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决定书

漫步小动物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简介】感谢网友“漫步小动物”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代履行决定书(共4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代履行决定书

当事人: 住址(所): 代履行事项: 代履行地点: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湖执( )强催行字[ ]第 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 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根据的规定,本局现决定:于 年 月 日由为代履行人对上述代履行事项予以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共计 元(大写)由你(单位)承担,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帐号: )缴纳。对代履行费用,逾期拒不缴纳的,每日按代履行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篇2:代履行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公安机关于 年 月 日

作出的 行政决定

(决定书文号 )中的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由

于 年 月 日代履行。

代履行方式

代履行费用预算 元(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3:代履行决定书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 号

我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号),已于年月 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篇4:执行决定书

XX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4)嘉海执民字第15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嘉海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35127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

20XX年10月27日

相关专题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