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推行战略规划型控制模式的思考

神采奕奕弗劳格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神采奕奕弗劳格”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商业银行推行战略规划型控制模式的思考(共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商业银行推行战略规划型控制模式的思考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财务控制型战略模式,总行利用财务指标来控制分支行,在信息系统不健全、内部稽核不力的情况下,这种模式与频发的金融案件有较大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有必要借鉴国外优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型模式进行改革尝试。

一、公司战略层面控制模式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一)公司战略层面三种控制模式

根据公司对下级单位管理和控制程序,古尔德和坎贝尔分辩出三种管理控制模式:战略规划型,财务控制型、战略控制型模式。

1、战略规划型

在战略规划类型中,总部和业务单位的关系是:总部是总规划师,详细规定各部门和各业务单位的职责,使用正式的规划和控制体系,对下属部门和业务单位的活动进行指挥、协调和控制。

2、财务控制型

总部与业务单位之间仅仅是财务上的关系,总部基本上不干涉业务单位的产品和市场战略,

总部的职责限于设定财务目标、分配资源、评估业绩以及对业绩差的部门进行干预,这些干预通常也仅限于更换业务单位的主管,而不是命令业务单位调整战略。因此,设定业绩目标是最重要的机制。

3、战略控制型

战略控制总部发挥着战略影响者的作用。总部发挥作用的方式并不是向业务单位强制下达整体计划,相反,战略控制的实现靠的是在总部制定的界限内和在总部既定方针的规范下,各业务单位就战略达成一致。

(二)战略规划型模式在外资银行中的应用

1、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战略规划型模式

美国、德国等欧美国家以及新加坡、日本等亚洲国家的商业银行目前都采取“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结构。银行的分行很小,职能单一,业务集中在总行大部门完成。总行部门内汇聚了主要的业务精英,分工细、专业性强。如美联银行总计7万多名员工,资本市场部门有1.3万人,零售业务部门有2.4万人,一个业务部门就是一个业务系统,银行高度重视部门职能的发挥,总行对分支机构的控制通过各职能部门来实现。这种结构有利于提高效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

篇2:浅论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浅论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毕业了,必须要提交毕业论文,合格方可毕业。现在的毕业论文要求挺高的,需要有理论部分,实际应用部分。毕业生们最好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写出有质量的论文。下面YJBYS给大家提供金融毕业论文范文一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所担任的角色越来越重,对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个体,它的经营状况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密切相关,而由于内部控制不力所引发的问题有可能会波及到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

【关键词】内部控制;问题;建议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

COSO报告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系统”的概念,并正式提出内部控制系统由五部分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控。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其内部控制应该同样地具有这些内容,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确保银行业务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银行的政策和程序相符合;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和实现;确保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可靠;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具体表现为:首先,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中,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其次,内部控制应当从防范风险、审慎经营出发,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再次,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最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素: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这五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密不可分的。它们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内部控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商业银行的良好运营。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认识的偏差

许多金融机构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各项工作和业务规章的汇总,有了规章制度,金融机构就有了内部控制,而忽略了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部分银行管理人员还未深刻认识内部控制的内涵,对内控的重视程度不高,认识也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银行高级管理层错误地认为内部控制是业务发展的矛盾体,发展内部控制可能妨碍业务的发展;二是他们不愿制定对执行内控工作人员的奖励提升,认为这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这些认识上的偏差会产生经营管理者过分强调业绩或经营成果,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风险,造成滥用银行资产或隐瞒损失等负面影响。

(二)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已基本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要求,设置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但某些方面的具体设置、分工不尽合理。部门间及部门内部岗位职责不清,岗位职责设定没有体现岗位监督的原则。由于岗位设置不合理,从而削弱了内部控制监管职能,不相容岗位未能实施有效分离,为营私舞弊创造了有利条件。缺少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部门负责,没有一个协调部门。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银行办理业务的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内控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一些新业务的.发展,导致运作上带有盲目性。有些制度过于概括、简单和条文化,操作性不强,不能为业务提供实际的指导。在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上,激励机制扭曲,偏重抓规模、抓效益,过分强调“存款立行”,忽视了内部控制,导致逆向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致使违规经营。

(四)未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对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落后,缺少专业的风险管理队伍及必要的风险评估手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偏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多数银行信贷业务仅满足于决策环节的“审贷分离”,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监控手段,不能进行正确决策。对已识别风险不能准确评估和有效控制,突出表现为监控手段、措施不适当,不能发挥作用。

篇3: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

论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

闫海

俗谚云:“强龙不压地头蛇”,然而面对进入WTO的竞争与挑战,中国金融业尤其各商业银行并不由于自身丰富本土资源、服务网络优势而轻松几许。“狼来了”,怎么办?政府旨在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若干政策相继出台,诸如发行特种国债充实资本金,剥离不良信贷资产,股份制改组以及上市等等,但是如何缩短与外资银行之间创新差距的措施不多,因为行政手段在该问题上是束手无策的。本文与大量关于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组织结构等技术层面研究不同,尝试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规划一个新思路――法律规避型创新。

一、法律规避型金融创新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于19出版《经济发展理论》(theTheoryofEconomicDevelopment)一书中首先提出。熊彼特观点,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到社会生产体系的活动,“新组合”包涵以下内容:⑴引进新产品;⑵引用新技术;⑶开辟新市场;⑷控制原材料供应新来源;⑸实现企业的新组合。①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理解资本主义体系以及发展的核心概念,创新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上述创新理论,在上世纪50年代引起广泛的重视,并首先应用于工业领域,技术创新成为一个流行词语。发韧于70年代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促使传统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的概念应运而生,面对眼花缭乱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探求金融创新原始动力,形成诸学派的创新诱因理论,而西尔柏(W・L・Silber)的约束诱导金融创新理论、希克斯(J・R・Hicks)和涅汉斯(J・Niehans)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戴维斯(S・Davies)和塞拉(R・Silla)的制度学派创新理论以及凯恩(E・J・Kane)的规避型创新理论影响较大。②

上述创新理论都不同程度触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性,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机构对各种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因为需求增长会促进货币供给,扩大货币供给的过程可以采取许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管制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学者对“法律规避”问题,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态度,普通法系赋予规避者较大的自由空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陆法系仅在国际私法以及税法的避税问题上进行探讨,而且相当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对之持否定观点。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成共识下,法律规避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仅有朱苏力学者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③,以及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制度创新作用的角度④给予肯定性的论证,笔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弊端的调适。任何法律不应以“良法”或“恶法”作以简单评价,因为法律利弊可视为一枚铜板的两面,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倾向,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⑵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与普遍性使解决个别案件面临困难;⑶规范的控制和约束的扩张性。⑤宽容对待法律规避创新是矫正法律自身负面影响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在发展变化客观环境中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释或修正,使之在动与静、保守与变革、僵化与无常的.彼此力量之间谋求和谐统一;法律规避型创新给予资质相异的个体在法律的原则性下进行不同回应,获取适己所需自由空间;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约束限制愈大,个体进行法律规避创新的动机也愈强,总之法律不能尽善尽美的客观存在,是规避型创新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

(二)法律规避型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优化。凯恩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做游戏的两方,它们不断彼此适应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团,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灵,既限制竞争、减损效率和剥削消费者选择机会等,而规避监管则可以打破旧利益分配格局,从而抛弃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继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内容产生新管制,再管制实质上是对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该认识也适用于金融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内容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即观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之内,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风险性监管为金融机构实施规避型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完善。

(三)法律规避型创新提升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在我国旧体制下银行业务可以用存、贷、转予以简单概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证券、保险、信托等逐步构成对银行业的全面挑战,这也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是相符的,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发展新业务,开辟新增长点,才能立于不败,其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突破旧框架束缚的法律规避性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中心,在经济利益内在驱动下,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以法律规避型创新的方式不断在更高层次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平衡。在此应强调,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绝不是法律规避型创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线,实现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润最大化追求是其内容。

二、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过去四十余年的竞争中,进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大规模创新,其中某些创新成果现在或将来会被我国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因此针对美国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对法律规避型创新的认识与理解。

美国金融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经济大萧条时期(1929―1933)为分水岭,尽管1864年《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截至代后期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竞争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动机与实践。1929年一直牛气冲天的华尔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至1933年美国已有9000家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业瘫痪。检讨经验教训,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应对这场灾难负责,于是以《1933银行法》(TheBankActOf1933)为代表限制银行经营法律相继出台,到70年代构成全面监管法律体系,相应地法律规避型创新随之出现,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国顺应潮流又放松监管,笔者在此仅从以下三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与规避型创新之间博奕进行择要分析:

(一)对利率限制的规避型创新。《1933银行法》授权美联储理事会对其会员银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规定商业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RegulationQ)进一步予以明确,1935年立法将Q条例扩大到非会员银行机构,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进一步将该限制扩大到所有金融储蓄机构。⑥由于1933―1978年间利率较低,存款人的机会成本小,银行等存款机构仍保持较稳定资金来源。但70年代末名义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即“脱媒”(disintermediation)。同时一些投资银行设计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资以及享有开支票便利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发银行业危机,为了争取存款,存款机构创设种种规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大量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CP);商业银行发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CDs);储蓄机构开发一种创新工具――可转让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帐户以及类似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机构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开办将活期帐户与储蓄帐户相结和的,针对个人的自动转帐帐户(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与针对工商企业的SweepAccount;此外与MMMFs性质类似并与其直接竞争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创新由量变积累到质变,1980年国会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从而开始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

(二)对分业经营的规避型创新。基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投机而引起的认识,《1933银行法》第16、20、21和31条确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投资银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设立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除可以进行政府债券投资以及用自有资金和盈余的10%购买等级较高股票和债券外,不能经营长期的证券投资,不得代理证券发行、包销、分销和经纪等业务,这些条款被单独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或称“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银证分业经营进行反思,认识到其实质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务业市场分割协议,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务发生地显着影响以及来自外国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挑战,促使美国金融业竞相采用创新手段规避管制,进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银行的交叉经营,其内容即包括投资银行通过以上介绍的MMMFs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金融工具创新,也有银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创新。银行持股公司是指这样一类公司,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获准在其他行业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信托公司等。虽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仅为满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设立“防火墙”(Firewall),规避法律的银行持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摇摇欲坠,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结束了1933年银行法和1956银行持股公司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规避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的创新。1927年《麦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银行跨行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美国特色的单一银行制,其结果正如美国纽约克肯塞咨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尔・希莱思所说:“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虽然我们有最大的金融经济,但我们只有最小的银行。”因此美国银行业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种金融创新,最有趣的是围绕自动柜员机(ATM)以及销售终端(POS)的法律争议,货币监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机不是《麦克菲登法》第36条下的分支机构。⑧于是银行业通过ATM的设立实质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强银行竞争力,也削弱了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银行持股法》对银行的定义,设立多种经营形式的机构,例如非银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机构、货款洽谈处、非银行的银行、国际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对失败机构的跨行业兼并和存款人代理等打破跨行设立分支机构,80年代的立法尽管尚未明确解除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但实际上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已经放弃,1994法律取消关于跨州设立分支行的限制。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银行法律体系虽然刚刚建立,但迅速发展地经济现实以及WTO竞争环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规范形成制度障碍,压抑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正如上述理论与实践证明规避型创新必然会产生。但与各国商业银行内在驱动型创新不同,我国创新类型是政府指导,即在政府推动或引导下,商业银行规避银行法若干不适形成的金融创新,笔者在此对近期争议较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两种规避性创新进行深度分析:

㈠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从194月至今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对此金融界、法律界给予广泛的关注,尤其“债转股”政策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担忧这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笔者认为AMC实际是在银行法律体系下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手段的规避型创新,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据估计约25%,各别商业银行更高,在世界银行业中不良贷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历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贷款比例,以增强其竞争力,化解金融风险。债务重组是解决问题有效途径,然而债务重组方式除核销本金、豁免利息等债务减让之外,诸如债权转股化、资产清偿债务以及证券化等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不符,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企业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MC业务上属于金融企业,但无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划转不良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综合服务,可以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债务重组手段和资本市场业务都是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而AMC则综合运用,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挽救损失。

㈡金融集团,8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设缺乏长期规划,()“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体制转轨时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利益冲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例如:银行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保险公司发行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回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渗透进入银行业务。1993年初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规定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法》第六条、《证券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分业经营原则。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法律规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WTO后与“金融大鳄”抗衡现实,要求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呼吁高涨,尽管我国金融当局一再否认混业经营前景,但事实上政府始终默认规避分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创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全方位行业;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各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几十家之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拥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团这种创新形式在WTO的冲击下,又有新的发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团受让上海财政局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正与外资保险接洽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获中央银行批准,申报国务院的中信集团重组方案明确将成立三家附属公司,即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以及与保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众多国有、私有企业已单独或联合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山东电力集团的产业资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蔚深证券,并且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与华厦银行第二大股东,这些都是证明金融集团作为分业经营法律限制的规避仍在一定期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开放,面对国际银行业同行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创新图存”,而创新内容除营销方式、服务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之外,法律规避创新也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篇4:富阳推行高效种植模式

富阳推行高效种植模式

浙江省富阳市农业生产推广五种种植模式,667平方米平均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一是草莓一稻.在草莓收获后,播种一熟杂交稻,60%的田块667平方米草莓收入超万元,

作 者:李富民  作者单位: 刊 名:农家顾问 英文刊名:NONGJIA GUWEN 年,卷(期): “”(9) 分类号:F3 关键词: 

篇5:商业银行成本管理与控制

成本控制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成本控制主要是指对生产阶段产品成本的控制;广义的成本控制则强调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阶段的所有成本的控制,包括了一切降低成本的努力,是成本管理的同义词。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商业银业的成本控制应该是对成本进行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管理与控制。

一、商业银行成本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成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较多,因而其成本的构成也比较复杂,这里我们仅以金融业标准损益表列示的成本内容按照成本的性态和对盈亏影响的重要性将商业银行的成本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

1.筹资成本。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以负债的形式筹集各类资金以及与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按规定的适用利率而支付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支出和借款利息支出。筹资成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成本。

2.经营管理费用。指商业银行为组织和管理业务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电子设备运转费、保险费等经营管理费用。

3.税费支出。包括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化的手续费支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营业税及附加等。

4.补偿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

5.准备金支出。包括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支出。

6.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需从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

经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属于抉择性半固定成本,这部分成本与当期业务量基本无关,但可由商业银行管理当局的短期决策行为改变其数额,比较适合采用弹性成本控制法进行控制,在成本预算时应认真决策,精打细算,在执行中要厉行节约,减少支出总额。补偿性支出、准备金支出和税费支出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摊销或计提的,理论上是一种变动成本支出,但在一定经营期间,对于某一确定的银行来说,实际又是约束性固定成本,只能从合理充分地利用其创造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角度入手,提高产品的产量,相对降低其单位成本,而不能降低这部分成本的总额。因此,这部分成本支出控制相对比较简单。筹资成本属于随存款(或借款)的增减变动而变化的变动成本支出,是商业银行成本控制的重点,可以采用标准成本控制法和边际成本控制法。在实际控制中应强调的是:筹资成本控制的是单位业务量的耗费即单位资金的实际付息利率,而不是利息支出的总额。

二、商业银行成本控制的方法

比较切合商业银行成本管量控制实际的主要是标准成本控制法、弹性成本控制法、边际成本控制法和成本指标控制法等。

1.标准成本控制法。是商业银行在建立成本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成本支出进行控制分析的方法。它具有事前估算成本、事中及事后计算分析成本并揭露矛盾的功能。包括标准成本的制定、成本差异的计算分析。

(1)制定标准成本是商业银行成本控制过程的首要环节。成本控制标准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这里仅对用于筹资成本控制的标准成本进行说明。

商业银行的筹资标准成本是依据国家利率政策通过对一定时期社会资金的总量和市场占有率以及资金结构的调查、分析而制定的,用来评价实际筹资成本、衡量资金盈利能力的一种预计成本。从数量上来看,它应大于理想的成本水平,但又不小于历史平均成本水平,实施以后实际成本更大的可能是逆差而不是顺差,是要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一种标准,因而可以调动各部门职工的积极性。

商业银行的筹资标准成本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指单位资金的标准成本,即体现商业银行筹资目标的单位资金标准利率,包括标准存款利率和标准借款利率;另一种是指实际筹集资金总额的标准成本,是根据实际筹集资金量和单位资金的标准利率计算出来的。

筹资标准成本=实际筹资额×单位资金标准利率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应区别存款和借款分别制定存款标准成本和借款标准成本,同时也可以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对存款标准成本和借款标准成本予以细化。如活期存款标准成本和定期存款标准成本等。

下面是一个制定存款标准成本的实例。

单位存款标准利率=利息支出标准总额/存款数量标准总额

根据上表,该银行预算的存款标准利率为4.7%,单位存款的标准利率为2.57%,储蓄存款的标准利率为5.35%。

篇6:我国推行六西格玛的思考

关于我国推行六西格玛的思考

六西格玛(SIX SIGMR,6σ),是一种以数据为基础,追求完美质量的管理方法,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演变而成的`一种有关工业流程设计、改进和优化的技术,并提供了一个系统运用于设计、生产和服务的工具.

作 者:崔改琴  作者单位:中共长葛市委党校 刊 名:河南科技 英文刊名:HENAN KEJI 年,卷(期): “”(19)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7: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探索

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探索

从1995年组建第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到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增加到90家。为了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每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后,都在经营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建行初期的艰难探索和日渐成熟的主动探索,前者是不得以而为之,后者则是进取型的创新探索。

一、发展初期的艰难探索

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初,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内部形势。一方面从各家信用社翻牌过来的支行,仍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且对总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总行在开展工作中既缺乏权威性,又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在这种比较严峻的形势下,不可能实现防范信用社金融风险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行初衷。于是,结合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上进行了一些艰难但非常必要的探索。

1、营运资金适度集中。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建立之后的规模优势,营运资金适度集中是非常必要的。各家银行重点采取了如下措施进行资金的适度集中:一是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按照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支行向总行缴存准备金;二是鼓励支行闲置资金上存总行;三是通过联合贷款等形式,将支行资金相对集中后投向优势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事实证明,建行之初果断采取的营运资金适度集中的战略性措施是非常英明非常正确的。由于资金适度集中,使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很好地抓住了和国债市场异常火爆的难得机遇,无论是国债696品种、796品种还是实物券,都提供了非常丰厚的利润来源。高收益的国债投资有效减缓了之后几年利差不断缩小对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冲击。

2、经营权限适度集中。不论是从调整和理顺总行与支行关系的角度考虑,还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经营权限的适度集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为了尽可能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和振荡,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对经营权限的调整是逐步进行的。一是对支行资金流向进行调控。规定支行在购买国债时只能通过总行渠道来进行,而不能再从其他银行购买。这一规定从全行角度看,增加了整体收益,降低了资金成本。二是对支行资金运用权限进行调整。在各地融资中心相继撤消之后,要求各支行不得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资金头寸的调剂由总行统一运作。三是对支行的贷款权限进行适当调整。根据管理需要,逐步缩小了支行的贷款权限。一方面对于风险较大的信用贷款等品种,不再允许支行直接经营,另一方面对支行贷款最高金额进行控制。特别是在人民银行出台有关规定之后,直辖市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贷款权限缩小到100万元以内,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贷款权限缩小到50万元以内。对于部分资产质量太差的支行,完全取消了贷款权。配合经营权限的调整,在人事管理、费用支配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3、风险控制适度集中。建立城市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当时信用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建立初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非常艰巨。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后,一方面加快了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另一方面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信用合作社时期出现大量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所以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建设内控机制、防范风险方面进行了非常可贵的探索。一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支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人员对已经颁发的制度办法进行有效性甄别,终止无效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对规范全行业务操作,理顺一级法人经营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等都起到了

[1] [2] [3] [4]

篇8:党委中心组推行“1+X”学习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作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重要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执政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在建立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改进学习方式,特别是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大力推行“1+X”学习模式,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学习模式的实践 (一)“1+X”学习模式的内涵与程序 “1+X”学习模式是指,一个单位或党组织在举行集中学习会时,改变以往的“一人读、众人听”的常规做法,采取1人为“主讲人”作中心发言,其他人对主讲人的中心发言进行讲评的一种学习形式。“1+X”的“1”是指1个人作1个小时左右的中心发言,“X”就是指若干人作相应的讲评,也指共同参与中心组学习的其他成员。推广好“1+X”学习模式,要把握以下工作程序。 1、制订学习方案。每个中心组根据班子成员的人数,分成若干组,形成学习方案,一般每年安排6次左右,人数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每组各有一个主讲人、一个主持人,根据每位主讲人的特长和工作职责,在征求主讲人意见后,确定主讲课题,这样就对中心组的年度理论学习作出统一的安排。 2、围绕主题撰稿。每位主讲人在讲课之前,都要根据课题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搜集各种资料,认真撰写讲稿。同时,主讲人要在讲课前的一个星期,将初稿发放给各位与会人员征求意见,再对讲课稿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讲稿。 3、集中讲课点评。正式讲课时,要求中心组成员全部参加,集中听取主讲人讲课,在讲课中,要求观点鲜明,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并要尽可能脱稿。讲课结束后,每位与会人员对讲课的内容、观点进行点评,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没有时间点评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4、理论指导实践。主讲人根据讲课会上反馈的点评情况,认真完善讲课稿,再到自己联系的党组织、学习点、村居授课,并使讲课稿形成理论文章,对实践工作进行指导。 (二)把握“1+X”理论学习模式的四个环节 “1+X”学习模式对于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但是要推广这种模式,真正取得成效,我们要注意抓好“四个环节”。 一抓集中学习。“1+X”学习模式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组织大家集中学习,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到位”,使大家有集体参与的感觉和学习的氛围。 二抓领导示范。推广“1+X”学习模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领导带头,以身作则,亲自上课,亲自讲评,做班子成员、各位干部学习的示范,敢于并善于引导其他同志参与理论学习,推进“1+X”学习模式的实践。 三抓专题讲课。“1+X”学习模式讲课内容涉及面广,一次学习一个专题。 四抓制度建设。实施《乡科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办法》,突出成员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1+X”理论学习中心发言的次数、点评情况以及理论考试等方面内容。该办法还规定理论考试成绩作为当年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成绩,补考不及格或年度理论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诫免,同时当年不得提拔使用。 (三)推行“1+X”学习模式的初步成效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与实践,“1+X”理论学习模式的优势逐步得到显现,越来越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1+X”学习模式引起了省、市宣传部门的关注,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出现了四个可喜的“转变”。 一是从“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以往的中心组学习,党委一把手安排学习什么资料就学什么资料,很少有人主动搜集更多的`学习信息。个别领导总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找理由请假,或学习时心不在焉,到课率不高,现在是主动学、学在前,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二是从“泛泛学”向“深入学”转变。过去一些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习惯于已经学过了、学得差不多了,满足于一知半解,学习不深入,泛泛而过。实行1+X学习模式后,对一个专题,既有主讲人讲课,也有相关人点评。 三是从“个人学”向“团队学”的转变。1+X学习模式中,班子每个成员既是主讲人又是点评人,每个人都要变换角色,换位思考。1+X学习模式在大家点评时,每个成员畅所欲言,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民主氛围浓,相互之间可增进了解和感情,由个人学习带动了团队学习,增进了班子的集体学习力。 四是从“单纯学”向“创新学”的转变。过去中心学习主要是通过看报纸、看文件进行学习,通过1+X学习模式,大家学习观念明显转变,更加注意上网阅读专题文章,浏览相关报道,力求学透、学深、学专。 二、“1+X”学习模式的启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带动全党的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回顾我县推广“1+X”学习模式的实践,对于如何深化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提高学习成效,有多方面值得总结和思考。 启示之一: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断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启示之二: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启示之三: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积极创新学习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启示之四: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着力形成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长效机制。

篇9:党委中心组推行“1+X”学习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党委中心组推行“1+X”学习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作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重要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执政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在建立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改进学习方式,特别是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大力推行“1+X”学习模式,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学习模式的实践

(一)“1+X”学习模式的内涵与程序

“1+X”学习模式是指,一个单位或党组织在举行集中学习会时,改变以往的“一人读、众人听”的常规做法,采取1人为“主讲人”作中心发言,其他人对主讲人的中心发言进行讲评的一种学习形式。“1+X”的“1”是指1个人作1个小时左右的中心发言,“X”就是指若干人作相应的讲评,也指共同参与中心组学习的其他成员。推广好“1+X”学习模式,要把握以下工作程序。

1、制订学习方案。每个中心组根据班子成员的人数,分成若干组,形成学习方案,一般每年安排6次左右,人数多的可以适当增加。每组各有一个主讲人、一个主持人,根据每位主讲人的特长和工作职责,在征求主讲人意见后,确定主讲课题,这样就对中心组的年度理论学习作出统一的安排。

2、围绕主题撰稿。每位主讲人在讲课之前,都要根据课题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搜集各种资料,认真撰写讲稿。同时,主讲人要在讲课前的一个星期,将初稿发放给各位与会人员征求意见,再对讲课稿进行完善和补充,形成讲稿。

3、集中讲课点评。正式讲课时,要求中心组成员全部参加,集中听取主讲人讲课,在讲课中,要求观点鲜明,思路清晰,通俗易懂,并要尽可能脱稿。讲课结束后,每位与会人员对讲课的内容、观点进行点评,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没有时间点评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4、理论指导实践。主讲人根据讲课会上反馈的点评情况,认真完善讲课稿,再到自己联系的党组织、学习点、村居授课,并使讲课稿形成理论文章,对实践工作进行指导。

(二)把握“1+X”理论学习模式的四个环节

“1+X”学习模式对于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和办法。但是要推广这种模式,真正取得成效,我们要注意抓好“四个环节”。

一抓集中学习。“1+X”学习模式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组织大家集中学习,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到位”,使大家有集体参与的感觉和学习的'氛围。

二抓领导示范。推广“1+X”学习模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领导带头,以身作则,亲自上课,亲自讲评,做班子成员、各位干部学习的示范,敢于并善于引导其他同志参与理论学习,推进“1+X”学习模式的实践。

三抓专题讲课。“1+X”学习模式讲课内容涉及面广,一次学习一个专题。

四抓制度建设。实施《乡科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实行学分制量化考核办法》,突出成员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1+X”理论学习中心发言的次数、点评情况以及理论考试等方面内容。该办法还规定理论考试成绩作为当年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成绩,补考不及格或年度理论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诫免,同时当年不得提拔使用。

(三)推行“1+X”学习模式的初步成效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与实践,“1+X”理论学习模式的优势逐步得到显现,越来越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1+X”学习模式引起了省、市宣传部门的关注,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出现了四个可喜的“转变”。

一是从“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以往的中心组学习,党委一把手安排学习什么资料就学什么资料,很少有人主动搜集更多的学习信息。个别领导总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找理由请假,或学习时心不在焉,到课率不高,现在是主动学、学在前,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二是从“泛泛学”向“深入学”转变。过去一些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习惯于已经学过了、学得差不多了,满足于一知半解,学习不深入,泛泛而过。实行1+X学习模式后,对一个专题,既有主讲人讲课,也有相关人点评。

三是从“个人学”向“团队学”的转变。1+X学习模式中,班子每个成员既是主讲人又是点评人,每个人都要变换角色,换位思考。1+X学习模式在大家点评时,每个成员畅所欲言,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民主氛围浓,相互之间可增进了解和感情,由个人学习带动了团队学习,增进了班子的集体学习力。

四是从“单纯学”向“创新学”的转变。过去中心学习主要是通过看报纸、看文件进行学习,通过1+X学习模式,大家学习观念明显转变,更加注意上网阅读专题文章,浏览相关报道,力求学透、学深、学专。

二、“1+X”学习模式的启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带动全党的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的学习考核和激励机制”。回顾我县推广“1+X”学习模式的实践,对于如何深化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提高学习成效,有多方面值得总结和思考。

启示之一: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断增强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启示之二: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启示之三: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积极创新学习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启示之四:抓好中心组学习,就要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着力形成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