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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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szgzw”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共8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当前,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内设机构改革阶段,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法院都迎来了内部结构的再造和“瘦身”。深入推进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成共识,如何改,改什么,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和把握。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首先要抓好宣传发动,凝聚思想共识。内设机构改革不是单纯的机构合并问题,触及的利益多,牵涉面光,直接涉及到领导职数、干警职业预期等,是事关人心向背的大事,是一场‘动奶酪’的硬仗,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要统一法院干警对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必要性认识,明确改革是大势所趋,把改革变成聚拢人心、凝神聚力的手段,为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应以服务审判为中心。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机构的压缩和整合,也是审判资源和管理资源的再分配。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在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同时,也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机构改革解决以往存在的工作忙闲不均、人员权责不明等问题。通过改革减少管理层次,优化司法资源,让更多干警回归办案一线,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提高法院工作运行效能。

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人员交流调整应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内设机构改革的核心在于干警的调配和使用,在岗位人员使用上,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用好用足人才,使每位干警在机构改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方向,最大限度优化司法资源。

篇2: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学习《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回应群众期待,深化司法改革文章的心得体会

前进区人民检察院 刘仁甫 根据最高院《关于认真组织学习,<人民日报>有关报道和文章的通知》我认真学习了这两篇文章,通过学习我全面了解了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认识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深刻理解了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以及制度措施和重大意义的实质内涵。

一、司法公正,追求更全面、规范的正义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曾经是被忽略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向“程序正义”不断迈进。民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新形势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路之举,有望_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执法各环节进一步受到规范。

20__年_月_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为大调解体系下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化解矛盾的渠道和方式,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工作合力,使得治安压力和隐患大大减少。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了更多选择。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搭起桥梁。“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调委会主任说,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监督方面多层次推进,让公正在监督下运行。 “躲猫猫”、“喝开水死”等一系列发生在看守所、监狱这些“大墙”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篇3: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向在于司法独立且廉洁除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外,昨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四大改革”还包括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接受采访时称,“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基础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不得不承认,在有些地方宪法上规定的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司法又确确实实在某一些地方存在腐败的问题。”沈岿说,“如何让司法既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又能够廉洁地行使权力,使它真正具有一种权威性,这是改革的方向。中国目前利益矛盾多元化,需要通过一种公正司法来解决,不能完全寄托于信访和上访。”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则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不是一个系统方案,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信访制度是一种申诉制度,没有终结,也无法实现终结。”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在徐昕看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户籍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他说:“真正意义上的户籍改革,应该是国务院来颁布改革方案而不是中央政法委。由于户籍管理在公安机关,这次应该只是户籍管理层面上的完善。”

篇4: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第一部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内部各行业工作的改革。例如,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检察院自侦案件职权的调整;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改革;例如,已经开展多年的审判制度改革,包括十几年前开始的从纠问制到控辩制的改革,多年困扰审判工作的申诉难、执行难、诉讼难等老大难问题,以及目前的审判量刑规范化改革;例如,逮捕审批制度改革、监所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人大和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改革,等等。特别是自20__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空前加大,这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无疑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司法体制改革对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和挑战。这个题目的另一层含义,是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律师行业的参与,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我认为,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大格局中,探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定位。要研究律师的地位与作用,同样要把律师行业放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大格局中,去寻求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从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发展历史,看我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我们会发现,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政策,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共 产 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为中国律师体制改革提供了机遇。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始于19__年 ,到现在已经经过了30年时间。19__年开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革,则标志着中国现代化律师制度的起步。从19__年到今天,23年中,

中国律师行业先后经过了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体制改革,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行业民主自律机制与监事会制度的改革与探索,行业党建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如果从律师行业发展的大脉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__年到党的十七大以前,或者说是前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突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律师队伍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一万人发展到二十万人,律师事务所从几百家发展到一万三千家,业务领域,从传统的刑民律师业务,发展到基本覆盖了社会需求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用三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上百年律师行业发展的道路;第二阶段,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社会对律师行业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律师行业的职责,从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经济职能,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政治职能,到全面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职能。在社会职能中,为最广大老百姓提供公益或者低价有偿的法律服务,和发挥律师职业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律师社会职能的基本特征。

篇5: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司法改革似乎已经改了很多很多年了。最早的时候,不叫司法改革,而是叫审判方式改革。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想纠正我国法院当时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纠正案件“先判后审、开庭走过场”的问题。我记得,在云南储时健案件(那个案件判的非常蹊跷,被告是家喻户晓的烟草大王,贪污总数达到数千万元之巨,“依律当斩”。但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不但没有判被告死刑,反到判了很轻的刑罚。但是,那份判决书写的着实精彩绝伦!)发生后,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院系统都对此案的判决赞赏备至,并筹划以“审判书改革”作为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采取“牵牛鼻子”的方法,牵一而发动全身地启动审判方式改革。

我还记得,当时,喊的最响亮的口号就是“高水平、高质量的判决书就是司法公正的最好体现!”、“法官办案质量的高低决定于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等等,。我还记得,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将当时审判云南储时健案件的审判长、也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长的那个人上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新成立的“审判文书改革指导委员会”(我记忆的名称不一定确切)的主任,雄心勃勃地打算大干一场。但是,肖扬上任了,推倒了原先的改革思路,选择了新的改革方向,于是,一切都变了。中国的司法改革,走上了另外一条道路。

现在看来,当年的以“法律裁判文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思路,虽然有理论准备不足、仓促上阵的弱点,但是也有它极其可贵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这种改革设计的基本设想是面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是切实为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着想的。它不像当前的司法改革,其基本设想不是面对当事人的,而是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不是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着想,而是为法官阶层自身的利益着想的。

其次,当然!衡量一个法官办理案件是否合法以及质量高低的主要证明就是要看他所制作(既不是写作、更不是创作)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即说理)、法律适用是否能够合乎法律。不管法官对案件审理的实际过程怎样,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才是法官实际推出的法律产品。假如判决书本身制作的一塌糊涂,那案件审理的质量肯定是低劣不堪甚至压根就是冤假错案,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个“牵住牛鼻子”的改革思路是符合法律科学的。它好就好在对“裁判文书”这个司法终端产品设置了一个严格的质量检验员。

但是,很遗憾!不知道肖扬是怎么想的,反正,这个宝贵的改革思路立即就被肖扬抛弃了。从肖扬上任之后,十年以来,我们遗憾地看到,我国的法院尽管还在源源不断地输出着司法裁判,但是已经没有了质量检验员在司法产品生产流水线的最后关口做着质量检验的工作了,于是,就有了刘涌案的判决书、许霆案的判决书……

第三,以“裁判文书改革”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思路是提高法官自身法律水平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我向来有一个观点:衡量一个司法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水平和职业素质高低的基本标准取决于他或者她的三种能力:一、在司法文书中正确描述和认定事实的能力;二、在司法文书中综合评判案情并依法说理的能力;三、在正确检索、理解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在司法文书中正确引用法律条文的能力。而以上三大能力又可以集合成为一个能力:那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因此,一个品质不良、整天只知道花天酒地的法官、一个不认真研究案件事实的法官、一个不具备法律专业只是的法官是不可能制作出一份高质量的——甚至是合格——的法律文书的。

可以这么说:

一份制作精良的、质量优秀的司法文书实际上是人类司法文明最优美的旋律,她犹如美妙无比的天籁之音,只有最好的乐手才能演奏的出来!

但是,在的秋天,事情开始发生变化。

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心得

篇6: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改革的思考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改革的思考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工作任务的庞杂性以及入口广、出口紧等因素,导致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人心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人浮于事的现象,影响了审判工作和法院的整体形象。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是势在必行。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1、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德育层次、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组建初始,由于各项准备不充分,在入口处没有制定相应的准入平台,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文化素质。加之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法警主要从事的是“武官”的工作,不需要跨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类业务素质考试的门槛,也较少进行常规的业务知识培训,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文化基础较为薄弱。

2、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目前,大部分法院法警虽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法警,兼任着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工作。同时,双重领导也未能真正落实,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警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专业性管理。

3、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能不明确。很多法院出现了“明明是法警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让法警去完成,而不属于法警职责范围,有损于法警形象的事情却要法警去做”这种职非所用的普遍现象,造成法警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

4、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激励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审判职称,成了“终身制”,即便转行,也只能从事行政工作,出口比较单一,使法警队伍缺乏激励机制,难以实现优胜劣汰,同时也造成法警队伍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二、进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以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给审判工作带来的要求,促进司法警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什么是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的解释,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职业化是指司法警察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1、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要求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司法警察也应当正视法警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甘于当“配角”。

2、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职业性质和担负的职责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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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人大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闸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闸北区人大会杨惠德主任主持会议。

闸北法院朱建国副院长受陈萌院长委托,就该院根据高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构建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对该院在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了介绍。

在听取汇报后,闸北区人大会和代表们对闸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给予充分肯定。闸北区人大会杨惠德主任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战略任务。以来,根据全市统一布局和安排,闸北区法院按照改革试点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正确把握改革重点,凝聚改革的正能量,在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也面临亟待解决的难题,要强化大局意识,在“撤二建一”的大背景下,始终保持改革的信心和定力,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并努力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区法院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改革措施,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各项工作稳妥地推进;要加强舆论导向,把宣传重点放到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把着力点放在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上,有效引导社会热点,积极营造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法治建设良好的区域环境。

篇8: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14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找准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此,我们先后召开了各类调研座谈会150余场,梳理出100多个问题,形成了10余份专题报告,确保改革方案接地气,具有针对性。二是坚持司法规律。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律,凡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都难以成功。为此,我们认真研究司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如在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对审判权作为判断权、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的研究和对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及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改革方案的制定中,确保改革方案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符合中央精神,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又要符合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还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即中国的司法实际。要做到这三者的统一,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真话、报实情,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如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反复测算,形成了28份人员情况分析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改革方案及过渡期政策奠定了基础。四是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我们根据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司改的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经34稿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方向、原则、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以此指导全市法院推进改革,确保不犯颠覆性错误。

(三)抓好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们按照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以先行试点推进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一是确定了先行试点。确定了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为全面推进先行探路。二是重点抓好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五项任务的完成。高院突出抓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两项改革试点,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三项改革试点任务。三是同步推进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的落实。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贯彻四五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将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分解为11类116项具体任务,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形成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态势。

(四)抓好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监督,积极稳步推进。为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落到实处,高院始终坚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我们一是建立司法改革领导机构。高院党组成立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设司法改革办公室和试点工作推进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工作。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根据先行试点任务要求,将改革任务分解,明确5类27项改革任务及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三是建立督察督导制度。对全市司法改革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四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市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会汇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高院共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10余场,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指导司法改革工作400余人次。积极配合市人大会专题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市人大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在法院召开调研座谈会10余场,对我们的改革给予了强有力的监督与指导,促进了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五)抓好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我们全力做好司改的宣传引导工作,与媒体共同策划,精心组织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等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在上海法院局域网开设司法改革专栏,截至今年9月底共编发《司法改革专刊》146期;设立司法改革宣传栏目,截至今年9月底共刊发各类宣传报道300余篇;中央及上海媒体共刊发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报道万余篇,及时公布改革信息,介绍改革情况,回应内外关切,营造了良好的改革氛围。

二、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一)以司法责任制为重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制定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审判规则,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由裁判者负责”得到落实。制定了审判人员责任清单,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关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规范院、庭长行使管理权、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四是以保障审判权高效公正廉洁行使为目标,建立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2014年至今年9月底,全市法院共发放廉政监督卡90.24万件,案件廉政回访11640件次;风险提示系统累计发现并提示2131次。严格落实《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健全完善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或子女是律师的103名法官已全部实行一方退出。

通过改革,长期以来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如改革后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为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为0.1%。截至今年9月底,院、庭长直接办案数为51313件,同比上升19.4%。

(二)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我们牢牢牵住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确立了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二是初步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确定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考试、差额择优的工作原则,经过双向选择、业绩能力考核考试、差额遴选等九个程序性步骤,较好地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今年9月全市法院首批人员分类定岗完成后,入额法官总数为2296人(包括四家先行试点法院),占总编制数的25.5%。不仅确保了高素质法官进入员额,而且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确保了改革过渡期间法官队伍不断层。三是探索建立了法官助理体制机制。明确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了法官助理。研究制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选拔、任命等制度规定。全市法院已选拔任命法官助理1153名。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高院成立了“法官遴选(惩戒)办公室”,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拔;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同时建立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今年5月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一名三级高级法官。五是探索建立了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晋升机制。明确法官等级晋升采用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不受行政职级限制。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也能晋升成为高级法官。六是探索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配合市职能部门,推动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七是探索建立了法官日常考核机制。创新考核机制,制定了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入额后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八是探索建立了高素质人才培养机制。制定高素质人才培养规划,对改革后三类人员实行分类分层培训,10月已完成对首批入额、由助理审判员晋升为审判员职务的436名法官的培训,确保入额法官的能力素养符合审判需要。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员额制管理,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2013年底全市法官占在编人数的56%,按照33%的法官员额比例,将有730名法官不能入额,改革难度非常之大。我们顶住压力,迎难而上,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始终。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全市三级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累计3000余人次,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得失,积极支持改革,自觉为改革作贡献,确保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

通过改革以及员额制的落实,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人员职务晋升不畅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建成。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一线实际力量得到增强。全市法院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1.4%,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7.6%。二是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更加合理,辅助人员比例明显增加。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的1∶0.75变为改革后的1∶1.5。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能有时间和精力更加专注于审判中心业务。三是法官队伍结构得到优化,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入额法官中45岁以下中青年骨干比例提高4.1%,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18年。

(三)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工作大局推进改革。一是紧紧围绕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高院出台了《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二是紧紧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需要,深入推进涉自贸区审判体制机制改革。2013年11月5日成立了“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为适应自贸区扩区后的司法需求,高院指导浦东法院制定了《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机制改革方案》,及时调整自贸区法庭收案范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浦东法院建立了“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2015年4月9日、27日,先后成立了“浦东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和“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三是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需要,高院制定了《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海事法院制定了《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为国家战略和上海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三项改革任务之一。我们严格公正司法,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一是认真实施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目前,市一中院、二中院及9家基层法院已实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指定辩护全覆盖。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高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三是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原则和规则。

(五)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海高院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单位,我们以此为契机,按照韩正书记关于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的要求,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制定了《关于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的意见》,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抓好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同时,自我加压,敢于担当,打造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2015年1—9月,全市法院网络庭审直播768场次;裁判文书上互联网11.2万余份;“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各类服务33.4万余次;律师服务平台已有1268家上海律师事务所使用,占上海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1%,累计提供服务量43万余次,日均1423次。

(六)探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根据中央、全国人大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在北京、上海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大改革部署,积极推动两个法院的建立。2014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组建任务。截至今年9月底,三中院共受理案件495件,审结249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1164件,审结393件。

(七)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我们结合上海实际,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今年5—9月全市法院收案数为328494件,日均3128.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3.52%。其中,当场立案324031件,日均3086件,当场立案率为98.64%。

(八)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为全国司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韩正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要解决上海的问题,要始终把工作着力点放在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上。”我们紧紧抓住制度创新这个根本,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研究制定了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34项,不仅为全市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遵循,而且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借鉴。

(九)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今年1—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6.52万件,审结43.9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3.3%和11.4%。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良好,审限内结案率为99.18%,92.17%的案件经一审即服判息诉,经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8.8%。

三、需要的难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需要的难题

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的双重压力,需要在下一步推进改革过程中解决好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体现改革的成效。案多人少是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尤其是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较去年同比上升13.3%。案件大幅增加和改革任务繁重的双重压力,不仅会影响审判质效,甚至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解决好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审判质效的提升体现改革的成效。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实员额制管理,明确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第二要进一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通过推动繁简分流改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提升审判质效。第三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第四要探索建立科学的人员编制适时增长和相匹配机制,保证审判人员的设置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一致。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取消了提请院、庭长审核把关,减少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问题得以解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以真正落实。但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不要“监督”,“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审判管理”,缺乏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可能会带来审判质效下滑,甚至会产生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一方面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部分法官的综合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必须加快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更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在现有的法官队伍中,一些法官的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和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入额法官中,有部分年轻助理审判员,从事司法经历较短、办案经验不足,亟待提升。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高度关注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韩正书记强调:“司法改革不是一般的改革,而是对司法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改革的推进难度很大。上海法院已经扎实、稳妥地走出了第一步,但面临的困难不能低估。”前一阶段上海法院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少数法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平衡等问题,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全面推进,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改革的难度不会减弱。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好中央交给我们的改革试点任务;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持续、队伍稳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市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以每起个案的公正来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二是坚决完成好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改革五项试点任务,继续当好全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推进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扩大改革成效,把中央交给上海的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好。

三是紧紧围绕上海工作大局推进改革,全力做好司法服务保障。要紧紧围绕上海自贸区建设、“四个中心”建设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等重大工作,进一步推进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金融审判、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好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是继续抓好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实施,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要抓好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贯彻四五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的11类116项改革任务的推进,突出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项目,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以改革为动力,促进审判任务的完成。坚持推进改革和抓好执法办案紧密结合,一手抓改革的推进,一手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改革促进审判工作,以良好的审判质效体现改革成果。

六是坚持从严管理,打造过硬法院队伍。按照关于“五个过硬”的要求,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活动,严格落实《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等司法廉政制度,教育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遵循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良知,公正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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