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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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详解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详解

一、公司治理的实质

公司治理,简单地说,是为处理股东与管理者关系而设计的关于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权利配置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前提下使公司管理者积极服务于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安排受制于各国法律、习惯等制度因素,其模式决定于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政治制度、大众心理习惯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对于股东来说,防止管理者行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唯一办法,是制定雇用合同,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管理者应该采取的特别行动措施。但遗憾的是,对于管理复杂的大公司来说,制定有预见性的完备合约既不可能,也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也久生成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通常,股东与管理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4类代理问题,即:

1.努力问题。即管理者并不如股东期望的那样努力。研究表明,管理者持股比例越小,偷懒和非全力工作的积极性就越强。给定偷懒程度,管理者的损失和其所持股份额的增减有正向关系。管理者持股份额越少,意味着其努力的积极程度越低,因此股东权益的潜在损失也就越大。

2.时限问题。即管理者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他们倾向于比股东所希望的投资回报时间短。管理者和股东在时限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公司股东关注公司的永续存在性和股东未来现金流量。而经理们则更多地把眼光限定在其受雇期间的现金流量。

3.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即管理者更倾向于不冒风险,因为他们的财富同公司正常运转相联系。就公司所有者而言,他们更关注于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为对于一个分散化投资者来讲,这种风险化的投资组合策略已大大降低了行业或单个企业所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相反,管理者却无法有效地分散化风险。对于他们来说,其拥有财富的大部分都同其所在公司的绩效有关。他们的工资收入,股票期权及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当公司出现问题时,管理者的财富很难在公司间转移。从这一点上讲,他们所遭遇的风险更象是一个债权人的风险而非股东的风险。

4.资产滥用问题。即管理者倾向于滥用公司的资产或享受更高的待遇,因为他们并不承担这种行为的成本。公司管理者正常的在职消费可能是必需的,但是如果过份消费,则会有损于股东权益。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为其自身的声誉而进行非获利型的投资,另一方面又有可能把投资局限在提高其自身人力资本水平上,增加了罢免他们的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引起过度投资。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目的,就是通过配置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公司控制权,以期尽可能降低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或约束公司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并为最大化股东的权益服务。实际上,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人们总结出了一系列约束经营者行为控制机制和减弱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尤其是缓解上述4类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

二、缓解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

公司董事会的监控是约束经理的必然选择,从各国实践来看,还有其它一些制约经理机会主义倾向的制度安排。总体上可分为主动的激励和被动的约束。具体来说,按比尔德、帕利诺和普里奇的归类,可将之分为经理持股、对经理的奖励、董事会、经理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大股东和积极的投资者、债务和股息。

1、管理者持股安排。管理者持股可通过增加管理者偷懒和过度使用公司资产的成本,统一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股价能有效反映公司价值的变化的话,那么它又有助于缓解时限问题。然而管理者如果持股份额比较大也会产生问题,他们会阻碍收益性并购并主导董事的选择。增加管理者持有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是降低代理成本的几种形式中最直接的形式。由于股东的地位使其承担和分享公司的风险与收益,这有助于激发管理者经营的积极性并降低不当或自利决策的可能性。一系列实证分析表明公司绩效和管理者持股之间存在正面联系。

2、管理者的报酬。根据财务记录定期评价公司绩效和激励方案,通过奖金、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或限制性股份等报酬方式可减缓一系列的代理问题。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有助于使管理者的风险偏好趋向于股东的风险偏好。

3、董事会。通过严格地监控管理者的重大决定并对合意的(非合意的)决策进行奖励(约束),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董事会可限制管理者偏离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

从法律上讲,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对经理们的激励方案,批准并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但董事们也会有可能消极于维护股东的利益,这与董事的类别,董事会的构成任命等因素有关。由于在某些特定状态下,如伯利-米恩斯模式中,董事的任免在现实中不完全由股东会决定,甚至常常由公司的管理层选择,为了保住其位,他们常常和公司的经理“站在一起”。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和鼓励,董事市场的就业同其为股东创造的财富紧密相关,因此董事们为股东服务积极性也是值得研究的。大量的研究认为董事们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好坏同董事会的外部董事的比重有关。

4、公司控制权市场。减少股票价值的错误决定会吸引并购者并增加被并购后经理被免了职的可能,但这种方式在经理持股份额较大时并不有效。

在英美国家,相当一部分,甚至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公司控制权是约束管理者、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形式。由于存在完善、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公司的管理层心存时时有可能被撤换的压力(尤其对中小公司来说),这使得管理层只有努力工作,尽可能减少在职消费,通过良好的业绩记录向股东证明他的尽职尽责。许多研究证明公司控股权市场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尤其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之时。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并购尤其是要约收购也提高了目标公司(即被并购公司)的经营效率。

5、经理市场。能力强的管理者通常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当公司经理或董事会成员)和更大获得高收入的可能,这会激励管理者提高股东权益并限制自利性行为。研究表明,一个有效的经理市场有助于公司代理成本的降低。

6、财务结构安排:债务和股息。负债率的提高增加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这提高了管理者不当决策的成本。债权人会迫使管理者将现金进行分配而不是进行无效投资。同时股息的派发降低内源融资能力,如果选择增加外部融资可能会导致对资本市场参与者进一步的监控。通常管理者会采取低负债率的融资选择,这主要基于免于债权人对公司管理的硬性约束并避免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同时经营管理者也倾向于向股东发放较低水平的股息,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筹资的考虑,并减缓遭受意外的冲击。

7、大股东的作用。大股东较小股东有更大的积极性监督管理者的活动。因此,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三、《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又离不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与改进。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照了oecd(经济合作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情况制订的,相对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整个《准则》体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准则》的内容明确阐述了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即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所有的股东必须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负责任的管理层为公司的利益而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服务;通过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使管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相互制约并达到平衡;及时、充分和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相比之下,《公司法》的内容侧重于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从公司的`设立、组织构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而《证券法》更多地注重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说,《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极大发展,成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

2.制约控股股东完善公司治理。

当前国有机构或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在企业主要资产上市以后尚有相当一部分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存续资产保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仍然保留了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这样一来,公司的股份化改造虽已初步完成,但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所有者代表缺位、对经营者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和运作还受到旧体制的影响等原因,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并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要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首先就要从规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为改起。就这一点而言,《证券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公司法》也只是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监督则完全寄希望于监事会发挥作用,控股股东实际上处于一个完全弱约束的地位。《准则》的出台将会极大地改变这种情况,《准则》第一章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财务和资产三分开;并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通过制度化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达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3.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第三章从第58条到第66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主要侧重于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规范,《准则》除了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以外,明确提出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控制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优势,强化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同时第一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年度内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和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尤其是对规范控股股东权益的披露,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中小股东及时了解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杜绝内幕交易的产生和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可以说是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大发展。

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近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谈会上表示,上市公司监管的任务就是推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的行为表露无遗,增强市场的透明度,由投资者自行作出投资判断,并给予证券欺诈行为以严厉的打击。

4.为加入wto和面对全球化竞争作准备。

如果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和法理精神更多地注重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情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的特点,如《公司法》为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框架,《证券法》规范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的出台和内容则侧重于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如何使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以面对来自世界的竞争作准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均出现了一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趋势,成熟经济国家希望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制度创新,谋求更大的发展;各国迅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也要求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两者形成了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有力的内外部动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不断地暴露出来,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准则》的出台,可以创造一个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不断改造提高我国的竞争力,更好地把我国资本市场的潜力发挥出来。

5.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

《准则》的第二章明确指出需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并提出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这无疑是相对《公司法》的一大进步。《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公司董事应执行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对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未作要求,只是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强调了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有赔偿责任。而《准则》是第一次全方位的对董事的主要职责、义务、工作流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四、《准则》对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的意义

《准则》中第一章就明确指出,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并针对中国特色特别从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诸方面制定了细则。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必须以坚实的制度规范为基础,这体现在《准则》中对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结构、应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的规定,对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规定,以及对保障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和强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上。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双重代理问题,目标则是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双重代理问题主要产生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有资本但缺乏投资和管理知识,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则正好相反。因此,必须设计一个合适的规则体系确保管理人员不利用专业知识出于为自己牟利的目的而损害股东利益。《准则》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其所有具体规则设计均是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与此同时,处于转型经济中的中国上市公司又有其特殊性,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准则》尤其关注提出具体方案解决这一个问题。例如,第二章对董事会的规定非常详尽,在第一章中则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行为做出约束。换言之,《准则》更关注的是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这虽然适应于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具体问题,但略缺一般性。

但是,从着眼于解决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角度考虑,《准则》应该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最重要的是,中国上市公司有了一个统一的准则,有定规可依,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上多了一个武器。没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只能通过以脚投票来约束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对上市公司施加来自外部的约束。《准则》则提供了一个内部约束机制,一种制度约束。如果能够真正实行,将有可能极大改善上市公司的市场行为,真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目标,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扭转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

第二,《准则》的实施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当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时,投资者要在不同的公司之间筛选,也要在经理人员之间筛选,因而代理成本是巨大的,证券市场的效率是低下的。《准则》规范了大股东的行为,从制度上制止其对中小股东的掠夺,促使其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增强了市场公信力。同时,《准则》最后一章专门要求强化信息披露,保证了投资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有用的信息,使自己决策能够建立在较为合理的基础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代理成本。针对中国的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准则》还强调了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正是中国股市屡见不鲜的现象。如果有控股股东权益披露机制,可以使得其他股东及时获悉公司控制权,对公司进行监督。

第三,针对中国股市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陷,《准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例如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从我国的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机构更多地是注重对犯规上市公司进行事后的惩罚,但是缺乏对股东损失的补偿机制。从这一点而言,《准则》是有意义的。但也应该看到,《准则》的有关规定还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准则》针对转轨时期的中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较为详尽的解决方案,这是非常有益的。这尤其体现在控股股东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这反映了国企的遗留问题。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是改制上市,剥离非核心产业,让核心产业上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没有完全处理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准则》尽了较大的努力限制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控制。另一方面,考虑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准则》着重对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具体规定,其中第23条指出: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准则》第12条规定,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举措。这是因为,小投资者在监督制约上市公司问题上存在着搭便车的倾向,从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机构投资者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第11条更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这就为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事实上,在国外成熟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准则》中关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规定也显得有些单薄。

总体上来说,《准则》向着实现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迈进了一大步,也有助于改变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投资理念。《准则》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努力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障,提高市场公信力,增强投资者信心,从而有助于建立长期理性投资的理念,最终稳定金融市场,并完善证券市场配置资本资源的作用。

五、对《准则》的几点思考

基于上述对公司治理的实质以及减缓代理问题与代理成本的机制,我们认为,《准则》在以下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准则》把公司治理的目标界定为“保护股东权益”,体现了股东主权主义思想,并要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但同时,《准则》又规定:“……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这似乎有差别待遇之嫌。其实,弱势股东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方法,如要求采取“累积投票权制度”等,而《准则》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是模糊的。

第二,对于努力、时限、滥用资产等问题,《准则》在第四章以9条的篇幅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但却没有给出管理层持股、基于绩效的薪酬体系及其具体操作办法,努力问题、时限问题、滥用资产问题,仍然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关于监事会的规定,虽然《准则》考虑到了其独立性问题,但却缺乏一个关于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得干预、阻挠”监事正常履行职责,但却又同时规定其履行职责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虽然监事的合理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本无可非议,但在实践上我们看到的是“吃人家的嘴软”之现象。其实,把监事们的报酬纳入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管理之下,并同时规定一个同公司绩效联系的办法,可能更为有效。

篇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1号

各上市公司: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国家经贸委

二○○二年一月七日

篇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导 言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篇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对外公告、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四)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第九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依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公司应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第十二条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四条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生产、供销系统。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财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规范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要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上市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等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的标准,上市公司应对此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七)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鼓励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

第二章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

(八)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九)建立规范的董事聘选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制定一个规范、透明的董事选任程序,以保证董事的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十) 完善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成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十一) 规范董事长的兼职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为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应该由同一人担任。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为了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客观判断和决策,公司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领导人兼任。

(十二)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由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因素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工作条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 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2)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5)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十四) 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董事可以提前提议会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明确规则,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十五) 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该根据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出席董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公司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接受培训的情况应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第三章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十六) 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询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必要时,监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给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十七) 完善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和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 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

第六十五条为促进董、监事履行其应尽职责,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监事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六条独立董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或监事应该回避。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十九) 建立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立足于境内外人才市场,充分利用人才举荐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条上市公司应保持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应随意变动;若确需调整,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交易所备案。

(二十) 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一条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安排的依据。有关绩效评价的标准及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确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薪酬决定原则、依据和程序以及具体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二十一) 公司治理应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四条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法定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条件。当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七十六条公司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与其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鼓励职工通过与监事会、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在保持正常经营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环境、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六章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二十二)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二条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二十三) 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各年度内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2)董事会工作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监事会的构成及其监督作用;(6)旨在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如股东大会投票制度的安排;(7)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8)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十四) 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

第八十七条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更多的披露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影响力的义务。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实际控制者。公司、控股股东都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以便其他股东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有权及时知悉其控股股东抵押、减持或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发生其它可能引起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和持有人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以上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十条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篇5: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利益相关者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节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 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九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九十四条 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七日

篇6:新版上市公司年报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公司在年度报告目录之前刊载宣传照片和图表时,不得刊登带有祝贺、恭维、推荐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同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篇幅原则上不超过报纸的1/4版面,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年度报告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目录后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状况,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公司简介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的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公司报告期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日期和地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司还应当提供首次注册情况的相关查询索引;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和历次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八)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公司聘请的报告期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以及持续督导的期间。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如公司成立未满3年,应当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便于投资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披露内容应当可靠,引用数据、资料应当依据充分。如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应当关注其权威性,并注明来源。

(二)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决策相关性,着重关注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建设等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计划,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未来变化趋势。

(三)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关联性,结合公司的外部环境(如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等)和内部条件(如业务规模、经营区域、技术、人员、经营权等)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分析,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四)鼓励公司披露对业绩敏感度较高的关键业绩指标,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以及变化原因和趋势。

(五)讨论、分析不应简单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而应当侧重分析重要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重点披露实质性内容、已知的重要趋势和不确定性。

(六)语言表述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报告应当重点分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产品、技术、行业有关的外部环境,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重要性原则对本条中设定的原则性比例作适当下调。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公司应当披露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主营业务分析。列示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现金流等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并对未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进行解释。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低于或高于20%以上的,应当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

1。 收入。公司应当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如果因子公司股权变动导致合并范围变化的,应当提供上年度同口径的数据;如无法取得,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对实物销售收入大于劳务收入的公司,应当按照行业口径,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市场占有率(如披露,须注明数据来源)等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变动30%以上的,应当说明原因。

对于订单收入占比超过50%的公司,公司应当披露重大的在手订单情况,并披露前期订单在本年度进展和本年度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对前期订单分散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按行业口径归类披露。

如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当披露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当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2。 成本。公司应当按行业或产品披露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等)占总成本的比例情况,并提供上年同口径可比数据,如无法取得可比数据,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当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3。 费用。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变动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变化原因。

4。 研发支出。公司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目的、进展和拟达到的目标,预计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如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应当说明变化原因。

5。 现金流。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公司应当说明原因。若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二)按照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行业、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地区,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公司应当保持业务数据统计口径一致;如确需调整,应当提供调整后的最近1年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例,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变化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应当说明报告期内购买、出售该资产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计量属性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说明原因及对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投资状况分析。公司应当分析本年度投资情况,包括:

1。 对外股权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外股权投资额与上年同比的变动数及变动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业务以及占被投资公司的权益比例。

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期初持股数量和比例、期末持股数量和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公司应当披露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如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应当披露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抵押物或担保人,以及展期、逾期或诉讼事项及风险应对措施。

3。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当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及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及进度的差异。对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当说明未来资金用途。

如实际投资项目无变更,公司应当披露项目资金本年度和累计实际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当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公司应当披露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当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4。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应当详细说明主要子公司所处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目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当披露该子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数据。如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上一年度报告期内相比变动在30%以上,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如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方面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与上年度相比变动在30%以上,并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影响的,公司应当说明变化的情况和原因。

公司应当披露持有与公司主业关联度较小的子公司的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达50%以上的公司,应当披露投资收益中占比在10%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5。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本年度和累计实际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

(六)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公司存在控制下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披露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公司应当披露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就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面对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包括:

(一)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公司应当结合业务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类别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环境或行业环境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公司应当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营业成本的构成变化、市场份额的变化等因素,分析公司存在的主要优势、困难,并说明有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当从行业壁垒、核心技术替代或扩散、产业链整合、价格竞争、成本波动等方面向投资者提示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如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分析和讨论应当有数据支持,并说明数据来源。

(三)经营计划。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成本计划,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变化、研发计划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四)因维持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公司所需的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品融资等项目对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公司应当披露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

(五)可能面对的风险。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风险、行业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核心技术人员变动风险等),披露内容应当充分、准确,采取图表结合数据的形式,简要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报告期内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对其产生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进行分析。如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详细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披露近3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同时,列表披露近3年(含报告期)现金红利分配的金额及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保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在防治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第五节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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