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作业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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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篇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篇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注意:如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第六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篇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在安全副场长和矿安全员的业务指导下,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切实搞好班组的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工人上岗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进制止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检查监督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要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篇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麻痹侥幸心理。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采石场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了解爆破的一般机理和炸药、雷管的性能,熟悉打眼放炮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6、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班、组长指挥,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篇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爱护安全设备、设施,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

篇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生产安全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1、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

2、研究、分析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3、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处理企业的工伤事故。

6、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落到实处。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8、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场所的监控与整改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一)编制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实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制定本岗位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管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1、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编制和落实生产计划,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②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消除事故隐患并负责督导检查。

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时,要果断采取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发现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应立即制止。

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①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职工的操作是否规范。

②负责单位特种设备的检查,审验及备案。

③新型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负责投产前的.鉴定和验收工作。

⑤生产调度会议应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⑥参加单位安全检查并提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报主管部门。

⑦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办公室安全职责

①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留存和传达工作。

②组织并检查单位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③负责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年终考核,

(4)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计划。

(5)组织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对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进行归档。

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资料的归档。

⑦负责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工作。

⑧负责拟定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监督职工使用情况。

①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职工的操作是否规范。

②负责单位特种设备的检查,审验及备案。

③新型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负责投产前的鉴定和验收工作。

5、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年安全生产经营和劳动保险费用,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②负责按规定拨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费用。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岗位责任制

①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副组长安全职责。

①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②认真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③负责安排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④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⑤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经费的使用。

⑥组织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其它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①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领导责任。

②做好分管部门安全教育工作。

③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消除。

④负责落实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⑤负责检查分管部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严格控制危险部位动火操作,组织完成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计划的落实。

4、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

①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②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解决办法。

③组织并参加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⑤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章操作行为。

⑥负责本部门生产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整改措施,监督班组长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⑦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漫延。

⑧负责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篇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有章可循,衔接配套。企业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

一、矿井每年年初根据矿井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专业科室(区队)技术主管制定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必须报区煤炭局批复后,下发到各有关单位落实。

二、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职工认真学习矿井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结合现场实际辨识工作场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制定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三、矿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场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矿井对学习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没有参加考试者,不得下井作业。矿将组织安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本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落实。

四、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通风、防尘、防瓦斯、防水灾、顶板、提升运输、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并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预防措施、处理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据矿井季度作业计划,及时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修编,并下发到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学习贯彻落实等不认真、组织不力或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延误战机的单位及个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建立健全预防职业病危害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为强化管理,加强监控,确保对矿井各主要危险防患于未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

(一)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科根据矿井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按《规程》要求,确定瓦斯检查点,并由技术员根据现场变化负责及时增、撤瓦检点,每次设置、增、撤瓦检点都必须书面报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检查员按照总工程批准的瓦斯检查地点按规定进行检查。对瓦斯涌出较大,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实行跟班蹲点随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工作面还要安设甲烷传感器。对于瓦斯异常采区里瓦斯涌出量不大、瓦斯涌出量正常的一般地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规定每个班检查3次,两次检查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小于2个小时,也不得大于4个小时。

3、瓦斯检查员在班中每检查一次必须向调度汇报。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字。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靠近顶板以下20厘米的位置;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靠近底板20厘米处。

6、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回风顺槽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导风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风流中测定,并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非炮掘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准放炮,确需放炮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放炮员要认真填写齐全“一炮三检”记录。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其它原因停风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对停风地点的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执行。

10、及时检查可能涌出瓦斯的地点,消灭瓦斯积聚,并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1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调度室。

13、停电检修期间和恢复通风时,通风工区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4、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及特殊地点,要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并严格按高瓦斯区管理。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5、加强对高冒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对高冒区及时防治瓦斯积聚,及时充填,及时封闭。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重点检查,发现瓦斯接近超限浓度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同时在工作面进风隅角挂较为严密的挡风帘;在回风隅角附近挂导风帘进行治理瓦斯。

1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m内,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和采煤机附近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煤与半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按监测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位置与传感器相同。

17、机电部门和采掘单位要严格执行“包机制”,确保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确保局部通风机的可靠供电,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18、通风科每周对所有的密闭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瓦斯涌出,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19、瓦斯检查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20、进入瓦斯异常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以《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措施为重点进行安全培训并熟练掌握,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工作行为。

2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2、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井调度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及时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3、瓦斯异常区内的采煤、综掘工作面原则上禁止放炮。确需放炮时,必须编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必须经矿长审签。放炮施工单位严格按火工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4、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破除挡风墙。

25、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经通风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排放气体措施送救护队,由通风科负责组织,由救护队实施排放。

26、排放气体前,所有参加排放气体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27、通风科技术员要做好排放气体记录。

28、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9、监测监控装置要保证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由校验监控负责采取安全措施。

30、监控中心要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显示、打印、报警、存储等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报表。

31、按要求及时填绘有关记录、台帐、报表、图纸。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资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风机和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硐安装负压、风速传感器,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要安装瓦斯、风速传感器,主要进风巷要安装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2台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33、风速传感器要安装在能正确反应巷道平均风速的位置。

(二)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风科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1、自然发火

(1)、采区和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设计防治自然发火系统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规定。

(2)、合理选择采煤工艺,努力做到不丢煤、少丢煤,当煤层厚度超过采高时,必须沿顶留底开采。在因受地质条件影响时,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3)、采煤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必须回撤干净,不得随意丢弃物料和支护用品,两巷端头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4)、沿空送巷的掘进工作面,要加强巷道的支护,必须采取防止通过巷帮裂隙向采空区漏风的喷浆封阻措施。

(5)、加强采空区管理,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建立不少于两道的永久密闭进行密闭。

(6)、建立封闭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台帐,每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人工取样气体分析,建立分析台帐,并编制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7)、合理优化通风系统调整,积极采取综合预报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一旦发现自然异常区,必须及时报矿调度和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外因火灾

(1)、主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的防灭火管理,附近2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

(2)、必须使用阻燃性皮带,坚决杜绝非阻燃性皮带下井。

(3)、皮带运输机要安装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堆煤保护和温度烟雾保护等装置,并有专人检查维修,保证灵敏可靠。

(4)、运输巷必须安装齐全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除防尘用水外,必须满足消防用水。

(5)、皮带机头、机尾及周围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灭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失爆,坚持使用好过流、短路、漏电及漏电选线保护装置。

(7)、机电峒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和其它电器设备处,要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灭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现场工作人员要熟悉存放地点并会熟练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峒室和材料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9)、加强井下烧焊管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烧焊前要制定严密的措施。烧焊现场要安排专人负责,有安监员和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严禁无措施和超范围烧焊。

(10)、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药、发放、领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点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放炮作业,严禁放糊炮和明电放炮。

(11)、加强职工的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车场分别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储存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14)、矿井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要对反风设施进行检查一次,要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以备必要时进行反风。

(四)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矿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稳固保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正常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矿长对所在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五项业务保安责任制度,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设计部门要将防治水工作列入设计内容;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安全部门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的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详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发至设计、施工、安全科等单位和有关领导。

4、设计部门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预报资料和有关的水文资料,在编制裁决工程设计时充分考虑水害因素,从工程设计开始,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将探放水工程纳入采掘工程设计和工作面衔接计划时间表内。

5、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行采掘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批准后实施,采掘工程待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属于钻探施工部分,由钻探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属于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区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业矿图上。

8、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条件,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9、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的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怀疑区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怀疑区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10、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上级部门审查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产矿井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对重点水害问题组织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规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

12、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时,要求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井上下钻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收集到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拿出结论性意见。

13、坚持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杜绝防治水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侥幸思想,规范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工作,以高质量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14、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置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时,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时,不准贯通。

(5)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明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位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九)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二)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制度;

(十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制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职责清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公示,每年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和其他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带班记录应当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者建议等内容。

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常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知晓安全生产风险,学会应急处置措施和逃生避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2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应当达到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当达到16学时。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下列资金投入: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经费;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的经费;

(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经费;

(六)应急装备物资及演练经费;

(七)事故隐患治理经费;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或者《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约谈,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上级单位发布的任务、指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的,应当提出异议;上级单位仍要求执行,产生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上级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现场带班职责的;

(三)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四)未组织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各公司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到位。

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责任制年度考评”两种,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同时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处分”方式规定如下:

(一)发生一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内不得提拔。

(二)发生一起2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1人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1年半内不得提拔。

(三)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工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分,调离本公司,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受处分人员2年内不得提拔。

(四)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五)年度内累计发生5人及以上重伤的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执行。

(六)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1人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降免职处分。

(七)厂区内发生一起相关方2人及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相关方死亡的责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免职处分,事故责任部门负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八)在本单位的子公司领导,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厂区内相关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现疑似职业病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委办及总经办报告的,确诊为职业病后,并未及时向(除以上部门外)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包括1周内未上报或政府部门下达未上报处罚通知单),给予主要责任领导警告处分;由于职业禁忌症人员未及时调整岗位或进厂时(每年)未及时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发生新增职业病例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专业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十三)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子公司主要责任领导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等相应处分。

(十四)托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十五)兼职多个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责任制年度考评”方式规定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每年对照《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子公司开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评。经考评,凡是列入股份公司“一票否决”单位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降职、免职。

(二)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单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年终奖减半发放,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主要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领导取消年终奖。

(三)区域内所属子公司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区域主要负责人的年终奖,按每人次核减5%年终奖。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以外的责任追究事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本制度同级别的责任追究条款规定,提出对子公司相关责任领导的处理建议,经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由于子公司发生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事故(事件),子公司出现社保赔付差额部分的,30%由子公司班子成员及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承担比例为班子成员占70%,二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占30%,子公司拿出具体赔偿意见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在年终目标责任制中清算,个人被政府部门处罚的,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罚,重于股份公司对其处理规定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股份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执行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是社会和谐的永恒主题,安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关于安全的话题已经举不胜举,安全关口把不好,可能会使一个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一个家庭的幸福受到破坏,一个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在我公司为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氛围做以下几点

1.在近几年来生产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经过会议都有相应的对策,今年新任的基层干部占公司比例还是想较大的,在今后工作中还要像老干部多学习,上班是要多走多看,预防跑,滴,漏的现象发生。

2. 维修作业时,必须对该设备停产,检修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后,如对管道检查不仔细,一旦发生漏气、漏液现象,将造成着火、爆炸、烧伤、中毒等严重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工艺人员一定要认真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安全和防护措施具备的前提下进行。

3.正确劳保着装,劳动保护并不是简单的穿上工作服即可,在进入化工设备内部作业时;劳保必须起防护作用,有一定的防护要求。在易燃、易爆的设备内,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子要扣紧。

4.安全帽必须保证帽带扣索紧,帽子与头配戴合适,由于在设备内部作业施工空间不足,很可能出现碰头现象,还要保证帽芯与帽壳间留有一定缝隙,防止坠物打击帽子后帽芯不能将帽奏与头隔开,帽壳直接压在头上造成伤害。因此,帽芯内部要留有够的缓冲距离。

5. 正确穿戴劳保手套,在一些酸、碱等腐蚀性较强的设备内作业要穿戴防酸、碱等防腐手套,手套坏了要及时更换,尤其是夏季作业手出汗多,会降低手套的绝缘性能和出现打滑现象,所以应最好多备几副手套。

6.劳保鞋要采用抗静电和防砸专用鞋。所穿的大头皮鞋,鞋底应采用缝制,不要用钉制,同时要考虑防滑性能,鞋带要系紧,保证行走方便。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 但是,由于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公司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前段是又有吸烟被抓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人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公司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公司发个通知就可搞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公司各工段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公司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要站在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综上所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确保化工安全生产的总则。目前,随着化工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大量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同时,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化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并及时贯彻执行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促进生产安全、员工安全、企业稳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10: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准操作本设备。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牵引无极变速箱,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要足够,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以防事故发生,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加到正常速度,严禁高速起车,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以防电流过大,引起加热器过烧。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不得过高或过低,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否则不准开车。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然后修理。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第十五条、配备软化设备、塑胶机台的,操作人员不能任意移动、调整电器和机械设备;更不能用手扶摸导线、电导轮,铜导管部位。

第十六条、开车结束后,应把电源、水源、气源全部关闭,操作手柄复原位,并做好交接班日记的记录。

篇11: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为搞好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制度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制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制度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篇12: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一、目的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或有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4、高温作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总结

篇13: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危险源的管理 ,预防重、特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重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 (项目 部)、承包 单位 、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 ,积极配合,加强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 ,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 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 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 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 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 、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 重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 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和长远规划 。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所在单位经济 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 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连市重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王)管理使用《连开发区重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根据重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

10、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在重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13、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1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5、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校验检查。(压力容器由班uu负责,安全附件由葛uu;孙x负责,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负责。)同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工作。

16、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由杨xx负责。

17、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8、制定详尽的重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篇14: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一)电梯维修人员一般安全规定

1、电梯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地区权威部门颁发的低压维修“电工操作证”和“电梯维修工操作证”。

2、电梯维修保养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严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准闲谈打闹;不准用导线短接已坏的层门门锁开关。

3、工作前,应先查自己劳保用品及携带工具有无问题,无问题后,才可穿戴及携带。

4、电梯维修保养时,一般不准带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电梯在维修保养时,绝不允许载客或装货。

6、熟练掌握正确安全使用本工种常用的机具,以及吊装、拆卸安全规定。

7、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常识,掌握电梯发生故障而停梯时援救被困乘客的方法。

8、必须掌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二)维护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轿厢内或人口的明显处应挂上“检修停用”标牌。

2、让无关人员离开轿厢或其它检修工作场地,关好层门,不能关闭层门时,需用合适的护栅挡住人口处,以防无关人员进入电梯。

3、检修电器设备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一个人在轿顶上做检修工作时,必须按下轿顶检修箱上的急停按钮,或扳动安全钳的联动开关,关好层门,在操纵箱上挂“人在轿顶,不准乱动”的标牌。

5、进入地坑应先打开地坑内的低压照明,然后按动地坑停车开关,切断电梯回路,使轿厢不能再运行。并在层站和层门、轿厢门上挂上警示牌。

(三)维修作业当中的安全规定

1、给转动部位加油、清洗,或观察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时,必须停闭电梯。

2、人在轿顶上工作时,站立之处应有选择,脚下不得有油污,否则应打扫干净,以防滑倒。

3、人在轿顶上准备开动电梯以观察有关电梯部件的工作情况时,必须牢牢握住轿厢绳头板;轿架上梁或防护栅栏等机件。不能握住钢丝绳,并注意整个身体置于轿厢外框尺寸之内,防止被其它部件碰伤。需由轿内的司机或检修人员开电梯时,要交代和配合好,未经许可不准开动电梯。

4、在多台电梯共用一个井道的情况下,检修电梯应加倍小心,除注意本电梯的情况外,还应注意其它电梯的动态,以防被其碰撞。

5、禁止在井道内和轿顶上吸烟。

6、检修电器部件时应尽可能避免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或难以在完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操作时,应预防触电,并有主持和助手协同进行,应注意电梯突然起动运行。

7、使用的手灯必须采用带护罩的,电压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8、严禁维修人员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以及两只脚分别站在轿厢顶与层门上坎之间,或层门上坎与轿厢踏板之间进行长时间的检修操作。

9、进人底坑后,应将底坑检修盒上的急停开关或限速张紧装置的断绳开关断开。

10、维修作业间隙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有以下安全措施。

(1)关好各层(厅)门,一时关不上的必须设置明显障碍并在该层门口悬挂“危险”、“切勿靠近”警告牌。

(2)切断总电源开关。

(3)切断热源如喷灯、烙铁、电焊机和强光灯等。

(4)必要时应设专人值班。

11、当维修作业结束后,应作以下工作:

(1)收集清点工具材料,清理并打扫工作现场,除去警告牌和告示牌。

(2)将所有开关恢复到原来位置,并试车运行,检查各机构、电气等完好无误。

(3)填写维修记录。

(4)把修好的电梯交付验收。

(四)维修人员在维修电梯上主要部位时的安全操作规定

1、在机房维修时的安全规定:

(1)严禁在曳引机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保养。

(2)在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在断开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要按照带电操作安全规程操作;接地装置良好。

(3)在调整抱闸时,严禁松开抱闸弹簧(制动器主弹簧);如果必须松闸时,一定要有措施防止溜车。

(4)机房检修时,轿厢内必须留有电梯司机或维修人员;当机房内操纵轿厢运行时,只允许开检修速度,而且必须与在轿厢内或轿厢顶上的人员联系好,在轿、层门关闭好后方可开车;严禁在层门敞开的情况下开动轿厢。

(5)当需要进行手动盘车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盘车前一定要与轿厢顶上和轿厢内的人员联系好,为防止制动器打开时,轿厢发生意外溜车,操纵制动器的维修人员应断续工作,并随时做好制动器抱闸准备。对于无减速器的电梯,不适合采用盘车方法来检修。

2、在轿厢顶上维修时的安全规定:

(1)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轿厢顶上。在进入轿厢顶前,必须知道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顶上前,必须看清轿厢所处的位置,看清周围环境,保证层门处没有闲杂人员。安全绝对没问题时,方可进入轿厢顶上。进入轿厢顶上后立即关闭层门,防止他人进入。

(2)进入轿厢顶时,首先切断轿厢顶上检修盒上的急停开关(钮),使电梯无法运行,再将有关开关置于检修状态。

(3)在轿厢顶上的维修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三人,并有专人负责操纵电梯的运行。在启动前应提醒所有在轿厢顶上的人员注意安全,并检查无问题时,方可以检修速度运行。行驶时轿厢顶上的人员,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防护栏。在轿顶上作检查时应充分注意安全,集中精力注意站稳站好决不可站在骑跨处工作。在进行各种工作时,应切断轿顶上的检修开关,使轿厢无法运行,只能轿顶检修人员认为需要升降轿厢时,才能由他自己发出指令,接通检修开关使轿厢运行。更要注意当平层板已插入感簧感应器时,虽未按动电梯运行按钮,但只要接通回路电梯轿厢将自动平层,因此轿顶人员在接通检修开关前一定要检查平层遮磁板是否已插对感簧感应器,预计到可能发生的动作、选择安全的站定位置,才能做到安全方面万无一失。

(4)维修时,严禁站在轿厢与层门之间进行操作。在轿顶上严禁吸烟。

(5)离开轿厢顶时,应将轿顶操作盒上各功能开关复位,轿顶上不允许存放备品备件、工器具和杂物。在确保层门关好后方可离去。

3、在轿厢内维修的安全规定:

(1)进入轿厢前,应先确认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绝不能只看楼层指示灯所指示的层数来判定。

(2)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箱上各功能按钮是否灵活可靠,轿内不准吸烟。

(3)维修保养电梯时,严禁开门走车。因层门有故障暂不能关闭时,必须挂警告牌、设备防护栏,以及派专人监护。

(4)在轿厢内工作时,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过轿厢底坎,以防挤伤。

(5)离开轿厢时,应将轿厢的轿门以及层门关好,并锁梯后,才能离去。

4、在底坑里维修的安全规定:

(1)首先切断电梯的急停开关,再下到底坑工作。

(2)下底坑时要使用梯子。其梯子要坚固,放置合理、平稳,严禁在底坑里吸烟。

(3)在底坑工作,需要开车时,维修人员一定注意所处的位置是否安全,防止被随线、平衡链兜着,或者发生其它的意外事故。

(4)底坑里必须有低压照明灯,且亮度足能满足工作要求。

(5)在底坑工作的时候,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发生被底坑中的装置碰伤。

(6)在底坑工作时,绝不允许机房、轿厢顶等处同时进行检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电梯在维修时的用电安全规定

1、在电梯进行维修或定期检修试车时,必须断开总电源。电梯轿厢内不可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层门口、轿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不许合闸”、“正在修理,不可开动”等内容的警告牌,试车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根据指挥人员所发的指令,才能摘去警告牌或开动电梯。

2、电梯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3、电梯检查维修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为此电梯机房、井道的底坑、轿顶或轿底都应装置供检修用的低压电源插座。

4、电梯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按地:

(1)电气设备、柜、屏、箱、盒、槽应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

(2)按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

(3)零线与接地线应始终分开。

篇15: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四、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五、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六、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七、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非值班人员,不准随意入内。

二、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要先进行登记,并由值班人员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三、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四、上级部门人员检查工作,必须由公司管理人员陪同。

五、外来人员参观,要事先与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公司管理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六、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值班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监护。

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接班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

二、锅炉司机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岗位面对面交接班制度,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交班人在交班前,必须把设备和操作现场清扫干净,做到环境干净、整洁。

四、交班人在交班前,要把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告知接班人,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当班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协助接班人员或维修工进行解决,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五、交班人在交班前,要对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相关记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六、接班人在接班前,要对接班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没有发现问题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二、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巡回检查过程中,要对引风机、鼓风机及炉排等认真巡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鼓包、变形、渗漏;燃烧室内有无异常响声;鼓引风机是否良好;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管道、阀门是否严密;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水泵运转是否正常;除尘器是否磨损等等。

四、检查人员要填写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篇16:主人翁精神与矿井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大大提高,成为国家的主人翁。几十年来,工人阶级最值得骄傲的一句话----主人翁精神,鼓舞着几代工人群体,在各条生产战线上以饱满的热情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曾产生出巨大的潜力和动力。创造了多项人间奇迹,丰富着国家的经济大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我国逐渐完成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转变,开始了中国社会生产经营、经济体制的伟大变革。新中国历史上的一次理念飞跃,振兴了发展迟缓的中国的社会经济,“主人翁”的概念和内涵也产生了新的变化,它不再专指简单的劳作和普通生产工人,而是包容了从事上层建筑、高科技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人员,使主人翁精神有了更深层的意义。

改革开放至今,主人翁精神激励兖矿集团在一片高亢的跃进声中不断发展、壮大,并走向成熟,济三矿也在新的.千年快步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非常时期,可以说,没有主人翁精神的弘扬,就没有兖矿集团和济三矿的今天。2000年12月9日,集团公司召开2001年工作会议,提出第三次创业目标,掀起了公司第三次创业高潮。与之相呼应,矿首届五次“双代会”结合本矿实际,及时出台矿井“十五”发展规划,并制定出“二次创业”的整体工作目标 ― 努力创建“管理、效益、质量、综合形象四个一流,集煤、电、港、旅游商贸、绿化、养殖于一体的特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三园式”煤炭生产特区。

我们之所以把“构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现代化特大型矿井,建成中国煤炭行业的龙头,加快向现代化发展的步伐,确立矿井在集团公司的主导地位”作为发展目标,就是基于煤炭行业发展的前景而确定的发展思路,这是一付前景诱人的宏伟蓝图,这是一个高瞻远瞩的大手笔,只有我们济三人才有这样的雄心、这样的气魄。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要实现“二次创业”整体目标,企业精神(它是主人翁精神的深化和外延)的发扬光大尤为重要,而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和主人翁作用的发挥更为重要。

建设“四个一流”矿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建设思想和建设人才。作为济三矿的主人翁,不能不树立敢为人先的那 么一种境界,不能不以奋进的精神去攻克别人所不能的难点,因此,作为济三人,要强化五种意识,树立五种精神,把企业精神真正付诸行动,只有这样,主人翁精神才能化为强大的动力,推动济三矿这条行业巨船不断走向新的胜利。

一是强化改革意识,树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推进矿井管理体制、经济结构合理化发展的进程;

二是强化创新意识,树立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用创造性地工作业绩,使矿井生产建设的思路迈上一个更高层次;

・ 三是强化超前意识,树立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动用科学理念和慎密的思维,积极探索出具有济三矿特色的矿井建设模式;

・ 四是强化竞争意识,树立艰苦奋斗,务实求新的精神,主动把市场竞争的残酷制约变为争创一流的外在动力,不断拓宽经济建设的思路,始终保持企业内部活力;

・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树立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正确分析和把握大环境与小气候,不断适应市场经营的经济规律,营造产销持平、产销两旺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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