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思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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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思路及对策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思路及对策

阐述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对策.

作 者:胥宝一 李得禄 刘淑娟  作者单位:甘肃省荒漠化防治重点实验室,甘肃省治沙研究所,甘肃,武威,733000 刊 名:防护林科技 英文刊名:PROTECTION FORE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 分类号:S759.9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可持续发展   思路   对策  

篇2: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论文

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论文

1安澜自然保护区情况介绍

1.1地理位置及地质地貌

保护区位于巴南区南部的安澜镇,介于东经106°33′58″-106°36′42″,北纬29°14′29″-29°16′55.34″地处川东南褶皱带与盆周山地交接边缘,以丘陵为主,低山次之,平地极少。土壤类型有水稻土、紫色土、荧壤土、潮土等。地质构造为宣汉--重庆平行褶皱束延伸形成的龙岗向斜和石油沟背斜,地层主要为侏罗系中统上沙溪庙组紫灰、紫红色砂岩和泥岩层。海拔225-322米。安澜鹭类自然保护区南北长4500米,东西宽4430米,总面积1004hm2,其中核心区面积90hm2,缓冲区面积127hm2实验区面积787hm2[1]。

1.2气候与动植物资源

安澜自然保护区属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的盆地南部长江河谷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无霜期长,云雾多,日照少,春季气温回暖早。但常有寒潮。夏季炎热,降水集中。但常有伏旱,秋季降温快而多绵雨,冬季暖和,云雾多,湿度大。该区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因长期人为生产活动影响,现仅残存小面积常绿阔叶,落叶阔叶混交林,大部分地区逐渐为次生针叶林或针阔混交林所替代。自然保护区植被类型分布没有垂直带谱,有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暖性针叶林,竹林,灌草丛5个植被型。属国家保护的植物50余种,其中二级保护品种有水杉、银杉、红豆杉等,三级保护品种有穗花杉、木荷等;区内还有大量的花卉品种和药材品种[2]。共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28种,动植物丰富多样。安澜鹭类自然保护区是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石板垭村境内。由鹭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安澜鹭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与,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以白鹭、牛背鹭、黄竹、野生生物群落为主要保护对象[3]。

2巴南区安澜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有保护区面积不大,保护区基础设施不完善,未标定边界制定相关管理方法制度,没有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不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土地权属管理、自然保护区定界工作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土(林)地确权工作不是很明确。

2)自然保护区科研和宣传教育管理不是很到位,未彻底开展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及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合作交流。没有广泛开展公共教育、宣传活动并协调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当地居民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及居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

3)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不到位,未对自然保护区日常巡逻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3对巴南区安澜自然保护区改善的对策

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参与三大基本原则,规划科学合理,保护目标明确,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生态教育等功能等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实现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

1)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管理,要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分区管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土地权属管理,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定界工作、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管理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土(林)地确权工作。

2)自然保护区科研和宣传教育管理,要开展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合作交流、广泛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重庆市自然保护区条例》与当地群众齐抓共管,群策群力保护自然区。

3)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并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执行重庆市关于天然林禁伐令和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法规,科学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尽快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从根本上改变森林结构,营造各种野生动物的生活栖息环境,尽可能增加森林植被对水分。气候的调控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形成并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对原生生态系统的干扰破坏,特别注意不要破坏区内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鹭类生活环境。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自然保护区专职管理人员、推进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

5)自然保护区标准化管理,要推进自然保护区相关技术标准修制定、推广使用工作,规范自然保护区标志、标识的使用及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野外工装管理。

6)资金保障,要积极争取将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年度核算,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筹安排部分国家生态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制定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

参考文献:

[1]彭筱葳,曾波.重庆安澜鹭类自然保护区和三峡库区鸟类资源比较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6):1032-1036.

[2]宋志强.重庆市自然保护区现状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1):8-10.

[3]吴逸群.我国鹭类的保护概况[J].安徽农业科学,,39(29):17949+17952.

篇3: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对策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对策

在西部大开发热潮中,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于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 者:李华明 LI Hua-ming  作者单位:咸宁学院,社科部,湖北,咸宁,437005 刊 名:咸宁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NING COLLEGE 年,卷(期): 25(1) 分类号:F30 关键词:三江源   可持续发展   法律对策  

篇4:江苏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可持续发展对策的探讨

江苏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可持续发展对策的探讨

摘要: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就地保护的重要措施.笔者在对江苏省盐城、大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江苏省自然保护区在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管理体制、资金及社区建设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相应对策.作 者:杨萍    Yang Ping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0037 期 刊:环境保护科学  ISTIC  Journal: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IENCE 年,卷(期):, 34(6) 分类号:X3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湿地    江苏   

篇5: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建省级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基地纪实

摘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特殊,面积大、生态脆弱、国内外知名度高,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保护区各类生态文明教育资源丰富,生态保护严格,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科学、文化价值高,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理想场所.3月,被“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活动领导小组授予首批“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作 者:丁国民    汪有奎  作者单位: 期 刊:甘肃林业   Journal:FORESTRY OF GANSU 年,卷(期):, “”(3) 分类号: 

篇6: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建省级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基地纪实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特殊,面积大、生态脆弱、国内外知名度高,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保护区各类生态文明教育资源丰富,生态保护严格,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科学、文化价值高,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理想场所.203月,被“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活动领导小组授予首批“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

作 者:丁国民 汪有奎  作者单位: 刊 名:甘肃林业 英文刊名:FORESTRY OF GANSU 年,卷(期):2010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7:山西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

山西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

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好现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开展生态旅游是促进保护区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如何充分地利用保护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结合山西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现状,对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原则、生态旅游资源进行了分析评价,从而提出了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作 者:杨风英 宋伯为 王汝清 张军 李新平 作者单位:山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山西,太原,030012 刊 名:山西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4(2) 分类号:F590.3 关键词:山西   自然保护区   生态旅游资源评价   可持续发展对策  

篇8:《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篇9:《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八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五)组织开展水源涵养林、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濒危物种;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