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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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摘要:海地发生了里氏7.0级地震,首都太子港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受灾情况严重,此次海地地震已造成11.3万人丧生,19.6万人受伤.中国同样也是灾难多发国,夏季是台风的高发季节,还有洪涝灾害以及旱灾,还有传染病如SARS,禽流感等,地震灾害.作 者:卢婷    麦勇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期 刊:浙江金融  PKU  Journal:ZHEJIANG FINA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 

篇2: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作者:张婉迪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对巨灾保险证券化发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篇3: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对巨灾保险证券化发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证券化

一、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灾害频发,给各灾害发生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据统计,9月美国的9·11事件造成了300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底的印度洋海啸导致了超过100亿欧元的直接损失,5月中国汶川发生的里氏8.0级地震产生了8451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而3月的日本大地震已经带来了超过1兆日元的损失赔付额。

巨大灾害的发生,会给一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冲击,它会打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影响国际贸易进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减速经济增长,甚或带来物价的波动。因此,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筹备足额的风险储备基金能够为一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二、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

综观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灾害,不难发现巨灾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1 发生的频率较低。与普通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前两者,特大的灾害事故通常是多年难遇的。

2 损失的幅度大。与日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相比,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通常是前两者的数万甚至数亿倍。

3 影响的范围广,相关性强。巨灾事故的发生会造成大范围的影响,使相邻地区的众多风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时,不同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事件所具有的独立性较弱。

4 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由于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较低,相关统计数据有限,并且影响巨灾事故发生的因素众多,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困难重重。对于大多数巨灾风险,人类目前还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

5 受地理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地形、地势、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差别很大。同时,不同地区的人口、农作物品种、风俗习惯,例如房屋建造传统等因素也会影响灾害损失的幅度。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中风险分散的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巨灾风险中风险标的的高度相关性使大数法则失灵,再加上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的幅度过大,使得巨灾风险超出了传统的可保风险范围。

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使得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一旦承保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某次灾害的赔款,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将面临破产。

三、巨灾保险证券化及其主要形式

基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手段——巨灾保险债券化应运而生,其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和巨灾互换。

1 巨灾债券。巨灾债券(Cataslrophe Bond)是指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它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了债券投资者。一个典型的巨灾债券交易中存在四个主体: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中介或称特殊目的机构以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特殊目的机构是直接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中介人”,它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巨灾再保险,而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其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也由其运作,并视巨灾是否发生将收益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者向直接保险公司履行再保险合同。

2 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期权(catastrophe Insurance Option)是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芝加哥贸易委员会自1992年起开始巨灾保险期权的交易。其期权产品是以国家保险服务局将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灾难风险保单汇集起来,通过分析其损失赔付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定期发布一种动态指数,并将该指数作为买卖的对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承保的风险规模,通过将保费收入在这一期权产品上的买人卖出操作,在一定限度内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3 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货(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是1992年12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一种以美国保险服务局选定的报告公司所报告的巨灾损失而计算出的巨灾损失率为巨灾期货的交易指数的一种金融期货工具。

4 巨灾互换。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巨灾风险责任。它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

四、对巨灾保险证券化的评价与建议

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将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到资本市场上,使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沟通,既分散了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活跃了资本市场。巨灾保险证券化增强了保险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承保能力,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巨灾损失的赔偿负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使得各地区的巨灾风险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充分分散,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巨灾保险证券化为经济发展带来诸多贡献的同时并不能避免其作为金融工具而固有的风险性。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者的存在,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金融工具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因此,监管者应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的操作,保护市场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监管者也可以参与巨灾保险金融工具的买卖,从而用经济手段实现市场的调控;此外,在适当的情形下,监管者还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篇4: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和世界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不断加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

作 者:徐富海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减灾 英文刊名: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谈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论文

谈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论文

摘要: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基金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政府参与模式灵活

各国政府对于本国巨灾保险市场主要采取三种参与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旁观者。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二是强制模式。政府在这类运作模式中直接充当主导者,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三是综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对我国的借鉴

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保险公司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的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增强社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巨灾保险基金广泛运用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中,在促进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巨大的特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政策性业务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来源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渠道:一是保费收入,即承保公司取得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保费收入扣除公司管理费用、赔款、分保费支出后的净收人及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收人余额;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救灾资金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减免的税收。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复杂,操作过程中涉及保险、证券、会计、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需要一批具有跨领域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才,因而今后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

篇6: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巨灾保险; 风险分散; 补偿机制。

1 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 8 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 1000 亿元以上。例如 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 4. 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 7844 人,紧急转移安置 1858. 4 万人次; 农作物受灾面积 3742. 6 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 486. 3 万公顷;倒塌房屋 273. 3 万间,损坏房屋 670. 1 万间;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339. 9 亿元。综合判断,2010 年是近20 年来仅次于 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 30% 到 40%。如美国 2010 年 5 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 25 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 17. 5 亿美元,承担了 70% 的损失; 2010 年 9 月 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 37 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 亿美元,承担了89. 19%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 2008 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 18. 06 亿元。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 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 1)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 2) 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 3) 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

3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3.1 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 《联邦洪水保险法》 ( 1956) 、《全国洪水保险法》( 1968) 、《洪水灾害防御法》 ( 1973) 、《洪水保险改革法》( 1994) 等。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虽然在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国家颁布的 《防洪法》及 《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来应对地震灾害等。二是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三是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 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 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3.3 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种类多,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难以形成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标准。因此,我国可避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政府可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入相应的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等省份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将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划入台风区,依此开发相应的巨灾保险险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和重要的制造业及出口中心,国民生产总值 6800 多亿美元,但广东省又深受热带气旋侵袭,台风登陆频率高居全国之首。从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1949—2008 年,在我国登陆的热带气旋中有将近40%在广东省首次登陆。这一数字几乎等于另外两个台风重灾区海南省和福建省的总和,每年当地政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救赈。基于此,我国可考虑首先在广东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广东省巨灾种类相对单一,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展区域性台风保险险种。这样不仅可以造福广东本地,还可以在全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

3.4 巨灾保险作为主险项下的附加险。

美国加州、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和新西兰,都把地震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这是因为: 地震风险的巨灾性和偶发性不符合大数法则,若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险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若地震保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大量的财产险业务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业务的获利来弥补地震险业务的部分亏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上地震保险的经验,采取强制附加险的方法。政策性巨灾保险可通过立法采用在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3.5 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也应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 60%。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承担,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保体系中承担的是最后再保险的职责。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再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三是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巨灾索赔,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

篇7:挑战巨灾--发展我国巨灾保险的策略性分析

挑战巨灾--发展我国巨灾保险的策略性分析

巨灾风险发生频繁 巨灾风险是指突然发生的'将带来巨大损失的严重灾害或灾难,业界通常把地震、洪水视为巨灾风险.我国历来就是地震、洪水多发地区.

作 者:王洪栋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保险 英文刊名:CHINA INSURA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F8 关键词: 

篇8: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稳步实施,根据《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方案》规定,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开展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

第四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核算。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二)分级计提。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成员公司总部与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三)统筹使用。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共同应对住宅地震风险。

(四)集中管理。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交由市场化机构代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

第六条 成员公司暂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开展情况、准备金积累余额等,调整提取比例;未调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执行。

第七条 成员公司的地震保险准备金滚存金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地震保险责任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如滚存余额因支付赔款而降低,或因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提高时,应恢复计提。

第八条 成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地震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损失。成员公司动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条 成员公司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时,可以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部分为限。

成员公司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成员公司当期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成员公司不再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地震共同体及成员公司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实施细则,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办法,并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住宅地震共同体执行机构应当汇总各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将住宅地震准备金的代管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员公司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完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成员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灾风险。

第二十条 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本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9:高校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借鉴

高校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借鉴

介绍西方几种典型的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我国高等教育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从课程体系设置、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紧密型的`“产学研”合作体系等5-面,加强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作 者:余蕾 Yu Lei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刊 名: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642.0 关键词:高等教育   应用型人才   培养模式   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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