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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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菊池风磨豆浆”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共7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的依据。前述解释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如前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再者,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一个依据。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只负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所记载的内容和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篇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起诉状。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造成物质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后者一般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表现在文书制作内容上,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别。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64条规定,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其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如果属单位、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师应当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是结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和大小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书写诉讼请求时,要条理清楚,有法有据,不可随心所欲。

(3)基本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里,书写人要详细写明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原因,即详细的犯罪行为及其侵害过程与物质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不得吝惜笔墨或者干脆略去。本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应重笔描绘的地方。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原告人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表现,即是在诉状中写明有关证据情况,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6)附项。主要是交待该诉状副本的份数。

民间借贷案件应不应该先刑后民

涉嫌非吸罪,民事案件还能正常审理?

非吸类刑民交叉案件首先涉及的是程序问题。程序上讲,基本分为“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或者是“先民后刑”,到底是驳回起诉、中止审理,还是民事刑事继续分案受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债权人,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其中,“先刑后民”这一观点在许多法官或者律师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观念。

事实上,各类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储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情应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就将“先刑后民”视为标准。“先刑后民”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处理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同一个生活事实完全可能既受到刑事规范的调整,同时也受到民事规范的调整,但原则上应该分开,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首先,刑事规范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民事规范对于引发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乙受甲欺诈转款至特定账户,不论甲是否因此获利,乙民事上均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账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要追究甲的刑责,根据刑法266条(诈骗罪)、224条(合同诈骗罪)或192条以下(金融诈骗罪),还需要更多的要件,特别是甲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次,刑事责任动辄影响到行为人的自由或生命,刑事案件采取“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都很高;而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影响到财产,故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往往根据“两造”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或推定事实。

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同一个生活事实就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而且刑事诉讼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诉讼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密切联系,这时,如果刑事、民事诉讼各自处理,有可能在两类诉讼中对同一生活事实产生歧义的认定结论。这时,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考虑到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比较高,法院习惯上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迳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所以,不能笼统地提“先刑后民”。原则上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例外的,有必要时方能“先刑后民”。

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非吸类刑民交叉实体上的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情况比较复杂。

一些是民事判决生效(民间借贷案子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甚至已经执行完毕)后,债务人被追究了非吸类的刑事犯罪,当事人拿了这个作为新的证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来的合同是无效。

另一种情况是,刑事案子判了,当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追加不足的受害人或者说是出借人、债权人又到法院要求进行民事案件受理,或者不告主债务人,而是诉担保人(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为相应债权人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另外,债权人在非吸刑事程序终结之前先行起诉担保人并申请对担保人财产保全,这有其合理性和现实需求,因为该段时间担保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但是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前,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法院在受理起诉担保人民事案件之后很难一下子做出判决。

争议观点有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可撤销等,都有一定的理由。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点上,并无分歧。

篇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格式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注意:先刑后民

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原则,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承认,但在我国现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却很难找到十分具体的规定。当人们穷尽检索而找不到明确答案之后,又大都以为“先刑后民”只是人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惯做法,作为一种原则,实质上并不存在。

相关规定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比较粗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已经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才能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我们经济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于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这里,同时出现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事实”这两个概念。而如何理解“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法律事实”呢?

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法律规范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而同一法律事实往往可能引发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以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来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应否继续审理的标准是很难把握的。

篇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

自诉人:李×生,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

被告人:李×友,男,3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

被告人:李×起,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 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xxxx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 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 口 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 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 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外出 ,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 ,被告人李×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 告人李×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 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 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 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 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 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 能工作。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 劣, 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 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望秉公裁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生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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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诉讼请求:

1、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篇6: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山义(系解利宏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凡平(系解利宏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小艳(系解利宏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解雨璇(系解利宏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小艳(系解雨璇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王铁峰;营业地址:兴安盟突泉县北环路

被告人丁磊,男,29岁,汉族,司机,住乌兰浩市突泉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丁磊赔偿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解雨璇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 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丁磊驾驶蒙F17565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解利宏死亡、宋保军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丁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解利宏负次要责任,宋保军、赵南民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丁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丁磊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人丁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解宏利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解宏利女儿解雨璇(身份证号1523240830632×),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8,944.00元(3,618元*/2人)。

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解雨璇法定代理人:

年4月29日

篇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作格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 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 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 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 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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