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两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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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悟空与悟饭”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两大方法(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两大方法

体现于哲学解释学中的两大方法

哲学解释学的建构依赖于两大方法:现象学的方法和辩证法的方法.二者是内在的、本体论意义上的方法,而不是外在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方法,它们具有互补性和兼容性,是共同支撑哲学解释学理论大厦的脚手架.如果说前一个方面是伽达默尔对海德格尔思想的重要继承和发挥,那么后一个方面则是他自己重要的补充和贡献.

作 者:何卫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刊 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7(4) 分类号:B0 关键词:解释学   辩证法   现象学   方法论  

篇2:论中国哲学六经注我的解释学方法

论中国哲学六经注我的解释学方法

“六经注我”是中国哲学的重要解释学方法之一,它不是要求人们忠实于解释客体,而是强调了解释主体的中心地位,展示了与人的类本质息息相关的解释主体对解释客体的主动性和再创造性.“六经注我”的解释学方法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包含深刻的奴性内蕴,限定不足的“六经注我”还容易导致解释过程的随意性和解释结果的虚假性.

作 者:姜华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行政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 刊 名: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 & SOC SCI) 年,卷(期): “”(1) 分类号:B21 B80 关键词:“六经注我”   中国哲学   解释学  

篇3: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落脚点

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

提  要: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该过程经历了理解、解释和判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期间充满个体的主观性、创造性和群体的参与、程序的约束以及社会法律价值观念衡量等各方面因素,而个案裁判是这一过程呈现的最终结果。因而为使判决理由具有说服力,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是满足判决正当化,实现法治所必需的,所以也正是我国审判改革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哲学解释学,法律解释,判决理由

诠释学,又称解释学、释义学,最早产生于古希腊,指的是文本解释的技艺,旨在字句疏通,释疑解惑。曾用于诗歌的解释。这种解释技艺的大量运用首先在中世纪后期的神学中,对《圣经》中上帝的意志进行解释。其次发生在法学中,尤其是11世纪前后大量罗马法资料被发现,由于年代久远不易理解需要疏义,这便产生了注释法学派。总括诠释学的演变,大体经历了从文本解释之技艺发展到施莱尔马赫的心理学解释和狄尔泰的`精神科学方法论,最后向本体论转向,与此同时还表现出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及批判倾向。

法律诠释学,是至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受本体论诠释学的影响,首先在德国兴起的。加达默尔于1960年发表的《真理与方法》,标志着哲学诠释学的正式诞生。如果要追寻法律诠释学的缘起,无论从哲学渊源,还是从应用层面上,均须回到加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启示,就其核心而言,在于它为法律解释与价值立场的关系,提供了有说法力的理论工具:解释者不可能价值无涉,解释者均存是非感,是非感存在先见、前理解之中,解释者的立场偏向,就决定了不存在能普遍接受的要么对要么错的判决,只有通过解释者与作者的对话,在探究性造法解释中,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合意的结论。[1]因而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正是这种交流的体现,这也说明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应该在于判决理由上。

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提出几个著名的命题:一、理解、解释和应用同是理解过程中的成分。二、理解同时即是应用和解释。三、所有解释是理解的解释,解释又是理解的应用,应用并非在理解后发生,应用是理解的行为。但法律解释与其它解释例如文学的解释并不相同,法律解释者对某个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不止是限于理解该法律文本,而是将该法律文本(某个条文)作为解决待决案件的准据,亦即将该法律条文适用于待决法律事实,从中得出判决。换言之,法律解释以法律应用为目的。因此,应用是法律解释的目的,而非解释的要素。[2]

为了与法定构成要件要素比较,对于事实上发生的事件,法官必须配合法律的用语将之表达出来,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为法律事实。这一过程也是法官理解、解释、判断的过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只应该是法院(规范性法律解释)和法官(具体案件中法律意义的阐释者)对法律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说明。[3] 因为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垄断,那么如果立法者、行政者既能制定法律又能解释法律,这可能会使立法者专权,而与三权分立原则相违背。所以,根据法治要求,只能赋予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立法者和行政机关不能解释法律。法官审理具体案件,从哲学解释学角度看,就是法律解释活动,其过程就是理解的进行,既包括对法律的理解,也包括对事实的理解。

在解释法律和事实的过程中,除了包含理解、解释两个要素以外,还有一个要素不可或缺,即判断。法官审判中行使的是一种判断权,无论是事实裁剪,抑或是法律发现,法官都必须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事实判断、价值评判。因而,法律解释中,理解、解释和判断,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包含,共存于一个统一整体中。理解、解释和判断同是理解过程中的成分;理解的同时即是判断和解释;所有解释是理解的解释,解释又是理解的深化,判断是理解的行为和过程

[1] [2] [3]

篇4:中文域名价值在两大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体现

随着中文域名近度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文域名的价值.而大多数人还是静眼相望.在相望搜索引挚对中文域名的表现.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网...

随着中文域名近度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文域名的价值.而大多数人还是静眼相望.在相望搜索引挚对中文域名的表现.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网络朋友还没看到搜索对中文域名的反应才有如此表现.如果大家能看到搜索对中文域名的表现和英文域名一样,哪么中文域域名一定被买到天上的价格.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下中文域名在搜索中的表现.

首先说下中文域名现在最为大家所认可的一点,就是好记,因为中国人习惯于中文,对于英文还不是完全熟悉的中国人来讲,上网去记难记的英文网址,是个难受.而中文域名就是有中文的标识,所以大家记起来很好记.这点被广大企业朋友所认可,所以业内我想企业朋友购买中文域名是最多的.

随着现在中文域名的近期开放,引起更大的投资中文域名的热潮.哪么中文域名除了好记这个特点外,还有其它优点吗?这点我们从域名的意义上来分析,做为域名是为让网络访问者能更好记着网站访问的入口标识,而不是去记难记的ip好设立的.而大多数网友是从搜索引挚进入网站的.所以如果没有搜索引挚的支持,中文域名只能是坛花一现.换句话说,就是百度的谷歌会不会收录中文域名之下的页面,另外会不会把中文域名做为一个关键词的排名是中文域名能否走向世界的一个真正的瓶劲.

哪么中文域名下的页面能不能被两大搜索所收录呢?笔者在观看多家有中英域名的网站发现,谷歌对于中文域名下的页是有收录了,不是中文编码哟!我们看ie里输入中文域名呈现是一排编码,这也是中文域名一大至命弱点.而作为中国的百度却没有发现收录中文域名的收录.笔者分析原因有两种可能.首先谷歌的技术过硬,技术更新快,中文域名推出,人家就技术跟上来,开始收录,抢占中国人的视线了.第二种可能是,大家在绑定中文域名时一般都在英文域名之后,所以以先入为主的搜索一般认为英文为主域名,而中文为非主域.像百度特别讨厌收发重复页面的搜索来说,他也不会收录的.

为了证实以上观点,大家可以以我的网站为例观看下,在百度site:我的网址是有收录,而在此绑定的中文域名却是没有收录的.而在谷歌下两者都有收录.当然谷哥不是很介意重复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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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介于哲学与科学之间的批判方法--论哈贝马斯的批判解释学

介于哲学与科学之间的批判方法--论哈贝马斯的批判解释学

从哈贝马斯方法论的起源入手,分析哈贝马斯批判解释学的特点,并论述其方法论意义.

作 者:王红英  作者单位:广东省电力工业学校,广东,广州,510520 刊 名: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ELECTRIC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2004 17(4) 分类号:B089.1 关键词:批判解释学   反思   批判   意识形态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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