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萌萌爱狗狗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萌萌爱狗狗”参与投稿,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共8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简介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

篇2:标准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参照《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修订稿)中相关标准,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经邀请招标,依据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园智能化系统投标文件(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并在双方研究、讨论最后确认的设计文件(同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确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系统集成)。

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

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项目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项目或设备如需要建设则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选项目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统中消费系统、WWW/E-Mail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

4)还有部分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机构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项目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卡座广播系统。

5)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项目,因为价格、型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范围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同招标文件,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第三部分 合同总额、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组成

3.合同总额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总额(或者称为工程总造价)即委托乙方建设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全部子系统所签订合同总额之和,总额为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整)。

3.2 承包方式:该项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进行总承包。

3.3 特别说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所有子系统中所涉及的顾地牌PVC管价格均由甲方提供,若价格发生变化,以最终价格为准,补差价(如单价高于合同价,甲方补高出部分差价)。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虑智能化系统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室外电信干线管道2孔___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预见因素,若发生增减项,双方补签增、减项合同,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招标书

4.3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书

4.4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清单及报价

4.5 _________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组织方案

4.6 中标通知书

4.7 图纸

4.8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词语定义

5.词语定义

5.1 甲方(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5.6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5.7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5.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5.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5.1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1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5.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1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5.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5.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部分 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

6.1 根据工期定额及使用需要,确定本工程总工期为________日历天(公历日)。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次预埋随土建;二次预埋及安装调试随装修)。

6.2 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日内做出工程项目计划书、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书(已提供),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7.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8.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图纸;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由于土建或相关联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不可抗力;

9)双方协商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 承包人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篇3:高速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管理处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定期进行安全联查,并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在今年上半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进行了调整。处属各单位均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自的生产、工作性质,制订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消灭事故隐患。管理处与各管理所、服务区;管理所与下属各单位;站与各班组均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认真执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iso9000质量认证的重要内容,在质量审核体系中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我处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对全处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审定和修改,各单位按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档案,对各项工作的实施过程实行原始记录。如消防器材药液的检查更换,各单位均画出示意图,标明存放地点和数量,对更换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锅炉房、发电机组、配电室机械运行记录、保养记录等按要求填写无误,做到了从按程序办事,按规章操作,不允许任何与安全生产不符的行为。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次至两次活动,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反复强调安全问题,根据季节开展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做到了活动有记录。管理处安全领导小组每个季度进行全处性的安全联查,并在重要节日及暑期等特殊时期进行专项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消除和有效的遏制,确保运营管理各环节的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站和服务区的安全管理。

5月12日,项目办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了沧州服务区加油站被抢一事,我处于5月17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我处的服务区和收费站的现金交易和管理做出进一步安排和部署。并开展了专项集中整顿活动,教育干部职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查漏洞、破麻痹思想,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操作规范、安全防范、处置预案和安全联防制度。并提出九项安全措施,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是严格落实上下岗、交接款措施,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二是严格主辅站上下岗专车接送制度,严禁专车它用;三是严格落实财务、票证室管理制度;四是严格落实收费亭上岗锁门制度;五是严格落实财务现金制度;六是严格落实加油站、配电室、操作间等重要部位的消防制度;七是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制度;八是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九是实行交接款领导跟班制度。

四、全面加强暑期安全工作,确保暑期万无一失。

暑期工作是我处每年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尤其重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交通厅、项目办关于暑期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全力做好京秦路的暑期畅通工作,管理处制定了暑期保畅实施方案。以“五保”(保畅通、保稳定、保安全、保形象、保效益)为目标,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政治敏感性,提早谋划、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暑期的管理工作。6月1至6月20日是暑期保畅的准备阶段。各单位和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暑期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在6月20日前对所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保证道路设施设备的完好。路政、养护部门加强对沿线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巡查。6月20日前完成各项新改建工程及养护专项工程。各收费站、服务区对车流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预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出解决办法。成立抢险队伍,准备充足的物资、设备。建立暑期联动机制,制定出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联动方案,明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协作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

今年暑期是联网收费以后的第一个暑期,出现了车流量大、微机收费速度慢,暑期客流到来早等新的情况和特点。为切实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全处各单位和部门都切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暑期的三项制度:一是坚持值班制度。处、所、站区各级都要做到24小时值班,保障暑期上情下达,政令畅通;二是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定岗、定人、定职、定责,各单位在暑期必须严格领导带班制度,重要事件主要领导必须到场指挥处理,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擅离职守的一定严肃查处;三是坚持报告制度。对重要事件、重大事故不管是否与本部门有责任,只要在辖区范围内发生都必须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两小时内文字报告到上一级值班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暑期车流又有大幅度增加,7月份通行费收入已突破亿元大关,8月8日全处通行费日最高收入为490万元。面对如此大的车流,全处上下团结一心,严细管理确保了暑期京秦路的安全畅通。

五、认真开展“反三违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

根据交通厅和项目办关于开展“反三违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文件精神,我处6月份在全处范围内开展“反三违月”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主要内容如下:

1、结合暑期保畅工作,对全处各岗位职工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岗位操作规范的学习,教育职工干部严格按规范操作。加强对锅炉工、电工、加油站等重点岗位和部门重点检查和教育,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2、结合《道路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车辆的管理,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是车管干部和司机,要逐条学习掌握,严格落实“两办”九个“严禁”的规定。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专职驾驶人员,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

3、开展安全设施专项整治活动。我处接到交通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管理的规定和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整治等文件精神后,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各工区成立了维修分队,对沿线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详细记录,集中进行维修整治。截止到6月25日,全线共维修安装大型标志牌16块,安装刺丝隔离栅975米,安装隔离栅网628片,轮廓标5216块,反光柱帽599个,总费用为337万元。

篇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1.1管理方面

近年来,我国政府增加了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这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非常有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但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意识只在政府突击检查时才会有所提高,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仍然是企业施工的薄弱环节。安全管理具有法规性、复杂性、流动性和渐进性等特点。监管力度薄弱,监管体系脆弱,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企业在实际中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比较困难。此外,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蛮干抢工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过于重视经济利益,经常出现不按照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的情况,所以建设施工的安全问题频出。

1.2人员素质方面

由于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大多的劳动力来自于农村,他们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对于安生施工的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因此,他们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此外,在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偏少,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更是偏少,导致在安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企业在今后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1.3安全技术方面

近年来,施工项目的难度不断加大,给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难题。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力度不够;施工员的安全防护装备配置不足,使用不当,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的预防水平较低;安全救助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造成人员伤亡,企业的损失较大;项目分包作业多,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的安全文化背景不同,较难实现统一的安全管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业主和建筑各方的关系。除了上述的几方面问题,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作业强度大、作业环境条件差、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也非常容易造成项目安全问题。

(1)施工作业非标准化。工人散布在工地上工作,作业环境变化很大,难以规范全部操作行为,标准作业技术难以制定,提高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易发生安全事故。

(2)作业强度大。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大部分为手工作业,湿作业多,如浇筑砼,劳动强度大,施工人员容易疏忽,造成安全事故。

(3)作业环境条件差。工程项目施工80%以上为室外作业,工作条件很差,甚至在夜间和雨雪天也会进行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交叉作业、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一般指施工高度距离地面两米以上的作业,而现在建筑高度最高的多达几百米,所以,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多都是高处作业,比如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管道施工、基坑施工、模板施工。除了高处作业之外,还存在着地下工程作业,最深的离地面有几十米的距离,并且存在着同一施工部分,多个班组和工种同时施工的现象,这种交叉作业危险性大。

篇5: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2.1制定对策措施的指导思想

一定要制定安全对策的指导思想,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其指导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贯彻“安全生产”及“以人为本”的理念。②贯彻“两个责任”和“两个主体”的基本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如果想要项目工作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要素及生产制度,就必须责任到人。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除了企业落实好主体安全责任之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为生产主体,政府为监督主体。在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两个主体”的地位,相互促进。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的要素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具有动态性、相对性、综合性及整体性的特点,并涉及到政府监管、业主、社会组织等,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一定要从各方面综合考虑。

2.2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基本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比较缺乏,时常发生“三违”现象。因此,工人进入工地之后,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上岗。此外,还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可能同时在几个工地流动作业,这也制约了工人的安全培训。所以,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做好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2.3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现场。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所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十分必要。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

2.4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工作

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根据工作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班组也可进行相应的考核活动,能如实的反映被考核班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目的在于对班组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增强其安全管理班组作业人员的意识,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意识,减少“三违”现象发生。

2.5营造现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施工现场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也需要在平时抓好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既要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又要充分发挥安全会议、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多种途径的作用,强化宣传效果,营造出“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形成“我要安全”的思想。

3结束语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逐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建设,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篇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对工程监理有哪些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篇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给我们的启迪论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给我们的启迪论文

摘要:本文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新加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做法和经验,以及相对新加坡,目前国内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希望能为相关单位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新加坡安全管理;经验;借鉴

工程项目的多样性、工程周期的紧迫性、周边环境的复杂性、施工工艺的粗放性、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和劳动力的密集性,决定了当前建筑行业仍然是一个高风险、多事故的行业。尤其在国内城市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大发展时期尤为突显。最近几年,虽然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体上来看基本受控,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呈下降态势,但是随着城市基本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不断的承接施工。如何从根本上把握安全生产,控制或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的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何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等等,就需要我们在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超越。这次有幸组团赴新加坡建设工程市区线一期902标及二期920标施工现场为期8天的考察学习,考察的内容涵盖了新加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基本做法及经验等。通过考察学习,受益匪浅,感触深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加坡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每个标段均有1名安全经理、3名安全官、6名以上的安全员及2名环境监督保护人员,分包的安全员还不包含在其中,这样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在一起将可能超过20名。现场有了如此多的安全管理人员,势必要做到每个作业区域,甚至每个作业点均有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督。当我们走进施工现场,均可以看到带有明显标识的安全员在现场不停的实施监督,同时,项经部在管理方面,要求凡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均要佩戴蓝颜色的安全帽,这样但凡是业主或是公司检查,进入施工现场,只要看见有人穿戴蓝颜色的安全帽,便可以知晓现场是否有安全员,反之则相反,如果没有,便可以马上通知现场的安全经理,要求加强现场安全人员监控。

1.每日生产安全碰头会

每天下午1点钟,项经部要组织召开一个小型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参加的人员主要为项经部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及各分包现场负责人,主要内容为对当日的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布置及汇总,同时对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讲评,不足的地方及时整改。

2.外部安全技能培训

新加坡人口大约有468万,人口较少,国土面积狭小,为一个城市国家,因此在工程建设方面暴露出来的一个显著问题便为劳动力不足,本国的工人很少从事体力劳动,大多从事管理工作,因此新加坡的主要劳动力均来自邻国,诸如泰国、印尼、孟加拉等国,这些国家均为劳动力输出国家,而这些外来工人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一目了然,大多为文化知识不足、岗位技能相对匮乏,为此政府对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凡是想在新加坡从事工作的务工人员,均要通过培训,获得相应技能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经考试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培训的单位也是由政府出资办理的,由政府出资,参加的人员一律免费,由此可见新加坡政府是多么的重视安全技能培训;同时各企业单位在招收这些人员前,也要严格审查这些相关技能岗位证书,诸如急救员、电焊工、吊车督工、司索工等,没有证书一律不得录用上岗。

3.内部安全培训

外来人员经企业录用后依旧不得马上上岗工作,首先要通过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涵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及现场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培训完毕后项经部会每人发放一个小的彩色标签,张贴在安全帽一侧,以示通过内部安全培训,具备上岗资格。项经部在每个礼拜二和礼拜四共设两次内部安全培训,也就是说,如果工人是礼拜五进场的,他也必须等到下个礼拜二进行了安全培训、获得了标签才能上岗。这就好比是在驾校学车,驾校考试通过获得驾驶证只是初步具备了合法开车上路的资格,但是要真正掌握开车技巧、积累开车经验还是要在日常的开车过程中慢慢逐步积累,因此内部安全培训相当重要。

4.P.P.E个人

安全防护用品制度所谓”P.P.E”翻译过来便是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分为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即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均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无论是在新加坡、香港还是印度(集团在建项目),项目安全管理均贯彻执行了PPE(个人防护用品)制度,无论是业主、监理、管理人员或是工人、无论施工人员是在地上还是在地下;白天还是夜间;是本单位人员、外来驾驶员或是访客外来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穿戴PPE。同样在安全帽的颜色上也有所区分,不同的颜色代表不用的工作岗位,在新加坡,白色代表的是业主和访客、紫色代表管理人员、蓝色代表安全员、红色代表电工、黄色代表工人等,这样施工现场的工种、人员布置情况一目了然,究竟现场有没有安全员监督、有多少特殊工种、有多少普工在从事工作、是否普工在违章从事特种作业,我们可以看的清清楚楚。

5.班组讲评制度

每日班组讲评制度,每日共安排了三次的班组讲评,时间分别为早上8点、下午1点及下午7点,参加的人员主要为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及一线工作人员,讲评的内容主要为基本的安全常识、法律法规知识或是对当日发现的安全违章、文明施工等现象进行当日讲评,通过日复一日、循环式、填鸭式的安全教育,逐步加强民工的安全意识。每日在讲评前首先召集工人进行热身运动,之后再进行讲评会,这样一来可以振奋工人精神,同样也可以很好地热身,避免受伤。

6.每月安全讲坛及安全奖励制度

每月项经部会邀请政府层面或是监理、施工单位的一些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举办安全讲座,采取的方式主要为PPT多媒体方式,通过播放图片、科教片、安全事故分析录像等形式对工人进行宣传教育;在安全奖励方面,项经部每月会从各分包中选举出一些当月安全工作表现优异、安全意识较好的'工人,由项目经理为他们颁发奖状,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倘若一个月内现场无任何安全事故,项经部将会为现场所有工人免费提供一顿丰盛的午餐,工人们吃得开心,项经部办得也开心。通过这样的奖励手段,从个人逐步扩展到集体,令大家逐步意识到,只要自己安全工作做得好,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便有机会获得奖励。这样一来,对一线工人来说既获得了荣誉又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对项经部安全来说,整体的工人安全意识均有所提高,花一点小钱,何乐而不为呢?

7.安全宣传海报动漫化

在新加坡工地的施工现场,我们随处可见一些动漫化的安全宣传海报,无论是在上下通道口、扶梯口、办公室、食堂、会议室、走廊等地方均可以见到,在内容上也不同于国内的安全宣传栏,大多是通过文字结合图片的形式对工人进行基本安全教育、安全知识普及等,在色彩方面,图片也都是采用彩色海报形式;而这些安全海报,均是用政府统一印刷制作,免费提供给各工地,为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潜移默化地逐步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工地安全经理在此基础上,又自发地制作了一些现场安全违章告示牌,以图片的形式将本现场拍下来的一些安全违章照片布置在告示牌上,同时在错误的违章照片一旁张贴一些正确的做法,这样通过对比的方法,形象地告知工人们什么是错误的做法,什么是正确的做法,避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8.颜色代码系统

新加坡工地在现场使用颜色代码系统,主要内容为用四种不同的颜色相应代表不同的月份,黄色代表(1、5、9)月、绿色代表(2、6、10)月、蓝色代表(3、7、11)月、橙色代表(4、8、12)月,每月工地会安排机械设备专管员对现场的大型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凡是经过现场检测合格的便要求在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上刷上当月相对应的油漆色,这样便可以一目了然,使用者在使用前如果看见有相对应的油漆色,便可以知晓此设备用具经过检测,能够安全使用,反之则相反,应予以清退或者报销。9.设备管理及标签系统新加坡工地每周要求各分包对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一定要将吊车起重臂放下进行全面检查,这在我们国内是很少见的,国内很少有将吊车大臂降下来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在日常设备及中小型机具检查管理方面,新加坡工地采用标签系统,自行设计制作具有粘性的彩色标签,标签的颜色也分红色与绿色两种,一旦设备及工具上被张贴了红色标签,则表明此设备不得使用,需要维修或是更换;如果被张贴了绿色标签,则表明已进行过安全检查,可以放心使用。10.环境保护首先新加坡工地在防噪音污染方面对现场的大型机械、发电机等均做到了隔音防护,在机械的四周加装隔离板,减少噪音污染;在夜间要求使用非金属的工具,诸如在榔头的两头加装橡胶等减低噪音;在土壤保护方面,新加坡政府对废水回收利用放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新加坡本身淡水资源匮乏,均要从邻国进口,因此淡水对于新加坡人民来说异常的珍贵,为此政府强制要求各工地一定要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用水一定要实现经过污水处理系统,经沉淀水质达到要求后再进行循环利用,可以用来作为车辆冲洗、厕所用水,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网,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与新加坡相比,目前国内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1.制度贯彻的执行力度不足

目前从我们国内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来说,大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小到食堂、寝室卫生管理制度,可以说是很详细、全面的,但是这些大多只流于书面形式,在实际管理当中,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相当不足,我们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要求贯彻执行相关制度,但是我们缺少对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管力度。我国自古便有句古语“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目前缺少的就是这种躬行精神!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匮乏

新加坡每个工地均有超过10名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做到安全生产全面监控,这与国内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及整日疲于应付外界检查、开会、内业资料整理等而无暇顾及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着很大的差距。国内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是每个项目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与项目成本考核有直接关系,每个项目人员数量配置子公司均有考核要求,这也就造成了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状,因为我们现场没有足够的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当然也只能空喊口号咯!

3.工人准入机制及安全培训教育

新加坡的外来工人均来自邻国,诸如泰国、印尼、孟加拉等国,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通过培训获得相应技能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在工人流动性方面因为均来自国外,交通不便,主要目的还是为赚钱,因此流动性比较低。而在国内除特种工种外这种制度几乎为零,工人流动也很混乱。往往是今天在这个工地上班,没过几天又跑去了另外一个工地,总包对工人的流动性没有制约性,作为企业自身,既然我们不能短时期内期望我们的政府也能像新加波政府一样,出资对特种工种进行免费安全培训,那么我们作为企业自身便要自觉做好此类工作,在工人准入机制方面我们要严格执行先教育、发放工作许可证之后方能进场施工的准入制度,在教育形式方面我们应多采取多媒体的方式,寓教于乐,而不是流于形式的填些三级教育卡之类的,起不到真正教育的作用。教育的内容同时要具有针对性及多样性。

4.安全教育宣传

新加坡的安全宣传海报多为图片结合文字,相比国外,国内的宣传海报均比较刻板、多为文字方面,不是很生动,工人往往很少留意,即使留意了也很容易忘记,因为多为文字信息,不形象深动。而新加坡的宣传海报多为动漫形式,便于记忆!建筑业由于其独特性,其历来都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之一。虽然建筑安全管理在我国己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客观地讲,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一直比较低,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基本建设和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建筑施工现场最容易发生的各种危险、影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的各种因素均显示,在安全管理中,承包商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紧密的关系,其次影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的主要因素还有高层管理的安全意识薄弱,缺少专业的训练,项目管理者安全意识差,不愿意在安全管理上投入资金,以及各种违规的施工行为。而新加坡建筑业的安全管理现状要明显高于国内,我们与之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短时间内尚无法超越,兴叹之余我们更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因此我们要学会并善于使用“拿来主义”,取长补短,被我所用,将一些适合国内安全管理的好的做法移植到国内的日常安全管理之中,逐步培养提高企业的安全理念、安全文化。而我们的政府更应在严格执法力度,组织安全培训计划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作者:戴功良 温泉 单位:上 海城建 (集团 )公司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 (集 团 )有限公司

篇8: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合同书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合同书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盖章)

起止日期

天 津 市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 二零零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甲方:市建委科教处(委托单位)

乙方:标准主编单位

丙方:保证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或局)

1.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在年 月以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所编标准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丙方监督保证合同的执行,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条件和补助经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丙方负连带责任。

3.各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提供各自负担的经费。按合同所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费开支情况)。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须修改某项条款,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条款需追加经费时,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责。

5.标准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组织鉴定。经鉴定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及时进行补充编制。补充编制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补充编制的条件(包括经费和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如补充编制后仍达不到要求,由甲方决定部分或全部偿还甲方提供的编制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偿还,丙方负连带责任。

6.标准批准颁布后由甲方负责印刷发行,并组织贯标培训。任何人未经甲方委托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及组织贯标培训。

7.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已拨给乙方的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应追回甲方已拨的全部经费。

其余内容见下表:

标准名称

新编□

修订□

在编国标□进度计划征求意见稿年 月日

送审稿年 月日

报批稿年 月日

专 业 归 类

1、城乡规划: □

2、城乡工程测量: □

3、城镇公共交通: □

4、城镇市政工程: □

5、城镇给水: □

6、城镇燃气: □

7、城镇供热: □

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 □

9、城镇风景园林: □10、城镇工程防灾:□

11、建筑设计:□

12、建筑地基基础及勘察:□

13、建筑结构与房地产:□

14、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

15、建材应用:□

16、建筑节能:□

17、信息技术:□

18、其它:□

编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编制(修订)的必要性(内容包括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及协调使用说明):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主编联系人:年 龄:学 历:

职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 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 编:

主管部门联系人:年 龄:学 历:

职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 编:

主管部门负责人:年 龄:学 历:

职称:职 务:电 话:

单位名称:传 真:

通讯地址

e-mail:邮 编:

参编单位

主 要 参 编 人 员 情 况

姓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单位 名 称

拨款:万元;自筹: 万元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说明1. 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五份(a4纸),电子文件一份,送丙方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甲方;

2. 编号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