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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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院前急救管理办法是什么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

《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 四分钟派出车辆

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第24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四、“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救治

《条例》规定,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三无”病人可申请救助。

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据淄博市卫纪委党委副书记、调研员宋晓东介绍,通过院前急救住院或者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不包括出车费用。下一步,将把院前急救的费用纳入到医保中。

五、搬抬服务 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务,《条例》规定,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22条规定:“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第16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六、鼓励有能力公民现场抢救 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主动让行“120“ 否则将受到处罚

给“120”急救车让行,就是给生命让路。《条例》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故意不让行的应予处罚,同时还规定因主动让行而违章的情形免于处罚。

第42条规定:“‘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3日报告

《条例》对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的预案制定、物资储备、报告制度、社会参与救助,以及大型活动的报备和急救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三日报告相关部门。

第11条规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负责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组织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等。”

第36条规定:“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九、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条例》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出院回家、复诊)有偿服务;鼓励在公众场所和重点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时抢救。

第14条规定:“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第17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2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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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管理规定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 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 种登记。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 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 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 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 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 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 ,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篇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3:《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公安、民政、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应当面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助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九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实施工作;

(二)通过“120”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学术交流;

(五)参与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业务培训。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急救车辆。

边远山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急救车辆,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特种急救车辆。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急救车辆,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检验,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第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对急救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急救站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九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派出急救车辆。

市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医疗机构,并报告市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

急救车辆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接诊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与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三)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

(四)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通道;

(五)借助BRT车道、消防车通道行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市急救中心和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急救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急救车辆的有关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急救车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让行的车辆、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应当拨打“120”呼救专用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于在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给予协助。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站或者冒用急救站名称、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务电话,擅自从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救治转送服务;

(三)假冒急救车辆名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故意拨打“120”呼救专用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

(五)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六)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七)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

(五)擅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本办法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26日施行。

篇4:院前急救精选心得

院前急救是指在医院外对危重病人的急救。院前急救作为医疗和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急救医疗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院前急救的目的是挽救生命,而危及生命的心跳呼吸骤停、急性脑血管病、癫痫等,在急救工作中经常遇到,需要就地立即院前救护【1】。

心跳呼吸骤停临床上表现主要是: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面色青紫或苍白,脉搏消失,血压测不出。心跳呼吸骤停要求争分夺秒,3-7分钟内开始抢救,主要用心肺复苏术(CPR)。我国每年有54.4万人心脏性猝死,心肺复苏术CPR国内成功率是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14—40%【2】。本报告所涉及的5例突发心脏病,发病昏倒时,意识丧失、面无表情、疑似心跳呼吸骤停。可惜义工情急之下,不曾测脉搏和呼吸确认,故不敢断定必属心跳呼吸骤停,其有效率与CPR方法无可比性。虽然如此,依照原始点医学诊断,应属突发心脏病,亦及危险,故报告在此,也有相当意义。

急性脑血管病,又称之为“中风”或“卒中”,包括出血性和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病人突然晕倒、迅速出现昏迷、面色潮红,口眼歪斜、呆滞、言语不利、偏瘫、小便失禁等,部分病人还会出现喷射状呕吐。大多起病急,发展快,病情重,若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当,可能会延误最佳治疗机会致残;甚至会因病情快速进展,危及生命【3】。

癫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疾病之一,俗称“羊角疯”或“羊癫疯”,是一种反复突然性发作的脑功能短暂异常的疾病,发作时突然昏倒,全身痉挛,有的口吐白沫。发病率高,仅次于急性脑血管病,据统计我国约有600万人次。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若不及时治疗,可因生命功能衰竭而死亡,造成脑持久性损害。

原始点疗法,是近年来临床上新兴的治疗方法,是台湾张钊汉医师研发并推广应用,逐渐获得广大患者和临床医生的关注的新疗法。原始点疗法认为体伤是产生疾病症状的原因,体伤的实质是组织器官运作失调。原始点全身分布具有很强的规律性,每一处疾病的症状,都有相对应的原始痛点;按推温敷原始点并补充温热药食,可以修复体伤,用非医疗手段达到医疗目的,对很多慢性病效果显著,在心、脑血管疾病、癫痫病的急救中也非常快速有效【4】。

广西贵港市原始点公益推广中心,从11月—5月,收集了学员用原始点急救突发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疾病、癫痫发作16例案例,现简述如下。

一.临床资料

16例案例,其中急性脑血管疾病3例(都有高血压病史),癫痫8例,其余5例按原始点医学诊断为突发心脏病(因陪伴意识丧失,疑似心跳呼吸骤停)。多在1—8分钟内苏醒。其中15例预后良好,没有后遗症;一例为癌末恶病质病人,急救苏醒后三小时再次昏迷,心跳呼吸停止,判断为热能耗竭,只给补充热源,没有再按推急救,病人安然逝去。严格而言,原始点设定的急救是心脑血管病突发的急症患者,而非经慢性病消耗的虚弱衰竭患者,故将此癌末恶病质患者排除,则本中心学员使用原始点急救所有15个案例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

这16个案例都是院前(即是在家中或街头)突然发病,多数患者在街头发病,围观路人没有医学背景,往往惊慌失措,用手推搡呼喊患者,无反应,大多案例是路人先用掐按人中、合谷、百会等穴位的方法无效,才交给懂原始点的义工或学员学员用原始点按推。少数患者直接用原始点按推。所有按推者都是学习过原始点基本理论和手法,根据张钊汉医师的原始点急救原则争分夺秒,先判断是哪个部位的问题,再决定按推部位的先后。从面部表情判断,有表情的属头部问题,如急性脑血管疾病或癫痫发作,先按推头部原始点,补充热源体力回复后,再按推上背部原始点;无表情的,属心脏问题,先按推上背部原始点,补充热源体力回复后,再按推头部原始点。按推原始点一般每个点3秒,来回两到三次,以患者能承受的力度为宜。急救时按推上背部一般用拳头法,先按推左侧再按推右侧,用时一分多钟;按推头部原始点多用食指法,用时3分多钟【4】。4例突发心脏病患者往往在3分钟内苏醒,1例在4小时后内苏醒;急性脑血管疾病或是癫痫发作多在5-8分钟苏醒。因为是院前急救,现场各种因素使急救时间变长,如能立即按照正确的原始点急救流程处理,约在1—3分钟内患者就可以苏醒,苏醒后温敷补充外热源。患者苏醒后都觉得疲倦,多数无其它特别不适。

篇5:院前急救精选心得

心跳呼吸骤停的正统急救法心肺复苏术(CPR)在我国普及率不高,急性脑血管病和癫痫病,在院前急救方面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只能保持合适的体位和呼吸道通畅,等待救护车的到来,也多耽误了抢救时机【2】。

急性脑血管病与冠心病并列为危害当代人健康和生命的两大杀手,并具有发病率高、复发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高、治愈率低,“四高一低”的特点。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我国脑血管病的发生率正以每年8.7%的速度上升,比美国高出一倍。中国脑血管病的死亡率是心肌梗死的4-6倍,3/4的病人不同程度的丧失了生活和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负担是心肌梗死的10倍,给我国每年带来的社会经济负担达400多亿。【3】

癫痫病是一种慢性病,可迁延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婚姻及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造成巨大影响。

原始点疗法是从根本上调节身体,调动人的自愈能力,使得身体回归健康状态。原始点急救法处理的不是传统医学常常处理的患处,而处理的是他处,即病因所在之处——原始点【4】。比如心肺复苏术按压的是心脏,原始点疗法按推的是心脏对应的原始点,即是上背部原始点;急性脑血管病特别是出血性脑血管疾病,通常要绝对静卧,头部更不许移动或摇动,理论上是避免更大的出血或加重脑部症状等。原始点对所有的急性脑血管病,不管是出血性还是缺血性,都是按推头部原始点,就会有所移动头部。事实证明这种按推所引起的头部移动的影响,相对于按推头部原始点,修复体伤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上述所有案例用原始点院前急救苏醒后,及时补充热能,一般很快恢复如常人,用原始点急救苏醒后送到医院的少数几个患者,查体状况良好,也都证明原始点的急救,没有后遗症。但遗憾的是,本研究中突发心脏病、意识丧失的一组案例,在施救前未探测其心跳呼吸是否停止,虽然从原始点医学角度,按推上背部后随即苏醒可判断其为突发心脏病,但尚不足以断定其心脏是否停跳。

原始点急救法,判断和操作都简单易学、无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无医疗垃圾、安全环保、高效、重复性强、适用范围广、患者满意度高。从理论到实践都证明,它对突发心脏病有很好的效果,对尚无有效院前急救措施的急性脑血管病、癫痫病等的施救,一样效果显著。不用选择时间、地点、仪器、只用双手立刻可以进行急救,简单易行,安全有效,无后遗症,值得在临床和民间推广和应用。

篇6:院前急救工作总结

院前急救工作总结

炮竹声声辞旧岁,春意暖暖迎新春。随着xxxx年元旦的到来,充实而忙碌的xxxx年已渐行渐远。过去的一年,全市院前急救工作人员为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做出了不懈地努力,继续为州城人民创造出良好的急救就医环境。全年共调度急救车辆82955余车次,救治急危重症病人76071余人次,受理重大事件61起。

一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通过全市院前急救站地积极配合,我市院前急救工作成绩斐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抓调度工作不放松,促进院前急救调度工作上新水平。调度工作日考核日评价制度的执行,进一步保证了每一调度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新一轮大规模的全员调度人员实地培训再掀人人争做德州市“活地图”高潮;

二是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圆满完成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经过系统培训、抽查、考试三步走,我市首次院前急救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这项工作必将对规范院前急救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积极准备,严格值班,全力做好第四届世界太阳能大会应急保障工作;

四是认真整改,狠抓落实,打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战;

五是夏津县中医院急救站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进一步缩短了院前急救半径及急救反应时间,改善了夏津县只有一家急救站的现状。

新的一年,希望25家急救站与指挥中心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继续开创我市院前急救工作的良好局面,为营造温馨、快捷的院前急救环境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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