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考作文怎么写
【简介】感谢网友“嘻嘻嘿你很奇怪”参与投稿,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高考作文怎么写(共24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山东省高考作文怎么写
山东省高考作文1:冰糖葫芦
小时候,在家玩耍时,听到卖糖葫芦的吆喝声,就缠着妈妈买着吃。有时候还偷偷地跟着卖糖葫芦的走街串巷。不是馋那糖葫芦,而是馋那悦耳的吆喝声。
经常来我家门口叫卖的是个老北京,一家子都是卖糖葫芦的。据他讲,他爷爷在清朝那会儿就卖糖葫芦。
所以,他的糖葫芦绝对正宗,到底是不是无从考证。但他一口悦耳的吆喝声,让我深信不疑。那会儿我还小,还不懂什么叫正宗不正宗,判断的唯一标准就是谁吆喝得好听就买谁的吃。
于是,我跟这个老北京混了个脸熟。那一段日子,只要他经过我家的门口,他的身后就会跟着一个和他一起扯着嗓子吆喝的5岁小破孩儿。
老北京很喜欢我,每天收摊儿前都会给我一串糖葫芦作为报酬。有一次,他摸着我的脑袋说:“多好的孩子啊!以后真成了卖糖葫芦的,就毁喽!”年幼的我不懂这些话的意思。于是认真地望着卖糖葫芦的说:“赶明儿我一准儿干这个。”老北京笑笑不语。
后,我长成20岁的大小伙儿。那个卖糖葫芦的老北京再也见不到了。我每天都在为人生的前途奔波,现在的理想是当个白领,再也不想小时候卖糖葫芦的事了。那悦耳的吆喝声也随着时代变迁被遗忘得干干净净。
终于,在一次春节的庙会上,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我又看到了那个陌生又熟悉的身影。虽然15年过去了,老北京的模样依然没变。我跑上前去和他打招呼,向他比划15年前那个小破孩儿。
他惊异地望着我,然后慈祥地笑了,像发现了一个旧梦。他递给了我一串糖葫芦。“提前付你的工资,像当年一样跟我吆喝。”我仿佛又找到了自己的童年,然后我突然发现自己无论如何张不开口,原地呆了半天。那太丢人了,我已经是个20岁的青年了。
老北京笑了笑说:“怕了,我就知道。还是那句话,‘多好的孩子啊!以后真成了卖糖葫芦的,就毁喽!’”然后,他一个人吆喝开了。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那悦耳的吆喝声悠悠扬扬进入我的脑海,像一缕残梦——胡同深处、四合院、门墩儿——小破孩儿——妈妈……一股热浪敲击我的心房,终于我抛开一切,敞开喉咙——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吆喝,老北京的符号,有着老北京淳厚的味道。时代变迁,但北京那如歌的吆喝声却穿过岁月飘向,到那时候,让世界友人都来听听地道的吆喝,品尝这醉人的京韵吧——
冰——糖——葫芦……
葫芦——冰——糖……
山东省高考作文2:借风唤花醒,聊赠一枝春
结束了漫长冬日,东风却迟迟不来。萧瑟依旧,寒冷彻骨,花儿难以绽放。唤与东风来,相许一枝春,才换回满园姹紫嫣红竞相开放。是以借东风亦有道,唯有运用自己的智慧,让他人心甘情愿地给予帮助,才能成就心中所想。
徐志摩说:“是人没有不想飞,凌空去看一个明白,这才是做人的趣味,做人的权威,做人的交待。”欲飞之人,不愁无翼,因为他们不会在寻求帮助无果之时轻易气馁。
国人知周杰伦者皆知方文山。年轻时的他默默写过几大本歌词,也投给过演唱公司希望借成名歌手之口让自己被业界承认。颠沛流离数载,艰辛苦楚在歌词中写尽,终于让他等来一个周杰伦。他的词成就了一代巨星,也是经周杰伦之口众人才认识了背后的方文山。若他在演唱公司碰壁之后便果断放弃,乐坛也迎不来这样一个辉煌的传奇。
无助似乎就无望,然而不用自己的智慧想出妙计,怎么让人给予帮助,如何有那关不住的“满园春色”?
回看先人们的飞行历程我们就能明白:万户借风筝有过短暂的飞翔;人虽无翼,飞翔梦也曾被称为无稽之谈,但莱特兄弟造出飞机,人终能翱翔蓝天。“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至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他们都与我们无异,正是因为他们“善假于物”也,才能得偿所愿。
虽说利益驱动他人给予帮助,但我们正是要让他人看到我们身上蕴含的希望,人们的智慧得到可凭借的“物”。这才有马云吸引他人投资铸就阿里巴巴的神话,才有中巴的友谊和无数欧美国家投入亚洲投资银行;才有中国开展多边外交走在逐渐腾飞的路上。正如所说:“我们的蓝图是宏伟的,但我们的奋斗必将是艰巨的。”因为我们在借助他人的力量时仍需努力,才能将这些力量为己所用,成就一个国家伟大复兴的未来。
大树因为用甜美的果实才让自己的种子传播到世界各地,无他,因果实甜美,诱惑人心。而我们的花朵待醒,借与那东风吹满园,赠与它阵阵花香沁人心脾,静待春的绽放。
山东省高考作文3:未来路上靠自己
参天大树虽没有翅膀,没有腿,但靠着自己的智慧与努力,结出果实,让飞禽鸟兽将自己带到了世界各地,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人生亦是如此,要想成就辉煌的事业,拥抱幸福的明天,就必须先放飞美丽的梦想,再靠自己进行艰苦努力的奋斗。
幸福的未来之路上,始终伴随着梦想华丽的舞步。
梦想是催生动力的摇篮,没有梦想就没有巨大的推动力。空寂大漠,驼铃阵阵,因为跋涉的心渴望远方的绿洲;辽阔长天,雄鹰点点,因为飞翔的心渴望高端的的云层;苍茫大海,帆影憧憧,因为远航的心渴望彼岸的港口;三更灯火,书声琅琅,因为求知的心渴望未来的光环。正如大树,听了鸟兽们旅行的见闻,一颗环游世界的梦想的种子便根植于心。正是怀揣着那对梦想的渴望,才让人有了实现它的信心和决心。因为梦想会发光所以无论身处多么漆黑的角落,总有一束光,引领着我们前往,风雨兼程,在所不惜。
幸福的未来之路上,必然浸透着个人奋斗的汗水。
奋斗是获取成功,实现梦想的必要途径。没有人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依靠别人实现梦想,唯有用自己的汗水,通过自己努力获取的未来才能熠熠生辉。中国有句古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意味一个人要想走得远,走得好,需得立足当下一步步去走,才能身行千里大有作为。君不见,书家圣人王羲之的书法之所以游若蛟龙,翩若惊鸿,是因为他临池学书,废寝忘食,常年洗笔将一池清泉染成浓黑;乒乓皇后邓亚萍的球技之所以炉火纯青,所向披靡,因为她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多块球板被握出沟槽而浑然不觉;无臂琴师刘伟的脚下功夫神奇,风景无限,是因为他夜以继日练琴不止,脚趾被磨出鲜红的血泡也从未想过放弃。他们为着未来而不懈奋斗者,使他们今日被鲜花和掌声装点得璀璨无比,晶莹的汗水折射出他们勇于追梦的心,他们值得拥有这一切。
可有的人,没有梦想,更不曾想过要为自己的未来努力奋斗。他们也像大树一样,没有翅膀,没有腿,却将自己的未来寄希望于别人,好恶逸劳,醉生梦死。试想飞禽走兽若答应大树的请求,他们终有一天也会因大树的庞大而感到飞行的疲惫体力不支,大树也不能前往那么多的地方欣赏风景。依附他人而铸就的未来,哪有自己双手拼搏而出的那样动人闪光?自己奋斗,不苛求别人,那样获取的未来才是春光满满,幸福无比。
愿你我都拥有大树的智慧与勇气,靠着自己的奋斗,拥抱幸福的未来,走出自己的康庄大道。
篇2:山东省高考作文写作方法
1. 以物喻人,含义深长:在一望无际的旷野上,一棵古老的树,虽然生命已到了最后一刻,但它仍然倔强的生长着。在它的身旁,一棵小树正在抽出嫩嫩的芽。老树的根枯了,它把生命的汁液输给了小树;老树的叶黄了,它把绿色的生命注入了小树。老树历经沧桑,走完了它艰难的历程。如今,小树刚刚抽枝吐叶,老树却离开了它……这正像外公离开了我,他来不及接受我对他的报答之情,就匆匆离开了我。-
2. 解题铺陈,明示中心:责任,就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有培养接班人的责任。工人:农民:职员:商人……人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尽职尽责的人,他们组成了一道道最美的风景--请允许我,从这道道美丽的风景画卷中撷取一幅动人的画面吧。
3. 设置矛盾,引人入胜:“我就不信,你在这个班生活了两年多,对这个集体就会没有一点感情?……”这是今天早晨班主任陈老师对我说的话。我望着陈老师愤怒的目光,委屈的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心理说:“陈老师,你误会了……我怎么能不爱我们的班级体呢?”
山东省高考作文1:教育差距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是每个家长对孩子的最大期盼,而每个家庭对待孩子的教育也各不一样。有的是顺其自然,让孩子自由发挥;有的是望子成才心切,对孩子学业严厉苛刻。
小明和小王是同桌,他们的家长对待他们的学业有不同的做法。小明成绩优异,父母都希望他能有一个好前途所以从小对他学业很严厉,不能有半点差错;小王成绩不是很好,虽然父母很失望,但是父母对他的学业还是一直鼓励。一次测试,小明考了满分,父母很高兴,亲了小明一口,让他下次还是拿满分;小王没考及格,父母很生气,打了小王一巴掌,让他下次点。等到下次考试,小明没考到满分,父母打了他一巴掌,而这次小王分数提高了一些,父母亲了他一口!
两对父母对待孩子成绩的不同做法,可以看出当代教育的不同体现。俗话说“黄金条条出好人”,这种思想也不是全对,家长过分的对孩子学业严厉,终究会适得其反,只会让孩子厌烦学习,如果家长对孩子学业多一点关心,鼓励,问候,对孩子繁重的学业之后也是一个很好的安慰,毕竟每个家长都是从孩子阶段走来的,都有过同样的感受!这幅漫画首先指向的是家庭教育,寓意的是爱与惩罚及其功能。在我看来,两个巴掌都是不对的,而两个吻都很对。仔细分析一下,100分得到的吻是高分挣来的,是爱,但爱的内容比较单一,所以98分就要挨巴掌;55分的巴掌是错误的,家长粗暴了,但61分的吻特别温馨,爱的内容比较丰富,有亲情,还有鼓励、宽容和等待。从效果看,98分挨巴掌的孩子可能从此战战兢兢,学习心态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会进入比较机械僵硬的学习状态,甚至可能创造精神也被压抑,下一次考试变成90分甚至更低都有可能。但61分得到的吻则可能成为一种动力,从而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孩子的心理会处于比较宽松自由的健康状态,未来可能有很好的发展,下一次考试分数会更高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这幅漫画虽然看起来主要是在跟家长们对话,其实也是在讨论中国的教育。中国教育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唯分数论,分数决定一切,漫画里的吻和巴掌也是分数决定论的后果。分数决定论在教育发展和人才选拔方面的消极后果已经日益显现,值得全社会反思。
山东省高考作文2:倾听与倾诉
所谓倾听和倾诉,虽然只有字面的一字之差,但是它们之间的差距却完全不同。你曾想过它们之间的差距么?
倾听,便是字面上的意思,即:认真听着别人所说的,思考他们所说的。而且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的通畅。那么,倾诉呢?倾诉即是你对着一个人,无论他是谁,只要那时他或她在你身边就是了。当他来到你的身边,你便是无助的小孩,没有丝毫掩饰的表达自己的情感给他或她。
那么,你真的倾听过他或她对你的倾诉么?如果没有,那么请你给他或她道歉吧。为什么呢?因为你并没有过一次倾听别人对你的诉说!你把别人对你的感情抛在了一旁,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因为别人因为你是一个可以倾听他或她倾诉的人,所以才来找你,可是你还使他或她感到失望,无助。
你觉得这么做对吗?当别人找你诉说的时候你却这么对他或她?
诉说者在对别人诉说自己遭遇的同时,把自己的痛苦分给了对方感受,但是倾听者却是倾听对方诉说的人,体会对方的感受,因此感同身受。所以比起诉说者,我更愿意做一个倾听者。
倾听别人的诉说,体会别人的遭遇,感受别人的痛苦。虽然说是感受到了对方的痛苦,但是相反,你也在体会痛苦的同时减轻了对方的痛苦,这不是一件很好的事吗?
正是因为有了倾听者的存在,才让倾诉者有了倾诉的对象,使得自己的痛苦得以减轻,同时也让倾听者体会到了同样的感受。
可是在现在,大部分压力大的倾诉者并没有一个合适的倾诉对象,为什么呢?因为学生之间有着共同的压力,而身为师长的老师们却也有着来自学生的压力。所以正因为这样,才使得现在的学生们一个一个都把来自各处的压力和自己痛苦的遭遇深埋在自己的心中,生怕被某些人看见。同样的,学生也并不是没有像父母这样的监护人可以诉说。但是,对父母倾诉的人却是少之又少。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啊,现在的学生们普遍都处于青少年的叛逆成长期中,而在这时,父母也有来自家庭,工作上的压力,从而使得倾诉者无法拥有一个合适的环境和时间来对于父母的倾诉。
正是因为有倾听与倾诉的关系,才使得倾诉者与倾听者显得密不可分。而有是因为有了倾诉者的存在,才会使得倾听者的存在显得有意义,不是吗?
倾听者与倾诉者,本就是应该在一起的,而正是因为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才使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显得不是那么恰当。
那么,你是愿意做一个将痛苦分享给别人帮你承担的倾诉者;还是愿意做一个分担别人痛苦的倾听者?
这两者之间,不过是一个字的差别;不过是两种态度的差别;更是两种人格的差别!
篇3:山东省高考作文:备好的行囊
备好的行囊
中午饭后凡童鞋电话告诉我天阴的很厚,大雨将至的样子,我往窗外一瞥才意识到果然是阴天了。第一节课时,果然哗啦啦的大雨下了起来,刷刷刷,下的很猛烈,我已多时没见这样的大雨了,心里甚是兴奋。
呆呆的看着这雨。唉,这样的天气若是在家多好,沏一杯清茶,或是看场电影,或是读本好书。只是就连这样的生活如今都是一种奢望,奢望……
从三楼的窗户向下看这样的雨,就像影视剧刻意营造出的镜头,下面会出现什么画面?伞下吻别的情侣,武侠里激烈的打斗,背上行囊将要远行的你?
“孩儿,你的干粮我都已经给你包在你的包袱里,路途遥远,别难为着自己。”
“相公,奴家昨日连夜纳好了鞋底,做好了一双新鞋,穿上它再走路吧!”
雨还是在下,依旧没有要停的意思,似乎在刻意阻止他远行的路。
他背着手在屋里踱来踱去,看着这沉重的行囊,满满的爱和期待!
终于他的背影还是消失在漫天的大雨里,夜半,一叶小舟上,大雨此时已转成了淅淅沥沥的小雨,“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此时的夜,只能这样一个人了,一个人的孤寂。他解开备好的行囊,啃了两口干粮,拿出那双妻子新做的鞋子,针脚细密,妻子那双明亮的眸仿佛在他眼前闪烁。滴答滴答的,不知是雨还是泪,落个不停。
前面是一条细长的小路,长满了枯藤,一直绵延到长安城,曾经他把那里当成今生的归宿,还有个明媚的姑娘,是他的粉红知己。
如今望着这雨,两鬓斑白的他只能吟诵:“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
备好的行囊,还没有完全打开,还没有消耗干净,自己却到了生命的尽头。
离别的终究要离别,得到的终究会得到,失去的终究会失去。
家乡的雨,还在下,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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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题铺陈,明示中心:责任,就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军人,有保家卫国的责任;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责任;教师,有培养接班人的责任。工人:农民:职员:商人……人人都有自己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尽职尽责的人,他们组成了一道道最美的风景--请允许我,从这道道美丽的风景画卷中撷取一幅动人的画面吧。
3. 设置矛盾,引人入胜:“我就不信,你在这个班生活了两年多,对这个集体就会没有一点感情?……”这是今天早晨班主任陈老师对我说的话。我望着陈老师愤怒的目光,委屈的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心理说:“陈老师,你误会了……我怎么能不爱我们的班级体呢?”
篇5:山东省高考作文写作指导
“拍死一只蜘蛛不过是一件小事罢了,别怕,你一定可以做到的!”我紧紧地握着拳头,毫无底气地给自己打气。
近了,更近了。
那只蜘蛛不停地挪动着那几只可怕的腿,慢慢地向我逼近。我似乎能想象到它的眼睛里闪烁着怎样凌利的光芒,它晃动的触脚上一根根绒毛怎样摩擦,怎样从它的嘴里吐出一根长长的蛛丝然后将我包裹,一点一点地吞噬……
我只要操起手边的任何一样东西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这只是蜘蛛拍死,可是我四肢僵硬,什么也做不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向我逼近,一步又一步地向我逼近。
此时,我只觉得无比悔恨。
我老早就看见这骇人的东西了。它停在我前面男生的肩上,我本想告诉他的,但我又想到这是高考,如果不告诉他,他被蜘蛛吓到,影响了发挥,岂不是给我提供了
山东省高考作文2:何处再寻“三友图”
丝瓜和肉豆长到了一起,孩子却要执着于将其分开,这是看到了形式,而大人却说菜是为了吃,这是看到了内涵。再三思索后,其实形式并不重要,内涵才是根本。
上世纪代,印度诗人泰戈尔访华,徐志摩与林徽因陪同,当时的报纸报道:林徽因人面桃花,泰戈尔仙风道骨,长袍长须,加上郊寒岛瘦的徐志摩,犹如苍松瘦竹春梅三友图,成绝世佳品。但是,细细品味之后,会发现,我们的社会中越来越缺少这种“三友”。
“三友”是什么?“三友”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信义;是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的超凡脱俗;是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儒雅修养。人失去“三友”,即便拾人牙慧,附庸风雅,也便不免落入俗套,成为俗人,因为这是流于形式的矫揉造作。
现今社会中,美人层出不穷,而样貌却越来越同一化,回眸一笑,未曾千娇百媚;影视作品泛滥成灾,而主题却越来越趋向亚文化,回忆青春,未曾涤荡人心。《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匆匆那年》《小时代》,泛滥的青春文艺片充斥我们的荧屏,仿佛青春只能是失去梦想。这种文艺片给青少年带去了什么?无非是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及躁动不安。
我们总是在反思这个社会究竟失去了什么,为什么青春总是缺乏奋斗色彩?其实,正是人缺少了涤荡与砥砺心灵的精神食粮,一味地追寻形式与数量,造成了社会诸多方面的同一化,亚文化泛滥。
泰戈尔,徐志摩,林徽因,三人所专不同,性格南辕北辙,但其感人之处却是一致的:精神气象让人爽朗。“传道,授业,解惑”,我们越来越执着于“业”,而忽视了“道”,而结果是,一个人即使是头戴金丝八宝攢珠髻,项戴璎珞圈,裙系豆绿宫绦,也掩盖不了身上的“铜臭味”。
正如国学大师饶宗颐所说:“人的生命如同蜡烛,烧得红红旺旺的,却很快熄灭,倒不如用青青的火苗,更长久地燃烧,来得经济。”我们的生活一旦被形式主义所左右,那么整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即将失控。
丝瓜与肉豆,何必执着于将其分开,只要内涵没有走偏,又何必纠结于无关紧要的形式呢?
山东省高考作文3:腹有雅量气自华
我喜欢门外的那条河。
它平和静谧地流过时光,将所有的杂质一一沉淀,白云苍狗之间,仍清澈见底。偶有桀骜不驯的一次,人们为它加固堤坝后,它就继续温顺地滋润农田。
河流有如此雅量,那些被《咬文嚼字》指出错误的作家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雅量,是一种直视错误的大气魄,是一种虚心聆听的大胸襟。有雅量的人,可通往精神的罗马,可到达花开的彼岸,亦可安然走过黑夜里的山路。
直视错误,腹有雅量,气自芳华!
金銮大殿上,群臣惶恐,惧怕天威。她读完骆宾王将她骂得狗血喷头的《讨武檄文》后,莞尔一笑,大赞此人才华。臣子们面面相觑,她却责备宰相不能早日发现这一人才。
这是何等的雅量啊!面对批评和指责,作为天子的她不仅不愠,反而欣然接受。她敢于直视自己的错误,如玫瑰般铿锵的她从不为自己歌功颂德,而为自己留下了一块无字碑。她深知,无字,方能不朽;无言,方能万言!
雅量,让一代女皇,托起日月当空!
滚滚长江东逝水,是非成败转头空。而雅量,却如同那幽谷芝兰,香飘千年,至今仍在。
坚净斋里,他挥毫泼墨,一横长城长,一竖字铿锵。
“诗思清深诗语隽文衡史鉴尽菁华。”启功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大师。他有着博大精深、无所不容的学问,也有着隽秀洒脱、卓尔不群的书法。可即使如此,他仍常常虚心请教于人,每当别人指出他的不足时,他便欣然如一个得到礼物的孩童。
这便是雅量。对待不足敢于直视,胸怀如天地广。
雅量,让一代大家山高水长!
雅量让铁凝与莫言真挚感谢为他们挑错的人,让他们的作品更上一层楼。于人如此,于国家,未尝不是如此。
遥想百余年前,鸦片战争的炮火攻破了我“天朝上国”的美梦,我泱泱大国就这样跪倒在了《南京条约》之下。但是面对闭关锁国的错误,我们敢于直视,敢于面对。
于是,有这样一群人站了出来,他们以年华为桨,涉万里河疆。自此,辛亥革命的旗帜飘扬在祖国的大江南北,井冈山的杜鹃开出血与火的颜色,南海边的渔村也地覆天翻,北京奥运火炬点亮中华……
雅量,让一个民族屹立东方!
而我当代青年,更要直视错误,虚心改正,不计过往,意气风发,铿锵前行,因为——
腹有雅量气自华!
篇6:山东省高考作文审题及立意浅谈 作文指导(高三)
山东省高考作文审题及立意浅谈 作文指导(高三)
材料: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开设专栏,为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在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有是削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审题:1.找关键词法。可从材料里找到有关核心事件及情感态度的关键词--“确有”“差错”,“积极回应”,“诚恳地感谢”,“表达”“谢意”。那么整个事件及当事人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我确实有错,被别人指了出来,对此表示感谢。
2.由果求因法。铁凝、莫言都表示感谢,为何?因为他们作品中有错误,被别人指了出来;由此他们和读者都有所收获。
3.多角度分析法。就本则材料而言,可从三个角度分析:杂志角度--有错就挑,不管你名气有多大;名人角度--放下了名人的架子,虚心接受别人指出的错误;从两者的角度--你有错,我指出,你进步,我发展。
立意:从杂志角度1.敢于向名人说“不”;2不迷信权威;3.该较真时就较真;4认真严谨是一种科学态度
从名人角度:1.放下架子更显高大;2.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知错就改是一种美德;3赞歌只会让你停止不前;4逆耳之言会让你更清醒,促使你更进步。
从两者角度:1.双赢;2进步发展之道。
注意事项:了解并分析这则材料的.含意对于高中生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但越是好分析好立意的写出的文章就越容易流于一般。就本次高考作文而言,要写出有新意的,高于其他同学的作文,就要揣摩一下高考出题人的意图了。其实材料和出题人意图之间就隔一层纸,捅破了这层纸,就会在立意上略胜一筹,这也为写下高质量的作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层纸就是材料对现实的映射,即材料的比喻意。
现实中相似的现象比比皆是:明知自己错了,也不改,如果别人再在背后或当面提出便恼羞成怒;一些明星如是,一些高官一些部门如是,即便有的普通人亦如是。而可喜的是,有些人面对这些“错”,勇敢地站了出来,就像龙应台毫不客气地说“我很生气”一样,勇敢地指出了当局的错误;而更可喜的是,被指出的一方已开始不再遮掩了,已然公开承认,已然着力改正了。一些安全生产问题,一些食品质量问题,一些百姓就医问题,等等,有关部门都在一步步改善。我们欣喜地看到大至国家,小到地方或个人都在一步步改变着,发展着,进步着。
如果从这个角度深入探究,文章就会显得有厚度、有深度,再加上一些文采,写出一篇上乘之作便不再是一件难事。(梁山现代高中张继全/6/7)
张继全
篇7:山东省大学排名
山东省共有62所大学参与了山东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山东大学,排名第二的是中国海洋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国石油大学,以下是山东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山东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21山东大学综合252中国海洋大学综合367中国石油大学理工4131山东师范大学师范5147山东农业大学农林6154山东科技大学理工7163青岛大学综合8173青岛科技大学理工9183济南大学综合10227曲阜师范大学师范11242青岛理工大学理工12248山东财经大学财经13266山东中医药大学医药14271烟台大学综合15275山东理工大学理工16307山东建筑大学理工17327鲁东大学综合18363聊城大学综合19369青岛农业大学农林20378临沂大学师范21396泰山医学院医药22397齐鲁工业大学理工23433山东工商学院财经24456山东交通学院理工25466潍坊医学院医药26499滨州学院综合27506济宁医学院医药28506潍坊学院综合29506滨州医学院医药30538德州学院综合31549山东政法学院政法32625泰山学院综合33632济宁学院综合34638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35643枣庄学院综合36658山东管理学院综合37658山东女子学院综合38667齐鲁师范学院师范39667菏泽学院综合40690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农林41707山东英才学院综合42714山东协和学院医药43766青岛滨海学院综合44784烟台南山学院理工4585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财经46856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理工47860青岛工学院理工48869潍坊科技学院理工4988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综合50943齐鲁理工学院理工51948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艺术52967青岛黄海学院理工5397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理工54981山东万杰医学院医药551032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综合56104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综合57106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财经581076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综合591098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综合601099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理工611100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综合621101山东华宇工学院理工延伸阅读: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填报高考志愿重要性不亚于高考,很多高分学子在上面都吃过亏,那填报志愿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请看↓↓
1.考生应认清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规划,了解目标院校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学科实力、培养目标、学习课程和就业方向等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报,勿要一味追寻所谓的热门专业。
2.填报专业志愿的时候要拉开一定的梯度选报几个专业,不要全报热门的专业,可参考“热一下”、“稳一下”、“保一下”的原则,即第一个专业可选择热门专业,那第二个专业要选“比较热门”。具体可参考相关学校往年在各省各专业录取的最低分和平均分。
3.最好填报服从专业调剂,避免出现因专业录满而出现不得不作退档处理的遗憾。
4.避开体检结果所限专业。
篇8:山东省工作报告
山东省工作报告:“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成情况
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劳动、开拓创新,奋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十二五”胜利收官。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3万亿元,年均增长9.4%。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从6千美元增加到1万美元。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外收支总体良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5万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倍以上,达到5529亿元。“十二五”规划27项主要指标中,12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12项预期性指标超额完成,3项预期性指标接近目标值。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达到12930元,城乡收入比由2.70缩小到2.44。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5岁,达到78岁左右。婴儿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约5平方米,分别达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镇每百户拥有汽车由19.9辆提高到49.4辆,农村由5.4辆提高到23.6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互联网普及率提高13.9个百分点,达到48.6%。
(二)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粮食产量由867.1亿斤增加到942.5亿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比重持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8.7个百分点,成为吸引投资、吸纳就业、创造税收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差距不断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7市实现铁路网全覆盖,96%的县(市、区)通了高速公路。全省发电装机达到9716万千瓦,比增长48%。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胶东调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区)完成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健康成长。供销社改革取得新成绩。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设立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定价项目削减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发展到618.2万户,比20翻了将近一番。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基本建立,转移支付调整和债务管理得到加强,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扎实推进,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稳健起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青岛财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小学去行政化试点顺利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职业教育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后实现整合,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务人员工资、养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规范。
(四)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经济界的合作,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经贸联系进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对、友好合作关系城市40对,来鲁工作的外国专家达13万人次。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鲁港、鲁台交流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全省外贸进出口2417.5亿美元,比年增长27.8%;实际利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77.8%;对外实际投资57.8亿美元,增长205.6%。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91亿美元。成功举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等一批重大国际活动。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落户青岛。中小企业到境外对标交流,乡村旅游带头人赴海外学习培训,都取得了持续明显的成效。全国工商联知名民企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率超过80%,到位资金7842.5亿元。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提请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决定46件,制定政府规章64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公布实施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序展开。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省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法治观念普遍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严肃政纪、纠治“四风”、严惩腐败取得显著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累计70080件,党纪政纪处分69688人。
(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四德工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各个领域的文艺创作硕果累累。在全国影视剧业内和广大观众中,赢得了“山影出品,必属精品”的美誉。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达到2370亿元。成功举办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世界儒学大会、中国艺术节、孔子文化节和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等重大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七)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积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社区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议事制度。广泛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社会组织达到4.56万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534.2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33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信访工作持续加强。省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强。顺利完成23.14万名兵员征集任务。
(八)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空气质量第三方监测和财政补偿制度。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减少12.8%。新能源发电装机增加837万千瓦,占比提高7.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国家考核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8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面积新增300多万亩,植树造林1561万亩。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五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敢于担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司法民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多党合作和政协民主协商,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特别是视察山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我省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结果。在此,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关心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传统优势正在改变,实现新旧动力转换、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仍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大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镇中的“二元结构”比较明显。部分群众生活非常困难,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但一、二类水体没有明显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道路车辆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仍然存在,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山东省工作报告:“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从今年起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擘画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左右,提前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服务业占比达到55%左右,发展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提高到2.6%。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持续缩小,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提高到65%和55%以上。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文明山东、诚信山东、美德山东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平安山东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显著,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发展全过程,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任务。
(一)强化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持续扩大人才政策开放度。鼓励企业主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创建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提升农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工业强基,加快食品、轻工、纺织、原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推动其他各类知识密集型产业快速成长。落实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军民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广泛交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二)实现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以改革助推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健全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资源全球优化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普惠程度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三)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基本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争取通车里程分别达到2100公里和7600公里。新建改建穿城公路、瓶颈路段2840公里,整治完成国省道6100公里和县乡路2.95万公里。建成运营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菏泽机场,争取建成济宁机场、聊城机场,开工建设枣庄机场。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海阳、荣成核电基地和海陆多处风电基地。加快外电入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2400万千瓦。完善新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系统建设。抓好雨洪资源利用,提高引黄能力,完成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以上。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城镇和工矿区老旧小区改造步伐,完成180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城市微循环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青岛、济南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步伐。落实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平房要普及钢筋圈梁和构造柱,新建改建房屋最低按7度抗震设防。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新建改建农村供暖设施。底完成647万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坚持东部提升、中部崛起、西部跨越,纵深推进“两区一圈一带”战略。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好青岛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海洋经济集聚区。海洋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强化省会辐射引领,支持济南建设区域性经济、金融、物流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济莱协作区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沂蒙等革命老区发展,加强与中原经济区交流合作,把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成邻边经济新高地。
(五)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步伐,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全面实现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提升行动,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新生中小城市。积极稳妥推进撤县设区(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鼓励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和工矿区纳入城镇体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农村金融、邮政物流等公用事业发展。
(六)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进社科理论研究创新、历史文化展示和乡村记忆工程,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和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努力营造激励齐鲁文化精品创作的社会环境,支持富有山东特色的文学、戏曲、美术、影视、出版、传媒事业加速发展。建设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各级档案馆建设,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好客山东品牌影响。
(七)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坚持科学扶贫、注重实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前实现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10万人。推动基础教育均衡提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健康山东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措施。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民主协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各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升人口质量,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大对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建设美丽文明新山东。维护好我省的壮美山河、富饶湖海和广袤平原,多姿多彩地展现齐鲁风光的独特魅力。加大对自然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老街区老村落老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在尊重农村形态和农民生活习惯基础上,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把大气污染治理放在突出位置,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林木绿化率达到27%。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地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增加对重点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山东省工作报告:20xx年政府工作总体安排
刚刚过去的20xx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7.5万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8%。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2%。这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20xx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5%。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进出口保持稳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9%和49%。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实现今年目标任务,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实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在满足一般消费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和个性定制,多生产绿色、健康、智能的高附加值产品。健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养老、健康、旅游、文化、休闲、娱乐、体育等产业,引导各类服务业改善供给结构。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下决心推动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玻璃、轮胎、地炼等行业去产能,实施化工产业搬迁改造和结构调整攻坚战。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妥善安置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引导企业多措并举消化库存,总结推广近些年各行业压缩支出的有效办法,支持企业全面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材料消耗,降低能源损失,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鼓励企业多渠道筹资,增加资本金,减少银行贷款比重,降低债务率。积极化解企业间担保链、担保圈风险。
(二)贯彻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等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形成较大规模的实物工作量。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开工保障性住房49.3万套,基本建成22.5万套。改造农村危房5万户,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万户,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今年要完成一半任务,改扩建1500所学校。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扩大传统消费,促进信息、网络消费。总结交流临沂、潍坊等地的经验,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物流体系。推广菏泽、滨州、日照等地的好做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鼓励发展农村淘宝项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新市民购买和租赁住房的能力。落实好公积金使用、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支持各地各部门收购或长期租用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用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教师公寓、养老地产、旅游场所等专业设施。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支持各类企业规范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实现更多企业挂牌上市。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推行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开展首批58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亲友回避,公开透明履行职责。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断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鼓励民营企业规范成本核算,引导民营企业家参照市场正常水平领取薪酬,依法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关心、保护企业家,搞好企业家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人才工程为引领,集聚更多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借鉴淄博、济宁、德州、聊城等地做法,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吸引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各类专业型、技能型人才来鲁工作。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脱贫攻坚。继续抓好高产创建、渤海粮仓、精准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面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顺应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轮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休耕方式。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优质牧草,以及大豆、花生、杂粮等经济作物。树立大食物理念,大力发展肉蛋奶、果蔬茶等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建设海上粮仓。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培育农村经济新业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农村“第六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坚决打好脱贫攻坚第一仗,确保今年脱贫人口不少于120万。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和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抓好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工作。
(五)落实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待遇。今年为200万进城农民工和14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办理城镇户口,落实同等公共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普遍降低大中城市外来人员落户门槛,使其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拓展棚改范围,改造完成棚户区48万户。同时,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完善连接镇村间的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把非农经济和就业超过70%的村庄和人口纳入城镇管理。推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政府监督和服务向乡镇下沉。试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政转移支付、投资基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改进城乡规划,提升建筑质量,治理违法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提高城乡供水水质,大力发展集雨型绿地。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实施示范镇提升行动。
(六)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完成营改增任务。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县及县级以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全部依法依规公开预算决算。扩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继续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再压减10%,用于增加扶贫投入和产业引导基金。继续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15%。在保持政府债务率处于合理区间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加强债务分类管理,重视债务结构调整和存量置换。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审慎探索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挥好齐鲁和蓝海两个股交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城商行股权结构,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稳妥推进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积极发展现代保险业。着力去杠杆,规范信托、理财等表外融资业务,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清理打击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七)推动对外经贸投资双向优化。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培育壮大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加大先进技术、能源资源、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有机结合,深度推进产业、企业、项目、人才国际化。加强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战略合作和产业对接。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能源资源开发、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境外项目风险管控。抓住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机遇,在贸易、投资、金融、旅游、交通和产业合作等领域争取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烟台中韩产业园建设。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申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八)强力推行清洁燃烧等治霾措施。加强区域协作、联防联控,推进污染防治一体化。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对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推动工业绿动力计划,抓好燃煤电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煤炭高效利用技术,探索多种清洁燃煤实用办法,减少散烧煤总量。强化成品油全过程监管。抓好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和扬尘综合整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创建绿色交通省份,城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标准,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以上。积极推进地热能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九)力争社会民生事业有新的较大进展。加快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所幼儿园。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管校聘”。抓好职业教育,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提升立德树人水平。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省直转制文化单位改制到位。持续建设十大旅游目的地品牌,按期完成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动分级诊疗,有序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抓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基层、中医药、妇幼、传染病、精神卫生等薄弱领域的服务能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服务综合体,新增养老床位6万张。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内为1000名听障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倡导社会慈善捐助。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4
各位代表,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政策。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高度重视和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合作。扎实开展双拥共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社会各界群众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
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大力倡导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着力克服庸懒散现象,认真解决不愿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积极适应新常态、学习新知识,在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境内外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主动作为、做有成效的予以表彰,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干部严肃问责。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全面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发挥律师、法律顾问和司法机关作用,通过协商调解和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广大群众推动任务落实。
深化平安山东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沉痛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消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快食安山东建设,加强消费品安全风险防控和检验检测。继续搞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监督,定期报告政府工作。主动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大力推进多层次协商民主。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际成效。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请教,为群众办实事。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位代表,美好明天属于勤劳智慧的山东人民,幸福生活需要我们用双手来创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篇9:山东省行政区划
山东省行政区划,全省辖:17个地级市,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目录行政区划详表资料来源行政区划详表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
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 长清区(文昌街道) 章丘市(明水街道) 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 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 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 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 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 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 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 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 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 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 昌邑市 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 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 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 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 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 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 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 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 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 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 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 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 临清市 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 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 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 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 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 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 长清区(文昌街道) 章丘市(明水街道) 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 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 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 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 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 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 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 滕州市 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 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 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 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 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 长岛县(南长山镇) 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 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 昌邑市 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 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 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 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 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 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 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 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 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 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 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 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 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 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 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 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 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 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 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 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 临清市 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 冠县(冠城镇) 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 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 无棣县(无棣镇) 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 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 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 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城区钢城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资料来源行政区划网
篇10:山东省:威海市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大家都知道一般社保交满,到退休之后即可领取养老金。但是这些养老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呢?是怎样构成的?相信这些都是参保人甚为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威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的相关内容,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其养老金计算分两部分:
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计算出每个月其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
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最终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缴费满15年,就领这个基数的1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篇11: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于5月份公布,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新标准从206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此外,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同时发布,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据介绍,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
据了解,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三档,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 . 5元、13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为何工资不再大幅增长了?
据山东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逐年放缓,近三年来的平均增幅分别是:10%、7 . 41%(年)、6 . 9%(2016年)。
“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 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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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山东省重点大学排名
山东重点大学介绍:
山东大学(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山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入选“计划”、“珠峰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一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山东大学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性大学。其主体是19创办的.山东大学堂,是继京师大学堂之后中国创办的第二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第一所按章程办学的大学;其医学学科起源于1864年,开启近代中国高等医学教育之先河。从诞生起,学校先后历经了山东大学堂、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以及由原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三校合并组建的新山东大学等几个历史发展时期。
篇1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篇1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经县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节育手术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地方,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是农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和单位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临时救济。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干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负责处理节育技术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节育技术和药具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计划、财政、教育、科技、卫生、医药、工商、文化、新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员,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二十九条 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一)夫妻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五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六十元,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费中开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缴学费。城镇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予关心、支持和保护。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说服教育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经教育无效仍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十的超计划生育子女费(以下简称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二年。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二至三级,三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孩子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四)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征收超生费标准和处罚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超生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非婚生育的从重处罚。严禁私自收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女婴的生母,违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窝藏、躲生、弄虚作假等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
(二)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
(五)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突破人口生育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三月三十一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15:《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 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16:《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山地丘陵林区。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发展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 鼓励支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林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植树造林计划下达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林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和良种补贴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第十三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为义务植树造林提供必要保障。义务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权属单位负责提供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滩)育林。
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退耕还林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补贴和粮食补助等政策。
第十七条 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防护林带。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规划建设沿海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包括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
基干林带的宽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区,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网格面积和林带宽度,制定并落实农田林网建设补贴政策。
网格面积应当按照不同自然条件确定。属于沙化、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十五公顷;属于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三十公顷。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制度,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灾害蔓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和信息数据库,保护种质资源安全。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对于珍贵、稀有及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应当优先进行抢救性收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
名木和树龄5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
(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
(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进行主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经营利用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二)在封育区内采伐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使用林地额度和森林资源的总量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对征收、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提高林业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基础档案和数据管理平台,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销采集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
(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17:山东省重点大学排名
个别学院简介:
青岛大学
是由山东省与青岛市共建的`山东省属重点综合大学,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山东省首批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和国家华文教育基地。
山东农业大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山东特色名校工程、山东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是首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首届全国文明校园。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业科学为优势,生命科学为特色,融农、理、工、管、经、文、法、艺术学等于一体的多科性大学。
篇18: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对外简称“山东学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中等学校学生会和基层学联的联合组织,英文译名“Shandong Students Federation”,英文缩写“SDSF ”。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做党和政府联系大、中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引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和校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地区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省(市、区) 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参加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市学联,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省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省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省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省学联委员会是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省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省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省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对于需由省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学联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通讯会议或分片召开有关会议议决。
省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省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省学联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省学联主席团是省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各领域工作的开展。
当选省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学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进行更换。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单位召集。
省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省学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省学联代表大会和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省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省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省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省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省学联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 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 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 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第十八条 省学联实行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办公的工作制度。
省学联驻会人数每年二至四名,驻会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驻会人员由省学联秘书处负责考察和选拔,经所在学校党政同意。
驻会学生驻会期间享受同级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福利待遇,驻会期间计算工龄。
第四章 学校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均可建立学生会,有研究生一百人以上的高等学校同时可建立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青年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二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文明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
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学生会可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中要有负责社团工作的同学,有社团联合会的要兼任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地方学联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市学生联合会是省学生联合会在该市的会员团体。
市学联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下县(市、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省学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 党和政府关于学联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七章 会 刊
第二十八条 省学联的会刊是《山东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东学生工作》由省学联秘书处主办,联合各委员单位轮流编辑出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篇19:山东省重点本科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入选国家“计划”、“111计划”、“山东特色名校工程”,山东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果树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可追溯到19山东大学堂内设的.师范馆;19从山东大学堂分出并成立山东师范学堂;1944年成立山东省师范专科学校;1950年10月,在原华东大学教育学院和山东省行政干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山东师范学院,系建国后山东省成立最早的本科高校;1952年,齐鲁大学的物理、化学、生物三系并入;1981年更名为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源起于1951年在淄博洪山设立的山东矿区第二煤矿职业学校和1956年建立的济南煤矿学校,两所学校分别发展为淮南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矿学院。1963年,淮南矿业学院撤销并入山东煤矿学院。1971年,山东煤矿学院与泰安煤矿学校在泰安组建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矿业学院与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省财政学校并入。,学校主体搬迁至青岛。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由山东工程学院、淄博学院合并组建而成。1956年,山东省济南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建;1958年,升格为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1990年,更名为山东工程学院。,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分院、淄博大学、淄博师范专科学校、淄博市职工大学、淄博广播电视大学等高校组建为淄博学院。,山东工程学院与淄博学院合并成为山东理工大学。
济南大学
济南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48年的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10月,经教育部批准,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和济南联合大学合并组建济南大学。204月,原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和原山东省物资学校并入济南大学。12月,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并入济南大学。
篇20:山东省孔庙导游词
孔庙的是儒学崇拜的圣地,是古代祭孔活动的祭祀场所,从最初庙堂三间的孔庙家庙、京城的国庙到全国各地方孔庙。孔庙最初是由孔子的弟子为表其对恩师的敬仰而改旧居为庙。随着孔子与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中逐渐被重视,成为传统,而祭祀孔子也成为了中国历来一个非常重要的世代相袭的典礼,是国家政治活动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而孔庙则是祭孔活动的场所。孔庙在古代礼制祭祀建筑中属于一种典型建筑,其中规划有大片的空间用以举行祭祀仪式,如大成殿之前的月台。
孔庙不但是中国古代举行祭孔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传承孔子思想、进行文化教育传播的学校。除了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子本庙以外,位于全国各地的学庙、地方孔庙也是因立学而兴。庙学合一的体制,使得孔庙与学校功能的结合,学中设庙,在学生此学习文化礼仪的同时,也传播了孔子的儒学思想。孔庙建筑包含的传统建筑文化中也蕴藏着儒家学制与古代教育留下的痕迹。《礼记》:“凡始立学者,必设奠于先圣先师”。“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被推崇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孔子也被推为先圣先师。到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下诏令全国各县学均祭祀孔子,至此,在学庙中祭祀孔子成为了国家礼制。后,又有唐高祖下诏国庙立周公、孔子庙各一所“四时致祭”;唐太宗时期“天下学皆特立周公、孔子庙”,再到“停祀周公,在学校专祀孔子”,孔庙与学校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封建科举制度下,孔庙与学宫结合,使得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时的学宫课程沿袭传统,设置有礼、乐、射、御、书、数六科。每逢初一和十五,老师都要带领学生去射圃训练射箭,所以那时候许多孔庙都设有射圃。封建社会推崇儒道传播儒学文化的主要场所就设在孔庙,科举制度下的仕途起点也在这里。孔庙也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场所。
篇21:山东省孔庙导游词
孔庙的发展史为我们勾画了一幅中华文化的演变宏图。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出于政治因素考虑,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虽然这使道教文化和佛教文化深受其影响,但仍不能完全消除道教与佛教的地位,取得“独尊”地位。隋唐时期国家统一,儒家文化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考验后,终于被社会所广泛认同接受,儒家思想开始被大规模的传播与,全国各地的孔庙一也大规模的兴建起来。宋元以来,各朝仍沿袭“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儒家思想的文化价值被一再肯定,越来越多的尊崇谥号追封于孔子,孔庙的建筑规制也被一再提高。除曲阜的孔子本庙,全国各地的设立文庙学宫,文庙学宫的教育功能对隋唐兴起的科举制度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孔庙的庙学合一的体制使历代的文人墨客在此接受熏陶,诵读书经,输送培养出无数的学者。隋唐以来,儒学得到大力弘扬,逐渐发展成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主干。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追求理想化的礼制秩序成为国家厉行教化的根本内涵。国家为了加强政治统治与厉行教化,控制推行着孔庙的祭祀活动。遵循孔子所创,有利于国家建立有序社会,实现封建专制统治。祭祀孔子,乃推崇其所创思想学说。
各地兴建孔庙,从客观上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融合与统一。历史上全国各地在中央的诏令下都逐渐建设有孔庙。“自唐以来,州县莫不有学,则凡学莫不有先圣之庙。”辽代的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内蒙占宁城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省大同),均设有国子监。其旁所建的孔庙均有按时祭祀先圣孔子的规例。沿袭前朝,金代也在各州郡县设立庙学。元世祖至元十五年云南建立行省后,昆明立孔庙。此后人理、建水、通海、石屏等地也纷纷建介;孔庙。至清末,除了极其边远的·此地区,云南的各州县,都已建立孔庙。孔庙在边远地1火的兴建,极大地推动了当地教育的发展。
儒学的文化财富,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南北朝时期鲜卑族的北魏孝文帝推行汉化政策,是史载最早在曲阜以外的城镇修建“先圣庙”祭祀孔子的皇帝;金朝的女真族,也世世代代以祭祀孔子为礼制,建立孔庙;蒙古族的元代,在大都(北京)建立孔庙,以空前至高的谥号“大成至圣文宣王”追封孔子。清朝则在东北地区兴建孔庙,并在入主中原之就已经实行祭孔大典。由此可见,孔子是中华各民族所共奉的先圣。儒家文化在两一千多年的漫漫历史长河里,规范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观,缓和民族矛盾,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与融合。
篇22:山东省孔庙导游词
曲阜孔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孔子逝世的第二年,即周敬王四十二年(鲁哀公十七年,公元前478年)。宗庙规格按照周代礼制规定:“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无庙。”士与大夫的庙设定在其住宅东侧,与住宅同为一大门之内。孔子在鲁国从政时,最高任过“大司寇”,但在其周游列国回国之后,一直未重新从政,所以论其身份,仍为“布衣”。
后人为其立庙,实际上有所不同于常礼。因宅立庙,是因为故宅最能使人触景生情。最初的立庙是为了追慕悼念孔子,将孔子生前所穿过的衣物、乘过的车、用过的琴等遗物收集于孔子生前故居内,做以纪念。此时的孔庙布局尚无记载,只能按常理推测为庙屋三间。
孔庙平面呈长方形,占地14万平方米,南北长0.7公里。孔庙沿一条南北中轴线展开布置,左右对称,布局严谨,共有九进院落,前有棂星门、圣时门、弘道门、大中门、同文门、奎文阁、十三御碑亭,从大圣门起,建筑分成三路:中路为大成门、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殿及两庑,分别是祭祀孔子以及先儒、先贤的场所;东路为崇圣门、诗礼堂、故井、鲁壁、崇圣词、家庙等,多是祭祀孔子上五代祖先的地方;西路为启圣门、金丝堂、启圣王殿、寝殿等建筑,是祭祀孔子父母的地方。
全庙共有五殿、一祠、一阁、一坛、两堂、十七碑亭、五十三门坊,共计有殿庑四百六十六间,分别建于金、元、明、清及民国时期。孔庙内最为著名的建筑有:棂星门、二门、奎文阁、杏坛、大成殿、寝殿、圣迹堂、诗礼堂等。
篇23: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
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
11月26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针对这些乱象,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
严禁另行付费项目
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此外,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投诉处理设定时限
条例中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
违规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若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费开放地点增加
在修订过程中,加大政府投资景区的免费力度呼声较高。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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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山东省旅游》(以下简称“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对于旅游投诉,将实行“首接责任制”。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春田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首接责任制”,避免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条例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们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付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针对现实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条例还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此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2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6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