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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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zuiaidamao”参与投稿,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简单(共16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XX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仅仅适用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司法解释出台较晚,今年的司法考试不一定会涉及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涉及的可能性。一下就该解释中特别重要的内容予以介绍:

第一,一屋二租时,如何确定承租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非法转租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除持期间。《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非法转租合同无效;合法转租合同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两种情形。《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后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的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五,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房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出租人拍卖出租房屋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房租承租人的共同经营人在承租人死亡时有权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继续租赁房屋。《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篇2: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证件号码:

乙方:证件号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房产证号。

2、租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租金每月元,按个月付一次,以后每次付租金应提前15天,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继续租用。如租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租予乙方使用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用甲方房屋。

4、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以下设备也租予乙方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乙方需付甲方水、电费设施押金元,抄见数:水度,电度,煤气度,租期满时乙方付清一切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中介费元由乙方支付。合同生效后中介费不予退还。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房屋损坏应照价赔偿(自然灾害所造成可以不予赔偿:如地震、台风、海啸等)。

7、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行为以及治安事故,则一切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元。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转租他人应经甲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9、未尽事宜: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6: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简单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协议遵守。

第一条: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状况

房屋名称:______;规格:______;等级:______;间数:______;面积:______;单价:______;金额:______;地面质量: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年______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协议,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其他

1、协议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协议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___份,交______市(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7: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称为甲方)

承租方(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xx房屋租给乙方,租期 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月租金为 xx元,付款方式为,共计人民币(大写)xx元整。以后每次提前交下次房租,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

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妥善保管房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修复原样(自然损坏除外):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取暖费、煤气、卫生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负。

三、租赁期间,双方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各自有关手续,并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后果自负。

四、签订协议时,双方要出示各自有效证件(甲方需出示有关房屋证明或证件)。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在租期内,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相对方付违约金xx元整。

七、房内如有电话和高档电器,甲方要求乙方交纳房屋设施押金 xx元,退房时如无损伤和欠费,押金退回。房内设施在房屋交接时要交接清楚或列清单: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煤气底数: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租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租基本情况

一、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无装修。第层,共层。

二、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 (购买人)姓名。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发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一、租赁期限:租期暂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

二、该房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零佰零拾零元整),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采暖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1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此保证金不冲抵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终止,乙方如无损坏财务及设施,并结清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

第四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甲方同意在对房屋结构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投资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诺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的递增方式应随房屋所在地市场情况而调整。

第五条合同期限届满

一、租赁期满后,若租金或合同条款需要边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未通知,视本协议有效;

二、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有余物,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有甲方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篇9:城镇房屋长期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房屋情况

1、房屋位置:房屋间数:房屋面积:房屋证件:

2、房屋证件号:

第二章、承租用途

3、乙方租用上述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章、承租期限

4、承租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出租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拖欠租金达十天的。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由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租金费用及付款方式

5、租金乙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述房屋及第七条所述期限使用上述房产,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总计租金为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6、费用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支付如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方式:乙方以__________为一期缴纳租金。

2、付款时间:乙方应于本合同所规定之起租日前缴纳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并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交款凭证。每期房租到期____日内付清下期租金。

第五章、定金

8、乙方应在签定此合同的同时付给甲方______元定金。在双方交接房屋时,上述定_将转为租金。

9、若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则应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即______以弥补乙方之损失。

10、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责任,则甲方将扣除全部定_以弥补甲方之损失。

第六章、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认真检查,修缮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使用、

12、甲方未按时修缮,因此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则负责赔偿

13、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第七章、不可抗力

14、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方式

15、若双方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章、合同的补充

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身份证地址: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地址: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0:城镇房屋长期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证件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证件号码:______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房产证号______。

2、租期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租金每月______元,按个月付一次,以后每次付租金应提前15天,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继续租用。如租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租予乙方使用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用甲方房屋。

4、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以下设备也租予乙方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乙方需付甲方水、电费设施押金元,抄见数:水度,电度,煤气度,租期满时乙方付清一切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中介费______元由乙方支付。合同生效后中介费不予退还。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房屋损坏应照价赔偿。

7、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行为以及治安事故,则一切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元。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转租他人应经甲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9、未尽事宜: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电话: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1: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公摊便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 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5年,自20_年9月1日起至20_年8月31日止。

2、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便道仅作为银行安装ATM机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租金为人民币 /年。上述租金只是该房屋的出租金,不含物业服务、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正式合规的发票,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度起始15日前(即:每年的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按照该房屋的规划设计,保证设 施的完好和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对该房屋要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

4、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自己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的正常工作。

5、合同期内,乙方对该房屋及设施有合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物业、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

7、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有权搬走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对不能搬走或不能搬动的,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租

1、甲乙双方要单方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工。

2、甲方有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性。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甲方未尽房屋应尽的修善义务,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改变承租房的用途。

(3)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租赁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要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新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人民币。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为意向性合同。待乙方上报省分行批准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该意向性合同自动终止;若未经省分行批准,该意向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城镇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土地平方米及房屋平方米,土地平方米,土地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酒店综合用地发展和温泉游泳池经营。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并按商业用规定价格收费。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随意将土地出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5、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收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原批准政府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应按实际亩数计算交纳承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20_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月日,承包费为每月元,每年共计元(大写: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10%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广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13:简短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住房出租给乙方并达成如下:

一、房屋位于_________。

二、租期:暂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议定每年()元,租金由房主向租主收取,并在租房时一次交清。

四、费用:水,电,煤气费以表记数,冬季取暖费,有线显示费,物业管理费等从入住之日起由租主负担,并一笔交清。

五、要求:租住期间,室内原有设备,物品不得拆改损坏,否则照价赔偿,为保证双方诚信,租住期间房主向租主收取租房押金()元。

六、租主搬走前,要通知房主验收,原房屋,设施并结清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等费用做好交接,房主并将押金如数退还租主。

七、租期内,原则上不准违约,如遇城市规划等特殊情况房主收房应按期退还剩余租金;租主退房不退租金,但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房主。如若期满租主提出续租,双方重新订立续约合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备注:室内物品:

水表指数:电表指数:

房主:租主:(附租主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

-年-月-日

篇14: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路号、间数面积结构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

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元,租期租金总额元。承租方将租金

以方式,于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

(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

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

租,应提前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

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

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

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应支付赔偿金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为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给政府的土地购买金)是不同的,使用年限也是有差别的(一个70年,一个50年)。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土地出让的时候就已确定了,所以居民用房在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性质转变,补交出让金得情况下,擅自作商业房使用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你们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然也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们签订居住房为商业使用的合同,双方其实都有责任的。

篇15: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合理、合法、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子出租给乙方,共计面积约________平方米,租期为______月,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租金标准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押________付________支付。押金________元。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宽带、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五堵漏。甲方如数退还押金。

三、承租期内,乙方应自觉爱护室内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房。

四、承租期内,乙方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做到防火、防盗、安全用水、用电,保持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在租用期间,乙方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事情发生,由乙方负责。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宽带、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备注及各项表度数:

(1)水表现为:________度,(2)电表现为:________度,(3)煤气表现为:________度。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见证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集合12篇)】

篇16: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如不得随意另外出租给其他人。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租金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元,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交纳方式为__________付。

2、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3、以后支付房租应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________月________支付租金给甲方,租金为现金交付甲方为准。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__租金的20%,为__元

第八条身份证明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身份证复印件保存留底,以配合当地村委会或公安局人员核实及调查,退房时归还。

第九条租房有关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宽带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__村居委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