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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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盐盐不午”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共8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二、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综上,是关于“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的有关借条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中国古人一贯主张“防患于未然”,其实,这是有道理的。就拿借款纠纷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就保留好了相关证据,那若最后没发生纠纷,那自然是极好的,可若发生了纠纷,那这些证据可就派上大用处了。如果您不知道在借款活动中该怎么搜集证据,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篇2: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骨科渲ぞ菁壑怠

二、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综上,是关于“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借条复印件能做证据使用吗”的有关借条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中国古人一贯主张“防患于未然”,其实,这是有道理的。就拿借款纠纷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就保留好了相关证据,那若最后没发生纠纷,那自然是极好的,可若发生了纠纷,那这些证据可就派上大用处了。如果您不知道在借款活动中该怎么搜集证据,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篇3:借条复印件法律效力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延伸阅读:

1、名称:

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

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3、金额:

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

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

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篇4:如何届定主要证据复印件

如何届定主要证据复印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何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各地认识不一,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对此认识不一。实践中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审判人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据以定罪、量刑的某些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二是律师在庭前阅卷时,仅以主要证据复印件为公诉证据的依据,在准备庭审辩护、书写辩护词时,仅以这些证据为依据,展开辩论,而在庭审中发现又有关键证据出示,来不及准备,造成庭审准备不足,辩护不利。鉴于以上问题,笔者针对刑事诉讼的特点,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说明,起诉时,起诉书中应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该规定说明,确定“主要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确定主要证据应依据该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该规定说明,对是否移送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审查权在审判员,依据是上述对第(五)项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该条说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中包括属于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二、对主要证据具体应当如何理解

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但不同罪名,不同量刑情节对证据种类、证据数量的要求不同。

首先,要根据起诉罪名确定考察主要证据的种类、数量,要能区分不同罪名和同一罪名的不同情节对主要证据有不同要求。如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足以构成威胁就构成犯罪,一类是结果犯,即造成危害后果。对于前者,关于定罪的主要证据至少应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物证照片或视听资料、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等;对于后者,除包括前述几类证据,还应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活体鉴定或死者尸体鉴定、损害财产清单、价格鉴定。如侵害财产案与侵害人身权案件,前者主要证据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物证照片、物品价格鉴定、退赃证明等;后者主要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赔偿证明。前面举两个例子做个说明,即在对不同罪名的案件、不同情节的案件确定主要证据有所不同。因此,确定主要证据时,应针对个案的特点予以分析确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确定主要证据的依据。

第二、对涉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应确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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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借条的复印件法律效力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篇6:借条的复印件法律效力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篇7: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一、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如何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二、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综上,对于复印件证明效力的确定,必须要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具有证明优势的高度盖然性后,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确认,复印件就能够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以上是关于“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如何”以及“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法律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生活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某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很可能导致借条原件毁损、灭失,此时如果您还持有借条复印件,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借条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的。至于借条复印件何时可以作为证据,何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您作最恰当的解释和处理。

篇8: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11年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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