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村民征地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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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征地告知书

为保障XXXX县XXXX乡地质灾害拆迁安置及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需要,XXXX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XXXX县月XXXXXXXX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XXX发[XXXX]46号)、《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XXXX]2号)文件规定,对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XX县XXXX乡地质灾害拆迁安置及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XXXX县XXXX乡XXXX村境内,土地面积为1.9756公顷(其中水田1.6445公顷),并拆除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具体位置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地调查确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进入现场进行征地调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土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文件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X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X年四月九日

篇2:征地告知书

XXXX县XXXX乡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拟征收淮淀乡XXXX村集体土地。淮淀乡XXXX村《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宁集有(XXXX)第XXXXXXXXX;宁集有(XXXX)第XXXXXXXXXXX,证书记载土地面积为:0.3424公顷;0.34152公顷,经XXXX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XXXX乡XXXX村,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68392公顷(合10.2588亩),淮淀乡XXXX村裁余面积分别为:0公顷(合0亩);0公顷(合0亩),被征收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报经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42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予以安置。

六、被征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征地养老保障和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会保障方式。其中养老保障人员2人,缴费标准为9.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一次性补助人员0人,补助费用1万元/人。所需社保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淮淀乡XXXX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XXXX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告知

XXXX县国土资源分局

XXXX年十二月十五日

篇3:征地公告模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51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的位置和范围(详见公告附图):广州市芳村大道与浣花路交叉口处西侧

二、拟征地的规划用途: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项目沙涌站

三、预征地面积:本次拟预征土地总面积为0.0685公顷(合1.0275亩)。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广州市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xx〕2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x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年4月19日

篇4:关于征地公告

xx村民小组、各位村民:

高要区委区政府于20xx年7月1日在禄步镇召开全镇村民小组大会,会上宣布停止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禄步镇江(岗)仔头村征地工作。为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现我镇决定停止对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江(岗)仔头村的征地工作。

特此公告。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日

篇5:关于征地公告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xx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86号)公布的xx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xx年10月31日至4月30日由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xx年10月31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31日

篇6:关于征地公告

平政公告〔20xx〕17号

为提供潍莱高铁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度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拟征地位置范围:潍莱高铁自昌邑跨胶莱河进入平度境内,南绕前房家村折向东,跨引黄济烟干渠、新潍高速,绕过五甲埠村折向东北,经明村镇北侧后北绕田庄镇折向东,依次跨青新高速、海青铁路、荣潍高速后折向东北,其后沿荣潍高速并行,于福州路西设平度北站,出站后并行高速向东,穿荣潍高速平度分公司后折向东南,南绕崮山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后折向东,南绕凤凰屯石墨矿后折向东北,穿过六曲山古墓疑似区、大唐风电,北绕即墨故城-龙虎山一带,跨小沽河进入莱西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村镇前房家村、天新庄村、小营村、闫庄南村、五甲埠村、小官寨村、唐戈庄村、西店子村、大驾埠村、辛安北村、辛安后村、辛安中村;田庄镇矫戈庄村、后柳坡村、前柳坡村、潘家庄村、玉石头村、西寨村、西张家村、张东村、田庄村、田庄王家村、东李家埠村、东潘家埠村、披甲营村;李园街道西石家庄村、前小营村、后小营村、大营村、西七沟村、门村村、上疃村、马家店子村、刘家寨村、周戈庄村、韩家疃村、万家疃村、十里堡村、朝阳庄村、山前村、府君庙村、花园村、水沟子村;东阁街道尚家上观村、官家上观村、代家上观村、下李园村、上李园村、北姜家庄村、郭家疃村、丰山洼村、徐福村、东窝洛子村、兰家庄村、辛家庄村、凤凰山村;白沙河街道西郝家疃村、岔河村、东辛付庄村、姜家观村、窦家观村、张家观村、前沙湾庄村、后沙湾庄村;古岘镇八里庄村、杜家集木村、刘家集木村、山上村;云山镇上庄村、河北大白村、河东大白村、前营村、赵庄村、杨兰埠村、凤凰岭村、东金沟子村、谢格庄村。

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庄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平度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7日

篇7:关于征地公告

20xx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xx)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县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3日

篇8: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交通事故当事人肖学东:

我队办理你20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8月25日21时3分,你驾驶川CB1103号小型轿车在自贡市汇东辖区与行人甘铁遵相撞,致甘铁遵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自贡市汇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告知民警:徐宁、尹守良

xxxx年2月23日

篇9: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州市成达锅炉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1月17日在永嘉县看守所安装LRY-30全自动燃油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十五日内进行监督检验;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同时刊登在206月8日温州日报上。

特此公告

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篇10: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杨金港(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身份证号码:K971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年8月11日18时许,杨金港在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殴打高某某致伤,经海沧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鉴定书文号:(厦)公(海刑)鉴(临床)字[2012]286号}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所获证据:1、段清霞的陈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若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与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篇11: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精选20篇)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杨金港(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身份证号码:K971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xx年8月11日18时许,杨金港在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殴打高某某致伤,经海沧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鉴定书文号:(厦)公(海刑)鉴(临床)字[20xx]286号}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所获证据:1、段清霞的陈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若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与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篇12:征地补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5年4月28日

篇13:集体土地征地公告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二)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篇14:集体土地征地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政国土字第180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于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集体土地23903平方米。按地类划分,其中农用地22212平方米(林地1307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676平方米、坑塘水面8461平方米),建设用地501平方米,未利用地1190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雁峰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xx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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