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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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击球小可爱”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安排全市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稍后,跃涛同志将作工作报告,对具体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请大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工作形势,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我市着力打造民本政府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为33510套,加上去年结转项目4167套,共有37677套。根据上级要求,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在3月底前落实建设用地,6月底前完成征收与补偿及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确保开工率达100%;12月25日前多层建筑竣工率要达80%,高层建筑项目要完成主体结构的2/3以上;其中结转项目必须在12月25日前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的要求,对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好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中求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住房是人的生存之所,发展之基。近几年,通过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公租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了一大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仍然较多,特别是在城市、工矿等棚户区,还存在不少基础设施不配套、生活环境脏乱差的住宅群,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由于住房价格较高、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又出现了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新群体。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质上是政府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策扶持。这种做法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政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到20**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51.27%,这标志我国开始进入城市型社会,城镇化成为继工业化之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可目前我市城镇化水平依然不高,低于全省水平约4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市结合这一实际,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新型城镇化一同谋划,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小城镇扩容提质结合起来,特别是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既有效解决了贫困人口集中成片居住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结构优化,又合理改善了城镇投资与发展环境,增强了城镇的承载能力和吸纳能力。

(三)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有效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既能扩大投资,又能促进消费,对扩内需、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入,可以发挥乘数效应,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带动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建设,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这对于我们在中央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稳中求进”基础上,达到“进中求快、进中求强、进中求好”目标,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分流商品住房市场需求,还可以扩大群众住房消费预期,合理调控居民消费,对市场起到“调和油”的作用,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也是我市打造民本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刚性任务,我们要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工作节奏,有条不紊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要强化项目规划。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要坚持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尽可能在城区布点,尽量避免大面积集中连片,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环境适宜人居的地段和区域,方便群众工作和生活。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但要建“好”,还要建“美”,要在严控投资、注重质量的前提下,适度超前规划,突出特色。

(二)要狠抓建设进度。省里已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的工作任务与目标也会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及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等工作;要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和用地计划。对计划开工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总体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建设标准,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照市里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三)要破解瓶颈制约。主要是突出解决好资金和土地两个方面的要素制约。资金方面:要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20**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抓紧做好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对接和贷款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市本级(包括市城建投、市国资委和市中心城区三区)要用好用活市城建投资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各县(市)要依托本县(市)城建投资公司进行投融资。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支持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用地方面: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继续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应保尽保。在用地规划上要尽可能利用存量土地,实现国有土地的保值增值;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抓紧确定地块,及时开展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确保建设进度。

(四)要强化工程监管。一方面,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牢牢守住建设质量安全的“红线”,严把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建筑用材、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关口,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监管联动,确保监督到位、质量过硬。市住建部门要定期会同市房管、物价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指导价,有效提升保障房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资金监管。全市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效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五)要规范分配管理。今年,我市将有一大批保障性住房竣工投入使用,我们要把确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位置,科学确定保障范围,规范分配管理,尽力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好准入、审核、轮候、分配、退出等关键关口,对保障房申请人、入住者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实行全面审核、动态监测,使所有符合条件者都能公平公正地参加申请、轮候和逐步获得保障房。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使不符合条件者能够及时清退。对骗购骗租、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问题以及违反规定出售、转借、闲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从快、从重查处,决不姑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惠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级各部门要带着感情和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履行好职责,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统筹领导、协调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效绩考核和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做到统筹安排、政策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和相关单位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机构,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在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帮助各地进行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审批;规划、建设部门要尽快办理规划报建各项手续,加强质量监管;财政部门要确保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提取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面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用地安排,切实落实土地保障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及时出台城市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并严格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条件;物价部门要及时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民政、林业、农村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危房、林业和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部门既要认真落实具体负责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统筹调度,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督促,对不能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的地方和部门,要开展约谈,限期整改,问责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任务完成和资金安全。

同志们,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的“”献礼、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篇2: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就我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廉租房建设,我谈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生工程。现在,我国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低收入群体也能够吃饱饭、穿上衣。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居住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家庭更为迫切。但是很显然,低收入家庭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问题还不现实,因为根本买不起。安身才能立命,房子是老百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一个切切实实的民生问题。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改善民生,雪中送炭的工程。

其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目前我省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大约还有30多万户;另外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和地方垦区矿区等棚户区以及农村危旧房中居住的,大多也是低收入群众。这些房屋不仅破旧、简陋,甚至不避风雨、不御寒暑。由此引发不稳定、不文明、不和谐、不安全的隐患,也是在所难免。安居才能乐业,居无定所、身无所系、乐从何来?和谐何谈?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赢得民心,促进和谐的工程。

第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德政工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包括房屋资源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代市场去包打天下、包揽一切。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充分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至于两极分化。所以,这就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包括住房保障体系,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先进性。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帮他们走出困境,点燃他们生活的希望,这是我党的宗旨所在,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是群众的福音所在。

第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发展工程。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 中央把保障性住房作为扩内需一揽子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又可以拉动钢铁、有色、建材、机电、轻纺及服务等产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消费、改善民生,是应对危机、推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结合部。有人担心保障性安居工程会冲击商品房市场,其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面对的低收入群体多是没有能力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商品住房则是通过市场机制为有能力的居民提供商品化服务。因此,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推进商品住房建设是并行不悖、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基本工作目标。据统计,我省除30余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现有城市棚户区面积约1756.1万平方米,居住户数约31.5万户,涉及人口92.4万人;现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面积756.8万平方米,16.3万户;城中村面积为7208万平方米,约201万户。据对我省部分煤矿、农垦系统情况的调研,全省煤矿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面积约244万平方米、4.7万户,农垦系统棚户区34.2万平方米、0.61万户,农村危房25.8万户。工作量大面广,我们所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央已经确定,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我省计划用三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同时要积极推动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

(二)合理制订建设规划。做好规划的基础是摸清底数、吃透家底,既要真正掌握本地区到底有多少需要予以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又要明确了解我们现有资源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合理安排、梯次供应。前段时间,我省一些大中城市原本需要保障的困难家庭较多,但申报的建设指标却很少。究其原因,一是补助钱不好花,审计要求“太死”,主管部门怕麻烦;二是配套钱不好筹,建设的量越大,配套的钱越多。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指出,为了民生,我们不应该怕麻烦。同时也和大家通个气,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协商,审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放“活”了一些;另外,国务院已经同意将廉租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起来,资金可以打捆使用。各市、县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上下达的任务安排,结合自身的实际,科学制定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年规划和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三)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财政补一点、税费减一点、政策扶一点、银行贷一点、企业助一点、市场让一点,这是各地加快筹措安居工程资金的通常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说,目前中、省财政的支持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今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我省9.3亿元,我省从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中拿出7.1亿元作为廉租住房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作为试点省份之一,中央也已下达补助资金1.5亿元。现在的问题往往是各市、县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市、县总觉得拿出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对发展尤其是对GDP的增长,效果不明显,经常被别的花销挤掉了。还有个别市抱着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态度,以资金统筹使用为名,把中省补助一百套的资金用来盖五十套,玩起“空手道”来了。当然,财政紧张是客观原因,但不能成为不力所能及地解决配套资金的口实。配套比较好的西安、延安且不说,安康总不能算财政大市吧,他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18900万元,公积金增值净收益3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500万元,盘活资产和公房1800万元,共计25500万元用以解决配套资金的问题,所以,说到底还是认识问题。在更加注重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我们的市长、县长无论是算保增长的经济账,是算促稳定的政治账,还是算得民心的社会账,都应该在这方面舍得投入才行。在税费和其他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划拨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还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来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各级政府还要注意积极协调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对接工作,抓好政策性贷款落实,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安康市采用困难企业供土地,政府出资金联合建设的办法非常好,既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又为其他低收入群众增加保障性房源,当然也降低了成本、节省了资金。比照政企联建的做法,我们还可以采用政商联建的方式,比如说对一些旧的地区改造,开发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区,给一点政策支持,或由政府出面搬迁征地降低成本,让开发商担负一定比例廉租房的任务。

(四)坚持方便实用原则。保障性住房不是低质房,必须建成老百姓安居的房、安心的家。虽然面积小一点,但要把功能考虑周全,水、电、热、气配套,水池、坐便、炉台齐全。虽然不一定在最好地段,但布局要合理,有利于他们就业,方便他们生活。由于保障性住房造价较低,最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确保质量放在首位,千万不要让老百姓一住进去,不是天花板掉下来了,就是墙壁裂口子了;不是下水道堵死了,就是上水管渗漏了。既然是民生工程,我们就得把民生工程做成真正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定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尤其是对安全性标准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实施。在项目选址上,要避开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尤其是陕南山区,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对选址在临河靠山的项目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在目前住宅工程投诉中,主张阳光权的占了很大的比重,我们一些地方插建的廉租房项目往往没有留够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采光间距。低收入群体本应该是全社会最关注的弱势群体,在解决了住有所居的同时,也要满足他们通风采光的基本需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当然,任何一件事情总有两面。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的建设,一面是保证实用,该必备的功能要必备,该配套的设施一定要配套。另外一面也不要把它搞成花架子工程。有一个县,一方面廉租房资金不足,后续项目无法按时开工;另一方面现在建设的廉租房面积超标过多,一色的瓷砖铺地,地辐式采暖且每户配有地下储藏室,这与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的原则是不一致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控制标准,切实扭转这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大而不当、华而不实的做法。

(五)推广分散建设方式。目前一些城市集中建设了一批廉租住房,这是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但如果长时期集中连片建设廉租房,随着城市的发展,难免又会带来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插花配建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大家这次看到的安康市在城市中心区域利用公房改造见缝插建的做法值得称道。城市中心区域是相对成熟的社区,居住在这里,生活方便,打份工、摆个摊,解决生计问题也容易。把“住有所居”与“劳有所得”结合起来,不仅“授之以鱼”而且“授之以渔”,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也要争取做到就地回迁。这些地方往往是普通劳动力的聚集地,也正是城市竞争力的蓄积地。如果这个城市拆得只剩下高档社区,普通劳动者得花很长的时间、很大的代价才能进到城市里来打工卖菜,无形中加大了劳动力成本,加大了其他居民的生活成本,这个城市也就削弱了聚集力和竞争力。各地政府要尽力安排一些公益性岗位,在配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也要接纳一些廉租户参与保洁、服务等工作。随着棚房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西安等大中城市还可以考虑建设一些政府公共出租房,以缓解农民工租房的困难。

(六)建立阳光操作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所以,也必须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要确保规范运作,严格纪律,公平分配,使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得实惠,把好事办好。各市、县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当地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廉租住房供应档案,准确把握低收入群众生活和住房困难程度,做好梯次保障的计划,并要公之于众,让老百姓有个盼头。既然要阳光操作,就要建立一套政策公示、方案征询的政务公开办法,让老百姓尤其是困难群体,了解党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政策规定,了解我们这项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健全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坚持阳光操作,还需要采取媒体公示、群众举报、政府监督等措施严格把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优先用于最困难、最需要的家庭。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领导重视是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首要因素。这说起来似乎是套话,但在我们现行的体制下领导人的态度往往是决定事情成败的关键。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长等主要领导同志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拿在手里,放在心上,并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实。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艰巨,涉及面广,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工作。由于动态管理的工作量非常大,要加强住房保障队伍的建设,确立专门的保障管理机构,合理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充实配备能力强、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同志从事住房保障工作,建立起有效指导工作的管理机制。

(二)密切协作配合。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省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的协调。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协调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处理好重要事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落实任务要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推进工作要搞好协作,形成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搞好规划和计划,做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落实预算内投资计划,做好有关协调和相关政策支持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资金,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并给以相应政策支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民族、卫生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工作时要有全局意识,主动协作配合。要善于“借力”,比如说民政部门对低收入人群已经登记在册,别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重复统计。

(三)健立健全监督体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资金量大,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安全运行、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到专户储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坚决防止资金违法违规使用。各市要对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从省到县各级都要公布监管投诉电话。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同志们,这次会议之后,全省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力度,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使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实现住有所居。

篇3: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们近年来着力抓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20**年至20**年,我市共建成廉租房3869套、20多万平方米,累计解决11193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3273户、租赁补贴7920户。在廉租房建设上,我市连续三年获得省政府的表彰。但是,从今年5月份省政府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通报看,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排名靠后,特别是20**-20**年保障性住房还有4560套没有开工,占全省未开工总量的近一半,未开工量比建成量还多691套,还有近亿元的中省补助资金还沉淀在帐上没有使用。赵省长对此作出了严厉批示,要求我们就此专门报告。这一情况出乎意料。尽管这一问题的出现有多种原因,比如,计划规划不切实际问题,土地征用拆迁问题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三条: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机遇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在保民生的突出位置;二是责任意识不强,仍然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使四千多套建设计

划未能按期实施。三是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我们编制了48个项目,计划建设10875套,省上检查组来检查,有10个项目建设地点都没有落实,严重脱离实际。

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再次安排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尽快弥补前三年的欠帐,确保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刚才,志宏同志通报了20**年至2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春临、邦军同志从各自职能出发作了大会发言,各县区政府作了表态发言。陈明同志传达了赵省长的重要批示,对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了一个全面安排部署,我都同意,请大家扎实抓好任务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这既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又是一项重大发展工程,是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深刻清醒的认识。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住房是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我们加大以廉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解决了一部分城镇低保户的住房困难,但还有大量的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需要解决。“十二五”期间,我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5.18万套、1172万平方米,改造农村危房18万户,今年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万套、290万平方米。只有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才能尽快改善这些家庭的住房条件,使他们共享改革成果。如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可能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扩大投资和消费的有效途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投资与消费的结合点,既能增加公共财政投资规模,带动社会投资大幅增加,又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刺激和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性住房的目的虽然在于改善民生,但也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空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必将有效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所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将推动35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城镇化率将达到46%。这一举措能否得到较好落实,关键在于让进城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靠的社会保障,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住房。而这部分人群中,绝大部分属于中低收入群体,需要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来解决住房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他们在城镇留得住、能发展,加速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房价上涨给广大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带来很大压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矛盾的焦点,国家把稳定房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其中一条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化住房结构,缓解市场需求。一方面,政府要把应该保障的保障好,使那些低收入的困难群众能够有房住,另一方面,要创造规范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供应,分流市场需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加快开工和建设进度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实施进度,坚决完成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往年欠帐。

二、强化措施,加快进度

一是建设规划必须科学。围绕“十二五”和今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按照加快廉租房建设、扩大公租房规模、规范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原则,结合农民进城和移民搬迁工作,加大对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和实际需求,科学确定建设规划和各类住房建设比重,不搞“空头帐”,不下“空头”计划。加大规划选址定点力度,在商品房开发中适度分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充分考虑居住者方便和城市人口合理构成的需要,在交通便利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对确因特殊情况保障性住房规划地块不能正常实施的,要立即予以调整,重新规划选址,加快建设进度。

二是用地保障必须及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对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土地实行有偿划拔。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审批设立绿色通道,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简化程序,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及时衔接,加强协调,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及时到位。对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县区,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

三是资金筹措必须到位。在积极争取和用好中省补助资金的同时,千方百计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建设任务加大市县区资金投入,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把保障性住房与重点镇建设、移民搬迁、农民进城、扶贫开发等结合起来,捆绑资金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力度。积极争取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支持,充分利用省公司的资金继续融资,最大限度地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城片区改造。

四是建设进度必须加快。上半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虽然达到88.4%,但很大一部分仅仅举行了开工仪式,并未形成实质的工程进度和投资量。当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善选址、供地、资金、审批等各种开工要素,确保7月底前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按照11月底40%的项目封顶或竣工、60%的项目至少完成基础工程的要求,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倒排进度时间表,切实加快工程建设,确保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五是优惠政策必须落实。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保障。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减免经营性收费,当减则减、能免就免,坚决把保障性住房各项费用降到最低水平,降低建设成本。

六是保障制度必须完善。要不断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形势,加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类矛盾。结合省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公租房和廉租房两房并轨的《公(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出台《安康中心城市公(廉)租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为城市低收入群体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制定《安康中心城市公(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市场价收租、政府补贴的办法,建立健全公租房和廉租房退出机制。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七是质量标准必须严格。严格工作标准,严把建设、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把好事办实办好。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户型面积,防止超标准建设。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三、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有直接责任。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分解落实了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把这项工作拿在手里、放在心上,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县区政府分管同志要集中精力,紧抓不放,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要密切配合。市、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上开启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市发改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落实好预算内投资资金。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按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决不能因资金调度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联评联审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建设中涉及的项目管理、规划选址、土地审批、资金筹措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实施。

三要加强督查。市住建局、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跟踪、通报、考评督查制度,全面督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情况,对未按计划推进、进展缓慢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全程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到位、土地资金不落实、工程进度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加快进度,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篇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报告

近年来,我区在市民生办的关心支持和倾情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逐年推进、改善民生”的思路,立足实际,创新方式,多措并举,扎实有效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将我区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基本情况

20xx年,上级下达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共7700套,14个项目,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12个7100套80.2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项目2个600套3.6万平方米。截至20xx年12月底,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全面完成年底目标任务。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7469万元,区级财政配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46900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合力推动。一是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在区级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协调组、质量监督组、技术指导组,全程督查指导工程建设。三是组建了区城镇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专人专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二)持续加大投入。一是在区级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安排足额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仅20xx年区级财政就投入建设资金4.69亿元。二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从出让土地收益中固定拿出10%比例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xx年筹集资金3800万元。三是部分项目采取bt等模式进行融资代建。四是在市场开发建设时,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土地出让挂牌约定条件进行市场开发带动。五是利用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开行贷款6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强力推进建设。一是优先安排、优先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20xx年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达477亩。二是切实加快水、电、路、气、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充分保障工程建设和保障对象入住需要。三是坚持领导挂联、专班负责、督促推动、考核问责等工作推动机制。四是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进度关和安全关,全面落实控制质量、控制规模、控制投资、控制安全“四个控制”的.监管办法。

(四)科学分配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社区、街道办、区政府三级审核和三级公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等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了住房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腾退,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用于住房困难家庭。三是采取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下步打算及请求

(一)下步打算。20xx年,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尤其是危旧棚户区改造面宽量大,总体推进不够快;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虽得到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但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严重制约建设进度。我区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群策群力,加快进度,务实推进,确保按要求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逐个项目倒排时间表,明确各环节进度要求,全程跟踪重难点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全面加快建设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建设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障工程建设需要。三是进一步强化施工保障。对必须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坚持依法决策,集体研究、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加大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继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监督,确保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请求事项。20xx年,我区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5000余套、建设公租房200余套,由于区级财政十分匮乏,无力解决巨大资金缺口。

篇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本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别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建设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其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本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完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货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可控,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本建成任务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货币化安置50户,于20xx年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对象实行应保尽保,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情况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20xx年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为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基础建成50套;未下达租赁补贴,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任务。

一、开工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053套,分手是钟鸣镇安置点棚改项目200套,福安家园安置房项目300套,四季锦园项目287套,宁和苑三期项目216套,零星棚户区50套。截至12月底,四个开工扶植项目1003套均已完成开工任务,此中:钟鸣镇安置点、福安家园项目已基础建成;四季锦园、宁和苑三期主体已竣工;零星棚户区已完成泉币化安置50户。同时,我区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平安治理,通过按月巡查及不按期抽查等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平安有序可控,依照时序进度要求,如期完成交付和分配。

二、基础建成任务完成环境。

棚户区改造基础建成50套即XX区零星棚户区泉币化安置50户,于6月底前提前完成,50户协议扫描件已上报至市住建局,统一上传省系统。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租赁补贴任务,我区对相符租赁补贴条件工具实行应保尽保,截至月底,全区全年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96户,发放补助资金34万余元。

四、公租房完工交付及分配入住完成环境

20xx年上级未下达公租房任务。

篇7: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地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地区,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计划改造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改造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改造户数。

第六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以及各市、县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省级相关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4)。

(三)各市、县有关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七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数据比例不低于该地区申报数据的20%。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5)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项“棚户区改造”、06项“公共租赁住房”和07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由财政部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50号)、《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42号)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同时废止。

篇8: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善已竣工项目配套设施,对达到入住条件的及时安排入住,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我办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快推进新建工程

20,县住保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上级目标任务下达,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任务40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780户,其中:基本建成900套,竣工995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共计900户(其中中低收入住房租赁补贴200户,低收入租赁补贴700户,比新增中低收入租赁补贴200户)。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按照《县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并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常态化。计划安排90套公租房房源定向出租给工业园区企业农民工租住,并严格按照相关保障标准和程序入住,加强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

二、继续推进续建工程

公租房和祥苑四期公租房建设规模10300平方米共196套;总投资2421万元,该工程在完成立项、地勘、设计、预算、评审及招标工作后,203月初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主体施工及内外墙装饰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号庄园”开发项目中配建104套公租房,目前已完成基础施工,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在“颐和兰庭”三期开发项目中配建180套公租房,基础施工已完成,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在乡镇修建教师周转房60套,年7月开工建设,目前已部分完成改建,新建部分主体施工完成,正在进行内外墙装饰;

棚户区改造b区正在进行基础施工,户区正在进行主体施工,财富广场正在进行施工;

年县住保办将按照省、市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措施和计划,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将如期全面完成。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我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定会成为群众满意的放心工程。

篇9: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以及刚刚结束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会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王建军同志还要做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做一具体安排。

一、提高认识,增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西宁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以新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保障形式,成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目标,不断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扩大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的重点来抓,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20**年,全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万套,155.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23亿元。截止目前,全市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9万套、211万平方米。已入住5416套,38万平方米,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633户,实现了城市低保家庭的应保尽保。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市基本形成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不仅有效改善了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也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中,也探索了不少有效做法,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一是保障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西宁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等政策措施,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初步建立。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逐年加大市级配套资金投入,加大银行融资力度的同时,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捆绑使用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资金;在棚户区综合整治中,捆绑使用国家补助资金、节能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等,充分发挥了资金综合使用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三是保障模式不断创新。结合西宁实际,确定了“引导大型国企自主实施棚户区改造、政府主导实施破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房建设与重大项目拆迁安置相结合”等“五路并举”的保障房建设模式。初步构建了具有西宁特色的住房保障新模式。

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晚,覆盖面小,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差,特别是,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居民收入低,开发价值小,改造难度大。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保障范围扩大,新增保障需求将进一步凸显,保障任务更加艰巨,将面临存量改善与增量需求的双重压力。

二、预测需求,科学编制“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是关乎群众利益,关乎发展大局的经济社会问题,更是关乎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稳预期、控房价、惠民生、促和谐、扩内需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国今年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硬任务,并在“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覆盖面达到20%左右,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在3月23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省委、省政府明确了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省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形成比较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全省住房条件整体发生根本性变化,创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城乡住房建设之路的保障总体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已经从解决短期低收入家庭住房矛盾的现实问题,提升到了更加长远稳定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的新高度。

我们必须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顺应转变,立足市情,在摸清存量、预测增量的基础上,努力构建既解决现实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又兼顾未来新增需求的住房保障新体系。

一是要贴近需求,科学规划。走具有西宁特色的住房保障之路,实现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突破与质的提升。要从转变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的思路与方法入手,将目前“以现状调查为基础的规划”提升扩展为“以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发展预测为主导的规划”。以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东部城市群建设及城市化发展趋势为主导,尽快启动西宁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以满足两大需求为目标,构建我市未来保障房建设的两大体系。即:涵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以增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以及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等以存量改善为主的棚户区改造体系。

二是要把书记在21日市委会上做出的“居住的包容性和平等性”的指示,作为保障房规划布局的精髓和最高准则,按照“远期可控制与近期有保障”的原则,充分规划好保障房建设用地。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远期,在城市周边地区留足未来保障房建设用地;近期,在城市中心地区安排保障房项目,与商品房开发、商务商业区建设同步实施。要遵循“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从城市中心区到城市外围地区,要形成梯度有序的空间布局、合理搭配的圈层结构。在用地紧缺的城市中心区,应以分散配建为主;在用地相对宽松的城市外围地区,宜建设相对成规模的公租房小区,以便于运营管理。

三、多措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昨天,省政府与各州(地)、市签订了2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西宁市年内要建设保障性住房3.34万套、231.42万平方米。

针对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骤增、任务繁重的实际,市政府已安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规划、土地部门配合,分两个工作组,逐项调研衔接,把任务逐项初步落实到了具体地块上,分解到了各地区单位,编制了建设方案。该方案已经3月22日市委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任务已经下达,目标已经明确,作为全市今年头号工程,我们只有迅速落实之责,毫无迟疑犹豫之隙。必须早下手,快行动,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

(一)责任落实到位,迅速完成前期工作

省上对保障房建设进度的总体要求是: 2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底前100%实现入住;20**年项目年底前基本竣工,50%以上实现入住;20**年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各区(县)、园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已经分解确定。一是各区(县)、园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将目标任务分解细化,编制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到人。二是由市政府成立房产、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的保障房前期工作组,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专门开展计划下达、规划选址、红线划定、土地储备等前期工作,并采取会审联批,一次性研究拍板,分口执行办理的特殊措施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迅速办结。三是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抽调精兵强将,委托实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在近期内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方案、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抓住当前施工建设的黄金时机,排除困难,争分夺秒,加快进度,确保今年的项目最迟在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二)保障土地供应,确保项目落地

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需1544亩,其中,新增用地约376亩,盘活存量土地1168亩,落实土地是今年大规模保障房建设的重要前提。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大胆解放思想,除按照省政府要求优先保证用地指标,采取先行供地等特殊措施外,关键在于要把保障房征地作为近期头等大事,调集全局力量,迅速开展征地工作,务必保证新增保障房用地在6月底前全部划拨到位。市城乡规划局近期要组织保障房规划组,逐项深入现场,在踏勘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发挥好龙头的带动作用。今年起,规划部门要把商品房开发中10%的配建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明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严格执行。各园区要紧密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园区大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

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近四分之三的任务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来实施,涉及拆迁面积近70万平方米,拆不掉就开不了,项目能否落地,关键要看拆迁。各实施单位,特别是房产集团公司以及各大型企业,对拆迁工作的艰巨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提前着手入户调查,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要通过听证会、动员会等形式加大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全力推进拆迁工作。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房屋征收管理、国土管理事权划分的新格局,承担起各地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重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办事处力量,形成合力,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三)努力创新,构建保障房融资新模式

项目快与慢,资金到位是关键。今年我市开工建设3.34万套、231.42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需要建设资金38.86亿元,其中国家、省上配套资金5.75亿元,市上配套资金0.31亿元,缺口资金近32.8亿元。为确保今年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我们必须在多渠道筹融资的基础上,继续创新融资思路,下大力气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补助资金,落实好市级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启动实施。二是加强项目资金整合。打捆使用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资金的充分有效利用。将原住户安置房建设费用纳入腾空土地的成本,通过商业开发,实现资金平衡。三是将以前年度单位公房房改售房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实现增值保值,用活沉淀资金。四是创新公租房融资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平台运作、社会参与、股权多元”的新模式,构建以新的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公租房体系。以中央、省上专项配套资金、划拨土地作价入股作为资本金,组建西宁市公租房发展运营公司,以此为平台,利用国家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同时,广泛吸收各类企业投资参股,形成公租房股权多元化,使公租房公司与投资参股企业之间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共管关系,实现公租房用途的有效管控。五是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按照省上“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支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行业经营性收费”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确保让利于民。

(四)加强监管,提高项目水平

保障性住房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从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到配套建设,都要从严要求,替群众着想,让群众放心。一是规划设计要坚持“户型合理、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特别是集中新建小区,要突出环境优美,在户型设计上进一步探索近期能保障、远期可提升的可能,在小户型上做出大文章。在节能环保上,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特别要发挥地域优势,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降低困难群众的长期生活成本,实现既要在户型上经济实用,还要在功能品质上“低碳宜居”的要求。二是要对文化、教育、医疗、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同时要确保水电气暖、电信等配套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入住条件。三是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前期管理,完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加大住房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注重从设计、招标、施工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不定时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检查,重点解决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公平分配,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大规模的建设,我们将面临大规模分配的公平性与大规模物业管理的考验。把保障房建起来是政府组织力的一役之举,把保障房分配好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检阅,把保障房管得好将是对执政能力的长期考验。一是要按照政务公开和“阳光工程”的要求,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标准、依据、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配售、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二是要把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大课题,组织人员专门研究,制定方案。要充分考虑城镇保障性住房家庭支付能力较低的困难和实际,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同时,引导社会专业化的物业服务公司参与物业管理。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最基本的物业服务,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创出一个具有西宁特色的物业管理新模式。三是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不断提高保障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障房配租的动态管理,确保该出者及时出去,该保者应保尽保。

四、落实责任,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明确提出,将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因此,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强化组织领导,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市委、市政府将成立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园区也要相应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小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亲自出面具体协调。市政府对区、县、各园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力量组织不到位、土地资金不落实、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以及涉及前期工作中协同配合不主动、扯后腿的相关部门,市保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旬跟踪、月通报、季考评的跟踪督查制度,全面督查工程进展、政策落实、资金到位、建设质量等情况。特别是要把旬跟踪作为督查工作重要的工作方法,把项目推进中需要协调的困难作为重点随时通报,以便及时化解,形成迅速协调解决的良好工作机制,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目标任务明确,建设任务繁重,时间要求紧迫,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环节必须及时跟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加强督查,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按步骤推进。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在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上采取灵活变通方式,开启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为工程开工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并落实好预算内投资资金。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尽早下达。金融办要抓紧研究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办法。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督导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各大型企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作为“一把手工程”,坚决抓好落实。

同志们,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全市市民的庄严承诺,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意义大、责任大、难度大、决心更要大”的要求,按照市上的工作部署,狠下决心,快速行动,把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好。

篇10: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和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抢抓机遇,强化责任, 完善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刚才,志宏同志就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市发改、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同志作了发言,会上还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大家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关民生和发展大局

住房是群众的基本需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去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副先后四次召开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不同收入阶层住房困难;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今年8月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从思想认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都充分表明,中、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机遇非常难得。就我市而言,市委、市政府一直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的大事来抓,作为民生八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近年来全市累计开工建设廉租房1.2万套近60万平方米、公租房1000套5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1.8万户,已使城乡3 万多户低收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廉租房建设连续三年受到省上表彰。

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差距,进展也不够平衡,少数县区重视不够,推动力度不大,没有按照应保尽保和住有所居的要求谋划项目、上报项目、落实项目;有的工程实施比较缓慢,土地供应紧张、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成为影响项目建设的最大制约。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

保障性住房是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

首先,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大机遇来对待。为应对金融危机,20**年中央就把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列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十项措施的首位。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困难。今后3至5年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将进一步加大,再加上税费、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建设机遇。

其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目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26平方米,低于全省28平方米,全市还有1万余户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以及8万户农村危房需要改造。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现实的需要。如果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群众的住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就会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对此,各级政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必须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这一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第三、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我市城镇化相对滞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将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移民安置、受灾群众建房、乡镇机构改革等结合起来,推动35万农民进城落户,使我市城镇化水平提高到46%以上。要让农民愿意进城落户,真正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关键要使这部分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比较可靠的社会保障,其中最基本的是能够住有所居。有条件的农民可以购买商品房,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要靠保障性住房解决。

第四,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在于改善民生,但也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空间。按照规划,今年到20**年3年间,我市要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万多套,完成各类改造近4万户,必将有效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拉动建材、设备、五金以及装饰装修、家电家具、通讯物业等服务产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让中低收入家庭靠政府帮助,中高收入居民靠市场供应来解决住房,可以优化住房结构,缓解市场需求,从而达到既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满足群众住房需求,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的目的。

总之,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民生之要、拉动经济增长之需、政府应尽之责。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加大住房保障投入的机遇,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这件暖民心、惠民生、促发展的大事,确保顺利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二、着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的要求,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责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

一要明确任务,统筹规划。我市从今年到20**年要通过各种方式筹资建设廉租住房1.52万套,新增租赁住房补贴4700户;新建经济适用房1.1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房2.75万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36万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300户、农村危房改造2.4万户。各县区要根据目标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收入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统筹规划,重点编制好20**到20**年以及“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季度、半年、年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

二要创新思路,突破难点。土地和资金是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首先要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方面,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占到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暂停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在建设资金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要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县区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土地储备力度,盘活存量土地,多渠道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来源;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集落实配套资金。其次,要统筹社会力量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在发挥政府主体作用的同时,注意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土地、资金需求也比较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寻求和拓展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要分类推进,规范管理。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从20**年起,在国家对新建廉租住房每平米补助500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平米400元予以配套,各县区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投入,采取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进度,着力解决好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积极争取将我市列入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区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从一开始就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要实施阳光操作,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把保障性住房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政工程。

三、以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工作

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群众的切实利益,既是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困难,但是群众的期望很高,群众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一要落实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作为一把手工程,认真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每个项目都要明确包抓领导、具体单位、时限要求、奖惩措施。各县区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成为实体性的办公室,作为常设的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集中办公,切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二要形成合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不断丰富我市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投资补助;规划、住建部门要搞好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方式,抓紧落实用地指标和地块;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人社、公安、民政、环保、扶贫、税务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要强化监督。市、县两级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组织职能,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问题,促进任务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政策执行、资金运行的监督,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各级党委、政府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总的来说,过去工作做的不错,但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肩负的责任重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抢抓机遇,迅速行动,以干克难,勇于创新,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

篇11: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保障性住房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今天,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会儿,赵省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狠抓落实。下面,我就财政部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做以下发言。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

“居者有其屋”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共同理想。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支持重点,在加大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工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整体上看,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老百姓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赵省长在7月2日召开的市长座谈会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下功夫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是群众的基本需求,事关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和谐进步。我们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对人民群众讲感情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全力以赴做好保障性住房财政性资金的落实、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把这件暖人心、惠民生,保增长、促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20**年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近三年全省要建设廉租房15.74万套,公共租赁房15.47万套,棚户区改造10.16万套。要完成这么大的任务,不仅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性资金的需要。

一是继续争取中央资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中央财政是重要的资金来源。我们将积极与省级相关部门一起,加强项目资金对接,千方百计、不遗余力,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减轻省市县财政压力。

二是加大省级财政投入。省财政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通过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今年,省政府决定,将廉租住房省级补助资金由每平方米200元提高到400元,省级财政承担的保障性资金翻了一番。虽然省财政压力很大,但只要是省政府决定的事项,我们都将不折不扣地落实。要将预算内与预算外、存量与增量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通过超收安排、调剂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省级财政投入不留缺口。

三是落实市县资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市县政府是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资金能否足额落实,关系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成败。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列入本级预算,切实加大预算安排规模。要落实好现有的筹资政策,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同时,要进一步开阔思路,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筹措保障性住房资金。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搞好项目衔接,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及信贷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保障市县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是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对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予以免收。不能因为税费减免政策不落实,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三、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财政在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这些资金来之不易,我们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

一是建立特设专户制度。为了确保资金不被截留和挪用,保证市县财政资金足额到位,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特设专户制度,中省市县财政资金都要打入这个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财政、银行、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信息反馈机制,通过银行的信息系统,来跟踪、监控、反馈资金进出专户实况,确保资金高效运行。

二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既要坚持资金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拨款原则,又要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在项目开工和各方资金到位后,可采取提前预拨、提高首付比例,简化拨付审批程序等措施,加快拨付进度,全力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三是加强绩效考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效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与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资金使用效益好的,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谢谢大家!

篇1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中低收入百姓的民生福祉,近期,国家统计局阜阳调查队开展全市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走访调研,调查结果显示:阜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并超额完成下达任务,但仍然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1、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近年来,阜阳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服务民生”的原则,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市共新增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含货币化安置)44594套,完成省政府年初下达目标任务的105.5%,其中货币化安置占开工量的55%;新增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含货币化安置)40426套,完成省政府年初下达目标任务的192.2%。

2、足额筹集配套资金。在资金投入方面,我市共收到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1434万元,地方配套筹集资金35377万元。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保障方面,全市共发放租赁补贴4913户,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分配入住率83%,棚改安置住房分配率84%。,全市将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新开工59228套,基本建成20915套。一季度,全市棚改新开工住房1.77万余套,开工率达30.02%。

二、主要做法

1、突出政府主导作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了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棚户区项目建设领导包干责任制,对任务进展、存在问题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开展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范围内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现状调查,梳理核实项目资料,建立完善棚户区数据库,为棚户区改造实施提供准确的资料。三是科学编制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统筹部署。先后编制完成《阜阳市城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阜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20三年规划》、《阜阳市年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等,同时组织编制2017-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各县(市)按照总体规划部署,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方案,确保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按计划、按步骤整体推进。

2、积极创新棚户区改造保障方式。一是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对于加快推进棚改、更好满足群众居住需求及化解商品住房库存具有重要意义,全市20货币化安置24527套,占全市开工量的55%,调研走访中,颍泉区颍河综合治理新兴、三皇、北京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安置率达到80%,由于货币安置率较高,该项目拆迁进展顺利,群众满意度也较高。二是充分发挥开发行金融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争取国家开发性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棚改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及安置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提高续建项目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效率,加快棚改续建项目工程进度。三是确保用地供应。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棚户区改造用地优先供应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独列出,实行应保尽保。保证棚户区改造用地足量供应。

3、强化棚户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选施工队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和监督责任,对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发现问题坚决查处坚决问责,同时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周期。

三、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研走访了市房产局、市土地征迁办公室等机关单位和东关棚户区、南苑安置区等小区居民。调研结果显示:部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拆迁难度大、资金压力大、审批程序复杂,部分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居民生活不方便。

1、地方财政投入压力较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需地方配套资金大,扣除中央和省每套1.7万元补助资金,每套棚户区改造住房地方配套资金平均达18万余元。()加之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成本不断提高等因素,棚户区改造后续资金供应紧缺,资金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瓶颈。

2、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难度大。大部分棚户区住户中,困难户、低保户、下岗户多,拆迁安置成本较高,甚至项目开工建设后,仍存在部分拆迁问题,间接制约了工程的建设速度。阜阳市东关棚户区建成时间较早,连片平房较多,居住环境较差,居住条件一般,由于该区域居住困难户、低保户较多,拆迁困难大,该区域仍然是老城区内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盲点地区。

3、审批程序有待简化。项目征迁、报批、审批程序、运作周期长,影响工程进度。阜阳市临泉路资福寺棚户区改造,由于涉及拆迁地块调整及规划方案调整,该项目从开始拆迁,原规划此项目地块以商住地块进行出让,由于要求较高,项目地块未能出让,后调整为资福寺棚户安置区,由于调整需要通过立项、报审、审批等一系列环节,目前该项目仍未完成,耗时较长,已经影响到了后期的开工建设。

4、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因土地受限,绝大多数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划选址上相对偏僻,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未能及时配套,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得不到正常保证,保障户出行不便,文化娱乐、购物场所等配套实施不能及时跟进的问题,增加了保障户的生活成本,阜阳市南苑廉租房小区建成时,道路不通,小区内及周边没有大型超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有个别小卖部等,生活设施不健全。

5、后期管理有待完善。安置小区建成后,安置点周边道路交通、就医、购物、供气等公共生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配套滞后,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同时,安置户对于物业费缴纳后,小区维护不到位,后期管理跟不上等问题也颇为诟病。在调研走访过程中,和谐安置区物业管理较为松散,公共绿地破坏严重,被业主私自占用较多。

四、相关建议

1、建议上级财政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补助资金,属地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行项目收益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建设需求。

2、完善征迁补偿政策,重点解决征迁难问题,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3、加强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应置于政府的全局工作之中,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稳妥地编制规划。项目规划既要尽可能选择市政设施健全,教育、医疗、交通便利的地方,又要考虑县区政府的财力可能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规划制订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惠。

4、完善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配合意识,完善安置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安置房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交付。

5、加强拆迁安置小区后期维护,所需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筹措,确保小区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可考虑对安置区内的商铺、超市、农贸市场等资产实施 “只租不卖”模式,所得收益反哺物业管理和基础设施维护,实现管理服务可持续发展。

(文/岳  杨)

篇13: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

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从我省省情出发,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政府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建设。

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房屋;

(三)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支出;

(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偿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本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支出。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当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市、县政府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者回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50平方米。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县政府应当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政府确定。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者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市、县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

棚户区改造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尊重群众意愿,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并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贫困户,应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由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六条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的,应当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的,应当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应当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危房改造中,新建翻建或者修缮加固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之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应当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当地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县政府应当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乡(镇)建设管理员应当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并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公众公示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未按照规定设置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岗在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岗在位,实施旁站式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规定并定期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户验收,并建立台账。验收应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和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检查核对,并对检查核对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总数的1/3;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每季度普查一次。

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五章 分配与运营

第二十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完善住房保障申请、联合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和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禁止向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轮候号先后顺序出租或者出售。

经审核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市、县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公布。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市、县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申报,退出轮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者季度及时发放,确保每年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重新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出售。

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结合住户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选择适合本小区条件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对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市、县政府应当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问责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制度,及时审核评估统计数据,做好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工作。

第四十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举报或者控告,并依法及时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租赁补贴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年内,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3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为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规定相对低廉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棚户区,是指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和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

农村危房,是指农村中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危险,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房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14: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总结

近期,全国第六个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又在各地陆续铺开,在新一个年度的安居工程审计开始之时,笔者结合自己以前年度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经历,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希望对正在参加安居工程审计的同仁有所帮助。

一、做好审前谋划,为审计实施打下基础。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是重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百姓期待,并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做好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居工程审计必须做好准备。一是参审人员要提前学好相关政策和法规。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审计,熟悉安居工程相关的法规是做好审计的前提条件,审计组应在审前组织学习制度法规资料,通过学习和讨论,开拓思维,寻找审计切入点。二是审计组要做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是审计项目开展的重要环节,审前调查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跟踪审计的效果,安居工程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有效的审前调查有利于提前熟悉情况,介入审计项目,发现问题。三是合理配备审计组成员。安居工程审计涉及工程、大数据分析、传统财务审计,并且政策性强,这就要求审计组人员要有熟悉工程、计算机数据分析和熟悉传统财务审计的人员,并且应配备具有安居工程审计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

二、把握关键,高质量完成现场工作。

安居工程审计的重点主要是三部分:农村危房改造、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实下达的任务和资金计划,摸清任务完成情况,抽查相关的档案,核实虚报任务的情况;二是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入户调查,核实是否有未开工,虚报套取的情况;三是通过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以及重复领取补助的情况。对于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查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二是未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问题;三是审查是否超出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套取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银行资金的问题。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租保障性住房、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骗取住房保障待遇、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房闲置等问题。

三、审计方法上,要注重两个结合。

一是计算机审计与传统审计方法相结合。保障房审计范围包括财政、保障房建设单位、民政、社保、国土等部门,审计数据量大,范围广,包括大量的申请审核数据需要与住房保障中心、社保等联网比对审核,必须依靠计算机审计,将计算机审计与传统审计方法相结合。二是查账与现场走访调查相结合,由于保障房涉及建设项目、住户、村民,如果仅仅是就账查账,就数据查数据,很难全面掌握情况,必须结合现场实地调查和走访来了解真实的情况。

四、审后要督促抓好审计整改。

保障房审计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安居工程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因此,审计出结果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审计,切实促进保障房制度完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审计结果出来后,要狠抓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并且把整改落实的情况作为下年审计的内容,促进各项审计问题、建议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