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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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概念可以说是“正宗”的舶来品,在我国的传统中是找不到其存在的痕迹的。黄宗智先生认为,这对概念被引进于中国时,已经预先根据西方的经验假定有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而这种对立是我国所不曾有过的。但是当前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却正是西方在这种二元对立中逐渐演进而来的,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要真正实现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目标,我们就需要进行一次痛苦的“裂变”,以形成法治成长的现实基础。⑴这个裂变的过程反映到现实中,就是社会的转型。

我国传统上形成的国家、社会紧密结合的一元制结构,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背景。⑵这种社会结构的核心是中国特殊的“礼”,而非“法”。这样一种礼是上古时期便流传下来的社会传统,⑶她在中国大地上一直延续了几千年之久,其巨大的影响早已沉淀于人的意识之中。川岛武宜曾经说过,“如果在近代的经济及其法所存在的社会里,有与其历史性格不相同的伦理存在,那么,这种伦理对资本主义经济来讲就只能是障碍。”⑷这段话虽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但其中的道理对我国当前信用问题的思考仍是有益的。

当前中国社会里,信用缺失成为一个上下瞩目的严重问题。⑸我们可以想一下,这个问题是老问题还是近来才出现的新问题?即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里,信用缺失是否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呢?我想不是的。我们知道中国的三纲五常之一便是“信”,“言必行,行必果”是社会对人信用的常态要求,信用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并不成为严重的问题。传统社会的信用之所以得以保障,实际上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在起作用,一个是以礼为核心、以家族为社会单位的伦理性的熟人社会;另一个是传统的中人或保人制度。

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族。家族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是一种伦理性的组织,是儒家三纲五常的直接承载者和监督者。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将受到其所属地方社会的严厉舆论谴责,这种谴责对其所属家族声誉的负面影响又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重视伦常的熟人社会,这种负面影响将极有可能激起家人、族人的愤怒,从而从家族的角度对此人进行惩戒。这种惩戒无论是精神上、肉体上还是物质上,对个人而言都是严厉的。而作为从小就受到各方面有关三纲五常教育的个人,非常明白违背上述要求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个人对信用要求的遵守既可能是出于真心的接受,也可能是对两种利益权衡选择的结果。但不管如何,这种不利益的存在,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此外,作为特殊的熟人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我”为中心,一层层向外扩展的“差序格局”。⑹这种社会里没有群、己的明确界限,因此也缺乏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普遍的道德。一切都要站在“己”的中心位置上去度量,道德的范围则可大可小。人们注重个人“关系”(具体的)、讲究“人情”。⑺这种对“关系”与“人情”的深厚依赖,导致中人制度的盛行。因为“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中人,其共同特点是为交易双方所认识和在一定程度上所信任,在绝大多数场合,中人本是交易双方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分子。”也就是说,“中人制度的建立包含了一种极其深刻的文化意蕴,它是这个社会的有机文化逻辑的显现。”⑻这种制度为在儒家传统社会中同陌生人的经济交往,提供了良好的解决办法。

“面子”、“人情关系”及特殊的中人制度的结合,使得传统的信用体系在陌生人的眼中具有了可信度和安全感。我们的这种信任,并非出自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因为对熟人社会中那套行为规则的熟悉,对作为中介人的中人的熟悉和信任。因为,通常“成功的交易一半靠中人的说辞和技巧,一半则基于其‘面子’。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反过来,中人的‘面子’对于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⑼所以在我们传统社会中,中人和双方都是熟人,中人除了促使交易的达成外,还具有担保双方履行的作用。在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场合,中人将利用自身的'一切手段促使矛盾的解决,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从而确保经济交往中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⑽也就是说,这种伦理本身无法产生商品经济中平等人格主体这样一种伦理结果。

与此不同,西方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其自身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是对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认与尊重。其伦理世界是以此为存在前提的。⑾这种伦理与这种经济及在此经济上衍生出来的解决矛盾、平衡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互相融合,紧密相联的。所以,西方市场经济中形成的普适的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机制,在其自身基础上运转时就有其自恰性。因此,当中国经历各种近代革命,经济进入市场化,人口开始频繁流动,社会变迁加速时,由于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多年形成的乡土社会中的传统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效力便大打折扣,由此出现传统的三纲五常被废弃,家族功能急剧萎缩,熟人社会开始解体,交易中的特殊中人制度也逐渐衰退。当这些传统信用制度良好运转的保障机制解体后,我们的社会交往出现问题了。因为传统的“差序格局”形成的人在社会中的自我定位的心理意识,没有也不可能跟随着上述机制的解体而马上发生有利于新经济伦理建立的改变。再加上“差序格局”中没有普适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的存在,结果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⑿这种利己主义的普遍化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赖帐现象的扩散,⒀司法中的执行难等。缺失了制度保障的转型社会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信用缺失的不断加剧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这里需要冷静的考虑,而不是感情。而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正是乡土社会所缺乏的。”⒁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正是在乡土社会的格局下,在传统伦理的基础上匆匆前进的,市场经济本身的伦理尚未建立及未深入渗透到国民的每一个部分。根据市场经济建立的法制同社会强大的习俗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⒂也就是说,现在的转型期是一个两种伦理转换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的伦理与传统伦理在转换中激烈的摩擦,导致社会中利己心的普遍膨胀,经济交往信任度的普遍降低。这就好比现实中的人突然进入虚拟化的网络空间,旧有的约束在瞬间消失,而虚拟空间的约束机制又尚未建立,则人们对网络的信任度就不可能很高。

当前中国这种信用缺失的势头必须被有效遏制,否则长期的信用低迷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的崩溃。但是,如何来遏制呢?我们发现,虽然各自产生的背景不同,但是毕竟两种伦理中都包含有对信用的高度要求,因此两种伦理在一定程度上的融合、沟通与转换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利用两种伦理中的共性,实现传统的思想观念、习俗行为和社会结构的转变。这是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基础,必须在先进行。没有这种转变,新的秩序将很难正常运转,各种其他问题还会不断出现。

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信用更倾向于一种个人关系的“熟人信用”,交易很大程度上靠人情维持,交易有特殊的“信用中介”――中人的保护。而西方的伦理中的信用却更倾向于一种普适的“生人信用”,其特殊的“信用中介”是各种金融机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外在事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必然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从而使市场成为孕育风险的温床。假如西方在对抗风险的技术方面没有突破,则不但海上冒险和远程贸易无法顺利进行,而且人类赖以生存的统一市场经济世界也不会形成。⒃为了对抗市场经济中所潜在的信用风险,西方对生人的信用度时常保持高度的警惕,使其发展出了一整套严密的预防及自我保护的机制。这种机制有各种形式的表现形式,如订约前对对方背景信息的充分了解,订约中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后果的预测及防范,订约后对对方履约行为及能力的密切关注,产生问题后积极的应对等等,完全是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高度紧张状态。这些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非常鲜明的体现,因为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要求在法律技术上的客观反映。各类客观有效、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也是在这种警惕心的要求下发展壮大起来的。这种金融体系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中,通过对风险的时空配置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⒃通过在动态中扮演中介角色,使分处不同时空的陌生人可以顺利高效地进行经济交往。

反观我国则极为不同。由于中人的特殊作用,双方对对方的不信任感没有西方体现的那么强烈。交易是在一种宽松和谐的氛围中进行的,互相的吹捧和在情感推动下过多的非理性行为代替了警觉与冷静的理智,因此事前的预防和安全措施以及复杂的金融体系无法得到发展。更何况只要中人还在,许多问题就很有可能得到解决,所以在心态上有一种懒散性和依赖性。这样一种心态在历经几千年的沿袭后,已经在意识中内化成了一种定势。而这种定势在中人制度衰退的今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各种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从而表现出合同条款的粗糙化以及问题产生后的惊慌失措,结果往往是感性的将责任归罪于一方的不道德、不诚信,产生进一步的信任危机。

针对上述情况,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是将市场主体对中人的熟人信任感移转到金融机构上,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这一市场经济中的“中人”,通过这种移转来确保主体对市场的信任并回避一定的风险,提高整个市场的信任度,从而推动主体积极的市场行为。

但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金融机构同西方的金融机构不同,其本身的信用就存在问题。这些金融机构不是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拼搏做大的,而是过去行政行为的产物。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思维和方式过于行政化、主观化,不符合市场的要求,不能很好地为整个市场的信用提升服务,因此对金融机构的重整势在必行。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与退缩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运作与思维方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应当确保其行为上的客观性、自主性与营利性。在其信用度足以承载其他广大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时,上述的信任转移才是可行的,否则结果可能会更糟。

第二是广大的市场主体必须转变传统的观念,学会如何在日益陌生的社会中生存,即要学会主动地去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制定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可能的资源,以“性本恶”为思考前提进行市场交往。不要自我麻痹,总是期待对方会有良好的信用。这种观念的转变是困难也是漫长的,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强劲的现实面前,这一转变事关市场主体的生死存亡,无论如何都必须要努力做到。

第三是对于政府而言的,政府必须承担起一定的职责。传统由家族和舆论承担的部分责任,在转型时期失效后,政府应及时补位,以防止经济“承重墙”的倒塌。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完备的全国统一的信用缺失备案制度及特定情形下强行“封市”的制度。即由政府管理部门对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处理的,商业金融机构在商业活动中获取的以及纠纷解决机构如仲裁机构、法院等在解决纠纷中发现的、处理的各类不守信用或信用低下的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备案,并跟踪监督,同时将相关信息充分有效地披露,则既可以督促被监督主体遵守信用,又可以对其他主体提供预警信息,从而有利于整个市场信任度的有效提升。对于信用缺失或低下到一定程度的市场主体,政府应及时彻底地进行强制“封市”,即冻结其帐户,吊销执照,清算退市等。由此清除市场隐患,净化市场。

篇2:我国社会经济中信用缺失及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经济中信用缺失及对策分析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信用缺失现象,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采取的对策是:加强立法,对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建设守信政府,发挥政府的信用保证职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树立正确的信用理念.

作 者:吴旺延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 “”(9)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信用   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  

篇3: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原因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在经济学范畴里,“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

传统诚信观具有重道德修养、轻契约约束,适用范围非普适性等局限性,人们缺乏对规则的普遍敬畏心理,经济领域没有形成信用所需的底线道德等是造成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严重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

篇4: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原因

一、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界定

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这和中国传统概念“诚信”的内涵是一致的。

朱熹在《四书集注中庸集注》中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传统诚信思想的基本内涵是指诚实无妄,恪守信用。

在经济学范畴里,“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

道德意义上的诚信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发挥作用的心理、文化、道德基础。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信用状况堪忧。

首先,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在全国发生的多起重大劣质酒中毒案,杀人奶粉案,大桥、工程倒塌案,直接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安全,令人触目惊心,假冒伪劣产品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难以用数字统计。

其次,资本市场信用缺失,虚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时有曝光或被揭露,如,“郑百文”是一家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但经过企业的包装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居然变成了一家所谓的间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上市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的“名牌企业”,最终给投资人带来泡沫破裂的重大损失。

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

再次,银行信用风险增加,在个人信贷消费中,手机恶意欠费,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拖欠率上升,助学贷款中坏账比率高达10%,均妨碍着相关市场的成熟。

最后,不信守合同行为普遍,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达140亿美元,但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

现代经济学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是一种信用经济,因为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市场扩大,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信用出现在借贷活动和其它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中。

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良好并有效率运行的基础。

信用的缺失和信用贫困,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张维迎),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交易效率下降和交易成本上升,而且败坏社会风气,降低道德水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原因

针对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问题,学者们不遗余力地进行了探索,认为法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失信成本低等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我们要想深入分析中国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不可绕开对国民诚信心理和信用文化的考察,而诚信心理和信用文化的形成离不开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及文化传统。

(一)传统诚信观具有局限性。

中国传统诚信观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经济基础的产物,具有局限性,直接影响着今天我国国民信用意识的建立和成熟。

1.重道德修养、轻契约约束。

中国传统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以及羞耻心。

“诚者,自诚也”(《中庸》),“信”基本上是一种自我道德要求,一种主观心性修养,“诚”是一种与他人无涉的自我修养境界,“诚信”作为一种修养方法,历来被看作是“修身养性”的法门。

个人一旦感到自己做到了“诚信”,就会产生一种道德自我完善的满足感,所谓“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

儒家的诚信观强调自律而忽视它律,不注重普遍规则的厘清和确立,而是叫人随时随地的治力于道德修养。

儒家的这种诚信观是单方面的,重心在“我”,而不是双方,诚信的根本目的不是工具性的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为解决利益争端作准备,而是在于增进品德的圆满。

至于诚信行为的养成,主要通过模范人物的确立、义理的宣传和个体的自我约束形成民众的道德观念。

所以尽管我国历史上有一诺千金的故事,但是却没有建立起商业经营的诚信准则法规,没有操作层面上的可为与不可为的制度规定。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十分生动地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行了,还用得着多说么?”如果怕口说无凭,要画个押,签个字,则会这样说:“这不是见外了么?”

孙中山在20世纪初谈到的中国人在做生意时不订契约、不立合同而同样守信的现象,一方面,固然真实地展现了中国人固有的诚信美德品质,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这一诚信道德仍然处在当时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现实境况。

上述情形在今天的中国时常可以看到。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说简单的商品交换还能允许打招呼、口头承诺的交易形式,那么在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交易的口头承诺,则显得非常不够,大宗量、长距离和长时间跨度的商业交易靠小商小贩式的口头承诺是很难兑现的。

只有依靠现代的社会商业信用体制,才能够有效和可靠地进行,这就需要契约的介入,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的行动规则,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末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是诚信建立的一种法制化手段,契约作为基本的交易约定方式,不仅是交易的正规化,而且是现代商品信用制度的必然要求。

2.适用范围的非普适性。

传统诚信伦理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里,等级身份是宗法制度的象征和体现,如“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左传》中说:“信不叛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弃君之命,不信”。

可见,在传统伦理中诚信关系大多具有单向的义务性,是下对上、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守信,传统的诚信观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而是从属于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主要是为了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持续统治需要的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每一个人都以己为中心,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

这种社会关系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诚信”规范也是以人们之间的亲情和人情为纽带的,讲诚信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诚信有强弱程度的差别,和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直到对完全陌生的人,其诚信程度则无法确定 。

这种非普适性的诚信观适应了当时不发达的商品社会现实。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同时,由于交通不方便,加上安土重迁思想的影响,“父母在,不远游”,人们的社会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人际交往的范围相对狭小,大多局限于亲朋、族人、乡人等有亲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

社会习俗,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使得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和发展,不敢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原则 。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不再是狭小的、封闭的“熟人社会”,而是广大的、开放的“市民”社会,传统的那种稳定的、有限交往的安全感为流变、偶然交往的危险性所代替,而且市场交易的对象不再是和自己有关系的人讲信用不能仅仅作用在熟人的范围内。

传统诚信观以亲情远近取信,必然将圈子越划越小,失去诚信的普适性。

对此,马克斯韦伯说:“儒家君子只顾表面的自制,对别人普遍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阻碍了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缺乏对契约的普遍敬畏心理。

在《缘日》一文中,周作人对自己的日本研究作了深入的反思,反思的结果使周作人认识到,要了解日本国民心性,必须从宗教入手,舍此,别无捷径(《药味集缘日》)。

笔者认为从宗教心理角度来分析国人对契约的态度比较有意义。

李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宗教,即作为官方宗教的宗法的伦理性的儒教、民间宗教和制度化宗教(佛、道等)。

官方宗教、民间宗教、制度化宗教三者并存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现象。

关于儒教是教非教的争论,至今已经20余年,李申教授认为宗教的本质特征是对神抵(神,乃是超自然力的化身。

至于这种化身取何种形象,则要以具体情况而定)的信仰和以某种方式去事奉神抵,并希望从神抵那里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帮助。

儒教把天(上帝)作为至上神,并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去事奉天,所以儒教是宗教。

中西方宗教在人神关系上是不同的,说到底是这样一种不同:中西方人对自己的神灵都强调“敬”,但西方人对神的敬本身就是目的,它是自足的,是无条件的;中国人对神的敬则仅仅是手段,它只有在有效地指向某个目的时才获得自己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它是有条件的,不自足的。

根据《旧约》记载,犹太人的祖先亚伯拉罕与他的神耶和华之间立下盟约:耶和华保证亚伯拉罕的子民繁荣昌盛.而亚伯拉罕保证他的后裔只信奉耶和华为唯一的真神,如果犹太民族不能守约,那么耶和华所保证的赐福也将收回,他们的国家也将遭受灭顶之灾。

亚伯拉罕与上帝之间的许诺奠定了酉方契约论的基础。

即通过一种协约,双方正式承诺对彼此忠诚,并对违约的一方设定惩罚措施。

由于耶稣强调上帝是全人类的上帝,他会救赎所有的人,人与神的盟约适用于全人类,因此盟约道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

如,他们认为市场贸易应像其他所有的人类活动一样反映上帝的公正和仁慈,欺诈等不公正的商贸行为是对盟约规则的侵犯,是对神的意志的违背,上帝将会惩罚行此不义之人。

出于对上帝信仰的精神威慑力, 出于对上帝的敬畏,加尔文新教认为,一个人的世俗活动可以证明它的信仰,行善对于救赎来说不是无用,而是必须,一个在经济活动中遵守这样的伦理标准:勤劳、俭朴、诚实、守信和尊重法律等就是行善,也是获得上帝恩准的唯一手段。

西方人在经济交往中很注重守约,因为守约是以自己的行动来向上帝表示忠诚。

韦政通说中国人“信神只是工具性和娱乐性的,神灵如果不灵,人是可以弃置的。”在中国,几乎所有受到普通民众祭拜的鬼神仙佛都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有关,而且通常也只有有求必应的神才能得到人们虔诚的信奉。

由于实用理性发达,中国民众与神佛的交往很实际,以至于只要有利可图,无论道、佛还是邪,他们都接受。

中国民众可以毫无心理障碍地根据生活需要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神仙、偶像,同时又不断淘汰只受香火毫无用处的神佛偶像。

用刘梦溪的话说“总的看中国人对宗教的态度比较马虎。”中国人不把神当回事,所以其自由度比较大,主动权在己而不在神。

但也正因为此,中国人始终缺乏一种探索、追求的巨大张力和一种终极标准,一种确定性和原则性。

相反,在中国人那里,一切都是有弹性的,都可以通融的,也是可以不必认真的,这样的宗教心理导致中国人在历史上缺乏可以敬畏的对象,缺少宗教意识、宗教心态,不知道自身的渺小,不知道对茫茫主宰的敬畏。

所以才会产生没有心理负担的暴徒。

才会有人肆无忌惮的制售黑心棉、制售杀人奶粉,不尊重人的生命,不遵守职业道德。

(三)没有形成信用所需的底线道德。

亚当斯密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认为市场中经济人的行为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样其他人也是经济人,也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

这样,如果每个人都不受约束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结果就适得其反,谁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们履行契约,遵守经济信用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追求,而是利益的驱使。

因此,经济人在利益交往中,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逐渐学会和选择诚实守信的策略去谋求自身的利益,结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既达到了自身的利益目的,也使对方获得了利益。

在满足了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在西方文化中,通过理性的经济行为追求财富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须的。

因此,理性的经济伦理必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平等交易,它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由此带来的“双赢”,承认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的合理追求。

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具有浓厚的尚义主义色彩,“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在义利的道德评价中重义轻利,重视道德生活,轻视物质生活,从而抑制人们对物质的追求。

在经济伦理上要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个人要随时准备“利他”和“自我牺牲”才能“成仁”,这是个人道德完善的前提。

这种“义利观”仍然影响着今天的道德教育,如倾向于对个人利益的轻视,倾向于对个人牺牲的宣扬。

却出现了所谓道德滑坡性质的信仰危机,其表现正如学者指出的:“出现了彻底伪化的道德说教和最野蛮的利己主义同时存在的局面,道德宣传一方面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包装,另一方面成为大众鄙夷的对象。

人们一方面主张毫不宽容的个人道德完善,另一方面以彻底的投机精神看待市场交易活动,对契约毫无尊重甚至玩弄社会公正概念”。

显然,这样的伦理道德状况不仅不能对契约信用的约束提供支持,相反,它正是使得目前中国各种商业欺骗变本加厉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是正当谋取自我的利益,如果强调道德的本质是“利他”和“自我牺牲”,那就会把道德与谋利对立起来,不仅会使法律失去道德的支持,而且会使高尚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变得苍白无力。

相反,如果强调“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底线道德,那就不仅会给法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也给高尚道德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大多数人不至于认为道德仅仅是脱离现实的说教。

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底线道德是经济领域应当予以强调的道德。

而传统的“重义轻利”性质的经济伦理道德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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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晓明.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整合与伦理道德建设[J].哲学研究,,(9).

篇5: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

本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指出了信用缺失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在此基础上,探讨重建证券市场信用的对策.

作 者:冯志文 张卫国  作者单位:广东银行学校,广东,肇庆,526020 刊 名:南方经济  PKU英文刊名:SOUTH CHINA ECONOMY 年,卷(期): “”(9) 分类号:B82-053 F830.91 关键词:信用缺失   证券市场  

篇6:法律信用缺失是我国个人信用缺失

法律信用缺失是我国个人信用缺失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合作的前提和保证。随着经济发展所必然导致的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交换活动的日益频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越加增强,市场对企业的信用要求亦相应提高。如今,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消费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广告信用以及合同信用等都已经成为市场健康运转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市场信用体系发育较晚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却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在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许多产品质量低劣,假冒仿冒大行其道,企业之间拖欠货款与贷款现象大量发生……。企业信用的缺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现今已加入WTO的情况下,这种信用缺失也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挑战甚至可以说是首要挑战。为此,经济学界对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相应提出了一些较有成效的应防策略。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维持企业的经济信用,以加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经济学界在探讨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时,尽管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但却不无遗憾地忽视了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DD法律信用不足对企业信用缺失的诱导。笔者以为,在我国法律信用的不足也是导致企业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信用是维持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随着“依法治国”观念在国人心目中的凸现和日渐升华,法律的重要性已经被广泛关注。然而,我们在对法律重要性认识方面的提高却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满,相反,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依旧存在严重的欠缺,而这其中,最为明显和突出的莫过于当前我国法律信用的不足。所谓法律信用,就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从法理上来说,法律对社会意识能够起到一种本能的导向作用,内容良好且守信的法律能够把人们的意识导向尊重、信赖并推崇个人信用的`方向;而内容缺欠且出尔反尔的法律则会把人们的意识引向歧途,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吃亏的不良观念。当前,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法律信用度的不足已经非常严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信用危机,因为法律所规定的良好内容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得不到最终实现或与其立法原意走样得情况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得现象。法律信用的不足和危机使得人们很难对法律抱有尊重和信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在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经理人那里成了一纸“白条”。这种状况使得全社会范围内难以形成诚信的氛围,企业的反经济信用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企业的信用机制得不到有效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这就为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打造了不可忽视的制度根源。

那么,对我国而言,应如何弥补法律信用的不足,并进而,防治企业信用的缺失呢?从理论上来说,我国法律信用的不足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其一是法律内容的弊病或欠缺,如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该法规定的并不是一种严格责任,生产企业只有在其产品质量瑕疵与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很容易导致生产企业不重视甚或忽视产品的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的制假、造假和售假行为;再如,由于我国相关市场运营法对企业反经济信用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未能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导致企业反经济信用的行为屡禁不止。其二是执法者违法执法,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对企业反经济信用的行为客观上起了误导作用。执法是执法者具体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承诺和约守的一个必需步骤,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信用。在我国,由于执法者素质、执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和“违法不纠”等违法执法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法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追求社会正义的初衷,给许多人都了法律出尔反尔的不良印象,甚至会认为法律只是一张空载着公平和正义的纸。这无疑降低了法律所本应有的信用,并刺激企业明目张胆地从事反经济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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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试论我国的信用缺失及其治理

试论我国的信用缺失及其治理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信用制度的滞后形成信用缺失.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

作 者:王珍杰  作者单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河南,漯河,46 刊 名: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3(4) 分类号:B82-O53 关键词:治理   信用缺失   对策  

篇8:社会信用缺失的经济学思考

社会信用缺失的经济学思考

从经济学角度理解,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社会信用缺失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政府监督部门、中介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失信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需要各种具体对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作 者:裴汉青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刊 名:南都学坛 英文刊名:ACADEMIC FORUM OF NAN DU 年,卷(期):2004 24(5)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社会信用   交易成本   产权制度   市场主体  

篇9:社会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社会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是一个信用发达的经济,信用制度是市场机制良好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之一.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但是与之相伴随的市场信用意识和市场经济的信用交易制度均未建立起来,由此造成的信用缺失,正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如何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作 者:姜凤华  作者单位:丹东市第二医院 刊 名:理论界 英文刊名:THEORY CIRCLE 年,卷(期): “”(4) 分类号:B82 关键词: 

篇10:转型期社会信用危机的学理分析

转型期社会信用危机的学理分析

摘要:对当下中国发生的信用危机要放到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中考察。传统社会是小型封闭简单的社会,人格信用与之相适应;现代社会是大型开放复杂的社会,抽象信用与之相耦合。在现代社会中,信息不对称及传统道德共识的瓦解也是造成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对信用危机的治理要从多学科角度,综合治理。

关键词:信用危机;社会转型;信息不对称;道德共识

信用危机是当下中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到的经验事实。人人认为是由于人们的道德水平下降引起的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它无法解释当下中国所发生的普遍性信用危机。那么信用危机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如何应对信用危机?本文试图从学理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社会转型:原因之一

信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人格信用,另一种是抽象信用。人格信用是基于亲情或友情的一种信用形式。抽象信用是基于符号和专家系统的一种信用形式。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讨当下中国的信用危机是如何发生的。

前已备述,信用危机是一个经验事实。对信用危机的考察要放到当下中国的社会背景下来思考。当代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社会,即它是由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是经济类型的转向,而且是包括经济基础在内的社会结构的转向,是一种新的生活类型。如果从传统与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进行比较,对这一问题可能会得到更清楚的理解。

1、传统社会人格信用的运行机制

A、社会结构。传统社会是聚族而居的封闭性的熟人社会。传统社会里,农民大多安土重迁,大多比邻而居,世代居住在同一个地方,除了必要的日常生活品交换外,很少与外界交往,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在这样的地方性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非常熟悉,个人只有依赖社区才能生存。一个人要想在社区中生存,就必须有德行,讲信用,才能保证与他人交往的持续进行。因为在传统社会中,与之交往的对象大部分都彼此了解,也就是说,是与已知确定对象的重复交往,要持续个人之间交往的重复进行,个人必须讲信用,它是建立在对交往对象人格的高度信赖的基础上。

B、信息传播机制。传统社会是地方性社会,一般规模都比较小,成员比邻而居,彼此非常熟悉。在这种地方性社会中,人们有着非常灵敏且有效的非正式信息传播渠道。通过闲聊等途径,有关谁诚实可靠、谁好吃懒做或谁喜欢交际的信息在一种非正式网络中很容易传播开来,对成员的监督由群体自身进行,而不必由专门机构来承担。一旦某人欺诈、不讲信用的行为被揭露出来,他在群体内就脸面丢尽,受到孤立,因而也就很难在群体内立足。

C、调控机制。除了社会结构、信息传播机制外,为了保障信用被人们遵守,还必须有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社会通过及时惩恶扬善,善行才得以弘扬,恶行才得以克服。传统社会中对信用的调控机制是通过“脸面”来实现的。迈克·彭曾对中国人的“脸”和“面子”做了细致而精妙的分析。他认为“面子”在中国语境中代表一种地位、一种声望,而“脸”则是社会中维系个人道德完整的保证。联系到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我们在此不区分这两个术语,而把它们合称“脸面”,它更具有道德含义,即个人道德品行的完整性。如果一个人的脸面被他人尊重,那么交往就会顺利进行。一旦某人有了不良行为,被揭露出来,人们就会敬而远之,于是他就会感到羞愧、丢脸和窘迫。毕竟,丢脸在中国人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因此人们总是想方设法顾全自己的脸面。借助于传统社会中闲聊等非常迅速而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一个人的失信行为被公开出来,从而使他丢脸,这样,人们再也不愿意与之交往,正是借助于人们对自己“脸面”的重视,才能有效地保障信用被遵守。

2、现代社会系统信用的运行机制

A、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组成的开放性社会。现代社会流动性极强,社会交往的范围和层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面临的是与不确定对象的交往,而且这种交往在更多情况下可能是一次性的,机时非传统社会中的重复性交往。吉登斯明确指出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区别:“我们不断地与之不同程度互动的,是那些我们知之甚少或者从未见过的人,而这种互动所采取的是转瞬即逝的交往形式。”如果说传统社会是与熟人的重复性交往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人们更多地是与陌生人的交往,这种交往往往是一次性的。在流动性极强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需要普遍有效的规则,来预期他人行为,使其感到有规矩可循,否则变成完全由偶然性支配的世界,社会就会完全陷于无序之中。

B、信息传播机制。既然现代社会是由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是与不确定对象进行的非重复性交往,个人没有精力也无法自己获得将与之交往对象的有关资料,比如个人信用状况等资料。在现代社会中,只有象信用公司、银行、社会保障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专门收集有关资料,予以整理,向公众提供服务。个人通过这些中介组织了解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与之交往下去。

C、调控机制。现代社会中同样也需要惩恶扬善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使那些失信行为得到及时惩治,从而使信用得到弘扬,使社会成员能在生活中感受到“德行有用”,即讲信用和个人合法正当利益相联系,不能造成“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种现象泛滥。如果说传统社会的信用是通过“脸面”这种非正式的人格化形式进行调控的话,那么现代社会中的信用调控机制是通过社会专门组织,如法院、各种仲裁机构等社会公共部门不发挥作用的。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只能由社会公共机构依照普遍有效的规范进行。个人只有选择是否与之交往的权利。

二、信息不对称与道德共识瓦解:原因之二

通过对传统乡土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中信用的作用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用的有效运作有两个条件:信息对称和道德共识。

第一,传统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是一对一的直接交往,彼此对对方的人格、品质、信用状况非常清楚,因而才会信任对方并予之以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格信用中交往双方彼此信息是对称的。假如一方信用状况不良,那么就不可能有交往发生。

篇11: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摘要:在转型期,我国的体育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体育利益主体也开始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体育利益群体,但是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仍旧存在主体之一、执行力不强、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就转型期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全民身心健康水平。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体育主体;体育政策

政策执行在整个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只有将政策进行充分执行,才能有效实现政策制定的意义,是达成政策目标的唯一手段。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政策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左右,而其余90%取决于政策的有效执行[1]。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体育事业呈现出多主体、多方向、多层次、多地域的发展态势,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很难保证体育政策制定的绝对公平,如体育资源的城乡分配不均,公共体育资源建设的滞后,社会体育资源的浪费等,而这又与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阻滞”现象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在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必须积极协调各体育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提高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力,这样才能实现我国体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均衡发展。

篇12: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1.1社会体育政策的不执行、选择性执行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策由于自身财力有限,或者处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对社会体育政策进行选择性的执行,或者干脆不执行,导致我国当前社会体育政策制定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之间存在着明显偏差。其中,造成社会体育政策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割问题,体育市场主体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政府方面的问题。

1.2基层群众对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参与性不强

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原本就是要面向社会大众的,但是在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社会公众常常被排除在外,导致我国的一些社会体育政策不能充分表达基层群众的体育健身、体育利益和体育权利方面的诉求,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参与深度和参与广度[2]。这在我国中西部的一些欠发达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很多农村留守儿童或老年人对社会体育政策不了解,不具备相应的体育意识,更不懂得如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体育权益。

1.3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督

由于我国社会体育的起步较晚,对社会体育建设的投入不稳定、不均衡,所以全国各地往往都是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政策,自行监督政策的执行,这就使得很多地方的体育政策执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观性,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执行监控机构,甚至没有成立专门的执行监督部门,或者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过于单一,直接导致有些地方的社会体育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篇13:转型期我国社会体育政策探讨论文

2.1扩大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以社会体育政策的科学制定为前提[3]。因此,为了避免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必须扩大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要彻底转变过去政府单方制定、单方执行的落后局面,逐渐走向“社会共治”的多元管理模式。因此,各地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社会体育政策时,尽量将政府部门、体育组织、私人团体、社会公众都纳入到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体系当中,尤其是鼓励第三方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体育企业参与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体育政策的后期执行扫清了很多障碍。

2.2完善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

在社会转型期,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体育政策的执行会受到经济、文化、民族、地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完善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4]。对此,各地政府要加快体育管理部门的改革进程,通过利益整合寻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尽量实现社会体育资源的科学分配、合理分配,进而有效保证各体育主体的权益。尤其是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在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上,需要赋予社会体育组织和社会公众更多的执行权利,引导政府部门之外的体育协会、体育社团等组织和个人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体育自制”,增强他们执行社会体育政策的自主性、自觉性,不断丰富和优化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结构,这往往会比政府部门对社会体育政策的强制执行要有效的多。

2.3完善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利益平衡机制

要想实现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就必须协调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能够代表大部分体育主体的利益[5]。首先,社会体育政策执行要处理好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虽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但是并不代表可以对地方和个人体育利益的随意忽视,所以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约束机制。其次,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要积极向弱势群体倾斜,积极实现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体育利益的均衡,这样才能实现各群众利益之间的相对均衡。再次,我国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要积极向贫困落后区域倾斜,虽然目前很多区域之间的差距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但是只有社会体育政策对落后一方适当倾斜,才能实现相对均衡。

2.4建立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的监督评估机制

我国很多地方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不力,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社会体育事业的建设上。由于我国一些基层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所以习惯于将经济指标的提升放在执政首要位置,对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相对忽视。因此,要想实现社会体育政策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与社会体育政策执行相关的基督评价机制,形成对各级政府执行体育政策的有效促进。一方面,在加强政策执行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要积极构建外部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如主管部门、各级人大、政协、政策执行客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都可以纳入到监督主体中来,形成一个立体化、多元化的监督网络。另一方面,要对社会体育政策的监督制度进行持续完善,如各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权利行使方式、监督程序等。此外,还应当对社会体育政策执行评估的具体标准进行细化,明确监督评估的具体细则,这不仅可以为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评估提供依据,也是个政策执行主体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重要参考依据。结语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我国当前社会体育政策的执行力,就必须更好地理顺转型期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体育政策制定主体单一、执行主体单一、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社会体育政策的制定,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体育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协调好各体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社会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高效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红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及其优化路径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54-60.

[2]浦义俊,吴贻刚,郑学增.澳大利亚体育政策转型对我国体育发展的启示[J].体育科学研究,2014(01):17-21.

[3]殷勤.现代化进程中上海建设体育强市的困境与策略[J].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06):27-30.

[4]刘玉.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体育非营利组织参与困境与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09):17-25.

篇14: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

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

本文综合考察和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冲突.第一部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文化冲突的主要表现和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文化冲突产生、展开和解决的内在机理(机制).第三部分阐述了应对转型期文化冲突的思路和措施.

作 者:俞启义 YU Qi-yi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刊 名: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年,卷(期): 3(5) 分类号:G02 关键词:社会转型   文化冲突   文化创新  

篇15:社会转型期公民诚信现状及对策

社会转型期公民诚信现状及对策

在当前社会整体转型的情况之下,公民的`诚信程度不容乐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体制、监管、道德、价值观各个方面.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建立健全诚信系统、优化社会法制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和政府信用等几个方面着力.

作 者:付炳宽  作者单位:河南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4 刊 名: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GUIZHOU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年,卷(期):2004 “”(4)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公民   诚信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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