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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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照夜流白”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共11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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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路政管理工作半年总结

今年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协作下,紧紧围绕年初乡党委制定的农村公路责任目标,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方便农民出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前提,不断加大农村公路发展力度,成立了xx乡农村公路管理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有力的促进了我乡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的健康发展。

一、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1、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乡成立了xx乡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办公场所,固定4人,具体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次,在全乡11个村民委员会也成立了相应的养护管理小组,落实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乡道、村道均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每个村乡道和村道都配置了专门的养护工人,共计8人,并按要求与所有养护工人签定了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理顺了乡、村道管理养护体制,为管好、养好农村公路提供了组织保障,真正实现了有路必管、有路必养,保证了道路畅通。

2、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群众赶集的时候散发传单资料500余份,张贴标语18余份,条幅5幅,取得了良好效果;其次,实行目标责任制,给每一位路政管理员划分责任路段,负责路障清理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落实好道路综合治理工作,主要以治理违章占道、建房占道、乱开路口及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为主,确保了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效维护县乡公路的路产、路权。最后,利用上级有限的补助资金,对全乡部分农村公路进行了路面挖补、边沟开挖、路肩整治、完善标志牌,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3、同时,我们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道路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完成水毁修复180立方米,清理各类塌方300立方米,新增设各种道路交通标志、警示牌5套。通过集中整治,使全乡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焕然一新,基本达到路面良好、路肩平整、边沟畅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我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由于我乡的地理区位特殊,过境交通量大,货运车辆多,而且超载超吨现象普遍,对道路的损坏非常严重,加上农村公路本身设计荷载偏低,出现了道路早期损坏现象,虽然采取了多种措施,限载、治超等,但效果不大。

2、路政人员少,路产路权难以有效维护 。我乡设置了多名人员,具体负责我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于人员数量有限,对所有的乡道无法顾及,且由于没有直接执法权,管理效果不佳。

3、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习惯,导致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打谷晒场等现象随处可见。我乡在开展正常管养工作前进行了一个多月的集中整治,效果明显,路容、路貌有了明显改观。但群众多年形成的生活习惯不易改变,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现象仍屡见不鲜。对此,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继续采用媒体宣传的方式,还要采用简报、宣传单、横幅、展板、巡逻车等形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宣传,要宣传公路法、道路管理条例、路产路权政策、农村公路管养政策等等,要让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得到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要让群众体会到农村公路就是他们自己受益的,要让他们自觉监督、自发维护,尽快形成全民爱路、护路的氛围。

半年来,我乡辖区内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广大村民的爱路、护路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上得提高,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调查研究,摸索解决方案,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县、乡两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把我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提升到新的台阶。

篇3: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供电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供电公司工会财务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6-20**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GB/T 15497-20**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20**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

GB/T 13016-1991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1995 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管理职能

工会财务会计在工会主席领导下负责工会财会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职责

4.1.1负责对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及工会全部经济活动审核。

4.1.2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收入、支出的计算、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及其他。

4.1.3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

4.2权限

4.2.1有权拒绝不符合现金业务事项的付款。

4.2.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2.3有权不予办理违反统一财务、财政制度规定的收支。

4.2.4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各分会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情况。

4.3现金管理

4.3.1不收白条、借据抵充现金,不挪用现金。

4.3.2不坐支现金,库存不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

4.3.3保证库存现金与帐面核对相符。

4.3.4收付款后,记帐凭证加盖收、付讫章。

4.3.5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且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4.3.6严禁设帐外“小金库”。

4.4银行结算管理

4.4.1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

4.4.2正确填写支票,不签发空头、远期支票。

4.4.3设支票借支登记薄,注明支票鉴发日期、款项、用途、规定限额,用途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

4.4.4作废支票应与存根一起保存。

4.4.5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5会计凭证

4.5.1会计科目

4.5.1.1按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设置和使用总帐科目。

4.5.1.2按工会管理和经济业务要求,正确设置和使用明细科目和子目。

4.5.1.3确定会计科目时,对应关系清楚,记帐方向正确。

4.5.2原始凭证

4.5.2.1审核原始凭证,包括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原始凭证名称、抬头人,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相符,填制单位公章及填制人签章等。

4.5.2.2原始凭证内容真实,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5.2.3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内容合法。

4.5.2.4原始凭证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4.5.3记帐凭证

4.5.4记帐凭证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填制日期、凭证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附件张数、会计部门有关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

4.5.5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如填制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并连续编号装订,装订后封面填写齐全。包括:企业名称、凭证种类、时间、起讫号、装订人、主管人签章。

4.6会计帐簿

4.6.1设置帐簿

4.6.1.1按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设置帐户,使用帐簿。

4.6.1.2帐簿设置齐全、合理,查阅方便,在用帐簿专人保管存放,一般帐簿一年更换一次。

4.6.2记帐规定

4.6.2.1以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为依据记帐,内容与记帐凭证保持一致。

4.6.2.2日记帐及时登记。

4.6.2.3记帐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6.2.4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6.2.5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规定方法进行更正。

4.6.2.6帐页转页写“过次页”次页写“承前页”。

4.6.2.7订本帐簿帐页不得撕毁,活页式不准缺页。

4.6.3对帐清帐

4.6.3.1做到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实核对相符。

4.6.3.2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备品定期盘点达到帐、卡、物相符。

4.6.3.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7会计报表

4.7.1报表按《工会财会制度》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做到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4.7.2报表封面印章齐全。

4.8会计交接

4.8.1交接时,有监交人监交。

4.8.2编制移交清册,帐簿同时移交。

5检查与考核

5.1按能用考核管理标准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

5.2本标准的执行在工会主席领导下,由工会主席、经审委员会检查与考核。

篇4:路政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路政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路政管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XX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对今年路政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并认真分析了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希望我们支队的各位同志、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以及我们参加会议的各位路政大队的同志们,对工作报告和等下XX书记的重要讲话要认真的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同时,要按照XX同志宣读的三个文件的相关要求,很好地遵照执行。下面,我就全局路政管理工作和行风廉政建设问题,再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看出我们对路政管理和治超工作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综合治理氛围越来越浓厚,工作的措施越来越落实,应该说反映了我们路政执法水平和治理超限超载的成效,这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全局路政管理队伍辛勤工作,才保全了管养线路的的路产路权,才保证了交通大动脉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才有效的遏制了超载超限对公路的损坏。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有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我们在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如何加强行风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

随着公路收费站的逐步撤销,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已经由过去对收费站点的关注逐渐转移到了公路路政执法和超限超载治理这个领域。我们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超载是在阳光下进行的作业,我们的任何的不规范,任何的违规行为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会及时受到社会监督和公众舆论的重点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行风建设上,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当然,我也深知我们在整个工作当中存在一些体制不顺的问题,体制不活的问题,队伍人员紧张的问题,执法环境困难的问题,等等这些我都充分理解,但是这些并不能成为我们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上的一个挡箭牌。

在今年廉政建设工作会上,我提到了的信访举报案件,我们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超载这一块占了整个举报的一半多,原来是工程建设这一块,那么直到最近两年,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逐渐减少,路政执法在举报中占了大头,占了重头,分析一下原因,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如何解决这些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引起的信访举报,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头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王**同志明确指示:要找出“老虎”和“苍蝇”,“老虎”和“苍蝇”要一起打。同志们,在这么一种背景下,这么一种形势下,我们大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形势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要知道我们这支队伍既是我们公路工作和公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公路卫士、尖兵,代表着我们行业的形象,如果我们这支队伍出问题,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几个人,是我们的形象,是我们的队伍,是我们的事业,行风建设上,一定要慎重,廉政建设上一刻也不能放松。

在座的都是与路政执法相关的管理者,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支队的同志在廉政的同时,要勤政,要多下去查一查,多下去走一走,多去暗访几次,从而早发现点问题,早报告问题,早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问题,遮遮掩掩,就会酿成大问题。我也说句不客气的话,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进行提醒强调,会后,有的.单位仍会出问题,而且可能出大问题。那么以后我们要如何做到路政治超工作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这是我们必须集中思考的命题。这里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发挥我们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市局人手少不可能经常深入执法一线进行直接监督,主要是靠各单位进行自我监督。各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密切关注路政执法队伍,经常到路政服务大厅、到治超站点进行现场督查,一个星期至少拿出一天的时间来管这一块的工作。在这里,我特别提醒大家,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责任是同等的,出了问题,管理者有责任,监督者同样要负责任。下一步,我们准备办一期纪检干部培训班,以明确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加强教育,这个教育不只是说我们简单的业务学习,这是我们在提高业务素质以外,也要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达到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抓领导,这个没有别的办法,管行业也必须管行风,我们分管路政的领导同志你管业务也必须管行风,你就必须抓廉政,出了问题责任倒查。四是要敢抓敢管,对发现的一些苗头,一定要敢管、善管、会管,这么多年我抓廉政建设、抓行风建设没有别的特殊的办法,我给它总结了两句话,见到苗头就抓,见到问题就查。有问题我们内部处理了要比外部介入对我们处理的时候要好得多,影响要小的多,效果要好的多,不要把事情弄大了,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是公检法来介入,那个时候就被动了,所以这个事一定要抓好。

今天,我就讲了这些,主要是给大家再提个醒,敲下警钟,希望我在纪委书记的岗位上不要因为人家举报而找在座的各位谈话。

篇5: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

(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

(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一)找谁!

(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烦!

(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谁呢?

(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九)我不管,问领导去。

(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滥用职权;

(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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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衡山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衡山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思考

”十一五“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我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公路建没步伐明显加速,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与新农村经济建设和公路建设发展步伐不相适应.因此,如何强化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规范行为,依法治路,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让村民的出行更安全、更和谐、更高效,已成为我县路政管理人员的'一个普遍关注、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作 者:吴永友 刘火星  作者单位:吴永友(湖南省衡山县公路局)

刘火星(湖南省衡山县党校,湖南,衡山,421300)

刊 名: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 英文刊名: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年,卷(期): ”\"(3) 分类号:U4 关键词: 

篇7: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XX〕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篇8: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XX〕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篇9: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报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函》(闽交办发明电[]35号)的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国办发[]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79号通知精神,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基本情况

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营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有出租汽车133辆(其中:面的120辆,轿的13辆),车辆产权、经营权全部归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4家客运企业运营。其中:挂靠在市出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113辆(面的101辆,轿的12辆);其他三个公司20辆。由于我市严把出租车运输市场准入关,采取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措施,出租车经营环境看好,私下倒卖许可证的问题突出,即使是即将报废的出租车面的,也存在私下高价倒卖现象。为制止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使社会公共资源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参照其他地区做法,改行政审批为市场化运作。,市政府以邵政[]综159号文件印发《邵武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及其管理暂行规定》,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有38位业主通过竞标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其中:第二次拍卖13辆为报废更新车辆),经营期限为,拍卖所得价款320万元(平均每辆车8.6万元),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初,原通过行政审批的82辆老出租车业主集体到省政府上访,要求报废更新车辆,当时正值两会召开期间,考虑到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82辆老面的使用期满后,每辆车向市政府上缴4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即可更新车辆并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也可每5年上交2万元,分两次交付)。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文件下发后,原通过竞标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的38位业主不断地上访,认为82辆老面的的报废更新办法与其存在不公平竞争,要求市政府退还竞标应价款。经多次协商,市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退还38位竞标车主40%的竞标应价款,同时经营期限顺延一年,由原来核定10年改为。

为确保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政策的连续性,邵武市政府又于20以邵政[]综55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请示》上报南平市政府转报省政府,但未获批准。

二、我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有:

1、抓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认真做好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调查。根据我市19出租汽车有偿使用及管理办法,在原车辆数的基础上每年可递增6%,考虑到出租车的市场状况和社会稳定,后未增加一辆出租汽车。

2、抓安全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要求出租车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严把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关,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持证率达100%,车辆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管理要求来管理。

3、抓出租车服务质量。督促出租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严厉查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损害乘客利益的行为。

4、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规范,减轻出租汽车的费用负担。打击私家车、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客运。在市区街道为出租汽车设置停靠站点,为出租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由于挂靠经营企业不拥有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因而,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难以到位,出租车客运一直未能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发展。

2、出租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市现有经过培训考核

篇10: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地税顺序号;

(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

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

第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

篇11: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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