相关政策规定,遗留、拖欠农民的补助金;

5、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或不开具法定的专用票据;

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拔款、补助或捐赠;

7、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8、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9、公务接待铺张浪费或有违良俗;

10、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经济纪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基层组织形象;

5、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稳定;

6、参与或鼓动群众聚众滋事或越级上访;

7、容留、参与色情、迷信、赌博等有违良俗的行为;

8、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并经相关部门查实构成违纪、违规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2:双溪村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行为,进一步提升村级党组织和村干部的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村干部是指:

1.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

2.大学生村官;

3.到村挂职人员。

第二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镇、村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干部应加强学习,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学习笔记。

第五条 村干部应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皮、拖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故意设置障碍。

第六条 对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七条 请示汇报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第八条 各村应根据实际安排好村干部值班,严格请假制度。村副职成员请假2天以内,由党总支书记批准;超过2天同时报蹲村领导批准。村主职请假2天以内由蹲村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组织会议的负责人或镇党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组织本村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需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村副职除由党总支书记批准外,还须同时报经蹲村领导批准;正职须报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三章 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村班子成员之间应明确责、权分工,实行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各村对以下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本村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事项;

3.本村重大工程或建设项目,并按全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申报实施;

4.本村报酬、奖金、补贴、待遇及评先评优、其他奖惩等事宜;

5.本村数额较大的非生产性开支(指一般在500元以上的开支);

6.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7.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

8.固定资产的处置;

9.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先确定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严禁搞“一言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福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三资”管理行为。村监委会负责村“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村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进行民主理财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推进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各村应设立规范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两委分工职责、党内重要事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公约、宅基地批办、上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财务、计划生育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每季度公开1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印章管理。各村须明确专人管理好印章,不准同时配备两套印章。

第十七条 各村半年应开好1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并及时上交会议总结,每年进行1次公开述职述廉。

第四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村干部应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

2.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接受其可能影响公正从事公务的宴请;

3.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遗留、拖欠农民的补助金;

5.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或不开具法定的专用票据;

6.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上级拨款、补助或捐赠;

7.以各种名义侵占或变相侵占集体财产;

8.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

9.公务接待铺张浪费或有违良俗;

10.利用职务之便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11.其他违反经济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村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3.作风粗暴,态度恶劣;

4.办事不公,吃拿卡要;

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基层形象;

7.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稳定;

8.参与或鼓动群众聚众滋事或越级上访;

9.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等有违良俗的行为;

1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11.其他有失村干部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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