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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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思考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 得税以来,已有20多个年头。经过几番努力,几番改进,发展是非常神速的。20年来,已从当初的年收 入 16万元,发展到1999年的414.24亿元,增长了258900倍;个人所得税占 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0.09%上升到1999年的3.64%。从笔者所在的 广东省来看,自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实施至1999年,收入翻了两番,1999年达 65.2亿元,平均年增长33.5%,在诸多地方小税种中逐步发展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 税种。从比重上看,1998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比重、GDP比重分别 为5.34%、0.60%,全国则分别为3.95%、0.42%。?

如囿于自己的进步来看,可以陶陶然了。但从世界上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的3.64%就有很 大的差距了。自1799年英国创立个人所得税近200年来,该税种发展迅速,纷纷为各 发达国家特别偏爱、特别重视的税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 鉴》所示,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为48.51%,加拿大为41.2 2%,澳大利亚为55.19%,日本为36.72%,英国为35.40%,韩国为13 .97%,菲律宾为10?52%,泰国为10?87%,土耳其为45.19%……93 个发展中国家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 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 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 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 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 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 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 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 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 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 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 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 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 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 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 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 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 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 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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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亦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之一,我国自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前身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税收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比例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11亿元,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当前高等学校的高收入得益于国家“科技兴教”方针,国家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提高教授、教师的工资水平,自以来,随着国家对高等学校投入的加大,国内、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促使部分院校外聘教师数量增加,而且全国高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各院校扩大招生,教师的教学任务增加,课时费也随之提高;此外,这些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增多,也使教师的个人增收途径相应拓宽。,导致高校个人所得税的逐年迅猛增长。

当前高校老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纳税所得项目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142.4

111.8

142

36

2.5

234

587.3

207

41.3

12.8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

20

20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致使一些税款的代扣未能到位,需要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纳税检查,以把好最后关口。目前对高校的纳税检查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年一次,在学校代扣代缴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学校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后勤部门,基建部门,科研部门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引进人才是推进学校师资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兴旺的重要保障,各高校在此投入较大。如湖南大学20人才引进费785万元,其中科研启动费665万元,安家费120万元,此项开支巨大,而且是到个人,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等四条第七款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较模糊,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2%手续费用于实际工作人员”,但高校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手续费较多。如中南大学年代扣代缴1000万,手续费20万元,湖南大学年代扣代缴5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高校的财务收支公开透明,学校财务处领回手续费却不敢大方使用,迫切需要给予明确法律定位,以提高财务人员代扣代缴工作积极性。

三、代扣代缴方式仍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各单位都是将全部人员的税款汇总后集中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针对单位开具一张全额的完税凭证,而个人没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完税凭证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核实个人所在企业的代扣代缴申报表无误后,为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缺乏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计算方法,如湖南大学有教职员工3918人,如果按照法定方法进行计算,工作量极其巨大,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总额平均、各月平均、不同部门平均、个别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却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五、高校职工收入来源复杂,近年,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讲学、办班跻身高收入群体,他们本人没有主动申报,学校也无法代扣代缴,这笔税款就这样流失了,高校老师校外讲学、办班日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六、高校不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在支付外聘老师任课酬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内部支付证明单入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错误地计缴了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聘老师的课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外聘人员未与支付课酬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取得的任课酬金属于劳务报酬范畴,不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几点建议:

一、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操作模式,明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以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的形式进行细化和量化;

二、按区域范围设立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热线,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最新方针政策;组织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代扣代缴业务素质;

三、根据《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完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行为,对每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立足健全的代扣代缴机制,确立纳税人年度自行结算申报制度。可以先在高校试点,将所有教职员工纳入双向申报范围。建立教师跟踪监控机制,由学校、街道监督教师办班行为,对经常办班的教师建立纳税档案,同时实行定期公示制,对不申报者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和手段出台前,应该探讨如何在现有制度下,以更有效的技术手段让现有的制度发挥作用。

五、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测算核定方法。让每个纳税人自己就可以算出应该缴多少税。改变个人收入状况不能得到有效追踪和统计的弊端,目前检查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很有限,一是不知道他有多少钱;二是想去查他有多少钱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牵扯到财会、金融、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或技术的问题,绝非税务机关一家可以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密切配合。

篇3: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使用1993年第八届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为此,在关贸总协定加入之际,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下面本人就从当前个人所得税管征现状进行剖析,并谈谈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征管现状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规定复杂,政策变化快,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易掌握,导致许多该申报的未申报、该扣缴的未扣缴、该并入工薪收入申报的不懂得并入申报。对一年一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如碰到上百人至上千人的单位,在一两天之内,很少人会花大精力来检查工作量大、计算繁琐、税又不多的工薪个人所得税,检查往往只停留的表面,就帐查帐,有的干脆就让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扣缴,凭良心申报或扣缴,故有人戏称为“良心税”。另外,现在各单位支付福利渠道多、隐蔽性强,相当多单位存在“低工资,高福利”的现象。从账面上的'工资看,职工领取的工资并不多,而相当一部分收入是以实物、现金等形式支出,账薄上不记载;或化整为零;或在小金库中支出;或巧立名目,李代桃僵,直接以费用列支,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以上下级单位分开领取,给检查人员带来一定难度,难以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就更难以取得真实收入情况,目前的定额征收也远远征不足。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都是实行双定征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账、证不全或账证不实,采取定额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往往由于征收定额偏低,一般税负只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到目前为止,征管上基本是空白。这样造成严重的偷漏税、税负不公、管住“有鼻子”的工薪阶层,放任了自由的个体户,难怪会经常不小心冒出某某暴发户。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随着党中央对国有企业的不断放开,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渐灵活。许多国有、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承租经营,名为国有、集体企业,实为个人的挂靠的企业,利用做假账、虚报利润,把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利润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转入个人腰包,逃避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且目前也大量存在对本单位以车间承包、柜台承包等方式的内部责任制承包、利润承包,已非此规定所能包容,造成政策配套跟不上,征与不征政策运用不恰当。

(四)劳务报酬所得

当前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其实随着各单位用人机制不断追求实效性以及个人的多面手,支付劳务报酬和取得劳务报酬的量在不断的增加。但由于许多单位与个人在签定劳务合同,为了逃避税收,支付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把税率高的劳务报酬转化为税率低的修理费支出或其他费用列支或化整为零,帮助纳税人逃避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大部分发生在个人之间,以现金支付,隐蔽性强,不需要发票、纳税人复杂,收入难以确定、纳税人纳税意识又差,管征手段薄弱,难以控管。因此,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目前主要靠核定征收,征收不足。根不完全统计,莆田市一年个人财产租赁收入至少有上亿元,其偷漏税款多少可想而知。

(六)财产转让所得

随着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以及个人投资观念的转变,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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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讨论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税收征管;策略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呈明显上升趋势,出现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税收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纳税人(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缴纳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一)征税成本较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3%-45%,次级过多,虽然实际上并能够超过25%被征税的人群并不多,但是过多的层级依然容易给纳税人留下税负过高的印象,打击劳动者的收入热情,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缴和纳税人主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自己的员工少缴税款,采取各种方式减少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虽然税法中有违规的处罚规定,但是操作起来成本很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隐蔽性收入也越来越高,税收部门难以监控群众的收入来源,如果个人不去申报也很难被发现,监管的成本很高。

(二)分类所得税制导致税收不公平。目前我国采用的税收方法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源自英国。分类所得税制,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税制模式,是指对同一纳税人所得根据来源和性质,按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制坚持对区别定性的贯彻原则,认为工资薪金由于付出较多劳动,故应征少税,相反对利息所得应多征税。分类所得税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初期时确立的,随着人们收入的多样化,分类所得税制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以推进税收公平。

(三)征管问题导致税收流失。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还是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究其原因,有制度的问题,也有税务人员素质的问题。征税人员本身专业素质不够过硬,又通常出现懒散的工作状态,是征管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重要原因。我国人口众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一项非常大的工程,其监管工作的严峻程度也可想而知。而且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个方面的途径来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和征收情况。如有新的政策出台,税务机关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将信息传递给纳税人。而对应于纳税人的信息,税收机关很难掌握,而纳税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足更导致了税收机关对税源把握不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征管出现问题,税收流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个人所得税制建议

(一)减少税率层级,调整税率结构。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税率档次应该进一步减少,降低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个人所得税率为45%,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企业与个人边际税率差距过大也会导致个人将所得向企业转移,所以应该适当降低个人最高边际税率。虽然现在我国有七个层级的税率,但是统计显示,大多数人只适用于3%--25%这一范围。与其增加税率的层级增加个人申请的复杂性,不如减少税率层级。

在制定税率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的人群对于相同额度金钱的需求度,比如,有抚养人的家庭是否应该适当少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分类收税后,有利于促进人们主动进行税收申报,也有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贫富的调节作用,实现税收正义。

(二)改革分类税制。综合发达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成功实践,我国应该将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逐渐过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很多好处,如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及各种漏洞,又能同其他改革,如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的改革相互配套起来,有利于对各项累计收入进行合理扣除和有效征税,还能提高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民众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在中国的城镇和乡村,贫富收入差距较大,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低。所以还不能实行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要逐步进行改革。

(三)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每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的基础都不是个人的原始收入,而是由一定项目的扣除。费用扣除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生活抚养扣除和特殊项目扣除。这里主要来谈生活抚养一项的扣除。对于中国不同的地区来说,基本生活消费的水平差异是非常大的,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应该规定的,不是一个具体的减扣数字,而应该针对每一个地区的合理计算方法。这样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收入的人群才是公平的。参考美国的成功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对于人们收入消费水平的影响。如通货膨胀将导致人们消费水平下降,那么个人所得税在征收就应该把一年或者半年内的通货膨胀率考虑在内,减少通货膨胀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也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社会财富的调整作用。

(四)加强对于税源的监管。1、加强对于高收入者的监管。收入高的人群与收入低的人群相比,更容易有动机进行逃税。而且这些高收入的人群通常为企业高管、高级律师等高智商高能力的人群,在监管不利的情况下,他们想要逃税并不是一件难事。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网络。很多国家不仅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了计算机网络,而且该网络同政府的经济管理机构和公共物品部门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功能处理大量信息资料。2、加大逃税处罚力度。在我国,之所以逃税的人比较多,就是因为被查处的概率小,被查处之后处罚轻。如果税收机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并对于逃税的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那么不仅对于逃税者个人,对于其他的纳税人也将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3、提高征税人员整体素质。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都需要良好的遵守和执行,只有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真正看到有效地监管,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监管秩序。

三、结束语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了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让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证国家稳定的税源收入,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同时注重对执法人员技能和素质的培训,满足征管的需要和人民的期望,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从而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5月出版.

[2]李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10).

[3]邵绪祥.浅议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EB/OL]. [-3-1]. http://www.kanchu.com.

篇5: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制约有效的税务系统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落实责任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征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首先要在税务管理中引入现代信息技术,以预防为主,实行全过程控制。其次要在明确管理目标、职责和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建立并完善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两个责任制,实现有效的“两权监督”。第三要使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征管程序协调一致,力求税务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设置合理,并辅以机构和人事制度配套改

革,更新征管模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科学设置岗位和标准化职责。第四是税务部门内部组织设计应更具弹性和适应性,建立一种具有高灵敏和回应力的税务行政组织,形成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导向,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改变税务机构内部集权结构,优化和改进决策程序。第五是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塑造公仆形象,加快由控制导向型的税务管理到服务导向型的税务管理转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角色转变。通过建立税法宣传、税法公示、税法咨询、税

法查询的办税服务计算机系统,使纳税人能了解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水平。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征管质量考核是以计算机应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基础的。应该结合税收征管模式、税制模式和经济现状,不断完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科学设置指标和评估口径,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考核的自动化。一要大力推广税收征管实用软件。目前正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的CTAIS大型征管信息软件,已经能够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自动化水平,从而保证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二要建立考核机构,明确考核责任人员,制定考核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一级考一级,一级监督一级,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报表的自动传递和自动检测。三要建立省级税务机关核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系统内上报的考核结果,严格组织抽查和核对检查,发现数据不符,有虚假行为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运转协调的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

加快税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应该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主体的税源监控体系。一要建立重点税源户的分类管理体系,力求税源资料由计算机自动完成,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重复收集信息,并实现纳税人申报方式多元化。二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快在服务业、出租汽车业、建筑业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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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但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现状

以无极县为例,个人所得税是该县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地方税各税种的征收中约占总税收收入的40%左右。据统计,1-7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827.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6万元,增长1.5%。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9.1万元,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10.7%,同比增加33.8万元,增长61.25%。由于当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还不完全到位,导致该税种一定程度的大量流失。比如:从在地税办理登记情况来看,无极县境内办理个体登记纳税人为3952户,而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的纳税人仅为24户。这24户中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也仅有16户,由于收入不透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差,难以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由于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县工商部门接收过来的年度数据与税务登记比对情况来看,尚有619户纳税人已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占登记总户数的18.7%。此外在农村中还有大量农闲时利用机动三轮车搞运输、赶集户、盖房班(农村小建筑施工队)等等,这些经营者抱有“税务机关查着就软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着就是便宜”的心态,且大多是无证、无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极易造成该税种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手段力不从心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一个税务人员往往集征收、管理、检查三项职责于一身,工作量大,无暇顾及,税收流失防不胜防。单就无极县大陈税务所为例,该所共有正式干部4名,一名所长、一名征收人员兼会计、两名管理人员,却所辖两个乡40多个自然村的税费征收工作,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三)、收入不透明,申报不实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职工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现金有实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征收严重不足于准确计量

(四)、源泉控管难以全面落实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制、代扣代缴为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人意。从理论上讲,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相当大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然而,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怕得罪人,怕麻烦,消极应付,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些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良好的治税环境能够促进纳税意识的增强,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成功的地方,都有一个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社会氛围。要营造公民自觉纳税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系统的进行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媒体对税法的多层次、多环节、多方位的宣传,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有文章、公民有资料,使税法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其次,是要在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强纳税服务,深入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的难度和压力。三是严格依法治税,加大处罚力度。个

篇7: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但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现状 以无极县为例,个人所得税是该县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地方税各税种的征收中约占总税收收入的40%左右。据统计,201-7月份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827.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6万元,增长1.5%。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9.1万元,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10.7%,同比增加33.8万元,增长61.25%。由于当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还不完全到位,导致该税种一定程度的大量流失。比如:从在地税办理登记情况来看,无极县境内办理个体登记纳税人为3952户,而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的纳税人仅为24户。这24户中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也仅有16户,由于收入不透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差,难以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 由于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县工商部门接收过来的年度数据与税务登记比对情况来看,尚有619户纳税人已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占登记总户数的18.7%。此外在农村中还有大量农闲时利用机动三轮车搞运输、赶集户、盖房班(农村小建筑施工队)等等,这些经营者抱有“税务机关查着就软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着就是便宜”的心态,且大多是无证、无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极易造成该税种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手段力不从心 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一个税务人员往往集征收、管理、检查三项职责于一身,工作量大,无暇顾及,税收流失防不胜防。单就无极县大陈税务所为例,该所共有正式干部4名,一名所长、一名征收人员兼会计、两名管理人员,却所辖两个乡40多个自然村的税费征收工作,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三)、收入不透明,申报不实 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职工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现金有实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征收严重不足于准确计量 (四)、源泉控管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制、代扣代缴为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人意。从理论上讲,只要各部门、单位、企业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相当大的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然而,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的怕得罪人,怕麻烦,消极应付,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些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良好的治税环境能够促进纳税意识的增强,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成功的地方,都有一个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社会氛围。要营造公民自觉纳税的社会大环境,需要系统的进行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媒体对税法的多层次、多环节、多方位的宣传,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刊有文章、公民有资料,使税法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其次,是要在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强纳税服务,深入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的难度和压力。三是严格依法治税,加大处罚力度。个人所得税要有大的起色,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不允许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实践证明,执法手段越强硬,税收违法行为就越少;法律制裁越严厉,偷税投机心理就越小,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莫不如此。 (二)、实行部门联合治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实施联合治税新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把住个人所得税税收源头,防止税收流失。无极针对税收征管现状,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召开国地税、财政、审计、工商、医疗、城建等部门联席会议,今年3月初在县财政局成立了税源管理科。在目前国地税不能微机联网的情况下,由国税和地税基层单位每月3日对全县所有纳税户分一般纳税人、国地共管户、地税单管户三类,逐户、逐月填报上月纳税、停复业、新办登记等情况,数据统一集中到财政局税源管理科,根据采集到的国、地税数据进行数据对比,对那些已纳增值税未纳城建税、在国税办理登记而未在地税登记的纳税人一一列出,取得较好效果。该局从今年初开始实现联合治税后,清理出漏征漏管户413户,新增办证91户,清理税款95.5万元。 (三)、实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带头作用。与此同时,继续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的的重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制定行业管理办法,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一是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和联席制度。无极县地税局针对所管辖区面积大、户数多、分步分散等实际情况,全面推行《段管片管责任制》,建立《税源户籍簿》,做到每户的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等情况在户籍簿上有登记、有记录,特别是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建立了重点税源档案和联席制度,按月填报重点税源监控表和登记征收台帐,每季填报重点税源变更统计表,对税源的变化做到适时监控,随时掌握其变化情况。二是从源头上完善对双定户的管理。该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负责,征管科牵头,税政、监察、稽查等科室参加的双定户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双定工作会议,由管理部门提交新开业户应纳税款额,既从源头上完善对双定业户的管理,又推行公开办税,从而强化了税源控管力度。三是创新和改进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皮革、建筑、砖瓦窑等10个行业税收专项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截止到今年七月份,该局农村个人所得税税收入库××万元,同比增加××%。

篇8: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论文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论文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自产生之日起,就因其具有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两大基本职能,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体税种的地位也逐步显现与加强。然而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普遍和严重,却也干扰着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约着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发展,使得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防范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作为一个个人所得税历史不长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同样面临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进行研究,进而针对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如何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并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强大功能提出了思路和对策。并制定相关政策,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67亿元,己达4837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94年的1.3%,上升到20的5.8%。个人所得税己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现已成为国家的第四大财政收入来源,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现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己有31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其组织税收收入和收入分配调节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我们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还有许多漏洞,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归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税模式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分类税制模式,这样的分类差别待遇的征收制度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因为它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却可以通过分解收入、化整为零等手段达到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的目的,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

(二)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及档次,这种规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其负面效应至少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对工薪所得和个体经营所得分别实行45%和35%的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形成对职工工薪所得的歧视性待遇和对收入较高的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承租者的优惠待遇。其二,增加了税务征管难度。繁多的收入分类项目及税率档次,客观上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不仅会强化纳税人的避税动机,还加大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不利于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形式,例如,劳务报酬和稿酬等以每次收入4000元为界,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高于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这种规定显得过于简单,表面上达到了横向公平,实际上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总体情况,同样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年龄、婚姻状况、赡养负担等差别,都可能会导致其即使有相同的收入,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缺乏能够准确反映费用支出的客观标准,这就造成了实质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四)个人实际收入难确定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多元化,隐秘化。如企业把个人的一部分收入采用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支付就成为一种比较有效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途径;又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外,都不到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也不需要领购发票,从而使税务机关失去了税务登记这个基础,谁应申报纳税、是否己申报纳税等都无法确认。个人收入隐性化既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前提上的难点问题,也是税收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严重流失的漏洞。

(五)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从我国目前实施情况看,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基本上还没有执行代扣代缴制度,这就意味着代扣代缴制度,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非常有效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更多的只能是依靠道德底线,而缺乏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的个税申报制度及其配套的监控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的局面。

三、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对策

(一)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十分复杂,在没有相应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和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实行综合税制难度很大。因此,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目前个人所得税宜采取综合分类制,并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具体操作采取分项按次(月)预扣预缴,年终综合申报的办法。逐步推进,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性,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逐渐增加综合征税项目,最终实行完全的综合税制。

(二)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我国个人所得税11个项目中,在税率方面应适当照顾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勤劳所得,应提高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的税率,以增大对勤劳致富的激励,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另外,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设计我国税率,既要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又要对中、低收入阶层不过多征税,形成合理的税率结构,即将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为3—5档,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简化与效率原则。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同步。

(三)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税法对费用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难以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扣除必须以个人的平均收入和支出水平为依据,包括对教育、医疗、住房、保险的支出,以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支出等项因素。

(四)掌握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

目前,税务机关要想掌握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应税收入,应做到: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第二,个人报酬完全工资化、货币化,调整和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态(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第三,通过个人的唯一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第四,加强现金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惟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等等。

(五)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国情之下,扣缴义务人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不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缴义务,还应该帮助纳税人知晓其收入情况。同时国税局应该对一些经常给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大额收入的单位(如出版社给作者付稿酬、有奖机构给获奖者发奖金、培训机构给外聘教师支付课酬)进行试点,要求他们在次年年初给获得收入的纳税人寄送收入凭证,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等。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网络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面的监控,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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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杜君,现代商业,改善民生视角下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2010,4

篇9: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从而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六)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向贤敏 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