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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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清水寺做题”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共8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折旧年限的规定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加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20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适用优惠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要点解答如下:

一、所有企业均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吗?

答:是的。所有企业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适用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一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1月1日以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是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还有哪些?

答:六大行业企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除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外,还可以适用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一)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具体是指哪些?

答: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四、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答:六大行业或四个领域重点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时使用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同时符合规定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的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六、如何采取缩短年限方法加速折旧?

答: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七、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答: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数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申报

八、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实行“以表代备”,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另行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九、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答: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预缴申报时,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合理预估,先行实行。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篇2:折旧年限的规定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

2.动力设备 11━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电子计算机 4━;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 1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 45━55年;其他建筑物 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 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砖木结构 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围墙 4━8年;烘干塔 12━;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篇3:车辆折旧年限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折旧年限最好还是按照税法规定来做,这样可以避免纳税调整的麻烦,所以按照四年来做吧。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大型车

大型货车

10年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大型货车

8年

小型货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10年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8年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

8年

客车

9座(含9座)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

9座以上非营运载汽车、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出租汽车

8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二、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摩托车

进口摩托车为10年(其中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用摩托车为7年)

国产摩托车为10年(其中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用摩托车为5年,15万公里),

国内组装使用进口发动机的摩托车,参照进口摩托车折旧,一般组装车按照国产名牌摩托车折旧年限扣减10%折旧。

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各类摩托车,应当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来确定折旧成新率。摩托车残值为该车基价的3%-5%。

认定基准日之后所行驶里程和损坏情况不予折旧。

摩托车里程损耗一般为8000-10000公里/年。

拖拉机

大、中型拖拉机(14.71-73.5千瓦)6-8年,(73.55千瓦以下)8-10年。

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7年。

非机动车辆

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0.8-1%折旧。

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折旧年限为6-8年。

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为该车基价的5%。

船舶

运输船舶使用年限为8-20年

篇4:车辆折旧年限规定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篇5:折旧年限的规定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17

。那么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2017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

2.动力设备 11━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电子计算机 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 14━;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 45━55年;其他建筑物 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 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砖木结构 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围墙 4━8年;烘干塔 12━;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

篇6:折旧的规定

折旧的最新规定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 12━;输电线路 30━35年;配电线路 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 15━25年;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 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非生产用房 35━45年;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 45━55年;其他建筑物 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电子计算机 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3━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10年

6.小火车 6━12年

7.烘干设备 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 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砖木结构 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8━10年;围墙 4━8年;烘干塔 12━17年;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年

3.其他建筑物 10━20年

[折旧的最新规定]

篇7:加速折旧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但15公告施行后,部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上存在分歧,公告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折旧提足后,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税收与会计之间差异部分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应当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也与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不冲突。

(二)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按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大大减少纳税调整成本,符合15公告的立法精神。

(三)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协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另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税前扣除,所以,尽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这样处理,符合税法和15号公告的立法意图。

(四)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一种情况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按15公告规定看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另一种情况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49号)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准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的情况下,会形成税会差异,如果单纯套用15公告的规定,会导致折耗(折旧)得不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篇8:加速折旧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明确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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