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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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顽疾可真不少

一、 信息披露不规范:犹抱琵琶半遮面,欲说还休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有意高估资产,虚报利润,虚假包装。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如比特科技、赣南果业等;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甚至配合庄家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中科创业等。有的公司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金路集团等公司都曾经有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郑百文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并将虚假利润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后再转入实收资本,以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等等。

二、 业绩报表:水分何其多

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控以粉饰业绩,进而达到上市或者再融资甚至操纵股价的目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大多数虚假上市的公司都有操纵报表、虚构利润的行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业绩报表造假最典型的是银广夏,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为1.78亿元,为5.67亿元。”该公司通过虚构利润而成为“蓝筹股”,长期维持了高股价,但骗局被揭穿后,股价一落千丈,使投资者遭受了极为惨重的损失,影响非常恶劣。

三、 关联交易: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公允、公平,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未遵循有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大部分是用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容易就交易价格、交易方法、付款时间等等达成一致,剥离高龄应收款项、不能盈利的对外投资等不良资产比较容易,因此关联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操纵和调节利润重要手段,这些公司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利用关联交易中不正常的交易价格迅速地改善其报表,以保持“虚荣”。

四、 “三分开”分不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按理应该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彻底分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必须实现“三分开”,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三分开”却分不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人员、资产、财产上未能实行“三分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把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使得上市公司本身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五、 募集资金后:变脸实在太快

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变更投向的现象频繁。比如诚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变了募股资金的投向。大量的募股资金或者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委托券商理财,真正投入到预定的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并不太多,上市公司的解释往往很简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所投资的项目中,真正经过周密调研与论证的项目并不多,投资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结果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一部分上市公司刚融资完就变脸,预警甚至预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首次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中,有40余家在 中期预警,6家预亏,其中40%的公司是首次发行新股后就预警,而兴业聚酯、天龙集团两家公司刚上市就预亏,河北华玉、华意压缩等7家公司20上半年刚配完股就预警,变脸之快,令投资者惊诧不已。

六、 自炒自家股:都是钞票惹的祸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有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更不允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本公司股票。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募集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非常恶劣。

七、 筹款积极,分配为何消极

自从我国股市开始发展以来,国内企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浪潮,短短十年间,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100多家,年以前主要的再融资方式是配股,政策放开后,上市公司又开始热衷于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尤其是年前后掀起了一轮新的再融资热潮,似乎急需大量资金投资,2001年年初至8月底,就有近120家公司公告称将增发新股,30余家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和再融资热情高涨的同时,对股东的回报却明显减少。据统计,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上升到48%,和19高达55%以上。2000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仅100多亿,根本不能弥补股民交纳的各种税费(当年光印花税就达478亿元)。今年中期仅有56家公司拟拿出“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还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能够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属于凤毛麟角,近4年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仅30余家。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但在我国股市却是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报”,不少上市公司实际上是靠投资者“输血”来养活。许多上市公司重视募集资金,而轻视回报股民,使得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中获得回报,不得不转向短线操作赚取差价。这也是股市投机气氛浓厚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 资产重组:为了股价还是为了资产优化?

资产重组本来是企业用来调整发展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资产重组盘活、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越来越多,但其中有不少是虚假重组、恶意重组,一些上市公司的重组目的不是为了盘活、优化资产以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而进行资产重组,利用投资者对资产重组的良好预期画出漂亮的“馅饼”,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获取巨大的股票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的九大责任

上市公司拥有融资等权利,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记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

际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制度,旨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者公布其有关信息、资料(财务、经营等方面),以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选择。我国也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严格规定,中国证监会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范,从各个方面更为细致和严格地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仅2001年来就颁布了40余条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及时、真实和完整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从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该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上市公司的最佳作法,提升公司治理水准。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1、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做出决议。2、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规范进行,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根据要求予以披露。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完善董事会的构成、规范董事长的兼职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设立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且,要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等。总之,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改善和通告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三、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规范要求公司在改制时必须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上彻底分开,上市公司要做到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各自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内容和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具体说来,尤其要做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等等。

四、投资股市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运用要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在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其中允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参加配售。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将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资金时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安排,募集完成后应该按照该安排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偏离主业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和委托理财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等等。

六、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应申明、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在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营企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多方进行调查和严密论证,不得随意变动募集资金的投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七、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担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在初次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要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或者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有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九、对外担保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具体要求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等,这里不再详述。

根治我国上市公司顽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十分严重,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长期和不懈的努力,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议参考以下对策:

一、 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目前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上市公司等几类主体在进行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参与各方一定要遵守规则,而要促使各方都遵守规则,就必须提高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和违规成本,只有使参与者意识到一旦违规被查处的可能很大而且违规成本很高、因而不敢违规,才能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德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核心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被查处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比较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投资者因银广夏之类的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投资信心得以增强。

二、 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

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割、非流通股比重很大,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25%左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公司,这种现象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掌握,社会公众股东非常分散且比例很小,监督能力、发言权和表决权都很小,中小股东在实践中更倾向于“搭便车”,股东大会因而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决定着公司前途和命运。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以牟取非法收益或者掩盖经营上的问题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很小,与非流通股的价差巨大,通过二级市场的抛售股票或者收购等外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是其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不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更重要的是将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流通等工作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根治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

三、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抵制“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也正在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206月30日以前至少聘任两名独立董事。但是,问题不在于是否有这个制度,关键在于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管事,就有可能像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样成为摆设,不但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治理缺陷,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来进行违规活动。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尤其是要完善独立董事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目前一种值得参考的方案是由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交钱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再由该基金管理者考核独立董事和发放其薪酬。

四、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对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

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诚信传统薄弱、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企业信用体系,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由此出发,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倡导诚信文化。这也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强制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公布其资信状况,充分揭露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并予以重罚,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通过资格认证等手段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水平,淘汰、关闭不负责的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其不道德记录上网示众,防止这些人再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

五、 严格市场入口,扩大退市出口

过去在实行额度管理和政府推荐拟发行上市公司时期,不少公司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采取部分改制重组方式,留下了大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新老企业实质管理不分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法规和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加上监管、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增长潜力差、素质低的公司也混进了证券市场,这是今天上市公司出现如此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今后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首先就要依据明确系统的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只有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真正有潜力、运作规范的好企业才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控制好“源头”;并且,要加强证券市场内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扩大退市出口,坚决按照退市标准将那些盈利能力弱、增长潜力差、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去,决不手软,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六、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不披露、披露不详或虚假披露等行为一直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这是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执法力度弱、守法意识不强也是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理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暂停其股票上市”;“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形同虚设,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违法违规案件中,监管者总是“心太软”,真正查处追究、严惩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不多,绝大多数只是予以谴责、最多罚款了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是严肃的法律失去了惩戒、威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反而无形中给那些有违法违规非分之想的上市公司打了气、壮了胆。因此,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做好普法宣传。值得指出的是,目前监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权力是远远和其责任不相称的, 亟待予以加强。

作者: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黄建欢 来源:《证券时报》

篇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篇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1.信息披露不真实。  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2月琼民源的年报所披露的所谓4.41亿元的其他业务利润和6.57亿元的资本公积金的解释,便是典型的一例。这一违规事件随着“中关村”的上市已经告一段落。不过,中国证监会仍几度公告处罚出具虚假公告的上市公司,如:东方锅炉为达到上市目的,虚增92-94年利润1500万元,在上市公告中做虚假披露;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四通高科虚假披露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虚假披露、、中期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报告;此外,还包括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公司的违规虚假披露行为,类似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2.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3.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黑白玻壳及显像管生产线相继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还容易产生内幕交易,造成公司内幕人士的“信息优势”,产生哄抬股价或刻意打压股价以牟取暴利的现象;会计信息的失真,会掩盖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某些矛盾,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此外,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部分作风不正的上市公司领导的贪污腐化大开方便之门,动摇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之道,污染社会风气。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责任在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实践中的会计信息的制造和发布不是由会计人员独立完成,而是受到了多方的干预。这种出于各种目的的干预,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受到了影响,当这样的干预使会计过程偏离正常的轨道时,便产生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具体说来,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不过,现实中,存在违规但没有受到处罚的行为却仍然大量存在,股市中信息披露为“大户、庄家”的操纵行为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违规行为,也客观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2. 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导致他们地位不高,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股市中,国有股占了最大比例,由于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往往导致国有股产权主体的虚致,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常常缺乏明确的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而社会公众股东极为分散,无力行使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往往会脱离股东的利益,利用职权阻挠反映他们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会计信息对外公布。而会计代表国家利益对公司进行监督就十分困难,因为会计人员既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的工作人员。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会计人员在执行财会制度时常常进退两难,若不按经营者的意图办事,其应有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弄不好还有下岗的可能。这样一来,他们只得依从公司经理人员的意图,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3. 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单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篇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1.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如前文所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经理人员,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对会计过程的非法干预,如果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强迫那些私欲膨胀、以身试法者能反省和收敛自己的趋利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其次,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具体的会计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

2. 强化公司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度,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上面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缺乏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以及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机制。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致问题的出路在于: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需要控股的一些领域的上市公司,为其国有股找到人格化的、理性的管理者,这一管理者不应该由地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担当,最好由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当,以杜绝多头管理而导致管理的弱化;对于国家需要退出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应创造条件促使国有股上市流通,将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地位让位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法人,由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同时,应该在法律上、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明确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该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撑腰,保障他们不受打击报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渐壮大,其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仍有不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薄。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建设,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体现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取信于广大社会公众。

4. 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作用,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加强内部审计,有助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预正常的会计过程的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此外,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上市公司如果出于某种目的,突击“组装”或修饰某一期间的财务报表,或许当时真能达到粉饰太平、哄抬股价或对外圈钱的目的,但就长远来说,这种行为迟早会暴露出来,最终必然将失信于民。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持其原有的公司股东并能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素质的培养,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会计信息,以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内审网

篇5: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在逐渐趋于完善,审计收费越来越重要。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是企业审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深入分析,可以有效的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然而我国当前在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现状入手,对收费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合理、价格的恶性竞争、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对策。

一、研究背景

审计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最基础的经济利益关系,审计收费也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并日益成为事务所之间进行竞争的主要手段。而对审计收费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了解我国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还能够从市场角度深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价格交易能力,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相互之间力量的博弈结果。因此,对审计收费进行研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质量提高有一定的助益,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审计收费问题不仅关系到事务所的生存、发展,而且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影响。近几年来,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弄虚作假”丑闻的披露,使人们在对上市公司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怀疑注册会计师是不是虚假报告的“帮凶”,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而其中审计收费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现状

在我国,审计费用一直被视为一项商业秘密,而且一直以来有人认为,审计费用的公布会引发各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从而引致审计市场的价格战。直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月算,有的.按注册资本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确定收费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行业指导价等标准。审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我国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国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费用最低的有三家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均为13万元,其审计费用率最低为0.1273‰。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根据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定下一个初步收费标准,然后再适当调整,其收费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对审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时,披露的信息比较混乱。有的上市公司在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分年度不分事务所;有的按事务所来披露,分所不分年度;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的费用,有的则披露应该支付的报酬额;有的上市公司本年度数据中还包括了上一年的金额;部分上市公司不披露事务所的变更情况以及子公司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还有少数上市公司未对任何收费信息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事项的不透明,容易产生客户公司的管理当局购买审计意见等有损独立性的行为发生。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

1.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行业指导价格。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当地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等进行收费,但大多数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价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2.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被审计客户直接向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这种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上的一定程度的依存性。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委托关系也被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客户的委托,对被审计客户进行审计,并接受被审计客户支付的审计报酬,即出现“自己出钱审自己”的怪现象。这种直接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在由公司管理层直接支付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屈服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意见,满足被审计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3.审计收费价格偏低导致低价竞争普遍

我国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同一个审计项目,四大所的收费高出国内所2- 5倍。低廉的审计收费难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低廉的审计收费使得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节衣缩食,减少某些审计程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恶性的低价竞争,在审计市场出现比较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很多都与审计证据不足有关。[论-文-网]

4.审计收费信息披露不规范

虽然证监会特意发布了《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的理解不同,因而有关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不甚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

四、完善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对策

1.统一审计收费标准

收费的标准问题―――高好,还是低好?如何确定为恰当?太高,上市公司负担必增;过低,又必然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因成本问题而不能派出适当力量,来保证法定审计程序的完成,审计质量也将无法保证。如何确定合适收费呢?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量、还是总资产数额?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公司统一的是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的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

2.改革审计付费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现有的审计收费方式扭曲了审计需求关系,从根本上损害了审计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其原因在于审计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支付关系,也正是这一直接支付关系,使得审计客户拥有向会计师事务所施压的能力,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是委托客户想要得到的时候,便会采取财务压力或是变更事务所的方式来“购买审计意见”,然而,这样得到的审计意见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对于被审单位而言,本质上应由资产的所有者及公众投资者委托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在具体操作上让投资者支付审计费用并不可行,建议改变现有的审计付费方式。

3.按标准收费以避免低价竞争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执业质量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审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当审计收费标准由财政监管部门制定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标准收费,严禁私自压低价格,造成低价竞争。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严格按公认计费标准收费,统一了收费标准,将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避免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压力,也提高了其执业质量,另一方面执业质量的提高也将带动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提高,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解决了人才难以引进的问题,也提高了事务所的风险抵御能力,进而杜绝了低价竞争,使得审计市场得到稳定发展。

4.加大审计收费信息的披露力度

我国的审计收费有很大的随意性,相关的信息披露也还很不规范。应加强审计收费的科学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数据的公开披露,不仅仅是为社会公众传递审计服务的价格信息,而且还为比较不同事务所和不同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和审计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审计收费信息的规范披露,不仅能使监管部门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情况,还能够有效地遏止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避免委托双方从中收取回扣的现象发生,所以必须加强审计收费披露的监管,同时完善审计收费的有关披露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收费披露的监管,同时完善有关的披露要求,如规定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该对支付报酬情况作更详细的说明,以接受市场的监督。

篇6: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及对策

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及对策

近两年来,我国会计市场接连发生重大诉讼案件,许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被牵扯到经济案件中,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更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审计容易遇到的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本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就是例证。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许多行为还不够规范,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进行一些“非常操作”,而这些“非常操作”又往往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一)业务经营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方面的业务和状况主要有:(1)关联方交易。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公约性应予以特别关注。(2)非常交易。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可能遗留巨大的风险隐患。(3)非货币性交易。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人,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以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去进行数亿元的业务而没有法律限制;有的合同本身就是假的;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或分销点,致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就成了严重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大问题。而且,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不愿支付必要的审计费,更不要说去分销点或国外查帐的差旅费了。在审计范围受到如此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便在所难免。(5)主营业务严重亏损。与上述几种情况相关联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甚至是亏损。已亏损上市公司的许多扭亏,也是通过非常交易、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来实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资产重组。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有剥离、有收购、有两者混合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负债或损失?重组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虚盈潜亏的问题?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应予多加谨慎。

(三)复杂的控股关系。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致使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如有的公司的“儿子”、“孙子”又倒过来成了自己的“爸爸”。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许多注册会计师也很少关心“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四)操纵市场股价。在年报或中报前,往往会发生短期内股价的急剧波动,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很有可能是有人操纵市场,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且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而操纵会计数据又往往和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作假或过失有关,如果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妄为。

(五)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是有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利用这一点通过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不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时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接位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上市公司变更注册会计师,如果原因合理,倒还可以,但如果公司屡次变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如山东的公司不找山东的事务所,今年找北京的事务所、明年找上海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极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当心。

(六)要求尽快出报告和过分依赖管理当局的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事务所,而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冒很大的风险。琼民源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公司1月19日公布年度报告,事务所从接受委托到出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

右的时间。这么大一个公司,又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一周左右能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吗?没有风险才怪呢!

(七)法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八)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二、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的对策

(一)社会环境方面。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业时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保证。但是,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看,不少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可喜的是,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退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特别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制定、完善和不断落实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认真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执业依靠的是知识、经验和技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和审计标准、执业要求和审计手段都在不断变化。因此,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减少执业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方面。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其次,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多看相关的业务书籍和专业杂志,学习别人的经验和教训。再次,慎重考虑出具何种意见的审计报告,千万不可草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应视风险的不同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拒绝表示”同意“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转移、分散、规避审计风险。

篇7: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

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投资参股券商,且此股风潮有愈演愈烈的倾向。目前,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已经在证券市场形成一个板块,如梅雁股份、新锦江、深圳机场、大众出租、中青旅、雅戈尔、浦发银行、深发展、宏源信托、鞍山信托、陕国投等等纷纷宣布投资参股证券公司,数额从数百万到数亿元人民币不等。鉴于上市公司与券商是证券市场两个至关重要的主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而由参股造成的两者主体角色的部分融合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和引发出许多问题,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参股而诱发或可能诱发的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对策进行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了。

一、上市公司参股券商中的现存问题

(一)、内幕交易问题

上市公司参股券商满足了券商增资扩股的要求,券商增资扩股的目的之一在于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就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它一般在内部既设有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信息的部门,同时也设有负责咨询、投资、经纪业务等部门。前者负责收集信息,后者利用信息,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是广泛存在的,因而也是极容易发生内幕交易。目前上市公司向券商参股很多超过5%的股权或股份。如中辽国际持股辽宁华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60%,青海百货持股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2.6%,鲁银投资持股齐鲁信托投资公司55.385%、持股德州信托公司16.7%等。显然这种大比例持股的地位必定能对券商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其股东身份获取券商所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当中当然会包含若干内幕信息。然而现有管制内幕交易的规定却不足以涵盖上述行为。

首先,《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各项所列的内幕信息人员不包括非上市公司券商的股东(其第二项明确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公司从立法旨意上为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券商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更无法归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内幕知情人员。

其次,参股券商的上市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更可通过其股东地位的影响力获取券商的各种信息。但上述情况亦很难将之归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种情况毕竟与证券法上所称的“泄露”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二)、操纵市场问题

1、上市公司股东对券商承销行为的操纵

在上市公司与券商两者主体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承销股票的券商负有核查义务,要对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保证责任。券商为避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受到损害,必然会兢兢业业地尽核查义务,起到对不合格上市公司的筛选作用,使之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监督制衡机制,从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上市公司参股券商后,尤其在双方相互参股的情况下,双方的独立地位发生了倾科,主体角色部分融合,监督制衡机制被打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券商在利益的驱动下,会积极地在核查义务的灰色地带尽最大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包装,甚至于放弃核查的责任,导致信息失真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可见,上市公司参股券商造成了原有的监督制衡机制部分失效,证券市场角色独立构架的功能无法发挥。

为防止券商凭借其股东地位在承销过程中通过灰色边缘地带的走险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当券商持有企业7%以上股份或为前5名股东之一,该券商 不得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但是相反,上市公司股东将股票承销业务交给其参股的券商时,完全可以达到前述目的而又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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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摘要]信息披露对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问题改善措施

一、信息披露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证券市场是筹集并分配资本以满足有竞争力的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如果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转,能够正确反映证券价格,市场就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市场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理性投资者需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活动等全面的相关信息之后,才能够经过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证券的价格才能够与其真正价值相匹配,价值高的证券获得相应的高价格,如此优质的项目可得到充裕的资金,证券市场才能够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分为三类,即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按照历史的价格或盈利信息进行交易,均不能获得额外的盈利,则该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交易价格都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如果证券价格除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还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但没有人通过内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所有的投资者占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强势有效市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至多达到弱势有效,也就是说现在证券市场只是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信息披露十分不充分。

根据比弗的研究,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对投资者预测未来的收益越有利,因为投资者在预测未来收益时,会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公众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有效与否与充分披露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想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充分披露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如此。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举例如下:

(1)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当今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一个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作为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企业在将来的发展状况,而且它能够影响企业的未来价值。但是,现实的证券市场上,企业为了确保将来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力强,往往牺牲资本市场上的利益,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披露,这样,投资者就很难对公司作出客观的估计,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很难正确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

(2)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秀人才的公司,它的未来收益就有比别的公司大的概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这也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3)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财务比率中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期的静态数据,并不能反映多年的平均状况,且这些指标可以在期末被人为地修饰。更重要的是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未能予以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龄,尤其是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这些资料上市公司往往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对于有关企业负面的信息披露更是不足,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等,误导投资者。

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发布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

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之相应的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受到损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十分不利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措施

针对以上我们提到的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实施强制披露,并不断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公司的利益,是内部人的利益,这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立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披露。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等。

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缺少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违法者采取实质性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填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空白,进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朝良性发展。

2.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从1993年至月的处罚历史看,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批评(占61.93%)和公开谴责(占22.94%),成为目前最主要的处罚方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两项处罚的比重特别低,这就使得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所受到的处罚,所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是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否则,有关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控制作用。

3.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非财务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充分披露

我们在上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上市公司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好是充分披露。披露的信息除包括传统的财务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

(1)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投资者需要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致能够在不同的会计决策之间做出抉择,因为,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将影响证券的市价。由此,我们看出会计政策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充分与否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向证券市场披露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

(2)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它包括描述流动性、资本来源变化的已知趋势的信息,描述收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可能对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的重大异常事项和趋势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可以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动、经营成果的理解,进而帮助投资者做出他们自己的预测。同时,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为投资者增加了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3)有关预测未来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经营业绩指标、背景信息以及将来的不确定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得市场价格决定于供给需求,好的信息必将促成更具信息含量的买卖决策,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投资者做出更好的决策,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使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最有生产效率的地方。

4.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的一个有效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改善执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开展有效的培训,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3)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出台有关惩戒的相关法规,成立一个惩戒委员会,并给予它惩戒的权利,以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篇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 “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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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浅谈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摘 要: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是目前的热点问题。中国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但同时各种财务问题也随之而来。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财经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作假手段多样,主要通过提供虚假报表信息、进行关联交易和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进行会计信息造假,骗取股东之间的信任与支持,使自身企业获取不菲收益。这样做不仅严重的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次序,也使会计行业遭遇信誉危机。本文首先从会计造假的相关概述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和种种原因,解析会计造假的根源。其次,再通过例举三个国内有名上市公司造假的案例,重点分析其会计造假的手段,揭露中国证券市场现存一些如市场环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就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引发的问题作出一些思考和讨论。最后,提出一些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财经领域大环境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会计造假,危害及原因、手段

1 引言

当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及其治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证券市场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俨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早在,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轰动一时,其虚报盈利5.86亿美元并且隐瞒债务和亏损,负责其审计、帮助其作弊的全球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公司也随之名声扫地,最后破产。其后欧美一系列上市公司也相机爆出的财务丑闻,导致投资者遭受数以万亿计美元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同样,在我国有类似会计造假案发生。以渤海事件为起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接连曝光。在至期间,银广夏通过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使会计造假事件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之后国家财政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想要杜绝此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可是,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并没有根本得以解决,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因为会计信息是一个企业运营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始信息来源之一。治理会计信息造假和提高会计信息真实度已经刻不容缓。本文旨在研究导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例举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经典案例,着重分析其作假手段以及应当采用哪些对策应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篇11:浅谈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

2.1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含义

关于会计造假的定义,国内学术界的常见定义有:(1)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2)会计造假是一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欺骗性手段故意谎报财务事实的行为。综合以上,我们可以把会计造假含义界定为: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用不合法的会计造假手段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调节企业自身盈余状况,误导信息使用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会计造假有如下特征:事实上的虚假信息、利益驱动、主观上的故意欺诈、违法。而常见的会计造假手段有:造假凭证、做假账、制假表、假审计和假评估。

2.2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危害

2.2.1 对信息使用者的危害

会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盈余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均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依据。比如,对于银行来说,当他们选择贷款对象时,就要分析对方公司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在内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衡量其贷款存在的风险;再比如中小投资者,他们都是依靠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他们要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就要从总体上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盈余亏损,现金流转等情况。如果这些都是以虚假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话,必将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部门以此虚假信息作为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必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和浪费,相应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也达不到预想的应有效果,社会的正常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2.2.2 对证券市场的危害

证券市场在当今经济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流向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全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出现许多因为会计信息造假而破产的上市公司,从琼民源到银广夏,再到涉嫌虚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他们都是不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让投资者的信心备受摧残。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会计造假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其他企业为了弥补自身不足,也必然会趋向于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正确真实的会计信息决定着证券市场的正常和高效运行,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会计造假,曝露虚假财务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进行决策,极易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扰乱经济秩序。

2.2.3 对公司的危害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的管理离不开真实正确的信息,特别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对公司过去一定时期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总结。而有些上市公司受到利益诱惑,利用会计造假手段在报表上虚增支出,隐瞒利润,以逃避税收,导致了国家资产和税收大量流失;而有些公司自欺欺人,人为的调节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造成与实际不符,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变差,对公司自身也带来不利影响。长此以往,必会弱化公司管理,使公司失去竞争与生存能力。而更有一些上市公司权利人,通过会计造假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助长了腐朽之风。这样做更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如果企业想要长远走下去就必须以诚信为基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一旦公司造假,就会令投资者失望,对企业形象大打折扣,不再对其投资,企业面临破产危机。

2.3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原因

2.3.1 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首先,我国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规范基本是参照美国原则导向性模式制定的,大多是粗线条、框架性的条规,在会计操作上起到总体引导的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侧》规定对于会计信息的判定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可操作性,并且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要遵循稳定性原则,做好合理的资产减值准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这些相关法规大多模凌两可、操作性不高,会计造假行为就会趁虚而入。我国目前的会计准侧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会计实际操作和准侧无法同时跟进,具有一定滞后性,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这些空隙进行非法操作。如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手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时掩盖事实等等,这些都存在这很大的主观判断,为企业操纵利润带来了很大的空间,难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性。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不够。我国目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处罚上市公司造假的方式大多为警告和罚款,罚款的金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对于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惩罚也是罚款,而最高的刑事处罚也只有三年。相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获取的巨额利益,许多公司也往往选择后者。

2.3.2 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结构缺陷

首先,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权结构不合理。保证公司公司经营目标的最终实现,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必不可少。然而,一方面现代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无法有效的沟通,产生代理问题。有些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追求个人目标,例如获得升职机会或者得到灰色收入等等,他们会损害股东权益进行会计造假以获得业绩突出,谋取私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即大股东直接控制着上市公司的总体大方向和总体经营策略。有时,这些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暗示或者给经理人施压,要求他们进行会计造假,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另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不合理,权利失衡,董事会内部董事占大多数,这就使得投票机制形同虚设,无法有效的发挥董事会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存在缺陷。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侧重于经营结果的评价,而忽略了过程和程序是否合理。把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利润、资产收益率等方面,一味的强调企业经营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与过去的指标相比是否有所提高。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忽视,对经营结果更加偏爱,从而促使了上市公司使用会计造假手段想要提高经营结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2.3.3 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证财务信息真是可靠和打击会计造假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会计造假事件仍然屡见不鲜,而且造假手段不断创新变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市场监管力度不够,惩罚机制不严。大多政府部门的检查都不够严格,流于形式,并不能很好和及时的发现问题并给与制止。这样的监督不严就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会计造假的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增税任务,维护地方形象或趋于金钱欲望,干预各方面贷款给上市公司,以解决虚报利润所上交的税金,让会计造假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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