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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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Thelzumi”参与投稿,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共4篇),供大家参考。

篇1:《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为了正确界定奉节县档案馆(以下简称县档案馆 )档案收集范围,制定了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奉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正确界定奉节县档案馆(以下简称县档案馆 )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奉节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党和国家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奉节县发展历程,依法收集属于本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本细则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本细则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县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四条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共奉节县委及其所属部门、奉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奉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奉节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奉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奉节县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部分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2. 奉节县总工会、共青团奉节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县文联、县工商联等人民团体。

3.县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

4.县属国有企业。

5.县属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

6.撤销的县直机关、团体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

7.市在县直属机构。

第五条县档案馆收集本县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1.党和国家领导,市主要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工作;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县参观访问;

3.市委、市政府在本县召开的重要会议;

4.中共奉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5.本县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具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活动和事件。

第六条本县土地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征地拆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婚姻登记、社会保险业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伤残抚恤人员、信访、公证、城乡居民健康、移民、公积金、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廉租住房、就业失业登记、工伤鉴定、各类普查等涉及民生的档案依法列入县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七条县档案馆收集本县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声像、实物等档案:

1.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具有重要影响和声望的企业家;

3.获得国家表彰的英雄人物、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军人;

4.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高科技研发者;

5.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6.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和重大成就的艺术家、文学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著名民间艺人及其它知名人士;

7.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县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九条县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十条县档案馆在收集纸质档案时,同时收集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

第十一条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

1.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

2.编辑出版的刊物、传记、史志、年鉴、回忆录等。

第十二条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声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档案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手工目录、机检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县档案馆按照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期限准确、编目正确、方便利用的标准接收档案,各单位移交档案必须符合进馆标准,并不得拒绝移交。

第十五条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1.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应移交的业务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如因工作需要经县档案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移交期限,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会计档案随文书档案一并移交。

2.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

3.由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因素给档案保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经县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4.其他单位和个人档案的接收时间,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档案接收时间,也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奉节县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奉节县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广东省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201月修订了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年1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广东省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省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省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省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省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省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省法院、省检察院;

(六)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省属事业单位;

(九)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省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省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省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省级知名人士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省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省档案局制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粤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省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省档案馆应将全省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省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省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省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经协商同意,省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省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省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省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省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省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省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省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省历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省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省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移交省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省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省直单位档案。经省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档案方可向省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省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省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省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同时废止。

篇3: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深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明确深圳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服务范围广、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

第三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移交进馆。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深圳市设立以前各个历史时期,宝安县级人民政权、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上述档案目前已保管在有关区档案馆的,由各档案馆自行管理。

第五条已故市管干部、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教授、我市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级别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档案馆,只收集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驻深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市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全市下列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档案,应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广东省主要领导人来深圳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手迹及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二)国家、广东省和国际组织授予深圳有关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等;

(三)外国国家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在深圳参观访问时形成的题词、手迹和有关声像档案资料;

(四)国家、广东省和国际组织在深圳召开的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五)全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

(六)市领导在对外交往交流活动中接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务礼品等。

上述档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市级社会组织,中外合资、集体、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专业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设有部门档案馆的机构的行政管理类档案,应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的档案;

(二)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市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档案;

(四)我市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移交;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门类和特殊载体档案,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市属已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临时性机构的档案,应当在撤销后2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无接收单位的破产转制市属国有企业档案,应当在清算结束后2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五)文件纳入市文档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其档案由市文档服务中心按照程序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随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制订本单位档案整理分类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制作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市档案馆应制订实施档案接收计划,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整理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并一并移交相应的档案目录和电子目录。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深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移交进馆办法》(深府〔1994〕219号)同时废止。

档案馆的职责和任务

集中统一的管理党和国家需要长远保管的档案和史料,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历史的长远需要服务。

档案馆的具体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接收和征集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科学地管理。

二、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

三、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篇4: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为丰富和有效管理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制定了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昌江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015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丰富和有效管理县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满足社会各界人士查阅利用档案的需要,促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和保管全县档案资料的综合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县档案馆收集工作,主要是将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反映昌江历史面貌的`各门类、载体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收集进馆,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的馆藏档案体系。

第四条县档案馆接收自1961年恢复昌江县治以来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纪委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直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

(四)已撤销县直属单位、乡镇形成的档案。

(五)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破产改制县属国有企业的档案。

(七)中央、省驻昌江单位形成的反映昌江某方面社会经济发展的可移交档案。

(八)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九)协商接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昌江籍或在昌江工作的知名人物,以及在文化、科技、艺术界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的昌江籍或在昌江生活、工作的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县档案馆接收1961年分县以前反映昌江地方历史发展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县档案馆接收期限在30年以上(含30年)且已在立档案单位保管满10年的档案。

第七条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内容和种类。

(一)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

(三)专业档案

1、人事类:干部档案、户籍学籍档案、人员执法资格档案等。

2、民生类:婚姻档案、救济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社保档案、公积金档案、移民档案等。

3、政务类:纪检监察档案、诉讼档案、公正档案、普查档案、劳动仲裁档案等。

4、经济类:会计档案、土地档案、地质测绘档案、审计档案、税收档案、专利档案等。

5、文化类:文学艺术档案、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

6、其他有长期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特殊载体档案

包括具有长久保存利用价值的实物、音像、照片、电子文件等。

第八条县档案馆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本县历史的书刊资料。

(一)上级和本县单位编印的资料汇编。

(二)各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年鉴、县志、行业志、乡土志等。

(三)以本县事件为背景的各种著述或文艺作品。

(四)反映昌江历史发展的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的各种资料。

(五)流传民间的诏书、布告、契约、族谱、乡规民约、碑帖、墓志等资料。

(六)其他反映昌江历史发展具有长期保存利用价值的资料。

第九条县档案馆要积极协助各单位做好进馆档案的审核工作,同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本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其档案一律按规定接收进馆。

(二)县档案馆接收档案以卷(盒)、件、册为单位。

(三)在接收档案资料时交接双方负责人、交接人,须根据交接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凡向县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做到完整、准确、规范,保证案卷质量;同时编制档案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两份随档案移交,一份自存),电子数据一份。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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