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桑葵《美学史》“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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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鲍桑葵《美学史》“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及其当代意义

鲍桑葵《美学史》“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及其当代意义

以鲍桑葵《美学史》中“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为线索,论述了美学史的两种主要写作方式,即偏于史料与偏于叙述,认为美学史写作的理想在于这两种方式的融合,并论述了“逻辑与历史”的.美学史研究方法对当代中国美学的启示。

作 者:刘彦顺  作者单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中文系,安徽,淮北,235000 刊 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3(6) 分类号:B83-09 关键词:鲍桑葵   逻辑与历史   史料   叙述  

篇2:试论鲍桑葵《美学史》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

试论鲍桑葵《美学史》逻辑与历史的研究方法

鲍桑葵使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是他的<美学史>久盛不衰的最重要的因素.鲍氏有着较高的鉴赏力和对前于他时代的美学思想的'直觉力,他对美学史中的许多概念与命题的把握都落实在对历史的直觉上面,联系美的艺术史来叙述审美观念史,正是此著最为鲜明的特色与卓著之处.

作 者:吴照明 陈雪梅  作者单位:吴照明(淮南工业学院)

陈雪梅(淮南师范学院,安徽淮南,23)

刊 名: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YA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B83 关键词:鲍桑葵   逻辑   历史   鉴赏力   直觉力  

篇3:历史的认知与历史的意义研究论文

历史的认知与历史的意义研究论文

在传统的史学实践中,很少有历史学家对历史编纂中所包含的史实产生过怀疑,他们坚信自己是在“寻找真相”,正如历史学家艾尔顿所描述的:“在此,正在讨论的问题是历史的主题,亦即过去的事件,而不是它们所遗留下来的证据,或历史学家的劳动产物沥史编纂学)。这个产物不管再怎么偏倚、怀有偏见、不完全和不成熟,它都体现了对事件的记述。这些事件的发生,完全独立于那些注视着它们的人··…过去··…凛然耸立在那里。’心虽然人文学科所具有的反思性让艾尔顿仍然对这种所谓的“历史真相”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怀疑,②但是,在19世纪以来实证主义精神的影响下,历史研究的学科化和规范化进程注定这种怀疑只允许被保留在一种适度的和暂时性的状态之中,它终究要被某种历史实在论所抛弃。在这一点上,艾尔顿最终与他所极力反对的持历史相对主义观点③的卡尔志同道合:在万史是什么》.书中,卡尔最后还是回归到对过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寻求上来,尽管这种回归是在通过与“未来’相联系的模棱两可的状态中被给出的。①

然而,这种在“现代”文化语境下保持着良胜和健康发展的适度怀疑,却被“后现代”文化语境彻底瓦解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海登。怀特把元史学建立在法国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符号学与叙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叙事主义的历史诗学理论。这一观念直接造成了史学界的某种分化,耶尔恩。吕森将之称做“当前史学理论中的精神分裂症”—边是对于使历史学接近于文学的语言的、修辞的、叙事的程式,对此我们有着敏锐的意识和反思。一边是我们还有着—然而在理论层面上没有这么着力强调—对于历史研究的技巧、量化、统计学,许许多多有助于历史学家从史料中获取有价值信息的辅助手段的认可。这两个方面之间没有枉何欣人信服的关联’。②在吕森看来,前者不再关心过去的真实存在及其意义,而是叙事方法如何并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历史学家建构过去及其意义的权利;后者则依旧沿着科学逻辑和19世纪史学规范所指明的方向,继续探索某种历史真相以及用以研究它的那些方法与技巧。

尽管叙事主义的介入被某些对之持“理解’态度的史学理论学者看做一种“激活”而不是危机,但不可否认的是,后现代史学观念的实质一旦被接受下来,它对传统史学价值体系的消解力量却是巨大的。就海登。怀特而言,这一消解力直接体现在他对历史编纂话语形式主义的深邃反观和论证—《形式的内容》.书中。《形式的内容》是怀特继《元史学》《元史学肺目比,怀特思想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用作者自己的话说,该书体现了对后结构主义的“积极应对”。③在具体内容上,该书对人文学科话语形式进行了更为宽广的、本体论式的探究,其中涉及实践、语境、作者、读者等诸多领域的互动与关系,这些后结构主义话题远远超出了《元史学》中单就历史编纂的叙事结构与话语转义层次的论证。尽管有着某种变化,但纵观怀特的前后著述,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被一贯思考和不断深化的主题,即关于“历史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应当更多地从历史作为一门学科获得其合法性的规训、法则及其不同的探询方式中找寻,而不是在依据这一规训所得出的结果沥史事实冲找寻。在此,被普遍认为是形式的东西,恰恰就是其内容本身。而所谓的“内容”,‘在被用来再现真实事件的时候,赋予这些事件一种虚幻的一致性,并赋予它们各种各样的意义,这些意义与其说代表的是清醒的思想,还不如说代表的是梦幻”。

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从“历史是什么’这一问题延伸而来的两大主题,即历史的认知与历史的意义,对海登。怀特在《形式的内容》中所表达出的历史观念进行评价与探讨。具体来说就是:第一,作为过去的历史是否可以认知以及如何认知;第二,历史是否具有意义以及意义从何而来。在评介怀特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之前,有必要重新界定一下我们可能已经熟知的“历史”的概念问题以及怀特本人对它们的看法。

一般认为,历史的存在以三种形态呈现出来。第一种是作为本体论意义的存在,亦即历史是过去发生的事件总和。但是在怀特看来,“即使我们承认这一点,我们看到的也只是反映,而不是被反映的事物”“这是因为,按照定义,一项事实只有不在被看做是现实感知的可能对象时,它才是过去的”。这就是历史作为某种知识对象的吊诡之处:当人们去认知它时,它已经不存在;当那些可以被经验确证的当下部分淇中一部分是作为眼前的生活事实,一部分是作为过去生活的.遗存物破认为显现给人们的时候,它还没有或已经没有资格成为它自身沥史)了。这一点也许正像作者在书中所引述的:利科认为关于‘时间的困惑经验”只能够通过历史、文学等符号性话语的方式“间接地论及”。这种形态的历史存在正是怀特在其史学理论中所要彻底消解的。第二种形态是历史作为某种文本的再现,主要指那些历史学叙事编纂的产物。这一类型的历史存在是分析历史哲学和后现代史学理论所要探讨的主题。在怀特看来,文本再现无疑是历史得以存在并能够被探讨的唯一方式。第三种形态是历史作为过去“遗留物”的当下存在,它“具体表现为文献和遗迹;作为从过去继承下来的社会实践的要素,具体表现为习俗、观念、制度、信仰等等”。但是与其说它是可以被现成接受的“历史”不如说它是史料,用来提供给史学实践者一个通往过去的桥梁。这种形态,恰恰就是怀特用以指出能够把文学、神话与历史区分开来的唯一证据。亦即,历史是在“真实的”而非“虚构的”事件上建构起来的。

现在回到第一个问题上来。关于历史这里提到的是作为第一种形态的历史,也可称之为过去提否可以被认知这一点上,我们似乎普遍对怀特本人存在一个误解。由于怀特在关于“历史实在”的反思上诉诸叙事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视角,人们往往习惯于把他与不可知论及其传统联系起来。如荷兰历史哲学家F. R安克斯密特在《历史与转义:隐喻的兴衰肿评价的那样,怀特仍旧是“康德事业的组成部分”,①在安克斯密特看来,怀特是把过去和“自在之物”一并归入了不可认知的领域。而历史学家基思。詹金斯在《论“历史是什么?”—从卡尔和艾尔顿到罗蒂和怀特》中也同样表述了怀特具有“吾人不能理解过去”的观点。②其实,在这一点上应该看到的是,怀特本人既没有否认有一个作为“真实”意义的过去存在着,也没有专门去谈及过去是否可知这一问题。因为在他看来,如果历史自身除了只是那些作为叙事性再现的文本存在之外别无他物的话,那么重新遵循传统的史学认识论将显得毫无意义。不过怀特并没有像作为其主要理论基础的当代语言哲学那么极端。如果单纯从怀特思想的哲学基础出发看问题的话,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语言理论确实域一相情愿地才巴一个关于认识论的问题消解掉了,但是,作为涉及历史领域的哲学理论自身,它还要被某种更为具体的和具有本学科性质的话题关注所限定。

那就是,我们如何对待过去以及过去如何显现自身。 在切三式的内容》第一章《叙事性在再现实在中的价值》中,怀特指出:“如果仅是一个再现中的实在论问题,人们可以有很好的理由把年代纪和编年史形式看做是实在向知觉呈现自身方式方面的两个范式”(32页)。这两种记录过去的形式所展现的内容,似乎正是作者意图表达的某种“真实”即一幅“空白”、“匾乏”、“断裂”以及“混乱”的世界原始图景。这一认识无疑是怀特整个立论的基础,他接下来的工作便是不断地揭示历史学实践是如何在叙事性“符号装置”的帮助下“通过把所指概念内容府系统地替换成作为指涉对象的超一推论(extra - d iscu rs ive)实体,从而产生出意义来”渝言叉并揭示“在审美外观下再现道德”的要求,是如何通过叙事行为为认识自身“预设了一个关于实在的观念”。由此可以看出,怀特倾向于世界吐去讲非是不可认知的,只是这些文体模式代纪、编年史吸其内容是在某种被通常看做“客观性假定缺乏”(犯页功状况中显示给我们的。正是由于没有能够满足叙事预先给予认知的这种判别客观性和实在性的标准,这两者阵代纪、编年史泡括它们的形式和内容都被排除在历史之外了。

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历史去提如何被认知的,怀特给出的答案与他就“历史是什么’所作的简短答复是一致的:“历史是一种叙事的论述,其内容是想象、杜撰的与发现到的成分参半。心因此,历史知识作为历史学实践的结果与历史本身在怀特这里是一回事。这并不是说,‘过去’在历史编纂中得到了完美的、基本忠实的再现橡传统史学实践直观的那样海也不是说,历史仅仅是一个互为文本的事实橡分析历史哲学认为的那样);而是说,历史应该被表述为一个关于事件不断纳入到话语构建之中,形式事环断转化为内容沥史功方式和产物。

在《元史学》导论中,作者曾阐述了他的历史诗学理论中关于形成“历史事实”的四种比喻修辞模式稳喻、转喻、提喻、讽喻和三种解释模式(隋节化、形式论证、意识形态蕴涵模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方法运作。②在娜式的内容》中,以上观点被提升为我们前面曾经提到过的对传统历史编纂话语淑事)的两种认识:一方面,史学实践依赖于叙事符号系统,“把所指概念内容有系统地替换成作为指涉对象的超一推论疾体”偷言第2页);另一方面,叙事文本自身“唤起一种‘实质’,在记J忆而非梦幻或幻想的领域内起作用,并在‘实在’而非‘想象’的招牌下展开来”可见,叙事性符码首先为历史认知行为“预设了一个关于实在的观念”以便于划定人们在历史创作和阅读中把“真实’与“虚构’近乎本能区分开来的认知界限。

接着来看历史意义的问题。关于历史是否具有意义,怀特的答复是明确的,即单纯的过去淇形态存在于年代纪和史料记述在经验直观的显现中股有意义域者被称为无意义的意义叉它仅仅表现出某种缺失和断裂的一面,只有当过去被赋予一定认知形式,即历史叙事的时候,意义才得以显示并且能够转换。因此对怀特来说,历史意义与历史的产生具有同时性,它们无疑都来自对过往事件的叙事性编排和再现,文本的历史即是拥有意义的历史。 那么历史的意义如何产生呢?怀特认为,“叙述((narration溉是实现历史阐释的方式,也是表述对历史题材之成功理解的话语模式”。在他看来,历史的意义不是被发现到的,而是被创造出来的,叙事的历史就是意义生成的历史。“从这一模式提供的视角看,话语被看做是一种生产意义的手段,而不仅仅是一种传递有关外部指涉物信息的工具”。然而,在解读怀特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从深层方面来讲,历史文本产生不同意义的根源似乎并不直接源于话语转义的纯语言结构方面,而是来自怀特所另外论述的关于“解释模式”的部分。在这里,意识形态起了主导作用。不过怀特的论述具有含混之处,它使我们隐约感到的是两种观念基础在同时、平行地起着作用:一方面是结构主义符号学,它强调的是叙事性语言结构在形成历史事实及其意义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后结构主义的语境分析,它则强调作者的意向性和道德抉择在构建事实意义中的作用。对上述情形基思。詹金斯也感到了同样的困惑,只不过他仅仅认为这是由于作者“表述次序可能有误”造成的。

然而,表述的含混在此应该更多地被视为作者思路转向造成的特征,而不是某种笔误。这种思路变化,正如怀特自己所说的,是转向了对后结构主义的“积极应对”。于是我们在对怀特的总体阅读过程中才会出现以下印象:作者最终为上面两个观念基础赋予了层次性,他确实表达了“意识形态的模式预先决定了采用何种转义方法”的观点。②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在怀特的表述中,“意识形态”的内涵是与作者意向和道德选择相一致的。

考察怀特转向后结构主义的主要原因,似乎和以下情形有关:尽管他本人也提到“话语行为模式试图说明的正是这种话语的复杂的多层次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可以对其意义做多种阐释的能力”的话语或文本的事实。这样,对于形式的关注就必然要从单纯的话语转义理论视角转向对于某种语境的后结构主义解读视角上来。这一点也说明了,作者为什么在娜式的内容)}s}二章之后要与多位当代思想家进行对话,其目的就在于寻求文本沥史意义得以产生的背后的机制问题的答案。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娜式的内容嵘三章里,作者从19世纪历史学专业化进程中得知了历史学自身话语规范化和使过去去崇高化背后,有着对“实在性”意义的幻想和科学主义的精神,它具体表现在兰克关于历史学实践务必寻求“如实直书”的理想境界中。在第四章与第六章,怀特似乎看到乌托邦空想是如何转换为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并让历史和文学呈现出不同的现实意义。在第五章与福柯思想的对话中,作者大致认同了历史实践中,在不同学科话语背后起作用的幻觉机制,即“求真意志”。它不断将事件文本化、“问题化飞使其“转变成一种道德关怀和伦理控制的对象”进而产生意义。在第六章对利科叙事性形而上学理论的阐释中,怀特意识到人类对时间性经验及其困惑的释放,是如何通过借助某类“符号性话语”坟学、历史性叙事语言床实现其意义建构的。而在关于文本语境的最后一章中,怀特则指出如果从语境分析的角度出发,文本无论高尚或卑贱,“它们都同样充满意识形态成分” “通过它,并由于确立一种对世界的心理定向,各种不同的意义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在这种心理定向中,某些符号系统被授予特权,成为辨识事物‘意义’的必要的、甚至自然的方法,而其他一些符号系统则被压制、忽视或隐藏在将一个世界呈现给意识的过程中”。

总括怀特的后现代历史理论,其所意图赋予生活世界的现实意义,正如他在书中第六章结尾时热切展望的那样:“历史学说是由自古希腊人开始的西方思想传统艰难培育出来的,它成为了人类将自身意识从古代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一种工具,难道这样一种历史学说不可能准备与在它帮助下得以实现的政治一起隐退吗?‘历史学’、政治和叙事的死亡难道不都可能是另一场伟大变革的各个方面吗?这场变革在范围和效果上都类似于标志着与古希腊人所开创的古风映裂的那场变革。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革命将会把人类从伪历史的存在状况中解放出来,进而开创一种真正历史的存在。问题可能不在于如何走进历史,而在于如何走出历史。

可见,后现代叙事主义史学理论力图根除的并不是作为人类普遍意识结构成分的历史叙事本身,而是要揭示并消解那些被标榜为科学的历史话语,以及隐藏于其后的政治意识形态强力,并希望在此基础上把历史意识放置在更为自由的语境下运作,让所谓的专业领域与非专业领域在语言游戏的层面展开对话,以赋予每个人平等构建事实的权利。但是,谁都不难看出,历史诗学理论落入了和所有作为其观念基础与文化背景的后现代主义同样的反讽处境之中,虽然这种吊诡也许正是它们无所顾忌的精神象征,但毕竟虚无化了其自身拥有的所有现实意义,就像它虚无化了作为其根基的包含着某种传统的现实一样。

篇4: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直观与意义论文

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直观与意义论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仅仅满足于探讨如下三个问题:首先,含义或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其次、应该如何理解直观自身的充实意义?最后,与对第二个问题的考察有关,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关于第一个问题,胡塞尔回答上的矛盾实质是直观和表述矛盾的表现,第二个问题来自于一般直观行为中处理意义和直观映现内容关系的困难,当它的特殊形式继续体现在范畴直观中,就产生了第三个问题。我认为,这三个问题集中了《逻辑研究》中直观和意义关系困难的主要方面。

直观行为中含义或意义构成吗?这是最复杂的也同时是最能引起《逻辑研究》结构性冲突和动荡的问题。不同于范畴直观的对象性构成,这里优先指意义的行为给予和行为赋义。对这个问题胡塞尔的回答时而是否定的,从而坚持在意义构成问题上第一研究肇始的表述行为的本质地位和直观行为的非必要性;他时而犹豫不决,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本质上机遇表述实践分析中,胡塞尔实际上不得不部分承认,直观对于含义是有贡献的,从而形成了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上的部分肯定。另一方面,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同意,只要直观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地位不容置疑,第五研究关于一切意向行为都具有意向质料即意义的说法就必须对它适用。但是在接下来的第六研究的一开始,当胡塞尔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时,他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而更为困惑的是,否定立场很快又发生了松动。这一切都使得该问题具有扑朔迷离的性质。

在第一研究语言现象学分析中,这种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含义学分析,胡塞尔完成了从指号向一般表述,从作为不纯表述的告白(Mitteilen)向作为纯粹表述的独白,从作为表述行为的意指、向作为表述本质从而也充当还原最终目的的观念意义的三步骤还原运动。[2]在这场以观念物为目的的纯化运动和对经验实在物的清洗运动中,胡塞尔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基本见解,无论是对文字和声音的感知和想像,还是作为含义充实行为的直观,都不是观念含义的本质相关物,因为前者可以在独白中略去,而直观之充实行为则与含义意向即赋义性行为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是观念意义的个别化,直观对于表述的观念意义不构成任何贡献,“无直观的理解”和“无直观的言说”始终是常见的现象。随着逻辑学被标示为一门意义科学,随着作为意义本质性实在相关物的意指,也在反心理主义和反含义偏差的双重论证中被排除,胡塞尔在第一研究中目的昭然若揭:语言的含义学分析服务于第一卷《导论》的纯粹逻辑学动机。但与那里最后仍然保留着的意义和赋义行为的种属关系和抽象关系相比,直观只不过是以演绎和解释为核心的纯粹逻辑学动机的最无关紧要的牺牲品。

在第二卷导言中,现象学认识论动机是作为逻辑学认识论动机的补充引入的,它以纯粹逻辑学概念获得直观的明见性为目的,建立在描述方法上的无演绎和无解释的现象学认识论已经和第一卷以逻辑学为演绎内核的科学认识论构成了矛盾,[3]而第二卷作为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各门科学之根”和“基础”的现象学认识论概念,与第一卷认识论只是作为一切科学“根据”的逻辑学的“附属物”的思想实事上也是矛盾着的。[4]不仅如此,明见性研究是那种第一卷引之为论证前提的观念实在论之补充的思想在第二卷中也牢牢存在着,它意味着含义学和逻辑学对真理学和现象学的优先性,这已经体现为第一研究中赋义行为对直观行为的优先性,而它们的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在第六研究真理认识名下得到了具体展开。

在第六研究开始,胡塞尔提出了是否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构成意义的意指功能问题,第一研究实际上对此已经做出了回答,不是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指功能,直观就不具有,而重新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它是在真理和充实的主题下分析证实的。例如第五研究第四节那个例子:“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我看见了并且做出了表述,意义是在感知中还是在表述中构成的呢?必须否定感知的作用,因为在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表述听起来然而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本来也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只黑动物飞起来了,腾空而起等等。相反,当感知变化多端时,意义可以保持为一。感知和意义的变化不仅不成比例,而且在同一个意义下,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感知同一个事物时,绝对不会具有完全相同的感知,更极端的情况是,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表述仍然具有意义,甚至是与原先一样的意义。

这个著名的感知分析例子的结论是很明显的,由于含义的同一性是独立于感知的差异变化之外的,甚至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含义也已证明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含义不可能存在于感知之中,而只能存在于自己的表述行为中”,[5]换句话说,直观并不构成意义,只有表述或更准确的说,只有表述中的赋义行为才构成意义。直观对表述的作用仅限于为表述意义提供充实,它使意向对象当下化,但它本身不构成意义,没有赋义行为在其中起作用。

以穆里冈为代表这样学者认同感知和意义的分离,并将意指和意义看作为表述的专利,他们的观点正立足胡塞尔这里的论证之上。[6]他们没有注意到,即使是胡塞尔本人也很快对于这个结论的绝对性表示了犹疑,犹豫和动摇是在接下来的第五节对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研究中产生的。本质上机遇的表述是常常含有人称代词、物主代词、指示代词及指示副词等的表述,由于这些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说者具体的使用场景和当下经验,所以需要直观的辅助,例如,“这只乌鸫”作为一个纯粹的表述来说,它的意义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指称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一只乌鸫,只有借助于对该乌鸫的现实感知,甚至是昨天所见到乌鸫的回忆,这句表述的含义才能固定下来。不仅本质上机遇的表达如此,像“科隆”这样的专名,在胡塞尔眼里它是有意义的,也是如此。

以本质上机遇上的表述为代表的主观表述形式使胡塞尔处于尴尬的境地,为了维护第四节刚刚做出的直观并不构成意义的基本结论,他诉诸超越一切直观之外的单纯表述所意指的抽象意义,“这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独立于多义性和歧义性之外的,同样不需要任何直观就可以使用和理解它,尽管它的意指方向不确定,“直观给予它(抽象未规定的含义)以对象方向的规定性和最终的差异。这个成就并不要求部分含义自身必须包含在直观中”,[7]他使用“规定”这样动词来扼要描述直观对含义的所谓“非本真的”贡献,感知只是“规定”抽象含义的行为,但并不“包含”抽象含义,所以结论仍然是,“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8]它只是“实现”抽象含义的现实可能性,它直观地规定对象方向。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要进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他称之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之中“被指示意义”,即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如果直观对抽象的纯表述意义没有任何本真的贡献,那么它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比第五研究表现出了激进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认为“这个词(指‘这里’)的本真意义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10]总而言之,现在意义的确本真地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遗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对直观构成意义这个问题上的实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胡塞尔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直观构成意义问题上的局部肯定,仍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胡塞尔以客观或科学表述为理想语言模型营造着他的表述和意义理论,一切主观表述在理论上都可以翻译为客观的理想语言,一切本真的意义都是客观的观念统一,以逻辑学和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潜在地制约着胡塞尔的理想语言追求,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之进行反省和批判。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尽管它的定义似乎是严格布伦塔诺式的,它指向并含有“内在的”对象,我相信胡塞尔在这里肯定想到的是内直观。而在外感知中,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没有和含义概念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对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所代表的直观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一个简短的评论,他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4]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对声音的例子的选择或者稍微掩盖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我听’在心理学上意味着我有感觉;但在通常用法中它意味着,我感知着某物:我听到了小提琴的柔板、鸟的鸣啾等。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15]

这一段引文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原先的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构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内容对象,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感知对象。内容被感受,对象被感觉,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才成为对象。而这两者的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22节开始,胡塞尔全面引入了映现理论念,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根据映现理论,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reprsentierender Inhalt)或“映现者”(Reprsentant),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reprsentierter Inhalt)或“被映现对象”。[16]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的呢?引文回答是明确的,正如在《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已经指出的一样,不是别的,正是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在蜡像馆中,根据同一感觉,我时而看到了活人,时而看到了蜡像;或者想一想著名的“鸭兔图”的例子。反之不同感觉却能产生相同对象:一个盒子的每一次旋转,都会产生不同感觉意识,但感知对象始终是同一个。胡塞尔强调说,构义是感知中相对于感觉单纯存在而“多出的部分”,但却是真正“赋予感觉以灵魂”的部分,他有时称之作用于感觉的“构义行为”或“统摄行为”,有时称之为“行为特征”。[17]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

但是,这个看来是极明确的立场就在第六研究开始中动摇了,当第六研究自发地提出,所有的行为是否都是意义给予行为的问题时,胡塞尔想排除的主要不是非客体化行为,他的攻击矛头所向主要是直观,通过“这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样的实例分析,即使面临着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困难,他仍反对说:“感知本身并不构成含义,甚至都不部分地构成含义”,与此相反,他坚持的是,“我们始终将符号行为看作意指行为,看作是表述中的意义给予要素”。[24]意义并不在直观中构成,它唯一发生于表述或符号行为中。第六研究问题的提出之初就意味着对第五研究基本立场的偏向甚至是反动,从而造成了第五第六研究基本倾向相冲突的结果。

在整本《逻辑研究》中,表述在含义的分析中都占有优先性,在第一研究中是如此,那里语言含义学分析实质是为第一卷引为最终目的的纯粹逻辑学表述服务的,含义学分析自觉地以逻辑学表述为理想型。即使在第五研究中,正如一些观察者所注意到的那样,意向分析的典型例子仍然是表述而不是直观,虽然两者统一于普遍的意向分析的名下,从而具有最少的非现象学的陈规陋见。而第六研究中的真理学理论却是以表述和直观二元分立为开端的,它是充实的研究前提,但也正是在充实中,表述掩盖和篡夺了直观的意义构成机制和意义给予功能。

例如对表述和直观充实结构进行具体考察的第三章,是以充盈为线索进行的,也就是说直观的作用在于作为充实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不同程度的充盈,使得符号行为的空洞的意向对象在本真映现内容中展示。我听到的'“下雨了”这个词的物理声音,然而我对它的感知只是符号构义的基础,它的充实在于我对“下雨了”这个事件的想像或感知,这个想像和感知为符号行为提供“纯粹直观内涵”或“直观映现内容”,也就是充盈。但如果直观的作用被限制在于仅仅为符号行为补充映现内容,那么对直观行为内部的映现形式的探索,即对直观映现内容和直观质料的关系的探索,为充盈和表述行为质料的关系的议题取代了,而作为独立行为的直观,进而它的意义给予功能也遭掩盖和忽略了。

与“下雨了”这样简单的感知事例不同,胡塞尔注意到这样一些可以称之为有较多理解因素的直观事例:“我们将一个对象认识为古罗马的路标,将它的沟纹认识为风蚀的碑文”;或“我们将一个工具认识为螺旋站”。在这些直观中,词语并不出现,难道这不是直观中构义行为发挥明显作用的证据吗?理解和认识不正是建立在直观行为本身的意义构成上吗?但对此胡塞尔解释说:“当下的直观在心理倾向上引发了联想,联想指向意指着的表述;但仅仅是它的含义要素被激活了,后者现在反过来返回到引发的直观中,和直观混合在一起并具有着被充实的意向。”[25] 这是一种非常可疑的解释,在这里胡塞尔诉诸一种不在场的表述来解释直观的理解和意义因素。与其说不在场的表述统治着直观,不如说直观的意义给予功能被错误理解成了表述的意指功能,直观和表述的二元分立现在在直观中继续着它的分裂:一方面是所谓直观中的表述,另一方是仅被看作为充盈的直观。

但是“下雨了”直观为什么能充实它的表述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不用“桌上有墨水瓶”的感知呢?当胡塞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时,他指出是表述和直观“共同的质料”构成了“认同基础”。以此为契机,从25节开始,他引入保留着第五研究积极成就的映现理论:直观和表述一样,都分别有着各自的质料、质性和映现内容,并且质料和映现内容组成了“映现形式”,在符号行为中,质料和映现者的关系是“偶然的,外在的”,而在直观行为中,这种关系则是“本质的、必然的”。胡塞尔也提到了他在第一研究所作的意指含义(intendierende Bedeutung)和充实含义(erfüllende Bedeutung)的区分,那里他曾这样说道:“对于赋予意义的行为的意向本质的观念把握使我们获得作为观念的意指含义,与此同时,对于含义充实的行为的相关本质的观念把握也使我们获得同样作为观念的充实含义。” [26]值得补充的是,含义充实的行为这里特指“感知”,而充实含义则是“感知中的同一性”,是对直观本身的以质料为主,即构义意义为主的意向本质观念化的结果,它不同于单纯表述行为中的“意指意义”。现在根据第五研究的一般意识分析结果,或者他称之为概念塑造(Begriffbildung)成就的指引下,他说:和符号行为的意指含义相对,“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27]第一研究充实意义理论从而与第五研究塑造的意向本质概念结合起来,共同验证着直观意义构成功能的存在。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了威胁,从而倾向于认为表述的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28]

充实意义是上面提到的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的是,充实意义是专属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特殊确证和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的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 I》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的有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29]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Noema)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它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30]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置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问题似乎带有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将纯粹逻辑学看作为含义科学,从而将含义与第一卷中的非心理内容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所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它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它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但这不是一个逻辑矛盾,它是《逻辑研究》中质料这个概念真实处境的写照。也就说,胡塞尔对质料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动摇在观念意义和实项内容之间,从而与他思想上一贯坚守的观念和实在的绝对区分前提相矛盾。

在第五研究16节,当胡塞尔最早引入质料概念时,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Eigenheit)”,[31]而作为种概念,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应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完全一致,他还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行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说明。当他将质料定义为,不仅规定意向行为的“一般对象”而且也规定意向行为“意指该对象方式”的行为特性,并赋予它构义意义的名称时,考虑到意义的观念特征,它事实上是再次毫无争议地强调了质料的观念性。

但是就是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部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32]这看来不是一个笔误,因为胡塞尔马上又说到,在质料意义上,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33]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为了维护更为基本的观念质料的内涵,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意向内容包含着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方面,意向内容是种,但《逻辑研究》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和其中的观念存在,尽管胡塞尔常常提醒读者把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区分开来,但也是只是对之不加以存在设定的理由而非存在差异。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胡塞尔使用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首先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它们其次也可以为不同的行为所共有。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胡塞尔曾解释,“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34]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Eigenheit),但很难把这个概念和另一个他更常用的行为特征(Charakter)的概念区分开来,他总是用之称呼行为质性,所以两个概念是平行概念。而在行为特征扩大的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但它仍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35]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是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36]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必须肯定胡塞尔思想交织在一起的两个基本倾向:一方面质料虽然被定义为构义意义,但还不是观念含义,它只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另一方面,质料虽然是实项的心理体验,但却不是个体特征,而是带有共同性或种的含义那部分特征。前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实在性,而后一个涵义使质料带有观念性,作为具体化在行为中的意义,由于它同时兼具这两重含义,所以与其像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那样同时设定实项质料和观念质料来说明问题,[37]不如说质料的涵义动摇在这两者之间。

作为扩充了的质料,充实意义也存在着上一节故意忽略了的两可性。一方面和第一研究中的定义相称,充实含义是意指含义的平行物,是直观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观念同一性,它是在直观中,“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结果,[38]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这样说道。但他接下来立即改变了说法:充实意义“作为完全相合充实行为的意向本质理解。”如果意向本质只是“合乎含义的本质”,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作为含义实项对应物的充实意义是观念存在。

更重要的是,在直观行为中,如何看待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呢? 在符号行为中,在缺乏映现内容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并不是问题,但在充实意义自身的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正确解决两者的关系形成了远比质料和充实意义的模糊性严重得多的关于真理理论的困境。

胡塞尔的真理理论建立在充实理论的基础上,所谓充实,是由直观行为向表述行为提供充盈。现在根据上一节的分析,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在质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直观和表述具有相同的构义意义,充实意义和意指意义具有同一性。

困境来自德莱福斯的著名分析,他说:“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达到这一困境的步骤:首先,在第一研究中行为被区分为符号行为和充实行为。然后是尤其被认作为充实行为的感知行为,它再次被分为符号成分和直观成分。现在感知行为的直观成分自身再次被证明具有意向内容或符号成分。因此在此存在着意义同意义相符合的无限后退,在任何阶段对意指意义我们具有相应的充实意义。但在任何阶段充实意义都不含感觉的充盈。”[39]

与空的符号行为和充实性的直观行为相对的是意指意义和充实意义的区分,德莱弗斯相信,在直观行为中,如果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相关物,那么它只是在直观行为内重新复活的意指意义,换句话说,充实意义只是新的意指意义,这样所谓的充实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它又需要新的直观行为为其提供充实,由此又将产生新的充实意义,由此以至无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充实在本质上是直观和表述之间质料和观念意义的同一,直观虽然表面上为表述的质料提供了充盈,但由于映现内容严格说来是与行为意义无关的个别内容,直观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进入到观念性的充实意义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同一性,充实意义才不包含任何充盈方面的东西”,胡塞尔说,“它不包含直观行为的整个内容”。 [40]在这种意义上,在直观行为只是符号性的表述行为的循环,因为即使在充实中形成了充实意义,它也完全是意指意义的重复,它没有带来任何新的内容,因此充实就是形式上的单纯反复,对于所谓充实的可能性来说,直观行为和表述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不可填充的鸿沟。

困境的关节在于充实意义只是意指意义的重复,而要想否认这一点就必须回到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关系中去,德莱福斯本人正是这么做的,他提出了“直观意义”(Anschauungssinn)的概念,他认为应该用它来填充表述和直观的之间的巨大鸿沟。直观意义指的是一种全新的意义概念,它的存在是与其意义对象的直观内容是不可分的。换言之,直观意义是一种“肉身化了的意义”(Incarnate Sense),它不同于充实意义概念的地方在于,后者只与直观行为中的解释行为相关,而直观意义直接与直观内容相关,它不能从它使之活跃的直观内容中抽象出来。他认为这是胡塞尔最终所采取的立场,但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采取的立场。

但在我看来,虽然直观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创造性的提法,它的确反映了那些胡塞尔现象学中尚未得到明确化的动机的存在,但是这些动机已经出现在充实意义中,德莱福斯的全部论证建立在充实意义是意指意义的简单重复上,恰恰这一点不能为我所同意。

正如上面所论证的,胡塞尔否定直观中的意义构成,的确反映他具有的表述优先的根深蒂固立场。但鉴于他几乎总是把含义意义上的意义和表述联系起来,与其说他严格反对直观中的意义构成,不如在术语上说,他反对直观中的含义构成。这里所指的含义,在一种逻辑学的观念意义上,和充实意义不同的是,它具有清晰的语言范畴形式和严格的观念性。

所以否认意义在直观中构成就具有了隐含的积极意义,它来自于对于直观中的意义形态正确的实事分析,这种分析使胡塞尔相信,直观中的意义不同于逻辑含义,它的观念性地位是难于捉摸的,意义是混沌的甚至是前语言的。但是胡塞尔没有能正确表达这种想法,它总是急于服从表述至上的动机,这就是他为什么有时对直观的意义构成全面否定的原因。

上一节末尾已经表明,胡塞尔对充实含义使用含义这个词表示了忧虑,而倾向于只在表述中使用它。在第六研究28节中可以看到他立场的继续后退,他用充实意义来替换充实含义,而把含义仅理解为表述含义;他不再提充实意义是对直观意向观念把握或观念直观,他称其为对“对那些与含义相符的东西加以观念构思”的产物,从而将其实在观念存在的涵义淡化;再后来,他干脆把充实意义理解为意向本质,一种在直观行为中以质料为核心的具体意义,从而与此前他严格反含义在直观中构成的立场字面上相一致。

在观念内容和实项内容之间动摇的充实意义因此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它不是概念上的含混和混乱,而是对直观中意义构成问题的更深入的揭示。

将直观的质料,或者也可以说,将充实意义置于直观的映现内容之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看作为其实项的组成部分,是在现象学直观意义理论上的进步,即使这里也不能简单说,充实意义是实项的,但的确可以发现直观意义在具体分析中从观念意义向实项意义的“位移”,它类似于康德“图型”在直观和范畴之间的中间地位。

另一方面,如果说胡塞尔曾简单地将充实意义看作为意指含义的模仿,而认为它“不包含直观内容”,那么他的立场确实发生了改变:胡塞尔在一般直观建立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本质关联,在纯粹直观中将质料纳入映现内容中。如果这还不够充分,那么可以继续指出,在内在感知中,胡塞尔实际上取消了质料和映现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是建立在体验内容和对象区分基础上,即使在纯粹直观中胡塞尔还想保留这种区分,[43]但在相即的感知中他完全取消了它,他告诉说:“直观的映现者就是对象,就是它本身。映现内容和被映现内容合而为一。”[44] 这里自然没有构义行为的容身之地,所以在谈到作为相即性感知的内在感知时,他说到:“我们简单接受这种体验,而不是释义这种体验的情况下才能具有相即感知”。[45]而在一开始引入构义行为时,他特地补充说,要将相应感知的情况排除在外。[46]而正是此后对内在感知进一步分析中,胡塞尔发现自己无法维持构义行为和构义内容的二元构成模式,[47]或者说质料形式和映现内容的两分。与此相关,由符号行为移植到直观中的映现理论和映现直观概念也遇到了直观自身的抵抗,它和作为事物自身给予的直观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尖锐冲突。[48]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在直观中取消意义,而是相反,它期待着对直观中的意义问题一种非形式因素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仍带有映现理论和形式化痕迹的充实意义显然已经不太恰当,毋宁说使用直观意义的说法更好些。

今天围绕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这个概念人们仍产生着巨大的争议,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观念 = 1 * ROMAN I》中,将感知相关项同时标示为感知意义。从古尔维奇、福洛斯达尔到史密斯和麦克因斯泰尔都将之看作同一的观念意义,但这不能解释胡塞尔为什么在那里将直观的显现和充盈看作为感知内容的意向相关项,充盈和感知意义直接重合了。贝耐特则试图根据1906-19的材料考证:感知相关项具有个体化的特征,它既不是实项内容,但也远不是同一的观念。[49]而根据本文的分析,这种对感知意义的解释可能性道路实际上已经由《逻辑研究》所开辟。而韦尔通在解释感知意义的起源时,试图用发生现象学的综合来反对静态现象学中直观内容和构义形式的二分,将感知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源始直观”和语言意义在其中发生作用的作为语言附属物的“认识直观”区分开来。[50]但本文也认为,决定性的分裂思想动机已经在静态现象学内关于认识直观的学说中出现。最后我对德莱福斯的困境回应如下:德莱福斯正确地指明了胡塞尔真理理论的困境,这种困境由于将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和意指含义简单类比所引起;但德莱福斯忽略了胡塞尔的充实理论中的积极因素,那种来自实事分析的直观和表述,充实意义与表述含义的离心运动所包含的解答可能。

描述范畴直观的范畴映现理论为什么是失败的?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分册的再版序言中,胡塞尔承认:他“不再赞同范畴映现的学说”。[51]没有理由认为胡塞尔放弃的是映现理论本身,和与之紧密相关的形式和内容模式一样,他一直保持着它们在超越感知分析上的效力,他也没有放弃对观念和本质直观的思想,在先验现象学内他继续提出本质变更的方法。因此,是映现理论应用到范畴直观上出了问题。

范畴直观学说以第六研究第六章为起点。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综合直观,另一类是普遍直观。第六章提供了大量例子,来证明这两类直观的存在,进而证明从感知直观向范畴直观的拓展是合理的。具有代表性的首先是谓词“是”的例子,对“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当我看到一张白纸并且做出“这张纸是白的”这个表述时,表述获得了充实。但对纸的直观和对白的直观,以及它们形成的感性统一都不足以让这句话得到完全的充实,这里总有一个意义剩余:“白地是着的纸”,它是使白的含义和纸的含义相统一的东西,虽然关于白和纸的感性直观不能提供它的充实,可是“这张纸是白的”中的意义剩余,还是能在我看到一张白纸时形成了充实,因此有一个建立感性直观基础上的范畴感知的存在。在普遍直观中也是如此,我看到的总是个别的红,无论是在直观还是想像中,可是关于红的普遍概念立即获得了充实,一个普遍的红现时被给予了我。因而得以初步确立的两个基本事实是,存在着范畴直观,并且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基础上。

以范畴映现理论为目的的第七章承担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一般直观的映现理论,深入地完成范畴直观隶属于直观共同体的论证,并且同时在结构上揭示范畴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的可能性。范畴直观有独立的且奠基于基础直观质料吗?回答是肯定的,而且它还可以具有不同于基础直观的质性,但是在映现内容上他发现了“严重困难”,困难来自于如何确定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它构成了整个范畴映现理论的核心,并决定了它的成败。

毫无疑问,作为直观行为,范畴直观必须具有映现内容,否则它就是一个空洞的符号行为。这个映现内容无论如何也不是基础直观行为的映现内容,在“S是P”的例子中,无论“S”和“P”指什么,以及对它们感性直观的直观内容有什么变化,甚至无论构义形式是感知还是想像,“是”都通过它们之上的范畴直观自身给予,所以在奠基性行为和构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对于每一个被奠基的范畴直观来说,映现内容都是同一个。因而范畴直观存在着自身的映现内容,范畴直观就是映现。

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胡塞尔回答说,它是心理纽带,是联结基础行为的心理纽带。心理纽带概念明显是《算术哲学》中“心理联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心理联系建立在集合连接基础上,它连接的是抽象掉料其个别内容的元素,从而形成不受制于其元素内容心理联系,而这正是它和物理联系根本区别之一,此外,作为布伦塔诺意义上的心理现象或心理行为,心理联系也是反思内容或内感知内容。[52]

这些规定在《逻辑研究》几乎都保留了下来,它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胡塞尔对心理纽带那些说法:心理纽带不是一个建立在其元素内容属或原始属基础上的感性统一(物理联系),作为奠基性行为的心理纽带,它从感性直观内容多样性中解放出来,这是它之所以能充当范畴直观映现内容的基本原因。它也解释了胡塞尔为什么突兀地称映现内容为反思内容的谜底,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将映现内容的体验混同内感知会带来的麻烦。根本的不同是,与直接成为范畴对象的心理联系相比,心理纽带作为心理的统一不再是客观的统一,行为的联结不是客观的联结,它最多帮助客观的联结即范畴现象出来,它只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

但是胡塞尔经常强调指出,心理纽带联结的不是任意的行为,作为范畴直观基础行为的只能是感性直观。例如,在算术等式中,被意指的同一性并不被体验和被感知,只是被意指;而在两个感知或想像中,颜色的同一性则是或多或少地被充实了的同一性。范畴直观所构义的是“在现实的(‘现实的’即是说本真的、直观的)认同和合取等等之中被体验的心理纽带”。[53]心理纽带因此是基础直观行为联结中的心理纽带,这也是为什么像图特根哈特这样的阐释者认为“范畴行为的直观性取决于综合的(在感性上受限制的)现时实行之真正决定性特征的原因”,[54]换句话说,范畴直观之所以是直观,建立于感性直观及其现时联结的基础之上。

胡塞尔继续着他对心理纽带的研究和限制,因为心理纽带联结是基础行为,但是它联结的看起来不可能是基础行为自身的映现内容,如果那样,它与心理纽带的抽象特点相冲突,从而让范畴直观的完成受到感性内容变化的影响。所以“我们确定,综合的因素绝不在属于基础行为的映现者之间产生任何直接的纽带”。[55]映现内容不构成基础行为的行为特征本质,心理纽带联结的基础行为的“心理特征”或“属的体验”,它就是行为的“意向本质”,另一方面也简单说就是行为的质料,“基础行为综合中的范畴因素所联结的不是基础行为的本质之外的因素,而是它们双方的本质之物;它在任何情况下都联结者它们的意向质料,并且是在真实的意义上奠基于其中。”[56]本质性的质料“超出”偶然性的映现内容,只有它才能充当为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奠基的使命。

胡塞尔没有意识到,范畴映现得出了一个荒谬的结论。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范畴直观的质料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现在它的映现内容同样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上,虽然以心理纽带把它们联结起来。范畴映现因而有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构,它的质料,作为基础行为质料的组合,构义的是作为其基础行为质料联结结果的映现内容,简而言之,质料构义的是对自身的体验。像门什这样的敏锐批评者因而指出,范畴行为实际拥有自我充实的结构,他归咎于质料概念的歧义,作为观念内容的质料现在对自身的体验,对实项的属体验进行构义。[57]鉴于这种属体验不是别的,它就是作为实项体验的质料本身,结果是,在范畴直观中质料的观念面对实项面进行了自我构义,或者说,实项质料对观念质料进行了自我充实。

它带来另一个困难是,如果范畴行为建立在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上,基础行为还有必要是直观行为吗?符号行为与直观行为拥有相同的质料和意向本质,映现内容一开始就必须被排除,看来范畴行为奠基于符号行为也能完成直观,对于范畴行为的质料和映现内容而言,符号行为都是充分的。理论上,这里没有也不需要感性直观的“现实实行”,空洞的符号意指满足范畴直观的一切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范畴直观在范畴映现中完成的自我充实就是自我摧毁。

第二个困难在实践上体现在第一研究关于观念直观的学说中。在第一研究中提到观念直观的几处,[58]观念意义来自于对赋义行为的观念直观,而那里赋义行为是表述行为的同义语,直观是对赋义行为的充实,因此观念直观的基础行为只能是表述。在第二研究引论中,他甚至说:“含义和表述的关系就是红的种类和直观的红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他也提到了基础直观,但这个基础直观是什么呢?它是“被理解的表述的体验”。[59]在我说出“拿破仑”一词,我就完成了观念直观,因为无需对拿破仑进行想象或图画的观看,我内在体验着这个表述行为,并完成对这个表述行为的观念直观。如同对质料心理纽带的内感知内容取代了真实的映现内容一样,对表述行为的内在感知偷换了对行为对象的感知,造成的结果是,纯表述等于观念直观。

图根特哈特和门什解释上的冲突是胡塞尔范畴映现理论内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质料概念的两面性:范畴直观的质料同时也是范畴直观的映现内容;也在于范畴直观中对象和质料的一般性和感性内容的特殊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是胡塞尔拒绝感性内容的构义内容地位,从而让范畴直观切断了和现实感性内容的联系,远居于一般质料和意义的自我规定之国。尽管无法证实是何种理由迫使胡塞尔放弃映现理论在范畴直观上的应用,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范畴直观的直观性取决于可充实的质料,或者说充实意义,为了规避质料自我充实的难题,这意味着,仍需对基础直观的感性内容和范畴直观一般质料的关系做出有效回答。实际上,建立在质料形式和直观内容截然二分基础上的构义理论遇到了它的基本限度,意义的起源并非来自构义质料和直观内容的关系,这里没有一种分裂了的意义形式和直观内容的重新聚合。在晚期的《经验与判断》中,由于观念意义不再被看成本质,那种作为范畴映现理论替代物的本质变更理论似乎也失去了效力,这意味着观念意义问题必须最终直接诉诸来自直观内容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在一种对象化了含义上,范畴直观是意义是否在直观中构成问题深入的回答,这是因为范畴直观同时具有两重意义:一个对象化的观念含义和一个非对象化的充实意义,第一个含义取决于对第二个意义机制作用的回答,而后者又取决于如何解释充实意义和直观内容的关系。《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从而表明自己首先和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意义的感性起源理论,尽管它仍深陷形式和内容模式的桎梏之中。

直观和意义的问题是《逻辑研究》中最复杂的难题,它反映了现象学创始人在这个问题的自相矛盾的各种努力,但同时也留下了他思想运动的珍贵记录,它触及了《逻辑研究》几乎所有关键性工作及其限度。如果把《逻辑研究》这部现象学历史上的经典之作比作一个幽深曲折的迷宫,我相信,直观和意义问题则是走出这个迷宫的阿里阿德涅之线。

[5]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6] 参见穆里冈(K. Mulligan),《论感知》,载于史密斯和伍德霍夫主编的《胡塞尔剑桥指南》,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第171页。

[7]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8] 同上书,A486 / B214。

[10] 同上书, B185。

[11] 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导论——1906至19讲座》,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第443页。

[12] 胡塞尔,《文章和书评(1890-1911)》,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9,第107到108页。

[13] 同上书,第406页以下。

[15] 同上书,A360-361 / B1381。

[19] 同上书,A365-366页。

[20] 同上书,A390/ B1415-416。

[22] 同上书,A563以下/ B291以下。

[23] 同上书,A524/ B253。

[24] 同上书,A532/ B260

[25] 同上书,A532/ B260

[26] 同上书,A51/ B151。

[27] 同上书,A567/ B295

[30] 同上书,第287页。

[31] 《逻辑研究》第二卷,A375/ B1398。

[32] 同上书,A387/B1411。

[33] 同上书,A388。

[36] 同上书,A392/B1417。

[38]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7/ B295。

[40]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8/B296。

[42] 同上书,A560/B288。

[43]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554以下/B283以下。

[44] 同上书,A590/B2118。

[45] 同上书,A712。释义是构义的同义词,在第二版中胡塞尔用构义概念完全取代了释义。

[46] 同上书,A363/B1364。

[47] 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第106页以下,另请参见索可洛夫斯基,《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年,第99页以下。

[48] 参见贝耐特(R. Bernet)、凯恩(I. Kern)、马尔巴赫(E. Marbach)主编,《胡塞尔现象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第116页以下。另请参见让(B.Rang):“映现和自身给予性——胡塞尔早期作品中感知现象学的窘境》,载于《现象学研究》第一期,1975年,第105-137页。

[49] 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载于耶瑟林(S. IJsseling)主编,《胡塞尔专刊和胡塞尔研究》,克鲁沃出版社,1990,第61-80页(参见倪梁康先生译文《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赵汀阳主编,《论证》,,第150-170页)。

[52] 胡塞尔,《算术哲学》,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6、63、68、69页等。

[53]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5/B2173。

[55]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6/B2174。

[56] 同上书,A647/B2175。

[57] 参见门什(J. R. Mensch),《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存在问题》,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45页。

[58]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 A51/B151 、A56/B1/56、A103/B1103。

[59] 参见上书, A51/B151

篇5: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及其当代意义

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及其当代意义

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从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这一前提出发,围绕历史发展中的个人意志和客观规律的关系,深刻揭示了历史发展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充分肯定了个人的意志和活动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指明了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历史发展是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这一理论在当前对于我们如何准确把握“生产力标准”,认识和发挥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价值和作用,把握世界历史的进程和发展趋势,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 者:陈纯仁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哲学系,湖南,湘潭,411105 刊 名: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2001 22(4) 分类号:A81 关键词:历史合力论   个人意志   经济因素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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