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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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篇2: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六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三章 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三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2月31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 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第九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与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

(五)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 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定期考核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便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年度考核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师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后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仍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月7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医师多点执业的意义

一: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看病难”,首要原因就是医疗资源不均衡,患者都涌到城市中心医院、大品牌医院就医。高水平医生就是最重要的医疗资源,如果允许中心医院医生到下一级或者落后地区执业,将大大缓解“看病难”问题。

二:有利于提升医生收入。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长期不足,使得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养医”,除去药品收入,医生的合法收入将不足以使其在当今社会体面的生活。给医生松绑,让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通过“多点执业”获得合理报酬,符合新医改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高水平医生的到来,可以解决基层不能诊治或者不敢诊治的病例,也可以吸引更多疑难病患者前来就诊,使得基层医生诊治视野开阔,平日问题也方便请教,对其提升大有好处。医生在社区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带来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医院才能看到专家,“看病难”将得到彻底缓解。

四: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

五:有利于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当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可能将成为摆在院长面前的一个课题。

六,从医生角度来看,新医改的最大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将来,医生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回归其本来属性,这有利于极大调动绝大部分医生对医改的大力支持,没有医生的积极性和支持,新医改将异常艰难。

篇4: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12月1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81号)同时废止。

篇5:广东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15号)精神,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第四条 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五条 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第六条 医师实施下列情形的诊疗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外出会诊、进修;

(四)承担城乡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智力帮扶、支援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经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在县镇村一体化医疗机构内执业,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八条 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九条 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知情报备制度。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一条 医师除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医师购买社会保险。鼓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 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或《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记录的内容一致。其他执业地点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授予处方权。

第十六条 建立医师多点执业信息网络备案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上报工作,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yz.gdwst.gov.cn:9090)实时上报。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 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医师,拟来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医师多点执业意义

一: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看病难”,首要原因就是医疗资源不均衡,患者都涌到城市中心医院、大品牌医院就医。高水平医生就是最重要的医疗资源,如果允许中心医院医生到下一级或者落后地区执业,将大大缓解“看病难”问题。

二:有利于提升医生收入。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长期不足,使得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养医”,除去药品收入,医生的合法收入将不足以使其在当今社会体面的生活。给医生松绑,让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通过“多点执业”获得合理报酬,符合新医改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高水平医生的到来,可以解决基层不能诊治或者不敢诊治的病例,也可以吸引更多疑难病患者前来就诊,使得基层医生诊治视野开阔,平日问题也方便请教,对其提升大有好处。医生在社区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带来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医院才能看到专家,“看病难”将得到彻底缓解。

四: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

五:有利于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当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可能将成为摆在院长面前的一个课题。

六,从医生角度来看,新医改的最大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将来,医生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回归其本来属性,这有利于极大调动绝大部分医生对医改的大力支持,没有医生的积极性和支持,新医改将异常艰难。

篇6: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核实没有医德医风和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

第九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第一执业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还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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